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01﹒民法在家事事件中有關訴訟事件之體現: 甲類事件(一)
01
02﹒民法在家事事件中有關訴訟事件之體現: 甲類事件(二)
04
03﹒民法在家事事件中有關訴訟事件之體現:乙類事件(一)
07
04﹒民法在家事事件中有關訴訟事件之體現:乙類事件(二)
11
05﹒民法在家事事件中有關訴訟事件之體現:乙類事件(三)
13
06﹒民法在家事事件中有關訴訟事件之體現:丙類事件(一)
16
07﹒民法在家事事件中有關訴訟事件之體現:丙類事件(二)
19
08﹒民法在家事事件中有關訴訟事件之體現:丙類事件(三)
22
09﹒民法在家事事件中有關非訟事件之體現:丁類事件(一)
24
10﹒民法在家事事件中有關非訟事件之體現:丁類事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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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法在家事事件中有關非訟事件之體現:戊類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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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其他重點專章提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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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其他重點專章提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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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其他重點專章提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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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7 年度修法重點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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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民法在家事事件中有關訴訟事件之體現: 甲類事件(一)
要處理因「結婚」而生之身分法上關係之衍生問題及財產問題 爭點思考: 與「事實上夫妻」間之比較及差異
(一)民法第988條(結婚之無效):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違反結婚方式) 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禁婚親)
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 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 限。(重婚之禁止)
結婚無效
甲類事件︵一︶ 民法在家事事件中有關訴訟事件之體現:
重婚:原則:後婚無效 例外:重婚雙方善意且無過失信賴前婚 消滅者,前婚消滅(第988條之1)
養女與養父之婚生子結婚,而未踐行以書面終止或聲請法院宣告 終止收養關係者,該婚姻應違反民法第 988條規定而無效。(法 務部法律字第 10403510450 號函) (二)民法第1057條及第1058條之規定,於結婚無效時準用之(民§999-1Ⅰ) 贍養費 民法第1057條: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 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財產之取回 民法第1058條: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 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即適用第1030條之1以下規定
民法 ( 身分法 ) 全彩心智圖表
01
民法在家事事件中有關訴訟事件之體現: 丙類事件(一)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法(民§1138): ①直系血親卑親屬。 ②父母。 ③兄弟姊妹。 ④祖父母。 (一)繼承人身分取得
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民§1139)
繼承事件專章一 丙類事件之 繼承權喪失之事由 (民§1145):
通說:固有權說
繼承事件專章二 丙類事件之
丙類事件︵一︶ 民法在家事事件中有關訴訟事件之體現:
(二)喪失繼承權
代位繼承 爭點整理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1)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 而受刑之宣告者。 (2)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 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3)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 ,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4)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 遺囑者。 (5)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 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 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本於自己固有之權利而直接繼承被繼承人之財產。
代位繼承人(孫輩)對被代位人(父輩) 拋棄繼承,可否再繼承祖輩遺產?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556號判決
被代位人(父輩)喪失繼承權,代位繼承 人(孫輩)對被繼承人(祖輩)遺產得否 主張代位繼承?
當然可以,這就是民法第1140條的代 位繼承規定。
被代位人(父輩)與被繼承人(祖輩)同 時死亡,代位繼承人(孫輩)得否就被繼 承人之遺產主張代位繼承?
基於固有權說,應認有代位繼承之適 用。
被繼承人(祖輩)親等最近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全數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此時孫輩是 直接升等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或是代位繼承 ?
基於固有權說,應認有代位繼承之適 用。
被代位人(父輩)因受有特種贈與後死亡 ,是否應由代位繼承人(孫輩)負歸扣之 義務?
特種贈與為應繼分之前付。自應列入 歸扣之生前特種贈與,故代位繼承人 應負歸扣之義務。
代位繼承人(孫輩)受有特種贈與時,是 否亦應由代位繼承人(孫輩)負歸扣之義 務?
祖輩於父輩尚生存時對孫輩所為之贈 與為其處分財產之自由,且難以預料 到會發生代位繼承之情形,自不應解 釋認為有歸扣之義務,應僅為普通贈 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