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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Ch.1 行政法上原理原則

001

一、法律保留

003

Issue01 給付行政中是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003

Issue02 租稅事項是否需要絕對法律保留?

005

Issue03 時效的法律保留。

008

Issue04 地方自治團體以自治條例,就中央已規範

010

事項做更為嚴格之規範,是否違反法律保 留原則?

016

二、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Issue01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016 017

三、不確定法律概念

Issue01 判斷餘地審查密度。

017 020

四、信賴保護原則

Issue01 信賴保護之操作與適用

020

Ch.2 特別權力關係

027

一、教師爭訟之程序與爭議

029

Issue01 公立學校教師因學校具體措施認其權利或法

029

Issue02 公立學校教師受到學校解聘、停聘或不續

033

律上利益受侵害時應如何救濟? 聘後應如何救濟?

-1-


Contents 039

二、學生爭訟之程序與爭議

Issue03

大學生受校內措施侵害應如何救濟?如為 高中生救濟是否有所差異?

039

Ch.3 行政處分之要件

043

一、公法行為

045

Issue01

045

公私法區分

二、行政機關

051

Issue01

行政機關與內部單位之區分

051

Issue02

科技部人文社會科學中心是否係行政機關 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或團體?

053 055

三、法效性

Issue01

行政機關之函覆、通知之性質為何?

055

Issue02

公平會之檢舉函覆是否為行政處分?

057

Issue03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主管機關(不)同意 報備是否為行政處分?

059

Issue04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祭祀公業法 人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30 條第 1 項第 2 款 及第 2 項規定陳報有關選任管理人之事項 所為之「備查」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

063

Issue05

有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舊私立學校法第 22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所為之核備,性質上 是否為行政處分?

064

-2-


Contents Issue06

甲以其經某祭祀公業派下員大會選任為新 管理人,提出相關資料請求主管機關就其 為新任管理人為備查,遭主管機關否准, 該否准備查之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

066

Issue07

重複處置與第二次裁決之區分實益。

068

Issue08

學校性平會所作成的案件調查報告及處理 建議,法律性質為何?

070 073

四、外部性

Issue01

納稅義務人因欠稅遭到限制出境,針對該 限制出境處分不服,是否得以財政部為被 告提起行政爭訟?

073

Issue02

環境影響評估法之環評結論之性質?

075 079

五、個別性

Issue01

交通標誌、標線之性質為何?

079

Issue02

如採一般處分說,標誌、標線、交通號誌 之救濟期間如何起算?

081

Issue03

都市計畫變更之性質為何?

083

六、單方性(見行政契約一章)

087

Ch.4 行政處分之效力

089

一、行政處分之瑕疵與廢棄

091

Issue01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6 款中之「管轄錯 誤」以及第 7 款中之「重大明顯瑕疵」概 念所指為何?

-3-

091


Contents Issue02

陳述意見之規定有何缺漏?未給予處分相 對人陳述意見機會之法律效果為何?

094

Issue03

行政處分之撤銷廢止。

097

Issue04

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第 2 款應如何解釋是 否不要求主觀要件?

101

Issue05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21 條 第 1 項 規 定:「 第 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 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 之。」如屬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且其撤 銷純係因法規適用之瑕疵,不涉及事實認 定錯誤之情形,應如何起算二年之除斥期 間?

103

Issue06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行政處分之職權撤銷 是否僅限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而 行政處分在救濟期間經過前,相對人是否 不得主張信賴保護?

105

Issue07

第三人授益的行政處分被撤銷時,第三人 可否主張信賴保護?

107 108

二、行政處分之程序重開

Issue01

若行政處分已經法院判決確定,有無行政 程序法第 128 條程序重開之適用?

108

Issue02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之「發現新事實新證 據」之時點所指為何?

111 112

三、行政處分之附款

Issue01

行政處分附款之種類及概念。

Issue02 A 公司以其工廠生產過程中產生大量廢 水,必須增置污染防治設施,而原設廠用

-4-

112 114


Contents 地無適當空間可資利用等由,向經濟部工 業局(下稱工業局)提報「增置污染防治 設施增加使用毗鄰之非都市土地(下稱系 爭毗連用地)擴展計畫書」(下稱擴展計 畫書),工業局核定其擴展計畫書,並發 給工業用地證明書,並於系爭核准函說明 欄載明系爭毗連用地「應確實依所提報擴 展計畫書規劃及配置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否則應予註銷並恢復其原來變更用地前之 土地編定」等內容,則系爭核准函究係附 負擔之行政處分?或係附保留廢止權之行 政處分?

Issue03

針對行政處分之附款應如何為救濟?

Ch.5 行政契約

116

119

Issue01

健 保 局 與 醫 療 機 構 間 之 契 約 性 質 為 何? (兼論公私契約區分標準)

121

Issue02

私人間締結行政契約之容許性?

125

Issue03

基於促參法所成立之契約,前階段甄審公 告與決定之性質為何?而後階段契約之法 律屬性應為何?

126

Issue04

切結書之性質。

130

Issue05

行政機關得否同時併用行政處分與行政契 約?

132

Issue06

行政程序法第 140 條之第三人同意條款應 如何適用?

137

Issue07

行政契約履約障礙之調整與終止。

140

-5-


Contents Issue08

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之自願接受執行條款 之解釋。

142

Issue09

考試院於民國 95 年 2 月 27 日,開放非 警察專科學校畢業生具警察特考應試資 格。嗣警察專科學校辦理 95 年專科警員 班第 25 期正期學生組行政警察科學生招 生,於招生簡章規定「前列各科畢業生在 99 年 12 月 31 日前,仍未經警察特考及格 而分發任職者,應賠償在學期間之全部費 用」。甲於 95 年 4 月間報考,經錄取後 於 95 年 8 月入學就讀(97 年 6 月畢業), 並簽訂連帶保證書,約定願遵照招生簡章 規定,在期限前如仍未經警察特考及格而 分發任職,願賠償在學期間之公費待遇及 津貼,如未能賠償者,由連帶保證人乙負 責賠償。嗣甲未於約定期限前通過警察特 考考試,遲至 100 年 12 月始通過考試並任 職。警察專科學校訴請甲、乙連帶賠償甲 在學期間之公費待遇及津貼。問: 警察專 科學校與甲間所為「如未於 99 年 12 月 31 日前經警察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應賠償 在學期間之全部費用」約定之性質是否為 違約金之約定? 如約定之性質為違約金 之約定, 甲主張雙方約定之違約金過高, 應準用民法規定, 予以酌減, 是否有理?

145

Ch.6 行政命令

149

Issue01

職權命令容許性。

151

Issue02

新舊函釋之變更。

155

Issue03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所應踐行之程序為 何?若未為之,該法規命令之效力是否受 影響? -6-

158


Contents Issue04

高中課綱法律性質?

Ch.7 行政罰

161

165

Issue01

裁罰性之判斷。

167

Issue02

會計師申誡處分是否為行政罰法之行政 罰,有無行政罰法第 27 條裁處權時效規定 之適用?

170

Issue03

健保局之停止特約是否為裁罰性不利處 分?

174

Issue04

民國 106 年 1 月 4 日修正公布前公路法(下 稱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之吊 扣或吊銷車輛牌照,係屬管制性抑或裁罰 性行政處分?

177

Issue05

依政府採購法所為向廠商追繳已發還之押 標金,是否為行政罰?有無時效之適用?

179

Issue06

依政府採購法所為刊登政府公報之裁處, 是否為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如何起算?

184

Issue07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因醉態駕駛拒 絕酒測所受之不利措施是否為行政罰?

190

Issue08

行政罰中之責任原則與轉嫁罰。

196

Issue09

違規行為人與違規狀態物之所有權人不同 時,主管機關應如何裁處?

200

Issue10

多數行為人同時違規與私法人之併同處 罰。

203

Issue11

行政機關可否為裁罰對象?

207

Issue12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與行政罰間之競合。

209

-7-


Contents Issue13

繼續營業行為與違規停車連續舉發之行為 數認定。

213

Issue14

按日(次)連續處罰之性質為何?

216

Issue15

甲於民國 92 年 12 月 19 日虛報進口貨物 產地,因不同產地之關稅稅率差別,而逃 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海關除追徵 各該稅款外,得否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 第 1 項第 4 款、貨物稅條例第 32 條第 10 款暨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7 款之規定併合處 以罰鍰?

218

Issue16

緩起訴與行政罰。

220

Issue17

若受罰鍰處分之人已死亡,可否針對其遺 產繼續執行?

222

Ch.8 行政執行

227

Issue01

行政執行是否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229

Issue02

對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人管收是否 合憲?

230

Issue03

行政執行程序中告誡之法律性質為何?

234

Issue04

即時強制之要件及適用時機。

235

Issue05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執行機關所為行 政執行措施時,是否因行政執行法第 9 條 聲明異議程序之規定,而不得提起行政爭 訟?

238

-8-


Contents Ch.9 行政訴訟

243

Issue01

告訴人、被告向檢察機關申請閱覽、抄錄 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刑事案件卷宗遭拒絕, 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有無審 判權限?

245

Issue02

行政機關得否做為行政爭訟之主體?

247

Issue03

大學得否因不服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 委員會提起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249

Issue04

獨立機關之訴願管轄機關。

250

Issue05

管轄移轉與訴願管轄機關。

254

Issue06

原處分機關之自我審查性質為何?是否有 訴願法第 81 條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 用?

258

Issue07

原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 機關重為更不利處分,是否違反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

261

Issue08

訴願人依訴願法第 2 條規定提起訴願,受 理訴願機關未為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 作成行政處分,而訴願人仍不服時,受理 訴願機關逕依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 駁回訴願,是否適法?

264

Issue09

本國籍配偶於外籍配偶入境申請或居留簽 證被駁回時是否具法律上利害關係?(兼 論訴訟權能)

266

-9-


Contents Issue10

如依訴訟之法律關係,原告與其所請求撤 銷或變更之行政處分之相對人(第三人) 利害關係相反者,行政法院就依職權命該 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是否有裁量權?

272

Issue11

預防性不作為訴訟容許性?

274

Issue12

續行確認違法訴訟應具備何要件?課予義 務訴訟有無續行確認訴訟之適用?

276

Issue13

於行政訴訟中,原被告得否追補理由及證 據供法院審酌。

282

Issue14

裁判基準時(行政處分違法判斷基準時) 應如何認定?

285

Issue15

訴願與行政訴訟中之暫時權利保護制度。

287

Issue16

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是否以提起訴願為必 要?

294

Issue17

行政訴訟法第 7 條之損害賠償訴訟性質上 是否為獨立訴訟類型?

297

Issue18

「孤立的撤銷訴訟」之容許性。

300

Issue19

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方式、返還範圍以及 返還時效。

302

Issue20

甲(個人)對乙(政府機關)依公法上不 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 利新臺幣(下同)3 百萬元,惟乙於訴訟 上抗辯其對甲有私法上不當得利之債權 3 百萬元,並主張抵銷。私法上之債權可否 與公法上之債權互為抵銷?

312

Issue21

結果除去請求權。

315 -10-


Contents Issue22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

318

Issue23

324

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 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 條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如依訴訟之法律關 係,原告與其所請求撤銷或變更之行政處 分之相對人(第三人)利害關係相反者, 行政法院就依職權命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 訟,是否有裁量權? 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者就特定更新 單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更新單元內 不同意更新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以都市更 新主管機關為被告,提起撤銷訴訟,行政 法院除命實施者獨立參加訴訟外,是否應 併命同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更新單 元內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下 稱同意者)獨立參加訴訟。 原處分機關不服訴願決定可否提起行政救 濟?

Ch.10 國家賠償與補償

329

Issue01

人民對國家之侵權行為得以國家賠償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而國家對人民之侵權行為 是否得以請求?

331

Issue02

行政訴訟與國家賠償訴訟間之關係為何? 因違法行政處分受損害之人民,若逾越法 定救濟期間而未提起行政爭訟,得否再行 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332

Issue03

公務員「怠於行使職務」之認定。

335

Issue04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公共設施之意涵為何?於

公共設施委託民間經營之國賠責任應如何認 定?

-11-

338


Contents 341

▋番外篇 裁判要旨選輯 Issue01

功能最適理論與獨立機關之行政裁量 ( 附 款)

343

Issue02

判斷餘地的思考

343

Issue03

判斷餘地與判斷瑕疵

345

Issue04

議會決議是否屬「公法上之爭議」?

347

Issue05

確認處分與形成處分之判斷

348

Issue06

預備訴之合併於實務上的裁判

350

Issue07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生效程序

351

Issue08

行政訴訟法中之程序選擇權

354

Issue09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之撤銷與不當得利

355

Issue10

課予義務訴訟適用範圍與國家賠償

356

Issue11

行政法院的職權調查原則

357

Issue12

申請重開行政程序之範疇

358

Issue13

確認訴訟的適用始點

360

Issue14

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催繳通知書之性質

362

Issue15

行政處分已執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類型

364

Issue16

行政機關追補(變更)處罰處分理由須受 不得喪失處分之同一性之限制

365

Issue17

再審之訴並不包含統一解釋法令

365

Issue18

課予義務訴訟與孤立之撤銷訴訟

366

-12-


Contents Issue19

撤銷訴訟與確認該行政處分違法訴訟之區 分

367

Issue20

課予義務訴訟事件之裁判基準時判斷

368

Issue21

行政處分之認定

368

Issue22

權利、法律上利益與反射利益之判斷

369

-13-


實 務 見 解

祀公業向主管機關申報登記或「經主管機關『備查之事項』 已經公告周知」,為保障利害關係人之權益,規定就該事項 有異議者,得採取之補救程序。「業經」主管機關「(准予) 備查並公告周知之事項」,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對 之有異議者,仍應向普通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取得確定 判 決 後, 主 管 機 關 再 據 以 辦 理, 顯見主管機關就依本條例所 為「備查」之行政行為,並不具確認或構成該請求備查事項之效 力要件。本 條 例 規 定 祭 祀 公 業 相 關 事 項 應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備 查」,而為 事後監督,乃在落實本條例制定之立法目的-即「祭 祀祖先發揚孝道,延續宗族傳統及健全祭祀公業土地地籍管理, 促進土地利用,增進公共利益」,其所為「准予備查」或「不予 備查」,均未對受監督事項之效力產生影響,其性質皆非行政處 分亦明。 *自我評估 □非常熟悉 □一知半解 □毫無印象 ( 閱讀次數 )_____

肯定說: 按祭祀公業規約之訂定或變更、管理人之選任或變動,依祭 祀公業條例第 14 條第 3 項、第 16 條第 1 項、第 19 條規定, 應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備查,鄉(鎮、市、區)公 所 否 准 備 查 之 申 請, 雖無確定私權效力,但具有初步形式認定 之效果,影響祭祀公業對於受監督事項之運作, 例 如 與 金 融 機

學 說 見 解 構之往來,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處理其土地或建物, 或申請地政機關為土地登記等,自屬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就 特 定 之 具 體 事 件, 所為發生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為 行政處分。

| Chapter

3 行政處分之要件|

067


Issue 07

重要程度❋❋❋

重複處置與第二次裁決之區分實益。

*自我評估 □非常熟悉 □一知半解 □毫無印象 ( 閱讀次數 )_____

最高行政法院 93 年度裁字第 864 號裁定: 所 謂「 觀 念 通 知 」 係 指 行 政 機 關 對 外 所 為 公 法 上 之 單 方 行 為,純屬單純之意思通知,對於當事人申請事項並無准駁之 表示,亦不生法律上之任何效果,自不得為行政訴訟之標的 ( 本 院 61 年 裁 字 第 75 號 判 例 參 照 )。 而「 第二次裁決」 是 指原行政處分發生形式上之存續力後,行政機關依職權或經

實 務 見 解 當事人異議,就原行政處分於未變更原有行政處分之事實及

法律狀態,重新為實體上審查,另為裁決而言。縱第二次裁 決未變更原行政處分之裁決結果,然若於裁決理由或教示規 定有變更或添加內容,實質上為另一行政處分,要非不得為 行政訴訟之標的。

*自我評估 □非常熟悉 □一知半解 □毫無印象 ( 閱讀次數 )_____

觀 念 說 明

關 於 人 民 對 於 同 一 案 件 先 後 為 重 複 之 請 求, 而 行 政 機 關 為 二 次 以 上 內 容 相 同 之 決 定 與 通 知, 該 決 定 是 否 皆 為 新 行 政 處 分? 學 說 實 務 上 有「 重 複 處 分 」 與「 第 二 次 裁 決 」 之 區 分。 具 體 來 說, 人 民 不 服 行 政 機 關 所 為 之 決 定, 原 則 上 本 應 在 法 定 救 濟 期 間 內 提 起 行 政 救 濟, 若 未 依 法 提 起 救 濟, 或 是 因 為 雖 提 起 救 濟 但 無 結 果, 從 而 就 同 一 事 實 再 向 原 行 政 機 關 請 求 作 成 有 利 於 己 之 決 定 者, 此 時, 對 於 人 民 先 後 提 出 多 次 申 請 主 管 機 關 一 一 駁 回 者, 第 一 次 駁 回 固 然 為 行 政 處 分 應 無 疑 義, 但 是 之 後 之 駁 回 是 否 皆 屬 於 行 政 處 分, 其 法 效 性 為 何, 不無疑問。 區別標準:  做成第二次裁決之前,原處分機關有無重新做實體審查。

068

行政法 爭點隨身書


 處分主文(主旨)有無變更。  理由或救濟教示記載有無改變。  處分內容是否出現在法律上有意義的改變。 性質:  重複處分:

觀 念 說 明

重 複 處 分 係 指, 行 政 機 關 針 對 人 民 為 第 二 次 以 上 之 請 求, 未 做 實 質 審 查, 僅 僅 單 純 再 行 解 釋 第 一 次 決 定, 或 是 再 援 引 原 本 已 做 成 之 決 定。 重 複 處 分 之 性 質, 因 其 並 未 影 響 第 一 次 裁 決 之 形 式 存 續 力 及 實 質 存 續 力, 未 於 實 體上設定法律效果,故非行政處分而應屬一種 觀念通知, 然 而 亦 有 學 者 參 考 德 國 學 說 見 解, 主 張 就 程 序 法 之 角 度 而 言, 作 成 重 複 處 分 之 行 政 機 關, 實 際 上 表 示 其 並 不 重 新 開 始 行 政 程 序, 從 而 亦 發 生 特 定 程 序 法 上 的 效 力, 學 說 上 稱 為「 規 制 程 序 權 限 之 行 政 處 分 」。 換 言 之, 學 者 認 為 重 複 處 分 之 規 制 效 力 在 於「 拒 絕 重 開 行 政 程 序 」。  第二次裁決: 第二次裁決係指,行政機關於第一次處分後,於事實與 法律狀態未變更之條件下,對於人民重複提出之請求, 重新為實體審查並作成決定。此時,因行政機關有再次 針對實體法律關係審酌,故縱使結果與第一次處分之內 容相同,但性質上仍可認為發生規制效力,而成為新 行 政處分。 此爭點在設計之時,通常為下列兩種情形:

破  當事人先申請(或是檢舉)某事項,而行政機關以 A 函回 題 覆不予許可,而當事人於收到 A 函時未於法定救濟期間內 關 B 鍵 提起救濟,之後再行申請,行政機關以 函回覆再次拒絕。

| Chapter

3 行政處分之要件|

069


 行 政 機 關 做 成 一 下 命 處 分(A 函 ), 當 事 人 未 於 法 定 救 濟 期 間 內 提 起 救 濟, 期 間 經 過 後 又 提 起 行 政 救 濟, 被 主 管 機 關駁回(B 函)後,以 B 函再次提起救濟。

破 題 關 鍵

重複處分與第二次裁決爭論之實益在於「法定救濟期間之計 算」,亦即若為第二次裁決,訴願期間應以該第二次裁決之 時效開始起算;而若為重複處分,原則上應不予重新計算時 效,僅於拒絕程序重開之行政處分時得以重新計算。讀者面 對到此爭點,請掌握「法效性」作答,判斷該行政機關有無 重新根據事實再行審酌決定,抑或僅是重複先前之決定。

經 典 94 地 特 一 般 行 政、94 行 政 執 行 官 三、96 司 法 官 二、97 高 試 考二等三、97 中正二 題

Issue 08

重要程度❋❋❋

學校性平會所作成的案件調查報告 及處理建議,法律性質為何?

*自我評估 □非常熟悉 □一知半解 □毫無印象 ( 閱讀次數 )_____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1 條第 3 項: 學 校 或 主 管 機 關 處 理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關 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鍵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1 條地 3 項: 法 學 校 或 主 管 機 關 應 於 接 獲 前 項 調 查 報 告 後 二 個 月 內, 自 行 條

或 移 送 相 關 權 責 機 關 依 本 法 或 相 關 法 律 或 法 規 規 定 議 處, 並 將 處 理 之 結 果, 以 書 面 載 明 事 實 及 理 由 通 知 申 請 人、 檢 舉人及行為人。

070

行政法 爭點隨身書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2 條: Ⅰ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三項處理 之結果有不服 者,

關 鍵 法 條

得 於 收 到 書 面 通 知 次 日 起 二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具 明 理 由 向 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Ⅱ 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 Ⅲ 學校或主管機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 原 調 查 認 定 之 新 事 實、 新 證 據 時, 得 要 求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員會重新調查。 *自我評估 □非常熟悉 □一知半解 □毫無印象 ( 閱讀次數 )_____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80 號判決:  學 校 性 平 會 之 組 織 係 依 性 平 法 規 定 設 於 學 校 之 內 部 單 位, 於 完 成 校 園 性 侵 害 案 件 之 調 查 後, 作 成 案 件 調 查 報 告 及 處 理 建 議, 該 調 查 報 告 及 建 議 並 未 對 外 發 生 具 體 之 法 律 效 果, 尚 需 由 學 校 或 主 管 機 關 依 據 調 查 報 告 所 認 定 之 事 實, 於接獲調查報告 2 個月內自行或移送權責機關依據性平法 等 相 關 規 定 作 成 議 處, 並 將 處 理 結 果 以 書 面 載 明 事 實 及 理 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實 務  換 言 之, 學 校 或 主 管 機 關 就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見 解 凌 事 件, 始 為 最 終 作 成 處 置 而 對 外 直 接 發 生 法 律 上 規 制 效

力 之 行 政 機 關。 此 參 性 平 法 第 32 條 第 1 項 僅 規 定 申 請 人 及 行 為 人 對 於 第 31 條 第 3 項 即「 學 校 或 主 管 機 關 就 調 查 報告依性平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所為之書面處理結果」不 服, 得 提 起 申 復 救 濟, 並 不 包 括 可 對 於 第 31 條 第 2 項 即 「 學 校 性 平 會 之 調 查 報 告 及 建 議 」 提 起 申 復 亦 明。 故 學 校 性 平 會 所 作 成 之 案 件 調 查 報 告 及 處 理 建 議, 非 屬 行 政 處 分,自不得對之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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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處分之要件|

071


*自我評估 □非常熟悉 □一知半解 □毫無印象 ( 閱讀次數 )_____

學 者 許 育 典 教 授 於「 突 破 性 平 會 調 查 報 告 非 屬 行 政 處 分 的 救 濟 困 境 - 兼 評 高 雄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104 年 度 訴 字 第 280 號 判 決 」 一 文 中 有 說 明 本 案 判 決 之 問 題, 以 下 整 理 相 關 內 容, 作 為日後針對類似考題的思考。 內部單位仍有做成行政處分之可能:  行 政 機 關 與 內 部 單 位 最 明 顯 的 區 別 實 益 在 於: 是否具有 獨立的組織體。 因 此, 校 內 的 性 平 會 應 屬 行 政 機 關 內 部 單 位 並 無 疑 問, 然 這 並 不 代 表 系 爭 函 示 必 定 非 行 政 處 分。  參 照 釋 字 第 462 號 解 釋 認 為: 行 政 機 關 行 使 公 權 力 或 依 法 設 立 之 團 體, 直 接 依 法 律 規 定 或 經 政 府 機 關 就 特 定

學 說 見 解

事 項 依 法 授 與 公 權 力 者, 就 該 特 定 事 項 所 作 成 之 單 方 行 為,不問其用語、形式,皆屬行政處分。  各 大 學 校、 院、 系( 所 )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關 於 教 師 升 等 評 審 之 權 限, 係 屬 法 律 在 特 定 範 圍 內 授 予 公 權 力 之 行 使, 其 對 教 師 升 等 通 過 與 否 之 決 定, 與 教 育 部 學 術 審 議 委 員 會 對 教 師 升 等 資 格 所 為 之 最 後 審 定, 於 教 師 之 資 格 等 身 分 上 之 權 益 有 重 大 影 響, 均 應 為 訴 願 法 及 行 政 訴 訟 法上之行政處分。  依 據 性 平 法 第 6 條 設 立, 並 依 同 法 第 21 條 第 3 項 調 查 處 理 性 騷 擾、 性 侵 害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的 性 平 會, 至 少 就 本 案 調 查 報 告, 不 應 受 其 僅 為 內 部 單 位 的 法 律 地 位 影 響, 而仍有解釋成行政處分的可能。 調查報告應可解釋為行政處分:  行政處分的法效性問題,亦有稱為規 制性,主要係指對 行 政 處 分 關 係 人 的 權 利 義 務 造 成 直 接 的 影 響, 若 非 屬 法 律上利益或僅係間接受有影響,則不具法效性。而法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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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爭點隨身書


性 的 有 無, 須 針 對 行 政 機 關 就 該 具 體 個 案 的 行 為, 根 據 法律上的規定,在客觀上所顯示出的結果為準。  參 照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92 年 度 裁 字 第 519 號 裁 定 認 為: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所 為 之 審 查 結 論, 難 謂 對 開 發 單 位 不 具 拘 束 力, 原 裁 定 認 其 未 對 外 直 接 發 生 法 律 效 果, 非 屬 行 政

學 說 見 解

處分云云,自有違誤。  就學校性平會所作成調查報告的性質,可將其 視為多 階 段 行 政 處 分 中 的 前 階 段 行 為, 性 平 會 所 作 成 調 查 報 告 雖 非 直 接 造 成 該 教 師 的 權 利 義 務 變 動, 但 學 校 後 續 處 分 係 以 該 報 告 結 論 為 前 提, 而 且 後 機 關 不 得 對 學 校 性 平 會 調 查 報 告 的 實 體 結 果 做 出 不 同 認 定, 加 以 該 性 平 報 告 亦 以 會 對 該 教 師 發 函 而 具 有 外 部 性, 應 比 照 我 國 實 務 對 環 評 的認定,允許人民對性平報告提起訴訟。

四、外部性

Issue 01

重要程度❋❋❋❋

納稅義務人因欠稅遭到限制出境, 針對該限制出境處分不服,是否得 以財政部為被告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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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法 條

訴願法第 13 條: 原 行 政 處 分 機 關 之 認 定, 以 實 施 行 政 處 分 時 之 名 義 為 準。 但 上 級 機 關 本 於 法 定 職 權 所 為 之 行 政 處 分, 交 由 下 級 機 關 執 行 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行政處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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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處分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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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 務 見 解

肯定說: 行政法院 83 年 3 月庭長評事聯席會議: 營利事業欠稅其負責人(原告)是否有限制出境之必要,係 由財政部決定,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無從審查財稅機關決定 之當否,是於 財政部函請該局限制出境同時將副本送達原告時, 應認為已發生法律上之效果,即為行政救濟。 *自我評估 □非常熟悉 □一知半解 □毫無印象 ( 閱讀次數 )_____

否定說:

學 說 見 解

破 題 關 鍵

應 遵 循 顯 名 主 義 以 出 入 境 管 理 局 為 被 告, 晚 近 學 說 見 解 指 出,判斷上仍應以最後階段機關(本例為移民署)之行為為 行政處分,若考慮到救濟實效性,可於訴願程序中依訴願法 第 28 條 第 2 項, 由 訴 願 機 關 依 職 權 通 知 財 政 部 表 示 意 見; 行 政 訴 訟 中, 則 由 法 院 依 行 政 訴 訟 法 第 44 條 之 輔 助 參 加 規 定命前階段行政機關參加訴訟,即可解決以後階段處分機關 為被告無救濟實益之問題。 爭點之源起在於多階段行政處分之經典案例-針對欠稅限制 出境處分的救濟,原則上,多階段行政處分之救濟應以最後 做成處分之機關,其他機關中間參與或同意並不發生直接對 外之法律效果,並非行政處分。然而,若是按照多階段行政 處分之原則運作,針對後階段處分機關(即內政部出入境管 理局)提起訴訟,但該機關對於欠稅事實之有無並無實質決 定權限,且訴願機關為內政部,其並無審查財稅機關決定之 能力。故實務見解(行政法院 83 年 3 月庭長評事聯席會議) 指出,若財政部函請該局限制出境同時將副本送達原告即具 備 行 政 處 分 之 外 部 性, 可 以 提 起 救 濟, 以 保 障 人 民 權 益。 然而,財政部與國稅局並無限制欠稅人出境之權限,而行政 處分既然為公法上之意思表示,若國稅局副本給欠稅人之通 知並無做成行政處分之意思,不可貿然認為可對其為行政處 分。 最 後 學 說 見 解 與 新 進 實 務 見 解(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91 年 判

074

行政法 爭點隨身書


破 題 關 鍵 經 典 試 題

字第 2319 號判例)認為,多階段行政處分應恪守顯名主義, 以最後做成機關為被告,而就救濟無實益之問題,則以訴願 法之表示意見與行政訴訟法之訴訟參加解決。

84 律 師 三、89 律 師 三、92 高 考 二 級 一、95 東 吳 一、99 檢 事官、100 律、101 台大二、101 輔大四、104 高考智財三

Issue 02

重要程度❋❋❋

環境影響評估法之環評結論之性 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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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6 條: Ⅰ 開 發 行 為 依 前 條 規 定 應 實 施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者, 開 發 單 位 於 規 劃 時, 應 依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作 業 準 則, 實 施 第 一 階 段 環境影響評估,並作成環境影響說明書。 Ⅱ 前項環境影響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關 鍵 法 條

一、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 二、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環境影響說明書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者之簽 名。 四、開發行為之名稱及開發場所。 五、開發行為之目的及其內容。 六、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之各種相關計畫及環境現況。 七、預測開發行為可能引起之環境影響。 八、環境保護對策、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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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處分之要件|

075


九、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 十、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良影響對策摘要表。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8 條: Ⅰ 前 條 審 查 結 論 認 為 對 環 境 有 重 大 影 響 之 虞, 應 繼 續 進 行 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 二、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 揭示,其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三、於新聞紙刊載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

關 論及環境影響說明書陳列或揭示地點。 鍵 法 Ⅱ 開發單位應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 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4 條:

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 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 無效。 Ⅱ 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 得 為 開 發 行 為 之 許 可。 但 開 發 單 位 得 另 行 提 出 替 代 方 案,重新送主管機關審查。 Ⅲ 開發單位依前項提出之替代方案,如就原地點重新規劃 時,不得與主管機關原審查認定不應開發之理由牴觸。 *自我評估 □非常熟悉 □一知半解 □毫無印象 ( 閱讀次數 )_____

早期實務-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訴字第 1869 號(程序行 為(內部行為)說):

實 務 見 解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所 為 之 審 查 結 論, 乃 行 政 機 關 在 實 施 行 政 程 序 之 過 程 中 以 達 成 實 體 裁 決 為 目 的 之 相 關 行 為, 屬 程序 行為(內部行為), 而 非 終 局 的 裁 決 ,開發行為最終准駁之 權限係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被 告 對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所 為 審 查 結 論, 僅 提 供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裁 量 核 准 與 否 之 內 部 參 考,並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自非屬行政處分。

076

行政法 爭點隨身書


晚近實務-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判字第 30 號(行政處分說):

實 務 見 解

系 爭 環 評 審 查 結 論, 屬 上 訴 人( 環 保 署 ) 就 公 法 事 件 所 為 發 生 法 律 效 果 之 單 方 行 政 行 為, 應 屬 行政處分。 行 政 機 關 依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法 第 7 條 規 定 通 過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審 查, 而 未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8 條規定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 估, 即 剝 奪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法 賦 予 居 民 對 開 發 行 為 表 示 意 見 等 相 關 權 利, 當 地 居 民 權 益 即 因 而 受 侵 害, 其 雖 非 系 爭 處 分相對人,仍得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起行政訴訟。 *自我評估 □非常熟悉 □一知半解 □毫無印象 ( 閱讀次數 )_____

行政處分說:

學 說 見 解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之規定,開發單位未經環境影響評估即進 行開發行為,或未依環境審查結論切實執行者,應依環境影 響 評 估 法 第 17 條、 第 22 條 以 及 第 23 條 受 處 罰, 此 外, 環 保主管機關審查認為應否開發之結論,直接影響開發許可得 否核發,即未獲環評認可開發而核發之許可處分無效,且依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法 第 14 條, 環 評 審 查 結 論 認 定 不 應 開 發 者,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不 得 為 開 發 行 為 之 許 可。 由 此 可 知 環評審 查結論一方面對開發單位發生法律上拘束力,另一方面亦拘束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否核發開發許可處分, 故「 環 保 主 管 機 關 」 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自所作成的環評審查結論與開發 許可是二者不同之決定,各自有其發生之法律效果,皆屬行 政處分。

破 題 關 鍵

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6 條及第 8 條規定,特定項目開發行 為依法應接受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若該評估結論認為有 對 環 境 重 大 影 響 之 虞 者, 即 應 接 受 第 二 階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程 序。環評審查程序係由開發者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環境 影響說明書,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評主管機關做成 環 評 決 定, 而 依 照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法 第 14 條, 開 發 行 為 未 經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者,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不 得 為 開 發 行 為 之 許 可。這一連串的環評審查結論-開發許可之程序導出了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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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處分之要件|

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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