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篇
總則
第一章
法
例 .................................................. 3
爭點 01:法律變更的法律效果? .................................................... 3 爭點 02:在哪裡犯罪我國管得到? ................................................ 4
第二章
刑事責任 .............................................. 9
爭點 01: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之區別及過失犯之成立。 ......... 9 爭點 02:相當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 12 爭點 03:不作為犯。 ..................................................................... 13 爭點 04:錯誤-客體錯誤、打擊錯誤、因果歷程錯誤。 ........... 16 爭點 05: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之差異與要件。 ........................... 19 爭點 06:阻卻違法情狀之主客觀不一致。 .................................. 21 爭點 07:照命令做就對了?無牌醫生救活人? ........................... 24 爭點 08:被害人的承諾與同意。 .................................................. 25 爭點 09:原因自由行為。 .............................................................. 26 爭點 10:禁止錯誤及其法律效果。 .............................................. 28
第三章
未遂犯 ................................................ 31
爭點 01:未遂犯的著手、不能未遂、中止未遂。 ....................... 31
第四章
正犯與共犯 ........................................ 35
爭點 01:共同正犯之概念及逾越共犯決意時怎麼處理? ........... 35 爭點 02:教唆犯的要件及教唆未遂與未遂教唆。 ....................... 38 爭點 03: 幫助行為的時刻? 幫助行為與結果間的因果關係與貢獻性。 ............................ 39 爭點 04:純正特別犯及不純正特別犯。 ...................................... 40
第五章
刑 ........................................................ 43
爭點 01:關於沒收新修法。 .......................................................... 43 爭點 02: 法院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時,該追徵之價額若干,應否 一併於主文為諭知? ...................................................... 45 爭點 03: 被告於累犯規定修正前,經舊法不適用累犯規定之軍 事法院與普通法院判決確定,合併執行完畢後,又故 意犯其他犯罪,是否得逕論予累犯? ........................... 46
第六章
數罪併罰 ............................................ 49
爭點 01:行為數與競合關係。 ...................................................... 49 爭點 02:接續犯-投票行賄與施用毒品之罪數認定。 ............... 50
第貳篇
分則
第一章
瀆職罪 .................................................55
爭點 01:公務員之定義及公立大學教授是否為公務員之爭議。 ......................................................................................... 55 爭點 02:普通賄賂罪與職務賄賂罪 .............................................. 57 爭點 03:圖利罪之構成要件及共同正犯爭議及不純正瀆職罪 ... 59 爭點 04: 廢弛職務釀成災害 ......................................................... 62
第二章
妨害公務罪 .........................................63
爭點 01:妨礙公務罪之相關問題。 .............................................. 63
第三章
妨害投票罪 .........................................65
爭點 01:議長選舉之提前賄選行為應如何評價。 ....................... 65 爭點 02:亮票行為應如何評價。 .................................................. 66 爭點 03:虛偽遷徙戶籍。 .............................................................. 68
第四章
脫逃罪 .................................................69
爭點 01:逃脫罪之爭點。 .............................................................. 69
第五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71
爭點 01: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 71
第六章
偽證及誣告罪 .................................... 73
爭點 01:妨害司法公正-偽證罪與誣告罪。 ............................... 73
第七章
公共危險罪 ........................................ 77
爭點 01:因「火」致生的公共危險。 .......................................... 77 爭點 02:酒醉駕車是什麼危險? .................................................. 79 爭點 03:肇事逃逸罪之要件上爭議。 .......................................... 81
第八章
偽造貨幣罪 ........................................ 87
爭點 01:偽造與行使偽造貨幣罪之意義與競合。 ....................... 87
第九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 89
爭點 01:偽造與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之意義與競合。 ............... 89
第十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91
爭點 01:偽造私文書。 .................................................................. 91
第十一章
妨害性自主罪................................. 95
爭點 01:性交、猥褻、性騷擾。 .................................................. 95 爭點 02:加重妨害性自主、擬制妨礙性自主。 ........................... 98 爭點 03:乘機妨礙性自主、利用權勢妨礙性自主、 詐欺妨礙性自主............................................................ 102
第十二章
妨害風化罪 ...................................105
爭點 01:散布猥褻物品罪之要件與爭議。 ................................ 105
第十三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109
爭點 01:和誘與略誘罪。 ............................................................ 109
第十四章
殺人罪 ........................................... 113
爭點 01:殺人罪與其他生命身體法益罪章之關係 ..................... 113 爭點 02:殺人罪之特殊規定。 .................................................... 115
第十五章
傷害罪 ........................................... 119
爭點 01:加重結果犯與重傷害 .................................................... 119 爭點 02:聚眾鬥毆與妨害幼童發育 ............................................ 121
第十六章
墮胎罪 ...........................................125
爭點 01:墮胎罪之爭議。 ............................................................ 125
第十七章
遺棄罪 ...........................................129
爭點 01:遺棄罪之性質及適用 .................................................... 129
第十八章
妨害自由罪 ...................................133
爭點 01:妨害自由、強制、恐嚇危安、侵入住居、 違法搜索。 ................................................................... 133
第十九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 137
爭點 01: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的區別 ........................................ 137
第二十章
妨害秘密罪 .................................. 139
爭點 02: 妨害書信秘密罪是否包含電子郵件 妨害秘密罪之保護法益.......................................................... 139
第二十一章
竊盜罪 ...................................... 141
爭點 01: 竊盜罪跟搶奪罪及侵占罪學說及實務見解之差異。 竊盜罪之著手與所有意圖。 .................................................. 141 爭點 02:加重竊盜罪之要件。 .................................................... 143
第二十二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 147
爭點 01:強盜罪與搶奪罪、準強盜罪及恐嚇取財罪之區別。 .. 147 爭點 02:準強盜罪即、未遂之判斷標準。 ................................. 150
第二十三章
侵占罪 ...................................... 151
爭點 01: 侵占罪之要件。 侵占罪與背信罪之不同。 公務、業務侵占罪之不同。 .................................................. 151
第二十四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155
爭點 01:詐欺罪之成立要件。 .................................................... 155 爭點 02:背信罪之保護法益-內部關係(權限濫用理論/信託 違背理論) 公務員可否成立背信罪?(98 台上 5442) ....................................................................................... 158
第二十五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161
爭點 01: 擄人勒贖罪與其他犯罪之判斷。 擄人勒贖罪之即、未遂判斷及三面關係和兩面關係。 ....... 161
第二十六章
贓物罪 .......................................165
爭點 01: 贓物罪的保護法益、要件及寄藏贓物罪與侵占罪之關係。 ....................................................................................... 165
第二十七章
毀棄損壞罪 ...............................167
爭點 01:毀棄損壞罪之重要概念。 ............................................ 167
第一章 爭點 01
法
例 重要度:★★★☆☆
法律變更的法律效果? 第1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第2條: Ⅰ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 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 關鍵法條 人之法律。 Ⅱ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 法律。 Ⅲ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 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 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現行法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行為之 處罰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於行為時與 行為後之法律均有處罰規定 時,應適用行為時之法 律,但若新舊法相較,新法較有利於舊法時,即應 適用新法。 至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仍適用裁 實務見解 判時之法律 。易言之, 處罰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 分,以新舊法適用上對被告最有利者為基礎再適用行 為時(舊法)之法律。 其中行政法令縱可認為具有等同法律之效力,但因 其並無刑罰之規定,應難解為刑罰法律,故事實變更 及刑罰法律外之法令變更,均不屬本條所謂法律變更範
第一章
法
例
003
圍之內,自無本條之適用 。(51台非76判例參酌)而
就新舊法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 像競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等其他法定加減 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 部罪刑之結果為比較(95年第8次刑庭決議)。 當題目出現: 破題關鍵 在審判過程中若出現「法律變更」 ,或是出現變更「行 政解釋」,即涉及此爭點。 例題: 服役中之義務役男張某,假期中與好友聚餐,在不 勝酒力後,仍駕車欲至 KTV 續攤,經警方臨檢發現 張某飲酒過量,遂將張某移送軍事檢察署偵辦。軍 經典試題 事檢察官以張某犯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第1項之罪 起訴,審理中張某因服役期滿退伍而喪失現役軍人 身分,乃主張本案應屬法律變更,而有刑法第2條第 1項之適用,試問張某之主張有無理由?【97軍法官】
爭點 02
重要度:★★★☆☆
在哪裡犯罪我國管得到? 第3條: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 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關鍵法條 第4條: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第5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004
第壹篇
總
則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 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 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 第 二 百 零 一 條 至 第 二 百 零 二 條 之 偽 造 有 價 證 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 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 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 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 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第6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 罪者,適用之: 一、瀆職罪。 二、脫逃罪。 三、偽造文書罪。 四、侵占罪。 第7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 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 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第8條: 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
第一章
法
例
005
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 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在大陸 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 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 部之執行。 按刑法(下同)第3條,刑法效力採屬地主義,國家 就其「主權」所及之範圍享有刑罰權,該範圍包括 真實及虛擬領域,前者如領土、領海及空軍,後者 如在我國領域外之我國船艦及航空機與我國駐外外 交使節之辦公處所等。其中第3條後段,就我國駐外 使領館內犯罪者並未規定,其管轄權之有無按國際 法上對於任何國家行使的管轄權,並無嚴格之限 制,應依國際法慣例,以駐在國是否同意放棄其管 轄權為斷。若行為人基於故意或過失為犯罪行為 時,有一地在我國領域時,我國即享有管轄權。 除屬地主義外,另有基於保護我國人民嚴重利益, 實務見解 不論犯罪人為本國或外國人,而採保護原則者;有 基於法益保護的必要性與重要性之屬人原則;以及 基於不論犯罪人國籍與犯罪地均有管轄權犯罪類型 之世界原則。 另依照第9條,基於複勘原則,若同一行為經外國裁 判確定,仍得依我國法規處斷,並無一事不再理之 違反,其免執行與否及應免其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應由法院裁量。另外參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及第75條,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 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 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104台上3021判決)。 當題目的行為地或是結果地涉及:「外國」、「外國 破題關鍵 人」、「外國判決」、「大陸地區」時,即可能涉及此
006
第壹篇
總
則
爭點之適用。 答題上依序就: 所涉及之罪為第4、5、6條之罪嗎? 不是的話,行為地、結果地,跟我國有無關係? 以上兩點思考,即可順利作答。 96司 、100地法 、102地法 、103律 、105 律 例題: 經典試題
甲為本國人,於本國領域外設置詐騙總部,從國 外利用轉接電話打回國內,向國內民眾行騙,被 騙民眾從國內將款項匯至國外之指定帳戶,甲實 行詐騙行為數次,騙得為數相當可觀的鉅款。請 論述甲之詐騙行為,本國刑法是否得以適用? 【100地法 】
第一章
法
例
007
008
第壹篇
總
則
第二章 爭點 01
刑事責任 重要度:★★★★★
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之區別及過失犯之成立。 第12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 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13條: Ⅰ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 生者,為故意。 關鍵法條 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 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第14條: Ⅰ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 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 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按刑法第12條原則上行為必具有犯罪之故意,始
實務見解
能構成犯罪,若無此意,僅於系爭犯罪就過失犯 有規定時,始可科予處罰。又所謂故意可分為直 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前者係指行為時就構成犯罪 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而後者則指有預見 其 發 生 而 容 任 其 發 生 者 ( 100 台 上 915 判 決 參 酌) 。又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二者於條文上雖均 有「預見」二字,然前者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除認識 外,尚有容任其發生之意欲,後者則僅具有確信其 不發生之輕忽(100台上3890判決參酌)。
第二章
刑事責任
009
刑法上所謂過失,指無犯罪故意而欠缺注意致生 犯罪事實,且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 相當因果關係者。易言之,行為人就該結果之發 生,主觀上有預見及結果避免可能性而客觀上違 反注意義務者。 過失犯罪行為之不法 不僅在於結果發生之原因,尚 在於結果乃基於違反注意要求或注意義務所造成 者 ;故於行為人無注意義務之違反且對於他人違 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亦無可預見,因此而生交通 事故,則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74台 上4219判例、84台上5360判例參酌)。若現實上 行為人雖有注意義務之違背,但縱符合注意義務 要求,構成要件該當結果仍會發生者,則此結果 即係客觀不可避免,而無結果不法,行為人即不成 立過失犯 (92台上4164判決) 。 另刑法上就反覆實施者認其應負擔較高之注意義 務,故設有「業務過失」之加重規範,而刑法上 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 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 與輔助事務在內。此項附隨之事務,並非漫無限 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 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 (89台上8075判例)。 就故意之概念,論者有認為當被害客體係不特定 多數人時,其故意不因其主觀些許的認識上誤差 而生阻卻,只要行為人認識其行為的本身,亦認 識其行為之利益侵害可能性,當然具備故意。如 學說見解 放火罪僅需認識到其燒毀者為現供人使用之建築 物,無待進一步確認其致人死傷可能性為何, 因行為人之行為已超越容許風險界線,已具危 險故意。
010
第壹篇
總
則
而就過失之審酌有主張以主觀預見可能性為判斷 上之唯一標準者,此說認為基於過失犯之處罰理 由即在於未善盡迴避法益侵害之可能性,但考量 一般人是否可能預見法益侵害與行為人是否可預 見,實屬二事,故應以行為人之主觀為唯一標準; 亦有主張基於過失犯所造成之狀況為客觀上具體 利益干擾狀態,應以客觀歸責理論作為過失之審 酌標準,當客觀上行為人有依法所不容許之風 險,且該風險實現於構成要件效力範圍內時,即 客觀上可歸責,而成立過失犯。 早期曾有考題直接詢問:何謂直接故意與間接 故 意?試各舉一實例說明之(94地特法制)。但是近 期以實例題為出題主要趨勢後,關於故意過失、直 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並不會單獨出現在單一考題中, 然就故意與過失之論述則散見於各刑分考點中,當 題目涉及「過失犯罪」或是考生就「故意」 、 「過失」 行為之論斷判斷上有疑義時,就可借用此爭點之論 破題關鍵 述,加強答題上之深度。 又關於信賴原則之考題常涉及「交通違規事項」出 題,所以當題目出現: 「未帶駕照」 「突然衝出」 「不及迴避時」 等關鍵詞即可能涉及此爭點之考題。 經典試題 100警特 、103書
第二章
刑事責任
011
爭點 02
重要度:★★★★★
相當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就行為與結果間有自然關聯性,始可將該客觀所生 之法益侵害結果之責任歸屬於行為人,就該自然關 聯性之判斷,應先審酌是否有:若非行為人之行為, 則結果未必會發生之條件因果關係。進而審酌行為 結果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 實務見解 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 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 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 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 相當之因果關係(76台上192判例)。 學說上就行為與結果間之因果關係,先後出現條件 因果關係及相當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理論者。條件 因果關 係指 若非行 為人 之行為 是否 仍發生 該結 果 者,其所處理者為行為是否為結果之原因,然此概 念有方法上質疑及歸責範圍過廣之疑義,故通說多 輔以「相當因果關係」作為判斷標準,又依其判斷 背景為「行為人行為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或「行 為人行為時可能認識之事實」或「行為人行為時一 學說見解 般人所可能認識輔以行為人可能認識之事實」而有 「客觀說」、「主觀說」及「折衷立場」之相當因果 關係。 另有採客觀歸責理論者,於行為與結果間具有條件 因果關係時,就該結果是否可歸責於行為人,應審 酌行為人是否「製造一法所不容許之風險」,而該 風險常態實現於構成要件效力範圍內,即屬客觀可 歸責。
012
第壹篇
總
則
早期曾 有問 題直接 就例 題之因 果關 係進行 詢問 , 如:甲鳴笛開著消防車,在限速五十公里的道路上, 以一百公里時速趕往火災現場,途中闖紅燈撞死了 正在橫越馬路的路人乙。試問:甲的開車行為和乙 的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嗎? 【91書 】 但是近期以實例題為出題主要趨勢後,關於因果關 係鮮少以單一爭點出現單一考題中,當題目就因果 破題關鍵 關係之論斷判斷上有疑義時,就可借用此爭點之論 述,加強答題上之深度。 當題目出現: 「本來欲以……未料……」 「a 行為、b 行為都可能造成結果」 「○○行為跟○○結果間發生很多『離奇的事』」 都有可能構成此爭點。 經典試題 102司 、104高法 、104高廉
爭點 03
重要度:★★★★☆
不作為犯。 第15條: Ⅰ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 關鍵法條 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Ⅱ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 其發生之義務。 第15條之不純正不作為,以行為人之不作為對犯罪 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具有保證人地 實務見解 位,而現實上能防止而不防止,致犯罪結果發生, 且該結果與不作為間有「假設因果關係」之存在, 且其不作為與作為等價為要件,行為人若已有積極
第二章
刑事責任
013
作為,並非單純容任忍受之不作為,自無本條之適 用。前開「保證人地位」 ,並不以明文規定為限,依 契約或法律精神有此義務者均應包括其中,其原因 事實可能基於有監督或照顧之義務者,諸如:自然 親屬關係、生活或危險共同體、危險源之監督、場 所持有人(105台上287判決、104台上1835判決、 103台上1031判決)。至同條第2項所指之危險前行 為,該行為兼具「危險性」及「義務違反性」 ,並排除 事實無期待可能性之故意犯罪 (100台上2643判決、 104台上1835判決)。 若負有保證人義務,同時間負擔多數「法律上行為 義務」 ,唯有犧牲另一義務始得履行其中一義務時, 此時行為人產生「義務衝突」 ,於基於現有義務衝突 之認識,而有履行等價或較高位階義務之阻卻違法 時,其未履行義務之部分應可阻卻違法,併予敘明。 不作為犯並不僅以故意犯為限,於該行為之結果具 有可避免性,而行為人有怠於履行其防止危險發生 之義務,致生構成要件該當結果,即該當過失不純 正不作為犯之成立要件。故於行為人踐行被期待應 為之特定行為,構成要件該當結果即不致發生,或 僅生較輕微結果者,則該法律上防止義務,客觀上 具有相當可能性,則行為人之不作為,即堪認與構 成要件該當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就系爭行為究應以作為或不作為評價,有自「社會 重要性」之角度觀察,視社會就該行為評價之重點 為何,以評價該行為屬作為或不作為者;惟有力見 解則自「風險角度」認為,作為係製造或增加風險, 學說見解 而不作為則係未消滅即有風險。 而第15條第2項之「危險前行為」,多數學說認為該 危險前行為應限縮於「違背法律義務之危險前行 為」 ,惟有力見解則認除前行為是「合理之日常風險」
014
第壹篇
總
則
或「風險製造可歸咎於被害人」外,則具有因果關 係之危險前行為均屬之。 而對於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未遂,學說上就著手時點 有主張以「第一次救助機會可能」及「最後救助機 會可能」者,通說則認應依保證人之認知,若保護 客體已陷入危險,有作為義務者應即行救助,其客 觀上任由防果行為可能性流逝之時點,即屬未遂。 當題目有「行為人也有法律上或事實上好像應該要 為某行為之義務」或「行為人現實上有任由法益侵 害結果繼續之行為」即可能構成此爭點。 如: 「餐廳老闆應該要把火滅了,卻任由它繼續燒」 、 破題關鍵 「車禍的人應該有義務下來看一下,卻讓人在現場 等死」。 當考生覺得題目中有,「應該要怎樣的感覺時」,都 可能涉及此考題。 97律 、98廉 、100書 、102地廉 、102律 、103地法 例題:
經典試題
甲以駕駛計程車為業。某日,甲見到醉意頗濃之 乙在路旁攔車。起初,見乙已呈醉態,甲心有猶 豫,但考慮到最近經濟不景氣載客率極低,最後 仍決定載送乙返家,以賺取車資。乙的住家靠近 高速公路交流道,因此,甲將計程車駛上高速公 路,預 計經 由高速 公路 將乙載 到交 流道附 近住 處。當甲車行駛在高速公路上時,醉態中的乙突 然發現手機遺失,執意要甲立即在高速公路迴轉 返回原上車地點。甲先在高速公路合於規定之處 暫停,並向乙表示,即使要迴轉,也要下交流道 才行。勸說無效後,甲即將車子駛回快車道。由 於乙不滿甲不依從自己的指示,兩人就在快速行 進中的車裡激烈爭吵起來,乙甚至多次抓住甲車
第二章
刑事責任
015
的方向盤試圖迴車。甲為避免車子失控發生事故 與擺脫醉酒失去理智的乙,就在雨夜裡開門命令 乙下車。乙下車後,甲隨即從交流道下高速公路, 返家睡覺。未料,在滂沱大雨中下車的乙走不到 一小段距離,就因重心不穩,面部朝下跌進高速 公路旁 的排 水溝渠 而死 亡。乙 的家 屬極不 諒解 甲,指責甲棄乙不顧,又在乙下車後,不但沒有 通報無線電台,也沒有通報警方。問:甲的刑事 責任? 【97律 】
爭點 04
重要度:★★★★☆
錯誤-客體錯誤、打擊錯誤、因果歷程錯誤。 第12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 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13條: Ⅰ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 生者,為故意。 關鍵法條 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 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第14條: Ⅰ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 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 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錯誤乃肇因於行為人主客觀認識上錯誤所生,所 實務見解
016
第壹篇
總
謂 打擊錯誤 是實行方法之錯誤,就原客體實施之 行為應論予故意犯罪,對誤擊之客體應阻卻故意,
則
僅於有預見將使該客體所乘載之法益受到侵害, 並有過失犯之規定時始科予過失罪責; 客體錯誤 則是目標物的認識錯誤,於誤認客體與原行為客 體等價時,並不阻卻故意,應論予即遂;於誤認 客體與原行為客體不等價時,其就施行對象之認 識有所瑕疵,應不成立故意犯罪,僅於有預見可 能性並存在過失處罰時,論予過失罪責,而就原欲 施行對象,在有未遂犯規定時論予故意未遂。 就 因果歷程錯誤,若是 因果歷程偏離 之情況,端視 該偏離是否重大,若偏離尚未重大則應論予故意 即遂,若偏離重大,基於因果關係已被截斷,應 論故意未遂即可(104台上1953);又就 結果提前 發生 ,則視行為人之犯行著手與否,若已著手基 於已預見犯罪結果,故應論予故意即遂;若未達 著手僅具事前故意,有預見可能性始有論予過失 罪責之可能;若屬 結果延後發生 之情況,就行為 人兩部分的動作應評價為出於單一的 概括故意行 為 ,論予故意即遂以足(28上2831判例參酌) 。 學說就行為人客觀上所促成之事實及所應對應之 主觀認識始稱切合,有主張「法定符合說」認所 認識之內容與客觀發生之事實屬同一類型之法定 事實即具故意者;有採「具體符合說」認行為人 主觀認識之內容需與客觀發生之事實具體情況一 致始認為具有構成要件故意者;有採「抽象符合 學說見解 說」者認為,一旦有犯罪之認識且實際上亦發生 犯罪之事實,不問是否具備具體或法定罪質的一 致性,均認無錯誤可言。通說見解就等價客體錯 誤係採 法定 符合說 之見 解,而 就不 等價客 體錯 誤、打擊錯誤均採具體符合說之見解。 就因果歷程偏離應如何處理,論者有主張當行為
第二章
刑事責任
017
人所想像之事實與客觀之事實間之重疊部分足以 建構起「不容許之風險」時,成立故意即遂。 而就因果歷程錯誤中結果延後發生之情況,除 概 括故意說 以外,學說有採不同見解,有採 數罪併 罰說 者,認為行為人的前後兩個部分的動作是兩 個出於不同故意的獨立行為;有採 因果歷程偏離 說 者,認為關鍵在於出於故意的行為,若第一個 行為所引發的第二個行為以及後果,在可預見的 生活歷程內,發生非屬不相當,則僅屬不重要的 因果歷程偏離,依故意既遂犯處罰之,若偏離實 屬重大則阻卻後行為的故意;亦有視前、後行為 風險分別主張第一行為或第二行為關鍵說者。 所謂的錯誤就是「主客觀認識不一致」 ,不管是打擊 錯誤、客體錯誤、因果歷程錯誤,都是客觀行為的 結果跟主觀原本的打算或是計畫有了誤差,當題目 中出現「誤以為」時,即可能涉及此爭點。 破題關鍵 當有「打錯人」的時候主要便涉及打擊錯誤之爭議; 當涉及「認錯人」時便涉及客體錯誤;當行為實行 跟犯罪結果間有「奇怪的事發生時」,如:「在後車 箱死掉」、「後來溺斃」、「救護車發生車禍」、「重傷 在醫院被燒死」。 97司 、97調 、102觀護 、103法警 、104 地廉 例題: 甲因爭風吃醋而與 A 結怨,乃興狠狠教訓 A 之 心。甲得知 A 經常進出某鋼琴酒吧飲酒作樂,於 是唆使不知情之13歲不良少年乙前往該酒吧教訓 A;某日夜晚,乙持木棒進入該酒吧,由於燈光 昏暗,將 B 誤認為 A,而以木棒一陣棒打 B,乙 因經常參與幫派鬥毆,棒棒均是用力打,B 受傷
經典試題
018
第壹篇
總
則
而倒地,但在混亂中亦打中在 B 身旁之客人 C。 經報警到場處理後,發現 A 在現場,但未受傷, B 傷重不治死亡,C 嚴重骨折。試問:甲、乙二 人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102觀護 】 住在某地的甲、乙夫婦,於三年前結婚後與甲七 十歲的母親 A 同住,但甲遊手好閒,乙也好奢華, 夫妻倆經常伸手向 A 要錢而引發齟齬。年老體衰 的 A 不敵年輕力壯的甲、乙,三年內分別有五次 被二人合打得鼻青臉腫的就醫紀錄。某日,甲為 了買新車又向母親 A 討錢遭拒並受責罵,惱羞成 怒,甲、乙夫婦倆基於殺人犯意的聯絡,由乙先 毆打 A,再由甲用從冰箱剪下的電線將 A 扼頸致 昏迷,當時一息尚存,甲、乙誤以為 A 已死,為 了掩飾犯行,又共同將 A 裝在黑色垃圾袋,載至 某山區的山溝棄置,終致溺水窒息死亡。問甲、 乙的刑責各應如何論處? 【103書 】
爭點 05
重要度:★★★★☆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之差異與要件。 第23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 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 其刑。 第24條: 關鍵法條 Ⅰ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 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 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Ⅱ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 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第二章
刑事責任
019
刑法(下同)第23條規定之正當防衛要件,以遇 有現在不法之侵害,且侵害對像非單純公共利益 及公共秩序,係涉及「個人利益」者始能成立, 如不法侵害已過去,或預料有侵害而不法侵害尚 未發生,則其加害行為,自無正當防衛可言。而 所謂「現在不法之侵害」,指侵害之現在性、急 迫性、迫切性,即法益之侵害已迫在眉睫。若是 已過去或未來之侵害,自不具有「現在性」,無 成立正當防衛之可能;又上開「不法性」要件中 所稱不法是指「違背整體法秩序,不以刑事不法 為限」。又針對該現在不法侵害源所為之防衛手 段,應依當時情況,施以客觀上有效且相對侵害 最小為限,又基於正當防衛為正對不正之手段, 毋庸考慮保護利益與侵害利益間之衡平性,僅需 就社會合宜性(如:無罪責能力者的攻擊、保護 實務及學 法益與侵害法益懸殊)為審酌以足。 說見解 又刑法之緊急避難行為,以自己或他人之生命、 身體、自由、財產猝遇危難之際,不具特殊義務 之行為人(§24Ⅱ)非侵害他人法益別無救護之 途,為必要之條件(97台上179判決) 。又所實施 之避難行為除須符合比例原則外,亦須為「利益 衡量」,其審酌標準諸如:法益位階或就具體利 益與風險程度具體衡量,於犧牲利益者為無辜第 三者之「攻擊性」緊急避難類型,其審酌上自較, 犧牲利益主體為危險源時的「防禦性」緊急避難 為嚴。 而不論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均須主觀上具有阻 卻違法意思。故於互毆或互為殺害或傷害之行 為,因其雙方主觀上均無防衛之意圖,縱令一方 先行出手,還擊之一方,在客觀上非單純對於現 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因其本即
020
第壹篇
總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