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與行政法 100 年司法官第二試/001 100 年律師第二試/033 101 年司法官第二試/073 101 年律師第二試/107 102 年司法官第二試/141 102 年律師第二試/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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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年司法官憲法與行政法
1 假設甲直轄市政府為節能減碳,減少髒亂,於中秋節前公告:中秋節及 之前三天,將加強取締在該市公園內烤肉者,違者依該市公園綠地園道 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第 22 條第 10 款及第 46 條規定(參下所附相關 規定),處新臺幣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甲市市民 A 和家人共 10 人,於中秋節下午在家附近之社區小公園內烤肉,為執法人員查獲。 因 A 一家人共使用三個大型烤肉架,加上桌椅等設備用品,約占了近半 個公園。執法人員先勸導 A 離開,A 不服,質疑執法人員為何不同時取 締公園內的另一家人以及隔街騎樓和路旁的烤肉者,雙方因此發生言語 衝突。執法人員最後對 A 處以新臺幣 6000 元罰鍰,本在公園內烤肉的 其他人見狀迅速收拾離開,未被處罰。 A 提起訴願,並在訴願程序進行中,主張系爭條例及處罰違憲,請問 訴願委員會得否停止審理,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理由為何?(10 分) A 於用盡審級救濟後,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雖不爭執系爭條例 屬於地方自治權限,也不爭執其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而具形式合憲性, 但主張其限制內容違憲,因此聲請大法官宣告系爭條例規定及罰鍰處 分違憲。假使大法官擬召開言詞辯論,並請甲直轄市政府以相對機關 地位對本件聲請案表示意見。假使你是甲直轄市政府聘請之律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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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撰寫意見書,請附理由說明你對本案聲請解釋事項的意見。 (40 分) 相關規定 地方制度法 第 18 條第 6 款第 5 目規定 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六、關於都市計畫及營建事項如下:… 直轄市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 甲市公園綠地園道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 第 22 條 公園、綠地、園道內不得有下列行為:…十、擅自營火、野炊、夜宿、 燃放鞭炮或搭設棚、帳。 第 46 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十三款規定者,依中央法律裁處之;中 央法律未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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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憲法解釋客體: 機關(司審法§5Ⅰ 前:憲法疑義、中:機關爭議、後:法律命令) 人民、法人、政黨、非法人團體(釋 479)(司審法§5Ⅰ 終局裁判適用之 法律命令) 立委(司審法§5Ⅰ 前:憲法疑義、後:法律)
法官(司審法§5Ⅱ法律) : 各級法院法官?釋 371。 訴願委員會? 主管機關(司審法§19Ⅰ政黨違憲解散事項) 立法院(憲增修§2Ⅹ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公園行道樹自治條例§§22、46 合憲性審查: 程序:抽象違憲審查。 實體: 系爭規定所涉基本權:一般行動自由(釋 689)。 審查標準:合理審查標準(釋 689)。 合憲性檢驗。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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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 1487 字) 作答前務請詳閱作答注意事項及試題說明 分數 書寫 (作答請從第 1 行開始書寫,並請標明題號,依序作答) 題號
訴 願 委 員 會 應不得 以適用之法律違憲為 由,而停 止審理,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分述如下: 按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審 理 案 件 法 第 5 條 所 規 範 得 聲 請 釋 憲 之 主 體 為 人 民、法 人、政 黨、立 法 委 員 、 行政機關,訴願委員會為具有判斷餘地之內部 單 位 , 不 具 聲 請 釋 憲 之 適 格 。 次 按 釋 字 第 371 號解釋將得以聲請釋憲之法院範圍,擴張及於 各級法院法官,惟訴願程序雖亦帶有救濟之功 能 , 惟 其 並 非 憲 法 上 之 法 院 , 故 亦 非 釋 字 第 371 號解釋所承認之主體,無聲請釋憲之適格。 再 按 行 政一體原則,係指行政權藉由層級之節 制,以有效率達成行政任務。故訴願委員會既 屬行政權之一環,且為原機關之上級機關,自 有 依 訴 願 法 第 81 條 撤 銷 原 處 分 之 權 限 , 若 棄 之 不顧而聲請釋憲,則有違行政一體原則。 小 結 : 無論條例或處罰部分,訴願委員會皆無聲請釋 憲之適格。 如 為 甲 直 轄 市政府 聘請之律師,意見書 及理由詳 如下述: 條 例 部 分 : 本件所涉之甲市公園綠地園道及行道樹管理自 治條例,因當事人不爭執其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而具形式合憲性,故僅就實質合憲性論述,合 先敘明。茲就實質合憲性要件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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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89 號解釋理由書(人身自由之保障及其限制) 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本院 釋字第 603 號解釋參照)。為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除憲法已保 障之各項自由外,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人民依其意志作為 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亦受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人民隨時任意前往他 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本院釋字第 535 號解釋參照),自在一般行 為自由保障範圍之內。惟此一行動自由之保障並非絕對,如為防止妨礙他人 自由,維護社會秩序所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適 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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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某 A 縣設有污水處理廠,並有編列預算執行污水處理的工作,但由於財 政困窘,無法更新其設備,致其污水未經妥善處理即行排出而違反放流 水標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認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40 條第 1 項予以處罰,並斟酌其未設置水污染防治設備,節省新臺幣 3000 萬元之成本,乃裁罰 A 縣政府 3000 萬元之罰鍰。 又該 A 縣縣議會決議通過「A 縣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自治條例」,對 其縣境內之車輛怠速超過二分鐘者,即予處罰(環保署所定「機動車輛 停車怠速管理辦法」規定逾三分鐘才予以處罰)。A 縣政府依地方制度 法第 26 條之規定,送請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核定時,環保署認為該罰 鍰規定牴觸逾三分鐘才處罰之標準,遂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4 項函 告無效。試問: 環保署對 A 縣政府科以超過水污染防治法第 40 條第 1 項之法定罰鍰 最高額之處罰,是否於法有據?(25 分) A 縣政府主張,其對於該縣境內車輛怠速之處罰,係依據地方制度法 第 19 條第 9 款「縣(市)環境保護」之規定,應屬地方自治事項, 為維護該縣之空氣品質,自得訂定更嚴格的標準。則 A 縣政府若針對 該函告不服,應如何進行司法救濟?又其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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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保署
依 法 裁罰 3000 萬?
A縣
水污法§40Ⅰ:6 萬以上 60 萬以下
A 縣行為行政罰之對象? 行罰§18Ⅰ:「所得利益」之解釋?
依地方制度法§30Ⅳ:函告無效 A 縣 訂定自治條例
行政院環保署 依地方制度法§26:送請核定
函告之性質? 地方可否自訂較中央法規嚴格之自治法規?
(約 1550 字) 作答前務請詳閱作答注意事項及試題說明 分數 書寫 (作答請從第 1 行開始書寫,並請標明題號,依序作答) 題號
環 保 署 對 A 縣 裁 處 新 台 幣 ( 下 同 ) 3000 萬 元 之 罰 鍰處分應屬違法,理由如下: 環 保 署 依 照 水 汙 染 防 治 法 第 40 條 第 1 項 規 定 , 以 A 縣違反水汙染防治法之規定排放廢汙水,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對 A 縣裁處罰鍰, 屬裁罰性不利處分,應適用行政罰法之規定。 行政罰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 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 方 機 關 或 其 他 組 織。是 A 縣 得 為 行 政 罰 之 對 象。 按 裁 處 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 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行政 罰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定 有 明 文 。 次 按 , 前 項 所 得 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 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 制,同法同條第 2 項亦有明文。 惟 何 謂 不法利益之所得則有疑義,論者以為, 行 政 罰 法 第 18 條 第 2 項 規 定 , 因 違 反 行 政 法 上 義務所得利益,係裁處罰鍰時應審酌之因素, 與 同 法 第 20 條 於 所 受 財 產 上 利 益 價 值 範 圍 內 追 繳規定之立法目的不同。行政機關履行公法上 任務,與私人不同,其因怠於執行職務所生應 支出而未支出之部分,須繳回國庫。是以行政 罰 法 第 18 條 第 2 項 規 定 , 行 政 機 關 之 不 法 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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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函釋 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判字第 2245 號判決(不法利得定義與要件) 行政罰法第 20 條第 1 項…立法理由可知,本條項乃參照德國違反秩序罰 法第 29 條之 1 而來,其意旨在考慮行為人為他人利益所為之行為,致使 他人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時,此他人應受處罰固無疑義,惟若行為人 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卻因無法對該行為人裁罰,將形成制裁漏洞, 恐使行為人肆無忌憚地為違法行為。故為填補制裁漏洞,並防範、遏止脫 法行為,授權行政機關得對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又本條項之追繳,旨在剝奪不當利得,並非行政罰,故不以行為有故意或 過失等責任能力或條件為要件;但仍應符合: 須行為人實施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之行為。 須行為人係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 須因行為人實施 之行為致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而行為人未受處罰。 須行為 人所受之財產上利益與該行為具直接關聯性等要件,始足當之。 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 11 月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地方自治團體制訂符合地域 需要之自治法規)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 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 50 公尺以上。」上開規定之立 法目的,乃鑑於電子遊藝場對於社會安寧會造成一定之影響,故明定其營 業場所應距離對於環境安寧有著極高要求之學校、醫院 50 公尺以上。因 其限制對於營業人營業自由之影響尚屬輕微,所定 50 公尺之限制,應解 為係對電子遊戲營業場所設置之最低限制。又關於縣(市)工商輔導及管 理,乃屬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第 7 款第 3 目規定之縣(市)自治事項,依 同法第 25 條之規定,縣(市)本得就其自治事項,於不牴觸中央法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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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律師憲法與行政法
1 甲女為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乙男合法結婚並獲准依親居留於 臺灣地區。某日,甲女參與主題為「我要身分證:大陸配偶四年定居」 之合法集會遊行,並於遊行進行中,持麥克風慷慨激昂陳詞,批評政府 忽略大陸配偶權益。嗣後,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甲女參與「政治活 動」為由,認定其構成「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 第 1 項第 3 款「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並在未給予甲女 任何答辯之機會情形下,逕行作成強制出境之處分。甲女與丈夫子女家 庭生活一向幸福美滿,不願與家人分隔兩地,故拒絕自行出境。內政部 入出國及移民署即作成暫時收容處分,將甲女置於收容所。請援引相關 憲法條文、大法官解釋,就以下問題,陳述正反可能之不同見解,並附 理由提出你的見解: 甲女主張憲法上權利之資格,是否因其為大陸地區人民而受影響? (20 分) 上述的法令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為,限制了甲女的那些憲法 上權利?是否違憲?(30 分) 參考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 Ⅰ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治安機關得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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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 1385 字) 作答前務請詳閱作答注意事項及試題說明 分數 書寫 (作答請從第 1 行開始書寫,並請標明題號,依序作答) 題號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是否得主張我國憲法上基本 權,學說上有不同見解,茲述如下: 傳 統 見 解認為,憲法基本權主體應視基本權之 內容與性質而定,屬於普世人權者,如人身自 由,任何國籍人皆可享有,涉及國家資源分配 之國民權,如工作權,以及涉及國家主權行使 之公民權,如參政權,則必須為我國國民或公 民方得主張。 晚 近 學 說見解則認為,解釋上外國人亦得為我 國憲法基本權主體,然主張何種權利以及保護 的程度為何,則應視外國人與我國聯繫之緊密 度而定,詳言之,應以地或人之「聯繫因素」 作為標準,個案認定外國人所能主張之基本權 與受保護之程度。 釋 字 第 708 號 解 釋 亦 指 出 :「 人 身 自 由 係 基 本 人 權,為人類一切自由、權利之根本,任何人不 分國籍均應受保障,此為現代法治國家共同之 準 則。」足 見 大 法 官 亦 肯 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之「 權 利 」, 僅 其 內 容 委 由 立 法 者 做 特 別 規 定 , 立 法 者 雖得以法律做各種限制,然仍須受到憲法違憲 審 查 之 檢 驗 ( 釋 618、 710、 712 意 旨 參 照 )。 綜 上所述,甲女主張享有我國憲法上基本權 利,應不因其為大陸地區人民而受影響。 本 題 相 關 爭 點 , 茲 述 如 下 :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18 條 第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