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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稅法選考基礎資訊 .......................................... 001 命題大綱 ................................................................... 001 第一章 第一節

財稅法總論 ................................................. 003 稅法基本原理 ...................................................... 003

壹、稅法的意義及特徵 ............................................... 003 貳、稅法的法源 .......................................................... 032 參、財稅憲法 ............................................................. 055 肆、稅法的建制原則 ................................................... 072 伍、稅法與民法 .......................................................... 114 第二節

稅法解釋與補充 ................................................... 120

壹、稅法解釋方法與法律漏洞補充 .............................. 120 貳、實質課稅原則 ...................................................... 127 參、稅捐規避之行為 ................................................... 168

第二章 第一節

稅捐行政法 ................................................. 193 稅捐稽徵關係 ...................................................... 193

壹、稅捐之稽徵程序概說 ............................................ 193 貳、稅務之調查權行使及界限 ..................................... 201 參、稅捐之協力義務與推計課稅 ................................. 210 肆、稅捐之核課處分 ................................................... 218

1


第二節

稅捐之執行及保全 ............................................... 239

壹、稅捐執行 ............................................................. 239 貳、稅捐保全 ............................................................. 249 第三節

第三章 第一節

納稅人權利保護 ................................................... 266

稅捐處罰關係 .............................................. 277 稅捐秩序罰.......................................................... 278

壹、處罰法定主義 ...................................................... 278 貳、從新從輕原則-處罰時應適用的法律規定 ............ 279 參、種類 .................................................................... 280 肆、與處罰成立要件有關之重要問題 .......................... 289 伍、法規競合 ............................................................. 300 陸、裁罰倍數參考表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 306 第二節

稅捐刑罰 ............................................................. 313

壹、逃漏稅捐罪 .......................................................... 313 貳、違反代徵或扣繳義務罪 ........................................ 317 參、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罪 ........................................ 317 肆、負責人之處罰 ...................................................... 318 第三節

自動報繳免罰 ...................................................... 321

壹、免罰之正當化依據 ............................................... 321 貳、免罰要件 ............................................................. 321 參、免罰範圍 ............................................................. 322

第四章 第一節

2

財稅法各論 ................................................. 323 所得稅概說 ......................................................... 323


壹、所得稅負擔義務之憲法依據 ................................. 323 貳、所得稅為屬人稅 ................................................... 328 參、所得之概念 .......................................................... 333 第二節

綜合所得稅 .......................................................... 336

壹、課稅主體-自然人 ............................................... 336 貳、稅捐客體-所得 ................................................... 349 參、客體對主體之歸屬 ............................................... 361 肆、稅基-免稅額、扣除額及成本費用扣除 ................ 368 伍、稅率 .................................................................... 421 陸、減免 .................................................................... 422 柒、其他稽徵程序事項 ............................................... 427 第三節

營利事業所得稅 ................................................... 432

壹、稅捐主體-營利事業及公益團體 .......................... 432 貳、稅捐客體-營業所得 ............................................ 436 參、稅基-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扣除 ....................... 441 肆、稅率 .................................................................... 495 伍、減免-稅捐優惠及其違憲審查基準 ....................... 496 陸、兩稅合一 ............................................................. 502 柒、其他稽徵程序事項 ............................................... 508

3


001

稅法選考基礎資訊

前言

壹、命題大綱 一、財稅法總論

 財稅憲法。  稅法與民法。  節稅、避稅與逃稅。  量能原則與實質課稅。  納稅人權利保護。  事實認定稅法解釋與法律補充。

 稅捐行政法:  稅捐程序法(核課處分、協力義務、調查程序、時效、證據)。  稅捐處罰法(行為罰及漏稅罰)。  稅捐救濟法(復查、訴願、行政訴訟)。  稅捐保全及執行。

二、稅捐債務法  稅捐債務法基本問題──發生、變更、消滅。  綜合所得稅基本法理──淨所得原則、所得概念、課稅單 位、免稅及扣除額、屬人屬地主義、資本利得、就源扣繳。  營利事業所得稅基本法理──課稅主體、成本費用扣除、 稅基、稅捐優惠。

稅 法 選 考 基 礎 資 訊

 稅法基本原理:


002

貳、備註 一、附發法條包括:稅捐稽徵法、所得稅法。 二、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 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三、本命題大綱自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開始適用。

財 稅 法 空


003

財稅法總論

第一章

第一節

稅法基本原理 1

一、「稅」的定義 稅捐: 稅捐乃是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基於其課稅權,為獲得其財政收入 之目的,而無對待給付,對於一切具備法定課稅要件之人,所課徵 的一種金錢給付。

 稅捐法: 規律作為課稅權主體的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與作為經濟活動主體 的人民間的法律關係。其內容包括:  實體稅捐法律關係(稅捐債權債務關係)的稅捐實體法。  稅捐的核定徵收及稅捐債權的實現程序的稅捐程序法。  違背稅法規定之處罰的稅捐處罰法。 對於稅捐的核定等處分不服之行政救濟及行政訴訟的稅捐救濟法。

1

整理自陳清秀,《稅法總論》,元照,八版,2014 年 9 月,頁 1~7、15~25。

財 稅 法 總 論

壹、稅法的意義及特徵


004 理論上,稅捐構成要件該當時,稅捐債權即成立。而稅捐債權之實現, 尚待納稅人協力義務的履行、申報、稅捐核定,乃至後續的稅捐保全程序。 對於協力義務、繳納義務的違反,則有稅捐處罰的設計。對於核定處分抑或 行政處罰不服者,則可依序提起行政救濟。其思考流程如下圖:

財 稅 法 空 二、稅法在體系上定位 稅法學作為稅捐學的一個學科 2: 以稅捐作為探討對象的學術科目,不僅是稅法學,亦包括從經濟學 的觀點,研究稅捐問題的財政學的租稅理論,稅捐政策學的租稅理 論以及企業經濟的租稅理論。此四方面的稅捐理論應互相合作與互 相補充,茲分述如下: 稅法學的稅捐思考: 對於稅法體系化作為目的之獨立的學術領域,即稱為稅法學, 或單純稱為稅捐法。換言之,稅法學把握課稅的法律秩序,依 據憲法、基本人權、課稅權力的分配比較衡量稅法的規定,並 依法律的授權規定衡量法規性命令。 稅法學的主要課題乃是將此類法規素材加以體系化,進行稅法 的方法訓練以及正確術語的操作(符合量能原則的公正課稅), 納稅人權利的保護,稅捐罰則體系的建立及其合理化,並致力 於研究正當的課稅。  此外,稅法學也應理解稅法的制度沿革,以求從中正確了解現 行稅法規定。稅法強調稅捐負擔的分配公平,因此致力於強化 課稅的普遍性與公平性,以避免財富集中於少數人手中,以致

2

陳清秀,《稅法總論》,元照,八版,2014 年 9 月,頁 1 以下。


005

財富的目標。

影響社會的安定。因此,稅法學的研究將有助於達成平均社會

財政學的稅捐理論:

財政學的稅捐理論是以經由稅捐滿足公共財政需要為其課題,屬 於經濟學的一個領域,利用各種經濟學的分析方法,探討稅捐的 本質及任務,其機能及經濟效果等,包括研究下述問題:

稅捐在總體經濟上的作用,尤其課稅對於生產、消費、儲蓄、 投資、競爭、資本的累積等各種國民經濟活動的影響。 課稅的藝術或稽徵技術(財政社會學、財政心理學): 課稅的簡化、便宜、經濟、效率、愉快、顯著性與非顯著性。 課稅的倫理或稅捐正義以及稅捐倫理。 稅捐政策學的稅捐理論:  稅捐政策學是介於財政學與稅法學的中間位置的新興學問領 域,對於稅捐制度的整體或個別問題,綜合考慮法律上觀點、 行政的觀點、經濟的觀點等各種觀點,檢討現行制度的合理性, 或尋求什麼是合理的解決對策,以闡明應該採取何種制度為目 的。  此種理論是稅捐領域的立法學,必須利用財政學與稅法學的研 究成果。另一方面,在稅法的研究上,也有不少值得參考稅捐 政策學的研究成果的地方 3。 企業經濟的稅捐理論: 企業經濟的稅捐理論是一般企業經濟理論的一部分,其特殊的 任務在於課稅作為企業經營的影響因素加以探討,並對於稅捐 在企業經營的內部及中間過程,尤其是企業組織形態、經營規 模、企業的設立及廢止、財務調度及分配、投資、生產與營業 的競爭等,所發生的經濟上作用,加以研究。 此種稅捐理論是以現行的法令規定,行政函釋及法院實務上判 決為基礎資料,分析比較不同的交易活動方式的稅捐效果,以 發展企業經營的稅捐規劃的基礎,以達成經由法律上所容許的 3

金子宏,《租稅法》,四版,平成 4 年,頁 33。

財 稅 法 總 論

從國民經濟觀點,稅捐負擔的最適分配:


006 最少的稅負,獲得最大的利潤。因此,企業經濟的稅捐理論作 為最少稅負的理論,最好是在忠於文義的法律適用的情形,可 以獲得蓬勃發展。 至於根據法律目的的解釋、法律漏洞的填補、稅捐規避的防止 以及倫理原則的適用,則對於此種理論的發展發生妨礙作用。 由於此種交易方式的稅捐規劃,仍然應取向於現行法規範,因

財 稅 法

此,其稅捐規劃的諮詢,仍屬於法律諮詢的範圍,依律師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為律師得辦理之法律事務。 稅法學與會計學的關係: 會計學是以有關於測定企業的資本及利益的原理及技術的體系 研究為目的的學術領域,其中有關於所得稅法上課稅對象的企

業利益,亦即課稅所得的計算的原理及技術,稱為「稅務會計」 。 在課稅所得的計算上,經常基於政策及行政考量,而規定與企 業會計的原則為不同的處理,除了此種特別規定情形外,課稅 所得的計算,應以企業會計為依據。亦即各會計年度的收益及 成本費用的金額,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一般公認公證妥 當的會計處理基準)加以計算。因此,稅務會計基本上是以企 業會計為基礎,為理解稅法上各項稅務會計的規定,有關企業 會計的知識,乃是不可或缺的。 另一方面,企業會計準則不明確的部分,也透過稅捐法令及解 釋函令加以闡明及補充亦即稅務會計也發揮補充企業會計的空 白,或修正企業會計的任務。惟企業會計是以正確計算企業活 動的成果,以向股東及一般利害關係人報告為目的。而稅法上 的企業所得,是以課稅目的,基本上雖以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加 以計算,但在稅法上,基於量能課稅與稅捐政策等觀點考量也 有不將某些企業收益列入課稅所得的範圍(例如非課稅所得, 免稅所得) ,或對於某些企業的費用,不承認列為課稅所得計算 上的費用(例如罰金、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捐贈及交 際費超過一定限額時,不承認為費用或損失) ,另基於稅法的劃 一性、稽徵的便宜,或企業會計原則的抽象性等理由,在一般 所得的計算上,稅務會計未必與企業會計原則一致 4。 4

詳細部分可參考陳清秀,〈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之區別〉,《東吳公法論叢》,第 5 期,101 年 7 月,頁 403 以下。


007

的特殊資格地位,享受稅法上權利(主要為稅捐債權)負擔稅

稅法的法律關係有一方是由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以公權力主體

稅法為公法的一種:

稅法在法體系上的地位:

法上義務,因此規範稅捐的法規範整體,亦即稅法,性質上為 公法,其法規主要以維護公共利益,而非個人利益為目的。以 據加以檢驗,皆屬於公法之一環無疑。不論由稅法為財政法的 一部分,財政法包括公課法、預算法、公共財產及債務法。其 中公課法又包括稅捐法及規費及負擔金法。 稅法與其他法律領域比較,稅法特別重視內在正義的實現,經 由廣泛的法的支配(依法課稅原則) ,課稅平等原則以及法安定 性的優越意義,公權力行政(經由行政處分而非契約為行政行 為),純粹執行法律(單純適用法律),較少行政裁量(但有推 計課稅)等,表現稅法的特殊性。換言之,除了形式上的稽徵 程序以外,稅法同時表徵著量能平等原則、社會國原則等內在 正義之實踐;以往將稅法理解為有關稅捐的核課徵收的法律, 亦即為對於課稅權加以制約的法律,構成行政作用法的一部 分,此種見解較偏重稅捐行政法或稅捐程序法的層面。 今日,稅捐法乃是以稅捐債務的觀念為中心所展開的獨立法律 領域,如前所述,稅捐債務法是其他稅法開展的核心,有稅捐 債務之後,方有如何稽徵、為何處罰以及如何救濟的問題。此 種稅捐法在公法中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體系,乃是基於以下兩 點考慮:  今日稅法所規範的經濟活動,愈來愈複雜化,舉例言之,除 了傳統民法債編的買賣、贈與、租賃、物權行為以外,BOT 契 約 在 稅 法 上 如 何 定 性 ? 電 子 商 務 要 怎 麼 課 稅 5? 另 一 方 面,稅捐負擔占國民經濟上的比重與日俱增 6,不應僅單純以 確保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的收入觀點,加以規制,而有必要 反省在國民經濟體制中,稅捐的意義及其任務,觀察被課稅 的個人及企業的立場,以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及平衡,在此 5 6

記者林潔玲,〈跨境電商年銷逾 48 萬要稅〉,經濟日報,2017 年 2 月 16 日。 弔詭的是,2011 年我國稅收占 GDP 的比例只有 12.4%,比例較其他國家偏低。

財 稅 法 總 論

區辨公、私法領域所創設出的主體說、利益說、新主體說等論


008 觀點下,建構稅捐法,使其愈加複雜精緻,而有必要建立其 本身獨立的法律體系和解釋理論。  其次,稅捐法廣泛建立在「量能課稅」的基礎原則上。此一 量能課稅原則促使稅法成為一個獨自的取向於體系化及合目 的的統一體,而具備特殊的合於體系的用語,並成為一個獨 立的法律領域。像所得、財產、銷售、貨物等術語,為稅法

財 稅 法

的特殊用語,在大部分其他行政法的領域,並不多見,而且 稅法上的各種問題,也不是借助於一般行政法的理論所能解 決,也無庸加以解決。 稅法與民法:

私法所規範的對象是個人或企業的經濟活動、其經營活動的成 果、各種收入或是其他足以推測納稅能力的事實,這些事實乃 為稅法把握作為課稅的對象。比較簡略的說,稅法即是對私法 運作的結果,做經濟上的評價;且由於稅法理論的發展較晚, 經常借用私法的構成要件或概念,作為稅法的構成要件的一部 分,因此稅法與民法的關係極為密切。 如果民法的規範內容,在本質上已經規定經濟上事件或狀態, 而該事實或狀態為稅法所連結時,則應以民法規定為準。例如 民法上強制扶養義務 7,降低稅捐上負擔能力,因此在稅法上應 核實加以考慮。在此稅法顯然與民法上制度連結,因此法律適 用者應接納民法上制度。在稅法上借用民法概念的解釋,基於 法律秩序安定性之要求,避免納稅人遭受無法預測的損害,有 認為應儘量與民法上概念為相同之解釋,畢竟我們難以期待, 人民有辦法預測同一個名詞,在稅法上跟民法上的定義會不 同。如從尊重納稅人在民事法律關係之形成自由而論,稅法除 有特殊正當理由外,原則上仍應儘量尊重私法自治原則,以維 護課稅倫理 8。 按民事法作為私人社會或經濟活動的基本體制,自然成為其他 法律在立法或解釋適用上必須斟酌避免矛盾之規範。蓋因任何 法律中的規定如果與民事法的規定發生衝突,不僅會引起倫理 價值體系的迷惑,也將妨害社會或經濟活動的正常運行。在市 7 8

民法第 1114、1115 條參照。 陳清秀,《稅法總論》,八版,2014 年,元照,頁 1 以下。


009

對其成果課稅。基於上述認識,稅法的立法與解釋應遵守下列

原則:

與從事市場交易的法律工具,而稅法則是連結其活動結果,並

場經濟體制,民事法的規範功能,是提供活動組織的設立框架

 除非另有社會或經濟政策考量,稅法應盡可能不干預市場經 濟活動自由。

 稅法在追求自己之目的及正義時不要妨害民法所建置之基本 原則。例如契約自由原則、財產權保護、過失責任與危險責 任、誠信原則等,以維護其規範機能,就私法自治事項,由 私人自己決定,並自己負責 9。 稅法與整體法律秩序的統一性: 稅法作為整體法律秩序之環,法律秩序之重要因素,乃是法律與 正義的基本價值應避免矛盾:如果立法者在法律秩序的一部分中 已經建立某種基本評價,則在其他法律秩序中,也應加以考量, 力求調和,以建立整體法律秩序之統一性。如果稅法因為基於自 己的獨特稅法目的,而不遵守其他法律領域之基本價值時,則將 妨害法律秩序的統一性。如: 民法上強制扶養義務,減少稅捐負擔能力,而稅法卻未能核實 加以考量時,則不僅牴觸稅法上家庭淨所得原則的基本價值, 也否定了法律秩序的統一性。 又如法律禁止出口某項貨物,則稅法對於違反此一禁止規定的 行為,即不應給與稅捐優惠或補貼。 又如某一項行為,乃是刑法或有關行政秩序罰所處罰的行為 時,則稅法即不應透過稅捐優惠的方式,給與獎勵或補貼。 至於營業費用的扣除,並不屬於稅捐優惠,但現行所得稅則不准 罰金及罰鍰以營業費用扣除,其考慮乃在於罰金或罰鍰要剝奪受 處罰者的所得或財產,讓他感受痛苦的處罰效果。此外,若承認 罰金、罰鍰得扣除成本,毋寧認為以違章方式獲取所得,其遭受 處罰的機會成本是可以部分被轉嫁的,在法體系的解釋上容有扞 格之處。 9

黃茂榮,〈稅捐法與民事法〉,《月旦財經法雜誌》,第 2 期,2005 年 9 月,頁 103。

財 稅 法 總 論

稅法應儘可能尊重私法自治原則與契約自由原則。


010

三、稅法體系之建立及其內涵 意義: 法律秩序的全部或至少是大部分,是在特定的指導的法律思想、原 理原則或一般的價值標準(其中一部分屬於憲法的位階)的支配之 下。法律秩序的功能是在於對於構成規範的基礎的價值決定,在法 律思想下,加以正當化,並加以統一,且因此盡可能排除價值判斷

財 稅 法

的矛盾。其對於法律的解釋以及制定法內外的暨超越制定法的法律 漏洞補充,均有助益。發現下述的法律規定的意旨上的關聯:亦即 在此法律規定意旨上的關聯內,各個個別的法律規範以及規律,彼 此立於法律秩序的指導原理之下,並且以可以概觀(透視)的排列

方式,亦即以體系的形式加以說明,乃是學術上法學的最重要任務。

目的: 稅法的體系在追求實現下述三個目標: 稅捐體系作為規範的體系,必須符合較上位階的憲法上價值秩序。 稅捐體系作為規範的體系,必須與其他相同位階的規範體系(民 法,行政法)相調和。 一個稅捐體系作為規範的體系,其本身必須沒有互相矛盾。為實 現上述目標,應再區分稅法的外部體系以及內在體系進行研究。

稅法之外部體系: 意義: 法律的外部體系,涉及形式的法律素材秩序的種類以及其素材 的技術上分類,並應盡可能可加以透視以及理解。要從外部的 體系來認識法律,只有在該外部的體系與內在的,內容上的體 系相一致的範圍內,才能成功。法律的外部體系應盡可能追隨 其內在的體系,否則很容易對於內在的體系產生誤解。 例如:所得稅法第 17 條有關購屋借款利息的扣除規定,在外部 體系上屬無所得的計算規定,但在內在的(內容上的)體系上, 則屬於經濟管制的規範。 現行法上尚無統一的稅捐法典,各個稅目並未統一規定於某一個 法律之中,而幾乎是就各個稅捐,各自有一個特別的稅法,例如 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稅捐稽徵法取代個別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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