序 i
序 蕭新煌
陳惠馨教授的這本新書列為臺灣第三部門學會策劃出版的「臺灣第三部門研 究叢書」系列第 4 號,我以總主編身分在此致謝和恭喜。 以一位法律學者寫這本「宗教團體與法律」確實有些特別,從非營利組織觀 點去看這種關係,更是特別。這也是我從一開始就鼓勵陳教授出版這本書的原 因。因為我對此問題一直抱有興趣,也很想一窺堂奧。 這本書一開始就對宗教團體在法律上和與非營利組織關聯的定位做了完整的 釐清,基本上,陳教授採取了比較嚴格的定義來看佛、道、基督、天主教等宗教 團體與非營利部門的相關性,認為宗教團體本身未必包括在第三部門會或非營利 組織之中;但他們成立的教育類、醫療類、社會福利類、傳播類財團法人和社團 法人,則都該屬於非營利組織的範疇。 我基本上也是比較支持這種定義,認為個別的「純宗教團體」不宜一概被列 入第三部門(NGO、NPO),就像個別的「純工會組織」、個別的「純商會組織」 或個別的「純教育機構」一樣,都不宜被視為第三部門,但他們設立的「泛社會 公益導向組織」就符合 NGO、NPO 的精神和主旨。 本書有許多特點,值得相關學界和業界給予重視。首先是本書細數臺灣現階 段與宗教有關的法律,探討臺灣宗教財團法人和社團法人的類型及其法律規範就 相當有參考價值。其次,本書詳論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宗教團體的法律程序和問 題,更有跨進實務界和現實面的意義。陳教授試圖釐清宗教團體和信徒間的關 係,相信會開不少讀者的眼界。最後,本書對行天宮、慈濟和臺灣基督教長老教 會的組織分析,更豐富了宗教社會學和第三部門研究的內涵。 最後,本書還重探臺灣宗教立法的來龍去脈並直指 2008 年行政院送立法院 審議迄今的「宗教團體法」應改為「宗教法人法」和其他修正之建言,這些都會
ii 宗教團體與法律─非營利組織觀點
對臺灣第三部門研究的相關議題發揮直接或間接的提醒作用。 最後,我樂見「臺灣第三部門研究叢書」系列能夠延伸到法律範疇,也再次 感謝陳教授用這本書擴大了第三部門研究的視野。
推薦序 iii
推薦序 顧忠華 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學系兼任教授
陳惠馨教授作為法學者,願意投身研究非營利組織的法律定位,並且持續了 近二十年,不只是國內的先例,在華人社會亦具有開創意義。猶記得我在 1998 年開始規劃國科會的「非營利組織之整合型研究」計畫時,陳教授的子計畫就聚 焦於探討「我國傳統非營利組織在現代法律地位之變遷」的議題,這可能和她長 期關心中國傳統法制史的研究有一定的關聯,而她當時選擇以宗教團體作為案 例,也似乎預示了接下來一連串有關宗教型非營利組織之法規範研究的方向,如 今這些成果結集出版,相信對於此一領域有著奠下厚實基礎的重要貢獻。 非營利組織本身屬於一種「傘蓋式」的概念,其中包羅萬象,涵蓋了所有性 質不盡相同的社會組織,但若從歷史的角度來考察,其實宗教組織應該算是起源 最早的「原型」(prototype),因為人類的群居生活中,除了必要的謀生經濟活動 之外,最普遍的便是各式各樣的祭典、崇拜和儀式。法國社會學家涂爾幹在他的 經典名著《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一書中,因此斷定宗教乃是社會集體意識最直 接的「化身」,每個人看到的任何圖騰信仰、超自然現象,都代表了大於個人的 集體力量,令人不得不敬畏及膜拜。 從宗教社會學的觀點來看,人們一方面視宗教為「神聖」的場域,不容褻 瀆,但另一方面又必須承認,各種宗教組織皆有「世俗」的屬性,包括權力的位 階、資源的運用、組織的管理、乃至人事的鋪陳等等,莫不涉及到許多法律的範 疇。德國社會學家韋伯在他的《宗教社會學》中,特別針對宗教共同體的形式, 以及宗教和身分、階級的關係,都作了深刻的分析。我們可以說,宗教即使有不 少非「世俗法律」所能置喙的神秘經驗,只是一旦身陷紅塵,與權利 權
物權、繼承
義務、產
分配……糾纏不清時,最後仍須訴諸法律來定紛止爭,畢竟假
iv 宗教團體與法律─非營利組織觀點
使說「清官難斷家務事」,顯然「神明」更不可能親自下凡來解決疑難雜症! 於是,法律究竟應如何以較合理的規範方式來處理宗教團體衍生的爭議呢? 陳惠馨教授在本書中,再三強調我國目前的法律規章並不完備,無法充份反映臺 灣存在型態十分不同之宗教團體的現況,更經常治絲益棼,無法適切尊重宗教內 部的自主性,卻又妄顧了宗教外部的公共性。尤其像「宗教團體法」的立法過 程,往往明察秋毫之末而不見輿薪,忽略了根本之道在於提供宗教團體的健全發 展環境,而不是處處設限,妨礙了宗教發揮公益功能的潛力。臺灣經常被譽為宗 教自由最為彰顯的地方,可是若立法不當,著實會產生不必要的困擾,期望本書 的出版,能夠讓各界認真思考法律和宗教團體之間的妥當關係,為華人社會創造 出進步範例。
作者序 v
作者序
本書企圖從臺灣非營利組織法規範的觀點,分析宗教團體的法律地位。這本 書的內容是作者近二十年來研究非營利組織與法律的部份成果。作者作為一個法 律學研究者,關心臺灣非營利組織的法規範,始於 1993 年跟目前在政治大學任 教的林國全教授及在臺灣大學法學院任教的顏厥安教授共同主持行政院研究考核 委員會的委託案,對於「財團法人監督制度」進行研究。當時作者跟其他兩位研 究者的研究取徑主要是從民法財團法人制度角度出發,並比較臺灣、日本及德國 有關財團法人監督法律規範。當時的報告書後來由中正書局出版,此報告書全文 目前可以在網路上看到。 1998 年作者參與由政治大學社會系顧忠華教授擔任總計畫主持人,並由當 時政治大學非營利組織研究室成員包括企管系黃秉德教授、樓永堅教授、黃秉鈞 教授、公共行政系的江明修教授、地政系的徐世榮教授以及勞工所的王惠玲教 授及作者共同提出的「非營利組織之整合型研究」,向國科會申請專題研究計畫 補助案。「非營利組織之整合型研究」計畫本來規劃共同進行為期三年,從社會 學、管理學、地政學、勞動法學、一般法學及公共行政學的角度,對於臺灣非營 利組織進行研究。作者申請的計畫名稱為《我國傳統非營利組織在現代法律地位 之變遷─以宗教團體為例》。很可惜當年這個三年期的計畫最後僅獲得國科會 一年的補助。 作者當時選擇以宗教團體法律地位變遷作為研究臺灣非營利組織法規範的研 究,主要基於 1993 至 1994 年間進行「財團法人監督制度」研究計畫的發現。作 者在研究「財團法人監督制度」過程時,發現臺灣許多宗教團體運用財團法人制 度發展各種宗教志業工作。作者因此希望透過 1998 年《我國傳統非營利組織在 現代法律地位之變遷─以宗教團體為例》研究對於臺灣非營利組織的法規範進 行更深刻的瞭解,並希望對臺灣非營利組織法律規範提出可能的發展與修正之建
vi 宗教團體與法律─非營利組織觀點
議。 作者 1998 年的研究,發現臺灣宗教團體在非營利組織型態的多樣性與活潑 性。臺灣的宗教團體除了運用民法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制度發展其組織並透過非 營利組織實現各種宗教的志業外;不少宗教團體也運用人民團體法規定或監督寺 廟條例、寺廟登記規則等法規範,取得社會團體、寺廟等非營利組織法律地位進 行各種宗教志業。有些宗教團體甚至發展出被地方政府稱為神壇的宗教組織。因 此,作者認為,分析不同型態宗教團體如何受到臺灣法律的規範,最能夠呈現臺 灣現階段分散的非營利組織之法律規範現況。本書也在這樣的想法下,從不同型 態宗教團體的法律地位,分析臺灣非營利組織的相關法律面貌。 作者對於非營利組織的研究在 2005 年到 2006 年之間有新的突破。2005 年作 者接受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進行「科技事務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機制」研究 計畫,並在 2006 年計畫結束時提出一份約三百頁的成果報告。在這份「科技事 務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機制」研究計畫成果報告中,作者除了在 1994 年「財團法 人監督研究」基礎上對於臺灣財團法人的現況進行進一步的瞭解之外,並對於當 時臺灣財團法人的法規範,及政府各個監督財團法人業務的監督主管機關之行政 命令進行分析。根據作者與助理對當時臺灣 21 個地方法院進行有關財團法人登 記狀況的問卷調查,發現臺灣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的登記數量跟 1994 年的登記 數量相比,有大量增加的狀況。可惜當時這份對於臺灣 21 個地方法院的問卷, 僅得到 10 個地方法院的回信。根據當時的問卷調查,作者發現,臺灣財團法人 與社團法人的數量有明顯的增加;例如臺北地方法院在 2006 年 2 月登記的財團 法人有 2,677 個,社團法人有 1,262 個;臺中地方法院登記有財團法人 810 個, 社團法人 593 個;基隆地方法院登記有財團法人 118 個,社團法人 55 個;臺東地 方法院登記有財團法人 102 個,社團法人 46 個。這個數目都遠比作者在 1994 年 研究做出的統計有很大的不同。1994 年跟林國全教授、顏厥安教授進行的「財 團法人監督制度」中所做的地方法院財團或社團法人登記數目的統計顯示,當時 全臺灣財團法人數為 4,085 個,已登記的社團法人數為 609 個。 作者在 2006 年的研究發現,臺灣除了有「財團法人法的草案」「行政法人 法」草案之外,在 1998 年通過的「信託法」中有關公益信託規定已經部分改變
作者序 vii
臺灣非營利事業的發展生態。目前在臺灣有志於從事非營利志業的人,已經可以 捨棄傳統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的制度,以跟信託法有關公益信託的制度從事公益 事務。 另外,透過作者在 2005 至 2006 年訪問德國與科技相關財團法人、社團法人 的經驗,也發現德國有關非營利組織的法規範也在 2002 年民法有關財團法人規 範的變革中,有新的發展趨勢。而日本更在 2006 年通過「公益社団法人及び公 益財団法人の認定等に関する法律案」。該法律總條文 66 條,將公益法人分為公 益社團法人、公益財團法人、公益法人及公益目的事業等。反觀臺灣,到了2013 年的今日,財團法人法草案、行政法人法草案均未能在立法院通過立法。究其原 因,或許是因目前這兩個法律的草案內容均尚不足以給予臺灣不同型態的非營利 組織好的法規範環境。 本書的出版希望能夠提供臺灣非營利組織法規範設計時的參考。作者認為政 府在當代社會如果要進行非營利組織的規範設計時,應該考量重點之一在於如何 提供非營利組織更好的法律環境,讓其在民主、法治的社會發揮其集合個人力 量,發展社會公益的功能;立法時應該盡量給予民間力量更多發展與形塑的空 間,並協助排除各種可能侵犯非營利組織自主性與公共性的因素。 本書的出版要感謝「第三部門學會」理事長,也是現在中央研究院社會所所 長蕭新煌教授的鼓勵與支持,沒有他的鼓勵並協助本書進行審查相關事務,及跟 巨流出版社進行出版的協調工作,本書不可能如此順利出版。另外,我也要感謝 顧忠華教授,沒有他在 1998 年發起並組織政大非營利組織研究室成員共同提出 「非營利組織之整合型研究」,作者不可能繼續進行非營利組織法規範的相關研 究。另外,作者也要感謝政治大學「第三部門研究中心」主任徐世榮教授,在他 與蕭新煌教授及研究中心同仁的努力下,「第三部門學會」才能成立並運作。第 三部門學會目前在蕭新煌老師的帶領下,鼓勵不少非營利組織的工作者與研究者 進行相關非營利組織的研究成果出版。這個組織的運作造福臺灣當前進行非營利 組織工作與研究的人,我們也因為這個學會的成立,互相支持及鼓勵彼此進行非 營利組織研究與工作。 本書共包含四編十五章。第一編導論共有五章,主要探討臺灣有關宗教團體
viii 宗教團體與法律─非營利組織觀點
與法律的研究現況、宗教與法律的關係、臺灣現階段跟宗教有關的法律、臺灣的 宗教團體的組織型態─非營利組織的角度及臺灣宗教團體在法律上的地位與處 境─非營利組織相關法規。第二編從非營利組織觀點分析臺灣的宗教團體,內 容分析臺灣財團法人宗教團體、社團法人宗教團體、寺廟宗教團體及不具法律權 利主體地位的宗教團體─神壇的法律地位並從法律的角度分析宗教團體與信徒 間的關係。第三編分析臺灣三個重要的宗教組織,分別是行天宮宗教團體、慈濟 宗教團體及臺灣基督長老教會宗教團體。第四編主要分析臺灣宗教立法應該何去 何從,從「宗教團體法草案」的內容分析臺灣宗教團體立法的必要性與宗教立法 應該包含的範圍,並嘗試從個人、宗教團體、宗教信仰與國家法律角度分析宗教 立法的必要性。 作者在此也要感謝巨流出版社的工作同仁,尤其是博文經理對於出版的協調 及上慈女士在內文的校定及封面設計的協助。
陳惠馨 2013 年 1 月 12 日於涵碧園
目錄 ix
目錄
序
蕭新煌
i
推薦序
顧忠華
iii
作者序
陳惠馨
v
第一編 導論 第一章 臺灣宗教團體的法律地位及相關研究現狀
003
一、臺灣宗教團體與非營利組織法規範的關係
003
二、臺灣有關宗教團體法律地位的研究
006
第二章 宗教與法律的關係
011
一、何謂宗教
011
二、德國宗教與法律的關係
014
三、傳統中國宗教與法律的關係
016
四、結論
019
第三章 臺灣現階段跟宗教有關的法律
021
一、保障人民宗教自由的憲法規定
021
二、規範宗教團體的法律
023
三、臺灣跟宗教有關的法規範體系
024
x 宗教團體與法律─非營利組織觀點
第四章 臺灣宗教團體的組織類型─非營利組織的角度
029
一、臺灣宗教團體與政府的管制
029
二、臺灣宗教團體的類型:取得不同型態非營利組織的地位
031
第五章 臺灣宗教團體與非營利組織的法規範
037
一、前言:不同型態宗教團體面對不同的法律規範
037
二、不同型態的宗教團體受不同法律規範的監督
038
三、不同宗教團體的法律地位
043
四、結論
058
第二編 非營利組織觀點下的宗教團體 第六章 財團法人宗教團體與法律
061
一、前言
061
二、有關宗教財團法人地位取得的方式:主管機關的要求
061
三、具有財團法人身分之宗教團體事務執行者
069
第七章 社團法人宗教社會團體與法律 一、前言
075 075
二、臺灣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宗教社會團體過去二十多年的發展 075 三、有關宗教社團法人地位取得方式:宗教社團法人設立
078
四、宗教社團法人董事或其他機關產生方式
084
五、宗教社團法人事務者執行權限
086
第八章 具有寺廟身分的宗教團體 一、前言
089 089
目錄 xi
二、大法官對於監督寺廟條例的解釋:釋字 573 號解釋主要意見
090
三、有關寺廟登記的要件:寺廟登記規則
093
四、補辦登記寺廟的地位
096
五、寺廟的法律地位:一個類似法人的權利主體者
097
六、寺廟的事務執行者之產生方式
099
七、寺廟事務執行者的權限
100
第九章 不具法律權利主體地位的宗教團體─神壇
103
一、何謂神壇
103
二、二十年來臺灣神壇及神壇管理之變遷
103
三、臺灣各縣市政府現行神壇管理規範
106
第十章 宗教團體與信徒間的關係
111
一、前言:宗教團體作為「人與財產的集合體」
111
二、宗教團體與信徒的關係
113
三、財團法人宗教團體之信徒大會
115
四、宗教社團法人信徒的地位
118
五、寺廟信徒的地位
119
六、結論
131
第三編 臺灣不同型態的宗教組織 第十一章 行天宮宗教團體
135
一、前言
135
二、宗教團體財團法人臺北市行天宮的宗教屬性及相關組織
136
三、宗教團體財團法人臺北市行天宮組織架構及運作模式
138
xii 宗教團體與法律─非營利組織觀點
四、行天宮的信徒
139
五、行天宮的財務
141
第十二章 慈濟宗教團體
143
一、前言
143
二、慈濟宗教團體的宗教屬性及相關組織的發源
143
三、慈濟宗教團體的信徒們
147
四、慈濟的組織型態
148
第十三章 臺灣基督長老教會
153
一、前言
153
二、基督長老教會的歷史與組織發展
154
三、基督長老教會與信徒的關係
165
四、結論
170
第四編 臺灣宗教立法何去何從 第十四章 為何要規範宗教團體─從「宗教團體法草案」談起
177
一、訂定「宗教團體法」的必要性
177
二、行政院「宗教團體法」草案內容分析
179
三、臺灣宗教相關立法時,應考慮的事項
180
四、對行政院「宗教團體法」草案的評估
182
五、「宗教團體法」草案中不宜或不必要規範之事項
186
六、關於設置宗教審議委員會的討論
188
七、結論
189
目錄 xiii
第十五章 個人、宗教團體、宗教信仰與國家法律
191
一、前言
191
二、個人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團體與國家的關係
191
三、個人宗教信仰的自由與宗教團體間的關係
193
四、臺灣現有宗教團體的情況
194
五、再次思考「宗教團體法」草案的必要性
201
六、結論
206
參考文獻
209
索引
215
第一編 導論 第一章 臺灣宗教團體的法律地位及相關研究現狀 第二章 宗教與法律的關係 第三章 臺灣現階段跟宗教有關的法律 第四章 臺灣宗教團體的組織類型 ─非營利組織的角度 第五章 臺灣宗教團體與非營利組織的法規範
003
第一章 臺灣宗教團體的法律地位及相關研究 現狀
一、臺灣宗教團體與非營利組織法規範的關係 本書企圖從臺灣非營利組織法規範的觀點,分析臺灣宗教團體的法律地位。 所謂非營利組織在社會學界也稱為第三部門。根據蕭新煌教授的分析,「第三部 門」(the thirdsector),是指一個民主社會中,在「第一部門」的政府和「第二部 門」的企業之外所有民間社會組織和結社。所以「第三部門」又可以稱為非政 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sations, NGO),或可稱為「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s, NPO)(蕭新煌,2011: 35)。而在法學研究方面,非營利組織 一詞並非當代臺灣法律系統中的用語。臺灣現行的法律體制主要透過民法的財團 法人制度與社會法人制度,讓人民可以透過財產的結合或人的結合,成立具有法 人地位的民間團體的組織或結社。 作者作為一個法律學研究者,開始關心臺灣非營利組織的法規範,主要始於 1993 年跟目前在臺灣大學法學院任教的顏厥安教授以及在政治大學任教的林國 全教授共同接受研考會的委託,對於「財團法人監督制度」進行研究。當時作者 跟其他兩位研究者的研究取徑主要是從民法財團法人制度的角度出發,進行非營 利組織法規範的研究。我們三位研究者共同完成了一份關於臺灣、日本與德國財 團法人監督制度的比較研究成果(陳惠馨、林國全、顏厥安,1995)1。 1
請 參 考: 陳 惠 馨 研 究 主 持, 林 國 全、 顏 厥 安 共 同 研 究(1995)。 財 團 法 人 監 督 問 題 之 探討。臺北市: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讀者可以在下面 http://books.google.com.
004 宗教團體與法律─非營利組織觀點
1998 年作者再度在總計畫主持人,也就是當時政治大學社會系的顧忠華教 授及其他政大非營利組織研究室的成員例如企管系的黃秉德教授、樓永堅教授、 黃秉鈞教授、公共行政系的江明修教授、地政系的徐世榮教授以及勞工所的王 惠玲教授以「非營利組織之整合型研究」為主題,共同向國科會申請專題研究計 畫,希望從社會學、管理學、地政學、勞動法學、一般法學及公共行政學的角 度,對於臺灣非營利組織進行研究。 當時作者申請的子計畫名稱為《我國傳統非營利組織在現代法律地位之變遷 ─以宗教團體為例》2。作者選擇以宗教團體法律地位變遷作為研究非營利組織 法規範的主題,基於 1993 到 1994 年間進行「財團法人監督制度」研究計畫的研 究發現,當時臺灣社會有許多宗教團體利用財團法人制度成立非營利組織進行各 種宗教志業工作,尤其是某些臺灣的宗教團體是以社團法人的類型以及寺廟的類 型存在著。 作者在 1998 年進行《我國傳統非營利組織在現代法律地位之變遷─以宗 教團體為例》研究計畫過程,訪談了臺灣四個重要的宗教團體,分別是臺灣的慈 濟宗教團體、行天宮宗教團體、基督長老教會及天主教總教團的機會,瞭解到臺 灣宗教團體如何運用當代臺灣民法的法規範體系,發展其非營利組織模式。作者 當時也嘗試分析臺灣民法、主管宗教團體事務的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的行政命令 以及各宗教團體的組織章程或實際運作狀況。作者發現,臺灣宗教團體,除了利 用繼受自德國民法的法人制度發展組織類型外,還保有傳統社會的某種組織型 態。這些組織型態包括「寺廟」或者被稱為「神壇」的宗教組織。而有趣的是臺 灣有關宗教團體的主管機關,在某些程度上也傾向於承認「寺廟」宗教團體的法 律地位。
tw/books 的網站以本報告名稱為關鍵字找到報告全文,上網日期:2012 年 9 月 16 日。 2
此一整合型計畫原申請三年,但國科會僅願意支持一年。作者在一年後完成《我國傳統非 營利組織在現代法律地位之變遷─以宗教團體為例》報告書。本書主要根據此一報告書 內容改寫而成。本書經過兩位專家學者審查後,作者參考審查者的意見將原來四編十六章 的結構改為四編十五章,作者也接受審查者建議修改書名及補充相關研究成果分析。在此 特別向兩位匿名審查人致謝。
第一編 導論
第一章 臺灣有關宗教團體與法律的研究現況 005
目前臺灣宗教團體的主管機關,不管是在中央政府層級的內政部民政司,或 者地方政府層級的各縣市政府民政局,在某種程度上承認具有「寺廟」型態的宗 教團體的法律地位。雖然有不少具有寺廟身分的宗教團體,在中央主管機關(內 政部民政司)與地方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的民政局)的導引下,運用現代民法 中關於法人的制度,將「寺廟」組織型態根據民法規定,登記並轉換成為財團法 人或社團法人的身分。但也有些「寺廟」類型的宗教團體依舊維持「寺廟」的身 分,根據民法他們並不具備有「法律權利主體」的身分。然而,實務上目前政府 允許寺廟的財產登記為寺廟所有。2007 年通過並在 2008 年施行的地籍清理條例 第 35 條規定:「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之土地,現為依 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且能證明登記名義人與現使用之寺廟 或宗教性質之法人確係同一主體者,由該已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於 申報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發 給證明書;並於領得證明書後三十日內,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更名登記。」從這 一條規定可以看到臺灣的立法者承認「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也可以登記為土地 所有權人3。 從法社會學觀點分析臺灣社會宗教團體法律地位相關規範的實踐現況,可以 發現,一方面臺灣某些宗教團體開始利用現行繼受自歐陸法律制度的《民法典》 中相關法人制度,成立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進行非營利組織團體的運作;另外 一方面也嘗試透過傳統社會對於「寺廟」的承認,取得類似法人地位;也因此 「寺廟」只要是依法登記募建的寺廟,就可以將土地登記為寺廟所有。 作者認為要研究臺灣的非營利組織,以宗教團體做為對象最能顯現出臺灣非 營利組織的多元結構及民間團體類型。作者在出版的過程中,再度對於臺灣宗教 團體運用當代臺灣法律體系,發展出各種不同型態非營利組織的成果進行檢驗, 發現 1994 年到今日(2012 年)臺灣許多宗教團體除了運用民法有關法人制度: 3
有關地籍清理條例一條規定:「為清理土地權利,健全地籍管理,促進土地利用,特制定 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該條例全文請參考地政法規全 國 資 訊 網:http://www.land.moi.gov.tw/law/chhtml/mainframe.asp?LCID=375, 上 網 日 期: 2012 年 9 月 16 日。
006 宗教團體與法律─非營利組織觀點
財團法人制度與社團法人制度發展其組織結構外,有部分宗教團體努力維持傳統 社會中宗教團體的組織結構模式,以「寺廟」或者「神壇」的模式存在於臺灣社 會。從法律與社會關係角度觀察,作者認為臺灣宗教團體發揮了融合傳統法規範 與當代法規範制度功能,呈現出一種新的法規範容貌;值得法學者與法社會學者 進行更深刻的研究。
二、臺灣有關宗教團體法律地位的研究 臺灣長期以來對於宗教或宗教團體的研究,主要是在社會學、管理學、歷 史學等領域進行。其中以社會學者瞿海源教授的研究最為深入。瞿海源教授在 2008 年發表〈臺灣宗教社會學的發展〉的論文中將臺灣宗教社會學研究區分為 五個類型,分別為(一)臺灣民間信仰的社會學研究;(二)臺灣基督教的社會 學研究;(三)臺灣政教關係的社會學研究;(四)臺灣新興宗教的社會學研究; 以及(五)臺灣宗教變遷的社會學研究(瞿海源,2008: 1251-1276)4。 瞿海源教授在論文中提到在臺灣關於宗教社會學的研究,最早應該是 1965 年陳紹馨和李增祿教授有關臺北市古亭區家庭調查報告。當時的報告指出,古亭 區居民以信仰中國傳統祭拜之神儒者居多,而純粹之佛教、道教、基督教或回教 則甚少。調查顯示民間信仰者占 44%,無宗教信仰者占 34%,佛教為 9%,基督 教徒有 8%,天主教徒有 3%,道教和回教各有 0.1%。瞿教授認為這項調查提供 了臺北市最早的宗教信仰人口比例的資料。瞿海源教授認為,臺灣最早一篇宗教 社會學的論文應該是范珍輝教授於 1968 年根據實地調查撰寫的〈神、廟及宗教 英才─臺灣宗教之個案研究〉一文。他在文中強調在宗教社會學的論文中, 有三篇博士論文特別值得注意,分別是林端教授 1997 年在德國海德堡大學完成 的《古代中國儒家倫理與支配的正當化─韋伯比較社會學的批判》博士論文及
4
本文的全文請參考網站:http://www.ios.sinica.edu.tw/ios/people/personal/hyc/ 臺灣宗教社會 學的發展 0508.doc,上網日期:2012 年 9 月 15 日。
第一編 導論
第一章 臺灣有關宗教團體與法律的研究現況 007
1998 年林本炫教授在臺大社會學系的博士論文《當代臺灣民眾宗教信仰變遷的 分析》5,以及陳家倫博士在 2002 年的博士論文《新時代運動在臺灣發展的社會 學分析》。 而對於本書的研究主題而言,由於作者關心的是宗教團體與非營利組織相關 法規範的關係,因此,作者特別注意有關宗教團體法律地位論述的文章。臺灣有 關宗教團體法律地位的論文數量不多,近年來分別有鍾秉正教授的〈宗教團體社 會事業及法制之探討─兼論宗教團體法草案相關規定〉6;陳新民的〈憲法宗教 自由的立法界限─評「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立法方式〉7;翁曉玲的〈國家中立 與寬容原則在宗教問題之適用〉8;張永明的〈德國與臺灣宗教自由基本權與宗教 立法之比較〉9;許育典、周敬凡的〈宗教自由作為宗教詐欺的犯罪檢驗〉、〈從宗 教自由檢討「宗教團體法草案」〉10 及林本炫的〈我國當前宗教立法的分析〉11。 法律學者在討論宗教團體法時,往往會從宗教自由與宗教自主的角度出發論 述問題。倒是宗教社會學的學者比較特別關心的是從國家—社會—宗教三方面的 角度,探討宗教立法在歷史發展面向,並從國家角度分析國家對於宗教團體的政 治控制,或從社會角度分析國家立法對於宗教社會控制的要求,以及宗教團體希 5
本論文主要重點在探討當代臺灣的宗教變遷趨勢,以及個人信仰變遷的主要特性和動態過 程。參考: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網站:http://ndltd.ncl.edu.tw/cgi-bin/gs32/gsweb. cgi?o=dnclcdr&s=id=%22086NTU00208026%22.&searchmode=basic, 上 網 日 期:2012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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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考:鍾秉正(2011 年 12 月)。宗教團體社會事業及法制之探討─兼論宗教團體法草
7
請參考:陳新民(2006 年 10 月)。憲法宗教自由的立法界限─評「宗教團體法」草案的
案相關規定。玄奘法律學報,16,243-275。 立法方式。軍法專刊,52(5),1-13。 8
請參考:翁曉玲(2006 年 9 月)。國家中立與寬容原則在宗教問題之適用。宗教哲學,
37,24-34。 9
請 參 考: 張 永 明(2001)。 德 國 與 臺 灣 宗 教 自 由 基 本 權 與 宗 教 立 法 之 比 較。 思 與 言,
39(3),103-144。 10 請參考許育典、周敬凡(2009 年 7 月)。宗教自由作為宗教詐欺的犯罪檢驗。東吳法律學 報,21(1),1-37;許育典、周敬凡(2006 年)。從宗教自由檢討「宗教團體法草案」(上) 與(下)。政大法學評論,89 期,55-108;與 90 期,69-118。 11 參考:林本炫(2001 年 9 月)。我國當前宗教立法的分析。思與言,39(3),59-101。
008 宗教團體與法律─非營利組織觀點
望透過宗教立法解決宗教界內部困擾的問題。例如林本炫教授在 2001 年所發表 的〈我國當前宗教立法的分析〉,主要分析內政部提出的「宗教團體法草案」之 主要內容和重要條文的版本演變,並同時從基於租稅公平所涉及的商業化,防止 和宗教服務之間的衝突,以及用行政監督和宗教自由之間的爭議等角度分析宗教 立法的困難與待解決及協商的重點。宗教團體的立法討論早有吳寧遠教授接受內 政部委託所著之《宗教團體法草案研究報告》,及吳堯峰先生所著《宗教法規十 講》。而臺灣大學法律學系顏厥安教授也曾發表〈凱撒管得了上帝嗎?〉探討透 過法規範管制宗教信仰的困境(顏厥安,1997)。 另外,瞿海源在 1997 年於《臺灣宗教變遷的社會政治分析》一書中,第 十二至十四章中也嘗試從法律的角度,分析臺灣的宗教團體所面臨國家管制的問 題。在瞿教授書中,分別有三章內容針對〈政府訂定宗教法令的檢討─宗教法 研究〉、〈宗教信仰自由的憲法基礎〉以及〈查禁與開禁一貫道的政治過程〉加以 討論(瞿海源,1997)。這幾年來,法學界對於宗教團體法立法的關注,主要受 到 2004 年,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73 號解釋的影響(張永明,2004;鍾秉正, 2005;許育典,2005)。例如張永明的〈政府對宗教組織之財產管理評司法院大 法官解釋第 573 號解釋〉論文、鍾秉正的〈憲法宗教自由權之保障─兼評大法 官解釋第 573 號〉論文及許育典的《宗教自由與宗教法》一書。另外,本書作者 也在 1999 年針對臺灣當時有關宗教法規的內容加以分析,並提出檢討及修法建 議(陳惠馨,1999)。整體而言,法學者的論述主要從憲法保障宗教自由權及平 等權出發。此外,在法學界,一般憲法學的教科書也會在分析憲法保障人民基本 權利與義務的部分,會於討論人民自由權時一併探討宗教自由的議題。一般而 言,這些書籍的主要觀點從西方歐陸法律學有關人民基本權論述談宗教自由權 利。目前內政部所編的《宗教法令》及中央與地方政府各種有關宗教團體的相關 法規範全文均上網公布,因此一般民眾要瞭解政府對於宗教團體的管制,並無困 難 12。
12 本章在回應兩位審查者的意見後,進行改寫。作者主要補充目前臺灣有關宗教團體的社會 學研究理論與法學理論的論述並說明本書書寫的主要目標。
第一編 導論
第一章 臺灣有關宗教團體與法律的研究現況 009
本書的主要重點在於從非營利組織法規範的觀點,也就是民法中有關財團法 人及社團法人規範的觀點,分析臺灣法律制度如何規範宗教團體,作者嘗試從臺 灣法律制度對於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寺廟及神壇的規範加以分析。類似作者的 研究取徑,有張永明教授於 2003 年接受國科會研究計畫補助進行的「地方政府 之宗教行政與宗教立法」研究成果、黃慶生的《寺廟經營與管理)一書及〈我國 宗教行政業務的檢討與探討〉一文。作者在本書中則嘗試從規範角度進行分析, 並嘗試從宗教團體的中央主管機關及各地方主管機關的統計資料,描繪非營利組 織相關法律規範如何影響臺灣宗教團體的實際運作(張永明,2003;黃慶生, 2000、2001)。 作者藉由分析臺灣法律制度對於宗教類型非營利組織的管理,說明臺灣非營 利組織的法規範體系。作者研究發現,目前臺灣不同型態的宗教團體,如佛教、 道教、天主教、佛教等宗教團體,在過去三十年來,為了發展其宗教上的各種志 業,開始遵照臺灣現有法律制度所設計的各種非營利組織相關規範,形成組織, 以集體、超越個人的方式,在不同領域中發展宗教相關事務。例如一個宗教團體 可能同時成立教育類、醫療類、社會福利類、傳播類型的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 人、非法人團體或寺廟等非營利組織。這種情形其實不僅發生在宗教團體身上, 在民間環保團體、婦女運動團體或者教育運動團體,也都嘗試透過財團法人制度 與社團法人制度發展不同類型的非營利組織。本書透過分析臺灣法律制度對於不 同類型組織的宗教團體的規範,描繪臺灣的法律體系,包括立法院通過的法律、 監督宗教團體的中央主管機關以及各地方主管機關所訂定的行政命令,說明臺灣 的法規範如何管理或監督宗教團體類型的民間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