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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 第壹篇

釋憲制度

CH.1 大法官解釋主體範圍

004

Issue01 誰可以請求大法官作出解釋?

004

Issue02 人民如何聲請釋憲?

009

Issue03 立法委員如何聲請釋憲?

013

Issue04 法官如何聲請釋憲?

014

CH.2 大法官解釋客體範圍

019

Issue01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得 審 查 之 釋 憲 標 的 為 何?

CH.3 違憲審查的暫時權利保護機制 Issue01 如何聲請大法官宣告暫時處分?

CH.4 大法官解釋效力

025 025

028

Issue01 大法官解釋效力範圍為何?

▋ 第貳篇

019

028

基本權

CH.1 基本權總論

037

Issue01 審查基本權利所受干預的流程

037

第一節 基本權主體及拘束客體

038

Issue01 有哪些基本權主體?

038

Issue02 基本權拘束客體為何?

041

-1-


Contents 044

第二節 形式合憲性 Issue01 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明確性原則

044

Issue02 法明確性原則

049 053

第三節 實質合憲性 Issue01 如何審查實質合憲性?

CH.2

056

人性尊嚴 Issue01 何謂人性尊嚴?

CH.3

056

059

平等權 Issue01 平等權應如何審查?

CH.4

053

059

070

自由權

070

第一節 人身自由 Issue01 憲法第 8 條中關於「司法機關、法

071

院及警察機關」之意義? Issue02 正當法律程序之內涵?

074

Issue03 臨檢行為之限制與界限?

078

Issue04 法官保留原則於各種法領域之要求

080

是否均一致? 091

第二節 居住遷徙自由 Issue01 遷徙自由相關之大法官解釋以及遷

092

徙自由之審查密度 095

第三節 言論自由 Issue01 保障言論自由之目的何在?

-2-

097


Contents Issue02 何謂不表意自由?是否得予以限

099

制? Issue03 象徵性言論之意義與要件

103

Issue04 言論自由之審查架構─兼談雙軌與

104

雙階理論 Issue05 新聞自由之相關考點

118 122

第四節 講學自由 Issue01 學術自由之內涵為何?

123

Issue02 大學自治之內涵

126 130

第五節 秘密通訊自由 Issue01 釋字第 631 號解釋所建構關於通訊

131

自由限制之要求 135

第六節 宗教自由 Issue01 宗教自由之保障範圍、審查架構與

136

相關考點 140

第七節 集會結社自由 Issue01 集會自由之保障範圍與集會遊行法

140

之探討

CH.5

Issue02 結社自由之保障範圍與相關考點

150

Issue03 釋字第 733 號解釋重點整理與檢討

155

161

受益權

161

第一節 生存權 Issue01 生存權如何保障?

161 164

第二節 工作權

-3-


Contents Issue01 工作權如何保障?

176

第三節 財產權 Issue01 財產權如何保障? Issue01 訴訟權如何保障?

185

Issue02 特別權力關係理論

194 202

第五節 參政權 Issue01 參政權的內涵?

CH.7

202

210

概括基本權 Issue01 一般行動自由

210

Issue02 契約自由及私法自治

212

Issue03 婚姻家庭權

214

Issue04 性自主權

217

Issue05 隱私權

218

Issue06 環境權

221

Issue07 健康權

222 224

憲法義務 Issue01 人民於憲法之義務為何?

▋ 第參篇 CH.1

176 185

第四節 訴訟權

CH.6

164

224

權力分立 231

權力分立總論 Issue01 權力分立之相關考點

231

Issue02 中央政府體制

235

-4-


Contents CH.2

行政權

241

第一節 總統

241

Issue01 總統職權

241

Issue02 總統任免行政院長

244

Issue03 總統被動解散立法院

245

Issue04 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決定權係總統實

247

權? 250

第二節 行政院

CH.3

CH.4

Issue01 行政院長去職

250

Issue02 覆議制度

253

Issue03 獨立機關

256

258

立法權 Issue01 不信任案

258

Issue02 國會調查權

260

Issue03 聽取報告與質詢權利與義務

263

265

司法權 Issue01 司法院定位為何?

265

Issue02 大法官不得連任,但可否間隔再

267

任? Issue03 各式司法裁決拘束法官裁判效力

CH.5

268

270

監察院與考試院 Issue01 考試院相關問題

270

Issue02 監察院相關問題

272

-5-


Contents ▋ 第肆篇

地方自治

Issue01 地方自治之理論基礎為何?

278

Issue02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劃分?

283

Issue03 地方自治立法權之界限?

285

Issue04 地方財政權與地方組織人事權

302

▋ 第伍篇

基本國策

Issue01 基本國策之相關考點

307

Issue02 多元文化國

310

-6-


第壹篇 釋憲制度

第一章

大法官解釋主體範圍

第二章

大法官解釋客體範圍

第三章

違憲審查的暫時權利保護機制

第四章

大法官解釋效力


I do not agree with a word that you say, but I will defend to the death your right to say it. 我並不同意你說的觀點,但是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 權利。


第壹篇

釋憲制度

本篇所要介紹的,是近年國家考試新興命題熱區,從近幾年的 命題趨勢來看,誰能夠因為什麼事件聲請大法官解釋,以及大法官 能對那些事件進行審查,成為考試上重點。而這些內容主要圍繞著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及第 7 條打轉,因此這兩個法條的內容請 讀者務必要熟悉。 而必須先予說明的是,請各位讀者先把聲請大法官作成解釋的 整個流程想像成是一個訴訟,在訴訟法上面有個相當重要的基本原 則,稱為「先程序後實體」原則,也就是在人民提起訴訟時,受理 的法院審查之順序,會是先審查程序要件(例如有沒有作為當事人 之能力等,如果沒有,法院會不受理或裁定駁回),再去審查實體 案件(作出勝訴、敗訴或有罪、無罪的判決結果)。法院會這樣處 理的理由在於程序要件若不具備,則法院根本沒必要作出判決,因 為如果一旦我們作了一堆實體上的審查程序,例如證據調查等,但 結果到頭來才發現這個案子的程序要件根本不具備,法院根本無法 也沒必要對之下判決,則法院不就浪費了一堆訴訟資源去做這些徒 勞無功的事?因此才會強調這個原則。 而憲法的大法官解釋,基本上也是遵循這個原則,對於無法或 沒必要對之作出解釋的人的聲請,大法官是不用受理的,所以我們 也可以這樣理解,本篇所介紹的,其實就是大法官要受理作出解釋 的話,究竟應該符合哪些程序要件的問題。 承前述,本篇會提供最基本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和第 7 條供讀者複習,順便提醒一下本法有第 19 條政黨違憲審 查這種類型的存在,至於其他部分僅點出重要爭點,沒有點出的部 分要請讀者配合自己所讀的參考書嘍!

│第壹篇

釋憲制度│

003


第一章

Issue 01 *自我評估

大法官解釋主體範圍 重要度:❋❋❋❋❋

誰可以請求大法官作出解釋?

□非常熟悉

□一知半解

□毫無印象(閱讀次數)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 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 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 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 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 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 關 義者。 鍵 法 Ⅱ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 條 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371 號解釋擴張至各級法院的法官皆可 以聲請) Ⅲ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7 條 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統一解釋: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 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 解有異者。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 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004

第壹篇

釋憲制度


關 鍵 法 條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 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 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 不在此限。前項第二款之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 之。聲請統一解釋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自我評估

□非常熟悉

□一知半解

□毫無印象(閱讀次數)

這裡先依法條作橫向整理,再依據解釋類型作縱向統整,讀者可 以交互參照,希望幫助讀者清楚知道「誰」可以就「什麼事情」 聲請解釋。 一、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關於「聲請解釋憲法」的 條文結構拆解後,整理成以下的表格,可見得聲請釋憲的主 體在我國目前有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人民、法人或政 黨;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各級法院法官 主體

客體

行 政 機 關 前 憲法疑義 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 (大審法 段

解釋

審查

關 §5Ⅰ①) 中 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 鍵 機關爭議 段 用憲法之爭議。 學 後 抽象規範 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 說 疑義。

人民、法人或 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政黨(大審法 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 §5Ⅰ②) 立法委員 現有總額 三分之一 以上(大審 法§5Ⅰ③)

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前 憲法疑義 段

解釋

後 抽象規範 段

審查

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

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Chapter 1

大法官解釋主體範圍│

005


各級法院法 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 官(大審法 牴觸憲法之疑義。 §5Ⅱ)

※這裡要注意的是,本來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的 規定是只有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的法官可以聲請釋 憲,不過其實這個限制並沒有必要,因此大法官於釋 字第 371 號解釋即擴充至各級法院的法官皆可以聲請 (只要是法官都可以聲請)。

二、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7 條關於「統一解釋」的條文 結構拆解後,整理成以下的表格 主體

類型

其他

解釋

機關

標的

例外

職 權 上 適 用 與他 適 用 同 一 法  應 受 本 機 關 關 法 律 或 命 令 機關 令 所 表 示 之 或他機關見 鍵 中央或地 所持之見解 見解 解之拘束。 學 方機關 有權變更見 說 解。 人民、法 確 定 終 局 裁 與他 適 用 同 一 法  得 依 法 定 程 人或政黨 判 所 適 用 之 審判 律 或 命 令 所 法律或命令

機關 表示之見解

序聲明不服。 後裁判已變 更前裁判之 見解。

三、要件整理 案件

法條

聲請

聲請

其他

類型

依據

主體

客體

要件

憲法 疑義

006

第壹篇

大審法第 5 條第 中央或 適 用 憲 法 疑 「行使職權」 1 項第 1 款及第 3

地方機 義、爭議,釋 (立法委員需

釋憲制度

憲 實 務 擴 張 「修法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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