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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Ⅰ

土地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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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規 精選考題 問題 1-1 何謂「自用住宅用地」?現行有關此種用地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 之優惠規定為何?試說明之。

Ans: 自用住宅用地之意義: 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 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平權條例§3 ,土地 稅§9)

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地價總額千分之二計徵,但需具備下列 要件: 設籍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土地所在地辦竣戶 籍登記。 面積限制: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 過七公畝部分。 用途限制: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 處數限制: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優 惠稅率以一處為限。 產權限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 屬所有者為限。

自用住宅用地,其增值稅按土地漲價總數額百分之十比例稅計徵, 但需具備下列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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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專業科目─綜合題庫解析

設籍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用途限制: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未曾出租或供營業。 面積限制: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申 報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如超過上述規定,應依下列順序計算至三 公畝或七公畝為止: 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 配偶之戶籍所在地。 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直系姻親之戶籍所在地。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認定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 (平權條例施 §58) 一生一屋限制:土地所有權人依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者,一生僅以一次為限。惟其出售面積、持有期間、設籍期間等符 合一定條件下,於再次出售時,仍可適用優惠稅率。茲說明如下: 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五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 過三.五公畝部分。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 之房屋。 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 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現值限制: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現值百分之十 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產權限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 屬所有者為限。


PartⅠ

土地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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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優惠稅率要件之比較表◎ 土地稅 地價稅

土地增值稅

項目 優惠稅率 適用要件

( 相同點

2 )之比例稅。 1000

10 )之比例稅。 100

設籍限制: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 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用途限制: (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未曾出租或供營 業使用。 面積限制: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 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 產權限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 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相異點

處數限制:以一處為限。 一生一屋限制。 現值限制:自用住宅 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 基地公告現值百分之 十者,不適用之。

問題 1-2 土地所有權人得自由處分其所有土地,惟對於某些特定主體之處分有 所限制,試列舉說明之。

Ans: 土地所有權人得自由處分其所有土地,惟對於某些特定主體處分有所限 

制,列舉說明如下:

外國人: 為確保國家安全及保障國計民生之均足,特定土地計有「林地、漁地、 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不


PartⅡ

土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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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 精選考題 問題 2-1 何謂祭祀公業?何謂派下員?又祭祀公業之申報應檢附那些文件?試 依祭祀公業條例規定說明之。

Ans:  所謂祭祀公業,係指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 

目的之團體。 所謂派下員,係指祭祀公業之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其分類如 下: 派下全員: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自設立起至目前止之全體派下 員。 

派下現員: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目前仍存在之派下員。 祭祀公業,其管理人或派下員申報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推舉書。但管理人申報者,免附。 沿革。 不動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派下全員系統表。 派下全員戶籍謄本。 派下現員名冊。 原始規約。但無原始規約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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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專業科目─綜合題庫解析

問題 2-2 試述一種優良的土地登記制度,應該符合那些原則?

Ans: 布立克德爾氏認為,完善的土地登記制度,至少須具下列六大原則: 穩固: 土地登記須具穩固性,以確定產權。

簡易: 土地登記須具簡易性,以便於申辦。

精確: 土地登記須具精確性,以避免糾紛。

省費: 土地登記須具省費性,以利於實施。

迅速: 土地登記須具迅速性,以保障權益。

適境: 土地登記須具適境性,以配合情俗。

問題 2-3 何謂主登記?何謂附記登記?試說明如何決定其登記次序?

Ans:  所謂主登記,係指土地或建物權利於登記簿上獨立存在之登記,例如 所有權之取得、喪失或以土地所有權取得之他項權利移轉、設定、喪 

失之登記等屬之。 所謂附記登記,係指附屬於主登記之登記,乃就主登記內容予以變更 或更正所為之登記方法,例如更名登記、住址變更登記或書狀換給補

給登記等屬之。

茲將主登記及附記登記其登記次序說明如下:


PartⅡ

土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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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登記之次序,應依登記之先後。 附記登記之次序,應依主登記之次序。但附記登記各依其先後。

問題 2-4 試說明土地登記之權利主體、權利客體為何?試分述之。

Ans:  權利主體者,即享有權利之人。取得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人或他項權 利人應具有權利能力者,始得作為土地權利登記之主體予以登記。得 為權利主體予以登記者有四,茲說明如下: 自然人: 自然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6),故自然人 得作為土地登記之權利主體予以登記。 唯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 出生(民法§7)。故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 人不得分割遺產。(民法§1166Ⅰ) 法人: 公法人:係以統治權為目的者所組織之法人。依土地法第 4 條規 定:「本法所稱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 有土地或鄉(鎮、市)有之土地。」均以其行政區名稱登記。 私法人:法人為社會組織體,法人除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外, 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民法§26) 。可分 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故法人依法取得土地權利時,得以法人 之名義為土地登記之權利主體。 非法人團體:非法人團體無權利能力,但有一定名稱、組織、事務 所或營業所,並具有一特定目的。其財產為團體所有者,與其成員 個別之財產有別,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如婦女會、同鄉會、黨 部、祭祀公業、寺廟或神明會等,為適應社會實際需要,均權宜處 理,得為登記之權利主體。


PartⅢ

土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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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 精選考題 問題 3-1 何謂「聚集經濟」(economies of agglomeration)以及「聚集不經濟」 (disceconomies of agglomeration)?為能提升土地利用規劃的總計淨 效益,究竟應採取何種策略才起達到目的?試闡述之

Ans:  聚集經濟:經濟學認為,聚集經濟是指各種產業和經濟活動在空間上 集中產生的經濟效果以及吸引經濟活動向一定地區靠近的向心力,是 導致城市形成和不斷擴大的基本因素。經濟地理學認為集聚效果產生 聚集經濟,聚集效果是指在社會經濟活動中,有關生產和服務職能在 地域上集中產生的經濟和社會效果。都強調規模經濟以及外部經濟是 

實現的基本途徑。 在獲得聚集經濟的同時,過度的地理集中也會產生聚集不經濟。所謂 聚集不經濟是指人口和產業活動因過度集中而與導致成本的增加和預 期收益減少。一般說來,聚集不經濟主要來源於以下幾個方面: 交通擁擠使市內運輸費用和時間大大增加。 地方資源的不足和交通條件的限制,將可能導致能源、原材料供給 短缺,而遠距離從區外大量運入,又需要花費巨額運輸費用和運輸 擴建或新建投資。 用地用水緊張,供電不足,地價和水電成本大幅度提高。 住房擁擠,環境污染嚴重,居民生活環境質量下降。 大城市地域範圍的不斷擴展,導致通勤人數和通勤距離大為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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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專業科目─綜合題庫解析

聚集經濟效益主要是由「外在因素」(或稱外在經濟效益)所組成。 即一個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會對其他企業產生影響,提高(或降低) 其經濟效益。在一般情況下,當企業在地理上彼此接近時,會給企 業和居民帶來外在利益,即聚集經濟效益。城市具有明顯的聚集經 濟效益,正是它促使企業向城市聚集,使城市規模日益擴大。故在 策略上應於土地使用計畫中建構「降低運輸費用,降低產品成本」、 「促進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的建立、發展和充分利用」、「土地使用 分區上使外部效益集中」等形成聚集經濟效益的基礎條件。 惟隨著聚集規模的擴大,聚集不經濟也趨於增加,這就在較大程度 上抵擋了聚集經濟的利益,從而促使一些人口和產業活動開始由集 中走向分散。因此在策略上應於土地使用計畫中建構以「成本管理」 為導向的發展計畫,就土地使用進行容受力分析,進行總量管制, 並使區域均衡發展,以減少人口和產業活動因過度集中而與導致成 本的增加和預期收益減少,提升土地利用規劃的總計淨效益。

問題 3-2 何謂「政府失靈」?其因素為何?試解析政府於「許可開發」可能因 「政府失靈」所產生之問題。

Ans:  政府基於市場失靈而介入私經濟,以達成資源配置、成長、公平、穩 定等目標。然而隨著政府介入越多、範圍擴大,對市場所造成之破壞 逐漸加深,反而導致政府失靈。其主要表現為無效干預,多由於政府 

對基礎設施、公共建設的投資不足,以致難以彌補與糾正市場失靈。 政府失靈之原因如下: 公共支出評估不當。 公共支出反饋性。 公共支出排擠效果。 經營成本偏高。


PartⅢ

土地利用

191

租稅扭曲。 過度生產之服務。 有限的資訊。 對私經濟市場反應的控制力。 

官僚體系之限制。 政府許可開發,在制度上須賦予行政部門較多之行政裁量權,以期公 平且有效率的配合與管理,相對地,亦可能有些缺點產生: 秘密私下協商可能容易產生賄賂、課取、強取交易之現象。 超額開發之需求增加,不知覺的導致社區居民增加額外之成本負擔。 開發預測之不恰當,導致計畫或方案未來公共成本之無效率。 現有居民對於鄰近地區之發展及賦稅效果增加了不確定性。 政府於許可開發時,一般均要求開發商對地區提供一些有形的捐 獻,藉該捐獻以降低地方政府所面臨之財政窘境,由開發商負擔市 政捐獻之成本若超過其所獲得利益,往往形成社會成本。 許可開發往往有競圖方式以尋找最開發商,各該開發商或地主準備 服務建議書之成本猶如買彩券的代價,此種尋租行為可能消蝕許可 開發所創造之地租,因呈送者愈多,社會成本愈大。

問題 3-3 台灣地區計畫體系所提供之住宅建築用地已足供未來發展所需,何以 一般購屋民眾還飽受房價高漲之苦,請從土地利用規劃之角度說明其 原因?

Ans:  區位規劃不當; 台灣地區計畫供給之住宅建築用地數量雖多,但多數住宅用地之區位

條件未便合宜,造成部分住宅建地閒置未用,但部分用地卻供不應求。

公共財提供機制問題: 傳統土地利用規劃體系之下,土地開發未依公共施邊際成本付費,蛙


PartⅣ

土地經濟學

283

土地經濟學 精選考題 問題 4-1 試解釋何謂「經濟效率」?並繪圖說明之。

Ans: 經濟效率:供需線相交點的產量,達到經濟效率。此際,經濟效率= 最大的買方和賣方剩餘。 如果資源的分配滿足三個充分條件,便具有經濟效率: 邊際利益=價格。直到邊際利益等於價格時,消費者才會購買。 邊際成本=價格。直到邊際成本等於價格時,廠商才會供應。 市場中的單一價格。消費者和廠商面對同樣的價格。 如圖: 價格

P2 Pb

S(=MC) b

d b

P

e

c

a

Pa

a D(=MB)

P1 0

Q1

Q2

Q

Q2

數量

圖:供需線與經濟效率 *

供需線相交點的產量(Q ) ,生產者剩餘(P1e P )與消費者剩餘(P eP2) *

之加總(P1eP3)為最大。亦即,產量少於或多於 Q ,兩個剩餘之加總 都會較少;例如,Q1 時有絕對損失 abe,Q2 時有絕對損失 cde。


284

地政專業科目─綜合題庫解析

問題 4-2 試分別說明李嘉圖(Dacid Ricardo)與屠能(von Thunen)的地租理論,並 比較之。

Ans: 李嘉圖地租理論將差額地租分成兩種型態,即: 「肥沃度(地力)的差 額地租」,以及「集約度的差額地租」。李嘉圖認為,由於土地肥沃度 不同或報酬遞減的關係,使不同土地間或同一土地在先後投資中產生 不同收益,由而形成地租。 屠能(von Thunen)的地租理論則認為「區位地租」係因生產的地理 位置優越或市場可及性良好而產生的超額利潤,該項超額利潤也可以 說是運輸費的節省額。

比較: 李嘉圖解釋地租的產生,起因於土地品質的差異,認為沃度的肥瘠 是決定地租支付能力的唯一要素。屠能則認為區位是決定地租的重 要因素。 李嘉圖立論重點在於各個土地肥瘠程度不一;屠能則假設土壤沃度 均相同,係因區位不同,影響各個土地的地租不同。 李嘉圖在勞動價值論的基礎上闡明地租理論;屠能創建農業區位 論,主要研究差額地租中由於位置的優劣不同而產生的地租。 李嘉圖除不同土地間的第一型態差額地租外,亦包括同一土地在先 後投資中的第二型態差額地租。屠能則主要論述不同土地間的第一 型態差額地租。

問題 4-3 請比較寇斯(Coase R.)與庇古(Pigou A.)兩人對外部性(externality) 問題的解決方式,並評論之。


PartⅣ

土地經濟學

285

Ans: 寇斯(Coase R)則認為透過市場機制,經由雙方談判即可以解決: 如圖如無政府干預,排污者生產 Q1 以使利潤最大,但是社會最適 經濟活動水準在 Q2。市場解和社會最適不一致。 假設受害者擁有產權(受害者有權不受污染,排污者無權排污) :談 判起始點在原點 0。假設雙方移到 d 點,排污者將得到 oabd 的淨利 益,受害者將付出 ocd 的成本,但是由於 oabd>ocd,排污者可以付 給受害者大於 ocd 小於 oabd 的款項以補償受害者的損失,排污者與 受害者都會受益,變得更好。也就是說,移向 d 點是巴雷托改善(至 少一方變好,其他人沒有變壞) 。既然移向 d 點是巴雷托改善,那麼 繼續移向 e 點以致 Q2 也一樣。但是到達 Q2 以後繼續右移就不同了, 因為那時排污者的收益小於受害者的損失,排污者不能繼續向受害 者提供補償。 假設排污者擁有產權(受害者無權不受污染,排污者有權排污) :這 次談判起始點在 Q1。假設雙方移到 f 點,排污者將減少 fg Q1 的淨 利益,受害者將減少 fhi Q1 的損失,但是由於 fhi Q1>fgi,受害者 願意給排污者一個小於 fhi Q1、大於 fg Q1 的賄賂,使排污者減少排 污。向 f 點移動是巴雷托改善,那麼繼續移向 j 點以致 Q2 也一樣。

MEC

MNPB

a

h

b

g

c

O

d

e

Q2

j

f

Q1

因此,無論誰擁有產權,都存在向社會最適移動的自然趨勢。所以 對污染問題完全不要政府干預,讓市場自己來達到最適。


PartⅤ

土地政策

383

土地政策 精選考題 問題 5-1 土地政策主要為國家透過「積極促進」或「消極管制」的手段,來干 預土地市場的自由運作,換言之土地政策即是國家對土地市場的干預 措施,試說明國家為什麼要干預土地市場,亦即為什麼需要土地政策?

Ans:  按市場本得藉「一隻看不見的手」(即價格機能)之運作,將資源作 最有效率分派,惟因下述原因造成「市場失靈」 ,致使包括土地市場在 內價格指導資源分配之功能受到扞格: 外部性:外部性係指經濟體系中,某個個體的行為會影響到另一個 體,而此行為又無法透過價格機能予以定價。造成外部性的原因是 因「缺乏外部性產品的市場」 ,而造成缺乏市場的原因有「共同財富」 而無法明確劃分財產權,與「非排他性」 。若存在外部性,即使土地 市場是競爭均衡,也不能保證一定符合經濟效率。 公共財貨供給不足:公共財係指同時具備消費上的非敵對性(所以 無法細分成不同單位來訂價銷售)與非排他性(所以造成外部利益 易致免費享用)兩種特徵之財貨。公共財貨因具有「非排他性」之 特性,所以會有「搭便車」(free rider)的情形,致使集體行動無 法達成,公共財貨提供沒有效率,也就是說,存在公共財的情形下, 無法達成 Pareto 效率條件,且公共財產出低於 Pareto 效率下之產出。 資訊不完全與資訊不對稱:當資訊偏離完全市場而變得不完全時, 會導致錯誤的決策而造成市場失靈;另者,當交易的一方比另一方


384

地政專業科目─綜合題庫解析

知道更多的資訊,此種資訊不對稱也會造成市場失靈。 獨占:財貨的提供者如果屬於獨占市場,在利潤最大化的前提下, 無法有效提供該財貨或勞務的數量,而且獨占者創新的誘因亦低於 競爭市場。所以,在產品或要素市場有獨占力(monopoly power), 

可能會造成市場失靈。 故理論上雖可透過價格機能(市場機制)達成柏拉圖最適境界(Pareto optimality) 。惟市場欲正常運行須具備若干條件,包括「所有資源的產 權必須明確規定」、「所有稀少資源必須進入市場,由供需來決定其價 格」、「完全競爭」、「人類行為沒有明顯的外部效應」、「公共財數量不 多」、「不存在短期行為、不確定性和不可逆決策」、「資訊須充分與透 明」等,如果這些條件不能滿足,市場就不能有效地配置資源。簡言 之,因為「外部性」 、 「公共財」 、 「風險及不確定性」 、 「資訊不能充分」 等問題,導致市場失靈,故需由國家干預土地市場,亦即需要土地政 策,用以防杜市場失靈、診治土地分配與利用問題、作為制定土地法 令之基礎,而達臻下列目的: 矯正市場失靈,防止外部不經濟,並提供適當之公共財。 政府機關能以干預方式促使社會報酬最高。 土地「稀少性」問題可藉政府強制取得方式,使土地私有權轉變為 公有權,予以減輕、改善。 當土地所有權人眾多時,及以市場價值為主導時,不容易考慮土地 之未來使用,此需政府擬定空間計畫以配置土地資源,並為未來土 地使用藍圖制定政策。 透過政府財政力量,法律規定可賦與政府機關對經濟上已開始衰頹 退化之土地強制購買,並實行再開發或更新計畫,以滿足社會慾望。 透過政府功能,可藉以生產具有「共享性」及「非排他性」的公共 財。 透過土地規劃管制的宣示,以降低土地開發所需之交易成本。 自由市場是以「價格自由化」和「利潤極大化」為最高原則,致各 區域將由於本身聚集經濟規模的差異而形成各地區資本累積程度不 同,須藉政府干預用以均衡地區發展。


PartⅤ

土地政策

385

問題 5-2 土地政策是政策科學研究的重要一環,有學者稱,政策科學的研究方 法與實質理論在晚近出現了蛻變,究其變遷的根本關鍵乃是在於哲學 思維的改變,從強調科學法則與客觀方法的邏輯實證論逐漸蛻變為強 調人性價值與主觀方法的後實證論。請問,邏輯實證論與後實證論的 內涵各為何?並請評述之。

Ans: 「邏輯實證論」的內涵:邏輯實證論(亦可稱之為邏輯經驗論)主要 指的是 1920 年代,在以維也納為主的發展地,所興起的哲學運動。邏 輯實證論以其對於科學發展的注重,強調科學知識的基礎在於透過觀 察經驗的證實(verification),其將傳統形上學所探討之問題(諸如實在 為何?真理為何?) ,視之為無意義而不論。係藉經驗為根據、邏輯為 工具,進行推理,以研究人類行為。 後實證論後的內涵:後實證論是自 1960 年代後,對邏輯實證論所作的 一項反動。它反對邏輯實證論過度偏重計量研究方法,及過分強調「價 值中立觀」的主張。後實證論認為,社會科學家應關心社會問題的發 生與解決,並且不應該太強調價值中立,相反的,應當基於他們的專 業知識和道德良知,從事價值判斷並提供政策建議。同時,它還強調 公共政策的運作,必須要充分考慮社會公平正義的原則。 評述: 土地政策是政策科學研究的重要一環,政策科學的人文現象不是物 化的東西,特別是土地政策影響至每一人民,所以邏輯實證論認為 世界是客觀存在於你、我之外的,並不宜用在制訂土地政策的思維。 邏輯實證論並沒有關注利害關係人,而後實證論者的方法論的目標 在於發現社會,而不是驗證社會實體。土地政策的制訂,需要在社 會實體中去體驗,這比邏輯實證論的方法更為寬廣。所以非邏輯性 的社會科學研究,應該可以在土地政策制訂過程中,得到應有的重 視。


PartⅥ

土地估價 精選考題 問題 6-1 名詞解釋: 同一供需圈。 經濟耐用年數。 物理耐用年數。 重建成本。 重置成本。 差額法。 百分率法。 定額法。 定率法(百分減值法)。 償還基金法。 收益倍數法(又稱購買年法)。 價格日期。 勘察日期。 近鄰地區。 類似地區。 一般因素。 區域因素。 個別因素。 最有效使用。

土地估價

477


478

地政專業科目─綜合題庫解析

Ans: 同一供需圈: 指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間能成立替代關係,且其價格互為影響之最適

範圍。

經濟耐用年數: 

指建物因功能或效益衰退至不值得使用所經歷之年數。

物理耐用年數: 

指建物因自然耗損或外力破壞至結構脆弱而不堪使用所經歷之年數。

重建成本: 指使用與勘估標的相同或極類似之建材標準、設計、配置及施工品質,

於價格日期重新複製建築所需之成本。

重置成本: 指與勘估標的相同效用之建物,以現代建材標準、設計及配置,於價

格日期建築所需之成本。

差額法: 指將影響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價格差異之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逐項比

較,並依優劣程度或高低等級所評定之差額進行價格調整之方法。

百分率法: 將影響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價格差異之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逐項比 較,並依優劣程度或高低等級所評定之差異百分率進行價格調整之方

法。

定額法: 所謂「定額法」係指建物在經濟耐用年數內,平均分攤其折舊額,亦 稱直線法或平均法,其公式說明如下: 累積折舊額 C (1  R)/.N  n 其中: :建物總成本 :殘餘價格率(所謂殘餘價格率指建物於經濟耐用年數屆滿後,其 所剩餘之結構材料及內部設備仍能於市場上出售之價格占建物總 成本之比例。)


PartⅥ

土地估價

479

:已經歷年數 :耐用年數

(1  r)/.N:年折舊率

定率法(百分減值法): 所謂定率法,又稱為餘額遞減法或定率遞減法。此種方法是對經過折 舊之不動產殘餘價格,以一定折舊率,計算每年之折舊額。依據此種 方法計算折舊額,以取得資產當年最大,以後有漸減之傾向,故這是 一種加速折舊之方法。其公式如下: S C



1n

Dn 

C〔1 (1  d)n〕

其中: :每年之折舊額 :建物總成本 :殘餘價格 :折舊率

Dn 代表經過 n 年之折舊額累計

償還基金法: 指在建築物的耐用年限內,將每年所提列之固定折舊額,以複利方式 計算,至建築物耐用年數屆滿時,其折舊額之本利合計為該建物之重 新建造成本扣減其殘餘價格,此方法稱為償還基金法。其公式如下:

Dn 

C 1  R r  1  r n  1  r  1  r N  1

其中: :建物總成本(重新建造成本) :殘餘價格率 :折舊提存金之利率 :耐用年數 :經過年數 Dn:累積折舊額


PartⅦ

民法概要

553

民法概要 (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精選考題 問題 7-1 甲出售地予乙,約定土地增值稅由乙負擔。簽約後乙後悔,主張該約 定負擔增值稅部分無效,問乙之主張是否有理?

Ans: 按土地增值稅依土地法第 182 條應由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出賣人繳納,但 此納稅義務係國家基於能順利課稅所為之規定,是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出 賣人在公法上自有繳納土地增值稅之義務,但在買賣當事人間,基於私 法自治之原則,就土地增值稅應由買方或賣方負擔,不妨另行約定,而 約定由買方負擔土地增值稅,僅在當事人間發生土地增值稅應由買方負 擔之效力,賣方仍係公法上之納稅義務人,並不生影響,即在公法上, 納稅義務人並未變更,仍應以賣方名義向國家繳納土地增值稅,國家亦 係向賣方課徵土地增值稅。是買賣雙方就土地增值稅由買方負擔之約 定,與土地法第 182 條所規定以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出賣人為土地增值稅 之納稅義務人,並不衝突,不發生違法之問題。買賣雙方就土地增值稅 由買方負擔之約定,自為有效。乙之主張無理由。

問題 7-2 甲住在一棟公寓,飼養一隻小狗,寵愛有加。因小狗經常日夜吼叫, 以致甲的鄰居乙長期飽受小狗吼叫之苦,不但不能維持居家生活寧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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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專業科目─綜合題庫解析

品質,甚至有時深夜難以入睡。某日,乙終於無法再忍受,乃出面請 求甲必須採取適當有效措施,以制止小狗吼叫現象,並請求甲必須支 付一筆金錢,以賠償其長期飽受小狗吼叫所受之精神痛苦。針對乙的 請求,甲則以小狗吼叫只是生活上的不便或不適,乙並未因小狗長期 吼叫而罹患任何生理或心理疾病為由,拒絕乙的請求。請問乙的請求, 有無理由?

Ans:  乙出面請求甲必須採取適當有效措施部分: 民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 「人格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有受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本條所保護之人格權,並不限於 特別人格權,本題中,乙長期飽受小狗吼叫之苦,甚至有時深夜難入 眠,乙之健康權已有受侵害之虞,乙得採取適當之有效措施以防止之。 乙請求賠償之部分:

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 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所謂法律有特別規定係指民法第184條而言。 亦即民法第184條所保護之權利,包括人格權在內。然本題中乙並未罹 患任何生理或心理疾病,乙之身體權或健康權並未受到任何侵害,不 符合民法第184條之構成要件,乙不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問題 7-3 何謂「主物」?何謂「從物」?請說明之。

Ans:

意義

要件

主物 從物 需 要 從 物 之 幫 助 始 能 獨 民法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非主物之成 立發揮其效用之物。 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 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 依其習慣。 (從物之判斷標準) 主從物係數件獨立物之間的關係,亦 即主物非從物之成分。


PartⅦ

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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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物必須常助主物之效用。 主物與從物必須同屬於一人。 須交易上無特別習慣。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民§68 Ⅱ) 所謂處分解釋上應包含物權行為與 效力 債權行為。 當事人得另行約定,使其效力不及於 從物。 依民法第 68 條第 2 項規定:「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所 謂從隨主原則。 此一立法目的在於維護物的經濟上利用價值,因為某物既常助 區別實益 他物之效用,以之分屬二人,勢必減少其效用,對於社會經濟, 實屬不利。 此一規定乃任意性規定,不具強行性,當事人得排除其適用。 如窗框(從物)與房屋(主物)、四輪(從物)與汽車(主物)、 實例 茶壺(主物)與蓋子(從物)。

問題 7-4 甲係某大樓頂樓所有人,其未得大樓各層所有人之同意,擅在樓頂平 台加蓋磚造鋼架石綿瓦並設有鐵門之房屋一間,他層所有人乙不滿甲 獨占使用樓頂平台,遂本於其所有權,訴請拆除甲所建之樓頂建物, 試問:乙之主張有無理由?

Ans: 謂共有,係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權。而應有部分 並非存在於共有物之特定部份,其乃抽象地存在於共有物上之任何一 點,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對於共有物行使權利。甲與其他層公 寓所有人,對於頂樓平台部分,為依其應有部分所享有之分別共有狀態,

合先說明。

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為使用收益。(民§818) 除有分管契約外,各共有人不得就特定部分加以利用,需全體共有人 之同意。(民§820Ⅰ)故甲利用頂樓平台部分,需有分管契約或得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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