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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國際海洋法概論 .............................................. 1

第一節

概論 ................................................................. 1

第二節

當代國際海洋法之法源 ..................................... 5

第三節

國際海洋法之發展歷史 ..................................... 9

第二章

基線 .............................................................. 25

第一節

基線概念之發展 ............................................. 25

第二節

基線之劃定方法 ............................................. 34

第三節

特殊地理特徵基線問題 ................................... 52

第三章

內水與港口制度 ............................................ 75

第一節

內水 ............................................................... 75

第二節

港口制度 ........................................................ 81

第四章

領海 .............................................................. 93

第一節

領海概論 ........................................................ 93

第二節

無害通過制度 ................................................. 98

第三節

領海內沿海國之權利與義務 ........................... 118

第五章

毗連區(鄰接區) ....................................... 133

第一節

毗連區(鄰接區)概論 ................................. 133

第二節

沿海國在毗連區(鄰接區)之權利 ............... 139

1


第六章

專屬經濟區 ................................................. 143

第一節

專屬經濟區概論 ............................................ 143

第二節

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之權利與義務 ................ 158

第三節

其他國家於沿海國專屬經濟區之權利與義務 . 170

第七章

大陸架(大陸礁層) ................................... 177

第一節

大陸架概論 ................................................... 177

第二節

大陸架之法律地位與界限 .............................. 186

第三節

沿海國於大陸架之權利與義務 ....................... 204

第八章

公海 ............................................................ 211

第一節

公海概論 ...................................................... 211

第二節

公海自由原則與其限制之基本原則 ................ 216

第三節

公海管轄權問題 ............................................ 229

第四節

緊追權(right of hot pursuit)....................... 268

第九章

海域劃界 ..................................................... 285

第一節

海域劃界概論 ............................................... 285

第二節

領海與毗連區劃界問題 ................................. 286

第三節

大陸架與專屬經濟區劃界問題 ....................... 291

第四節

海域劃界之相關國家實踐 .............................. 322

第十章

國際漁業規範 .............................................. 329

第一節

聯合國第一屆海洋法會議有關漁業資源管轄 問題 ............................................................. 329

第二節 漁業管轄權之擴張與聯合國第三屆海洋法會議 .. 33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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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概論

1

第一節

第八章

壹、公海(high seas)之概念與範圍

一、1958 年《公海公約》之規範

公海的地理範圍隨著時代的變更而有所歧異。在過去相當時 期,海洋僅是簡單劃分成領海與公海兩大部分,非屬於沿海國之內 水和領海者,即屬於公海的範疇。 《公海公約》第 1 條規定: 「稱『公 海』者謂不屬領海或一國內國水域之海洋所有各部分。」 公海的範圍也及於其上空和底土,而《領海及鄰接區公約》雖 然允許沿海國可以設立毗連區,但該區域本質上仍為公海的一部 分,只是沿海國在毗連區內有一定程度之管轄權。

二、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規範 第三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時,因專屬經濟區的設立,使得公海 範圍之起算線發生爭執,雖有國家認為專屬經濟區中,沿海國僅是 享有特定功能取向之管轄權,並不能改變該水域之性質,其仍為公 海,但大部分國家並未接受此看法。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86 條規定:「本部分的規定適用於不 包括在國家的專屬經濟區、領海或內水或群島國的群島水域內的全 部海域。本條規定並不使各國按照第五十八條規定在專屬經濟區內 所享有的自由受到任何減損。」因此雖在專屬經濟區與群島水域內, 原則上仍保有部分傳統公海自由,但該等自由已然有異於傳統之公 海自由。現今所謂「公海範圍」 ,應可推斷為「國家管轄權外部界限 向海一面之海域」,公海之「橫向範圍」已然縮減許多。

1

整理自姜皇池,國際海洋法(上冊),初版,學林,2004 年 9 月,頁 587~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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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公海範圍之「縱向面」而言,公海制度的適用範圍亦受到縮 減。在現行國際海洋法下,公海的概念雖仍然及於公海水域之上空, 但傳統公海範圍亦所及的公海海床、底土,則因大陸架制度與國際 海床制度(區域制度)的產生,關於此部分公海水域下之海床和底 土,將分別適用此二制度的相關規範。

貳、公海之法律地位 一、早期公海性質理論 早在西元 2 世紀,羅馬法學家即曾對海洋之利用為論述,當時 認為海洋得以自由利用與航行。羅馬帝國時期則對部分鄰接陸地領 土之海洋主張「統治權」 ,但非所有權,海洋仍得自由利用。羅馬帝 國滅亡後,歐洲進入黑暗時代,海洋進入無政府狀態,故開放給所 有國家利用,形式上近乎完全自由。 西元 15 世紀時,海權思潮濫觴之際,各國對於海洋的利用再度 重視,部分國家曾對廣闊之水域主張權利,此時實踐上將公海定位 為「無主物」(terra nullius),故各國爭相主張擁有特定海域之主權 或管轄權。

二、公海自由理論之提倡 對「海洋封閉論」之反動:  此種對於海域範圍的廣泛主張,且將海洋封閉的論調,在各國 對於海洋利用尚有限時,雖不贊同,但因為所涉利益有限,且 當時海盜橫行海洋,主張者往往也同時盡力維持一定之通航秩 序與安全,故各國縱使不全然同意,卻也不至於造成劍拔弩張。  然降至 16 世紀,歐洲文明進入海權發展與大冒險時代,對於上 述廣袤海域主張與海洋封閉論調的反對聲浪,亦隨之日益高漲。

海洋自由論 vs. 海洋封閉論:  海洋自由論─格勞秀斯( Hugo Grotius, 1583-1645):  17 世紀初葉,荷蘭法學家「格勞秀斯」為了主張荷蘭東印度 貿易權,發表了「捕獲與私掠法註解」 ,其中第十二章標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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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於自然法原則,認為貿易與商務的基本權利,是國際法

 格勞秀斯之主張理由如下:

「海洋自由論」,是第一位有系統地主張公海自由論者。

之所必須。  海洋在物理上是不能加以分割的,且其範圍是如此廣大,

並非任何國家所能有效占有。  海 洋用 之不 盡 ,特 別是 當 時所 利用 的 捕魚 與航 行 兩項利

 海洋封閉論─雪爾敦( John Selden, 1584-1654):  英國當時認為格勞秀斯所提倡之海洋自由論,侵害到其國家 的專屬海洋漁業利益,故提出相反見解。  雪爾敦舉出歷史證據以支持,海洋是可以被占有的,而英國 實際上亦對其周邊海域行使其統治權,長久以來均曾經要求 通過英倫海峽之軍艦向英王致敬。

 荷蘭學者「賓刻舒克」 (Cornelius van Bynkershoek, 1756-1821) : 其出版「海洋統治」一書,提出陸上國家權力以其武器所 及的範圍為限,因此沿海國之權力,僅能及於鄰近海域的看法 2。

海洋自由論在國際上取得優勢地位:  因航行權對殖民與貿易所衍生之利益,較沿海漁業為重要,殖 民與貿易加速進行,且海權主張此時轉為實力占有,以取代名 義上之宣示,因此降至 18 世紀,對廣袤海域為主張之行為,已 被國際社會之成員所揚棄。  然對廣大海域主張之放棄,不代表國家不主張對鄰接其海域一 定距離內之海域仍為其管轄權所及,故 18 世紀 20 年代各國實 踐中逐漸演變出,國家武力所及之鄰近海域為領海,其他部分 則為公海。 2

此看法後來成為「領海」(territorial sea)的概念。

益,任何國家皆能夠享有,且不至因他國之使用遭致匱乏 或受到嚴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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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19 世紀上半葉,國際社會確立了「領海」與「公海」的區隔, 兩者之法律性質有別,後者不能為各國所占有或至於任何國家 管轄權之下。

三、現今國際海洋法下公海性質之定位─共有物 現今國際社會之通說認為,公海為「共有物」(res communius ominus) ,其不僅不屬於任何國家,不受任何國家之管轄,並且不得 為任何國家主張主權之對象。《公海公約》第 2 條第 1 項前段:「公 海對各國一律開放,任何國家不得有效主張公海任何部分屬其主權 範圍。」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87 條第 1 款前段: 「公海對所有國 家開放,不論其為沿海國或內陸國。」第 89 條:「任何國家不得有 效地聲稱將公海的任何部分置於其主權之下。」 基於此原則,任何國家不能將公海的任何一部分置於其主權 下,甚至不得置於其管轄權下。當然的推演結果是:任何國家皆無 權利干涉另一國家船舶對公海之「合法使用」 ;此外,在公海上除少 3 數特殊情況外 ,任何國家均對懸掛其他國家旗幟之船舶,不得進行 管轄。

一、 試 依 一 九 五 八 年 公 海 公 約 暨 一 九 八 二 年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之 規 定,論述公海之法律性質。 【83 政大外交所】 二、依據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內容來看:  領海是否為公海之一部分。  鄰接區、專屬經濟區、大陸礁層是否為公海之一部分。 【81 海大海洋法研所】 三、試比較領海、專屬經濟區及公海之法律地位。 【88 海大海洋法研所】 試題剖析 

解題重點提示  領海屬於國家之領土(或稱為領域)(territory)的組成部分,故 3

此等情形大部分是藉由雙邊或多邊條約來建立。


215

公 海

亦為國際公法或國際海洋法之相關考試中經常出現的考點,請考生務 必釐清二者概念之異同點。(此部分可以參見拙著,國際公法,6 版, 新保成出版事業,105 年 10 月,頁 288~290。)  the definition of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 in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Let’s enhance our reading ability in legal English together!)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 is a principle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which holds that defined territorial areas and elements of humanity's common heritage (cultural and natural) should be held in trust for future generations and be protected from exploitation by individual nation states or corporations.

名揚老師愛碎嘴(絕對不是愛爆炸)  在 國 際 法 上 尚 有 所 謂 「 人 類 共 同 繼 承 財 產 」(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之概念,包括國際海洋法中之「區域」 (Area) (LOSC 第 11 部分之規定) ,亦即深海床、深洋底與其底土,以及國際太空法上之「天 體」(astronomical objects),亦即「星球」,若以太陽系(solar system) 來看,包括 8 大行星(known planets) 、矮行星(known dwarf planets)、 衛星(known natural satellites)等。  共有物與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在概念上有何差異處(二者概念之比較),

國家在其領海中所享有的是「領土主權」 (territorial sovereignty)。  關於 EEZ 之法律性質有三種不同學說,現今通說與實務(LOSC) 採「特殊制度說」 ,亦即 EEZ 既非屬公海亦非沿海國之領海,LOSC 中之關鍵條文為:第 55、56、58、86 條。  公海之法律性質為國際法上之共有物(或稱為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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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公海自由原則與其限制之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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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海自由原則 一、公海自由原則之概念 意義: 公海自由原則係指公海對各國,不論是內陸國或是沿海國, 一律開放,任何國家不得有效主張公海之任何部分屬於其主權範 圍(HSC§2;LOSC§87)。公海既然對於所有國家開放,則所有 國家皆有權利使用公海。

相關國際條約規範:  《公海公約》第 2 條:

 公海對各國一律開放,任何國家不得有效主張公海任何部 分屬其主權範圍。公海自由依本條款及國際法其他規則所 定之條件行使之。公海自由,對沿海國及非沿海國而言, 均包括下列等項:  航行自由。  捕魚自由。  鋪設海底電纜與管線之自由。  公海上空飛行之自由。  各國行使以上各項自由及國際法一般原則所承認之其他自由 應適當顧及其他國家行使公海自由之利益。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87 條:  公海對所有國家開放,不論其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公海自 由是在本公約和其他國際法規則所規定的條件下行使的。 公海自由對沿海國和內陸國而言,除其他外,包括: 4

整理自姜皇池,同註 1 書,頁 59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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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行自由。

 飛越自由。

 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但受第六部分(大陸架)的

限制。  建造國際法所容許的人工島嶼和其他設施的自由,但受第

六部分(大陸架)的限制。  捕魚自由,但受第二節(公海生物資源的養護和管理)規

 科學研究的自由,但受第六部分(大陸架)和第十三部分 (海洋科學研究)的限制。  這些自由應由所有國家行使,但須適當顧及其他國家行使公 海自由的利益,並適當顧及本公約所規定的同「區域」 (Area) 內活動有關的權利。

《公海公約》第 2 條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87 條規定中所列出的 公海自由原則的內涵(前者有 4 項;後者有 6 項) ,皆是屬於「例示規 定」,而非為列舉規定喔!

二、公海自由原則之內涵 航行自由(freedom of navigation):  各國(不論為沿海國或內陸國)之船舶(不論是軍艦或非軍用 船舶)皆有權利在公海上航行。公海航行自由與捕魚自由是公 海自由中最根深蒂固之權利,論者以為是公海自由原則的「附 隨原則」。

 《公海公約》第 4 條 各國無論是否沿海國均有權在公海上行駛懸掛本國國旗之船舶。

定條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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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90 條 每個國家,不論是沿海國或內陸國,均有權在公海上行駛懸掛其旗 幟的船舶。  此項權利並非毫無限制,國家在行使航行自由時,仍受到國 際法一般之規範,其中包括: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第十二部分有關「海洋環境之保護 和保全」。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94 條有關「船旗國義務」相關規範 的限制。

 此項權利亦適用於「專屬經濟區」( LOSC§58  ),但在專 屬經濟區內航行自由所受到之限制較公海中多,其中包括:  在賦予懸掛其旗幟的船舶行使航行自由權時,船旗國必須適 當顧及沿海國之利益(LOSC§58  )。  在專屬經濟區內行使航行自由權時,仍受到符合《聯合國海 洋法公約》其他用途之限制(LOSC§58  )。

飛越自由(freedom of overflight):  各國航空器,包括一般民航機與軍機,皆有權利飛越公海之上空。  起草《公海公約》之國際法委員會在相關註解中,認為飛越自 由權是基於公海自由原則而來。  為避免對專屬經濟區是否為公海之爭議,而影響航空器之飛越 權利,《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58 條第 1 款明文規定所有國家 之飛機,包括軍機與民航機,在專屬經濟區內享有飛越自由。  公海上空飛越自由所應遵循的規範,大部分均由相關國際航空 法條約予以規範,主要是 1944 年的《芝加哥國際民用航空公 約》 ,該公約第 12 條規定: 「在公海上空有效的規則應為根據本 公約所制定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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