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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100 年司法官第二試/001 100 年律師第二試/067 101 年司法官第二試/140 101 年律師第二試/213 102 年司法官第二試/276 102 年律師第二試/353 103 年司法官第二試/431 103 年律師第二試/504


103 年司法官 431

103 年司法官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1 甲繼承父親在臺北大安路上的一層公寓,打算利用該層公寓經營咖啡 廳,找來好友乙商議此事,乙贊成甲之決定,並表示贈與兩台全新咖啡 機給甲作為開業賀禮,甲欣然同意,並指定品牌與型號,乙即向代理商 丙訂購兩台甲所指定之 M 牌營業用 S-600 型半自動咖啡機,總價新臺幣 (以下同)60 萬元,丙表示乙訂購之型號剛好沒貨,已向國外製造商訂 購,運至臺北約須一個月時間,乙與丙兩人因此合意訂定清償期為兩個 月後的 12 月 1 日,並約定由丙直接將機器交付給甲,甲對丙亦有直接 請求權,甲表示同意,乙與丙同時又約定,若發生給付遲延,遲延之一 方即須支付 5 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且遲延時間若超過一個月,雙方皆 可任意解除契約。 問:  12 月 1 日丙依約向甲提出給付,乙卻未向丙支付 60 萬元貨款,丙是 否得向乙請求 5 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以及遲延利息?(15 分)  若乙因財務困難,無法依約給付,惟對第三人丁有一筆已屆清償期之 100 萬元借貸債權,因乙顧及與丁之情誼,一直未向丁請求償還,丙 是否得代位乙行使乙對丁之借款返還請求權,要求丁返還 100 萬元給 丙?(15 分)  若丙提出給付後一個月,乙仍未支付價金時,丙是否即可行使約定解 除權解除買賣契約?丙之後應如何向乙或甲主張權利?(15 分)


解難題-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432

甲父 繼承公寓,計畫經 營咖啡廳

贈與兩台咖啡機(民§406)

乙向丙訂購咖啡機,條件如下: 價金 60 萬元 清償期延後兩個月為12 月1 日 遲延違約金懲罰金 5 萬元 (民§260) 遲延一個月,雙方皆可解約

乙、丙約定甲對丙有 直接請求權,且甲同 意(民§269)

乙對丁有一筆已屆清償期 100 萬債權(民§464)

丙得否向乙請求違約金(民§ 260)及遲延利息(民§233) 丙解約後,如何向乙或甲行 使權利(民§259、§179)

丙得否代位乙,對丁 主張返還 100 萬元 (民§242)


103 年司法官 433

:  乙即向代理商丙訂購兩台甲所指定之 M 牌營業用 S-600 型半 自動咖啡機。  約定由丙直接將機器交付給甲,甲對丙亦有直接請求權,甲表 示同意。  乙與丙同時又約定,若發生給付遲延,遲延之一方即須支付 5 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贈與兩台咖啡機(民§406)

乙向丙訂購咖啡機,條件如下: 價金 60 萬元 清償期延後兩個月為 12 月 1 日 遲延違約金懲罰金 5 萬元(民§260) 遲延一個月,雙方皆可解約 乙、丙約定甲對丙有直接請 求權,且甲同意(民§269)

丙得否向乙請求違約金 (民§260)及遲延利息 (民§233)

12 月 1 日丙依約向甲提出給付,乙卻未向丙支付 60 萬元貨款,丙是否得向乙 請求 5 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以及遲延利息?  本題涉及兩個基本又令人容易忽略的重點:一個是利益第三人契約中的契約 當事人地位;另外一個是懲罰性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間之關連。  本小題中,應先討論者為乙在利益第三人契約下,是否仍須負擔契約上義 務?就此應採肯定見解,蓋利益第三人契約,並未變更契約主體,契約上義 務仍由乙負擔。  再者,則是提及懲罰性違約金,乃是有別於損失補償原則之損害賠償,故丙 在懲罰性違約金以外,仍得請求遲延利息。


解難題-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434

 :  乙卻未向丙支付 60 萬元貨款。  乙因財務困難,無法依約給付,惟對第三人丁有一筆已屆清償 期之 100 萬元借貸債權。  因乙顧及與丁之情誼,一直未向丁請求償還。

乙對丁有一筆已屆清償期之

100 萬元債權(民§464)

乙財務困難 無法給付

丙得否代位乙,對丁主張 返還 100 萬元(民§242)

丙是否得代位乙行使乙對丁之借款返還請求權,要求丁返還 100 萬元給丙?  本小題,涉及者乃係代位權行使之要件與訴訟上行使之方法。  首先,應討論民法第 242 條代位權之行使要件,本題尤其需對「保全必要性」 加以探討,實務上認為限於債務人無資力方得行使,故本題需針對乙財務困 難,做進一步之闡釋。  再者,從題示「因乙顧及與丁之情誼,一直未向丁請求償還」,亦足以認定 乙怠於行使權利。  而乙是否限於遲延,則應從乙、丙已有約定清償期之部分,按照民法第 229 條,應肯定已陷入遲延。  末以,必須針對丙行使代位權之方法,加以檢討。蓋題示詢問者乃係「要求 丁返還 100 萬元給『丙』」 ,此與代位權本質存有差異。蓋丙僅得主張代為受 領,本質上丁給付對象仍為乙,丙僅係「代為受領」。


103 年司法官 435

: 乙與丙同時又約定……且遲延時間若超過一個月,雙方皆可任 意解除契約。  並約定由丙直接將機器交付給甲,甲對丙亦有直接請求權,甲 表示同意。  丙提出給付後一個月,乙仍未支付價金時。

贈與兩台咖啡機(民§406)

乙向丙訂購咖啡機,條件如下: 價金 60 萬元 清償期延後兩個月為 12 月 1 日 遲延違約金懲罰金 5 萬元(民§260) 遲延一個月,雙方皆可解約 乙、丙約定甲對丙有直接請 求權,且甲同意(民§269)

丙提出給付後一個月,乙仍未 支付價金時,丙否直接解約? 丙解約後,如何向乙或甲行 使權利(民§259、179) 丙

若丙提出給付後一個月,乙仍未支付價金時,丙是否即可行使約定解除權解除 買賣契約?丙之後應如何向乙或甲主張權利?  首先,關於契約解除部分,涉及法定解除權與意定解除權之差別,本題中既 然約定「遲延時間若超過一個月,雙方皆可任意解除契約」,基於契約自由 原則,應無庸理會法定解除權之要件,應得認為丙得直接解除契約。  次之,契約解除後,原則上應該契約約定來處理解除後之法律關係,倘若契 約未詳細規定者,亦有類推適用民法第 259 條以下法定契約解除之回復原狀 規定。  然而,負擔契約解除後回復原狀之人,應為契約當事人乙,而與利益第三人 甲毫無關連,然因兩台咖啡機已歸屬於甲,故乙如何回復原狀,則應探討上 開條文第 6 款之規定。


解難題-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436

 最後,丙如何對甲行使權利,僅剩不當得利規定得以探討,然甲受領咖啡機 之權源,實務上認為來自於甲、乙間之法律關係,故甲非不當得利。


(約 1400 字) 作答前務請詳閱作答注意事項及試題說明 分數 書寫 題號 (作答請從第 1 行開始書寫,並請標明題號,依序作答) 丙應得向乙請求 5 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並得請求遲延利息:

乙、丙訂立買賣契約,且乙、丙之買賣契約約定由丙向甲 為給付,甲對丙有直接給付請求權,且甲亦表示同意,故 乙、丙之買賣契約,係為民法第 269 條所稱之真正利益第 三人契約。 雖然,乙、丙成立真正利益第三人契約,然契約當事人之 地位並不因此改變,甲僅是享有契約上利益,並不負擔任 何義務,而乙仍全權負擔契約上之義務,故縱使丙係向甲 為給付,丙亦僅得向乙請求違約金與遲延利息,甲非丙主 張契約上請求之對象。 本題中,乙、丙約定 12 月 1 日為清償期,並同時約定若 發生給付遲延時,遲延之一方須支付 5 萬元之懲罰性違約 金。所謂懲罰性違約金,係指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除因 而衍生之損害賠償外,額外支付之金錢,寓有懲罰意味。 換言之,懲罰性違約金之約定,並不影響債務人之履行責 任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契約上既已明示為「懲罰性違約金」,就乙價金給付之遲 延,倘係可歸責於乙而非屬可歸責於丙之事由,則丙自得 向乙請求 5 萬元懲罰性違約金,並得按民法第 233 條請求 給付遲延之遲延利息。 若乙已陷於無資力,則丙得於其對乙之 60 萬元債權範圍內, 代位乙行使乙對丁之借款返還請求權,惟訴之聲明應表明丁 應向乙為給付,而由丙代位受領: 按民法第 242 條所定代位權之行使,須債務人限於無資力 及遲延責任,並怠於行使自身權利,而使得債權人之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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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書寫 分數 題號

有保全之必要,方得為之。 本題中,乙業有財務困難,倘若因此無法給付丙 60 萬元 價金,則得認乙陷入無資力狀態,且乙對丁本有已屆清償 期之 100 萬債權,卻因礙於情感關係,遲遲未加以請求, 則得認有怠於行使權利之狀態。再者,乙、丙約定之清償 期為 12 月 1 日,然在該日屆至時,卻仍未給付,則按民 法第 229 條第 1 項,乙之金錢給付義務業已進入遲延狀 態。是故,丙得代位乙向丁行使債權。 然而,在行使方法上,丙僅得在保全之必要範圍內,即丙 對乙之 60 萬債權內,行使代位權限,且丙僅係代為乙行 使權利,真正債權人仍為乙,故訴之聲明應表明丁向乙為 給付,而由丙代位受領。 丙得行使意定解除權解除買賣契約;之後丙僅得向乙請求回 復原狀,對甲並無任何權利得以主張: 首先,乙、丙即對契約解除有特別約定,因此基於契約自 由原則,尊重乙、丙間之意定內容,在乙於丙提出給付一 個月,仍未給付價金時,丙得逕自解除契約,無庸再按民 法第 254 條規定,於催告後方得解除契約,蓋該條係適用 於法定解除權之情形。 承上,於契約解除後,其法律效果為何?則應尊重當事人 之約定,惟本題中乙、丙並未就解除後之法律效果有所約 定,則按學說或實務見解,此時均有適用民法第 257 條至 第 262 條相關規定之餘地,故按民法第 259 條,乙、丙雙 方應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惟如今甲業已受領咖啡機,取得咖啡機之所有權,乙已無 法將咖啡機之所有權返還予丙,故丙僅得向乙依民法第


439 分數 書寫 題號 (作答請從第 1 行開始書寫,並請標明題號,依序作答) 259 條第 6 款請求乙償還兩台咖啡機之價額。

對於甲而言,其僅為享有利益第三人,並不因而成為契約 當事人,更不負擔契約上之任何義務,因此在丙已為給付 後始解除契約之狀況,應負回復原狀之義務者,應為契約 當事人乙,而非第三人甲,此乃契約相對性原則之基本精 神。 至於乙、丙間之契約解除後,是否使得甲受領咖啡機喪失 正當權源,將影響丙得否對甲行使民法第 179 條之不當得 利請求權。實務上乃係採否定見解,蓋本題中,甲受領咖 啡機之原因,在於甲、乙間之贈與契約,故乙、丙縱使解 除系爭買賣契約,若甲、乙間之贈與契約仍屬有效者,則 甲受領咖啡機不得謂無法律上原因,故無不當得利之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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