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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 第壹篇

總則

Ch.1 法院之管轄

003

Issue01 「管轄權治癒與管轄競合」及「同一法院內不

003

同法官之相牽連案件」。 Issue02 法院因常態性員額不足致無法辦理同一案件

006

審判事務時,是否屬於法律不能行使審判權之 情形?

Ch.2 法院職員之迴避

007

Issue01 前審之意義。

007

Ch.3 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Issue01 辯護-實質有效辯護、共同辯護與多數辯護。 Issue02 閱卷權及接見通信權。 Issue03 律師「在場權」。

009 009 011 015

Ch.4 被告之傳喚及拘提

017

Issue01 強制處分與任意偵查。 Issue02 傳喚、拘提、逮捕。

017 018

-1-


第壹篇 總

第一章

法院之管轄

第二章

法院職員之迴避

第三章

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第四章

被告之傳喚及拘提

第五章

被告之訊問

第六章

被告之羈押

第七章

搜索及扣押

第八章

證據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通則 人證 鑑定及通譯 勘驗 證據保全


That which is equal and good is the law of Law. 公平與善良乃法律之法律


第一章

Issue 01 *自我評估

法院之管轄 重要度:❋❋

「管轄權治癒與管轄競合」及「同一法院內不 同法官之相牽連案件」。 □非常熟悉

□一知半解

□毫無印象(閱讀次數)

第 4 條(事物管轄): 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 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妨害國交罪。 第 5 條(土地管轄): Ⅰ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關鍵法條

Ⅱ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 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第 6 條(牽連管轄): Ⅰ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Ⅱ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 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 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Ⅲ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 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 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 第 7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一、一人犯數罪者。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Chapter 1

法院之管轄│

003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 罪者。 第 8 條(管轄競合): 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 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 院審判。 第 9 條(指定管轄): 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 法院: 一、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 二、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 轄該案件者。 三、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Ⅱ案件不能依前項及第五條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者,由最高法 院以裁定指定管轄法院。 第 10 條(移轉管轄): 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 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 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 公平者。 Ⅱ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 之。 *自我評估

□非常熟悉

□一知半解

□毫無印象(閱讀次數)

實 刑事案件依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 務 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但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而未繫 見 屬於數法院者,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之規定,由其 解 中一法院合併管轄,此為法定管轄之擴張。而關此管轄之有 無,固以起訴時為準,但起訴時雖欠缺管轄權,倘在法院未為

004

第壹篇

總則


管轄錯誤之判決前,復適法取得管轄權,則原管轄權之瑕疵即 因此治癒,不得認法院無管轄權(102 台上 3464 判決)。 又就第 8 條之管轄競合之處理,其立法目的在於避免繫屬於有 管轄權之數法院對於同一案件均予審判之弊。於適用上是採優 先原則,故於先繫屬法院之判決先於後繫屬法院之確定判決 時,既應對後法院之判決聲請非常上訴,法院應對之諭知不受 理判決(釋 168 參酌)僅於後繫屬法院之判決確定早於先繫屬 法院之判決,始基於既判力原則,就該先繫屬法院應諭知免訴 判決(釋 47 參酌)。 就同一法院內不同法官之相牽連案件之處理,其合併與否僅屬 法院之內部事務分配,其是否合併、如何合併,可類推適用第 6 條及第 7 條之規定意旨。又依釋字第 665 號解釋之意旨,僅 須透過事先一般抽象規範,即屬合憲。 此類題目常出現: 「數名共犯,分居不同處所」。

破 「同一案件,先後繫屬於不同法院」等情狀。 題 答題上應先思考是否屬於事物管轄,若屬事物管轄,其管轄權之 關 有無應以起訴至最終裁判時均有之。 鍵 若非事物管轄,再看有無複數管轄法院皆有管轄權之情況,又應 如何處理?

經 典 98 高法、99 普律、100 地、103 書 試 題

│Chapter 1

法院之管轄│

005


Issue 02 *自我評估

重要度:❋❋

法院因常態性員額不足致無法辦理同一案件審 判事務時,是否屬於法律不能行使審判權之情 形? □非常熟悉

□一知半解

□毫無印象(閱讀次數)

就此爭點,論者有不同見解,有採「上級法院裁定移轉管轄說」 , 認為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由直接 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 他法院,刑事訴訟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定有明文。又法院組 織法第 14 條之 1 規定:「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 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 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 「承辦 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前二項之 規定,自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一日施行。」惟於現行編制下 僅有一合議庭,現僅有二名法官,均曾參與本件偵查中羈押抗

實 告之審理,依上開規定,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從而 務 該院已無其他法官得以審理本案,該院以其因法律之規定不能 見 行使審判權為由,請求本院裁定移轉管轄,即無不合。本院應 解 裁定移轉管轄。(106 年第 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採此見解)

另有認為應採「先行調派法官說」 ,移轉管轄係使原無管轄權之 法院取得管轄權,影響法院證據調查之便利,及被告、訴訟關 係人就近應訊之權利甚鉅。基此,所謂因法律不能行使審判權, 宜為目的性限縮解釋。倘若因法律之變動,致法官編制員額較 少之法院辦理審判事務之法官,產生常態性不足時,應由司法 院調派法官支援辦理,除非無其他可調派之法官,否則難謂有 因法律不能行使審判權之情形。從而,不得僅因法官編制員額 不足,即逐案以因法律不能行使審判權,而聲請移轉管轄。若 不然,無異使被告無法適用土地管轄之規定,容易造成案件遲 滯,不符訴訟經濟及妥速審判原則。

006

第壹篇

總則


第二章

Issue 01 *自我評估

法院職員之迴避 重要度:❋❋

前審之意義。

□非常熟悉

□一知半解

□毫無印象(閱讀次數)

關 第 17 條第 7、8 款: 鍵 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 法 職務: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八、 條 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自我評估

□非常熟悉

□一知半解

□毫無印象(閱讀次數)

就第 17 條第 8 款所稱之推事曾參與前審之審判,所謂前審學說

實 務 及 學 說 見 解

有採審級說跟拘束說之不同見解,前者著重於當事人審級利益 之確保,故所為前審是指下級審;後者則基於「裁判自我拘束 性」 ,當裁判後法官既不可自行撤銷變更之法理,故所謂前審是 指前次審判。又實務及我國多數學說是採「審級說」之見解, 又其前審包含「前前審」之第一審裁判在內(釋 178),而所謂 「裁判」 ,係指裁定及判決而言,並不包括僅參與下級審之準備 或審理程序,而未參與裁定或判決之情形(100 台上 3762 判決 參酌),然若曾參與第二審之裁判,經上級審發回更審後,再行 參與,因其前後所參與者,均為第二審之裁判,無涉審級利益, 自不在應自行迴避之列(29 上 3276 判例參酌)。

破 題 近年來就此考題多出於選擇題,讀者僅需把握「審級說」及更 關 審之實務見解既已足應付。 鍵

│Chapter 2

法院職員之迴避│

007


008

第壹篇

總則


第三章

Issue 01 *自我評估

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重要度:❋❋❋❋❋

辯護-實質有效辯護、共同辯護與多數辯護。

□非常熟悉

□一知半解

□毫無印象(閱讀次數)

第 27 條第 1 項: I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 察調查者,亦同。 第 28 條: 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關 第 31 條第 1、3 項: 鍵 I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 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法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條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Ⅲ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 不在此限。 *自我評估

□非常熟悉

□一知半解

□毫無印象(閱讀次數)

實 按照憲法第 8 條及第 16 條,被告於各審級有受實質有效辯護 務 為被告受憲法所保障之權利,系爭權利之內涵應包括國家機 見 關不得否定被告有此項權利及干涉辯護人的重要辯護活動, 解 諸如被告與律師的充分溝通權,以及辯護人應提供有效之協

│Chapter 3

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009


助,以確保被告辯護倚賴權應有的功能,並應排除辯護人利 益衝突之情形。被告律師所提供之辯護如非實質、有效的辯 護,即屬無效之律師協助,固得構成合法上訴之理由,以維 護公平正義與被告利益。惟是否構成無效之律師協助,除應 由被告具體指出辯護人之辯護行為有瑕疵,致未發揮辯護人 應有的功能外,必也該瑕疵行為嚴重至審判已不公平,致審 判結果因而不可信,即滿足「行為瑕疵」與「結果不利」二 要件(102 台上 3050 判決)。 被告受辯護權保護之附著時點,應以辯護人之協助將有助於 當 事人 之利益 時, 即屬被 告應 享有辯 護權 保障之 「關 鍵 階 段」。以強制辯護案件之審判程序為例,自實質上著眼,如於 朗讀案由、人別訊問時,辯護人雖未在場,實質上並未對被 告產生任何不利之影響,即無嚴格要求辯護人在場之必要, 如所進行之程序與案件之內容有關,足以影響被告實質利益 者,如檢察官陳述起訴(或上訴)要旨,審判長就起訴事實 訊問被告、調查證據、事實及法律辯論、被告最後陳述等程 序,辯護人若不在場,對被告正當防禦權之行使非無影響, 辯護人自應在場。若辯護人客觀上因事而遲延到庭或中途任 意退庭,法院若遷就現實而僅要求於言詞辯論時為形式上之 辯護,實質上與未經辯護者無異(93 台上 2237 判決參酌)。 另多數辯護與共同辯護為二不同概念,前者如依刑事訴訟法 第 28 條同一被告至多得選任三位辯護人為其辯護。而每位辯 護人之辯護權,均各自獨立,可居於自身之辯護權能,從不 同之面向,展現不同之辯護內容,自主、充分地為被告辯護, 彼此無法取代,以彰顯多數辯護制度之目的(102 台上 5092 判決參酌) ,於多數辯護其中一辯護人未能準時到庭時,雖有 瑕疵但尚非不利結果,不能以之主張未受實質有效之律師辯 護;後者則指第 31 條第 3 項強制辯護案件被告有數人時,除 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外,得指定一人為數被告共同辯護,非 謂必須為每一被告指定一辯護人。而是否利害相反,須就案

010

第壹篇

總則


Contents Ch.5 被告之訊問

021

Issue01 功能訊問與告知義務。

021

Issue02 訊問筆錄之作成及未簽名之效果。

023

Issue03 遲延訊問之法律效果?

025

Issue04 對於被告、證人未全程錄音,或筆錄所載與錄

026

音不符時,該證詞之證據能力?

Ch.6 被告之羈押

031

Issue01 羈押之要件及進行程序,與現行制度之不足。

031

Issue02 審判中之羈押?

034

Ch.7 搜索及扣押

037

Issue01 搜索-令狀搜索的原則與例外。

037

Issue02 扣押。

043

Issue03 臨檢、盤查、搜索及臨檢的一目瞭然原則。

045

Issue04 監聽-另案監聽與得一方同意之監聽

048

Ch.8 證據

051

第一節 通則 Issue01 關於證據之評價路徑。

051

Issue02 無罪推定原則與證據裁判、舉證責任、法院之

053

澄清義務與自由心證。 Issue03 自白任意性及其延伸效力。

058

Issue04 被告自白及被害人陳述、共犯之自白所需之補

059

強證據適格與補強性要求。

-2-


Contents Issue05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經檢察官非以證人身

064

分傳喚,其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證據能力如 何? Issue06 私人不法取證。

066

Issue07 傳聞證據。

067

Issue08 傳聞之例外-法官及檢察官前之陳述。

069

Issue09 傳聞之例外-偵、審中陳述不符與調查中陳述

070

之證據能力。 Issue10 傳聞例外-機械性文書、外國偵查機關所提供

072

之供述性質證據之效力? Issue11 鑑定報告書之性質。

074

Issue12 傳聞證據-經當事人同意之傳聞例外。

076

Issue13 監聽譯文之證據能力與錄音不符?

077

Issue14 犯罪挑唆。

079

Issue15 對質詰問權的核心、質問的例外與傳聞例外。

081

Issue16 是否以實物提示為必要?

083

第二節 人證 Issue01 證人之權利與義務。

086

Issue02 拒絕證言權告知義務之踐行方式及未盡拒絕

089

證言權之告知義務之證據能力? Issue03 未踐行拒絕證言權,所取得之供述在將來被訊 問人身分之轉換或本身為被告之案件中之證 據能力如何評價?

-3-

092


Contents Issue04 於前民事或行政程序未告知拒絕證言權時應

096

如何處理? 第三節 鑑定及通譯 Issue01 現行法關於鑑定之妥適性?及肯認機關鑑定

098

之妥適性? Issue02 法官就證據是否有選任鑑定、囑託鑑定之必

101

要?可以拒絕鑑定判斷的結果自行判斷嗎? Issue03 賄賂罪之對價關係應如何證明?

102

Issue04 鑑定許可書、鑑定留置票以及身體檢查。

103

Issue05 偵查常見的手段-指認。

107

Issue06 測謊之證據能力?

110

第四節 勘驗 Issue01 檢察官勘驗筆錄之性質?可否直接採用檢察

113

官或前審之勘驗筆錄?若可直接採用應透過 何法定調查程序? Issue02 勘驗程序之進行。

115

第五節 證據保全 Issue01 證據保全-被告的取證權。

-4-

117


Contents ▋ 第貳篇

第一審

Ch.1 公訴

123

第一節 偵查 Issue01 偵查的開始,進行與終結-偵查法定原則、偵

123

查不公開與偵查終結的相對法定原則 Issue02 偵 查 - 偵 查 的 主 體 ? 及 雙 偵 查 主 體 的 可 行

127

性? Issue03 告訴的方式、告訴權人及其他要件。

129

Issue04 告訴瑕疵補正的時間點及瑕疵治癒?

132

Issue05 告訴不可分及撤回告訴不可分。

134

Issue06 不起訴、緩起訴處分及其救濟。

136

Issue07 在緩起訴期間內發現新證據,並非法定撤銷

139

緩起訴之事由,得否就同一案件起訴?可否 未經撤銷緩起訴處分,即再行起訴? 撤銷緩起訴時所生之錯誤應如何處理? 第二節 起訴 Issue01 起訴書應如何記載。

144

Issue02 卷證併送制度優劣。

145

Issue03 關於起訴審查制度現行法之解釋及立法妥適

146

性? Issue04 公訴之人的效力,關於冒名、頂替之處理。

148

Issue05 起訴不可分與案件單一性。

150

-5-


Contents Issue06 檢察官可否以一部犯罪事實之擴張或減縮

152

為追加起訴或撤回? 又何時為撤回起訴之合適時點? 第三節 審判 Issue01 準備程序。

155

Issue02 法庭之詰問、詰問之實施、詰問之順序。

158

Issue03 變更起訴法條。

161

Issue04 一事不再理與案件同一性。

162

Issue05 複數程序判決原因併存時,該如何處理?

165

Ch.2 自訴

169

Issue01 自訴之概念。

169

Issue02 自訴人之證人適格?

172

▋ 第參篇

上訴

Ch.1 通則

177

Issue01 上訴權人-當事人對於免訴、不受理、管轄錯

177

誤等判決,可否爭執為無罪判決? Issue02 上訴權人-當自訴人作為上訴權人時僅得「為

178

被告不利益上訴」。 Issue03 上訴權人-獨立上訴權人及其上訴時點。

179

Issue04 代理上訴:被告有辯護人時,其上訴期間之計

180

算方式。

-6-


Contents Issue05 代理上訴-上訴書狀內漏未表明被告名義或

181

以原審辯護人之名義為上訴時法院應命其補 正。 Issue06 上訴範圍-上訴不可分。

183

Issue07 上訴權之喪失-捨棄上訴、逾期上訴與撤回上

185

訴。 Issue08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Ch.2 第二審

187

193

Issue01 上訴第二審所需具體理由之內涵及鴻溝之填

193

補。

Ch.3 第三審

201

Issue01 上訴第三審案件之限制及限制之基準時。

201

Issue02 第 376 條第 1 款及第 2 款案件,經第一審判決

203

被告無罪,但第二審撤銷原審判決而自為有罪 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是否違反憲 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 Issue03 上訴第三審之理由限制。

▋ 第肆篇

206

再審

Issue01 再審之概念與客體。

211

Issue02 再審之原因-發現新事實、新證據。

213

-7-


Contents Issue03 在舊法提起再審證據聲請再審,但以欠缺確實

215

性駁回後,於新法實施後可否再依新法提出證 據聲請再審?

▋ 第伍篇

非常上訴

Issue01 非常上訴之概念、提起原因及判決效果。

219

Issue02 有效違法判決之非常上訴之提起。

223

Issue03 無效之違法判決與非常上訴救濟。

225

▋ 第陸篇

簡易程序

Issue01 簡易程序的概念-簡式審判、簡易判決處刑、

229

協商判決。 Issue02 何謂簡式審判程序中之有罪陳述?

231

Issue03 簡易判決處刑之提起及概念。

233

Issue04 簡易判決處刑之上訴-當第二審為無罪判

236

決時應如何處理?不服第二審判決時可否 上訴第三審?

▋ 第柒篇

協商程序

Issue01 協商程序之概念:偵查中可否協商?自訴案件

243

可否協商?協商事項? Issue02 協商程序之救濟。

245

-8-


Contents ▋ 第捌篇

沒收特別程序

Issue01 第三人沒收程序。

▋ 第玖篇

251

執行

Issue01 若檢察官於執行刑之指揮書中表明各罪接續

255

執行,如罰金刑接續於有期徒刑後執行,則接 續執行之罪是否受到行刑權時效限制,當事人 得以行刑權時效消滅為理由聲明異議?

▋ 附論

被告在程序中死亡

Issue01 被告在訴訟程序中的死亡怎麼辦?

-9-

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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