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服用守則 ........................................................ 前 1 最新資訊大補帖 ........................................................ 前 2 第一章
公司法總論 .................................................. 1
第一節
公司的分類 ......................................................... 3
第二節
公司的名稱與設立 ............................................. 14 《專題
第三節
公司的權利能力 ................................................ 38 《專題
第二章
電子化政策與 E 化平台》 ............... 31
公司社會責任與公司捐贈》 ............ 47
公司法總論 ................................................ 59
第一節
公司負責人與忠實義務 ...................................... 61 《專題
實質負責人》 ................................. 77
第二節
公司侵權責任.................................................... 90
第三節
經理人 .............................................................. 99
第四節
法人股東 ........................................................ 113
第三章
公司的設立與資本制度 ................................ 129
第一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 ....................................... 131
第二節
公司的資本制度 .............................................. 143
第三節
《專題
無票面金額股制度之引進》 .......... 168
《專題
減資程序》 ................................... 174
股份自由轉讓原則及股份回籠禁止原則 ........... 186
1
第四節
特別股 ............................................................. 211
第五節
股份設質 ........................................................ 230
第四章
股東會 ........................................................ 239
第一節
股東會召集程序 .............................................. 241
第二節
股東提案權 ..................................................... 278 《專題
第三節
股東會決議之方式及瑕疵 ................................ 306 《專題
第五章
股東會與董事會之權限分配》....... 289
公司經營權爭奪與假處分制度》 ... 352
董事及董事會 .............................................. 367
第一節
董事與公司間之法律關係 ................................ 369
第二節
董事之選任與解任 .......................................... 386
第三節
董事會 ............................................................ 430
第四節
董事之責任與義務 .......................................... 466
第五節
董事及董事會違法行為之救濟 ......................... 480
第六章
監察人與檢查人 .......................................... 487
第一節
監察人 ............................................................ 489
第二節
檢查人 ............................................................ 516 《專題
股東查閱權、檢查人檢查權及董事
資訊請求權》 ........................................... 519
第七章
第一節
會計制度 ........................................................ 537
第二節
員工獎勵制度 ................................................. 567
第八章
2
會計制度以及員工獎勵制度 ......................... 535
公司籌資 ..................................................... 599
第一節
發行新股 ........................................................ 601
第二節
第九章
發行公司債 ..................................................... 611
公司組織再造 .............................................. 637
第一節
公司重整 ........................................................ 639
第二節
公司解散與清算 .............................................. 657
第三節
公司合併與分割 .............................................. 670 《專題
第十章 第十一章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699 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 .............. 721 《專題
第十二章
新修正企業併購法解析》 .............. 684
有限合夥法簡介》 ........................ 746
關係企業 ................................................. 755 《專題
揭穿公司面紗原則》 ..................... 777
附錄一
107 年 8 月新法修正內容速讀 ..................... 791
附錄二
最新考題解析 .............................................. 797
附錄三
近年度司、律考題爭點索引 ......................... 839
附錄四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70 號 ........................ 841
3
289
股東會與董事會之權限分配》
第
《專題
四
決議合法性
決議拘束力
‧這裡會是答題的關鍵,也就是要分清楚哪個事項是股東會還 是董事會權限。而要弄請處這個問題,你需要知道: 公司法第 202 條所扮演的腳色。 公司法條文對於權限之分配。 ‧這裡會牽涉到的問題是,如果對於一個非屬自己權限範圍之 事項為決議,則該決議之效力為何?是是為合法? 如果涉及股東提案權的議題,那麼會有一個前提問題是:假 如不是股東會之權限範圍 事項,則股東得否就非屬股東會權 限範圍之事項提案?董事會應否列入?
‧最後一個層次的問題是,縱然股東會已經就非屬自己權限範 圍的事項為決議,則該決議是否拘束原權限所屬機關(例如 董事會)?董事會有無遵循之義務?
二、董事會與股東會權限分配之立法沿革 條文規定:
民國 90 年以前: 第 202 條:「公司業務之執行,由董事會決定之。除本法或章程規定, 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 得 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民國 90 年以後: 第 202 條:「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 項外,均 應 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修法理由】 原條文後段「……均得由董事會決議之」之「得」字易生爭執,且與前
股 東 會
權限分配
章
一、思考架構
290
段「由董事會決定之」之旨趣未盡相符,修正本條文字, 以明確劃分 股東會與董事會之職權 。
立法評釋 112: 公司法第 202 條之規定被大部分學者認為係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 分離原則之展現。依本條之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屬於公司經營 事項,應由董事會為之,而非身為所有者之股東。 通說認為,股東會和董事會之權限分配係依公司法第 202 條為 準,公司法第 193 條 113雖謂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股東會之決 議,然依據體系解釋,董事會應遵守股東會之決議的範圍,限於 「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經股東會決議之事項」 ,否則董事並無遵守義 務,縱使董事將該提案放入股東會議程並通過,該股東會決議雖 屬合法有效,但並不拘束董事會。
三、現行法及學說對於股東會及董事會職權的分類 專屬股東會決議事項: 公開發行公司轉投資限制之解除(§13Ⅱ)。 將票面金額股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156-1I)。 申請停止公開發行(§156-2I後段)。 議定董事報酬(§196Ⅰ)。 解任董事(§199Ⅱ)。 解除董事競業禁止(§209Ⅱ)。 承認會計表冊及期末盈餘分派權限(§184Ⅰ、§228Ⅰ、§230Ⅰ)。 盈餘轉增資(§240Ⅰ)。 公司私募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248-1、§356-11) 。114 112
113 114
多數學說採取此一解釋方向,如柯芳枝教授、劉連煜教授、王文宇教授、林仁光教 授、洪秀芬教授等等,詳參閱劉連煜,現代公司法,增訂十三版,頁 543~547。 公司法第 193 條第 1 項:「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 應注意者,此一議案涉及公司資金籌措,原則上均應經董事會決議,但因為是發行
291
公積轉增資或發給現金(§241Ⅰ)。
第
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267Ⅸ)。
四
變更章程(§277Ⅱ)。
章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356-13Ⅰ)。
公司法上之規定: 重大營業變更決策權( §185): 依據公司法第 185 條之規定,有關公司重大之營業變更,應先 經董事會特別決議提出議案具體內容,再交由股東會特別決議 通過。 公司合併、分割決策權( §316Ⅰ、 §317): 依據公司法第 316 條、第 317 條之規定,公司如欲為合併或 分割之決議,董事會應先就分割、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分割 計畫、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再經由股東會特別決議通 過之。 共享權限制度法理說明 116: 上 開 事 項 係 屬 董 事 會 與 股 東 會 之 共 享 權 限 ( share dresponsibility) ,兩者缺一不可。現代公司依循專業分工,由於此 類議案事涉複雜的交易考量,應藉董事之專業來把關,提案後再 交由股東會決議,否則若容許股東會逕自提案通過,公司即須接 受,可能會流於「股東民粹」 ,損及公司利益。若僅有股東會提案 表決通過,解釋上董事會不受拘束,不當然違反忠實義務。
具有股權性質之公司債,恐損及股東權益,故立法明定應經股東會決議,其實並不 單純屬於股東會專屬權限。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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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基於王文宇老師於本篇文章的分析脈絡,則除了公司法第 185、316、317 之規 定外,類似的架構應該還會有會計表冊、盈餘分派承認(§228、230)以及公司私 募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248~1)。但這裡僅處理老師於文章上有提到 的部分。 王文宇,股東會與董事會共享之權利,月旦法學教室,第 44 期,頁 24~25。
股 東 會
股東會與董事會的共享權限 115:
292
公司法上明文列舉屬董事會之權限 117: 經理人之選任與解任、競業禁止解除、報酬決定(§29Ⅰ )。 申請辦理公開發行(§156-2I前段)。 特殊類型出資(§156Ⅴ)。 股份交換(§156-3)。 員工庫藏股(§167-1Ⅰ)。 員工認股權憑證(§167-2Ⅰ)。 每季或每半年(不含期末)之盈餘分派(§228-1Ⅰ)。 員工酬勞(§235-1Ⅲ)。 公開發行公司以章程授權董事會分派現金股利(§240Ⅴ)。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透過章程授權董事會辦理以公積發給現金 (§241Ⅱ)。 發行及私募公司債(§246Ⅱ、§248-1、§356-11)。 發行新股(§266Ⅱ)。 未來修法檢討 118: 王文宇老師認為,未來應立法明文承認專屬董事會權限之事項, 以及決策制定權誰屬,因為在公司法第 202 條修正之後,董事會 經營權限增強,但公司法條文文字未若其他國家立法明確臚列出 「專屬」於董事會之權限。此外,第 202 條容易讓人誤會僅賦予 董事會業務執行權,但更重要的決策制定權卻付之闕如,因此董 事會經營權限之內涵及外延仍然相當模糊。
117
118
筆者以下所列,係公司法上賦予董事會之權限比較重要的部分。其他亦屬董事會權 限的還有查核簽證會計師之任免及報酬決定(§20Ⅲ)、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之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之權限(§128~1) 、召集股東會(§171) 、董事長、 副董事長、常務董事之選任(§208Ⅰ、Ⅱ) 、公司債催繳債款事項之決定(§254)、 公司重整之聲請(§282Ⅱ) 、簡式合併之決定(§316~2) ;除此之外,還包括先前 提過股東會與董事會共享權限當中,有關董事會提出權的部分:重大營業變更決策 之提出權(§185Ⅳ)、公司合併或分割之決策提出權(§317Ⅰ)。 王文宇,公司法論,六版,頁 373。
293
四 章
股東提案權制度中,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第 4 項「非股 東會所得決議者」應如何解釋?
第
四、相關重要爭議
原則上,依公司法第 202 條之規定,股東會所得決議之事項應僅 限於:公司法或章程有規定應經股東會決議之事項。
或是非屬「業務執行」之事項?誠有疑問。林國全老師即有提出 質疑,認為公司法第 202 條當中所謂「公司業務之執行」 ,意義為 何?是否只要是本法未規定之事項,一概屬於公司業務之執行, 而屬於董事會之職權,非無疑義 119。股東所得決議之議案究竟有 無包含其他董事會無遵循義務之股東會決議?可惜的是,民國 107 年 8 月修法,仍然未能釐清「公司業務之執行」之意義以及 股東所得決議事項之範圍疑義 120。 至於有關「無拘束力之建議性提案」之部分: 王文宇老師指出,若法條明文屬於董事會權限之事項,解釋上 應屬其專屬權限,非股東會所得議決。不過美國法實務發展可 供參考,在美國,縱使股東提案屬公司日常營運事項,但只要 提案係採取建議語氣,公司應盡量列為議案,以促進少數股東 間之良性溝通,並就特定議題累積一定程度之改革壓力 121。 劉連煜老師指出,如從嚴解釋股東會所得決議事項之範圍,則 恐怕有關公益性議題(例如公司應注意環保、污染問題、多僱 用殘障人士)均會遭到排除,其結果將導致股東間無法交流意 見、凝聚共識,並進一步督促公司善盡社會責任。是以,學者 認為可參考美國法上「無拘束力之建議性提案」概念,寬認此 類議案之提出。民國 107 年 8 月修法增訂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119
120
121
林國全,章定股東會決議事項,月旦法學教室,第 56 期,頁 25。林老師進一步舉 例指出,例如公司法第 182 條第 2 項中之股東會議事規則的訂定,公司法並未規定 應由股東會決議,故似為董事會之職權。然而應反思者為,股東會議事規則關係股 東權益甚大,如股東從訂定到修改均無從置喙,並不合理。 方嘉麟、曾宛如,強化公司治理,月旦法學雜誌,第 275 期,頁 23~24。學者另外 指出,未來或許可以考慮於無拘束董事會之股東提案,導入使用者付費之概念。 王文宇,公司法論,六版,頁 389~390。不過,議案通過之後,是否代表具有拘束 董事會之效力,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
股 東 會
然而,有無存在「中間的」議決事項?或是法未明文事項?又甚
294
第 5 項,已將此概念明文化 122。
股東提案權與股東會通過「非專屬股東會權限」議案之 效力 123? 縱使議案係董事會之權限,或非專屬股東會之權限,股東會仍有 決議權: 學者認為,公司法第 202 條之修正,應解釋為係擴張並確立董事 會對非專屬決議事項的「決定權」 ,而非削減股東會對該等事項之 124 「決議權」 ;股東會仍得對非專屬事項作成合法、有效之決議, 只是該決議之結果不拘束公司,僅具有建議性質,不能遽認該次 股東會決議違反法令而為無效。如此解釋,始能體現股東會作為 決定公司總意機關之公司法基本理念 125。 股東會決議仍為合法有效,但未必拘束董事會: 如屬公益性無拘束力的股東提案,或是股東所提建議董事會之建 議案,董事會可將該股東會決議內容作為業務執行之參考,但董 事會依法並無遵守之義務 126。易言之,議案本身仍屬合法有效, 但並無拘束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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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連煜,公司社會責任理論與股東提案權,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93 期,頁 204 ~207;劉連煜,現代公司法,增訂十三版,頁 389~390。 請注意,股東提案的方式有二,一是行使股東提案權來提案,二是藉由臨時動議提 案。這兩者的討論都是一樣的邏輯。 可茲比較者,在公司法第 202 條修正前,董事會就非專屬權限事項有「決議權」, 然股東會握有最終的「決定權」,董事會如不遵照股東會之決議,因而造成公司損 害,應負擔公司法第 193 條第 1 項之損害賠償責任。 邵慶平,股東會權限與股東提案權,月旦法學教室,第 63 期,頁 25。邵慶平老師 在本篇文章中認為對於「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應採狹義解釋,並進一步討論股東 會對於非專屬事項之決議效力有無拘束董事會的問題;至於若非屬股東會權限事 項,董事會列入或不列為議案是否合法,邵老師並未清楚交待,不過從本篇文章的 結論,應該可以推知邵老師是認為該等事項應寬認列為議案的,即使通過也只有建 議性質效力(否則如果董事會可以選擇不列入,就不會有股東會決議效力是否拘束 董事會的問題!)。 劉連煜,現代公司法,增訂十三版,頁 389~390、543~544。
295
案是否通過,尚須等待股東會之召開、表決,故公司如嗣後已 將召集股東臨時會之事由列於該次股東臨時會之開會通知,並 無突襲之問題。 公司法第 202 條雖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 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股東會決議 責由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討論改選董監事議案並非業務之執 行,而係涉及股東權益之事項,非可由董事會決議行之,無公 司法第 202 條適用。 學說見解 128: 本案屬非專屬決議事項,股東會亦可為決議,但董事會可為最終 決定: 實務見解以公司法第 202 條作為判斷依據,但如何區分「業務 執行」和「非業務執行」,解釋上將滋生更多困擾。 應認為董事會和股東會對於非專屬決議事項均得為合法、有效 的決議,如此解釋始能符合股東會作為決定公司總意之機關的 法制設計。但兩者如有衝突時,股東會之決議並不拘束董事會,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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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2000 號判決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五項規定……並未將「股東臨時會之召集」列入限制事 由,對於股東臨時會之會議內容及該議案是否通過,均尚須等待股東臨時會之召 開、表決後方能定論;何況股東臨時會之召開往往事出突然、必要,而非事前所得 預見,故實際上亦難想像於股東常會召集通知書中即將股東臨時會召開事由列舉載 明。……董事會執行系爭股東會決議,召開股東臨時會,將系爭股東會臨時動議提 案所列之事由,列為股東臨時會之召集事由,再由股東臨時會討論,並無突襲之問 題,不違反前開規定。……本院按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是以董事會決議之 範圍僅限於業務之執行,涉及股東權益之事項,非可由董事會決議行之。本件系爭 股東會決議,責由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討論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非屬被上訴 人公司業務之執行,並無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之適用。 邵慶平,股東會決議召開股東臨時會,月旦法學教室,第 130 期,頁 30~32。
股 東 會
「召開股東臨時會」議案並非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事項,且議
章
此議案非屬公司業務執行,而係涉及股東權益,故肯認股東可提 出:
四
實務見解 127:
第
股東會決議得否提出臨時動議,建請董事會召開股東臨 時會討論改選董監事議案?
296
董事仍應依其對公司之忠實義務、注意義務,妥適作成是否召 開股東臨時會之決定。
股東會得否修章擴權?其修改章程之界限為何 129? 股東會得透過章程擴權,但不能及於法定專屬於董事會之權限,理 由在於: 公司法第 202 條修正後,股東會屬於「權限受限機關」 ,股東會所 得決議事項除公司法明文專屬股東會決議事項外,尚包括章程規 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故股東會得藉由修改章程擴權,將法 定專屬股東會決議以外之事項,納為應經股東會決議事項。 然而,修改章程仍有其界限,若謂股東會得藉修章無限制的擴權、 復權,將喪失修正公司法第 202 條之立法意旨。股東會修章擴權的 範圍,以本法明定屬於董事會之權限為界限,若公司法已明文為董 事會之權限,則股東會不得修改章程改為須經股東會決議事項。
董事會得否將其權限範圍內之事項交由股東會決議?
【設例】 甲公司之董事長 A 於民國 99 年 5 月未經董事會之決議,將甲公司所持有 之乙公司股份以低價售予丙公司,造成甲公司受有 2000 萬之損害。乙公 司、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己公司、辛公司、壬公司均係甲公司之法 人股東,A 為丙、戊、壬三間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以及己公司之監察人,A 之子 B 擔任己公司之董事長,除此之外,丁公司及辛公司之董監由丙、戊 公司指派,戊公司之董監由丙、丁公司指派,己公司其餘董監由辛公司指 派。A 於 100 年 10 月份主導甲公司董事會,決議追認上開交易,乙公司 為首之集團大表不滿,乙於請求甲公司監察人對 A 提出訴訟未果後,以 自己為名義對 A 提出損害賠償訴訟;其後,102 年 5 月甲公司召開股東常 會,表定議案其中之一為追認 99 年 5 月份之股份交易案,丁公司復提出 臨時動議,請求甲公司於上開損害賠償訴訟中為董事長 A 訴訟參加,該 二議案僅丙公司迴避表決,其餘丁、戊、己、辛、壬公司均未迴避表決, 該二議案最終均通過。 129
林國全,章定股東會決議事項,月旦法學教室,第 56 期,頁 25。
297
四 章
學者認為,依據公司法第 206 條第 2 項之規定,董事應揭露其交 易之利害關係,供其他董事判斷;縱使本案發生於公司法第 206 條第 2 項增訂之前,本諸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忠實義務亦可導出
第
上開追認交易之董事會決議,有無違法之處?
董事之揭露利害關係義務 130。
上開追認交易之股東會決議,有無違法之處?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2719 號判決 按公司法基於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之原則,於第二百零二條規 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 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故凡非經法律或於章程規定屬股東 會權限之公司業務執行事項,皆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不因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 股東會之決議」 ,而有不同。又 股東會係由公司所有者組成,董
事會就其權限事項,決議交由股東會決定時,乃將其權限事 項委由股東會以決議行之,尚非法之所禁。……再按法人股東 對於股東會決議事項是否有「自身」利害關係,應以該法人股東而 非其代表人為認定之標準,概因該代表人本身並不具有股東身分使 然。原審認定友隆等五公司之代表人,就二議案並無自身利害關係, 無須迴避表決,而無決議方法違法可言,仍無違誤。 學說見解-多數學說對上開實務均採取批判態度: 劉連煜老師見解 131: 學者並不認同上述最高法院採取之「授權說」 。蓋該股東會決 議仍為合法有效,惟此種見解顯有讓董事會推卸責任之可 能,藉由董事會授權股東會以合法化董事會可能已存在之瑕 疵或甚至違法之決議行為。其認為,該股東會決議仍然僅為 建議案性質,董事會及執行董事無遵守之義務,最終責任仍 在董事會,如此見解始能貫徹公開發行公司企業所有與企業 130
131
曾宛如,公司參加代位訴訟與表決權迴避行使之適用:兼論股東會與董事會權限劃 分-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一九號民事判決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一○二年度抗字第二三七號民事裁定之評析,月旦裁判時報,第 39 期,頁 27~28。 劉連煜,現代公司法,增訂十三版,頁 544。
股 東 會
實務見解-法律並未禁止,並無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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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分離原則及董事會中心主義之趨勢。 曾宛如老師見解 132: 依我國公司法第 202 條之規定可知,股東會與董事會之權限 分配仍應交由章程決定,股東會優位主義或董事會優位主義 僅為政策選擇問題,在我國引進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章節 後,擴大了股東章程自治的空間。是故,若章程並未特別規 定董事會得授權予股東會,則董事會不得將其權限事項或已 完成之交易交由股東會追認,否則將破壞權限劃分,亦可能 發生董事企圖透過股東會漂白董事應負擔責任之情形。 此外,實務見解過度限縮公司法第 178 條之適用,忽略了系 爭案件中綿密的關係企業網絡,以及法人股東間具體之控制 關係;實則,在本案中,參與交易之董事長 A 為丙、戊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亦為己公司董事長之母親,A 如能控制丙、 戊公司,自能控制丁公司及辛公司董監事之指派,此外,A 分別擔任本案股份交易中之甲公司與丙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涉及自我交易,應屬高度管制之行為。 邵慶平老師見解 133: 學者認為,公司法第 202 條之修正,應解釋為係擴張並確立 董事會對非專屬決議事項的「決定權」 ,而非削減股東會對該 等事項之「決議權」 。股東會仍得對非專屬事項作成合法、有 效之決議,只是該決議之結果不拘束公司,僅具有建議性質, 不能遽認該次股東會決議違反法令而為無效。然而,董事仍 應依其對公司之忠實義務、注意義務,審慎判斷是否依股東 會決議之結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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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自曾宛如,公司參加代位訴訟與表決權迴避行使之適用:兼論股東會與董事會 權限劃分-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一九號民事判決與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一○二年度抗字第二三七號民事裁定之評析,月旦裁判時報,第 39 期, 頁 23~29。 關於股東會決議之範疇,王文宇老師也有分析類似問題,即企業自治究竟有無界 限?其認為,基於契約連鎖理論及契約自由,任意規定係為補充公司契約之不完 整,然而強行規定係為保護公益,為匡正市場而設,例如公司負責人之受託義務 (即忠實義務)係一強行規定,不允許股東以事後承認之方式選擇排除之,詳參 王文宇,公司法論,六版,頁 23~28。 邵慶平,股東會決議權限之解釋-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一九號民事判 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36 期,頁 21~23。
299
章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抗字第 168 號裁定
四
實務見解:
第
甲公司得否就乙公司對 A 之訴訟為訴訟參加?
按公司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為公司對董事 提起之訴訟,係股東主張並行使公司對董事之權利, 公司雖為訴
此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存否之爭執,因訴訟之結果而受影響,公司為 輔助為被告之董事參加訴訟,於程序上仍有參加之利益。 學說見解: 學者肯認上開裁定之結論,為避免少數股東藉代位訴訟勒索 董事或公司,准許公司參加訴訟為一可行之配套措施;惟亦 須顧及本案之程序正義,多數股東使用臨時動議突襲股東, 且亦有部分有利害關係之股東並未迴避表決導致決議通過, 此一結果,恐更加侵害少數股東之權益 134。 除此之外,高等法院之見解亦頗值參考,公司在部分訴訟類 型中為顧全企業形象期待董事勝訴(如公司經營權之爭、公 害責任、製造物責任等等) ,或者少數股東所提基礎事實涉及 公司意思決定,攸關經營判斷法則之適用與否,為鼓勵董事 勇於任事,此與董事執行業務難謂無關,應肯認公司得為董 事之利益為訴訟參加;就「公司是否為董事訴訟參加」一事, 應係董事會之權限事項,縱使大部分股東決議公司應為董事 為訴訟參加,惟董事會成員仍得本於其信賴義務決定是否為 董事為訴訟參加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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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宛如,公司參加代位訴訟與表決權迴避行使之適用:兼論股東會與董事會權限劃 分-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一九號民事判決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一○二年度抗字第二三七號民事裁定之評析,月旦裁判時報,第 39 期,頁 29~30。 邵慶平,股東會決議權限之解釋-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一九號民事判 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36 期,頁 23~24。另可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2 年抗 字 237 號裁定。
股 東 會
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當事人,惟其既非原告或被告,就該訴訟 自屬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公司與為原告之股東間對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