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b853

Page 1

目錄 體系表 第一編 總則

001

Ch.01 法例(§1∼§5)

003

Ch.02 權利主體(§6∼§65)

004

┌第一節 自然人/004 │┌壹、權利能力(§6~§11)/004 ││┌一、胎兒/004 ││└二、死亡宣告/004 │├貳、行為能力(§12~§15-2)/005 ││┌無行為能力人(§13Ⅰ、§15) ││├限制行為能力人(§13Ⅱ、§15-2) ││└完全行為能力人(§13Ⅲ) │├參、人格權(§18~§19)/005 │└肆、住居所/006 │ └第二節 法人/007 │┌壹、通則(§25~§44)/007 ││┌一、機關(§27) 董事(必設) 監察人(得設)/007 │││ 二、登記(§30~§31、§48) ││├ ││││┌設立登記:成立要件(§30) ││││└其他登記:對抗要件(§31)/007

001


民法

實務見解體系書

││├三、監督(§32~§34)/007 ││├四、破產(§35)/007 ││└五、解散清算(§36~§44)/008 │├貳、社團(§45~§58)/008 ││┌一、目的 營利(§45) 公益(§46)/008 │││ ││├二、章程 必要記載(§47) 任意記載(§49)/008 ││││ ││├三、總會及社員(§50~§56)/008 ││└四、解散(§57~§58)/009 │└參、財團(§59~§65)/009 ││┌一、登記及章程(§59~§61)/010 ││├二、組織(§62~§63)/010 ││└三、解散(§63)/010 Ch.03 物(§66∼§70) 第一節

011

權利客體/011

┌壹、不動產(§66)/011 ├貳、動產(§67)/013 ├參、主從物(§68)/013 └肆、孳息 天然孳息(§69Ⅰ)/014 法定孳息(§69Ⅱ )/014

Ch.04 法律行為(§71∼§118)

002

┌第一節 通則(§71~§74)/016 ├第二節 行為能力/017 ├第三節 意思表示/019 │┌壹、心中保留(§86)/019 │├貳、通謀(§87)/019 │├參、錯誤(§88~§91)/019 │├肆、不自由(§92~§93) 詐欺 脅迫/021 ││

016


目錄/體系表

│├伍、生效/023 │└陸、真意/024 │ ├第四節 條件與期限/025 │┌壹、條件(§99)/025 │├貳、期限(§102)/025 │├參、期待權(§100)/025 │└肆、擬制(§101)/025 │ └第五節 代理/028 │┌壹、效力(§103~§105、§167)/028 │├貳、限制及撤回(§107)/030 │├參、消滅(§108~§109)/030 │├肆、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106)/030 │├伍、共同代理(§168)/030 │├陸、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110、§169~§171)/031 │└柒、瑕疵:無效及撤銷(§111~§118)/033 Ch.05 期日及期間(§119∼§124) 035 Ch.06 消滅時效(§125∼§147)

036

┌壹、起算/036 ├貳、中斷/036 ├參、不完成/036 ├肆、抗辯權/036 └伍、範圍/036 Ch.07 權利之行使(§148∼§152) 041 003


民法

004

實務見解體系書

第二編 債

043

Ch.01 通則(§153∼§344)

045

┌第一節 債之發生【債之原因關係】 (§153~§166-1)/045 │ │┌壹、契約/045 ││┌一、成立(§153)/045 ││├二、要約/046 ││├三、承諾(§159、§160、§163)/047 ││├四、意思實現(§161)/048 ││├五、懸賞廣告(§164~§165-4)/048 ││└六、要式性(§166、§166-1)/049 │├貳、無因管理(§172~§178)/049 ││┌一、要件(§172)/049 ││├二、不適法無因管理/050 ││├三、不真正無因管理/050 ││├四、通知義務(§173)/050 ││├五、無過失責任與免責事由(§174、§175)/050 ││├六、管理人之請求權(§176、§177)/050 ││└七、管理事務之承認(§178)/051 │├參、不當得利(§179~§183)/051 ││┌一、要件(§179)/051 ││├二、請求權排除事由(§180)/054 ││├三、返還標的物(§181)/054 ││├四、受領人返還範圍(§182)/055 ││└五、第三人(轉得人)返還責任(§183)/056 │└肆、侵權行為(§184~§198)/057 ││┌一、要件(§184)/057 ││├二、特殊侵權行為(§185~§191-3)/062 ││├三、侵害致死之賠償責任(§192、§194)/067 ││├四、侵害人格法益之賠償責任(§193、§195)/069 ││└五、短期時效(§197)/073 │


目錄/體系表

├第二節 債之標的【債之型態】/075 │┌壹、種類之債(§200、§201、§202)/075 │├貳、選擇之債(§208~§212)/075 │├參、損害賠償(§213~§218-1)/076 ││┌一、賠償方法(§213~§215)/076 ││├二、賠償範圍(§216)/077 ││├三、抵減(§216-1~§218)/079 ││└四、讓與請求權(§218-1)/081 │└肆、利息及利率(§204~§207)/082 │ ├第三節 債之效力/083 │┌壹、債務不履行責任(§220~§241)/083 ││┌一、故意或過失(§220~§224)/083 ││├二、給付不能(§225、§226)/083 ││├三、不完全給付(§227)/085 ││├四、給付遲延(§229~§233)/086 ││├五、受領障礙(§234~§241)/087 ││├六、人格權之損害賠償(§227-1)/088 ││└七、情事變更原則(§227-2)/088 │├貳、債之保全(§242~§245)/089 ││┌一、代位權(§242、§243)/089 ││└二、撤銷權(§244、§245)/092 │└參、締約/094 ││┌一、締約上過失(§245-1)/094 ││├二、契約標的不能(§246、§247)/094 ││├三、定型化契約(§247-1)/094 ││├四、定金(§248、§249)/095 ││├五、違約金(§250~§253)/095 ││├六、解除權(§254~§263)/096 ││├七、雙務契約(§264~267)/101 ││└八、第三人契約(§268~§270)/102 │ ├第四節 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103 │┌壹、可分之債(§271)/103 │├貳、連帶債務(§272~§282)/104

005


民法

實務見解體系書

│├參、連帶債權(§283~§291)/106 │└肆、不可分之債/107 │ ├第五節 債之移轉/107 │┌壹、債權讓與(§294~§299)/107 │└貳、債務承擔(§300~§306)/109 ││┌一、免責的債務承擔(§300~§304)/109 ││└二、併存的債務承擔(§305、§306)/110 │ └第六節 債之消滅(§307~§344)/110 │┌壹、清償(§309~§325)/110 │├貳、提存(§326~§333)/113 │├參、抵銷(§334~§342)/113 │├肆、免除(§343)/115 │└伍、混同(§344)/115 Ch.02 各種之債(§345∼§756-9) 116

006

┌第一節 有名契約/116 │┌壹、買賣(§345~§397)/116 ││┌一、性質/116 ││├二、出賣人瑕疵擔保責任(§349~§365)/120 ││├三、危險負擔(§373~§377)/129 ││├四、買回(§379~§383)/131 ││└五、特種買賣(§384~§397)/132 │├貳、互易(§398~§399)/133 ││┌一、性質/133 ││├二、標的:金錢以外之財產權/133 ││├三、種類:/133 ││└四、互負瑕疵擔保責任/133 │├參、交互計算(§400~§405)/133 ││┌一、性質/133 ││├二、標的(§400)/134 ││├三、定期計算(§402)/134 ││└四、終止(§403)/134


目錄/體系表

│├肆、贈與(§406~§420)/134 ││┌一、性質/134 ││├二、瑕疵擔保責任(§411、§414)/134 ││├三、損害賠償(§409、§410)/134 ││├四、撤銷權(§408、§416~§420)/135 ││└五、附負擔贈與(§412~§413)/135 │├伍、租賃(§421~§463-1)/137 ││┌一、性質/137 ││├二、出租人之權利義務/137 ││├三、承租人之權利義務/141 ││├四、不動產租賃/142 ││├五、買賣不破租賃(§425、§426、§426-1)/143 ││├六、推定租賃關係(§425-1)/144 ││├七、優先承買權 │││ (§426-2、§460-1、土§34-1、§104、§107)/146 ││├八、轉租(§443~§444)/148 ││├九、押租金/148 ││├十、留置權(§445~§448)/149 ││├十一、消滅/149 ││├十二、短期時效:2 年/152 ││└十三、耕地租賃(§457~§463-1)/153 │├陸、使用借貸(§464~§473)/153 ││┌一、性質(§464)/153 ││├二、標的:物/153 ││├三、貸與人之權利義務/153 ││├四、借用人之權利義務/154 ││└五、求償權時效:6 個月(§473)/155 │├柒、消費借貸(§474~§481)/155 ││┌一、性質(§474)/155 ││├二、標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155 ││├三、準消費借貸(§474Ⅱ)/155 ││├四、消費借貸之預約(§475-1)/155 ││├五、貸與人之權利義務/156 ││└六、借用人之權利義務/156 007


民法

實務見解體系書

│├捌、僱傭(§482~§489)/157 ││┌一、性質/157 ││├二、職業災害(§487-1、 │││ 勞基法§59~§63、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160 ││└三、消滅/160 │├玖、承攬(§490~§514)/161 ││┌一、性質:/161 ││├二、承攬人之權利義務/162 ││├三、定作人之權利義務/171 ││└四、消滅/173 │├拾、旅遊(§514-1~§514-12)/175 ││┌一、性質:/175 ││├二、旅客之權利義務/176 ││├三、旅遊營業人之權利義務/176 ││└四、終止(§514-7Ⅲ)/176 │├拾壹、出版(§515~§527)/176 ││┌一、性質:/176 ││├二、出版權授與人之權利義務/176 ││├三、出版人之權利義務/177 ││├四、危險負擔/177 ││└五、消滅/177 │├拾貳、委任(§528~§552)/177 ││┌一、性質:/177 ││├二、受任人之權利義務/178 ││├三、委任人之權利義務/180 ││└四、消滅/181 │├拾參、經理人(§553~§557、§562~§564)/182 ││┌一、性質/182 ││├二、權利/182 ││├三、義務/184 ││└四、消滅/184 │├拾肆、代辦商(§558~§564)/185 ││┌一、性質/185 ││├二、權利/185 ││├三、義務/185 008


目錄/體系表

││└四、消滅/185 │├拾伍、居間(§565~§575)/185 ││┌一、性質/185 ││├二、居間人之權利義務/186 ││└三、消滅/187 │├拾陸、行紀(§576~§588)/187 ││┌一、性質/187 ││├二、行紀人之權利義務/187 ││└三、消滅/188 │├拾柒、寄託(§589~§612)/189 ││┌一、性質/189 ││├二、受寄人之權利義務/189 ││├三、消費寄託(§602~§603)/190 ││├四、混藏寄託(§603-1)/193 ││├五、法定寄託(§601~§612)/193 ││└六、消滅/193 │├拾捌、倉庫(§613~§621)/193 ││┌一、性質/193 ││├二、倉庫營業人之權利義務/194 ││└三、消滅/194 │├拾玖、運送(§622~§659)/194 ││┌一、性質/194 ││├二、貨物運送/195 ││└三、旅客運送(§654~§659)/200 │├廿、承攬運送(§660~§666)/201 ││┌一、性質/201 ││├二、承攬運送人之權利義務/201 ││└三、消滅/203 │├廿壹、合夥(§667~§699)/204 ││┌一、性質/204 ││├二、內部關係/204 ││├三、外部關係/209 ││├四、合夥之變更/210 ││└五、消滅/212 │├廿貳、隱名合夥(§700~§709)/214 ││┌一、性質/214

009


民法

實務見解體系書

││├二、內部關係/214 ││├三、外部關係(表見出名營業人責任)/216 ││└四、消滅/216 │├廿參、合會(§709-1~§709-9)/217 ││┌一、性質/217 ││├二、會首之權利義務/218 ││├三、會員之權利義務/219 ││├四、變更/219 ││└五、倒會/219 │├廿肆、指示證券(§710~§718)/220 ││┌一、性質/220 ││├二、發行/221 ││├三、原因關係/221 ││├四、背書轉讓(§716)/221 ││├五、承擔(§711)/221 ││├六、給付/222 ││└七、消滅/222 │├廿伍、無記名證券(§719~§728)/223 ││┌一、性質/223 ││├二、發行/223 ││├三、流通【合意&交付】/223 ││├四、善意取得(§721、§722)/223 ││├五、換新(§724)/223 ││├六、提示、給付、繳回(§723)/223 ││├七、喪失(§720-1、§725)/224 ││└八、消滅/224 │├廿陸、終身定期金(§729~§735)/224 ││┌一、性質/224 ││├二、對定期金債權人之效力(§731)/224 ││├三、對定期金債務人之效力(§732)/224 ││├四、權利移轉之禁止(§734)/224 ││└五、消滅/224 │├廿柒、和解(§736~§738)/225 ││┌一、性質/225 ││├二、效力(§737)/225 010


目錄/體系表

││├三、撤銷(§738)/226 ││└四、消滅/227 │├廿捌、保證(§739~§756)/227 ││┌一、性質/227 ││├二、保證人 VS.債權人/227 ││├三、保證人 VS.主債務人/230 ││├四、消滅/231 ││├五、連帶保證/235 ││├六、共同保證(§748)/235 ││├七、信用委任(§756)/236 ││└八、最高限額保證/236 │└廿玖、人事保證(§756-1~§756-9)/236 ││┌一、性質/236 ││├二、人事保證人之保證債務/237 ││├三、人事保證人之權利/238 ││├四、僱用人之通知義務(§756-5)/238 ││└五、消滅/238 └第二節 無名契約(混合契約)/239 │┌壹、借名登記契約/239 │└貳、信用卡/240

第三編 物權

243

Ch. 01 通則(§757∼§764)

245

┌第一節 物權之效力/245 │┌壹、排他效力/245 │├貳、優先效力/245 ││┌一、原則:時間在先,權利在先/245 ││└二、例外/245 │└參、物上請求權/245 011


民法

實務見解體系書

├第二節 物權之種類:物權法定主義(§757)/245 │┌壹、類型強制/245 │├貳、類型固定/246 │└參、緩和/246 ├第三節 物權之變動/246 │┌壹、公示原則/246 ││┌一、不動產:登記/246 ││└二、動產:交付(§761)/249 │└貳、公信原則(善意取得)/250 ││┌一、處分行為係無權處分/250 ││├二、無權處分人具有法定公示外觀 │││ (§759-1、§801、土地法§43)/250 ││└三、受讓人係善意信賴/252 │ └第四節 物權之消滅/253 │┌壹、混同/253 ││┌一、所有權與其他物權混同(§762)/253 ││└二、所有權以外之物權與 以該物權為標的之權利混同(§763)/253 ││ │└貳、拋棄(§764)/253 Ch.02 所有權(§765∼§831) ┌第一節 通則(§765~§772)/254 │┌壹、性質/254 ││┌一、概括支配性/254 ││├二、整體性/254 ││├三、彈力性/254 ││├四、永久性/254 ││└五、絕對性/254 │├貳、權能/254 ││┌一、積極(§765)/254 ││└二、消極(§767)/255 012

254


目錄/體系表

│├參、物上請求權/255 ││┌一、所有物返還請求權(§767Ⅰ前段)/255 ││├二、除去妨害請求權(§767Ⅰ中段)/256 ││└三、防止妨害請求權(§767Ⅰ後段)/256 │└肆、取得時效【和平、公然、繼續】/256 ││┌一、動產/256 ││└二、不動產(未登記者)/257 │ ├第二節 不動產所有權/262 │┌壹、範圍(§773)/262 │├貳、相鄰關係(§774~§786、§792~§795)/262 │├參、鄰地通行權/263 ││┌一、要件/263 ││├二、效力/263 ││└三、無償通行權(§789)/267 │├肆、越界建築(§796~§796-2)/267 ││┌一、要件/267 ││└二、效力(鄰人知悉)/269 │└伍、建築物區分所有 │ (§799~§800-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69 ││┌一、標的/270 ││├二、區分所有權人間之關係 │││ (§799-1、公§4~§23)/272 ││├三、移轉與繼受 │││ (§799Ⅴ、§799-1Ⅳ、公§4Ⅱ、§24)/272 ││└四、他人正中宅門之使用(§800)/272 │ ├第三節 動產所有權/273 │┌壹、遺失物/273 ││┌一、拾得人之權利義務/273 ││├二、認領期限(§805Ⅰ)/273 ││├三、拍賣(§806)/273 ││└四、小額(§807-1)/273 │└貳、添附/273 ││┌一、類型/273

013


民法

實務見解體系書

││└二、求償關係(§816)/274 └第四節 共有(§817~§831)/276 │┌壹、內部關係/276 ││┌一、共有物使用收益(§818)/276 ││├二、應有部分之處分(§819Ⅰ)/277 ││├三、共有物之處分(§819Ⅱ、土地法§34-1)/279 ││├四、共有物之管理(§820、§822、§826-1)/280 ││└五、優先承買權(§824Ⅴ、Ⅶ、土地法§34-1Ⅴ)/283 │├貳、外部關係/284 ││┌一、共有人之物上請求權(§821)/284 ││└二、債權請求權/285 │├參、共有物之分割/285 ││┌一、限制(§823)/285 ││├二、方法(§824)/286 ││├三、類型/290 ││└四、效力(§824-1~§826)/292 │└肆、公同共有/293 ││┌一、成立(§827)/293 ││├二、權利義務(§828)/293 ││├三、分割(§829)/295 ││├四、消滅(§830)/296 ││└伍、準共有(§831)/296 Ch.03 用益物權(§832∼§859-5、 §911∼§927) 297 ┌第一節 地上權(§832~§841-6)/297 │┌壹、要件(§832)/297 ││┌一、存在於他人土地上/298 ││├二、使用他人土地/298 ││└三、以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298 │├貳、取得/299 ││┌一、設定/299 014


目錄/體系表

││├二、因基地租賃所生之設定(§422-1)/299 ││├三、受讓/299 ││├四、取得時效/299 ││├五、繼承/299 ││├六、法定地上權(§838-1、§876)/299 ││└七、因徵收所生/300 │├參、期間/300 ││┌一、定有存續期間之地上權/300 ││└二、未定存續期間之地上權(§833-1、§833-2)/300 │├肆、效力(地上權人之權利義務)/302 ││┌一、使用收益/302 ││├二、處分(§838)/302 ││├三、優先承買/302 ││└四、支付地租(§835-1、§836-1、§837)/302 │├伍、消滅/303 ││┌一、原因/303 ││└二、效力/304 │└陸、區分地上權(§841-1~§841-6)/305 │ ├第二節 農育權(§850-1~§850-9)/305 ├第三節 不動產役權(§851~§859-5)/305 └第四節 典權(§911~§927)/306 Ch.04 擔保物權(§860∼§910、 §928∼§939)

312

┌第一節 抵押權(§860~§883)/312 │┌一、普通抵押權(§860~§881)/312 │├二、最高限額抵押權(§881-1~§881-17)/324 │└三、其他抵押權(§882~§883)/330 │ ├第二節 質權(§884~§910)/330 │┌一、動產質權(§884~§899-2)/330 015


民法

實務見解體系書

│└二、權利質權(§900~§910)/333 │ └第三節 留置權(§928~§939)/336 │┌一、成立要件(§928Ⅰ、§929)/336 │├二、效力/337 │└三、消滅(§937)/338 Ch.05 占有(§940∼§966) ┌第一節 意義:事實上管領力(§940)/339 │┌壹、間接占有人(§941)/340 │└貳、占有輔助人(§942)/340 │ ├第二節 占有事實之推定(§944)/340 ├第三節 占有事實之變更(§945)/341 ├第四節 取得/341 │┌壹、原始取得/341 │└貳、繼受取得(§946、§947)/341 │ └第五節 效力/341 │┌壹、占有權利之推定(§943Ⅰ)/341 ││┌一、物之限制(§943Ⅱ)/342 ││└二、人之限制(§943Ⅱ)/342 │├貳、善意取得(§948~§951)/342 │├參、占有回復關係/343 ││┌一、善意占有人/343 ││└二、惡意占有人/344 │├肆、占有之保護/345 ││┌一、自力救濟權(§960、§961)/345 ││├二、物上請求權(§962、§963)/345 ││└三、共同占有人之保護/346 │├伍、消滅(§964)/346 │└陸、準占有(§966)/346 016

339


目錄/體系表

第四編 親權

347

Ch.01 通則(§967∼§971)

349

┌第一節 親屬之種類/349 │┌壹、血親(§967)/349 │└貳、姻親(§969、§971)/349 └第二節 親等(§968、§970)/350 Ch.02 婚姻(§972∼§1058)

351

┌第一節 婚約(§972~§979-2)/351 │┌壹、法定要件/351 ││┌一、須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972)/351 ││├二、須達法定訂婚年齡(§973)/351 ││└三、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974)/352 │├貳、效力:不得請求強迫履行(§975)/352 │├參、解除(§976)/352 │├肆、損害賠償(§977~§979)/353 │└伍、贈與物返還請求權及短期時效(§979-1、§979-2)/353 │ └第二節 結婚(§980~§1003-1)/353 │┌壹、實質要件/353 ││┌一、法定年齡(§980)/353 ││├二、法定代理人同意(§981)/354 ││├三、近親婚禁止(§983)/354 ││├四、監護關係禁止(§984)/354 ││└五、重婚禁止(§985)/354 │├貳、形式要件(§982)/354 ││┌一、書面/354 ││├二、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354 ││└三、結婚登記/354 017


民法

實務見解體系書

│├參、無效之事由(§988、§988-1)/354 │├肆、得撤銷之事由(§989~§998)/356 │├伍、普通效力/358 ││┌一、夫妻之稱姓(§1000)/358 ││├二、同居義務之履行(§1001)/358 ││├三、婚姻住所之決定(§1002)/358 ││├四、日常家務之代理(§1003)/359 ││├五、家庭生活費用之負擔與家事債務之清償責任 │││ (§1003-1)/359 ││└六、貞操義務/359 │├陸、夫妻財產制(§1004~§1046)/359 ││┌一、法定財產制(§1005、§1018)/360 ││└二、約定財產制(§1012)/366 │└柒、離婚(§1049~§1058)/366 ││┌一、兩願離婚(§1049、§1050)/366 ││├二、判決離婚(§1052~§1054、親屬編施行法§7)/368 ││└三、離婚之效力/371 Ch.03 父母子女(§1059∼§1090) 375

018

┌第一節 婚生子女/375 │┌壹、定義(§1061)/375 │├貳、受胎期間之推定(§1062)/375 │├參、婚生推定(§1063Ⅰ、親屬編施行法§8)/376 │└肆、婚生否認(§1063Ⅱ、Ⅲ、親屬編施行法§8-1)/377 │ ├第二節 非婚生子女/379 │┌壹、準正(§1064)/379 │├貳、任意認領(§1065、§1066)/379 │├參、強制認領(§1067)/380 │└肆、認領之效力(§1069~§1070)/380 │ ├第三節 收養(§1072~§1083-1)/381 │┌壹、實質要件(§1073~§1076-2)/382


目錄/體系表

│├貳、形式要件(§1079)/383 ││┌一、書面/383 ││└二、法院認可(§1079-1、§1079-2)/384 │├參、無效或得撤銷事由/384 ││┌一、無效(§1079-4、§1079-5)/384 ││└二、得撤銷(§1074、§1076、§1076-2Ⅱ、 §1079-5)/385 ││ │├肆、效力(§1077、§1078、§1079-3)/385 │└伍、終止(§1080~§1083-1)/385 ││┌一、方式/385 ││└二、效力/387 │ └第四節 父母子女間之權利義務/387 │┌壹、稱姓(§1059、§1059-1)/387 │└貳、親權/387 ││┌一、內容/387 ││├二、行使(§1089、§1089-1)/389 ││└三、停止(§1090、兒童及少年福利 及權益保障法§71)/390

Ch.04 監護(§1091∼§1113-1)

391

┌第一節 未成年人之監護/391 │┌壹、開始監護之原因(§1091)/391 │├貳、監護人之確定(§1092~§1094-1)/391 │├參、監護人之辭任與消極資格(§1095、§1096)/392 │├肆、監護人之職務(§1097~§1104)/392 │├伍、監護關係之終止(§1106~§1108)/393 │├陸、移交及結算(§1107、§1108)/393 │├柒、賠償責任(§1109)/393 │└捌、登記(§1109-1)/393 │ └第二節 成年人之監護/393 │┌壹、開始監護或輔助之原因(§1110)/393

019


民法

實務見解體系書

│├貳、監護或輔助人之選定、 ││ 另行選定或改定(§1111、§1111-1)/393 │├參、監護或輔助人之辭任與消極資格(§1111-2)/393 │├肆、囑託登記(§1112-2)/394 │├伍、監護或輔助人之職務(§1112)/394 │└陸、監護或輔助關係之終止/394 Ch.05 扶養(§1114∼§1121)

395

┌壹、發生之要件(§1114、§1117)/395 ├貳、扶養之順序(§1115~§1116-2)/396 └參、扶養之程度與方法及其變更(§1118~§1121)/398 Ch.06 家(§1122∼§1128)

400

Ch.07 親屬會議(§1129∼§1137) 402

第五編 繼承

405

Ch.01 遺產繼承人(§1138∼§1146)407 ┌第一節 繼承人之資格及順序(§1138、§1139)/407 │┌壹、資格:配偶、血親(§1138)【同時存在原則】/407 │└貳、順序:以親等近者為先(§1139)/408 │ ├第二節 法定應繼分(§1141、§1144)/408 ├第三節 代位繼承(§1140)/409 │┌壹、性質 代位權說/409 固有權說(通說)/409 ││ 020


目錄/體系表

│└貳、應繼分之計算 本位繼承說/410 代位繼承說(多數說)/410 │ │ ├第四節 繼承權之喪失(§1145)/411 │┌壹、絕對當然失權事由(§1145Ⅰ)/411 │├貳、相對當然失權事由(§1145Ⅰ~、Ⅱ)/411 │└參、表示失權事由(§1145Ⅰ)/411 │ └第五節 繼承回復請求權(§1146)/412 │┌壹、性質 形成權說/412 請求權之集合權說/412 ││ 請求權之獨立權說(通說、實務)/412 ││ │├貳、行使/413 │├參、時效/414 │└肆、繼承回復請求權罹於時效後, 可否再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415 │ Ch.02 遺產之繼承(§1147∼§1185)417 ┌第一節 效力/417 │┌壹、時期:被繼承人死亡時(§1147)/417 │├貳、遺產之有限責任 ││ (§1148、§1148-1、§1154~§1163)/417 ││┌一、標的(§1148、§1148-1)/417 ││├二、程序/418 ││├三、效力(§1162)/418 ││├四、繼承人違反之效果(§1162-1、§1162-2)/418 ││├五、限定責任利益之喪失(§1163)/419 ││└六、溯及適用之問題(繼承編施行法)/419 │├參、繼承發生於 97 年 1 月 4 日後(§1148):限定責任/421 │├肆、繼承費用(§1150)/421 ││┌一、遺產管理費用/421 ││├二、遺產分割費用/421 ││├三、執行遺囑費用/421

021


民法

實務見解體系書

││├四、喪葬費用/422 ││└五、其他必要費用/422 │├伍、公同共有(§1151~§1153)/422 │└陸、遺產酌給(§1149)/425 ││┌一、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425 ││├二、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425 ││└三、未為相當之遺贈/425 │ ├第二節 遺產之分割(§1164~§1173)/427 │┌壹、原則:隨時請求分割/427 │├貳、限制:/428 ││┌一、遺囑禁止分割/428 ││├二、繼承人不分割協議/428 ││└三、胎兒應繼分之保留/428 │├參、實施/428 ││┌一、扣還(§1172)/428 ││└二、歸扣(§1173)/429 │└肆、效力/431 ││┌一、對內(§1168~§1170)/431 ││└二、對外(§1171)/431 │ ├第三節 繼承之拋棄(§1174~§1176-1)/431 │┌壹、性質(§1174Ⅰ)/431 │├貳、要件(§1174Ⅱ)/431 ││┌一、繼承開始後為之/431 ││├二、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432 ││├三、以書面向法院為之/432 ││└四、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433 │└參、效力/433 ││┌一、溯及(§1175)/433 ││├二、全部/433 ││└三、對其他繼承人之效力(§1176)/434

022


目錄/體系表

└第四節 無人承認之繼承 (§1177~§1185)/434 │┌壹、遺產管理人之選任及職務 ││ (§1177~§1180、§1183、§1184)/434 │├貳、遺產之清算(§1181、§1182)/435 │├參、繼承人之搜索(§1178Ⅰ)/435 │└肆、剩餘財產之歸屬(§1185)/436 Ch.03 遺囑(§1186∼§1225) ┌第一節 通則(§1186~§1188)/437 │┌壹、遺囑能力(§1186)/437 │└貳、遺囑自由原則(§1187)/437 │ ├第二節 方式(§1189~§1198)/438 │┌壹、自書遺囑(§1190)/438 │├貳、公證遺囑(§1191)/438 │├參、密封遺囑(§1192、§1193)/439 │├肆、代筆遺囑(§1194)/439 │└伍、口授遺囑(§1195、§1197)/440 │ ├第三節 遺囑見證人資格(§1198)/440 ├第四節 效力(§1199)/440 ├第五節 撤回(§1219~§1222)/441 │┌壹、明示撤回(§1219)/441 │└貳、法定撤回(§1220~§1222)/441 │ ├第六節 執行(§1209~§1218)/442 │┌壹、遺囑執行人之選任 ││ (§1209~§1211-1、§1214~§1218)/442 │├貳、遺囑之提示(§1212)/442 │└參、遺囑之開視(§1213)/443 │ ├第七節 遺贈(§1200~§1208)/443 │┌壹、生效(§1199~§1201)/443

437

023


民法

實務見解體系書

│├貳、種類/443 ││┌一、包括遺贈/443 ││├二、特定物遺贈/443 ││└三、附負擔遺贈(§1205)/443 │├參、拋棄(§1206)/443 │└肆、與死因贈與之比較/444 │ └第八節 特留分(§1223~§1225)/444 │┌壹、比例額(§1223)/444 │└貳、扣減權(§1225)/445

024


Ch.01 導論

第一編

總則 001


第一編

總則

“Without courage, all other virtues lose their meaning.” ─Winston Churchill, British Prime Minister 「沒有勇氣,所有的其它美德都失去意義。」 ─溫斯頓‧邱吉爾

002


Ch.1 法例(§1~§5)

Ch.01 法例(§1~§5) 法規學習架構+實務見解精要 判例

 66 台再 42: 「按因私法上法律行為而成立之法律關係,非以民 法(實質民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苟法律行為之內容,並不 違反公序良俗或強行規定,即應賦予法律上之效力,如當事人 本此法律行為成立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保護其權利,法院不得 以法無明文規定而拒絕裁判。」  26 渝上 948:「依民法第一條前段之規定,習慣固僅就法律所 未規定之事項有補充之效力,惟法律於其有規定之事項明定另 有習慣時,不適用其規定者,此項習慣即因法律之特別規定, 而有優先之效力。」  17 上 613:「習慣法之成立,須以多年慣行之事實及普通一般 人之確信心為其基礎。」

003


第一編

總則

Ch.02 權利主體(§6~§65) 法規學習架構+實務見解精要

第一節 自然人 壹、權利能力(§6~§11)

判決

103 台上 1146: 「按民法第六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 終於死亡,故人格已消滅而無權利能力者,自不得為權利、義務 之主體,縱經登記為土地之所有權人,仍無法取得該所有權,此 種情形與一般登記之有無效原因者,尚有不同。又土地法第四十 三條所謂登記有絕對效力,旨在保護信賴登記之善意第三人,以 保障交易安全,此第三人自不包括繼承人在內。」

一、胎兒

判例

66 台上 2759: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子女得請求賠償 相當數額之慰撫金,又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 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七條定有明 文,慰撫金之數額如何始為相當,應酌量一切情形定之,但不得 以子女為胎兒或年幼為不予賠償或減低賠償之依據。」

二、死亡宣告

決議

004

67 年 12 月 5 日第 14 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宣告失蹤人死 亡之判決,不過推定其何時死亡,既稱推定,自得以反證推翻之。 (本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一七三二號判例)故利害關係人不提起


Ch.02 權利主體(§6~§65)

撤銷死亡宣告之訴而在另案為當事人時,亦得提出反證,以推翻 宣告死亡判決所為之推定,但僅限於該另案之特定事件當事人間 有其效力。」 出題紀錄:102 法民 2

貳、行為能力 (§12~§15-2)

解釋

無行為能力人(§13Ⅰ、§15) 限制行為能力人(§13Ⅱ、§15-2) 完全行為能力人(§13Ⅲ)

 20 院 468:「未成年之婦女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不因夫之 死亡而隨同喪失,其有和誘之者,不能成立犯罪。」  24 院 1282: 「不達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者。在未依法撤銷以前。 應認為有行為能力。」

出題紀錄:103 司、律一民一、103 法民 7、103 特法民 1、102 三等書民一、102 法民 4、102 特法民 24、101 特法民 24、100 法民 13、100 特法民二、99 法民 5、99 特法 民 9、98 書民一、96 書民三

參、人格權(§18~§19)

判決

 103 台上 1611:「人格權侵害責任之成立以『不法』為要件; 而不法性之認定,採法益衡量原則,就被侵害之法益、加害人 之權利及社會公益,依比例原則而為判斷;倘衡量之結果對加 害人之行為不足正當化,其侵害即具有不法性。」  103 台上 231: 「個人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該人之評價在社會 上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行為人之行為足使個人在社會 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行為人係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 行為。故……以匿名方式將遣詞用字屬負面、尖酸刻薄……之 系爭電子郵件寄發予彰化師大之教職員,能否謂其行為不足使 上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而不構成侵權行為,自滋疑 問。」  100 台上 787: 「依照商標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15、16 款之規定, 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有著名之 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 者,不得註冊,其應非屬就一般人或法人姓名權受侵害所設之 特別規定,亦即不具有可排除民法規定之適用之效力。」

005


第一編 裁定

總則

103 台上 2158:「公司名稱之法律意義及功能在於識別企業之主 體性,其重在商譽之累積及企業之形象。而商標係作為表彰商品 或服務之來源及品質,商標法之規定重在保護商標,而非保護他 人之姓名權,……商標法就商標專用權之取得雖採註冊登記主 義,但於登記之商標與他人已註冊之名稱相同之情形,如係故意 造成第三人之混淆,而以他公司已註冊之名稱辦理商標權之註冊 登記,經營與他公司相同之業務,他公司縱不能依商標法之規定 請求救濟,惟基於誠信原則,他公司之姓名權仍應受保護,自非 不得依民法第十九條規定,請求排除侵害。」

出題紀錄:104 中正(民商)民一、103 檢事民一

肆、住居所

裁定

 101 台抗 882:民法第 20 條係規定,依一定之事實,足認以久 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一人 同時不得有兩住所,又為民法弟二十條所明定。亦即應可認住 所之認定,在於有無久住之主觀意思,以及客觀上是否居住於 該處所之事實,有缺其一者即不得視為住所兩者均擁有時,始 足認定。  93 台抗 393:「按依一定之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 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為民法第二十條所明 定,是我國民法關於住所之設定,兼採主觀主義及客觀主義之 精神,必須主觀上有久住一定地域之意思,客觀上有住於一定 地域之事實,該一定之地域始為住所,故住所並不以登記為要 件。又戶籍法為戶籍登記之行政管理規定,戶籍地址乃係依戶 籍法所為登記之事項,戶籍地址並非為認定住所為唯一標準。」

出題紀錄:103 司、律一民 2

006


Ch.02 權利主體(§6~§65)

第二節 法人 出題紀錄:101 特法民 25、100 特法民 17

壹、通則(§25~§44)

判例

68 台抗 82: 「土地法所稱之權利人,係指民法第六條及第二十六 條規定之自然人及法人而言,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 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固有當事人能力,但 在實體法上並無權利能力。」

一、機關(§27)

董事(必設) 監察人(得設)

判例

63 台上 356:「董事代表法人簽名,以載明為法人代表之旨而簽 名為已足,加蓋法人之圖記並非其要件。」

二、登記 (§30~§31、§48)

設立登記:成立要件(§30) 其他登記:對抗要件(§31)

三、監督(§32~§34) 四、破產(§35)

判例

 23 上 204:「特別法無規定者應適用普通法,公司法(舊)第 一百四十七條第二項僅載公司財產顯有不足抵償債務時,董事 應即聲請宣告破產,至不為此項聲請致公司之債權人受損害 時,該董事對於債權人應否負責,在公司法既無規定,自應適 用民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一般規定。」  94 台上 247:「按法人之董事知悉法人之財產不能清償債務, 如即時向法院聲請破產,法人之債權人可得全部或部分之清 償,倘董事怠於聲請,致債權人全未受償或較少受償時,法人 之董事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觀民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甚 明。」

007


第一編

總則

五、解散清算(§36~§44)

貳、社團(§45~§58) 一、目的

營利(§45) 公益(§46)

二、章程

必要記載(§47) 任意記載(§49)

三、總會及社員(§50~§56)

決議

72 年 9 月 6 日第 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綜觀公司法與民法關 於本問題之規定,始終 qp 一致,惟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 定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應於決議後一個月內為之,而依民 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提起撤銷總會決議之訴,得於決議後 三個月內為之,其餘要件,應無何不同。若謂出席而對股東會召 集程序或決議方法原無異議之股東,事後得轉而主張召集程序或 決議方法為違反法令或章程,訴請法院撤銷該項決議,不啻許股 東任意翻覆,影響公司之安定甚鉅,法律秩序,亦不容許任意干 擾。故應解為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訴請法院撤銷股東會 決議之股東,仍應受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但書之限制,即民法 此項但書規定,於此應有其適用。」

判決

 88 台上 152:「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條規定訴請撤銷股東會之決議,仍應受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 項但書之限制,如已出席股東會而其對於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 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得為之(見:本院七十五年台 上字第五九四號判例) 。所謂『當場』 ,雖不以於股東會開會時, 須自始至終均在現場為必要,然其異議,應係於股東會進行中 之現場所為者,方足當之。倘股東會尚未開始或業經終了,即 無「當場」異議之可言。」  82 台上 3168: 「財團法人,係以財產之集合為基礎之他律法人, 與社團法人,係以人之集合基礎之自律法人,設有總會、會員 大會等意思機關者,自有不同。故民法第五十六條關於社團總

008


Ch.02 權利主體(§6~§65)

會決議之撤銷與無效之規定,即無適用於財團法人之餘地。又 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財團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 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其行 為為無效。』從而財團董事會議違反其捐助章程之規定,改選 董事及董事長,而對之提起宣告該董事行為為無效之訴者,自 應以為改選行為之董事為被告。」 出題紀錄:103 司、律一民 1

四、解散(§57~§58)

參、財團(§59~§65)

判例

44 台上 56: 「財團法人與人民團體性質迥不相同,上訴人由財團 法人改組為人民團體,雖其宗旨未變,然殊難謂僅係上訴人內部 組織之變更,而非主體之變更。」

判決

 100 台上 2064:「本件中台科大為財團法人,於五十五年間設 立時有效之私立學校規程僅就私立學校之『籌設』 、 『立案』及 『停辦』予以規範,且其第十五條僅規定私立學校第一屆董事 會之組織方式,而不及於第二屆以後董事會之組成方法,此觀 私立學校規程第二條、第十五條規定自明;是中台科大設立 時,除其『籌設』、『立案』及『停辦』應依當時之私立學校規 程辦理外,其餘關於財團之組織及管理方法等事項,即應回歸 適用民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五條等規定;準此, 中台科大之捐助章程內容若何?陳光和所稱是否毫無可採? 即非無疑。」  98 台上 583:「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設立財 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財團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 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其行為 為無效,為民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一項及第六十四條所 明定。準此,為防止財團董事濫用職權,違反章程圖其私利, 以維護社會公益,法律始明定除利害關係人外,主管機關或檢 察官亦得聲請法院宣告其行為無效。可知當事人依民法第六十 四條規定起訴者,為具公益性質之形成之訴,非屬得自由處分 之訴訟標的,被告即不得對之為認諾之訴訟行為,否則不生認 諾之效力。」

009


第一編

總則

 75 台上 1834: 「財團法人為財產之集合體,其成立基礎為財產, 並無組成分子之個人,在法律上為一獨立之主體。」

裁定

80 台抗 365:「財團法人係以捐助財產為組織之基礎而成立之法 人,與社團法人係以社員為組織之基礎,設有社員總會,為其意 思機關者不同﹑財產法人之目的應由捐助章程訂定,除設董事為 其執行機關,監察人為監察機關外,別無社員總會之設置,如財 團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 人得依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聲請法院宣告其行為為無效。若捐 助章程訂定以社員總會為財團法人之最高意思機關者,與財團法 人之性質有違,為法所不許。」

出題紀錄:102 特法民 21、101 特法民 21

一、登記及章程(§59~§61) 二、組織(§62~§63) 三、解散(§65)

010


Turn static files into dynamic content formats.

Create a flipbook
Issuu converts static files into: digital portfolios, online yearbooks, online catalogs, digital photo albums and more. Sign up and create your flip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