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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緒論 ............................................................ 001

第一章

勞動關係之演進 .............................................. 001

第二章

勞動法的概念.................................................. 005

第三章

勞動基本權 ..................................................... 006

第四章

勞動法的功能.................................................. 009

第五章

勞動法與民法之關係 ....................................... 010

第六章

勞動法法源 ..................................................... 018

第七章

勞動法的性質:公、私法之判斷 ...................... 021

第二編

本論 ............................................................ 023

第一章

總則 ............................................................... 023

第二章

勞動契約 ........................................................ 054

第三章

工資 ............................................................... 176

第四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 221

第五章

女工與童工 ..................................................... 305

第五章之一

附論

性別平等議題 ................................ 312

第六章

退休 ............................................................... 332

第七章

職業災害補償.................................................. 348

第八章

技術生 ............................................................ 376

第九章

工作規則 ........................................................ 379

1


第三編

第一章

勞資爭議的意義 .............................................. 393

第二章

爭議行為 ........................................................ 442

第四編

2

勞資爭議處理法 .......................................... 393

社會法與勞工保險條例 ................................ 461

第一章

社會國原則 ..................................................... 461

第二章

社會保險的建置原則 ....................................... 478

第三章

勞工保險條例 ................................................. 490


001

1

勞動關係之演進

勞動關係之演進 租賃勞動

團體主義時代

資訊社會時代

不自由勞動時代: 於巴比倫及希臘上古時代有大量的奴隸存在,必須利用他人勞動力 從事生產的勞動關係,日常勞動皆仰賴奴隸提供其勞動力。奴隸的 地位等於法律上的「物」 ,其地位與一般之獸力提供方式並無差異, 勞動者居於絕對的服從地位,奴隸之主人將其借貸於他人使用,奴 隸並無選擇之餘地。即使後來生活關係複雜,勞動除了仰賴奴隸之 外,還必須依賴自由人,但當時仍然多以不自由之契約形式為之, 而類似於奴隸的勞動方式: 提供勞動之自由人雖可獲得代價,但代價是以消費借貸方式受 領,然後在一定期間內以勞動力之給付清償之,在此期間內,成 為對方之債奴的一種擬制的法律關係。 自由人自願將自己降低為類似奴隸的地位,將自身借貸給他自由 人,也就是自己出借自己,並以肉身還債的一種形式。

租賃勞動時代: 在此時期,仍然存在大量奴隸,以提供生產力。但和上古時代不

黃越欽,勞動法新論,五版,頁 33~43。

勞 動 關 係 之 演 進

勞動契約時代

第 一 章

不自由勞動

1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編


002

同者,在於自由人的勞動關係,已經脫離不自由勞動時代,而踏 入自由契約的時代,即自由人為他自由人所使用時,已不復以債 奴或自己出借之方式,而是將自己的勞動力出租給對方,於是成 立勞務租賃契約。 這種勞動關係之進步在於是以兩個人格間的債權關係為基礎。但 這種自由契約的型態,在當時僅有下即勞動筋肉勞動方屬之,至 於高級勞動不適用(在當時高級勞動以無償為原則,僅以謝金方 式給付之)。

團體主義時代(日耳曼法時代):  在日耳曼法時期和羅馬法時期則完全不同,羅馬法是債權法下的 契約關係,而日耳曼法時期則強調身分上的服從關係,也就是主 僕間的忠誠關係。  日耳曼的法律關係是以人格者相互間「人的連鎖關係」為基礎, 並非建立在絕對的個人對立基礎上,因此強調的是主從間的忠勤 關係,以及上下身分的結合關係,也就是主人對家臣有保護和扶 養義務、家臣對主人有服從和勤勞義務 2 。此種身分法性格的契 約,直到十二世紀才逐漸轉化為債權契約。 日耳曼並無對於勞動卑下的厭惡思想,反而視其為對其長上服務 忠勤的表現,甚至認為是一種名譽之事。

僱傭契約時代: 受法國大革命之影響,勞動關係有顯著的進展。 十八世紀自然法思想認為對人全面支配關係乃是一種反人倫關 係,要求將一切對人羈束、壓迫的法律制度予以撤廢,恢復人類 2

像是日本最盛行的企業文化:「年功序列制」,強調工作者的「年資」和「職位」來訂 定薪資標準,再搭配終身僱用,特別強調企業員工對於企業的「忠誠」 、 「認同」和「歸 屬感」,其實也是受到戰國時期強調家臣、家僕身分關係的影響。令筆者最印象深刻 的案例就是 2014 年諾貝爾獎得主,中村修二先生,因為他和其他兩人共同發明藍光 LED。1993 年,當時他任職於日本的日亞化學公司,他發明了提高 LED 藍光亮度的 專利技術,此技術的發明為公司賺進了千億日圓,但據說他只拿到公司 2 萬日圓的獎 金!很誇張吧?但中村修二拿到這筆獎金還有因為發明而加薪升職時,當時他還很開 心呢,認為這是他的「分內工作」 ,最後他因故離開公司前往美國教書,在 2001 年對 公司提出了發明獎金報酬的訴訟(原因是公司先告他洩密) ,在 2005 年雙方以 8 億日 圓和解收場(中村修二原本要求 200 億日圓的專利報酬) 。中村修二先生就說: 「我認 為公司和員工之間的關係,就好像是囂張跋扈的國王和唯唯諾諾的家臣一樣。因為公 司如同國王一般掌握著眾人的生殺大權,所以身為家臣的員工為了生活著想,只能拼 命打躬作揖。員工們面對不合理的要求,就只好任由公司宰割。」 (資料來源, 《去做 狂野的夢:反抗、戰鬥、單刀直入,中村修二的職場哲學》)


003

此勞務關係始正式與借貸、租賃觀念分離,在債權法上取得獨立 之地位。

人格之絕對,於是在法律上產生 「 全然自由地對等的人格者間之 契約關係 」 思想,勞動關係亦承其一貫理論,逐漸喪失其身分要 素。逐成為兩個人格者間勞務與報酬交換關係。

勞動契約時代:

受僱人對雇主既有從屬關係,其勞動力之提供,事實上即成為人 格本身的從屬。此種在債權要素外,尚包括身分要素的不對等人 格間的 「 人之關係 」,即所謂勞動契約關係。  勞動契約時代的特色: 國家制定勞動保護法規,課雇主對國家所負之公法上義務,以 保護勞動者。 將勞動契約關係社會化,制定代表高度社會意義的勞動契約法。 利用團體協約使勞資雙方由對立進而合作;以協約自治處理勞 資問題。 實行社會保險政策,將勞動損害賠償轉變成一種強制分擔危險 的保險制度。 設立勞動法庭,循特殊司法途徑防止勞資衝突可能引起的社會 問題。

資訊社會時代: 揚棄意識形態的枷鎖: 以合作為本質的勞資關係體系逐漸形成。 以社會安全體系為基礎: 藉由社會法所建立之社會安全網,成為普遍發展趨勢,最重要的 里程碑是國際勞工組織 1952 年的社會安全最低基準公約。

勞 動 關 係 之 演 進

自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以來,遂進入具有社會色彩的勞動契約 時代。

第 一 章

在勞動關係成為債權上特有型態之後,勞動力與報酬成為交易對 價,故整個十八世紀及十九世紀前半的勞務關係均以此構成,當 事人一方提供勞務,他方負對待給付之提出的純然經濟價值之交 換關係外,其他概不存在。


004

經貿全球化的衝擊: 隨著全球化的發展,國內市場開始向全世界開放,過去以國內為 基礎範圍的各國勞資關係體制將遭到嚴重的挑戰,為了增進投資 環境,勞資關係也成為國際各國競爭的對象。 資訊化所造成結構性的影響: 資訊化的推進,未來將深刻的影響目前勞資關係的組成與結構。 不但工會的組織動員方式、勞資關係的遊戲規則不斷推陳出新, 甚至於在雇主和勞工的個別關係,亦即勞動契約制度上,根本的 轉變已然形成。


005

個別的勞動關係是以個別的勞動法作為勞雇間權利義務的依據,規 範個別勞工與雇主間法律關係的勞動法體系中主要以勞動契約的建 立兩者關係,契約的內容涉及締結、債務不履行及終止等。

規範集體勞動關係的法律為集體勞動法。,即由勞工組織和雇主或 雇主團體,透過團體協商之方式,簽訂書面之團體協約,構成勞工 團體和雇主或雇主團體間之債之關係 2。主要通稱為勞動三法,工會 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集體勞動法的內容在描述集體 勞動關係的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之法律。

二、我國勞動法的發展,係由個別的勞動關係走向集體的勞動 關係,但在立法的制定上,卻是相反的 3,我國於民國 17 年 6 月 9 日先制定勞資爭議處理法、依次為工會法(民國 18 年) 、民法僱傭契約(民國 18 年) 、工廠法(民國 18 年)、 。 團體協約法(民國 19 年) ,最後為勞動基準法(民國 73 年) 其他尚有:

 勞工保護法,係指立法者制定法令,將勞動關係中特定 責任,強制由雇主來負擔,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工職業或 就業環境安全。 例如: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性別工作平等法、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 勞動市場法,以促進國民就業,增進工作技能為目的。 例如:就業服務法、職業訓練法。 1 2 3

丁嘉慧,個別的勞動關係法,元照出版,頁 10,第二版。 丁嘉慧,個別的勞動關係法,元照出版,頁 5,第三版。 學說認為原因在於我國勞資關係的發展並非勞資鬥爭過程。參丁嘉慧,同前註,頁 9。

勞 動 法 的 概 念

 集體的勞動關係法:

第 二 章

 個別的勞動關係法:

一、勞動法,一般係指規範勞動關係之權利義務的法體系,而 「勞動關係」就是勞方與資方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動法又 可分為個別的勞動關係法與集體的勞動關係法 1:

勞動法的概念

第二章


006

第三章

勞動基本權

1

一、學界一般將勞動基本權稱之為「勞動三權」,即團結權、團 體交涉權和爭議權。  團結權: 勞工為維持或改善勞動條件,組織或加入勞動者團體之權利。 從積極面來看勞工有組成工會的權利、消極面則為不加入或退出工 會之權。

團體交涉權: 團體交涉權係指保障勞動者與雇主進行團體協商之權利。團體協商 乃謂,勞動者透過其代表與雇主或雇主團體對工資、工時等勞動條 件或其他勞資關係之運作,以雙方締結團體協約為目的而進行之交 涉、談判。

爭議權(團體行動權): 爭議權指勞動者為貫徹其主張,以集體的意思對雇主所採取之阻礙 業務正常營運之行為及雇主對抗之行為,例如勞資爭議處理法所規 定的罷工或杯葛等行為。爭議行為可以定位在促使勞資雙方進行團 體交涉的手段。

二、我國憲法的基礎 學界討論: 對我國現行憲法之規定而言,並未如日本憲法第 28 條 2一般,有明 文規定勞工(集體)基本權之保障,是故,我國勞動法學界對「勞 工基本權」 (或勞動三權)的憲法基礎所在之立場,向來多所分歧, 難有定論。大體而言,主要之觀點約有如下幾種: 以憲法第 14 條之「結社自由」為勞工基本權之憲法基礎者。 以憲法第 15 條之「工作權」或「工作權及生存權」作為勞工基本 權之憲法基礎者 3。

1

2 3

林良榮,我國勞動三權之發展現況與問題分析-歷史、結構與法律分析的途徑,監察 院第四屆人權保障工作研討會論文集,初版。 日本憲法第 28 條規定:「保障勞動者的團結、集體交涉以及其他集體行動的權利。」 黃越欽,勞動法新論,翰蘆出版,第五版,頁 99 以下。


007

股票上市

財產權

勞動者分紅入股

所有權 →社會化

【勞動者憲法上之基本權,引用自黃越欽,勞動法新論】

經營權 →民主化 → 勞動者參與

團結權 已就業者

協商權 爭議權

接受職業訓練之權 未就業者

接受就業服務之權 接受就業輔導之權

以憲法第 22 條作為勞工基本權之憲法基礎者。

實務見解-以憲法第 14 條結社自由權為基礎: 釋字第 373 號的解釋理由書: 「憲法第 14 條規定人民有結社之自由。 第 153 條第 1 項復規定國家為改良勞工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 應制定保護勞工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之政策。從事各種職業之勞 動者,為改善勞動條件,增進其社會及經濟地位,得組織工會,乃 現代法治國家普遍承認之勞工基本權利,亦屬憲法上開規定意旨之 所在。國家制定有關工會之法律,應於兼顧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前 提下,使勞工享有團體交涉及爭議等權利。……」顯然,釋字第 373 號的解釋是以第 14 條結社自由為勞工基本權之憲法基礎。

釋字第 373 號解釋之不同意見(採第二說): 劉鐵錚、戴東雄大法官對於勞工基本權之憲法基礎則持不同之主 張,該不同意見書指出: 「一、……至於我國憲法,雖未如德、日憲 法之有明確規定,但憲法第十四條之結社自由,第十五條之生存權、 工作權、財產權應予保障,也均提供了保護勞工,組成工會之憲法 上之亮據。所謂工人應有組織工會,藉集體力量以保障合法權益之 結社自由;所謂工作之結果須足以維持其生存,故國家應規定工資 之最低限度,同時並應准許勞動者組織工會,使藉團體力量以維護 其應得之利益;又 所謂經濟基本權,即泛指生存權、工作權與

勞 動 基 本 權

工作權

第 三 章

生存權


008

財產權之保障,其對勞動者而言,則指勞動權之保障,經濟 基本權,實即生存權。均在闡明勞動者組成工會之憲法上之 涵義。二、實際上,勞動者之結社權毋寧為其生存權之重要 部份。蓋勞動結社權與一般結社權不同,勞動結社權與團體 交涉權及爭議權(罷工),在行使上有結合之關係,在結構 上有聯繫之關係,此勞動三權,或稱勞工之集體基本權。勞 動三權在概念上雖有分別但在發揮實現其集體勞工之生存權及工作 權之功能上。則絕不可分割而任缺其一,同為保障勞工生存,維護 勞工權益之有力憑藉。不透過團結權即無以行使團體交涉權;無團 體交涉權,爭議權即無著力點。如果勞動者只有團結權,而無團體 交涉權與爭議權,則工會組織與勞工之其他聯誼性組織,將無所區 別,豈不盡失其為生存權之重大意義!又如何企盼其獲致其合理之 權益?……」

黃越欽老師之意見-非結社自由權,應屬於工作權: 大法官黃越欽於釋字第 514 號所提不同意見書中認為, 「組織工會為 工作權的問題,不論依 1966 年的聯合國決議之『經濟、社會、文化 權利國際公約』或 1961 年歐洲理事會決議之『歐洲社會憲章』,團 結權均為工作權之項目,其目的在勞動者組織工會可與雇主立

於對等地位,勞資雙方共同發揮協約自治的社會伙伴關係, 而非一般的結社自由權……工作權在消極面可透過國家對 國民提供就業訓練、就業服務、失業救濟等措施,使國民免 於失業造成社會安全上負擔。在積極面則透過團結、團體協 商、爭議等三權,使得勞動者取得與資方平等之地位,以免 在資方不斷擴大生產規模、壟斷生產工具、瓜分市場之餘, 片面決定勞動條件。」黃越欽大法官則指出團結權的意義與一般 結社自由權的差異。


009

第 四 章

勞動關係本質上是屬於民事法律關係,民事法著重「私法自治」、「契 約自由原則」 ,聽任當事人自行決定要否訂立契約,並使當事人自由決 定訂立契約的對象、彼此間的權利義務及契約訂立的方式。在私有財 產制度下,分離了資本的所有者和勞動力的所有者,另外一方面,市 場經濟又促進了以契約為基礎的資本和勞動力的結合,使勞動力逐漸 商品化。正因勞動法的基礎乃建立於「私有財產制度上」 ,為確保勞動 不會成為「商品化」,遂建立以勞動者為中心的人本法制。

一、勞動法是以維持市場經濟資本制為前提的法

勞動法的功能

第四章

二、勞動法是確保勞動者生存及其生活秩序的法

勞 動 法 的 功 能

早期勞動者的保護只是勞動者生產的保障,確保勞動力無缺,現在乃 是確保勞動者的社會經濟地位,改善其生活及地位。


010

第五章

勞動法與民法之關係

一、以僱傭契約為勞動典型契約的民法結構 1 近代民法的基本理念: 民法是以「個人主義」、「 營利主義 」、「 自由主義 」 為指導,形成 三位一體情形,衍生出所有權絕對、契約自由及過失責任主義。 私法自治成為民法最重要之精神、貫穿整部民法,尤其是以財產 法方面最為明顯。 貫徹私產制度的同時,也同時要求調和個人與社會生活秩序。 民法一方面在私法領域內建立自我制約的原則,也受到公法法規 的拘束,私法行為亦不能違法強制規定。

民法中財產法的結構與精神: 民法中的財產法,以物權和債權為兩大中心,在債權方面,現 代民法已經排除了 「 人身 」 作為物權客體的可能,以別於人身 作為權利客體的奴隸社會法律體制,但 「 人的行為 」 仍然可以 成為權利客體。

僱傭契約在民法財產法的體系中,並未因係勞務給付而受到特別 考慮,與其他以物為標的契約完全相同。 僱傭契約依民法之規定係有償、雙務契約,受僱人所給付之勞 務與買賣契約中出賣給付 「 財產所有權 」 相當,而僱用人之給 付為報酬,則與買賣契約中買受人給付價金相等。勞務在僱傭 關係中係充分商品化之交易標的。 僱傭契約既然為債權契約一種,當然受契約自由原則之規制, 並受市場法則之支配,因此僱傭契約之發生、終止,完全依契 約自由原則決定。 僱傭契約之標的為「勞務」 ,雖然可以加以商品化,並以市場法 則處理,但勞務與其所附著的勞動者身體則有不可分離的關 係,只有確立 「 勞動非商品 」 的原則,勞動契約的觀念與制度 才能真正展開,民法與勞動法也將從此處為始,分道揚鑣。

僱傭契約與勞動契約: 僱傭契約與勞動契約表面上所規範的對象都在勞務的提出與勞務 1

黃越欽,同前註 3,頁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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