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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 001 第一章

權利 ........................................................ 003

第一節

權利的內容與作用 ........................................ 003

第二節

權利主體 ....................................................... 011

第三節

權利客體 ...................................................... 057

第二章

法律行為 ................................................. 071

第一節

法律行為概說 ............................................... 071

第二節

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 .................................... 081

第三節

特別成立要件 ............................................... 082

第四節

法律行為之生效要件  :行為能力 ............... 088

第五節

法律行為之生效要件  :意思表示 ................ 111

第六節

法律行為之生效要件  :標的可能、妥當、 確定、適法 .................................................. 160

第七節

法律行為之特別生效要件:條件、期限、 處分權 ......................................................... 174

第三章

代理 ........................................................ 197

第一節

一般代理 ...................................................... 197

第二節

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 .................................... 226

第四章

法律行為之效力 ...................................... 229

第一節

無效之法律行為 ........................................... 229

第二節

得撤銷之法律行為 ........................................ 231

1


第三節

第五章

期間與期日 .............................................. 239

第一節

規範意義及適用範圍 ..................................... 239

第二節

期日的意義及其決定 ..................................... 240

第三節

期間的意義及其計算 ..................................... 240

第四節

年齡之計算 ................................................... 244

第六章

消滅時效 ................................................. 245

第一節

消滅時效的意義 ............................................ 245

第二節

消滅時效的客體 ............................................ 246

第三節

消滅時效的期間 ............................................ 253

第四節

消滅時效期間的起算 ..................................... 260

第五節

消滅時效之中斷 ............................................ 265

第六節

消滅時效之不完成 ........................................ 273

第七節

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 ..................................... 274

第七章

2

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 ..................................... 236

權利之行使 .............................................. 281

第一節

誠信原則與權利濫用 ..................................... 281

第二節

正當防衛 ...................................................... 287

第三節

緊急避難 ...................................................... 288

第四節

自助行為 ...................................................... 288


001

第 一 章

前言 私法不同於公法,主要係處理私人間之權利、義務以及身分關係(當 要處理到的問題,請去找公法老師 XD),因此民法的前三編(民法總 則、債編、物權編)主要係討論私人間的權利、義務(=財產法),而 後二編(親屬編、繼承編)則討論私人間的身分、繼承關係(=身分 法)。 民事財產法的核心是「權利」 ,其所有的法律關係均係由權利所開展。 所謂權利,係指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 1,簡單來說,就是民法所想 要保護(規範)的對象,故民法總則的前半部(民法第 6 條至 70 條) 即在「界定範圍」,亦即透過「權利、權利主體、權利客體」的定義、 內容,劃定民法所欲規範的對象。 私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法律關係) ,即係由法律行為所開展。據 此, 「法律行為」即為民法總則所規範的重點,亦即「評價法律行為的 效力」乃民法總則所欲解決之問題。所謂法律行為,係指以意思表示 為要素,對外發生一定私法上一定法律效果之法律事實。有效之法律 行為,則以行為人有行為能力、意思表示健全無瑕疵、標的可能妥當 確定適法為其要件。因此民法總則之後半部(民法第 71 條至 118 條) 即在規範各種法律行為之要件。 在 民 法 總 則 的 學 習 上 , 重 點 自 應 擺 在 ——當 事 人 所 為 行 為 之 效 力 如 何?究竟是有效、無效、效力未定還是得撤銷?而多數民法總則的考 題,亦以此為命題重心,也就是須透過民法總則的各種規定,一一檢 視法律行為之構成要件是否有瑕疵,該瑕疵對法律行為的效力有何影 1

王澤鑑,民法總則,頁 90、91。

權利

然,這邊公法人也會有私經濟行政而適用民法的機會,但這不是民法


002

響。而關於該法律行為究竟實際上發生何種效力,這就是民法債編、 物權編在煩惱的問題了(但現在考試的趨勢,民法總則已經很難跟債 編、物權編脫鉤,在念總則的時候是該煩惱一下嘖嘖)。


003

第 章

權利

第一章

民法第 6 條規定: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所謂權利 依目前通說,權利係指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 2。而其功能及目的, 並非在於爭奪,而係保障個人的自由範圍,以及實踐私法自治原則。 而民事財產法的內容均是從「權利、義務」關係所開展出來,本章可 以說是民法的問題根源,一開始在學習的時候會有種「朦朧感」 ,好像 知其然但不知其所以然,這很正常,但務必在把民法唸完之後,回頭 好好體會本章的醍醐味,相信會有一種灌頂的快感(我的觀察啦)。

第一節

權利的內容與作用

一、權利之內容 權利概說: 本來在世界上,沒有所謂「誰是誰的」的問題,但因為法律規 範了物權,所以「人(權利主體)」開始對「物(權利客體)」 有了支配的(法律上)力量,因此我們可以去取得對「物」的 「所有權」,並進一步對物加以使用、收益、處分;而人與人 之間的「約定」,也因為法律規範了「債」,所以必須「言出必 行」,否則將會構成「債務不履行 3」;又因為人格權的規範, 2 3

王澤鑑,民法總則,頁 90、91。 人跟人之間基於契約關係,而發生法律上的權利(=債權)、義務(=債務),於 違反義務時,即應負債務不履行的責任。這邊要強調的是,在法律規範上,義 務 與責任是二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在法律關係下所應為(或不應為),後者則是違 反義務的效果。例如乙向甲購買 A 車,成立買賣契約(民法第 345 條) ,這時出賣 人甲有交付並移轉 A 車所有權給乙的義務(民法第 348 條) ,如果因可歸責於甲的

權利

能力,係指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有疑問者係,何謂「權利」?


004

使人性尊嚴得以被維護、人的存在價值得以被貫徹,任何人均 有不得侵害他人人格權之義務,否則將負相關責任。 據此,所謂權利係指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簡單來說,其 實權利就是法律所要保護(規範)的對象,透過權利,可以實 現法律對我們的保障。藉由物權,我們可以對物加以支配;藉 由債權,我們可以請求相對人履行其債務;藉由人格權,我們 可以確保人性尊嚴以及人之存在價值。

權利之內容: 以權利效力所及為標準: 絕對權: 此種權利又稱「對世權」 ,係指可以對任何人主張之權利, 主要包括「人格權」以及「物權」在內。因為此二種權利, 係保障人類的「自身價值(人格)」以及「身外之物(財 產)」 ,故可以對「任何人」主張此種權利的存在,任何人 也不得侵犯他人的此種權利 4。 相對權: 此種權利又稱「對人權」 ,係指僅得對特定人主張之權利, 亦即此種權利只能對有「特殊關係」之相對人主張,此特 殊關係即指「債之關係」,主要有契約之債、侵權行為之 債、不當得利之債以及無因管理之債 5。此種權利在保障 「債務之履行」,因此僅得對有債之關係之人主張,而不 能以對他人的債權,去對於無債之關係的其他人主張權 利。舉例來說,某甲到保成補習,所以可以拿保成的上課 證去保成上課(請求保成履行債務),但不能拿保成的上 事由導致給付不能,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226 條)。 4

5

關於人格權的內容,將於權利主體中介紹,並於侵權行為中詳述;而關於物權 的 內容,則於民法物權編再加以介紹。目前為止,讀者只要了解此二種權利,係 得 以對抗任何人之權利即可。 關於各種之債,將於債編加以說明。


005

課證去其他補習班上課,因為某甲跟其他補習班是沒有債

之關係的啊!

一 章

以標的物為標準: 財產權: 財產權係指具有經濟價值之權利,包括債權、物權以及無 種權利,因有客觀經濟價值得以衡量,故若受侵害,自不 得請求慰撫金。例如某甲新買了一台機車,結果被某乙狠 狠地刮了一道,此時某甲雖然心痛不已,受有劇烈的精神 上痛苦,但仍然不能請求慰撫金,因為此種權利的損害, 並非無法用金錢衡量而予以填補,自無必要再行請求慰撫 金——所以要記得,不是所有的「精神痛苦」都能請求慰 撫金,重點在於該損害是否為財產權之侵害,也就是必須 要發生人格權的侵害而且法律有特別規定,才有請求慰撫 金的可能。 非財產權: 係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不可分離關係的權利(即 人格權、身分權),此種權利有維護人性尊嚴、貫徹人之 存在價值之功能。而基於「人身無價」之觀點,人格權與 身分權自然無法以金錢衡量,因此在此種權利受侵害時, 並無法客觀計算損害數額,故就此種損害所生之精神痛 苦,僅得依慰撫金予以填補。據此,就人格權之侵害,原 則上於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得請求慰撫金(民法第 18 條第 2 項)。

二、權利之作用 從上面的敘述可以知道,民法所想要保障的對象為「權利」,而 藉由各種法律規定,我們也能享有上述的權利。但「法律保障權 利」並不等於「我們可以享受權利」,因此權利之作用,即在規 範要如何藉由法律規定(法律之力)來享受權利,主要的內容包

權利

體財產權(例如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等。關於此


006

括「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與「抗辯權」。

支配權: 支配權係指權利主體(人)得直接支配權利客體(物)之權利, 支配權之目的在於實現「物權」。例如某甲對 A 地有所有權, 此時即得依自己的意思,自由使用(種植作物、建築房屋等)、 受益(出租於他人)、處分(轉賣於他人)該土地,以實現該 所有權的內容。此種支配、利用權利客體之權即為支配權。

請求權: 請求權的意義及功能: 請求權乃要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包括作為及不作為)的權 利,學者認為其位於權利體系之樞紐,蓋無論係絕對權或相 對權,若欲發揮其功能或回復不受侵害的圓滿狀態,均有賴 請求權之行使 6。舉例來說,甲之 A 車被乙所竊,此時甲雖 仍擁有 A 車的所有權,但因為喪失對 A 車的占有,無法對 A 車為使用,故此時得藉由「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 、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 179 條)」以及「侵 767 條)」 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 184 條)」等權利的行使, 請求乙將該車返還於甲,回復權利未受侵害前的圓滿狀態。 請求權的發生: 學者認為,請求權係由基礎權利所發生,並非權利之內容, 而係權利之作用。例如債權與債權請求權,債權的本質內容 在於有效受領債務人的給付,請求權則為其作用。請求權雖 因罹於時效而消滅,其債權仍存在(民法第 144 條第 2 項)。 又債權請求權係於債權成立時發生,基於絕對權所生的請求 權(例如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等) 則於權利受侵害時發生。

6

王澤鑑,民法總則,頁 100。


007

當同一法律關係下,權利人有數個權利可以主張的時候,將

請求權的競合: 發生所謂「請求權之競合」,通常民法的數請求權係自由競

合,亦即得由當事人擇一行使,彼此不受限制。如上揭甲車 為乙所盜之案例,甲無論依民法第 767、184 或 179 條主張 就這些權利擇一主張就好,因為實體法上並沒有一定要主張 哪一條的問題,更進一步的說,到底甲要如何主張權利,其 實是訴訟法上訴訟標的理論的問題。 但是,當事人間如果同時有契約請求權以及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請求權時 7,二者是否仍然處於自由競合的關係,則有爭 議。而關於競合的理論,主要包括法條競合說(此說認為 契約債務不履行乃侵權行為的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 法的原則,只能承認債務不履行的請求權)、請求權競合 說 8(此說認為同一事實所構成的數請求權,得獨立併存, 此時權利人得擇一行使)、請求權規範競合說(此說認為 同一事實並非構成數請求權,而係一個請求權但有數法律基 礎,當事人雖得主張對其有利的部分,但應特別斟酌法律之 目的,以限制其請求權之行使) 9。 我國實務見解有採請求權競合說,可參最高法院 77 年第 19 次民事庭決議:「我國判例究採法條競合說或請求權競合 說,尚未儘一致。惟就提案意旨言,甲對A銀行除負債務不 履行責任外,因不法侵害A銀行之金錢,致放款債權未獲清 償而受損害,與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侵權 7

8

9

例如甲將 A 車借給乙使用,乙卻將 A 車用壞,這時甲可以對乙請求債務不履行的 損害賠償(民法第 227 條)以及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民法第 184 條)。 參最高法院 41 年台上字第 871 號判例謂: 「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時, 依法被害人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其損害賠償請求權 雖 因時效而消滅,而其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在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消滅時效 完 成前,仍得行使之。」 王澤鑑,侵權行為法,頁 97、98。

權利

權利,均得獲得相同之結果(請求乙將車返還),故甲只要


008

行為之要件相符。A銀行自亦得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損 害賠償,甲說核無不當。」 10 於請求權競合說底下,當事人固得自由選擇有利之請求權基 礎,惟為顧及法律對契約責任所設的特別規定,其侵權責任 的成立應受限制。可參最高法院 96 年台上字第 1456 號判 決:「次查,債務不履行為債務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 雖亦屬侵權行為,但法律既另有債務不履行之規定,故關於 侵權行為之規定,於債務不履行,並非當然適用。原審謂江 國祥於系爭火災之發生,有重大過失,上訴人依民法第二百 二十四條規定,應負同一責任。既認上訴人應負債務不履行 之責任,乃又謂被上訴人得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 段規定請求賠償,不無可議。」學者認為,在此情形,雖得 成立侵權行為責任與不完全給付的債務不履行責任,但為貫 徹保護承租人的立法意旨,承租人僅於有重大過失時,始負 侵權責任(=請求權相互影響說)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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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院長交議:A 銀行徵信科員甲違背職務故意勾結無資力之乙高估其信用而非法超 貸鉅款,致 A 銀行受損害(經對乙實行強制執行而無效果) ,A 銀行是否得本侵權 行為法則訴請甲為損害賠償?有甲、乙二說: 甲說:(肯定說-請求權競合說) 債 務人 之違 約不 履 行契約 上之 義務 ,同 時構 成侵 權行 為時 ,除 有特 別約 定足 認有 排除侵權責任之意思外,債權人非不可擇一請求,A 銀行自得本侵權行為法則 請 求甲賠償其損害。 乙說:(否定說-法條競合說) 侵權責任與契約責任係居於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關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 則 ,應 適用 契約 責 任,債 務不 履行 責任 與侵 權責 任同 時具 備時 ,侵 權責 任即 被排 除 而無 適用 餘地 , 蓋契約 當事 人有 就責 任約 定或 無約 定而 法律 有特 別規 定( 如民 法 第五 百三 十五 條 前段、 第五 百九 十條 前段 、第 六百 七十 二條 前段 規定 債務 人僅 就 具體 過失 負責 ; 第四百 十條 、第 四百 三十 四條 、第 五百 四十 四條 第二 項規 定債 務人僅就重大過失負責),而侵權責任均係就抽象過失負責,如債務人仍負侵權責 任 ,則 當事 人之 約 定或法 律特 別規 定之 本意 即遭 破壞 ,豈 非使 法律 成具 文, 約定 無效果,故 A 銀行與甲間並無約定得主張侵權行為時,即不得向甲為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之請求。 王澤鑑,侵權行為法,頁 219。


009

生,內容變更或消滅之權利 13,例如「承認權(例如民法第

所謂形成權係指依權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係發

形成權的意義與特色:

形成權 12:

79 條)」、「選擇權(例如民法第 208 條)」及「解除權(例 求權須相對人之協力(或法院的強制執行)始能實現,但形 成權則是賦予權利人得依其意思而形成一定法律效果的法 律之力,相對人並不負有任何的義務,但是須受到拘束,需 容忍此權利項形成的法律效果。 形成權的發生及種類: 形成權有依當事人約定(學者認為婚姻、親子等身分關係非 當事人單方所能決定,故不得有形成權之約定)或法律規定 而發生者(例如民法第 88、92 條之撤銷權) 。而法律上的形 成 權 大 致 可 分 為 三 類 , 分 別 是 使 法 律 關 係 發 生 的 形 成 權 (例如民法第 79 條的承認權) 、使法律關係內容變更(例 如民法第 208 條的選擇權)以及使法律關係消滅的形成權 (例如撤銷權、解除權或終止權)。 形成權的行使: 行使方式: 原則上以意思表示為之即可,與到達相對人時即發生效 力。又有若干形成權須以「形成之訴」聲請法院撤銷之, 12 13

王澤鑑,民法總則,頁 104~110。 常讓初學者困惑的是,到底「形成權」跟「請求權」有什麼不一樣,如果有在 使 用臉書的人,可以用這個方式去體會,其實「形成權」就像「按讚」,你不需要得 到發文者的同意,你按下去就直接發生效果,而請求權就像「加為好友」,你按了 交友邀請之後,必須等到對方按下確認,才會發生效果。因此形成權就是只要 單 方為意思表示即可實現法律效果的權利(舉凡撤銷權、法定解除權等均屬之),根 本不需要相對人為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但請求權則有賴相對人的作為或不作 為,始能實現權利(例如你跟我借 100 元,之後我請你還我 100 元,雖然我行使 了我的請求權(消費借貸返還請求權),但如果你不還錢,我的權利還是無法實現 啊)。

權利

如民法第 359 條)」等。形成權與請求權不同之處在於,請


010

學說上稱為形成訴權,例如民法第 74 條有關「暴利行為 的減輕給付」以及民法第 244 條「撤銷詐害債權」之撤銷 權 14,民法第 1063 條第 2 項的「子女否認權」等。 行使期間: 而形成權的行使期間係「除斥期間」,原則上民法就個別 形成權的除斥期間會設有規定,例如民法第 365 條即針對 民法第 359 條之價金減少請求權及契約解除權所設之除 斥期間之規定 15。惟於未存有規定之情形(例如民法第 426 條之 2 的優先承買權、第 823 條的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於權利人長久不行使並引發相對人的信賴(信賴權利人已 經不會行使權利)時,仍可能有「權利失效理論」之適用, 應予注意。 行使限制: 因形成權的效力強大,為保護相對人,行使上應受相當之 限制:原則上不得附條件或期限(要行使就行使,乾脆 一點啦!),但條件或期限係依相對人意思而定或期限明 確,則不在此限;形成權經行使後不得撤回(行使之後 就不可以反悔!) 。另外,因為形成權並非獨立的財產權, 應受權利人其人或該當法律關係的拘束,原則上不得單獨 讓與,僅能附隨於其法律關係而為移轉。例如契約解除權 仍得隨契約之移轉而移轉。

14

15

撤銷之客體包括表意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及行為人所為之「法律行為」。而撤銷 權行使之方式則包括「向相對人直接為撤銷之意思表示」及「聲請法院撤銷」 兩 種,通常意思表示之撤銷係由表意人自行為之,而法律行為之撤銷須聲請法院 為 之。例如民法第 92 條規定,表意人因被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得撤銷之,此撤銷 即「意思表示」之撤銷,亦僅需對相對人為之即發生效力(撤銷權係形成權);又 民法第 74 條規定,「暴利行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此時撤銷之客體即「法律行 為」 ,而撤銷之方式係向法院提起撤銷(形成)之訴(即所謂「撤銷(形成)訴權」)。 所謂的除斥期間,係指權利預定存續之期間,故亦稱為預定期間。王澤鑑,民 法 總則,頁 555。其與消滅時效最大的不同是,後者於時效消滅後,權利仍然存在, 權利人仍得行使權利,只是相對人得行使時效抗辯而已,至於除斥期間,則是 權 利整個消滅,權利人連權利都沒得行使,自然也沒有時效抗辯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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