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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潮流誌 2018 第 10 期 3 月 號

發 行 人/胡育豪 發

行/新保成出版事業有限公司

作/保成編輯室

編審委員/于亮、化帆、令先、伊谷、李澤、 林青松、吳流明、柳震、哲夫、 高晉、袁翟、莫穎、常揚、陳誠、 廖毅、裴騰、詹森、玄羽、名揚、 黃律師、施律師、高捷、季學、 陳介中、志律師、郭羿、關欣、 蘇試、李威臻、董謙、蕭雄、 苗星、胡仕、陸奢、棋許、浩瀚、 古俐、莫言、歐弗、徐易、李星、 孟媛、王齊、典熙、江鈞、戴蒙、 王為、陸伯言、王鼎棫、蔡孟翰、 江赫等眾多師資 發行地址/702 台南市南區夏林路 310 巷 2 號 聯絡電話/(02)2388-0103,(06)265-0818 聯絡傳真/(02)2388-9869,(06)265-0817 保成官網/http://www.eyebook.com.tw E - M a i l/editor@paochen.com.tw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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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2018.03/NO.010 ├法律白話文之時事黑白講 │工會保護勞工,誰來保護工會? │-談不當勞動行為制度與工會言論的保護 │撰文 / 楊貴智 / 004 │追你追到天涯海角 │-談管轄權及引渡 │撰文 / 蔡孟翰 / 009 ├憲法專欄 │到底誰才是國家領導者?是賴清德?還是 │蔡英文?-淺談我國憲政體制 │撰文 / 陸伯言 / 013 ├行政法專欄 │國家賠償好困難? │-淺析國家賠償法相關爭點及議題 │撰文 / 王 為/ 023 ├民法專欄 │解除契約與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關係 │撰文 / 苗 星/ 039 │夫妻相欠債,也要明算帳 │撰文 / 關 欣/ 048 ├民事訴訟法專欄 │段宜康喊上訴,林滄敏嗆先吞球 │撰文 / 江 鈞 / 059 ├刑法專欄 │這是「偵」礙還是找「查」? │-論國家以 GPS 作為偵查手段之適法性 │撰文 / 柳 震 / 081 │冥府之路:奧菲斯的豎琴 │-GPS 定位追蹤系統的刑法問題 │撰文 / 戴 蒙 / 091 ├刑事訴訟法專欄 │社會檔案解析與實例試題演練 │-驚世媳婦,討死?逃死?(上) │撰文 / 李威臻 / 103 └實務見解整理 公 法類實務見解選編暨簡評 / 117 民事法類實務見解選編暨簡評 / 130 刑事法類實務見解選編暨簡評 / 143


004 法律人

潮流誌

No.010

工會保護勞工,誰來保護工會? -談不當勞動行為制度與工會言論的保護 撰文/楊貴智老師

引言 工會幹部為勞工爭取權益,跟資方利益矛盾,然而勞工有工會保護,誰來保護工會 幹部不被資方手持的懲戒大權濫殺?為了保護工會,我國在民國 99 年新修工會法仿照 日本設計了「不當勞動行為」制度,藉由禁止雇主從事不當勞動行為以保護工會以及工 會幹部。以下本文即從華航公司針對工會幹部於抗議活動結束後,一連串疑似打壓的行 為談起! 民國 105 年,華航資方要求空服員簽署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責任制條款,並片面將 空服員報到地點從松山機場改為桃園機場,嚴重惡化空服員勞動條件,而當時的華航企 業工會遭到御用化因而毫無作為,不滿企業工會的空服員遂組成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 會,並成功發起罷工而資方退讓。 罷工結束後,工會成員不再獲得社會輿論注目,華航資方開始秋後算賬。今年 6 月 23 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與台鐵、北捷等運輸業工會齊聚於交通部前,抗議「罷 工一年、過勞沒有改變」,而當天擔任主持、演出行動劇的工會幹部林馨怡、張書元、 朱良駿於活動結束後,遭到華航一連串的打壓:林馨怡、張書元被華航空服處的「客艙 組員評議會」建議解雇,朱良駿更被華航總公司的「人評會」決議一大過兩小過。 工會幹部為勞工爭取權益,跟資方利益矛盾,然而勞工有工會保護,誰來保護工會 幹部不被資方手持的懲戒大權濫殺?為了保護工會,我國在民國 99 年新修工會法仿照 日本設計了「不當勞動行為」制度,藉由禁止雇主從事不當勞動行為以保護工會以及工 會幹部。

壹、不當勞動行為哪裡不當? 「不當勞動行為」一詞有些怪異,讓人無法一眼就理解這個詞彙想要表達的內涵是 什麼。因為職場上的慣老闆、惡主管太多,太多雇主從事剝削勞工的不法勾當,但是這 些行為並非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005 法律白話文之時事黑白講

「不當勞動行為」一詞來自日本,因為資方手握人事懲戒、工作規則制定等生殺大 權,這些「勞動行為」可以拿來改善公司運作效率、維持工作場合公平,卻也可以拿來 打壓工會幹部、破壞或弱化工會活動,因此這種妨礙勞工行使團結權的雇主勞動行為被 統稱為不當勞動行為。 早在 1949 年,國際勞工組織第 98 號《團結權與集體協商公約》公約便揭示工人團 結權以及工會活動應該受到保護,該公約第 1 條規定國家應保護工人不因為參加工會以 及工會活動而遭到歧視甚至解僱等權益損害、第 2 條規定國家應保護工會活動不受到雇 主干擾。 我國則到了 2011 年,才在工會法第 35 條規定了不當勞動行為的種類:雇主或代表 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 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 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除了工會法第 35 條,團體協約法第 6 條也針對雇主拒絕團體協約協商或不誠信協 商等行為定性為不當勞動行為。這些行為可以區分為「不利益待遇」、「工會團結權侵 害」(或稱「支配介入」)與「違反誠信協商原則」三類。 此外,考量到一般司法程序曠日費時,然而遭到打壓的工會以及工會成員經常無力 承擔冗長的時間成本(例如遭到不當解雇的工會成員,多數無力承擔 1~2 年無法獲得 薪水的訴訟程序),因此為了能快速解決不當勞動行為爭議,勞資爭議處理法設計了「不 當勞動行為裁決」程序:當雇主從事不當勞動行為,工會以及工會成員可以向勞動部「不 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程序,裁決委員會則以類似聽證程序的方式聽取兩造 陳述意見以及提交的證據,並於會議結束後兩個月內作成裁決決定,認定雇主行為是否 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如果雇主的行為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勞動部除了可以依法開罰,雇主針對勞工 的解僱、降調或減薪等不利待遇也會無效。


006 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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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010

貳、為什麼要立法保護工會以及工會成員? 「家和萬事興,家亂萬世窮」,台灣社會讚頌和諧、排斥鬥陣,和諧的外表下多半 是弱者遭強者河蟹;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判決中便指出:「勞資和諧是一個願景,但不 是最高規範,工會若不能強勢抗議,只被允許歌功頌德或致力維護企業形象,通常沒有 辦法達到保護會員勞工權益之目的。」 臺北地方法院以及高等法院也指出:「孤掌難鳴,若勞工集結的規模未對其所屬單 元造成相當程度壓力,處於弱勢之勞工,自無開啟對話、談判空間的可能……勞動者是 否能夠動員、集結全體力量,以集體壓力迫使資方出面協商。直言之,唯有勞方先行團 結,方有機會與強勢的資方抗衡。」 想起蔡英文總統的名言:「那你不必跟我說啊,你去跟你老闆說嘛,台灣就是這樣, 勞方都不自己去跟資方說,就是來跟政府抗議」,但是勞資雙方的實力不對等讓勞資協 商淪為香水遮掩日益酸臭的勞動條件,因此有必要透過法律以及政府的介入及保護,確 保勞工能團結,進而與資方抗衡。

參、 從 106 年勞裁字第 33 號案看不當勞動行為與工會言論自由的 保護 以林馨怡、張書元、朱良駿遭到打壓的案件為例,華航以該三人在陳抗活動中的言 行傷害公司商譽為由予以懲戒、解僱,雖然還沒有實際生效,但是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 裁決委員會認定他們的行為並未逾越言論自由的界線,而且雇主有澄清與反駁的可能 性,因此有義務忍受工會的言論。 首先要判斷者便是當日的陳抗活動是否屬於受到工會法保護的工會活動。由於當日 的陳抗活動對象是交通部,直觀上並非直接針對中華航空或其他航空公司爭取改善勞動 條件,但是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歷來見解對於工會活動之認定十分寬鬆。 申言之,裁決會認為所謂的工會活動,並不以工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監 事會所議決的活動為限,即使是工會會員並非基於上述議決而為之自發性活動,只要是 依循工會之運動方針所為之行為,亦應認為係屬工會活動,而受到法律的保護。 因此本案活動雖然是在交通部前表達訴求,但是爭取改善運輸業超時工作的方向符 合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的運動方針,因此仍屬於工會活動。 由於該三人在陳抗活動中的發言係配合工會活動所做,因此除非逾越言論自由的表 達界線,否則均屬於受工會法保護的言論。不當勞動裁決委員會歷來均認為,雇主對於


007 法律白話文之時事黑白講

勞資關係下之勞工組織的存在和運作應負有容忍的義務,雇主在發動人事權、勞務指揮 權或財產管理權時,在一定的範圍內有讓步的義務。 基於雇主基於容忍義務,必須容忍工會所為的批判性言論,工會法則作為工會的保 護傘,使工會幹部及成員免於雇主以人事管理或指揮監督等權限挾怨報復,方能達到保 障工會活動之目的。 除此之外,裁決之見解更進一步認為,工會及工會會員所依據之事實大致為真實, 或是有確信為真實之相當理由,則工會之主張、批判、訴求,只要不是對於公司的董監 事或管理者做不相當之個人攻擊,或是誹謗、中傷,或是暴露其私事等內容,則應該認 為係正當之工會活動。假使工會或工會會員之言論內容有部分事實是錯誤的,只要雇主 有澄清或反駁之可能性,則不應對於工會或工會會員施以制裁手段(105 年度勞裁字第 40 號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746 號判決也採取類似的見解表示:「企業工會 針對雇主所為批評性言論、揭發不法,或因而產生之對抗活動,既與雇主所僱用之全體 勞工有關,難謂非屬工會活動之範疇,雇主固可澄清、回應或不予理會,但不能要求禁 止該言論、活動,亦不得以人事權對於工會理事長或幹部為不利益之處遇,否則將形成 寒蟬效應,使無人願意擔任工會理事長、幹部,等於消滅了集結勞工之力量,使工會法 『監督雇主對勞工之不當對待、維護勞工權益,改善勞工生活』之立法目的無法達成。」 將上開見解稍加歸納,便可以將工會言論的保護分為以下幾個步驟加以審視: 一、言論內容若為真實,縱使為誇大或激烈,亦不得否定該言論之正當性。 二、言論內容若非真實,其合法性應綜合判斷下列事項判斷,至於是否曾循內部或 其他管道與雇主溝通,在所非問: 工會成員是否有確信為真實之相當理由、工會會員進行該批判之原因、該批 判對於企業之影響。 雇主是否有澄清或反駁之可能性? 蓋言論是否逸脫表現方法之界限、是否係針對公司董監事或管理者做不相當 之個人攻擊,或是誹謗、中傷,或是暴露非關公益之私事或私德事項?


008 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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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例,華航身為上市公司、民航業 龍頭,具有比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更高的 媒體關注度,如果認為工會言論不實,可以 發布新聞稿或召開記者會澄清;然而華航卻 將三人送交懲戒評議程序,雖然最終懲處建 議尚未生效,但此過程令勞工心生工作隨時 不保的恐懼,進而蔓延成為寒蟬效應、讓人 不敢參加工會活動,等於消滅了集結勞工之 力量,使工會法「監督雇主對勞工之不當對 待、維護勞工權益,改善勞工生活」之立法 目的無法達成。 因此,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認定本 案構成違反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與第 5 款的不當勞動行為。

法律白話文運動, http://plainlaw.me


009 法律白話文之時事黑白講

追你追到天涯海角 -談管轄權及引渡 撰文/蔡孟翰老師

引言 近年來許多起許多台灣籍人士在海外因涉入詐騙集團,而遭到當地政府逮捕,並遣 送到中國大陸審判。從菲律賓、肯亞到西班牙,都有相同的情狀,也成為國內新聞媒體 與國人關注的事件。從國際法的觀點會如何思考這個議題呢?

壹、什麼是管轄權?可以管到哪裡? 國際法下的「管轄權(jurisdiction)」是指基於主權可以執行、管制自然人與法人 的權力。管轄權可以分成三面向,分別為:國家對特定範圍制定規則的「立法管轄」、 對特定對象予以審判的「司法管轄」 、以及對特定對象具體行使國家權力的「執行管轄」。 那國家的管轄權範圍有多大呢?可以處理到哪些事項呢?可以分以下幾種理論:

一、領域管轄原則 所謂的領域管轄,就是在國家領土(包括領陸、領空、領海)範圍內的人、事、 物,國家能行使管轄權,而不論行為人的國籍;又領域管轄的態樣可以分為「行為 在領域內進行」、或「行為結果發生在領域內」。我國刑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於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就是領域管轄的展現。 領域管轄可以算是最沒有爭議的管轄原則,畢竟國家對其領域範圍內行使權力 本身就是主權的展現,相較之下,如果國家對於其領域外的事項予以管轄,即「域 外管轄(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就很可能會侵犯到其他國家的主權。因此, 要主張域外管轄,就需要有合理正當的原因。以下幾點就可能是域外管轄的原因。

二、國籍管轄原則 國家對於具有該國國籍的個人或法人可行使管轄權,而不限於行為人是不是在 國家境內。我國刑法第 7 條(我國國民在領域外犯最輕本行 3 年以上有期徒刑)就 是行為人國籍管轄。


010 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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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害人國籍管轄原則 國家為保護其人民,對於加害其人民之外國人行使管轄權。我國刑法第 8 條(外 國人在領域外對我國國民犯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即是屬於被害人國籍管 轄。

四、保護管轄原則 對於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或存在,或影響國家重大經濟利益,因此為了保護國家 利益,即使行為發生在國境外、行為人並非該國國民,國家仍然可以行使管轄權。 我國刑法第 5 條規定在我國領域外犯內亂、外患、偽造貨幣等罪,適用我國刑法。 另外像美國電影中,美國政府跨海打擊在其他國家境內的恐怖份子,主張的基 礎也是保護管轄原則。(呃,或許現實中也是如此啦……)

五、普遍管轄原則 某些特定行為因被國際社會一致譴責、舉世撻伐,因不論行為發生在天涯海 角、行為人國籍為何,任何國家均可行使管轄權。現行認為普遍管轄的行為,如海 盜、種族清洗罪等等,而普遍管轄的建立具備國際習慣法的地位。 另外某些國際條約也會針對特定的犯罪行為,擴張國家的管轄權,以防止犯罪 逃避制裁。而這些犯罪行為許多被視為恐怖主義,例如針對劫機行為的《制止非法 劫持航空器公約》、針對挾持人質的《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等等。 以上幾種理論可以作為國家主張可以「管得到」特定人事物的理由。那管的方 式就是前面提到的立法、司法和執行管轄。國家通常要對特定對象予以管制,基於 依法行政、罪刑法定原則,往往都需要先透過立法制定國內法,作為政府運作的依 據。雖然立法管轄傳統上會被認為國內法的事項,但現在許多國際法也影響了國內 立法,例如國際人權法規定要制定保障個人的權利、國際貿易法要求國內不能制定 歧視外國貨物的法令。 國內立法規範怎麼制定,還是需要執行和司法的落實,才能發揮作用。假設 A 國制定法律,一律禁止吃漢堡,違反者唯一死刑,且不論行為人身在何時何地,皆 適用之。試問你看到這個法律規定,你會很害怕(因為自己今天早餐才吃巷口早餐 店一個 45 元的卡啦雞腿堡,觸犯了 A 國法律)、還是覺得很白痴?(對啊,我今 天早餐就是吃了漢堡、等等宵夜還要去麥當勞買大麥克,A 國能拿我怎麼樣?)。 原則上,立法管轄必須和國家有合理聯結,上述故事 A 國對其他國家的人民飲食 習慣,可能就欠缺聯結的合理性;不過,如果 A 國沒辦法以執行管轄執行法律,


011 法律白話文之時事黑白講

國際法可能也懶得理會 A 國的法律定了什麼(當然其他國家可能也會不爽 A 國管 到別人家去了)。 但是如果 A 國知道某甲在 B 國境內吃了漢堡,就派秘密部隊潛入 B 國,把某 甲綁架回 A 國予以審判、處罰,這樣的域外執行管轄,顯然就侵犯到 B 國的主權, 就有違反國際法的可能。2011 年,美國總統歐巴馬聲稱美國海豹部隊在巴基斯坦 境內突襲案殺恐怖份子賓拉登,或許美國會說依保護管轄(保護美國國家安全)合 理化擊斃賓拉登,但美國的執行管轄可能侵害到地主國巴基斯坦的主權。

貳、什麼是引渡?可以渡到哪裡? 前言提到,許多國家的政府把臺灣籍的人民引渡送到中國大陸,那什麼是「引渡 (extradition)」呢? 「引渡」是指一個國家把他境內被控訴或被判罪的人,交給另一個認為他在其領土 內犯罪或對他判罪的國家。國家之間除了有條約約定外,一國並沒有遵從另一國請求引 渡罪犯的義務。但國家對沒有引渡條約的國家,也可以依互惠原則引渡罪犯。著名的林 克穎案,2010 年林於臺北因酒駕撞死人遭判處有期徒刑 4 年後逃回英國,雖我國及英 國並未簽訂有引渡條約,但經過我國與英國政府協商後,雙方簽署「關於引渡林克穎瞭 解備忘錄」,作為之後引渡林克穎回台服刑的法律依據。 不過引渡在國際上有些原則被遵循,如雙方重犯罪原則-引渡通常都是比較嚴重的 罪行,且必須雙方法律均認為是犯罪、政治犯不引渡原則-只要犯罪動機或目的是政治 性的,基於人權考量就不能引渡。維基解密的創辦人阿桑吉因涉犯性侵遭國際通緝,因 此主動向英國政府投案,但他以政治犯的事由請求不被引渡至美國審判。 與引渡相近的概念是「驅逐出境(expulsion)」或「遣返(deportation)」,此二 概念是要求境內的外國人離開該國、或送回他的母國。基於人權和人道的考量,國際習慣法認 為,不能遣返難民回可能對他造成危險的國家,即「難民不遣返原則(non-refoulement)」。

參、怎麼看外國引渡台人案?


012 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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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人在國外進行跨國犯罪,詐欺行為地 在他國,結果發生地可能在中國或臺灣。所在 地國可以依領域管轄處遇行為人,如果該國國 內法並沒有處罰行為人的依據(因為犯罪結果 沒有發生在該國),所在地國可以將行為人驅 逐出境/遣返、或引渡至其他國家。 許多所在地國以「一個中國原則」,認為 臺灣就是中國大陸的一部分,因此將臺灣犯罪 行為人交給中國大陸政府,可能是基於引渡 (可能有中國國民被詐騙,基於被害人國籍管 轄,中國有管轄權)、也可能是基於遣返母國 (大家都是中國人,不要分那麼細)。 而對臺灣而言,如果行為結果發生地在臺 灣境內,可以基於被害人國籍管轄請求所在地 國將人犯引渡回臺灣審判,也可以以行為人是 臺灣人,請求遣返回臺。不過面臨到「一個中 國原則」的政治因素,讓臺灣政府在這些議題 上聲音被其他國家忽視,相當遺憾。

法律白話文運動, http://plainlaw.me


013 憲法專欄

到底誰才是國家領導者?是賴清德?還是蔡英文? -淺談我國憲政體制

撰文/陸伯言老師

壹、新聞摘要 一例一休修法 賴清德:總統充分支持1 行政院長賴清德今天拍板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他說,有關一例一休的修 法,在總統蔡英文返國後已當面向她報告內容,「她表達充分支持的立場」。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攸關一例一休修法的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 審議。面對外界的疑慮,尤其勞團在行政院外表達抗議,賴清德仍親上火線出席行政院 會後記者會,說明修法重點。 媒體問到蔡總統對於修法的立場為何?賴清德表示,「蔡總統對我在行政院推動政 務,是充分授權」。 關於一例一休修法,賴清德說,蔡總統日前回國後,「我已經當面跟她報告內容, 她表達充分支持的立場」。

貳、憲政體制上最大的爭議 從上面的新聞似乎可以看到一個臺灣憲政體制上的縮影,當我們一人一票所選出來 的「總統」蔡英文,卻在新聞中看到說他的政策,是「授權」給一位沒有任何人民選他 的「行政院長」賴清德 2做時,就是一個大問題。因為關鍵的問題就是在於,我們到底 希望政策誰來負責?是賴清德?是蔡英文? 關於這點我們要好好看一下,我們現在的憲政體制究竟為何。

1

參閱聯合新聞網,https://udn.com/news/story/11475/2807357,最後導覽日:201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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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他有台南鄉親選他做市長啦,但大家也不是選他做行政院長,所以民意的基礎來源不太一樣。


014 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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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憲政體制的區別 在世界各國中,一般來說我們將憲政體制分成三種,分別為「總統制」、「內閣制」 以及「雙首長制」。但無論如何,這樣的概念都是從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所引申而 出,而在各個地區產生不一樣的分立狀況。其中憲政體制多半都是在探討「行政」和「立 法」的互動,因此在釐清我國總統行政院長的問題時,先必須了解我國的憲政體制到底 是屬於那一種。

一、內閣制 人民不投總統,只投政黨或是立法委員,最高支持率的政黨必定為執政黨,黨 主席當然成為國家領導者 3。行政立法合一,也就是管理行政的執政黨必定是立法 院多數,執政黨的立法委員同時也會是執政官員。 而國家「元首」,往往不具有「實權」,真正權力在首相身上,因此雙邊的制衡 方式為首相可以解散國會,但當然國會也可以對於首相提出不信任案。 正因為行政立法的合一程度,大家應該可以經常看到典型的英國內閣制,首相 需要接受在野黨的質詢,常常就是在桌子前面辯論,可以看得出來首相的政策直接 對在野黨負責。 因此若我們說在英國這樣內閣制的國家,誰才是國家領導者?大部分的人會說 該總理以及所屬政黨,因為在內閣制國家中,我們可以看得出來是「國會至上」, 一切的爭議都是集中在國會。

(法律白話文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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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若今天首相下台,並不是要選舉,而是要黨內自己黨主席選舉,誰當選後誰就成為國家的首相,我 們可以這樣理解,在內閣制中,首相的民主正當性不是來自於人民所給予的,而是國會,人民的意志延 伸為國會,這點和台灣的政治現狀就有很大的不同。


015 憲法專欄

二、總統制 人民一票選總統,另外一票選立委 4,總統對人民負責,立法院要對人民負責。 行政立法分開,總統介入立法院程度較低,很有可能總統是一個政黨,立法院是另 外一個政黨。兩邊處於對立而非合一。 而其最主要的意義在於,行政立法是完全分開的,兩邊互不負責,都是對於人民 負責,所以總統不需要到立法院去被質詢,直接掌握國家行政權,也沒有副署的 機制;而國會的任務就在於立法。 典型的總統制在美國,若國會多數和總統是不同陣營的話,因為互相不負責, 容易產生國家停擺的狀況,此時政府就會關門 5,因此這也是總統制容易被別人詬 病的地方,但其實只要是憲政體制,都會有這樣狀況,再採取內閣制的比利時,也 曾經發生過國家停擺的狀況,現在德國因為去年選舉完後並沒有任何政黨單獨過 半,所以到現在都沒有辦法組成內閣,國家行政權也等同於停擺到現在 6。 無論如何,在總統制底下,國家領導者非常明確就是總統。

(法律白話文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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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稱為「國會議員」 ,其中又分成「參議院」以及「眾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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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過去 41 年,政府曾經關門過 19 次,上一次關門是 2013 年,長達 16 天,主要因為分裂政府,總 統與參議院屬於民主黨,但眾議院多數則是共和黨,可是這次總統與國會兩院都是共和黨控制,這樣還 搞到關門,美國歷史從來沒有過。上次爭執的焦點是共和黨不願意撥款給歐記健保,這次則是關於 80 萬 非法移民的子女:民主黨要求必須給他們合法身分,才同意預算,但川普堅持必須獲得墨西哥邊界圍牆 的費用,才給他們合法身分。資料來源:聯合報主筆室, 《 【重磅快評】美國政府關門告訴你的民主政體 危機》 ,https://udn.com/news/story/6809/2943011,最後導覽日:201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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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克爾的總理連任之路,周日晚間遭遇意外重挫!德國中右派的自由民主黨(FDP) ,19 日正式宣布「與 梅克爾的談判已崩潰」 ,不會與基民黨-基社黨(CDU/CSU)跟綠黨攜手執政「聯合政府」 。這意外的破 局,讓基民黨尋求多數政府的組閣計劃成了泡影,在另一溫和大黨社民黨(SDP)不願聯合、主流政黨 又不可能與極右派的德國另類選擇黨(AfD)合作的狀況下,德國有可能再度解散國會,重新返回大選 季節。資料來源:轉角國際,https://global.udn.com/global_vision/story/8662/2828807,最後導覽日:2018/1/23。


016 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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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半總統制(雙首長制) 人民一票選總統,另外一票選立委。行政立法不完全分開,總統的行政權切成 兩塊,一塊給行政院長,對內掌管行政權,並且要對國會負責;總統對外掌管國防 外交權力。但在台灣底下又發展出比較不一樣的半總統制,行政院長(總理)不需 要以立法院多數黨為依歸,而且總統沒有主動的解散立法院的權力。 半總統制最大的特點就是行政權的切割,所以爭議點會在於行政權的歸屬何 在,尤其是當總理(行政院長)和總統所屬政黨不同的情況。 而典型的半總統制是在法國,法國人民會選出總統 7,總統當選後會提名總理 (行政院長),然在法國總理提名後,還需經國會同意,才能擔任。

(法律白話文製圖)

肆、半總統制下的「左右共治」 所以這邊就會有個有趣的地方,叫做左右共治。因為有可能產生一種狀況,就是總 統為 A 政黨當選,國會多數由 B 政黨領軍,因為在法國半總統制底下運作,此時總理 多半總統會提名國會多數黨的人,所以行政權就會被割別為 A 政黨和 B 政黨共享,而 通常這樣經常發生在左派或是右派的狀況上,所以又被稱為「左右共治」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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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目前的總統是法國史上最年輕的總統馬克洪,以 39 歲的年紀當選。

8

而在歷史上一共出現三次的左右共治。第一次是在 1986 年,國會改選右派獲勝,時任左翼總統密特朗任 命右派席哈克為總理。第二次同樣是在密特朗總統時期,1993 年,右派兩黨組成「法國聯盟」 ,在國會 選舉中取得勝利,只好任命共和聯盟的巴拉杜為總理。第三次是在 1997 年,時任總統席哈克輸掉國會選 舉,任命社會黨的喬斯班為總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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