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用守則 ........................................................ 前 1
前言 第一章
公司法總論 .................................................. 1
請特別注意,本書之總論部份分成兩大塊,與法條編排 體系的總則稍有不同。本書的總論包含公司法法條總則 以及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法條的基本介紹。 在第一章當中,公司之分類、公司之名稱以及公司之權 利能力均為公司法基本概念,並不會太難。另外,各種 公司之規定的比較需要特別注意,此部份最有機會出現 在司律考試的一試選擇題。 第一節
公司的分類 ......................................................... 3
第二節
各種公司之基本規定 ......................................... 14 《專題
有限合夥法簡介》 .......................... 37
第三節
公司的名稱與設立 ............................................. 46
第四節
公司的權利能力 ................................................ 62 《專題
第二章
公司捐贈法律問題研究》 ................ 71
公司法總論 ................................................ 77
本章承接總論部份,主要是介紹各種公司負責人,以及其 契約責任及侵權責任。英美法的忠實義務雖非我國法,但 是考試上必須借重比較法的內涵加以參輔;新修正的實質 負責人在近年司律考試相當熱門,務必加以熟讀! 第一節
公司負責人與忠實義務 ...................................... 79 《專題
實質負責人》 ................................. 94
1
第二節
公司侵權責任 ................................................. 107
第三節
經理人 ............................................................. 116
第四節
法人股東 ........................................................ 128
第三章
公司的設立與資本制度 ................................ 145
本章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基本概念,包含公司設立、資本 三原則、股份自由轉讓原則、股份回籠禁止原則等等, 均為公司法當中的核心概念。本章較注重概念理解,出 題雖然不常直接從本章出題,但是往後各章節的概念均 與本章所介紹的原理原則息息相關。另外,特別股之發 行和股份設質近來出題機率很高,千萬別忽略了! 第一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 ....................................... 147
第二節
公司的資本制度 .............................................. 160 《專題
減資程序》 .................................. 185
第三節
股份自由轉讓原則及股份回籠禁止原則 ........... 196
第四節
特別股 ............................................................ 222
第五節
股份設質 ........................................................ 234
第四章
股東會 ........................................................ 243
本章與第五章向來為出題的大熱門區域,文章多、實務見 解多、學說爭議也多,股東會召集、召集事由、股東會出 席方式、股東提案權以及各種股東會決議瑕疵之效力等 等,考點非常多。近來實務有關股東會決議效力、股東會 與董事會權限分配的議題又熱了起來,請同學多加留意。 第一節
股東會召集程序 .............................................. 245
第二節
股東提案權 ..................................................... 277 《專題
2
股東會與董事會之權限分配》....... 287
第三節
股東會決議之方式及瑕疵 ................................ 302 《專題
第五章
公司經營權爭奪與假處分制度》 ... 344
董事及董事會 .............................................. 357
本章和前一章向來為兵家必爭之地,但也因為考點太過 龐雜,準備起來會非常辛苦。大凡董事任期、董事報酬、 董事資格、董事選任方式、董事解任事由、董事會決議 瑕疵效力、董事長之代表、董事長職務代理、董事會之 義務、股東代表訴訟,均有相當豐富的學說見解與實務 見解,讀者千萬不要放掉任何一個環節! 第一節
董事與公司間之法律關係 ................................ 359
第二節
董事之選任與解任 ........................................... 374
第三節
董事會 ............................................................ 412
第四節
董事之責任與義務 ........................................... 446
第五節
董事及董事會違法行為之救濟 ......................... 459
第六章
監察人與檢查人 .......................................... 465
來到第六章,可以稍微喘喘息!讀者在本章須先理解監 察人與董事地位上以及行使職權上的差異,其餘的部 份,很多董事會上面理解到的觀念都可以直接套上去。 此外,與公司董事交易的部份近年來為熱門考點,這部 份考出來務必要掌握住。本章最後還有一個專題,完整 收錄股東查閱權、檢查人檢查權以及董事資訊請求權之 相關學說討論,請各位務必精讀! 第一節
監察人 ............................................................ 467
第二節
檢查人 ............................................................ 493 《專題
股東查閱權、檢查人檢查權及董事
資訊請求權》 ........................................... 496
3
第七章
會計制度以及員工獎勵制度 ......................... 509
會計制度是準備公司法中比較痛苦的一個章節,因為這部 份如果完全沒有會計方面的概念會比較辛苦一點。重點請 擺在盈餘如何發、發多少、流程是什麼,還有能發現金還 是發股票,公司法第 241 條近年也有修正,若針對此部份 出題並不意外。此外,建業股息及員工獎勵制度的比較為 傳統老爭點,新修正的員工限制型股票、員工酬勞都應該 特別留意! 第一節
會計制度 ......................................................... 511
第二節
員工獎勵制度 ................................................. 538
第八章
公司籌資 ..................................................... 569
來到第八章,開始進入較為冷門的章節,不過這個地方有 很多是前面提到的概念再複習,最主要需要特別留意違法 發行新股之效力、各種籌資方式的決議門檻、適用公司類 型以及其特殊發行限制條件等等。 第一節
發行新股 ........................................................ 571
第二節
發行公司債 ..................................................... 582
第九章
公司組織再造 .............................................. 605
公司重整、公司清算向來都不是司律實例題考試的重點, 但是在第一試選擇題之下,卻很可能考,因為考法條內容 不容易出現爭議,所以本書側重於介紹重要法條以及整個 程序的流程,帶大家把整個程序跑一遍。此外,公司合併、 分割是本章較為重要的部份,其決議門檻、股份收買請求 權為歷來考試重點。最後是新修正的企業併購法,修正幅 度頗鉅,請大家先跟著筆者整理的脈絡理解修法的梗概。
4
第一節
公司重整 ........................................................ 607
第二節
公司解散與清算 .............................................. 625
第三節
公司合併與分割 .............................................. 638 《專題
第十章
新修正企業併購法解析》 .............. 652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667
民國 104 年新增訂的章節,因為算是特殊規定之專章, 怕同學體系上錯亂,所以獨立出來一個章節來介紹。在 這個章節中,最重要的就是比較與原本股份有限公司規 範上的差異,可以從出資方式、股份自由轉讓、股東會 議進行、籌資方式等層面出發,看看有那些突破。最後 筆者也整理了學說對於新修正法制的評論,比較多是實 務運作上的細節,或是立法論上的建議,有印象即可。
關係企業 ................................................. 691
第十一章
最後的最後,終於快結束了!來到關係企業代表整部公 司法都快要讀完囉~在這個章節中,傳統爭點上需要掌 握的是關係企業的認定與請求權基礎的考法;不過近來 公司法修正頗鉅,新出題的方向要留意的是跟忠實義 務、實質負責人、公司法人格否認等規定的連結,也算 是比較進階的考法,請留意! 《專題
揭穿公司面紗原則(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 712
附錄一
公司法新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章節立法 理由 ............................................................ 723
附錄二
最新實務見解 .............................................. 732
附錄三
106 年度最新考題解析 ................................ 790
5
第一章
公司法總論
►公司的分類 ◎各種公司基本性質 ◎公司章程記載事項之類型 ◎外國法人之承認與認許
►各種公司之基本規定 ◎須注意從各種類型公司性質出發,理解規範上差異之處。可從 出資標的、業務執行機關與方式、監督機關與方式、公司代表 機關、決議門檻等角度切入。 ◎有限公司立法建議 ◎有限合夥法之立法重點
►公司的名稱與設立 ◎公司名稱之使用限制 ◎公司登記事項之效力 ◎公權力之各種監督手段 ◎公司法第 9 條資本不實規範評析
►公司的權利能力 ◎轉投資之限制內容;公司得否為隱名事業之合夥人? ◎貸款之限制內容;違法貸與資金之效力? ◎保證之限制內容;評價上應與保證、貸款適用相同規範之類型。
★專題:公司捐贈法律問題研究
002
003
第
公司的分類
條文規定(§2): 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 任之公司。 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 責任之公司。 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 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 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 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依據本條規定,就只有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適用公司法之規定,至於獨資商號、合夥就和公司法無關囉!至於證券 交易法則是針對有為公開發行行為或是自願成為公開發行狀態之股份 有限公司特別設計的,但也只有在證券交易法有異於公司法規定時,才 會優先適用證券交易法,如果證券交易法並未特別規定,則仍應回歸適 用公司法。
公 司 法 總 論
一、公司法上之分類
章
第一節
公司法總論
一
第一章
004
公司法上四種公司之家數: 公司登記現有家數以及資本總額 1 家數:12(家)
無限公司
資本額:322(新台幣百萬元) 家數:9(家)
兩合公司
資本額:55(新台幣百萬元) 家數:520,961(家)
有限公司
資本額:2,532,718(新台幣百萬元)
股份有限公司
家數:164,392(家) 2 資本額:20,579,180(新台幣百萬元)
二、學理上的分類 人合性質公司(無限公司): 定義: 公司之經濟活動著重股東之個人條件,公司之信用基礎在於股東 之資力、信用,而非公司之資產。股東對於公司債務負擔連帶無 限清償責任,若公司債權人對於公司資產取償後仍有不足,得請 求股東負擔連帶清償責任。 特色: 股東出資移轉困難: 例如公司法第 55 條規定:「股東非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不 得以自己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在無限公司當中,轉讓出資之門檻相當高,須經其他全體股東 之同意,始得轉讓持股。 經營與所有合一: 例如公司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 「各股東均有執行業務之權利, 而負其義務。但章程中訂定由股東中之一人或數人執行業務 者,從其訂定。」 1 2
統計資料係至 2017 年 8 月底,資料來源:經濟部網站。 股份有限公司當中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有 796 家。
005
第 一
在無限公司中,公司之所有者(股東)原則上均有執行業務之 權利,故此時經營和所有呈現合一之狀態。 合夥性質較為濃厚:
資合性質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3: 定義: 公司之經濟活動著重公司資產多寡,不重視股東個人條件。股東 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有限責任。公司債權人僅能對公司 資產取償,如有不足,不得再向股東請求負責。 特色: 股東地位移轉容易: 公司法第 163 條第 1 項規定: 「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 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則上不得限制股東轉讓股份,此點相較 於人合性質公司自由許多。越往資合性質公司靠近的公司,其 股份轉讓之限制會越來越小。 經營與所有分離: 例如公司法第 192 條第 1 項規定: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 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為公司之經營者,然卻未必須由該公 司之股東擔任,僅需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如由非股東之 人擔任董事,此時公司之經營與所有呈現分離之狀態。 法人性質較為濃厚: 例如公司法第 154 條第 1 項規定: 「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 3
惟須注意,民國 104 年公司法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章節,性質和原本股份有限公司 之規定迥異,此部分所指的股份有限公司係指非閉鎖性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法 總 論
在無限公司中,當公司資產不足清償時,需由股東以自己之資 產清償公司債務,和合夥(民§681)極為類似。
章
例如公司法第 60 條規定:「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由股東 負連帶清償之責。」
006
二項規定外,以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原則上僅需負擔有限責任,公司所負 擔之權利義務歸該法人所有,和個別股東無涉。
中間性質公司: 定義: 介於人合公司與資合公司之間 4。 分類: 中間偏人合:兩合公司。 中間偏資合:有限公司。
三、本公司與分公司 本公司: 公司法第 3 條第 2 項前段: 「本法所稱本公司,為公司依法首先設立, 以管轄全部組織之總機構。」
分公司: 條文規定: 公司法第 3 條第 2 項後段: 「所稱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 機構。」 公司法第 130 條第 1 項第 1 款: 「左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 者,不生效力:一、分公司之設立。」 特色: 獨立的營業行為 5。 4
5
所謂的中間性質,代表該類型之公司並非全然偏向資合或是人合色彩,然性質卻介於 兩者之間。越往資合色彩靠近的,其特色會和股份有限公司越像;越往人合色彩靠近 的,其特色會和無限公司越像。 經濟部 71 年商字第 01539 號函(71.1.15) 查公司之分支機構若無營業行為,僅在他地區設置服務中心或辦事處而不須辦理分公 司者,除外國公司指派代表人設置辦事處,應依公司法第三八六條申請指派代表人報 備,應由本部辦理外,該分支機構名稱毋須報部查核。
007
章
不具有獨立法人格,不能成為權利義務主體。
一
說明:
第
獨立的會計帳冊 6。
分公司就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有當事人能力7。分公司可以以 自己名義起訴、應訴,但本公司之訴訟實施權並不因此而消失8。
-分公司與公司章程記載事項 分公司 vs.子公司: 「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不具獨立法人格;而「子公 司」係指公司之「資本」或「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一定比例或程度 為他公司(母公司)所持有或控制,即公司法第六章之一的關係企業章 所規定的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惟子公司仍係 一具有獨立法人格、 具有權利能力之公司 ,此係與分公司最大之不同。
公司章程之記載事項: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章程中如未記載此事項,該章程為無效。例如公司法第 129 條所列各款。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章程中未記載此事項,章程仍為有效,僅不生該記載事項之效力。例
簡言之,本實務見解認為,如分支機構無營業行為,僅須設置辦事處或服務中心; 若有營業行為,則應辦理分公司登記。 6
7
8
經濟部 94 年經商字第 09402156840 號函(94.10.18)(節錄) 分公司係指其會計及盈虧係於會計年度終結後歸併總機構彙算,並有主要帳簿之設置 者應辦分公司或分商號登記,如其交易係逐筆轉報總機構列帳不予劃分獨立設置主要 帳冊者,自毋庸辦理登記。 最高法院 40 年台上字第 39 號判例:「分公司係由總公司分設之獨立機構,就其業務 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時,有當事人能力。」 最高法院 66 年台上字第 3470 號判例:「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並無獨立 之財產,為謀訴訟上便利,現行判例雖從寬認分公司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有當 事人能力,但不能執此而謂關於分公司業務範圍內之事項,不得以總公司名義起訴。」
公 司 法 總 論
屬於公司章程之相對必要記載事項,非經記載於章程不生效力。 【詳見下述「概念補充」(§41Ⅰ、§101Ⅰ、§116、§130 Ⅰ) 】
008
如公司法第 130 條所列各款。 任意記載事項: 公司法無明文規定事項,凡不違反公序良俗者,均得載明於章程內, 一旦記載於章程後,即發生拘束力。例如本公司於不違反公司法規定 範圍內,將稅後盈餘的千分之一捐贈於社福機構。
四、本國公司與外國公司 本國公司: 依我國公司法組織、設立、登記,並享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公司。
外國公司: 要件(§4): 以營利為目的。 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 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 。 學者認為 9,要件 之立法設計不當,將使得公司法第 370 條至第 386 條之部分條文無法運作,例如公司法第 373、386 條 10。 外國公司之國籍決定 11: 種類
準據法主義
住所地法主義
定義 依據法人所據以設立之法律定其國籍。依據法人住所之所在地定其國籍。 優點 判斷明確。
較符合真實,可避免規避法律之情 形發生。
過於形式,容易被利用作為規避法 此說又可分為主事務所所在地及 缺點 律或產生虛偽之登記,例如有心人 業務中心地兩大類,但兩者均有認 士將故意選擇賦稅較低或規範較寬 定標準不明確之疑慮。前者可能導 9 10
11
林國全,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月旦法學教室,第 14 期,頁 26~27。 林國全老師所謂的無法運作是什麼意思呢?假如以公司法第 4 條作為認定「外國公司」 之依據,則可能導致公司法第 386 條無適用對象。因為依據公司法第 386 條之條文文 義,該條之適用對象為外國公司,且未於中華民國境內營業。問題在於,外國公司若 貫徹公司法第 4 條之定義,則該未於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自始不會適用公司法第 386 條,所以林國全老師才會說,現行法之要件設計將導致部分條文無法運作,因為 自始就無法該當「外國公司」。 整理自林國全,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月旦法學教室,第 14 期,頁 26。
009
→通說採取準據法主義 12。
章
權利能力: 一般權利能力
特別權利能力
定義
外國法人一般得為法律上權利 主體之地位,並得依法律從事各 項法律行為之能力,僅需外國法 人依其本國法設立即可獲得。
外國法人就某些法律行為,需於 符合內國法律規定條件時,亦即 經過內國之「認許」,方得獲得 之權利能力。
外國公司一旦成立,即可能產生 各種事實上之交易行為,若不承 立法意旨 認則對於當事人、交易安全以及 現實均有背離。
內國為了保障內國人民之權益 及社會利益,必須對外國法人在 內國得享有之權利能力加以適 當限制。
行為範例 訴訟適格、訂約、偶為法律行為。 經常性、持續性之業務活動。 學者通說認為, 經內國承認之外國法人將取得一般權利能力; 經內國認許之外國法人將取得特別權利能力。兩相對照現行法 之規定實有謬誤。 外國法人之承認與認許(現行法規定): 經內國認許之外國法人將取得一般權利能力: 依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1、12 條 13之規定,經內國認許之外國 法人僅取得一般權利能力。公司法第 375 條亦規定經認許後, 法律上之權利義務及主管機關之管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 中華民國公司同(§375)。 學者認為,現行立法有誤,民法總則施行法條文中的「認許」 應正名為「承認」 ,不得否認外國法人存在之既存事實,進而否 定其法人格存在;現行法條文字使用「認許」過於昧於現實,
13
劉連煜,現代公司法,增訂十二版,頁 64~65。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1 條:「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不認許其成立。」;民法總 則施行法第 12 條第 1 項: 「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於法令限制內,與同種類之我國法人 有同一之權利能力。」依據民總施行法之規定,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僅具有一般權利 能力;反面而言,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不具有一般權利能力,若然,則未經認許之 外國人為日常交易行為時,其法律行為之效力大有疑義。
公 司 法 總 論
分類
12
一
致發起人於章程為不實之記載;後 者之認定更為不易。
第
鬆之國家用以規避法律。
010
將有害交易安全,損害內國人民利益 14。 公司法規定認許之要件: 在其本國已設立登記並營業(§371Ⅰ)。 未符合不予認許之消極要件(§373): 其目的或業務違反中華民國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公司之認許事項或文件,有虛偽之情形。 得於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要件(特別權利能力): 辦理分公司登記(§371Ⅱ)。 專撥其於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372Ⅰ)。 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之訴訟代理人,該代理人 即係中華民國境內之公司負責人(§372Ⅱ)。 備置章程於訴訟及非訴訟之訴訟代理人或分公司之處所,如 有無限責任股東者,並應備置其名冊(§374Ⅰ)。 未經中華民國認許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備案;代表人須經常 留駐中華民國境內者並應設置 代表人辦事處 (§386)。
五、公開發行公司與非公開發行公司 15(此分類僅限於 股份有限公 司 中始有之) 非公開發行公司→受公司法規範。 公開發行公司→受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規範 16: 以公開方式發行股份或公司債。 依公司法第 156 條第 3 項由董事會向主管機關申請公開發行 17。
14 15 16
17
王文宇,公司法論,五版,頁 664~670。 林國全,公司法上之「發行」,月旦法學教室,第 5 期,頁 33~34。 證券交易法係針對股份有限公司中之公開發行公司為特別規範,性質上係公司法之特 別法。詳參劉連煜,現代公司法,增訂十二版,頁 5。 公司法第 156 條第 3 項:「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 行程序;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者,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 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