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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第一編

第二編

第三編

第四編

第五編

民法總則 ....................................................... 001 第一章

人 .......................................................... 003

第二章

物 .......................................................... 018

第三章

法律行為 ............................................... 026

債編 ............................................................... 087 第一章

物之瑕疵 ............................................... 089

第二章

危險負擔 ............................................... 128

物權編 ........................................................... 161 第一章

物權通則 ............................................... 163

第二章

所有權 ................................................... 176

第三章

共有 ...................................................... 204

第四章

地上權 ................................................... 246

第五章

抵押權 ................................................... 268

親屬編 ........................................................... 303 第一章

婚姻 ...................................................... 305

第二章

父母子女 ............................................... 311

第三章

監護 ...................................................... 318

第四章

扶養 ...................................................... 322

繼承編 ........................................................... 327 第一章

遺產繼承總論........................................ 329

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 ........................................... 335

第三章

共同繼承與遺產分割 ............................ 346

第四章

遺囑 ...................................................... 362

CONTENT


第一編

民 法 總 則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法律行為



第一章

第一章

003

1

【輔助宣告】

A 向 B 買受土地一筆。但因 A、B 不懂登記程序,故兩人委由土地代書 C 代為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試按下列問題,分別回答土地所有權移轉 的效力如何? 買受人 A 是受輔助宣告之人。 地政機關辦理查核過程中,B 始被輔助宣告。 【105 地特三等(地政)】

移轉登記

A

§345

§758 受輔助 (由 C 代為) 宣告 交付價金

B

買受人 A 是受輔助宣告之人。 題目就此部分其實沒有說得很清楚,完整來說應該是:買受人 A 是 受輔助宣告之人時,土地所有權移轉的效力如何?同學需要注意, 輔助宣告雖然跟限制行為能力人制度相類似,但是要注意的是,限 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原則是無效(民§78:單獨行為需法定代 理人事前同意)或效力未定(民§79:契約行為法定代理人有追認


004

第一編

民法總則

的空間、類推適用民§79:合同行為一般認為法律效果類推適用契 約行為)。 但是輔助宣告部分,除非是民法第 15 條之 2 所列的:一、為獨資、 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 贈與或信託。三、為訴訟行為。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 裁契約。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 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 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 所指定之其他行為等行為。不然受輔助宣告人是可以自由為法律行 為、不需要輔助人同意的。輔助宣告的題目,往往沒有什麼訣竅, 就是熟讀民法第 15 條之 1 及第 15 條之 2 的規定。 地政機關辦理查核過程中,B 始被輔助宣告。 這部分重點是行為時間點,將問題換句話說就是:地政機關查核過 程中,受輔助宣告而使行為能力受影響,請問先前做的所有權移轉 行為是否受影響?基本上,行為能力及意思能力之認定皆以「行為 當下」為準,就算之後程序還在查核,也只是相關行政程序沒跑完 而已,不影響法律行為之效力,只要委由土地代書 C 代為申請所有 權移轉登記時行為能力沒有欠缺,就是有效。

被輔助宣告以後,原則上有行為能力,例外應經輔助人同意,始生 效力。不可以直接把輔助宣告當成限制行為能力,要確認符合民法 第 15 條之 2 規定,才有需要輔助人同意的問題。然縱使需要輔助人 同意,切記,限制行為能力人純獲法律上利益等規定仍適用的空間 (民§15-2I但書) ,所以如果寫題目的時候有種「這個還要父母作 主是不是太搞剛(台語)」的感覺,就要聯想到「純獲法律上利益」 的規定。 行為能力之判斷,應以行為時為判斷基準。基本上,行為能力及意 思能力之認定皆以「行為當下」為準,就算之後程序還在查核,也


第一章

005

只是相關行政程序沒跑完而已,不影響法律行為之效力,只要委由 土地代書 C 代為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行為能力沒有欠缺,就是有 效。兩個比較小的點可以拿加分用,就是民法第 106 條的雙方代理 跟民法第 95 條第 2 項意思表示效力之規定。

 A 地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有效,民法第 15 條之 2(一、為獨資、合夥 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 或信託。三、為訴訟行為。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 約。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 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 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 指定之其他行為) 考前快速記憶!! →民法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但書(純獲法律上利益)。 意思表示結束後被輔助宣告不影響原先意思表示之效力,這時候需 要回憶一下民法第 95 條第 2 項的規定。如果真的忘記,至少要記得 意思表示發生後就生效,因為要保障交易安全。 考前快速記憶!! →民法第 95 條第 2 項(發出之意思表示之效力)。

1 分數 題號 (作答請從第 1 行開始書寫,並請標明題號,依序作答) A 地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有效: 按民法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受輔助宣告之 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 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006

第一編

民法總則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 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同條第 2 項復 規定: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 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依題示,A 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其向 B 買受土地,係屬 民法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第 5 款之不動產買賣,依法應經 輔助人同意,倘未經輔助人同意,則依同條第 2 項準用 第 79 條規定,在輔助人承認前,尚不生效力。 雖 A 與 B 之買賣契約仍屬效力未定,惟基於物權行為無 因性,B 移轉土地所有權予 A 之物權行為,對 A 而言, 性質上係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依民法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但書之規定,應屬有效。  B 被輔助宣告,對所有權移轉之效力並無影響: 依民法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受輔助宣告人移轉土地 所有權予他方,自應經輔助人事前同意或事後承認,始 生效力,已如前述。按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 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 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 行債務者,不在此限。次按,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 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 不因之失其效力。民法第 95 條第 2 項、第 106 條規定參 照。  C 雙方代理之行為經雙方同意,應認有效,合先敘明。 行為人行為能力之判斷,應以行為時為判斷基準,而意 思表示一旦發出不因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


第一章

007

受限制者,此部分有民法第 95 條第 2 項可稽。本題,B 於委任代書 C 代為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時,尚未經輔 助宣告,其所為之意思表示已生效力,縱嗣後被輔助宣 告,對已生效之意思表示,自無影響,故該移轉土地所 有權之行為,應屬有效。

茶碗蒸、大腸頭 碎碎念 關於限制行為能力及輔助宣告制度,給大家一個體系圖參考: 限 ○

原則:受限制 例外:有效 →例外情形 §77但書→§15-2I但書(§77但書) §81

→§15-1Ⅱ(§81)

§83

→§15-1Ⅱ(§82)

§84

→×

§85

→§15-1Ⅲ(§85)

再來,看題目的時候先抓住主軸,其他小爭點可以用類似「點綴」的方 式處理。像本題問的是當買受人 A 是受輔助宣告之人或地政機關辦 理查核過程中,B 始被輔助宣告時,土地所有權移轉的效力如何?建議 在大標題的數字用跟題目一樣的,方便改題目老師閱讀。而大標題的開 標方式,可以採取類似「焦點新聞」的作法,要用肯定句或疑問句皆可, 重點要讓人一目瞭然,茶碗蒸、大腸頭習慣跟法院判決書一樣用肯定句。 第一小題其實就是法條操作,確認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的行為是民法第 15 條之 2 被規制的行為,再確認該行為之效力即可。如果真的忘記這一條 法律規定怎麼辦?那也只能硬拚了!千萬不要空白。我們揣摩一下出題 老師的心態-如果不是民法第 15 條之 2 被規制的行為,這題需要考嗎? 利用此點也可以推斷一定是第 15 條之 2 中七款行為之一。需注意者,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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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民法總則

獲法律上利益規定,在第 15 條之 2 裡面也有(行為能力制度也有),千 萬不要忘記。 輔 ○

原則:有效 例外:受限制 →§15-2(7 款行為) §15-2Ⅱ 契約→§15-2Ⅱ→§79 單獨行為→§15-2Ⅱ→§78 合同:類似契約 再例外→有效

第二小題部分,雙方代理算是一個很小的爭點,帶過去就好,避免模糊 焦點(就雙方代理之法律效果等學說,不用在這裡提) ,重點是意思表示 效力是否受影響。其實如果推斷一下,答案大概也不會差太遠,只是跟 記得法律規定的考生比分數一定比較低一點。


第一章

2

009

【輔助宣告】

12 歲之甲因雙親死亡,由與其同居之祖母乙擔任監護人。甲自死亡之雙 親繼承 A 地和存款 50 萬元。為籌措甲之生活費,乙得否代理甲出售 A 地?由於景氣甚佳,乙得否代理甲將 50 萬元用來購買股票作為投資,以 增加甲之財產?

【105 地特四等(財稅行政、商業行政)】

× 監護

×

× 甲 12 歲

A地 (繼承取得) 50 萬元 買股票?

為籌措甲之生活費,乙得否代理甲出售 A 地? A 地,也就是標的是不動產,雖然監護人原則是受監護人的代理人, 依民法第 103 條: 「I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 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Ⅱ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 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但是如果監護人亂搞受監護人的 財產怎麼辦?法律有沒有預防亂搞的措施?這就是這小題的重點 喔!! 由於景氣甚佳,乙得否代理甲將 50 萬元用來購買股票作為投資,以 增加甲之財產?


010

第一編

民法總則

其實看到這題本者就想笑,誰投資想要虧錢的?新聞上虧很多的人 都是想賺錢的。投資本身就是一個存在極高風險的行為,各位同學 覺得讓受監護人承擔這種風險妥當嗎?想幫人家賺錢是好事,但是 如果虧光呢?這樣受監護人不就吃土嗎?

未成年監護之順序。 雖然題目沒有很明確問,但是要先確定祖母是否可以擔任甲的監護 人。此部分答案是肯定的,因為民法第 1094 條規定:「I父母均不 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 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 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Ⅱ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 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Ⅲ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 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 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 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 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Ⅳ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 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 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V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 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 其監護人。」 監護人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之限制。 監護人依照民法第 1098 條規定:「I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 護人之法定代理人。Ⅱ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 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 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 人。」監護人既然是受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其行為之法律效果自


第一章

011

然歸屬於本人,也就是受監護人。然而,人性畢竟難以預測,尤其 在遇到利益問題時,難保監護人會中飽私囊而不顧受監護人的利 益,所以,民法第 1101 條規定:「I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 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Ⅱ監護人為下 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 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 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Ⅲ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 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 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在民法第 1101 條這種重大事宜的處分,需要先經過法院許可才生效,藉此保障受 監護人的利益。投資部分,標的依法條規定限制為:公債、國庫券、 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 或保證商業本票,其他種類投資因為蘊含高危險性,應認為非法之 所許,畢竟由受監護人承擔投資盈虧的風險實非妥適。

乙代理甲出售 A 地前需得法院許可: 民法第 1101 條規定:「I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 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Ⅱ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 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 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 終止租賃。Ⅲ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 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 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乙不得代理甲將 50 萬元用來購買股票作為投資: 民法第 1101 條規定:「I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 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Ⅱ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 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 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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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民法總則

終止租賃。Ⅲ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 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 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2 分數 題號 (作答請從第 1 行開始書寫,並請標明題號,依序作答) 按「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 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 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 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 同居之祖父母。」民法第 1094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依題示, 甲 12 歲為未成年人,其父母雙亡,在無遺囑指定監護人之 情形下,由第一順位之同居祖母乙擔任監護人,自為適法, 合先敘明。 乙代理甲出售 A 地,應經法院許可,始生效力: 按民法第 1101 條第 1 項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 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 分。」復按同條第 2 項規定: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 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 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 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由上開規定可知, 為保障受監護人之利益,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之 處分,必須係為受監護人之利益,方可為之。不惟如此, 於涉及不動產之購置、處分、租賃等影響受監護人甚鉅 之經濟活動,立法者更規定,須經法院許可始生效力。


第一章

013

本題,乙為籌措甲之生活費而欲代理甲出售 A 地,係屬 為甲之利益而為之處分,應認該處分之目的符合民法第 1101 條第 1 項之要求,惟因涉及不動產之處分,仍須受 到同條第 2 項之限制,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乙不得代理甲將 50 萬元投資購買股票: 按「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 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 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 第 1101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由於投資行為蘊含一定風險,故立法者原則上禁止監護 人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僅於公債、國庫券等風險 極低之投資標的允許例外。本題,乙欲代理甲購買股票 作為投資,因股票非屬立法者所列舉允許投資之標的, 自非法所允許。乙亦不得以景氣甚佳為由,主張其投資 行為合法。

茶碗蒸、大腸頭 碎碎念 法律考試重視邏輯,切勿一看到爭點就忘記前面鋪陳,這樣整個篇章看 起來邏輯很不順。這題首先,要先點破祖母可以當監護人,祖母當監護 人是很例外情形,因為那代表父母都不在或不能顧小孩了,民法第 1094 條規定需要引用。再來,監護人原則上是受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所有 法律行為效果都會歸於本人(受監護人),但是有受民法第 1101 條的限 制,需要先把原則點出來,不是直接寫第 1101 條的規定,這樣感覺很跳 躍。


014

第一編

民法總則

3

【社團法人決議種類】

社團法人的那些事項應經社員總會之特別決議?社員總會之決議違法 時,其效力如何?

【101 軍法官】

社員總會之特別決議沒有概括規定,而是散佈在民總條文中,所以同 學需要一條一條列出來並解釋,才能拿到這題的分數。但是可以抓一 個大原則幫助記憶:動到章程或是重大影響社團法人的事項,才會需 要使用到「特別決議」。 題目的「違法」沒有講內容還是程序違法,所以都要列出來,而違法 的效力有無效跟得撤銷兩種。

民總社團法人之規定(民§25~44,§45~58) ,平常比較少念到,不 過還是要念喔。 可以抓一個大原則幫助記憶:動到章程或是重大影響社團法人的事 項,才會需要使用到「特別決議」。 普通決議: 民法第 52 條第 1 項:「總會決議,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社 員過半數決之。」 特別決議規定: 民法第 53 條第 1 項:「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 之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書 面之同意。」 民法第 57 條規定:「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之可決解散 之。」 違反效果:


第一章

015

民法第 56 條: 「I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 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 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Ⅱ總會決議之 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遇有變更章程或解散社團之議題時,需經社團總會之別決議: 民法第 52 條第 1 項規定:「總會決議,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 席社員過半數決之。」民法第 53 條第 1 項: 「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 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 體社員三分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民法第 57 條規定:「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之可決解散 之。」 以此順序撰寫,切記勿跳躍式思考。 決議內容違法時直接無效,程序違法時效力為得撤銷: 民法第 56 條: 「I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 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 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Ⅱ總會決議之 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3 分數 題號 (作答請從第 1 行開始書寫,並請標明題號,依序作答) 遇有變更章程或解散社團之議題時,需經社團總會之特別 決議: 按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社員四分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 書面之同意。次按,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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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民法總則

之可決解散之。民法第 53 條、第 57 條規定供參。 洵民法第 52 條第 1 項規定:「總會決議,除本法有特別 規定外,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此為社團法人一般 決議之規定,高於此門檻方可表決之決議即為特別決 議。民法中需特別決議者,僅變更章程及解散二事需要 特別決議為之,變更章程時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 席,出席社員四分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三分二 以上書面之同意,而解散時以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之可 決解散之。 決議內容違法時直接無效,程序違法時效力為得撤銷: 按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 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 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 此限。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民法 第 56 條規定參照。 在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時,效力當然無效。 在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 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惟出席社 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法之情事,需當場表示異 議,方得事後訴請法院撤銷決議。

茶碗蒸、大腸頭 碎碎念 社團法人因為是民法總則裡面的規定,而且法律系學生大三會學公司 法,公司法又是民法特別規定,所以這邊相信大家大概都忘光了,這題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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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考出來想必考生哀鴻遍野。不過在這種大家都不會寫的時候如果寫 得出來,往往就上榜了,所以請大家記得上面的原則:動到章程或是重 大影響社團法人的事項,才會需要使用到「特別決議」 ,然後再記得法條 -民法第 52 條第 1 項規定:「總會決議,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 社員過半數決之。」民法第 53 條第 1 項:「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 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三 分二以上書面之同意。」民法第 57 條規定:「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三 分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這樣就萬無一失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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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民法總則

第二章

1

【動產不動產之區分】

試附理由說明下列何者為動產?何者為不動產? 鐵軌 樹上的果實 建商在銷售預售屋期間,供展示的樣品屋 【101 鐵路高員三級(地政)】

申論題,每個字都是關鍵。 鐵軌本身是動產,但是如果與土地相結合成為土地的一部分,這時候 就變成不動產了,鐵軌有一個很重要的大法官釋字第 93 號,看到鐵軌 就想到 93。 樹上的果實,如果樹有與土地連結(沒被拔掉) ,這時候應認果實是土 地的一部分而屬不動產。 建商在銷售預售屋期間,供展示的樣品屋。換句話說就是半成品房屋, 基本上這種蓋到一半的房子,就是要把最高法院 63 年度第 6 次民庭庭 推總會議決議搬出來用囉,房子半成品=63,6。

這題重點就是判斷何者為動產、何者為不動產。 民法第 66 條規定:「I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Ⅱ不動產之 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民法第 67 條規定:「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第二章

019

觀察這兩條可以發現,民法其實只對不動產有定義,動產是採取概括 規定,也就是說不是不動產的都是動產,所以其實只要判斷何者是不 動產就好。大法官釋字第 93 號,最高法院 63 年度第 6 次民庭庭推總 會議決議等,都是重要判斷標準。

鐵軌鋪在土地上,當屬不動產: 大法官釋字第 93 號:「查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謂定著物指非土 地之構成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 之物而言,輕便軌道除係臨時敷設者外,其敷設出於繼續性者,縱 有改建情事,有如房屋等,亦不失其為定著物之性質,故應認為不 動產。」 樹上果實尚未與樹分離,當屬不動產: 物之構成部分,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得單獨為物權之標的物。 未與土地分離之樹木,依民法第 66 條第 2 項之規定,為土地之構成 部分,與同條第 1 項所稱之定著物為獨立之不動產者不同。最高法 院 29 年渝上字第 1678 號判例參照。 樣品屋已達可供經濟上使用之目的者,當屬不動產: 按民法第 66 條第 1 項所謂定著物,係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附 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凡屋 頂尚未完全完工之房屋,其已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之目的者, 即屬土地之定著物,買受此種房屋之人,乃係基於法律行為,自須 辦理移轉登記,始能取得所有權。最高法院 63 年度第 6 次民庭庭推 總會議決議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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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民法總則

1 分數 題號 (作答請從第 1 行開始書寫,並請標明題號,依序作答) 鐵軌鋪在土地上,當屬不動產: 按查民法第 66 條第 1 項所謂定著物指非土地之構成分,繼 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 言,輕便軌道除係臨時敷設者外,其敷設出於繼續性者, 縱有改建情事,有如房屋等,亦不失其為定著物之性質, 故應認為不動產。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93 號意旨參照。 樹上果實尚未與樹分離,當屬不動產: 按物之構成部分,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得單獨為物 權之標的物。未與土地分離之樹木,依民法第 66 條第 2 項之規定,為土地之構成部分,與同條第 1 項所稱之定 著物為獨立之不動產者不同。最高法院 29 年渝上字第 1678 號判例參照。 查,樹上果實尚未與樹分離,樹亦未與土地分離,依上 開判例意旨,樹上果實仍屬為土地之構成部分,視為不 動產。 樣品屋已達可供經濟上使用之目的者,當屬不動產: 按民法第 66 條第 1 項所謂定著物,係指非土地之構成部 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 其所在之物而言。凡屋頂尚未完全完工之房屋,其已足 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之目的者,即屬土地之定著物, 買受此種房屋之人,乃係基於法律行為,自須辦理移轉 登記,始能取得所有權。最高法院 63 年度第 6 次民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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