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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概念 ..................................................... 001

壹、倫理學概說 ............................................................. 001 貳、專業倫理概說 ......................................................... 003 參、法律倫理學概說 ...................................................... 004

第二章

法官倫理 ..................................................... 009

壹、公務倫理 ................................................................ 009 貳、法官職位之本質 ...................................................... 010 參、法官倫理之內容 ...................................................... 012 肆、法官之自律及懲戒制度 ........................................... 051

第三章

檢察官倫理 ................................................. 062

壹、一般公務倫理 ......................................................... 062 貳、檢察官職位之本質 .................................................. 062 參、檢察官倫理規範內容 ............................................... 065 肆、檢察官之自律及懲戒制度 ........................................ 077

第四章

律師倫理 ..................................................... 080

壹、律師之本質與社會責任 ........................................... 080 貳、律師之基本倫理及紀律 ........................................... 090 參、律師與司法機關 ....................................................... 116 肆、律師與當事人 ......................................................... 124 伍、律師與事件相對人 ..................................................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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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律師相互間 ............................................................. 147 柒、律師之自律及懲戒制度 ............................................ 151

第五章

歷屆試題暨解析 .......................................... 154

壹、99 年預試模擬試題暨解析 ....................................... 154 貳、100 年試題暨解析 ................................................... 164 參、101 年試題暨解析 ................................................... 183 肆、102 年試題暨解析 ................................................... 201 伍、103 年試題暨解析 ................................................... 217 陸、104 年試題暨解析 ................................................... 227 柒、105 年試題暨解析 ................................................... 235 捌、106 年試題暨解析 ................................................... 244 玖、107 年試題暨解析 ................................................... 254

第六章

相關法規 ..................................................... 265

壹、法官倫理、檢察官倫理相關法規 ............................. 265

法官倫理規範 ......................................................... 265 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 ...................................... 270 檢察官倫理規範 ..................................................... 271 檢察官參與飲宴應酬及從事商業投資應行注意事項 ... 276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 278 貳、律師倫理相關法規 ................................................... 282

律師倫理規範 .......................................................... 282 律師懲戒規則 .......................................................... 292 律師業務推展規範 ................................................... 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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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第一章

壹、倫理學概說 題也應該是每一個人都必須思考的問題,但諷刺的是,由於哲學被一 般人當成是沒有用的學問,所以乏人問津,很少人知道倫理道德和生 命的答案密切相關 1。 所謂「倫理 2」 ,係指同一生活群體下,集體所認定的「規範」 (白 話來說,一群人聚在一起,大家認為是「對」的事情,其實就是所謂 的倫理),而為了研究什麼是倫理,有用歸納法做研究的「規範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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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火旺,基本倫理學,自序,初版,頁 2。筆者看到那句「被當成沒有用的學 問」,其實也是心有戚戚焉。「法律倫理學」這門課程,其實對於各位未來的執 業過程不會有太多直接的影響,頂多涉及到會不會被懲戒的問題而已(好像有 點嚴重) 。但法律倫理學的價值並非如此簡單,而是透過相關的規範,建構出一 個符合人民信賴的法律制度。因於法治國原則底下,凡事均依法而為,亦即為 追求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我國原則上禁止人民「自力救濟」 ,凡有紛爭,均應 藉由法律加以解決,因此建立一個「符合人民信賴之法律制度」即刻不容緩, 否則當人民對司法喪失信賴,則法律的規範功能將蕩然無存。因此,法律倫理 學的核心本質,就是透過各種行為規範,建構出「符合人民信賴的法律制度」! (真是相當偉大啊!) 「 倫 理 」 和 「 道 德 」 這 兩 個 字 的 詞 源 , 分 別 來 自 希 臘 文 的 "ethos"和 拉 丁 文 的 "mores",指的都是風俗、習俗的意思,所以有時候哲學家在使用這兩個詞時,並 沒有加以區分。因此倫理學的另一個代稱就是道德哲學(moral philosophy),從 字面的解釋就是用哲學的方法研究倫理和道德的問題。但是從《哲學百科全書》 的解釋中可以看出,「倫理」和「道德」並不是同義詞,「道德」只是對行為和情 感之規範性思考領域中的一個特殊部分,而這個完整的領域則是「倫理」的對象。 參林火旺,基本倫理學,初版,頁 7。

基 本 概 念

「人應該怎麼活?」這是兩千多年來倫理學的核心問題,這個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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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3」、用演繹法做研究的「後設倫理學 4」,以及將實際的倫理學應用 在日常生活的「應用倫理學 5」。 其中比較值得介紹的,是規範倫理學的幾個學派,如「利己主 義」,其規範倫理的結論是,所謂的倫理係指「對自己有利的規範」, 主要的代表學者有霍布斯 6;「效益主義」認為倫理係指「對整體社會 有最大利益的規範」,主要的代表學者有彌勒 7;「最高道德主義」是 康德所主張,認為倫理係指一個善良的人(即具有「善意志 8」之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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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倫理學的目的就是要將日常生活中的道德教條進行哲學式的研究,一方面探 討這些道德規定的合理性基礎,一方面則歸納出一個或一些更基本的原則,藉以 作為道德判斷的依據。也就是說,規範倫理學的目的是透過系統性的理解道德問 題,企圖建構行為規範的基本原則,以作為日常生活中行為者進行道德抉擇時的 合理指引。參林火旺,基本倫理學,初版,頁 19。 由上述可知,規範倫理學的理論係在討論道德限制的指導原則,這些原則是用來 作為我們實際生活中行為的指引;但是後設倫理學的研究目的,並不是為了指引 我們的日常行為,而是以倫理道德本身、道德判斷以及道德原則作為研究的對 象。因此規範倫理學重視的問題是:什麼東西具有價值?什麼樣的行為是對的? 我們的義務是什麼?而後設倫理學則是關心價值和行為對錯的本質,它要問的問 題是:道德義務是什麼?為什麼要有道德?參林火旺,基本倫理學,初版,頁 22。 應用倫理學在處理的問題是:由於道德根本原則的表達通常比較抽象和一般性, 而實際生活中每一個道德情境都是特殊或複雜的,尤其當道德根本原則不只一個 時,實際應用這些道德原則也會產生困難。譬如道德原則衝突時如何解決?哪一 個原則應該優先適用?處理這些原則的實際應用,即為應用倫理學之重心。另 外,所謂的「專業倫理學」,也是涉及將倫理原則應用到特殊職業的問題。參林 火旺,基本倫理學,初版,頁 23。 人的本性就是只會關心自己,任何為他人所做的任何事情,如果不是為了得到他 人的回報,或是為了得到榮譽或聲譽,所以純粹利他或無私的行為是不可能的, 這種主張稱為心理的利己主義。參林火旺,基本倫理學,初版,頁 30。 所謂效益主義,就是以行為產生的整體或全面結果決定行為的道德正當性。換句 話說,對一個行為在道德上對或錯的評斷,完全由其結果好壞來評定。換句話說, 一個道德上對的行為,就是在所有可能選擇的行為之中,其結果能產生最大量的 善或最小量的惡的行為,而所謂道德上錯誤的行為,就是在各種可能的選項中, 結果不能產生最大善或最小惡的行為選項。參林火旺,基本倫理學,初版,頁 38。 「善意志」和「因義務而為」 (或「為義務而義務」)這兩個概念,是康德發現最 高道德原則的重要支柱,所以康德在《道德形上學之基礎》第一章就討論善意志, 焦點是具有善意志的人在從事行為時,他的動機如何。善意志是行為者的一種行 事態度,我們可以暫時將之理解為:面對道德相關的情境時,依照道德要求去選 擇行為的一種承諾或態度。參林火旺,基本倫理學,初版,頁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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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會遵守的規範 9;「德行論」則認為倫理係「讓人們生活更幸福的規

範 10」,為亞里斯多德所主張 11。

貳、專業倫理概說

當多的理論知識,以及使用智性的能力,但通常不需要手工或創造性 的能力,所以有別於高度技巧的吹玻璃工人和藝術家;在經濟上獨 占和自我規約,不只擁有必要的能力,且經過認證才能加入專業,而 且誰擁有這些能力是由該專業成員自己決定; 是社會上擁有最高社 會地位的職業,從業者比一般工作者享有更多的物質富足; 這個職 業所涉及的事物是個人最關心的:身體健康、心理幸福、自由等; 專業核心總是涉及專業者和當事人的人際關係」,方為所謂專業人 員,故只有律師、醫師等職業方滿足其定義 12。據此,所謂的專業倫 理,係指上述之「專業群體」所須共同遵守之倫理規範,例如「醫師 倫理」、「媒體倫理」、「企業倫理」以及「法律倫理」等均屬之。 9

所謂的最高道德原則,係指一般道德判斷的預設,因此尋找這個原則的方式則 是:從一般對道德價值的常識判斷,分析其背後隱含的原則。康德認為討論道德 哲學的目的,並不是要教導我們,我們的責任和義務是什麼,這些我們都已經知 道,道德上對或錯是不必教的,而是要使我們知道,道德的最高原則其實是根源 於我們的理性。參林火旺,基本倫理學,初版,頁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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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生命的目標是什麼?」 「使生命值得活下去的東西是什麼?」 「過一個完美 的生活和道德有無關聯?」一般認為這些問題是亞里斯多德倫理學研究的起點。 對於這些問題,亞里斯多德的答案很簡潔:幸福(eudaimonia)使生命值得活下 去,生命的目標就是幸福生活,而幸福也是道德的目標。亞里斯多德對這個答案 的論證,成為他倫理學的內容。參林火旺,基本倫理學,初版,頁 159、160。 而德行與幸福的關係?亞里斯多德認為:德行不是幸福的充分條件,但卻是幸福 的必要條件。換句話說,一個擁有德行的人並不保證他是幸福的,但缺乏德行的 人必然不幸福。參林火旺,基本倫理學,初版,頁 168。 東吳大學法學院主編,林火旺,專業倫理與社會責任,法律倫理學,頁 31、32。 就律師而論,其「所受之法學教育」 、 「理論知識基礎」 、 「經過考試制度獲得資格」 、 「相當的社會地位」、「所涉者係人民權利之保護」並「強調與當事人之接觸」之 特色,均與「專業」之定義相符,而「法官」、「檢察官」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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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概 念

所謂專業,依學者見解,應係指狹義之專業而言,亦即須符合「  需要一定的正式教育,至少比其他職業需要更多時間;需要擁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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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法律倫理學概說 一、法律倫理學之核心理念 「正義對於不同人,如同價值認同一般,可能存在本位主義之誤 解,對於人倫中甚容易造成緊張性,基本上,對於是非法感之滿

足本應係法律制度應追求之實踐目標 ,但在如何情況及程度 下,可容許以公益考量,而犧牲個人權益之保護?」 13亦即制度 面上,應如何操作或設計,始合乎正義?又是否制度容許,即合 乎正義?此乃倫理上應討論之重要課題。 其實法律倫理學本身也是涉及到「價值衝突」之處理,也必須從 「價值衝突中」選擇所欲保護者,而影響到選擇的「核心理念」 即「 建構符合人民信賴之司法 」 。舉例而言,律師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3 項規定:「律師就受任之訴訟案件於判決確定前,不得就 該案件公開或透過傳播媒體發表足以損害司法公正之言論。但為 保護當事人免於輿論媒體之報導或評論所致之不當偏見,得在必 要範圍內,發表平衡言論。」此規範之目的即在於不欲使媒體變 成律師之舞台,透過「媒體公審」造成審判的壓力,以「建構符 合人民信賴之司法」,故於此目的下,自應對律師之言論自由予 以若干限制。 因此,法律倫理學之核心理念,即在於「建構符合人民信賴之司 法」,於相關規範的理解上,均可看見此理念之展現,且於發生 衝突時,亦均以此為判斷標準,以決定是否對法律之言行舉止加 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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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世明,法律倫理學,初版,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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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於具高度獨特專業性職務之法官及律師遵守一定之專業上倫

授亦指出:「法曹倫理係一種職業(專業、職務)倫理,要求從

所謂「法律人」 ,主要係指「法律工作者 14」而言。學者邱聯恭教

二、法律倫理學之規範主體:法律人

理,並承負相當特別倫理上責任(職責)。此項責任之承負,乃 所應然。正因如此,法曹倫理係有異於社會上平民所依循之一般 倫理,所以亦應認識到法官或律師以其亦屬一介平民時所負責 任、義務,係可能與身為法曹時所附之特殊責任、義務有所衝突。 職此,有關法曹倫理之議論,亦被認為即屬法曹任務論、使命論、 職責論或本質論,而應著眼於法官及律師如何負社會責任之觀 點,省思其專業(專門職業)倫理規範宜如何定立、重建 15。」 而法律倫理係指「法律人」所應遵循的倫理規範,主要之內容可 分為總論及各論。總論係指法律人需共同遵循的倫理規範,多由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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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有認為:「只要是以從事法律工作為其生涯規劃重心,經法律人養成教育 (按:需經法律人養成機構「即指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之嚴格入學試驗、採合 理可行擇優汰劣機制之法律專業教育訓練,修業期滿學業與操行成績及格,且通 過畢業條件等重重試煉之嚴格管考檢驗」後,經考選部依法舉辦之各項法律人證 照資格考試、公務人員任用考試(包括:律師高考、司法官特考、公證人及檢察 事務官考試、書記官考試、政府法制類公務人員考試等等)及格,並完成法定職 前教育、實習、訓練,得有相關證書者,即可稱為法律人)(東吳大學法學院主 編,成永裕,法律人應共通遵守之專業倫理其意義與內涵,法律倫理學,頁 52) 。」 亦有學者認為「法律人」即指「法律專業者」,其指出:「法律工作者作為一種專 業"the profession",與拉丁文中的"professio"或是"declaration"(宣告)相關,有自 稱、斷言、告白的意思,帶有『在神前宣誓就職』的含義,指的是從業者必須宣 誓遵守這個工作應有的信念與規範。這與在法庭上公開宣誓遵守法律與良知相 似。」並稱:「其次專業者必須經由特殊的養成教育後才能取得這項專業應具備 的知識與技能。換言之,專業不同於以物品貿易或是單純以勞力維生的工作,而 是一種以『從業者的個人學問、智力以及經驗技能為基礎』的職業。」(東吳大 學法學院主編,姚孟昌,以確立法律專業倫理價值為導向之法律人定義,法律倫 理學,頁 7~9。) 邱聯恭,民事訴訟法修正之法曹倫理重建機能(上)-立足於其理論思想背景之 省思,月旦法學雜誌,2007 年 3 月,第 143 期,頁 113。其之所以未提及檢察官, 乃其該篇文章係以民事訴訟法為基礎而論述之故。

基 本 概 念

身為法官或律師之人,為遂行其任務、使命,於個人於組織上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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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本質(指法律人應建立人民對法治之信賴)」、「獨立性 本質(指法律人執行職務不應受外界影響)」、「專業性本質(指 法律人應本於專業執行職務,並應隨時進修,與時俱進)」討論。 各論則分別就「法官倫理(主要涉及法官法、法官倫理規範)」、 「檢察官倫理(主要涉及法官法、檢察官倫理規範)」、「律師倫 理(主要涉及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討論,從其職業之特色, 探析其個別應遵循之倫理規範。例如法官係基於客觀審判之地 位,則有「不告不理原則」的要求,且應著重其獨立性,必須依 據法律、獨立審判等;檢察官則為國家公益代表人,代表國家行 使追訴公權力,其執行職務上應注重「客觀性義務」及「法定性 義務」之要求,且為統一追訴標準,更有「檢察一體」之制度。 而律師係協助人民處理法律問題之職業,故其對於當事人有如何 的契約義務?又律師與法院、檢察署、對造當事人、其他律師應 如何相處,均為律師倫理之重點。

三、法律人所須共同遵循之倫理規範  公益性本質:建立人民對於法治之信賴。 不管是法官、檢察官還是律師,言行舉止(無論係職務內或職 務外)都必須符合此標準,亦即需建構人民對法治之信賴。例 如法官法第 1 條第 1 項:「為維護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保障法 官之身分,並建立法官評鑑機制,以確保人民接受公正審判之 權利,特制定本法。」法官倫理規範第 3 條:「法官執行職務 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 之行為。」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3 條:「檢察官應以保障人權、 維護社會秩序、實現公平正義、增進公共利益、健全司法制度 發展為使命。」律師法第 1 條:「Ⅰ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 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Ⅱ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 自律自治之精神,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 度。」均可認為係法律人公益性本質之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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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性本質:執行職務時不得受他人或自己本身之影響。

獨立性本質係指執行職務時不得受他人或自己本身之影響,法

有受職務監督侵害之虞,法官法第 19 條規定:「Ⅰ法官於其獨

官在審判時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80 參照),若審判獨立 立審判不受影響之限度內,受職務監督。職務監督包括制止法 職務。Ⅱ法官認職務監督危及其審判獨立時,得請求職務法庭 撤銷之。」而法院組織法第 61 條規定:「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 行使職權。」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4 條規定:「檢察總長、檢察 長應依法指揮監督所屬檢察官,共同維護檢察職權之獨立行 使,不受政治力或其他不當外力之介入;檢察官應於指揮監督 長官之合法指揮監督下,妥速執行職務。」律師倫理規範第 4 條:「律師應重視職務之自由與獨立。」均可認為係法律人獨 立性本質之明文。

專業性本質:須具有一定程度之專業性。 專業性本質則是要求法官、檢察官與律師須具有一定程度之專 業性,無論係法律內的知識或與案件相關的法律外知識,均為 專業性義務所要求。另外從專業性義務所衍生的是「進修義 務」,法官法及律師倫理規範均設有此要求。諸如法官倫理規 範第 9 條:「法官應隨時注意保持並充實執行職務所需之智識 及能力。」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7 條:「檢察官應精研法令,隨 時保持其專業知能,積極進修充實職務上所需知識技能,並體 察社會、經濟、文化發展與國際潮流,以充分發揮其職能。」 律師倫理規範第 5 條: 「律師應精研法令,充實法律專業知識, 吸收時代新知,提昇法律服務品質,並依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 國聯合會所訂在職進修辦法,每年完成在職進修課程。」均可 認為係法律人專業性本質之要求。

基 本 概 念

官違法行使職權、糾正法官不當言行及督促法官依法迅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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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倫理學之架構與規範 關於法律倫理學之內容,可以分成總論跟各論的部分,前者主要 係探討法律人所須共同遵守的倫理規範,已如前述;而後者則係 針對法律人之個別職業(法官、檢察官以及律師)的角色差異, 所個別規定的倫理規範,主要內容包括法官倫理、檢察官倫理以 及律師倫理,而立法者也制定諸多法規加以規範,諸如「法官 法」、「法官倫理規範」、「檢察官倫理規範」、「律師法」以及「律 師倫理規範」等。 而法律倫理學便是由這些規範所架構而成,在學習上首應理解者 係「何種行為屬於法律人所不得為?」(這些行為本身也是考試 的重點所在),當然除法條之明文規範外,相關之實務見解亦可 作為重要之判斷標準。再者「為何此行為屬法律人所不得為?」 則涉及法律倫理學之基本法理,例如「利益衝突禁止」之目的為 貫徹律師之「公益性本質」及「獨立性本質」等,只要掌握這樣 的學習觀念,相信這科對各位來說絕對不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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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倫理

第二章

壹、公務倫理

公務員為透過任何管道進入國家機器而為執行其職務之人,因此 其於職業上亦應有其應遵守之專業倫理存在,或可稱之一般公務 「行 倫理。而公務員 1廉政倫理規範係基此而生之規範,其第 1 點: 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使所屬公務員執行職務,廉潔自持、公 正無私及依法行政,並提升政府之清廉形象,特訂定本規範。」 第 3 點:「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 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揭示了一般公務倫理之目的,亦即「公益」之貫徹(建立使人民 信賴的政府)。

二、法官與公務倫理之關係 法官係公務員,故受一般公務倫理之拘束(尤其「公益性」更是 共同之倫理規範),惟並非完全適用,蓋法官依其職務特質,要 求審判之謹慎性,於「效率優先」上,不宜與公務員一概而論(例 如對於法官而言,不宜限期審判,否則對於裁判之品質與審判獨 立均有影響);至於「上命下從」的要求,則因法官著重審判之 獨立性,亦不宜與公務員作相同解釋 2。

1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所稱之公務員,係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

2

姜世明,法律倫理學,初版,頁 14。

法 官 倫 理

一、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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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法官職位之本質 一、法官之角色扮演 法官係司法裁判權之被付託人,其任務乃國家憲法所賦予 3,故法 官係以第三人之地位職司審判,屬於有公權力之「在朝法曹 4」, 且受「不告不理原則」之拘束,故其未如檢察官般有主動偵查犯 罪之權利。因此就紛爭之解決、權利之實現,國家一方面剝奪人 民「自力救濟」之機會,他方面亦透過司法上之裁判,使紛爭得 以透過法官之裁判而解決 5。 學者認為:「法官係司法裁判權之被付託人,其任務乃國家憲法 所賦予,其在法治國中乃負有法之貫徹、主觀權利之保護、實質 正義之實現、創造與維護法安定性及法和平,甚至於法社會之形 成。」並認為:「法官之審判行為,乃具體實現憲法之價值,應 時刻以憲法為念,自有其憲法維護者及人權保護者之角色存在。 而若其適用法律之角色與憲法維護之角色相衝突時,即應以憲法 價值為優先之選擇。」 6

二、法官之本質  公益性本質: 法官係在司法體系當中職司審判之人,當因建立人民對法治之 信賴,自應具有公益性本質。法官倫理規範第 3 條規定:「法 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 3

姜世明,法律倫理學,初版,頁 42。

4

所謂在朝法曹,係指「有公權力」之法律人,包括法官、檢察官等是,至於相對 的係「在野法曹」,主要係指律師。 因此也只有法官得以為裁判,此即所謂之「司法權壟斷」,參姜世明,法律倫理 學,初版,頁 42。 姜世明,法律倫理學,初版,頁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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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他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第 7 條規定:

行為。」第 6 條規定:「法官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

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

於司法信賴之行為。」第 5 條規定:「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

「法官對於他人承辦之案件,不得關說或請託。」均係為建立 人民對法治之信賴所設之規定。

所謂獨立性本質,係指法官於審判時不得受任何外在與內在之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 干擾 7,乃依憲法第 80 條規定: 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而來。故法官倫理規範設有原 則性之規定,其第 2 條規定:「法官為捍衛自由民主之基本秩 序,維護法治,保障人權及自由,應本於良心,依據憲法及法 律,超然、獨立從事審判及其他司法職務,不受任何干涉,不 因家庭、社會、政治、經濟或其他利害關係,或可能遭公眾批 評議論而受影響。」第 4 條規定:「法官執行職務時,不得因 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身體、性傾向、婚姻 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或其他因素,而有 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均要求法官不得受 任何因素影響其裁判。

專業性本質: 法官倫理規範第 9 條規定:「法官應隨時注意保持並充實執行 職務所需之智識及能力。」第 10 條規定:「法官應善用在職進 修、國內外考察或進修之機會,增進其智識及能力。」蓋法官 所從事者係法律工作,極具專業性,法官應保持其法律知識之 專業,否則亦將影響人民對法治之信賴。

7

關於法官獨立性之實際規範,詳後述。

法 官 倫 理

獨立性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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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法官倫理之內容 一、職務上行為  與審判相關之職務上倫理規範: 審判獨立: 依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 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關於審判獨立之內涵,分述如次:  外部獨立性:  事務獨立性: 此係指法官不受其他任何機關指令之拘束,其不論以任 何方式為之,均被禁止 8。但此係指對於法官之審理予以 實質干預,若僅係一般性意見或司法行政機關的一般性 指示(非針對個案) ,則不在此限。又學者認為,在我國, 因司法公信力甚為薄弱,無論司法院院長或其他機關首 長,均不應對審理中之個案表示積極或消極評論,即使 在國會中亦同。否則均易造成外界人民誤解,對於審理 法官之審判獨立造成一定影響 9。  身分獨立性: 憲法第 81 條規定: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 任或減俸。」此法官之「身分保障」,其主要目的即在貫

8

姜世明,法律倫理學,初版,頁 49。

9

姜世明,法律倫理學,初版,頁 49。


013

徹獨立審判 10(亦即不讓薪酬或身分成為法官審判的壓 力)。

惟法官之身分保障並非絕對,蓋法官若有不當行為或不

適任之情形而仍擔任法官職務,對司法公益性而言亦有 影響,故法官法第 42 條以下就法官之身分保障亦設有若

 免職處分: 法官法第 42 條規定:「Ⅰ 實任法官非有下列情事之

一,不得免職:一、因犯內亂、外患、故意瀆職罪, 受判刑確定者。二、故意犯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有損法官尊嚴者。但宣告 緩刑者,不在此限。三、受監護之宣告者 。Ⅱ實任 法官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者,自宣告之日起,得依相 關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Ⅲ司法院大法官於任職中, 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經司法院大法官現有總額 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 意,由司法院呈請總統免職。Ⅳ 候補、試署法官除本 法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 11」  停職處分: 法官法第 43 條規定: 「Ⅰ 實任法官,除法律別有規定

外,非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不得停止其職務:一、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

10

姜世明,法律倫理學,初版,頁 50。

11

應注意者係,候補法官及試署法官於免職處分上,與實任法官享有相同之保障, 但於其他部分(如後述之停職、轉任、地區調動、審級調動等)的保障上,則不 適用法官法之規定。

法 官 倫 理

干規定,分述如次:


014

款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情事者 12。 二、經教學醫院 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能勝任職務 者。三、有第六條第五款之情事者 13。 四、依刑事 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五、依刑事確定判決, 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未依規定易科罰金,或受罰 金之宣告,依規定易服勞役,在執行中者。六、所 涉刑事、懲戒情節重大者。七、經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心障礙或其他事由致不能 勝任職務者。Ⅱ經依法停職之實任法官於停職事由消 滅後三個月內,得聲請復職,並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 公務員懲戒法復職之規定辦理。Ⅲ實任法官因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六款事由停止其職務者,其停止職務期間 及復職後之給俸,準用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因第 一項第七款事由停止其職務者,支給第七十一條第一 項所定本俸及加給各三分之一。但期限最長不得逾三 年。Ⅳ司法院大法官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經司 法院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 過半數之同意,由司法院呈請總統停止其職務;因第 一項第七款情事停止其職務者,於停止職務期間,支 給第七十二條所定月俸及加給各三分之一。」  轉任處分: 法官法第 44 條:「實任法官除法律規定或經本人同意 12

13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一、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 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 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六、依法停止任用。七、褫奪公權尚 未復權。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九、(略)」 法官法第 6 條第 5 款:「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015

法官法第 45 條:「Ⅰ實任法官除經本人同意外,非有

 地區調動處分:

外,不得將其轉任法官以外職務。」

下列原因之一,不得為地區調動:一、因法院設立、 裁併或員額增減者。二、因審判事務量之需要,急需 四、有相當原因足資釋明不適合繼續在原地區任職 者。五、因法院業務需要,無適當人員志願前往,調 派同級法院法官至該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者,其 期間不得逾二年,期滿回任原法院。Ⅱ前項第五款之 法官調派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其調派期間之津貼補 助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審級調動處分: 法官法第 46 條:「實任法官除經本人同意外,非有下 列原因之一,不得為審級調動:一、因法院設立、裁 併或編制員額增減而調派至直接下級審法院。二、於 高等法院繼續服務二年以上,為堅實事實審功能,調 派至直接下級審法院。三、依法停止職務之原因消滅 而復職,顯然不適合在原審級法院任職者。四、有相 當原因足資釋明不適合繼續在原審級法院任職者。」  內部獨立性: 學者認為:「法官,除良知外,一無所有。」14。法律社會 學者葉立琦 15(Ehrlich)亦認為:「長遠觀察的結果,除了

14

姜世明,法律倫理學,初版,頁 52。

15

此為筆者自己之音譯,若有雷同,純屬巧合,科科。

法 官 倫 理

人員補充者。三、依法停止職務之原因消滅而復職者。


016

法官的人格以外,正義沒有任何保障。」 16故法官於審判 時,自應本於良心,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自身不受任何 外界干涉與影響。

 依法審判: 依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 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倫理規範第 2 條:「法官為捍 衛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維護法治,保障人權及自由,應本 於良心,依據憲法 17及法律,超然、獨立從事審判及其他司 法職務,不受任何干涉,不因家庭、社會、政治、經濟或其 他利害關係,或可能遭公眾批評議論而受影響。」故法官應 依據法律以進行審判,有疑問者係:  若認法律有違憲之虞,可否排除適用? 釋字第 371 號解釋:「…… 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

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 適用 。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 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 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 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 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 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故法官若 認法律有違憲之虞,不得逕予排除適用,應裁定停止訴訟 程序並申請大法官解釋憲法,方為正辨。  若認為命令有違法、違憲之虞,可否排除適用?

16

東吳大學法學院主編,法律倫理學,初版,頁 413。

17

法官之審判行為,乃具體實現憲法之價值,應時刻以憲法為念,自有其憲法維護 者及人權保護者之角色存在。而若其適用法律之角色與憲法維護之角色相衝突 時,即應以憲法價值為優先之選擇。參姜世明,法律倫理學,初版,頁 42。


017

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 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 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Ⅱ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 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 因此我國有此判例制度,而該判例對於法之解釋具有統一 性,自而於實務上,多認為法官於審判上有受其拘束之必 要 18。 學者對此有所批判而認為: 「但以判例拘束法院於個案關於 法律之解釋,與一般憲法所規定之要求法官應依法律、法 及良知審判,終究尚存有距離,其合憲性,毋寧係存有疑 義者。尤其係部分判例年代久遠,價值典範幾經變遷,豈 能要求審判者墨守成規,食古不化?」 19

18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1055 號判決參照。

19

姜世明,法律倫理學,初版,頁 47。

法 官 倫 理

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規定:「Ⅰ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

 判例、決議對於法官是否有拘束力?

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或為認定 事實之依據,或須資為裁判之基礎,固未可逕行排斥而 不用。惟各種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範圍廣泛,為數 甚多。其中是否與法意偶有出入,或不無憲法第一百七十 二條之情形,未可一概而論。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 依憲法第八十條之規定,為其應有之職責。在其職責範圍 內,關於認事用法,如就系爭之點,有為正確闡釋之必 要時,自得本於公正誠實之篤信,表示合法適當之見解。」 與「法律」不同的地方是,大法官認為法官對於「命令」 有解釋之權,故若認為其違法,自得排除不予適用。

釋字第 137 號解釋理由書:「 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


018

 中立公正之要求: 法官倫理規範第 3 條:「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 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其主要 內容包括:  法官開庭態度之公正: 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Ⅰ法官開庭前應充分準備;開庭 時應客觀、公正、中立、耐心、有禮聽審,維護當事人、 關係人訴訟上權利或辯護權。Ⅱ法官應維持法庭莊嚴及秩 序,不得對在庭之人辱罵、無理之責備或有其他損其尊嚴 之行為。Ⅲ法官得鼓勵、促成當事人進行調解、和解或以 其他適當方式解決爭議,但不得以不當之方式為之。」學 者認為 20:「法官執行職務時應我心如秤,避免於審判時, 閱聽有關審判之媒體,無私無畏,不受影響。眾人皆曰可 殺,必查之;眾人皆曰不可殺,亦必查之。」  特殊關係之告知義務: 法官倫理規範第 14 條:「法官知悉於收受案件時,當事人 之代理人或辯護人與自己之家庭成員於同一事務所執行律 師業務者,應將其事由告知當事人並陳報院長知悉。」此 亦係避免其公正性受懷疑所設之規定。  法官可否僅與當事人之一造會面? 學者認為: 「此類溝通,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經不在場當 ;法 事人同意外,應於所有當事人前為之,以昭公信 21。」 官倫理規範第 15 條:「Ⅰ法官就承辦之案件,除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外,不得僅與一方當事人或其關係人溝通、會面: 20

姜世明,法律倫理學,初版,頁 56。

21

姜世明,法律倫理學,初版,頁 58。


019

質確有必要。Ⅱ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法官應儘速將單

實體事項之正當情形。四、法令另有規定或依其事件之性

當事人同意。三、就期日之指定、程序之進行或其他無涉

一、有急迫情形,無法通知他方當事人到場。二、經他方

方溝通、會面內容告知他方當事人。但法令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法官倫理規範第 11 條: 「法官應謹慎、勤勉、妥速執行職務, 不得無故延滯或增加當事人、關係人不合理之負擔。」法官 於執行職務時自應顧及當事人之「適時審判請求權」,不可 懶惰、怠慢,導致人民之權利成為不是正義的「遲來正義」, 於判決書之撰寫上,亦不可因懶惰而不敘明理由,甚至因不 欲撰寫而「威脅」當事人和解。且法官應確實閱卷、整理爭 點、適當闡明、充分準備,避免影響人民之程序利益及實體 利益。又對於當事人於程序上之權利,尤其係「聽審請求 權」,均應確實實踐之,並且法官不得投機取巧,或因疏忽 懈怠而延宕案件的進行 22。最後,準時開庭與閉庭,不恣意 更改庭期,亦均為此要求下所應為。相關實務見解如次: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9 年鑑字第 11684 號決議: 「…… 『公 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 務』、『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公務員執行 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第 5 條、及第 7 條均分別載有明文; 又『法官應勤慎篤實地執行職務,尊重人民司法上的權 利。』『法官應隨時汲取新知,掌握時代脈動,精進裁判 品質』法官守則第 4 條及第 5 條亦有明文。  被彈劾人甲 ○○(96 年 7 月 17 日至 97 年 11 月 27 日)為受命法官於 22

東吳大學法學院主編,法律倫理學,頁 416。

法 官 倫 理

 勤慎篤實之要求:


020

該案(即臺灣○○地方法院○○年度重訴字第○○號)原 審審理過程違反先程序後實體原則,對該案被告六十六名 未於訴訟繫屬前階段先就有關土地管轄、相牽連管轄與競 合管轄等程序事項進行職權調查。嗣於程序後階段始分別 發見六十六名被告間未具相牽連(共犯)關係,甚至被告 林宗興早因常業詐欺罪繫屬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被告陳 榮德未具土地管轄關係,始分別予以不受理與管轄錯誤之 判決。而整個辦理期間幾長達一年之久;被彈劾人乙○○ (96 年 12 月 16 日至 97 年 8 月 27 日)為該案審判長參與 合議,未依法發揮審議監督功能,適時妥速審理,均有廢 時失事,致生訟累,且招致外界物議,有違憲法第 16 條 訴訟權之保障及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之規定,其損 及當事人『適時審判請求權』之訴訟基本權益,實為顯然。 復衡以本件違失,影響人數之多,延宕耗時之久,益見其 怠忽職守之情節重大,顯與上揭公務員服務法、法官守則 之規定,俱屬有違,要無疑義。……」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8 年鑑字第 11334 號決議:「……  被 彈劾人敬業精神嚴重欠缺部分:被彈劾人於○○年度上字 第○○號確認債權不存在案件評議時所陳意見,罔顧法律 規定之裁判評議制度。於○○年度勞上易字第 1 號函勞工 保險局查詢給付保險金案所陳意見,有違法官職司審判之 職責。於○○年度上字第○○號案件評議時,更無視當事 人之權益,足以損及當事人對司法之信賴。對○○年度抗 字第○○號返還擔保金裁定案,及對於○○年度上易字第 71 號給付工程費案件評議時陳述意見,明顯表示其敬業精 神嚴重不足,核與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 能實施要點第 7 點、第 12 點及第 14 點等規定不符,更有 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 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第 5 條『公務員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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