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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篇 第一章

公司法 公司法架構及基礎介紹 ..................................................... 3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之決議方法 ................................................... 3 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之決議方法 ................................................... 9

第二章

公司法爭點 ...................................................................... 13

一、概論 ................................................................................................ 13 爭點 01: 我國公司法有關特別決議事項,明文規定得以章程提高 出席數或表決權數,則普通決議事項可否比照辦理? ..... 13 爭點 02: 第 23 條第 2 項,公司負責人之行為「具備侵權行為要 件」,該侵權行為之性質? .............................................. 16 爭點 03:第 23 條第 2 項之他人是否包括股東? ........................... 19 爭點 04:違法放貸時借貸契約的效力? ......................................... 20 爭點 05:得否為債務承擔? ............................................................ 21 爭點 06:得否將公司財產設定擔保物權? ..................................... 22 爭點 07:得否為票據背書? ............................................................ 23 二、股份有限公司 ................................................................................ 24 爭點 01: 發起設立之股款,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之。 然於募集設立時是否準用之?......................................... 25 爭點 02: 繼承兩年未辦過戶登記,是否符合繼續一年以上之要件?.. 29 爭點 03:監察人召集股東會之立法模式? ..................................... 30 爭點 04:第 220 條「必要時」之認定? ......................................... 31 爭點 05:假處分之股東出席股東會之效力? ................................. 34


爭點 06: 撤銷決議之訴的原告適格,是否需有當場表示異議? .. 37 爭點 07: 撤銷決議之訴原告適格之股東身分,除起訴時需有股 東身分外,開會時是否亦需有股東身分? ..................... 38 三、董事、董事會 ................................................................................ 43 爭點 01: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具消極資格時,法人股東得否依 第 27 條第 3 項隨時改派? .............................................. 45 爭點 02: 第 193 條第 2 項,參與決議之董事是否包含出席董事 會未參加表決之董事? .................................................... 49 爭點 03: 董事會得否將未能決議之業務執行決策交由股東會追認?.. 50 爭點 04: 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致董事會當天僅一 人出席,該董事會之決議是否有效? ............................. 50 爭點 05: 董事會符合定足數後,基於董事利益迴避,致董事會 僅一人表決之決議是否有效? ........................................ 51 爭點 06: 董事會有無報酬請求權?車馬費之性質? ..................... 53 爭點 07: 董事得否參與表決其被解任之議案? ............................. 54 爭點 08: 董事資訊權 ....................................................................... 57 爭點 09: 未於召集通知說明重要內容之董事會決議效力 ............. 59 爭點 10: 董事當選前,以股東身分設定質權之股份,是否受公 司法第 197 條之 1 的限制? ............................................ 60 爭點 11: 董事與公司間之交易,是否係由監察人作為議價及決 策之機關? ....................................................................... 61 四、監察人 ............................................................................................ 62 爭點 01: 監察人得否不足額選任? ................................................ 63 爭點 02: 監察人是否受競業禁止之限制?(第 222 條之公司係 指本公司或所有公司?) ................................................ 63 爭點 03: 股東會得否選任具董事資格之人作為公司訴訟之代表? ..... 64 爭點 04: 監察人是否得依職權逕行代表公司向董事提起訴訟? .. 65 爭點 05: 監察人持股達百分之三時,該監察人得否適用代位訴 訟之規範? ....................................................................... 66


爭點 06: 監察人代表權行使之方式? ............................................ 66 爭點 07: 已 擔 任 監察人 之 股 東,於 符 合 其他法 定 資 格之前 提 下,得否再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 ............................. 68 五、會計制度及員工獎勵制度 ............................................................. 69 爭點 01: 員工酬勞入股,公司可否限制一定期間不得轉讓?亦 或附加「於一定期間不得離職」之停止條件? .............. 69 爭點 02: 非公開發行公司可否公開募集普通公司債 ..................... 69 爭點 03: 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普通公司債之程序 ......................... 71 爭點 04: 發放建設股息,是否限於「開始營業前」? ................. 72 爭點 05: 股東新股認購權受侵害時應如何救濟? ......................... 74 爭點 06: 違反新股認購權及備置認股書之認股行為效力? .......... 75 六、公司分割 ........................................................................................ 76

第三章

閉鎖性公司及有限合夥法 ............................................... 79

爭點 01: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引進無票面金額股之制度 .............. 86 爭點 02: 閉鎖性公司得否透過章程排除累積投票制? ................. 87 爭點 03: 閉鎖性公司得否透過盈餘轉增資發放特別股? .............. 88 爭點 04: 閉鎖性公司得否透過章程規定以書面同意制度代替實 際召開股東會? ................................................................ 89 爭點 05: 閉鎖性公司得否透過章程規定特別股股東當選一定名 額之董監? ....................................................................... 90 爭點 06: 閉鎖性公司之表決權信託契約是否得以表決權為信託 財產,不實際移轉股票所有權? ..................................... 91 爭點 07: 閉鎖性公司私募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是否須 經股東會決議? ................................................................ 92 爭點 08: 閉鎖性公司信用、勞務出資是否恰當? ......................... 93

第四章

公司法重要實務見解 (含近期經濟部函釋 104 年至 105 年) ........................ 95


第貳篇

證券交易法

第一章

證券交易法體系(立法目的) ..................................... 131

第二章

證券交易法爭點 ............................................................. 133

一、貫徹公開原則 .............................................................................. 133 二、有價證券 ...................................................................................... 133 爭點 01: 票券(Notes)是否為有價證券? ................................. 134 爭點 02: 中籤通知書、繳款通知書是否為有價證券? ............... 135 爭點 03: 發起人將「認購股份之權利」讓與他人? ................... 136 爭點 04: 投資契約是否為有價證券? .......................................... 136 三、募集 vs.私募 ................................................................................ 137 爭點 01: 私募投資說明書不實是否可類推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 .. 139 爭點 02: 公司法對於私募公司債轉讓之限制? ........................... 140 爭點 03: 依公司法第 248 條第 2 項,私募之普通公司債是否有 轉售限制? ..................................................................... 142 爭點 04: 違反轉讓限制之效力? .................................................. 143 爭點 05: 私募有價證券 vs.內線交易 公司內部人意用內線消息,買進私募股票,有無構成 內線交易? ..................................................................... 144 四、公開說明書未依規定交付或虛偽不實 ....................................... 147 爭點 01:未看或不明瞭說明書之投資人可否請求賠償? ............ 150 五、證券詐欺與因果關係 .................................................................. 152 六、公司資訊不實與會計師等民事責任 ........................................... 152 七、 第 32 條說明書不實與第 20 條第 1、2 項證券詐欺、資訊不實之 競合 .....................................................................................................153 爭點 01:證券交易法就財報不實,全部責任被告間與比例責任 被告間是否有內部應分擔之額度? ................................ 154 八、公開收購 ...................................................................................... 166 爭點 01:公開收購人之平行交易禁止 .......................................... 170


九、公開發行公司之管理 ................................................................... 171 爭點 01:法人股東或代表人當選董事而有持股不足情形,是否 處罰其為名義上董監之法人、代表人? ........................ 175 十、證券市場公平交易機制 ............................................................... 176 爭點 01: 內部人身分是否須持續? .............................................. 177 爭點 02: 內部人知悉消息後,依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 買進股票補足持股數不足,是否構成內線交易? ........ 180 爭點 03: 公司在消息未公布前,可否按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買回自己股份? .............................................................. 182 爭點 04: 預定交易計畫之適法性 .................................................. 185 爭點 05: 內線交易之紅線-重大消息何時明確? .......................... 187 爭點 06: 高買低賣,是否有違反第 155 條之規定? ................... 190 爭點 07: 若證券商代為履行交割義務,投資人是否仍構成違約 不交割? ......................................................................... 191 爭點 08: 違反場外交易禁止之效力? .......................................... 192 十一、非常規交易 .............................................................................. 193 爭點: 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非常規交易於關係企 業時,是否受公司法第 369 條之 4 之限制? .................... 193 十二、徵求委託書 .............................................................................. 195 爭點 01:證券交易法損害賠償如何計算? ................................... 195 爭點 02:會計師事務所是否須負連帶責任? ............................... 196 爭點 03:財務預測是否具備重大性? ........................................... 198

第三章

證券交易法重要實務見解 ............................................. 201


第一章 表01

公司法架構及基礎介紹

公司法架構

總則

§1

無限公司

§40

有限公司

§98(§113)

兩合公司

§114(§115)

股份有限公司(最重要)

§128

閉鎖型公司

§356-1~§356-14

關係企業

§369-1~§369-12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之決議方法 普通決議:公司法第 174 條 特別決議:與公司法第 174 條對照之決議方法 EX:§13、§156Ⅲ、§159、§185、§199、§209、 §240、§241、§267Ⅷ、§277、§302、§316。  原則: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出席股 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若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已發 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時,「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 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 之同意行之。  適用此種決議方法之事項,為立法者認屬對公司或股東 權益影響較為重大之事項,故若公司欲提高其決議之審 慎,對於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 之規定者,即從其規定(釋 100)。

第一章

公司法架構及基礎介紹

003


表02

普通決議 vs.特別決議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之決議方法

第174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 普通決議 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 凡法條無特別表示表決權數之成數 者,即係普通決議 ) 第13條第1~3項: Ⅰ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 夥人;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 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依左 列各款規定,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者外,不 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一、 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同意。 二、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 三、 股份有限公司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 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之股東會決議。 特別決議 Ⅱ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 項第三款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 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 意行之。 Ⅲ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 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156條第3、4項: Ⅲ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公開發行程序;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者,應有代表已 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 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Ⅳ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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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篇

公司法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 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159條: Ⅰ公司已發行特別股者,其章程之變更如有損害特別 股股東之權利時,除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 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 半數之決議為之外,並應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 Ⅱ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 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 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 之,並應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 Ⅲ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 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Ⅳ特別股股東會準用關於股東會之規定。 第185條: Ⅰ公司為左列行為,應 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 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 之同意行 之: 一、 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 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二、 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三、 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 影響者。 Ⅱ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 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 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Ⅲ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 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Ⅳ第一項行為之要領,應記載於第一百七十二條所定 之通知及公告。 Ⅴ第一項之議案,應由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之董

第一章

公司法架構及基礎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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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會,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提出之。 第199條: Ⅰ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 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 所受之損害。 Ⅱ股東會為前項解任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 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 Ⅲ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 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 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Ⅳ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 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209條: Ⅰ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Ⅱ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 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 Ⅲ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 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 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Ⅳ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 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Ⅴ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 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 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第240條: Ⅰ公司得由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 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 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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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篇

公司法


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 Ⅱ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 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 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Ⅲ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 規定者,從其規定。 Ⅳ依本條發行新股,除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依證 券管理機關之規定辦理者外,於決議之股東會終結 時,即生效力,董事會應即分別通知各股東,或記 載於股東名簿之質權人;其發行無記名股票者,並 應公告之。 Ⅴ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息及紅利之分派,章程 訂明定額或比率並授權董事會決議辦理者,得以董 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 之決議,依第一項規定,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 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或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 報告股東會。 第241條: Ⅰ公司無虧損者, 得依前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 , 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 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二、受領贈與之所得。 Ⅱ前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Ⅲ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 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 第267條第8、9項: Ⅷ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不 適用第一項至第六項之規定,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 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 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一章

公司法架構及基礎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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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 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277條: Ⅰ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 Ⅱ前項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 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 Ⅲ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 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 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Ⅳ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 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302條: Ⅰ關係人會議,應分別按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之權利人,分組行使其表決權,其決議以經各組表 決權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Ⅱ公司無資本淨值時,股東組不得行使表決權。 第316條第1~3項: Ⅰ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 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 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Ⅱ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 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 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 之。 Ⅲ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 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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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篇

公司法


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之決議方法 表03

普通決議 vs.特別決議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之決議方法

第206條: Ⅰ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 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普通決議 Ⅱ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 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 Ⅲ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第一項之決議準用之。 第156條第8項: Ⅶ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 價, 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 事過半數決議行之,不受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 第三項之限制。 第167條之1: Ⅰ 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於 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 特別決議 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 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 Ⅱ前項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 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 登記。 Ⅲ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收買之股份,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第167條之2: Ⅰ公司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 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

第一章

公司法架構及基礎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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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約定於一定期間

內,員工得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之公司股份, 訂約後由公司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 Ⅱ員工取得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 不在此限。 第185條第4、5項: Ⅳ第一項行為之要領,應記載於第一百七十二條所 定之通知及公告。 Ⅴ第一項之議案,應由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之 董事會,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提出之。 第208條: Ⅰ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 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 為副董事長。 Ⅱ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 方式互選之,名額至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董事 人數三分之一。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依 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 Ⅲ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 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 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 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 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 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 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Ⅳ常務董事於董事會休會時,依法令、章程、股東 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董事 會職權,由董事長隨時召集,以半數以上常務董 事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Ⅴ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對於代表公司之董事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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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篇

公司法


用之。 第240條第5項: Ⅴ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息及紅利之分派,章 程訂明定額或比率並授權董事會決議辦理者, 得 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 半數之決議,依第一項規定,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 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或發放現金之方式為 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241條: Ⅰ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方 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 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二、受領贈與之所得。 Ⅱ前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Ⅲ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 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 第246條: Ⅰ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後,得募集公司債。但須將募 集公司債之原因及有關事項報告股東會。 Ⅱ前項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 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266條: Ⅰ公司依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分次發行新股,或 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發行增資後之新股,均 依本節之規定。 Ⅱ公司發行新股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Ⅲ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於發 行新股準用之。

第一章

公司法架構及基礎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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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條: Ⅰ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 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 公司或左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 一、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二、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 上之公司債權人。 Ⅱ公司為前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第316條之2第1項: Ⅰ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 份者, 得經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董事會以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 ,與其 從屬公司合併。其合併之決議,不適用第三百十 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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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篇

公司法


第二章

公司法爭點

一、概論 決議事項:章程出席數及表決權數 爭點 01

重要度:★☆☆☆☆

我國公司法有關特別決議事項,明文規定得以章程提高出席 數或表決權數,則普通決議事項可否比照辦理?

肯定說

股東會欲藉由提高出席數或表決權數之方法,強化 股東會決議之慎重性,自無不可。

按釋字第100號解釋,係針對特別決議事項所為之解 釋, 現行法亦僅明文規定特別決議事項得提高出席數 否定說 及表決權數。基於「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法理, 普通決議事項自不能茲附援引。 公司法修法時,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100號解釋,明 文規定得以章程提高特別決議事項之出席數或表決 權數。然釋字第100號解釋係針對特別決議事項所 為,普通決議事項得否比照辦理,基此,管見認為 破題關鍵 應採否定說。乃 決議方法之輕重除事關決議之慎重 外,尚有決議綜效之考量。立法者既已依股東會決議 事項之區分決議輕重程度,又僅規定特別決議事項 得以章程提高出席數及表決權數,普通決議事項自 有其追求決議效率之考量,應不得比照辦理為妥。

第二章

公司法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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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  董事之「認定」:事實上董事及影子董事 1:  公司法尚未修正前,董事為公司之當然負責人,而所 謂董事係指「法律上」董事,此部分無爭議。  惟為何修正,乃因部分人,在外不以董事自居,透過 董事會之成員,以法律上之董事為傀儡,透過對傀儡 董事之操控而實際影響公司之業務。此種人士,不在 公司法之規範體制下,自得以此脫法,對公司之治理 實屬不利。  修法後(參§8Ⅲ),該次修法理由指出,按公司之董 事依其顯現外之身分不同,區分為:  法律上之董事 (依前述) 。 事實上之董事:指非董事而事實上有執 行董事業務之外觀者,例如公司之總裁(實質董事)。  影子董事:係指非董事而經常指揮公司之董事,但 未對外顯現其董事之身分,並藉由指揮董事以遂行其 執行公司業務之目的(實質董事)。

表04

董事型態

法律上董事 即法律有明文規範該業務形態為董事。 事實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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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指非董事而事實上有執行董事業務之外觀者,例如 公司之總裁(實質董事)。

第 8 條: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 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 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 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 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 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 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 不適用之。

第壹篇

公司法


影子董事

係指非董事而經常指揮公司之董事,但未對外顯現 其董事之身分,並藉由指揮董事以遂行其執行公司 業務之目的(實質董事)。

 影子董事與關係企業:  若將影子董事定義為「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 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 ,關係企業中之 母公司極可能成為子公司之影子董事。  修正後第 8 條第 3 項,與第 369 條之 4 及第 369 條之 5 關係尚未相容,新修正公司法對此並無交代,如是一 來,可能將架空我國關係企業之精神。因第 369 條之 4 在於,關係企業為使整體集團利益之最大化,可以暫 且犧牲子公司之利益,但母公司必須於年度終了時為 補償,若未補償則轉化為損害賠償責任。  就此,理論上,母公司皆以違反對子公司之忠實義務; 因假設係母公司指派人員為子公司之董事,那依關係 企業之基本精神,其容許母公司犧牲子公司,故子公 司之董事,此時其忠實義務之責任則落於年度終了後 母公司未依法對子公司補償時。依上開解釋,若將影 子董事與關係企業相結合時,其負忠實義務責任之時 間必將發生矛盾(此為該部分重要之問題)。  結論:按照劉連煜老師之見解,係就特別規定優先於 普通規定(總則篇)之法理,影子董事與關係企業產 生競合時,優先適用關係企業之規範。

公司負責人之侵權行為:  法理: 公司代表機關之行為,即視為公司本身之行為,故公司 代表機關之行為構成侵權行為時,自屬公司之侵權行 為,本不應由其機關代表人對受害人負責,然基於兩種 理由,而令機關擔當人與公司負連帶責任: 為防止機關擔當人濫用其權限,導致侵害公司之權

第二章

公司法爭點

015


益,並可使受害人多獲得清償之機會。  提高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之注意義務。  第 23 條第 2 項之成立要件:  公司負責人之行為,依第 8 條認定。有認代表公司之 負責人若係根據其他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之決定獲董 事會決議而為侵權行為時,宜類推第 193 條第 2 項, 除非表示異議而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可免責 2。  公司負責人之侵權行為乃因執行職務而生,採廣義解 釋,外觀足認其為執行業務之行為外,與業務執行有 密切關係亦屬之。  公司負責人之行為「具備侵權行為要件」。

爭點 02

重要度:★★☆☆☆

第 23 條第 2 項,公司負責人之行為「具備侵權行為要件」, 該侵權行為之性質? 第23條第2項: Ⅱ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 關鍵法條 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 之責。 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4345號判決參照: 法定特別責任說: 第23條第2項係法律特別規範,不須一般侵權行為之 實務見解 要件即可請求,否則無法落實保障第三人之立法意 旨。換言之,不需公司負責人有故意過失為必要,受 害人即可請求 3。

2 3

016

參王文宇、林國全,公司法,元照出版社初版,頁 31。 最高法院 73 年度台上字第 4345 號判決。

第壹篇

公司法


特別侵權責任說: 本質上仍屬侵權行為之規定,因規定於公司法,相 對於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而屬「特別侵權行為」, 故本以行為人具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然 本法為防 學說、 範機關擔當人濫權致影響公司權益,並為使受害人有 通說見解 較高之獲償機會,故令機關擔當人與公司連帶負責 4。 且就法條用語「違反法令」而言,即應認為仍有故 意或過失之要求(本條係侵權行為人責任,而非受 僱人責任,故公司不得主張民§188)。 限於侵害私權,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 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損害,對他人應與公司連帶 負賠償責任云云,仍以 違反法令致他人私權受有損 害,為責任發生要件,若公權受有損害,則不得以此 為請求賠償之依據。換言之,權利之為侵權行為之客 破題關鍵 體者,為一切之私權,政府向人民徵稅,乃本於行 政權之作用,屬於公權範圍,納稅義務人縱有違反 稅法逃漏稅款,致政府受有損害,自亦不成立民法 上之侵權行為,無由本於侵權行為規定,對之有所 請求。 經典試題 96關務、97司、97台大、99台大、101律師

經理人(第 8 條第 2 項,執行職務之負責人):  定義: 公司業務之執行,雖原則上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202),但大型公司再區分業務決策權與業務執行權後, 董事會多僅負責重大決策,將日常業務之執行授予專業 經理人 5。

4 5

參王文宇、林國全,公司法,元照出版社,初版,頁 26。 參王文宇、林國全,公司法,元照出版社,初版,頁 41。

第二章

公司法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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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格、選任、解任與報酬: 第 29 條、第 30 條。 6  經理人之認定:  形式認定說(劉) :須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 9 條 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經公司法第 29 條規定之任命程序 者,始為經理人。因經理人有代公司簽名之權,採此 說較符合法律安定性。  實質認定說(林):我國公司法於民國九十年修法後, 已刪除經理人之法定職稱,故經理人不以一定之職稱 為限。依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 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者,即為 經理人。  小結:未來修法應廢除經理人登記制度,以免產生名 實不符之情形。管見認為,基於交易成本之考量,且 為保持法律安定性之因素,又仍搭配現今公司法上經 理人職權上的認定,妥以形式認定說為主,另以實質 認定說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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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條,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 定定之。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 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 意。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公司有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七項之情形者,專案核定之 主管機關應要求參與政府專案紓困方案之公司提具自救計畫,並得限制其 發給經理人報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經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或居所。 第 30 條,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 五年者。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 期滿尚未逾二年者。三、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 逾二年者。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 未期滿者。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第壹篇

公司法


表05

第23條之內涵(公司負責人之義務內涵)

善 良 管 理 人 商業判斷原則 7 注意義務 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之禁止(§206準§178) 忠實義務(具 競業禁止(§209) 體規範) 歸入權行使(§23Ⅲ)

爭點 03

重要度:★★☆☆☆

第 23 條第 2 項之他人是否包括股東? 第23條第2項: Ⅱ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 關鍵法條 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 之責。 實務見解 按文義解釋,自可包括股東。 應採限縮解釋。如董事之侵權行為乃是針對公司或 侵害股東之股東權,應認為係屬對於公司侵權,或 屬於公司與股東間之內部關係,不得依第23條請求 之。理由為: 學說見解  除非全體股東一同起訴,否則將造成所有股東對公 司之權利,必須用於清償部分股東,和本意不合。  劉老師認為可以引入美國法,立法使董事對股東 有受託人義務,採契約責任。 建議採學說見解為宜。蓋若允許其可請求,則導致 破題關鍵 全體股東共同分擔違法賠償責任,以賠償股東之不 合理之結果。 7

商業判斷原則並非董事行為之準則,而是作為司法審閱之標準。

第二章

公司法爭點

019


經典試題 97司、99台大

轉投資、資金貸放、保證:  轉投資 8(§13I): 公司有權利能力,原則上得轉投資已成為他公司股東; 但第 13 條限制公司轉投資行為,係為確保資本充實原 則、保護股東及債權人權益。  負無限責任股東。  負有限責任股東(百分之四十)。  負責人之損害賠償:第 13 條第 5 項。  資金貸放 9:

爭點 04

重要度:★★★★☆

違法放貸時借貸契約的效力? 第15條: Ⅰ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 或任何他人: 關鍵法條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 公 司 間 或 與 行 號 間 有 短 期 融 通 資 金 之 必 要 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 四十。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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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第 1 項,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 程另有規定或經依左列各款規定,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 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 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 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壹篇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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