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01﹒無因管理
01
02﹒不當得利
02
03﹒侵權行為
04
04﹒契約
07
05﹒代理權之授與
10
06﹒債之消滅
12
07﹒使用借貸契約
14
08﹒合夥契約
16
09﹒寄託契約
18
10﹒買賣契約
20
11﹒保證契約
22
12﹒租賃契約
24
13﹒僱傭契約
27
14﹒承攬契約
29
15﹒委任契約
32
01
無因管理 主觀:為本人利益 適法無 因管理
客觀: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例外:為本人盡公益上義務、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本人意 思違反公序良俗者,縱違反本人意思仍屬適法無因管理
真正無因管理
無因管 理類型
主觀:為本人利益
不適法無因管理
客觀: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不法管理 不真正無因管理
誤信管理 要件:為自己利益,管理他人事務
未受委任 並無義務
無法律上義務,包含無法定、契約義務 按無因管理固須有為他人管理之意思,惟為他人之意思與為自己之意思 不妨併存,故為圖自己之利益,若同時具有為他人利益之意思,仍不妨 成立無因管理(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820號判決)
無因管理 之要件
為他人
為他人、為自己可以併存
管理事務
有關人類生活利益一切事項,包含事實行為、法律行為、財產行為、非 財產行為。惟單純不作為、違法行為不屬之
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
合意管理
無因管理
查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之「利於本人」,係指客觀利益而言,至 於本人是否認為有利,並非決定標準(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43號判決) 有利於本人之方式
管理人 義務
有利管理
行為能力
不以本人、管理人具行為能力為要件
通知義務
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
計算義務
第540條至第542條關於委任之規 定,於無因管理準用之 公益管理、合意管理 抽象過失責任
適當管理義務
管理人 權利
無因管理與 侵權行為
利益返還義務 金錢、物品、孳息、權利 支付利息、損害賠償義務 為自己利益而使用委任人之 金錢應支付利息,若有損害 則應賠償 報告義務 報告進行狀況、終止時明確 報告其顛末
不合意管理 無過失責任 緊急管理(為免除本人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 重大過失責任
費用、利息、債務 、損害請求權
適法管理
全額求償
不適法管理 不法管理 誤信管理
本人所得利益內求償 本人所得利益內求償 不能主張無因管理,但可主張不當得利
無因管理成立後,管理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本人之權利者,侵權 行為仍可成立,非謂成立無因管理後,即可排斥侵權行為之成立(最 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28號判例) 無因管理與侵權行為並不互斥
民法 ( 債 ) 全彩心智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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