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爭點隨身書引導講堂 ▋ 第壹篇
釋憲制度
CH.1 大法官解釋主體範圍 ············································ 005 Issue01 誰可以請求大法官作出解釋? ····························· 005 Issue02 人民如何聲請釋憲? ············································ 011 Issue03 立法委員如何聲請釋憲? ····································· 015 Issue04 法官如何聲請釋憲? ············································ 017
CH.2 大法官解釋客體範圍 ············································ 021 Issue01 司法院大法官得審查之釋憲標的為何? ··············· 021
CH.3 違憲審查的暫時權利保護機制······························ 027 Issue01 如何聲請大法官宣告暫時處分? ·························· 027
CH.4 大法官解釋效力 ···················································· 030 Issue01 大法官解釋效力範圍為何? ································· 030
CH.5 憲法訴訟法修法整理 ············································ 038 Issue01 現行制度與憲法訴訟法的差異為何? ·················· 038
▋ 第貳篇
基本權
CH.1 基本權總論 ··························································· 043 Issue01 審查基本權利所受干預的流程 ····························· 043 第一節 基本權主體及拘束客體 ············································ 044 Issue01 有哪些基本權主體? ············································ 044 Issue02 基本權拘束客體為何?········································· 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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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第二節 形式合憲性 ······························································ 049 Issue01 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明確性原則 ·························· 049 Issue02 法明確性原則 ······················································· 055 第三節 實質合憲性 ······························································ 058 Issue01 如何審查實質合憲性?········································· 058
CH.2
人性尊嚴 ···························································· 061 Issue01 何謂人性尊嚴? ···················································· 061
CH.3
平等權 ································································ 064 Issue01 平等權應如何審查? ············································ 064
CH.4
自由權 ································································ 078
第一節 人身自由 ·································································· 078 Issue01 憲法第 8 條中關於「司法機關、法院及警察機關」 之意義? ······························································· 079 Issue02 正當法律程序之內涵?········································· 083 Issue03 臨檢行為之限制與界限? ····································· 086 Issue04 法官保留原則於各種法領域之要求是否均一致? 088 第二節 居住遷徙自由 ··························································· 099 Issue01 遷徙自由相關之大法官解釋以及遷徙自由之審查 密度 ······································································ 100 第三節 言論自由 ·································································· 103 Issue01 保障言論自由之目的何在? ································· 105 Issue02 何謂不表意自由?是否得予以限制? ··················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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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Issue03 象徵性言論之意義與要件 ····································· 110 Issue04 言論自由之審查架構─兼談雙軌與雙階理論 ······· 112 Issue05 新聞自由之相關考點 ············································ 125 第四節 講學自由 ·································································· 130 Issue01 學術自由之內涵為何?········································· 131 Issue02 大學自治之內涵 ···················································· 134 第五節 秘密通訊自由 ··························································· 138 Issue01 釋字第 631 號解釋所建構關於通訊自由限制之要 求 ·········································································· 139 第六節 宗教自由 ·································································· 143 Issue01 宗教自由之保障範圍、審查架構與相關考點 ······· 144 第七節 集會結社自由 ··························································· 147 Issue01 集會自由之保障範圍與集會遊行法之探討 ··········· 148 Issue02 結社自由之保障範圍與相關考點 ·························· 158 Issue03 釋字第 733 號解釋重點整理與檢討······················ 163
CH.5
受益權 ································································ 168
第一節 生存權 ······································································ 168 Issue01 生存權如何保障? ················································ 168 第二節 工作權 ······································································ 172 Issue01 工作權如何保障? ················································ 172 第三節 財產權 ······································································ 185 Issue01 財產權如何保障? ················································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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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第四節 訴訟權 ······································································ 196 Issue01 訴訟權如何保障? ················································ 196 Issue02 特別權力關係理論 ················································ 211 第五節 參政權 ······································································ 218 Issue01 參政權的內涵? ···················································· 218
CH.6
概括基本權 ························································ 228 Issue01 一般行動自由 ······················································· 228 Issue02 契約自由及私法自治 ············································ 230 Issue03 婚姻家庭權 ··························································· 232 Issue04 性自主權 ······························································· 236 Issue05 隱私權 ·································································· 237 Issue06 環境權 ·································································· 240 Issue07 健康權 ·································································· 241
CH.7
憲法義務 ···························································· 243 Issue01 人民於憲法之義務為何? ····································· 243
▋ 第參篇 CH.1
權力分立
權力分立總論 ····················································· 249 Issue01 權力分立之相關考點 ············································ 249 Issue02 中央政府體制 ······················································· 253
CH.2
行政權 ································································ 259
第一節 總統·········································································· 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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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Issue01 總統職權 ······························································· 259 Issue02 總統任免行政院長 ················································ 262 Issue03 總統被動解散立法院 ············································ 264 Issue04 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決定權係總統實權? ··············· 266 第二節 行政院 ······································································ 268 Issue01 行政院長去職 ······················································· 268 Issue02 覆議制度 ······························································· 271 Issue03 獨立機關 ······························································· 273
CH.3
立法權 ································································ 275 Issue01 不信任案 ······························································· 275 Issue02 國會調查權 ··························································· 277 Issue03 聽取報告與質詢權利與義務 ································· 280
CH.4
司法權 ································································ 282 Issue01 司法院定位為何? ················································ 282 Issue02 大法官不得連任,但可否間隔再任? ·················· 284 Issue03 各式司法裁決拘束法官裁判效力 ·························· 285
CH.5
監察院與考試院 ················································· 287 Issue01 考試院相關問題 ···················································· 287 Issue02 監察院相關問題 ···················································· 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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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 第肆篇
地方自治
Issue01 地方自治之理論基礎為何? ································· 294 Issue02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劃分? ····································· 301 Issue03 地方自治立法權之界限? ····································· 302 Issue04 地方財政權與地方組織人事權 ····························· 319
▋ 第伍篇
基本國策
Issue01 基本國策之相關考點 ············································ 325 Issue02 多元文化國 ··························································· 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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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篇
釋憲制度
本篇所要介紹的,是近年國家考試新興命題熱區,從近幾年的 命題趨勢來看,誰能夠因為什麼事件聲請大法官解釋,以及大法官 能對那些事件進行審查,成為考試上重點。而這些內容主要圍繞著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及第 7 條打轉,因此這兩個法條的內容請 讀者務必要熟悉。除此之外,想必讀者已經獲悉憲法訴訟法三讀
通過,本篇最後一章有整理憲法訴訟法條文內容給同學,還請 讀者認識一下。 而必須先予說明的是,請各位讀者先把聲請大法官作成解釋的 整個流程想像成是一個訴訟,在訴訟上面有個相當重要的基本原
則,稱為「先程序後實體」原則,也就是在人民提起訴訟時,受理 的法院審查之順序,會是先審查程序要件(例如有沒有作為當事人 之能力等,如果沒有,法院會不受理或裁定駁回),再去審查實體 案件(作出勝訴、敗訴或有罪、無罪的判決結果)。法院會這樣處 理的理由在於程序要件若不具備,則法院根本沒必要作出判決,因 為如果一旦我們作了一堆實體上的審查程序,例如證據調查等,但 結果到頭來才發現這個案子的程序要件根本不具備,法院根本無法 也沒必要對之下判決,則法院不就浪費了一堆訴訟資源去做這些徒 勞無功的事?因此才會強調這個原則。 而憲法的大法官解釋,基本上也是遵循這個原則,對於無法或 沒必要對之作出解釋的人的聲請,大法官是不用受理的,所以我們 也可以這樣理解,本篇所介紹的,其實就是大法官要受理作出解釋 的話,究竟應該符合哪些程序要件的問題。 承前述,本篇會提供最基本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和第 7 條供讀者複習,順便提醒一下本法有第 19 條政黨違憲審 查這種類型的存在,至於其他部分僅點出重要爭點,沒有點出的部 分要請讀者配合自己所讀的參考書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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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制度│
003
本篇提供最基本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和第 7 條供讀者複習,在此順便提醒一下本法有第 19 條政黨違憲審查 這種類型的存在。最後的最後,請同學務必要注意最後一章整 理的憲法訴訟法重點。
004
第壹篇
釋憲制度
第1章 大法官解釋主體範圍
Issue 01
重要度:■■■■■
誰 可以請求大法官作出解釋? *自我評估:□非常熟悉
□一知半解
□毫無印象
□閱讀次數
當題目問到如何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時,就要先想到要確認誰可 以請求大法官作出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 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 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 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關 鍵 法 條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 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 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者。 Ⅱ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 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371 號解釋擴張至各級法院的法官皆可 以聲請) Ⅲ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7 條 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統一解釋:
│Chapter 1
大法官解釋主體範圍│
005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 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 解有異者。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 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 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 者。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 見解者,不在此限。Ⅱ前項第二款之聲請,應於裁判確定 後三個月內為之。Ⅲ聲請統一解釋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 不受理。 這裡先依法條作橫向整理,再依據解釋類型作縱向統整,讀者可 以交互參照,希望幫助讀者清楚知道「誰」可以就「什麼事情」 聲請解釋。 最後,補充檢察官作聲請大法官解釋主體的相關學說,讓同學對 此議題有個基礎認識。 一、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關於「聲請解釋憲法」的 條文結構拆解後,整理成以下的表格,可見得聲請釋憲的主 體在我國目前有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人民、法人或政 黨;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各級法院法官 關 客體 鍵 主體 學 行 政 機 前 憲法疑義 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 說 關(大審 段 法§5Ⅰ 中 ①)
段
解釋
機關爭議
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 用憲法之爭議。
後 抽象規範 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 段
審查
義。
人民、法人 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或政黨(大 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 審法§5Ⅰ 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②)
006
第壹篇
釋憲制度
立 法 委 員 前 憲法疑義 現有總額 段 三分之一 以上(大審 法§5Ⅰ③)
解釋
後 抽象規範 段
審查
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
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各級法院法 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 官(大審法 牴觸憲法之疑義。 §5Ⅱ)
※這裡要注意的是,本來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 規定是只有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的法官可以聲請釋 憲,不過其實這個限制並沒有必要,因此大法官於釋 字第 371 號解釋即擴充至各級法院的法官皆可以聲請 (只要是法官都可以聲請)。
關 二、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7 條關於「統一解釋」的條文 鍵 結構拆解後,整理成以下的表格 學 其他 解釋 說 主體
類型
機關
標的
例外
中 央 或 地 職 權 上 適 用 法 與他 適 用 同 一 法 應受本機關或 方機關
律 或 命 令 所 持 機關 令 所 表 示 之
他機關見解之
之見解
拘束。
見解
有權變更見解。 人 民 、 法 確 定 終 局 裁 判 與他 適 用 同 一 法 得依法定程序 人或政黨 所 適 用 之 法 律 審判 律 或 命 令 所 或命令
機關 表示之見解
聲明不服。 後裁判已變更 前裁判之見 解。
│Chapter 1
大法官解釋主體範圍│
007
三、要件整理 案件 法條 聲請 聲請 其他 類型 依據 主體 客體 要件 憲法 大審法第 5 條第 中 央 或 適 用 憲 法 疑 「 行 使 職 權 」 疑義 1 項第 1 款及第 3 地 方 機 義、爭議,釋 ( 立 法 委 員 需 憲 實 務 擴 張 「修法未果」) 款 關 至法令以外 三分之 的國家行為 一 以 上 合憲性 立法委 員 機關 大審法第 5 條第 中 央 或 地 行 使 職 權 與 爭議 1 項第 1 款
方機關
其 他 機 關 發 行使職權 生 適 用 憲 法 聲請全能 爭議
關 鍵 法 律 大審法第 5 條第 中央或 適 用 法 律 與 行使職權 學 命 令 1 項第 1 款及第 3 地方機 命 令 發 生 牴 說 違憲 款 關 觸憲法疑義 三分之 一以上 立法委 員
解釋
人 民 大審法第 5 條第 人民、法人 確 定 終 局 裁 憲 法 保 障 之 聲 請 1 項第 2 款 判 所 適 用 法 權利遭不法 或政黨 解釋 律 或 命 令 發 侵害 憲法 生 牴 觸 憲 法 窮盡救濟途 徑 疑義 統 一 大審法第 7 條第 中 央 或 地 與 他 機 關 適 職 權 適 用 法 律 法 令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方機關 用 同 一 法 律 或命令所持之 解釋 款 或 命 令 所 已 見解 之表示見解 有異
008
第壹篇
釋憲制度
人民、法 審 判 機 關 適 憲 法 保 障 之 人或政黨 用 同 一 法 律 或命令
權利遭不法 侵害 窮盡救濟途 徑
政 黨 大審法第 19 條、 主管機關 政 黨 目 的 或 聲 請 司 法 院 憲 違 憲 憲法增修條文第
行 為 危 害 中 法法庭
審 查 5 條第 4 項、第 5
華民國存在
項
或自由民主 憲政秩序
四、「檢察官」作聲請大法官解釋主體
關 鍵 學 說
聲請依據 檢察官不是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的主體、也不是大審法第 5 條 2 項及釋字第 371 號所謂的法院,而且依釋字第 392 號、 我國訴訟制度,檢察官不是所謂的法院法官。因此檢察官非 我國目前規定之釋憲主體。 學說建議 檢察官不是我國釋憲主體,頂多請人民窮盡救濟途徑後聲請 釋憲,或是建議法官停止審判以聲請大法官釋憲。 唯檢察官既然選擇起訴,基於訴訟上的禁反言原則,不得於 起訴後再說服法官聲請釋憲,而需藉由被告的辯護人來擔當 說服法官相關法律為違憲的任務。 可以從保障人權及檢察官的公益性角度來看,為避免人民遭 受違憲起訴,不應全面排除檢察體系聲請釋憲之可能。可以 考慮讓個別檢察官認為法律有違憲疑慮時,應附理由報請檢 察總長審核,再由檢察總長決定是否聲請釋憲。如此一來, 可以減少違憲起訴,也可避免釋憲聲請過於浮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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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釋字第 371 號解釋文 ……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
關 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 鍵 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 釋 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 字
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 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近來考試常考到聲請大法官解釋的方法,機關、人民、立委、法 官聲請大法官解釋的要件,同學務必熟記。 實務上,運用最頻繁的是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聲請解 釋憲法,同時也是考試上的重點,至於第 7 條的統一解釋類型,
破 讀者只要看過法條有個印象即可,因此讀者應著力的應該是第 5 題 關 條,第 5 條根本是聲請釋憲程序的 ABC。只要題目考到聲請釋憲, 鍵 讀者便應根據上述條文思考題目是在考誰、可以針對哪些事情聲 請大法官解釋,其他便是後述的爭點。 另外,要提醒同學注意學說有在討論要讓檢察官也能聲請釋憲, 建議要先說明檢察官非目前法制下得請釋憲的主體,再進一步提 出新增檢察官亦得聲請釋憲的建議。
010
第壹篇
釋憲制度
Issue 02
重要度:■■■□□
人 民如何聲請釋憲? *自我評估:□非常熟悉
□一知半解
□毫無印象
□閱讀次數
本爭點僅就前面表格未提及的部分介紹,其餘部分請讀者參照 前述表格。 一、聲請主體 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聲 請主體有人民、法人或政黨,要提醒讀者, 「公營事業」性 質仍為私法人,可以適用這條規定、這程序來聲請大法官 解釋。 二、聲請客體 除了前面提到人民聲請釋憲的客體係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法律或命令,實務上也肯認「判例」 (釋字第 154 號解釋)、 「決議」(釋字第 374 號解釋)為聲請客體。
關 鍵 學 說
另外,實務上認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的法令範圍,包含 「重要關聯性」 (釋字第 535、739 號解釋) 、甚至「實質援 用」(釋字第 582、698 號解釋)的法令皆屬之。 三、窮盡救濟途徑 林錫堯老師於釋字第 698 號解釋協同意見書認為: 「我國釋憲實務依司法院大法官第 1125 次會議決議認所 謂確定終局裁判為: 『……究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 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此與人民聲請釋憲上之『補充性原則』相同,因此可理解 為『窮盡救濟途徑』原則。」 「補充性原則」 (或稱「窮盡救濟途徑」原則)算是人民要 聲請釋憲最重要的要件,也就是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必須要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並對 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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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主體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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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時,才可以聲請釋憲。 所以人民要聲請釋憲,必須先用盡所有的訴訟救濟途徑, 仍然無法得到救濟的時候,此時方可聲請大法官解釋。也 就是大法官其實是退居「補充性」的角色,在人民可以依 一般救濟程序得到平反時,就無法靠著大法官來「補充」 救濟。 一、釋字第 154 號解釋理由書 ……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編按:同司法院大法 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關於確定終局裁判所 適用之「法律或命令」,乃指確定終局裁判作為裁判依據 之法律或命令或相當於法律或命令者而言。依法院組織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最高法院各庭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 之見解,與本庭或他庭判決先例有異時,應由院長呈由司 法院院長召集變更判例會議決定之。」及行政法院處務規 程第二十四條規定:「各庭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 與以前判例有異時,應由院長呈由司法院院長召集變更判 例會議決定之。」(現行條次為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足見
關 鍵 釋 字
最高法院及行政法院判例,在未變更前,有其拘束力,可 為各級法院裁判之依據,如有違憲情形,自應有司法院大 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始足以維護人民 之權利,合先說明。 二、釋字第 374 號解釋理由書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民 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牴 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其中所稱命令,並不 以形式意義之命令或使用法定名稱(如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三條之規定)者為限,凡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其職權所發布 之規章或對法規適用所表示之見解(如主管機關就法規所 為之函釋),雖對於獨立審判之法官並無法律上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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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篇
釋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