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學概要 ▍犯罪學準備要領與學習架構/001 壹、準備方向/003 貳、準備心態與目標/009 參、準備方式/010 肆、主要參考文獻/018
▍第壹篇
犯罪學之基本概念∕019
第一章
犯罪與犯罪學∕021
第二章
犯罪學之研究方法與測量、預測∕049
第三章
犯罪現象分析與相關因素∕070
▍第貳篇
犯罪學理論∕099
第四章
犯罪學理論之起源與發展∕101
第五章
犯罪生物學理論∕142
第六章
犯罪心理學理論∕155
第七章
犯罪社會學-社會結構理論∕176
第八章
犯罪社會學-社會過程理論∕222
第九章
批判犯罪理論與修復式正義∕251
第十章
犯罪整合理論∕302
第十一章
發展犯罪學理論∕320
第十二章
犯罪被害者學與犯罪被害相關理論∕359
第十三章
環境犯罪學理論∕399 -目錄 1-
▍第參篇
犯罪類型∕429
第十四章
暴力犯罪∕433
第十五章
財產犯罪∕481
第十六章
白領與經濟犯罪∕490
第十七章
幫派與組織犯罪∕512
第十八章
無被害者犯罪∕529
第十九章
少年犯罪∕557
第二十章
女性犯罪∕592
第二十一章
跨國犯罪∕602
第二十二章
貪腐犯罪∕618
第二十三章
其它犯罪類型∕632
▍第肆篇
犯罪防治∕645
第二十四章
犯罪預防模式∕647
第二十五章
犯罪矯正∕671
第二十六章
警察犯罪預防策略∕679
▍附錄
精選測驗題練習/693
精選測驗題練習
第一回/695
精選測驗題練習
第二回/697
精選測驗題練習
第三回/699 -目錄 2-
精選測驗題練習
第四回/702
精選測驗題練習
第五回/705
精選測驗題練習
第六回/707
精選測驗題練習
第七回/711
精選測驗題練習
第八回/714
精選測驗題練習
第九回/716
-目錄 3-
007
二、命題趨勢 警察相關考試申論題出題落點 犯罪與犯罪學之 三 等 犯 防 警 基本概念 (106)
1
犯罪現象分析與 三 等 犯 防 警 相關因素 (100)
1
犯罪學理論之建 三 等 犯 防 警 構與發展 (102、97)
2
犯罪生物學理論
0
三等犯防警 犯罪整合理論 (104、99 2、98) 三等犯防警 ( 1052 、 被害者學與環 103、 102、 境犯罪學理論 101、 100、 98) 三等犯防警 白領犯罪 (96) 三等犯防警 暴力犯罪 (1042)
4
7
1 2
犯罪學準備要領與學習架構
五、犯罪預防對策與執行 犯罪預防的定義、類型與模式 情境犯罪預防 刑事司法體系犯罪預防 修復性司法 備註 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 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混合題型 四等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於 2017 年 7 月 17 日公告修正加考「犯罪學 概要」時,標記◎,意為採取混合題型,即採測驗題(50%)+申論 題(50%)方式出題。由第一年(107 年)之考題觀之,測驗題部分 重基本觀念之理解,單純記憶性之題目有限,且犯罪學理論部分仍 是考試的重心。因此,對於犯罪學相關理論具備基本的「理解」相 當重要,雖然並非不要「記憶」,但用「硬記」的方式來讀犯罪學, 成效將會有限。 性質與範圍 由於係屬四等考試,因此考試範圍與程度應與四等監所人員相差不 遠,因此,監所管理員之考古題為準備四等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同學 必唸。由第一年的出題趨勢來看,印證了此一推測。惟畢竟監所人 員與警察之職務性質有別,在某種程度上的兩種考試方向的分流是 可預期的。因此,在準備犯罪學概要之參考基礎仍然有限的前提下, 三等警察人員考試仍是應審酌參考的對象,換言之,同學應將準備 的打擊面擴大,盡量避免遭到「突襲」。
008
犯罪學準備要領與學習架構
三等犯防警 (101、97) 犯罪心理學理論 四等一般警 察(107) 三等犯防警 (106、103、 社會結構理論 102 、 100 、 98、97、96) 三等犯防警 社會過程理論 (105、103、 99、96) 三等犯防警 社會衝突理論 (106、102) 三等犯防警 (100、97) 理性選擇理論 三等行政警 (105、103、 101、100)
發展性理論
三等犯防警 (106、102、 101、992)
2 財產犯罪 1
7
幫派與組織犯 罪
4
少年犯罪
2
女性犯罪
2+4=6
5
三等犯防警 (99) 三等行政警 (105)
1+1=2
0
三等犯防警 (105、96)
三等犯防警 (104) 無被害者犯罪 三等行政警 (106)
2 0
1+1=2
三等犯防警 ( 103 、 101、97、96) 犯罪預防對策 三 等 行 政 4+2+1 =7 (106、104) 四等一般警 (107)
落點分析 考點分布廣泛 由歷年警察類料的考試及 107 年的出題走向觀之,考試落點分布 廣泛,犯學學各章節幾乎都有考過,因此,中肯的建議是,任一 章節都不能放棄。 考點集中化 雖然落點分布廣泛,但各章節的重要性仍有區別。有些章節係為 警察相關考試老師們偏愛出題的部分,例如理性選擇理論、社會 結構理論、被害者與環境犯罪學理論以及犯罪預防對策。
009
重要性分析 社會結構理論(1) 、被害者與環境犯罪學理論(7) 、 理性選擇理論(6) 、 犯罪預防對策(6)+1 B 發展性理論(5)、 社會過程論(4)、 犯罪整合理論(4) 犯罪學理論之建構與發展(2)、 犯罪心理學理論(2)+1、 社會衝突 C 理論(2) 、 暴力犯罪(2) 、 財產犯罪(2) 、 少年犯罪(2) 、無被害 者犯罪(2) 犯罪與犯罪學基本概念(1) 、犯罪現象分析與相關因素(1) 、白領犯 D 罪(1) A
貳、準備心態與目標 一、心態 是「讀」犯罪學,不是「研究」犯罪學,千萬不要陷入犯罪學理論的叢 林而不可自拔。
二、目標 金榜題名,不是成為犯罪學專家或犯罪學研究者。
犯罪學準備要領與學習架構
A>B>C>D 同學對於這些重點,在考前,請務必在自己時間允許的範圍內,依 序復習。 107 年四等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行政警察「犯罪學概要」考題分析 107 年申論題 犯罪心理學理論、犯罪預防對策(標籤+社區處遇) 107 年測驗題 犯罪學之基本概念2 犯罪學理論之起源與發展(古典、實證、理性)5 犯罪心理學理論2 社會結構理論1 社會過程理論2 社會衝突、批判2 發展性理論2 犯罪被害相關理論與環境犯罪學2 犯罪類型5 犯罪預防模式2
010
參、準備方式 一、犯罪學學習基本架構
犯罪學準備要領與學習架構
蔡德輝、楊士隆老師犯罪學理論體系 犯罪學基本概念→研究犯罪現象、原因與犯罪防治對策 犯罪之研究方法與衡量 古典 實證 生物 心理 文化偏差理論(芝加哥學派、文化衝突理論、 下階層文化衝突理論) 無規範理論 社會結構 緊張理論(古典緊張理論、一般化緊張 理論) 次級文化緊張理論(次級文化理論、差別機會) 社會 犯罪學理論
社會過程
社會學習(差別接觸理論、差別增強理論、 中立化術理論) 社會疏離理論 控制理論(社會鍵、抑制理論)
社會反應(標籤理論) 社會衝突(早期馬克思理論、多元衝突理論、激進衝突理論) 犯罪被害理論(被害者促發、生活方式暴露、重複被害、 日常活動) 整合(生物社會學、權力控制、明恥整合…) 生活週期(互動、逐級年齡非正式控制) 發展 潛伏特質(一般性犯罪、差別壓迫) 修復司法 犯罪類型論(暴力、幫派組織、財產、無被害者) 犯罪預防(技術取向、公共衛生、犯罪過程、策略分類、意識型態、犯罪研究策略、 克拉克之情境犯罪預防策略) 犯罪威嚇(理性抉擇) 犯罪矯正 台灣地區犯罪現況防治對策(…防護空間)
021
犯罪與犯罪學
壹、犯罪之意涵 貳、犯罪行為與偏差行為之關係 參、犯罪現象之特性 肆、犯罪學之定義 伍、犯罪學之研究目的與價值 陸、犯罪學研究的困難 柒、犯罪學之研究範疇 捌、犯罪學觀點論
壹、犯罪之意涵 關鍵字:犯罪之相對性、阿米巴(變形蟲)
一、犯罪定義的相對性 犯罪是個多面性而錯綜複雜的法事實與社會現象,對於此一法事實與社 會現象的觀察,就刑法與犯罪學及社會等學科的觀點,則各有不同的概 念與定義。同時,犯罪又常隨時間與空間的因素、政治體制、經濟形態 與社會結構以及倫理道德與價值判斷的標準等的不同,而異其內涵。因 此,犯罪在其本質上,就是一個具有複合性與相對性的概念 1。
二、定義犯罪的方式 有學者認為犯罪的定義可從三方面著手: 法律上定義(Legal Definition)(就法律上之意義而言) 犯罪被界定為「立法機關立法所禁止,而且做了以後會有刑罰(例 如自由刑、罰金刑等)來附加於上的行為」。 犯罪乃法律上加以刑罰制裁之不法行為,蓋犯罪雖屬不法行為,然 不法行為不必皆為犯罪,必也違反刑法規範,受刑罰之制裁,始足 當之。 社會定義(Social Definition)(就社會上之意義而言) 犯罪是「社會所公認為錯誤的行為」。 刑 事 法 規 範 以 外 的 犯 罪 定 義 。 犯 罪 是 一 種 社 會 偏 差 行 為 ( Social Deviant) ,它是與社會所公認之行為規範相衝突,並且侵害到社會公 益,而為社會所否定並加以制裁的反社會行為。這種行為具有「反 1
林山田,刑罰學,1992 年,頁 14。
第一章
第一章 犯罪與犯罪學
022
第壹篇
犯罪學之基本概念
社會性」(Anti-Social)與「無社會適應性」(Asocial)。 其中一個問題是一般百姓及立法機構對何者為對,何者為錯,並無 共通一致的觀點。 社會定義與法律定義的犯罪關係密切。 實證學派較贊同從社會學觀點來說明犯罪。 道德定義(Moral Definition) 犯罪與道德或宗教上的罪惡(sin)無異。 社會團體眾多,對於何者為適當行為難有共同一致的意見,因此引 用道德定義的犯罪於研究或實際生活上將困難重重 2。
三、刑事立法的差異性
關鍵字:當時社會行為準則
由上論述足以說明,犯罪是沒有絕對標準的。不同社會,在不同的時間 裡,定義不同的行為為犯罪。雖然人類社會對社會秩序的需求始於原始 時代,但是其概念和方式與現代社會均顯然不同。在古代缺少「犯罪」 的概念,而是「損害」或「傷害」的概念。處理的方式則是「補償」或 「決鬥」,而非現代的處罰。 總言之,犯罪是一種人類行為,必須要由社會上其他人以「當時社會」 的行為準則為定義上的基準(參考座標) ,因此,從刑事立法的觀點而言, 犯罪的定義可說沒有一定的基準,乃隨時空情況而變動 3。
四、刑事執法的差異性 刑事司法體系的運作由於受到不同因素的影響(如:不同地區、政策及 不同時間) ,對相同定義下的犯罪也會產生不同的結果。易言之,犯罪行 為並沒有特殊的品質來使所有人做相同的決定,警察所認為是犯罪的, 檢察官、法官們可能不如此決定,而警察所認為不是犯罪的,檢察官、 法官可能會認為是犯罪。一審認定有罪者,二審可能不如此認定。
五、結論 我們可以知道「犯罪」事實上是一個模糊的概念,隨時隨地都在變化。 不僅刑事立法機構(或民意)對何者為犯罪可隨時空而改變,且刑事執 法機構對何者(人)為犯罪的決定亦常受多種因素的影響而遷移不定。 有人因此以阿米巴(變形蟲)來形容「犯罪」的概念。而這種變形蟲的 犯罪概念使得犯罪測量所得應只是當時當地剎那的「犯罪指標」而已, 全部的犯罪活動我們無法確知 4。 2 3 4
許春金,犯罪學,2017 年,頁 64;蔡德輝、楊士隆,犯罪學,2017 年,頁 3~4,從法律上意義 及社會上意義兩方面探討。 許春金,犯罪學,2017 年,頁 63~66。 許春金,犯罪學,2017 年,頁 69。
023
第一章
5 6
許福生,犯罪學與犯罪預防,2018 年,頁 1~3。 請見後述說明。
犯罪與犯罪學
另有學者以法律學上之犯罪概念、社會學上之犯罪概念、犯罪學上之犯罪 概念、形式上與實質上犯罪概念,來說明犯罪之定義 5。 法律學上之犯罪概念 社會學上之犯罪概念 犯罪學上之犯罪概念→犯罪學觀點論(一致觀、衝突觀、互動觀 6) 形式上與實質上之犯罪概念 可將上述法律學上犯罪概念、社會學上犯罪概念及犯罪學犯罪概念,歸 納為形式上與實質上犯罪概念兩種: 形式上之犯罪概念 係指現行實體法明文規定科處刑罰或保安處分的不法行為。泛指違 反法律條文所規定之行為。 換言之,形式犯罪泛指違反法律條文所規定之行為,即行為必須符 合法律的構成要件且具有違法性與有責性,需以刑罰或保安處分加 以處罰。倘若無刑事實體法的處罰規定,即無犯罪可言,此即罪刑 法定主義所言「無法律則無犯罪」 。形式上的犯罪定前,明示國家刑 罰權的界限,而為刑事司法機構所為執法的依據。 然而,形式上的犯罪定前,並未能說明何以刑事實體法規定科處刑 罰的制裁的不法行為,即為犯罪,因而有提出實質上犯罪定義。 實質上犯罪概念 有認為是違反人類自然、憐憫、正直情操的行為;亦有認為係違反 社會倫理規範之行為。有認為係違反社會倫理規範並對法益造成侵 害或危險的行為。 若從現代國家法秩序的維持來看,維持社會秩序最重要的乃是在於 法益的保護,因而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有處罰必要,應先視其是否對 法益造成侵害或危險;倘若已對法益造成侵害或危險,再視其侵害 法益之行為態樣,有否違反社會倫理;倘有違反社會倫理時,即可 肯定該行為具有處罰的必要性。 因此,對於背離社會期待的偏差行為,並不一定具有實質的犯罪, 必也此偏差行為能引起法益的侵害或危險,才具備實質的犯罪。換 言之,所謂實質犯罪,應該是指違反社會倫理規範並對法益造成侵 害危險的行為才是。
024
第壹篇
犯罪學之基本概念
結論 通常我們所說的犯罪,往往是指法律上所規定的犯罪行為,即一般所 稱的形式犯罪。 縱使犯罪學或刑事政策研究,不能忽略形式上犯罪概念。然而,犯罪 學或刑事政策並非以防制法律上的犯罪為自身目的,而是透過防制犯 罪來達到維持社會的秩序。因此,作為犯罪學或刑事政策研究問題的 犯罪,應從維持社會秩序的實質觀點來掌握,而採取實質的犯罪概念。 亦即從維持社會秩序的目的出發,為防止其發生,必須將某種反社會 行為(如見死不救)均為犯罪,同樣地,亦非全部的犯罪行為(如吸 食大麻)均具有反社會性。更有必要從實質的犯罪觀點來思考,那些 具有反社會的行為尚未被納入形式上法律的犯罪,而須加以除罪化(許 福生認為吸食大麻不具反社會性) 。如此方能達到犯罪學或刑事政策上 防制犯罪以維持社會秩序的目的,並能避免不當地行使刑罰,以提高 犯罪學或刑事政策的效率 7。
貳、犯罪行為與偏差行為之關係 一、偏差行為(deviant behavior)
關鍵字:偏離社會規範之行為
偏離「社會規範」 (Social norms)之行為。偏差行為的範疇要比犯罪行為 的範疇廣泛得多,包括暴力殺人、公共場所喧鬧都是 8。 狹義觀點的偏差行為,乃指法律上定義的犯罪行為。 (例如少年事件處理 法第 3 條之少年虞犯) ;廣義的偏差行為,乃指社會上意義之犯罪,即除 犯罪之外,包括賣淫、酗酒、吸食麻醉藥品、自殺、遊蕩等 9。
二、犯罪行為與偏差行為之關係 10
關鍵字:包含關係、交叉關係
包含(隸屬)關係 犯罪行為屬偏差行為之範疇,但部分偏差行為,如飆車、翹家、酗酒 非犯罪行為,亦即犯罪行為是偏差行為之一部分,而偏差行為包含犯 罪行為。
7 8 9 10
許福生,犯罪學與犯罪預防,2018 年 3 月,頁 3~5。 許春金,犯罪學,2017 年,頁 15。 蔡德輝、楊士隆,犯罪學,2017 年,頁 4。 蔡德輝、楊士隆,少年犯罪。2013 年,頁 4~6。
101
犯罪學理論之起源與發展
壹、前言 眾所皆知,犯罪學理論是犯罪學之學習重心,然而對初學犯罪學的同學而 言,一定會有兩個基本的疑問,會想知道到底什麼是犯罪學理論?犯罪學理論 到底在做什麼的?事實上,可以簡單的用以下三點說明讓同學瞭解學習「犯罪 學理論」的重要性為何。
一、犯罪學基本問題 一般來說,犯罪學所探討的基本問題是,為何面對嚴厲的刑事懲罰和社 會譴責,有些人還是偷竊、搶劫、強制性交,甚至殺人?換言之,犯罪 學研究者,首先,想透過有系統、準確的方式來找出犯罪之所以會發生 的原因。探討犯罪發生的原因是犯罪學的基本問題。
二、犯罪原因追求之重要性 社會固有維持治安及執行法律的迫切需求,但犯罪的預防根本上仍有賴 對犯罪原因的了解。
三、犯罪預測 如犯罪學家能很成功地掌握犯罪發生的原因,那麼他們應該能很正確地 預測何人有犯罪傾向以便及早或適當的介入,以達成犯罪學最終的目 的,預防犯罪或預防再犯。 以下,就犯罪學之起源發展以及古典犯罪學理論及實證犯罪學理論為 精要的介紹。
犯罪學理論之起源與發展
壹、前言 貳、十八世紀以前的犯罪學思想 參、犯罪學理論發展簡史 肆、古典犯罪學派 伍、新古典犯罪學派 陸、現代新古典犯罪學派再次興起 柒、理性選擇理論 捌、實證犯罪學派 玖、古典犯罪學派與實證犯罪學派之區別
第四章
第四章
102
第貳篇
貳、十八世紀以前的犯罪學思想 一、古希臘羅馬時代
犯罪學理論
柏拉圖,「理想國」個人靈魂有善、惡兩部分。 亞理士多德,犯罪因素有生活條件及人類邪惡本質兩部分。 西塞羅,犯罪是個人心理因素,應受良心譴責,並提出罪刑相對應原則。
二、中世紀神學觀點 原罪論(original Sin) 保羅提出「原罪論」認為犯罪係違反上帝旨意。 奧古斯丁繼續發展「原罪論」,認為惡意是犯罪的根源。 阿奎那,在「神學大全」繼承原罪論觀點,並主張當傷害他人可能性 大於悔改可能性時,採取死刑為必要手段。 魔鬼學說(demonology) 在中古時期, 「魔鬼附身」而使人違反法律,主宰了當時的想法。該時 期認為,人們違反社會規範或宗教乃因邪魔附身或本身為巫師。這是 所謂「魔鬼說理論」 ,一個人會犯罪乃因現實世界以外的邪魔力量作用 的結果。因此,為了驅逐邪魔,應將違反規範的人在火柱上燒死,但 通過刑求者則為無罪。甚至相信許多家庭有「卑劣的血統」 ,以致誕生 了不穩定、不能適應生活的人,即使對「魔鬼說」質疑之人往往就被 施以重刑 1。
三、中世紀世俗觀點 跳脫神學觀點 逐漸跳脫神學觀點,從犯罪人的身體、心理及社會因素探究犯罪發生 原因。 代表人物 莫爾在「烏托邦」一書指出,犯罪係對社會狀況的反應,例如因貴 族圈地造成佃農被逐出土地導致犯罪。 波塔在「觀相術」一書中指出,犯罪與身體形態有必然關係。 康帕內拉在「太陽城」一書指出,私有制造成人類貪婪利己思想, 為一切社會犯罪根源,妥適量刑,刑法等階的公平性才能使有罪者 樂於接受刑罰。
1
許春金,犯罪學,2017 年,頁 20。
103
五、法國啟蒙學家的犯罪思想 關鍵字:人權保障、罪刑法定、罪刑相當 歐洲脫離黑暗時期,封建制度瓦解,人權觀念受到重視 十八世紀以降,歐洲逐漸脫離黑暗時期,啟蒙思想學說興起,封建制 度逐漸瓦解,人權觀點逐漸受到重視,展開刑事司法人道化與理性化 運動。 代表人物 法國啟蒙時代思想家孟德斯鳩,以社會契約觀點,認為國家雖有權 處罰違反法律的人,以保障社會安全和穩定,但也主張罪刑法定主 義及罪刑相當原則。 伏爾泰,抨擊當時的法國刑事制裁制度,認為對不同犯罪同科處死 刑,無異鼓勵人民犯罪。反對暴政、偏執及酷刑,並嚴厲譴責封建 社會的法律制、不恰當的證據標準、秘密控告、刑訊拷問、濫用死 刑等。並強調刑罰不能超過必要的程度。 盧梭同意性善美德,在民約論一書中強調,犯罪乃犯罪者自己選擇 的結果,因此立法者的首要目標,並不在刑罰,而在強調國家教育 及提高道德水準。 2 影響 啟蒙時期犯罪學思想演變過程,影響日後犯罪古學派的發展甚鉅,並 促使十八世紀比較完整的犯罪古典學派。
參、犯罪學理論發展簡史 學派 時期 主張 魔鬼說時期 中 古 時 期 至 「魔鬼附身」使人違反法律。 相信許多家庭有卑劣的血統。 17 世紀 2
黃富源、張平吾、范國勇,犯罪學新論,2012 年,頁 26~33。
犯罪學理論之起源與發展
霍布斯 主張性惡論,人類生來具自私自利及殘暴好鬥本性,犯罪及戰爭都是 人類本性所推動,必須訂立契約,建立國家及制定法律加以規範。 溫斯坦萊,批判封建法律制度,認為犯罪乃君主制與王權,本能衝動 及對法律愚昧無知所造成。 洛克在「政府論」提出性善及白板說,認為人性是趨善避惡,人的心 靈本如空白寫字板,犯罪是後天生活經驗學習而來。
第四章
四、自然法學家的犯罪思想
104
第貳篇
犯罪學理論
古典犯罪學 18 世紀中葉 有鑑於刑罰的殘忍、不人道、無一定規範,重 新思考法律與正義的觀念。 強調應以理性觀念來看待懲罰。 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認為人類的行為是 有目的、合理的和有用的。 貝加利亞相信,人類行為主要是「趨樂避苦」 所發動,形成「古典犯罪學理論」。 古典犯罪學理論的重點:在每一個社會,人們 有「自由意志」去選擇犯罪或守法的方式,解 決自身的問題或需求。 古典犯罪學影響了 18、19 世紀之法哲學思想, 大型監獄開始建造,死刑雖被廣泛使用,但只 限於嚴重犯罪,俗諺是「讓懲罰與犯罪相當」。 十 九 世 紀 的 19 世紀 自 18 世紀中葉開始對刑事司法影響深遠,約 實證主義 100 年之久的古典犯罪學理論,於 19 世紀末葉 受到「實證主義」的挑戰。 實證主義受到當時生物學、天文學等的影響, 社會學創始者孔德即以科學方法研究社會,在 較晚期的社會,人們以理性、科學觀點看待世 界者,孔德稱此一時期為「實證時期」。 實證主義的兩個中心思想為 決定論,人類行 為受外在力量引導,非個人所能控制; 以科 學方法來分析、解決問題。 實證犯罪學 19 世紀 科學方法被引用來了解犯罪行為。例如面相學 者拉法特、骨相學者歌爾等。 19 世紀早期研究重心轉向心智異常,例如精神 學家潘爾發現有人雖精神異常,但未達精神疾 病,即所謂的「反社會人格」 。另外犯罪學先驅, 毛利斯相信,心神喪失與犯罪行為有強烈關聯 性。此些研究都重在腦部功能和人格因素。 「犯罪學之父」龍布羅梭主張「生來犯罪者」, 促使「犯罪人類學」產生,並且認為生來犯罪 人是一種「隔代遺傳」或「祖型再現」的結果。 在犯罪生物學發發的同時「犯罪社會學」亦正 在發展, 奎特略,是第一個以客觀統計數字 探討如季節、氣候、性別與年齡等犯罪傾向的學
433
暴力犯罪
暴力犯罪
壹、暴力犯罪總論 貳、殺人犯罪 參、強制性交犯罪 肆、家庭暴力犯罪 伍、兒童虐待 陸、強盜搶奪犯罪 柒、擄人勒贖犯罪 捌、縱火犯罪行為 玖、企業、政府與專業領域之暴力 拾、恐怖主義
壹、暴力犯罪總論 一、暴力犯罪定義
第十四章
第十四章
關鍵字:力量強烈、感受強烈
暴力犯罪普遍存於每一社會中,但暴力並未隨著文明進步而有減少之跡 象。相對的在社會急速變遷呈現多元、分歧、衝突增加之現況。 根據各國犯罪統計,官方所知的暴力犯罪數目遠低於財產性犯罪,數量 與比例並不高,但是暴力犯罪對於社會、個人的危害及所產生的影響往 往有甚於財產犯罪,而無不及。 內政部警政署定義 故意殺人、擄人勒贖、強盜、搶奪、重傷害、恐嚇取財、強制性交等。 美國犯罪學者紐曼(Graeme Newman)認為暴力行為主要為身體力量 之使用,致個人產生強烈的感受,並造成個人與財物之傷害而言。 暴力的三種定義 身體力量的使用:由於身體的力量運用導致個人或財產的傷害或損 害。這是最廣泛也是最常被便用於有關暴力行為的定義。但此定義 要求攻擊者與其對象需要有面對面或身體接觸,而排除了許多暴力 行為,是其缺陷。 自然暴力(Violence of Nature):由於自然的力量,如風、雨、火災 或地震所產生的暴力。其重要性是有些理論家認為,人類的暴力行 為是一種「攻擊本能」。 個人感覺或行為的強烈感受:和第一個定義合併可以描述一般對暴
434
第參篇
犯罪類型
力行為的形象,一個人透過行動傳給被害或旁觀者激烈的感受,而 造成之傷害。 ⇒無論是那一個定義,重要元素:強烈(intensity)—力量的強烈、 感受的強烈。 特徵 暴力犯罪的另一特徵為,嫌疑犯以男性年輕者居多,無論那一種類型 的暴力犯罪,男性嫌疑犯均遠多於女性。且無分男女,均以年輕者居 多,尤以 21 歲至 39 歲比例最高。 1
二、暴力犯罪之類型
關鍵字:傳統、非傳統
國內有學者將暴力犯罪區分成傳統暴力犯罪及非傳統暴力犯罪一大類 型: 傳統暴力犯罪 雖然對於犯罪之看法因人、事、因地、時間而有差異,但傳統型之暴 力犯罪,如殺人、強盜、強盜、搶奪、傷害、強制性交等,多獲得民 眾之譴責,而認為其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所佔比例並不高,但極 易造成受害者鉅大之生、心理傷害。 非傳統之暴力行為 非傳統暴力行為對一般民眾亦造成鉅大損害,例如家庭暴力、企業或 政府暴力、恐怖主義。 2
三、台灣暴力犯罪趨勢 在暴力犯罪方面,強制性交罪有上升,殺人罪自 1996 年開始穩定下降, 強盜搶奪犯罪自 2005 年及恐嚇取財自 2003 年均開始下降 強制性交 1976 年強制性交犯罪為每十萬人 3.1 件,2005 年增為 14.2 件,增 加率為 4.6 倍,2015 年又增為 15.65 件。 強制性交法律於 1999 年後有很大變化,大幅擴充強制性交罪定義及 改為公訴罪,改變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與報案。
四、暴力犯罪之成因—暴力行為理論 3 事實上所有犯罪學理論,均可以用來解釋暴力犯罪產生的原因,但文獻 顯示,暴力犯罪行為仍以心理學為主,社會學之「暴力副文化」理論, 雖亦常提及但本能論、挫折攻擊理論及社會學習理論可以說是暴力犯罪 行為之主流理論,各犯罪學理論解釋之內容,說明如下: 1 2 3
蔡德輝、楊士隆,犯罪學,2017 年,頁 199~200;許春金,犯罪學,2017 年,頁 507~509。 蔡德輝、楊士隆,犯罪學,2017 年,頁 201~213。 許春金,犯罪學,2017 年,頁 511~514;蔡德輝、楊士隆,犯罪學,2017 年,頁 22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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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德輝、楊士隆,犯罪學,2017 年,頁 221~222。 許春金,犯罪學,2017 年,頁 511~512。
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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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生物因素 遺傳觀點 此派學者主張生物遺傳因子(如基因)不僅決定有機體之本質,同 時也將有缺陷之基因(Defective gene)遺傳給子女,而影響其暴力 行為,如 XYY 性染色體異常、基因病變等。 神經生理學(腦部活動)觀點 此派學者主張腦部功能失常(MBD) 、腦波異常(EEG Abnormality) 、 下視丘邊緣腦瘤或遭受傷害等,更使腦部前額葉皮質部分,受到傷 害,影響個體暴力、攻擊行為之產生。 生物、生化觀點 此派認為人體生物化學之因素亦可能跟攻擊行為有關。例如維他 命、礦物質、血糖症、內分泌異常或環境上之污染皆可能造成人體 生化上之變化,而引發異常與攻擊行為。 4 本能論(心理動力論) 本能論亦稱為心理動力論,認為人類原本具有暴力的本能,僅需外 在火星塞將之點燃而已。佛洛伊德最早提倡此說,他認為人類的攻 擊和暴力是由「本能驅力」所產生。 他認為人類有兩種相互對立的「本能驅力」 ,為生之本能(追享受、 性的滿足);為死的本能(自我毀滅、暴力、虐待)。Eros 為生的本 能,使人們追求自我成就和享受;Thanatos 為死之本能,驅使人們 自我毀滅。 暴力,是死之本能的向外表現;自殺,是死之本能向內之表現。所 以暴力行為之產生乃個體潛意識中死亡本能反應結果,意即未受壓 抑的結果。由於攻擊和暴力是本能的結果,因此佛洛依德認為矯治 希望很小。 攻擊乃人類與生俱來的本能驅力,與外在環境無關。攻擊是生存的 要素,是與生俱來,為保存生命的結構中不可少的部分。 由於人類不能克制致命的暴力之使用,因此能殺死其同類,使得人 類毀滅自己遂成為可能。 缺點:忽略外在環境對人類行為的影響。 5 挫折攻擊理論 美國學者達樂(Dollard, et al.)等人提出,認為人的行為是為目標導 向的,以滿足內在需求。但達到目標的過程中,行為受到內在或外 在的干擾產生挫折,攻擊行為遂產生。攻擊行為是對挫折來源的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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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參篇
犯罪類型
接或替代反應。 挫折是指個體朝向某一目標的系列行為受到了阻礙。 挫折來源亦可能是內在的。例如想買新腳踏車但自己存款不夠,而 將怒氣發在別人身上,也可能有其他攻擊行為產生,因此,處理挫 折是減低控制暴力的重要策略,如增強挫折容忍力。 挫折攻擊理論解釋暴力行為,過於單純化暴力行為的產生,因為挫 折並非引起攻擊行為的唯一原因,攻擊並不一定為挫折的唯一結果。 個體對挫折情境的歸因及對結果的預期會影響挫折與攻擊之間的關 係,若個體向將挫折經驗做內在歸因,或預期採用攻擊為後要付出 較大的社會代價,則他會修改及抑制攻擊行為表現。 「線索喚起理論」認為挫折所引起的只是一種未分化的喚起動態, 如果個體所處的環境之內沒有給予引導的線索,則不會朝向特定的 反應形式。有提示線索存在滿個體可採取攻擊行為。 6 社會學習理論(107 年一般警察) 學者班度拉(Albert Bandura)主張,認為行為是制約反應的結果(工 具性制約) ,所謂工具性制約即認為行為常受其結果所影響或模仿他 人的行為。行為將因獲得獎賞、避免懲罰而受到強化,但卻因獲得 懲罰、缺少獎勵而逐漸減弱或消失(暴力行為產生:反增強、懲罰 的結果)。 若一項行為在過去受懲罰,但現在法律變遷而已被除罪化,不再受 罰,則該項行為應可逐漸興起。又若守法行為與偏差行為相比,前 者所獲獎賞遠不如後者,則偏差行為將逐漸興起。 社會學習理論的最大貢獻不僅在說明行為乃受到懲罰或獎勵的制 約,同時說明觀察學習或模仿學習的可能,連結暴力行為產生與外 在環境的關係。 班度拉認為,人非生來具攻擊向,而是學習而來。直接經驗+觀 察個人生理因素使其傾向於暴力,但環境因素才是暴力行為發動 之主因。 西格爾認為,現今社會中暴力行為主要模仿之來源 家庭成員(如父母)的強化或從家庭成員中學習 班度拉發現,具攻擊性的小孩亦具有相同行為模式的父母。即小 孩模仿了父母的行為模式,或父母強化了小孩的攻擊行為。 周遭環境,尤其是住宅環境之影響 居住在高暴力犯罪地區的居民較之居住在傳統文教區的居民常使 用暴力行為。因為在該區暴力行為較不可能受到懲罰而易被強化。 6
許春金,犯罪學,2017 年,頁 512~513;蔡德輝、楊士隆,犯罪學,2017 年,頁 22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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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預防模式
壹、概說-準備方式 一、犯罪預防部分之準備,以下幾點是基本工夫 熟讀犯罪學理論,並得由各種犯罪學理論之核心概念推導出預防對策。 瞭解犯罪類型之特性與成因,依此脈絡推導預防策略。 明確瞭解各種犯罪預防模式。
二、犯罪預防模式兩個必記重點 公共衛生三級預防模式。 情境犯罪預防。
貳、犯罪預防之意義 關鍵字:預防、排除、減少犯罪+降低犯罪恐懼感 一、重要性 犯罪預防(crime prevention)是犯罪學研究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完 成犯罪學目的(減少犯罪)的重要工作。預防犯罪比處罰犯罪要好, 因此,犯罪預防也可說是犯罪學的出路,而警察與刑事司法機構存在 的基本任務之一即為預防犯罪與維持秩序。 犯罪預防是一種結果,而懲罰只是為了達成結果的其中一種可能的方 法,因此,犯罪預防可說是懲罰犯罪所欲追求的結果。 1
二、定義 由於相關之理論模式在實務上之應用仍在發展當中,故明確的對「犯 罪之預防」下一定義並不容易。犯罪學家對犯罪預防之定義仍有出入。 1
許春金,犯罪學,2017 年,頁 777。
犯罪預防模式
壹、概說-準備方式 貳、犯罪預防之意義 參、犯罪預防的任務(主要目標) 肆、犯罪理論、政策與預防計劃 伍、證據為基礎之犯罪預防 陸、各種犯罪預防模式 柒、實務上的犯罪預防模式(微觀與巨觀)
第二十四章
第二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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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肆篇
犯罪防治
國內有學者(鄧煌發)將犯罪預防之定義區分為廣義及狹義兩種 廣義的定義 廣義的犯罪預防,其目的在消除促成犯罪的因,使犯罪不再發生, 這是一種積極的、涵蓋了治標和治本的預防犯罪措施。該措施涉及 了要改善政治、經濟、社會、教育制度等、確立傳統倫理道德規範 及價值觀、提升人民生活水準、制定符合社會潮流且可實行之社會 規範、實施良善福利制度,乃至建立跨國性犯罪資訊流通與合作打 擊犯罪管道等。 狹義的定義 狹義的犯罪預防措施屬消極的措施,也就是一般所稱的治標措施, 僅針對已進入刑事司法體系的犯罪人進行直接預防、控制,以期改 善各種促成犯罪的負面因素等,期望達到嚇阻犯罪之功能,並進而 達到減少犯罪之目的。 學者蔡德輝教授及楊士隆教授將國內外學者之意見綜合後提出犯罪預 防是指 預防、排除、減少犯罪行為發生及降低犯罪恐懼感之較具組織性的 措施,其活動範疇涵蓋在犯罪發生前後之個人、家庭、學校、社會、 政治、經濟、物理環境、法律等之改善及刑事司法體系之各項預防 及控制犯罪活動,而此有賴政府與民間相關組織、人士努力始能達 成目標。 2 綜合上述各見解,可發現其共通處均認為犯罪預防的目的,在於致力 於減少或降低犯罪的發生,惟其不同處則在於是否包含減輕心理層面 上的犯罪恐懼感。確實,要清楚定義犯罪預防,必須同時思考實際的 犯罪和被害及想像的犯罪和被害,這多定義只考量實際層面的降低或 阻止犯罪,而忽視主觀認知上的犯罪恐懼感,然而犯罪預防應包含減 少實際犯罪概念及或犯罪恐懼感之任何行動措施。基本上,蔡德輝、 楊士隆以及許福生、許春金老師均採取此見解。 3
參、犯罪預防的任務(主要目標) 一、降低社會成本,以符合經濟效益原則 犯罪案件一旦發生,除了最直接受害的被害人之外,其實也耗損了社 會資源。 刑事案件進入刑事司法體系之後,就會由偵查、起訴、審判到執行, 執行當中還需要給予各式處遇、教化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應社會生活, 2 3
蔡德輝、楊士隆,犯罪學,2017 年,頁 345~347。 許福生,犯罪學與犯罪預防,2018 年,頁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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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且嚴重的犯罪將會導致社會的解組,但預防犯罪卻會促使社會更 加團結及和諧。 然而,造成犯罪的原因很多,無法用單一因素或理論或學科加以解釋, 而必須整合各領域的專家學者共同商討對策,仰賴一些團體組織的支 援和協助,才可以將其有效的推展到社會各角落。 在這連續性的作為中,會把各界基於共同的目標—預防犯罪在努力 時,強化了社會凝聚力。
三、教導民眾防範犯罪技巧,消弭其被害恐懼感 媒體有關犯罪案件過程的描述,可能會導致社會大眾的恐懼,增加民眾 的被害恐懼感,然而透過大眾傳播媒體教育民眾防範犯罪的常識,將會 增加民眾抵禦犯罪侵害的能力。
四、發揮示警效果,使民眾知所防範 犯罪預防工作是透過了解犯罪現象,擬訂出有效的防制對策,呼籲民眾 提高警覺,共同來防衛本身及社會之安全,避免淪入被害的下場,所以 犯罪預防的目標之一即為有效發揮示警之效果。 4 24-1: 犯罪預防(crime prevention)係一針對犯罪問題而採取「防患於未 然」的事前處置作為。基此,試申論犯罪預防之定義;犯罪預 防之主要目標(任務)有那些? (97 年檢事官)
肆、犯罪理論、政策與預防計劃 一、所有犯罪學理論都是犯罪預防理論 所有犯罪學理論都有它的社會後果。它告訴我們什麼要去觀察,什麼 不要去觀察。 政策方向確立後,則要以許多計劃來支撐、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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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德輝、楊士隆,犯罪學,2017 年,頁 348~350。
犯罪預防模式
二、展現守望相助功能,促進社會團結
第二十四章
出獄後還得安排其就學、就業等,但真正能夠順利復歸社會的也僅在 少數。 因此,如果可以採取有效的、積極的預防作為,防制犯罪案件發生, 上述這些損失將可以避免或可直接節省社會資源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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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肆篇
【圖 24-1】犯罪理論、政策與預防計劃的關係 5
犯罪防治
理論
政策
計畫一
計畫二
計畫三
二、理論、政策和計劃的關係 例如: 古典理論 古典理論告訴我們,人會去犯罪是因為犯罪所獲得的利益,比不去 犯罪所獲得的利益還多,基於理性的選擇,所以犯罪者選擇去犯罪。 因此,要使他不去犯罪必須加重對他的犯罪之處罰。而加重犯罪者 的犯罪成本有許多方式可以執行,比方說,刑法的懲罰一定要嚴厲、 迅速、確實。 人是一個理性的動物,會選擇犯罪是一種理性抉擇,犯罪所得的利 益多於不犯罪的利益,犯罪人自然而然就會選擇犯罪。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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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引自許春金,犯罪學,2017 年,頁 185 圖 18-2-1。 許春金,犯罪學,2017 年,頁 784~7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