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刑法有約 解題趣 【分則篇】
第一單元 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1 第一篇
侵害生命法益之犯罪/1
第一章
殺人罪(§271~§276)/3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3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6 殺人罪之著手實行如何判斷?【104 年普考法律廉政】/6 無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同實行不純正身分犯之犯罪類型,應如何 論處?【101 年台北大學轉學考、92 年高等檢定、100 年鐵路人 員高員三級法律政風】/7 無身分者參與有身分者實行不純正身分犯之犯罪類型,應如何論 處?兼論殺人與墮胎之界限(即人與胎兒之區別界限) 【86 年律 師、93 年公費留學考、104 年行政警察】/12 有罪責身分者參與無罪責身分者實行不純正身分犯之犯罪類型 【97 年地方特考法制、法律政風】/16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272)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範圍【97 年地方特考法制、法律政風、102 年普考法律廉政】/19 –目錄 1–
義憤殺人罪(§273)【100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21 加工自殺罪(§275)之著手實行如何認定?【93 年司法四等、 82 年律師、93 年高雄大學法研所】/23 加工自殺罪中「謀為同死」 (§275Ⅲ)之體系定位及適用範圍【97 年司法事務官】/27 教唆(幫助)自殺罪(§275Ⅰ前段)之性質乃共犯之正犯化【92 年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監獄官、法院書記官、94 年東海大學法 研所】/30 得承諾殺人罪(§275Ⅰ後段)之「承諾能力」如何判斷?【102 年地方特考法律廉政、103 年原住民法制、94 年行政警察】/30 加工自殺罪與殺人罪之間接正犯如何區別?【文章題、98 年法院 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33
第二章
遺棄罪章(§293~§295)/36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36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39 遺棄罪之性質【筆者自行設計題、100 年司法官、99 年東吳大學 法研所、104 年調查局調查工作組、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92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39 依民法對無自救力之人負有扶養義務者是否限於扶養義務已屆 至?【筆者自行設計題】/46 無義務之遺棄罪(§293)與有義務之遺棄罪(§294)的行為均 包含作為與不作為?【97 年地方特考法律政風、104 年文化大學 法研所】/49 肇事逃逸罪與不作為遺棄罪【92 年交通升資佐級晉員級政風、101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79 年律師、104 年高考法制、法律廉 政、102 年原住民法制、95 年地方特考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 事行政】/51
–目錄 2–
第三章
墮胎罪章(§288~§292)/58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58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60 墮胎罪行為結果之認定【筆者自行設計題、102 年律師】/60 墮胎罪章各罪之關係【文章題】/65
第二篇
侵害身體法益之犯罪/69
傷害罪章(§277~§287)/71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71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74 重傷罪(§278Ⅰ)【92、94 年上校以上軍官轉任】/74 傷害致重傷罪(§277Ⅱ) 【98 年律師】/76 過失重傷(§284Ⅰ後段) 【103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78 過失傷害罪(§284)-交通事故常涉及之犯罪【90 年台灣大學 法研所、97 年司法四等、103 年警察人員升等考、103 年行政警 察、92 年原住民監所管理員、102 年高考法制、法律廉政、97 年 警察特考、101 年行政警察、101 年鐵路人員高員三級法律政風、 104 年高考法制、法律廉政】/80 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罪(§286)【102 年律師】/92
第三篇
侵害自由法益之犯罪/97
第一章 第一節
妨害自由罪章之犯罪(§296~§308)/99 侵害意思自由之犯罪(§304~§305)/99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99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102 強制罪(§304)之脅迫是否包括告知欲行使合法權利?【92 年 高考法制、103 年地方特考法制】/102
–目錄 3–
強制罪(§304)之違法性如何認定?【100 年成功大學法研所】 /105 恐嚇危安罪(§305)之「恐嚇」是否包括告知欲行使合法權利? 【84 年司法官、100 年成功大學法研所】/107 恐嚇取財得利罪(§346)之「恐嚇」是否包括告知欲行使合法權 利?【76 年司法官、104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109 恐嚇罪(§305)有關恐嚇內容之傳達方式為何?【文章題】/114
第二節
侵害活動自由之犯罪(§296~§303)/116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116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118 略誘婦女罪與略誘未成年人罪之適用客體範圍之區別【文章題】 /118 債權人在債權額範圍內對債務人實行暴力性質的財產犯罪,應如 何論處?【93 年高考法制、政風】/120
第三節
侵害隱私自由之犯罪(§306~§307)/123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123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124 侵入住居罪(§306Ⅰ)之「同意」可否有瑕疵?【文章題】/124 僅得部分共同住居人同意而進入,是否屬於「侵入」?【94 年公 務人員、關務人員升官等薦任政風、安全保防】/126 違法搜索罪(§307)【94 年警察法制、101 年地方特考法制、法 律廉政、105 年移民行政】/128
第二章 妨害性自主決定自由之犯罪(§221~§229-1)/132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132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139 強制猥褻罪之猥褻行為須對他人身體有所接觸?【95 年律師、100 年公費留學考】/139
–目錄 4–
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有關「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所指為 何?【98 年調查局法律實務組】/142 強制猥褻、乘機猥褻、性騷擾防治法之區別【97 年司法四等】 /145 加重強制性交罪(§222)各款加重事由之性質為何?【101 年檢 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104 年行政警察、102 年身心障礙法制】/ 148 加重強制性交罪之著手實行如何判斷?Part1【97 年第一次司法事 務官】/150 加重強制性交罪之著手實行如何判斷?Part2【100 年政治大學法 研所】/153 妨害性交罪各條文之體系思維【91 年司法官】/154 乘機性交罪(§225) 【96 年東吳大學法研所、97 年檢察事務官偵 查實務組】/157 強制性交罪(§221)與乘機性交罪(§225)之區分界限【100 年行政警察】/161 妨害性自主之加重結果犯(§226)【104 年司法四等】/164 妨害性自主罪結合犯(§226-1)【101 年行政警察】/167 與幼童性交猥褻罪(§227)【104 年普考法律廉政】/169 與未滿 14 歲之男女為性交行為,應論以與幼童性交猥褻罪(§ 227)或加重強制性交罪(§221Ⅰ)-最高法院 99 年第 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判決時事題、103 年台北大學三年級轉學 考、103 年高雄大學三年級轉學考】/170 容易忽略的第 227 條之 1、第 229 條之 1 Part1【99 年調查局法 律實務組】/174 容易忽略的第 227 條之 1、第 229 條之 1 Part2【97 年觀護人】 /176
–目錄 5–
第三章
妨害秘密之犯罪(§315~§319)/177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177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179 妨害文件秘密罪(§315) 【99 年東吳大學法研所、102 年警察特 考】/179 窺視竊聽竊錄罪(§315-1)之「非公開」如何認定?Part1【文章 題】/182 窺視竊聽竊錄罪(§315-1)之「非公開」如何認定?Part2【判 決時事題】/184 窺視竊聽竊錄罪(§315-1)之「非公開」如何認定?Part3【102 年調查局調查工作組】/185 窺視竊聽竊錄罪(§315-1)之「非公開」如何認定?Part4【102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矯正、法制、103 年高考法制、法律廉 政、104 年退除役軍人轉任法律廉政、103 年台北大學三年級 轉學考】/186 便利妨害秘密罪(§315-2Ⅰ)之成立是否以該他人實現妨害秘密 罪(§315-1)之不法為成立要件?(即是否適用共犯從屬性) 【92 年交通事業港務人員升資、文章題】/190 製造散布播送販賣竊錄物品罪(§315-2Ⅲ)【92 年行政警察】 /193 與洩漏秘密有關之犯罪類型-§316、§317、§318、§318-1、 §109、§132【102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矯正、法制】/195
第四篇
侵害名譽及信用法益之犯罪(§309~§ 314)/197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199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203
–目錄 6–
侮辱與誹謗如何區分?【99 年司法四等、99 年觀護人、100 年高 考法制、法律政風、105 年司法官】/203
第五篇
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320~§363)/209
第○節
概說/211
一、財產犯罪的類型/211 二、侵害個別財產、整體財產之犯罪類型的特性/212
第一部
侵害個別財產利益之犯罪/213
第一章
竊盜罪(§320~§324)/213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213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219 竊盜罪有關「竊取」之概念【102 年身心障礙一般行政、一般民 政】/219 竊盜罪之著手實行如何判斷?Part1【91 年律師】/222 竊盜罪之著手實行如何判斷?Part2【100 年政治大學法研所、104 年司法官】/224 所有意圖之對象為何?【100 年成功大學法研所、98 年公費留學 考】/226 使用竊盜【93 年律師檢覈】/231 是否具備不法意圖之認定方法 Part1【94 年警察法制】/233 是否具備不法意圖之認定方法 Part2【99 年律師、司法官新制預 試】/236 加重竊盜罪(§321)【96 年司法四等、103 年警察人員升官等、 102 年退除役軍人轉任法律廉政】/238 加重竊盜罪-結夥人數之計算 Part1【99 年警察人員升官等】 /246
–目錄 7–
加重竊盜罪-結夥人數之計算 Part2【101 年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250 加重竊盜罪-結夥人數之計算 Part3【102 年普考法律廉政、103 年律師】/252 加重竊盜罪之幫助犯【100 年鐵路人員高員三級法律政風】/254
第二章
搶奪罪(§325~§326、§334-1)/256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256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258 搶奪行為之定義【103 年調查局調查工作組】/258 竊盜、搶奪、詐欺之區分【93 年司法四等、103 年司法官、102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廉政、警察行政、安全保防】/259
第三章
強盜罪及海盜罪(§328~§334-1)/265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265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269 強盜罪與擄人勒贖罪之區分(兼論加重強盜罪與強盜致死罪如何 競合) 【101 年司法官、104 年司法四等】/269 準強盜罪之特殊主觀不法要素-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湮滅罪 證?【99 年司法四等】/273 準強盜罪之行為前提-竊盜或搶奪(兼論準強盜之相續共同正犯) Part1【101 年司法四等】/276 準強盜罪之行為前提-竊盜或搶奪(兼論準強盜之相續共同正犯) Part2【102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279 準強盜罪之強制手段是否須達於至使不能(難以)抗拒?【97 年 司法官、97 年行政警察、99 年調查局法律實務組、99 年警察人 員、鐵路人員員級法律政風、104 年司法官、104 年高考法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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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廉政、103 年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99 年高考法制、法律政 風】/283 準強盜罪罪數如何計算(兼論「達於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之判 斷方式)【筆者自擬】/294 準強盜既未遂之認定標準 Part1【文章題】/296 準強盜既未遂之認定標準 Part2【95 年司法四等】/300 加重準強盜罪(§330)【99 年司法官】/302 準強盜罪是否有處罰形式預備犯?【92 年薦任升等、101 年地方 特考法制、法律廉政、103 年高考法制、法律廉政、104 年高考法 制、法律廉政】/306 竊盜犯意變更為強盜(犯意升高)【89 年律師】/310 強盜罪之結合犯(§332)是否適用於準強盜罪?【101 年行政警 察、一般行政】/312 加重強盜罪之結合犯(兼論犯意變更) 【102 年檢察事務官財經實 務組】/315 強盜罪之結合犯─多重結合【104 年地方特考法制、法律廉政】 /319
第四章
侵占罪(§335~§338)/319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319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321 託運物之持有-兼論竊盜與侵占之區分【99 年警察特考、交通高 員級法律政風】/321 普通侵占罪(§335Ⅰ)之常見題型─借物不還並向警謊報遭竊 【103 年普考法律廉政、99 年警察特考、93 年行政警察、84 年高 考二級法制、90 年高考三級法制、政風、94 年第一次律師檢覈】 /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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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之「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是否限於有委託關係(亦即是否 限於合法原因所取得)為必要?【99 年書記官】/328 侵占罪之行為客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97 年東吳大學法研所】 /331 業務侵占罪(§336Ⅱ)之性質是雙重身分犯【99 年高考法制、 法律政風】/332 公務侵占罪(§336Ⅰ)之性質是雙重身分犯【102 年地方特考法 律廉政、102 年原住民法制】/335
第五章
毀損罪(§352~§357)/337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337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338 類似考題【105 年身心障礙書記官】/338
第二部
侵害整體財產利益之犯罪/340
第一章
詐欺罪(§339、§341、§343)/340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340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342 詐欺罪(§339)既未遂之判斷-以時下常見之詐騙手法為例【99 年高考二級法制】/342 詐欺罪之時事改編型考題【102 年調查局法律實務組】/345 詐欺罪之成立要件-相對人陷於錯誤【101 年身心障礙書記官】 /348 詐欺罪各要素之實現須有環環相扣的因果連結-貫穿因果關係 【99 年地方特考法制、法律政風、99 年原住民監所管理員、法律 政風】/350 詐欺罪之成立要件─相對人為財產上處分 Part1:三角詐欺與欺瞞 式竊盜(間接正犯式竊盜)如何區分?【98 年東吳大學法研所、 100 年台灣大學法研所】/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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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罪之成立要件─相對人為財產上處分 Part2:相對人為財產上 處分必須出於自願性(兼論詐欺與竊盜、強盜之區別) 【89 年第 一次司法官、98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358 詐欺罪之成立要件─相對人為財產上處分 Part3:相對人為財產上 處分必須出於自願性(兼論詐欺與恐嚇取財之區別)【96 年檢察 事務官偵查實務組、103 年普考法律廉政、104 年警察特考、92 年行政警察】/361 詐欺罪之成立要件─受有財產上損害【100 年行政警察、104 年檢 察事務官偵查事務組】/364 詐欺罪之著手實行【102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廉政、安全保防】 /367 加重詐欺罪(§339-4)【103 年律師、105 年警察特考】/368
第二章
自動設備詐欺罪(§339-1~§339-3)/371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技巧/371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373 溢領金額、盜用金融卡如何論處-兼論自動設備詐欺罪(§339-2) 之「不正方法」【97 年第一次司法事務官】/373 盜用金融卡提款如何論處-兼論所有意圖之對象【100 年成功大 學法研所、102 年警察特考】/375 利用自動櫃員機之機器故障領款如何論處?【100 年行政警察】 /380
第三章
恐嚇取財得利罪及擄人勒贖罪(§346~§347)/382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382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385 恐嚇取財與詐欺之區別【96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103 年普 考法律廉政、104 年警察特考、92 年行政警察】/385 恐嚇取財得利罪(§346)之「恐嚇」是否包括合法內容之通
–目錄 11–
知(例如告知欲行使合法權利?)【76 年司法官、104 年檢察 事務官偵察實務組】/388 擄人勒贖罪(§347)【92 年司法四等】/390
第四章
背信罪(§342、§343)/392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技巧/392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394 竊盜、背信、侵占、詐欺等罪之適用【94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 組】/394 背信罪之本質及受託事務範圍【102 年調查局調查工作組】/ 395 背信罪-受託事務限於合法之事務【103 年身心障礙法制】/398
第五章 重利罪(§344~§344-1)/400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400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403 重利罪(§344)-何謂「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105 年司 法四等】/403 重利罪(§344)、加重重利罪(§344-1)【104 年行政警察】/ 405
第三部
其他類型/407
第一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358~§363)/407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407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410 電腦犯罪 Part1-複製他人電磁紀錄【94 年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410 電腦犯罪 Part2-將他人線上遊戲中之寶物移歸自己【99 年警察 特考基層行政】/411
–目錄 12–
電腦犯罪 Part3-輸入他人語音轉帳密碼將他人款項匯出【98 年 行政警察】/414 電腦犯罪 Part4-輸入他人密碼進入他人電腦瀏覽並列印資料【99 年調查局法律實務組】/420 電腦犯罪 Part5-進入他人網頁竄改賣家刊登供得標者匯款用之 帳號【97 年警察特考基層行政】/422
第二章
贓物罪(§349、§351)/424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424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426 贓物罪-準贓物(§349Ⅱ)【97 年東吳大學法研所、104 年司法 官、105 年調查局調查工作組】/426
第四部
財產法益綜合型考題/429
財產法益綜合型考題-財產不法行為人自行處分贓物型【100 年 行政警察、88 年律師、104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430 財產法益綜合型考題-(財產不法行為人以外之)第三人處分贓 物型【81 年律師、96 年書記官、101 年鐵路特考法律政風】/434
第二單元 侵害整體法益之犯罪/441 第一篇
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441
第一章 第一節
公共安全罪(§173~§194)/443 放火系列(§173~§177)/443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445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449 放火罪(§173)之行為客體-須考慮在結構設計上是否具有整體 性【98 年基層行政警察】/449 失火罪(§173Ⅱ)之行為客體-「放火的不是人,失火的才是人?」 –目錄 13–
【101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102 年地方特考法律廉政、102 年身心障礙法制】/452 放火罪(§173)有關「現供人使用之住宅」 、 「現有人所在之建築 物」之意義為何?【86 年司法官、101 年律師】/455 漏逸或間隔氣體罪(§177)【93 年高考法制、政風、104 年地方 特考法律廉政、105 年司法官】/458
第二節
交通安全系列(§183~§185-4)/461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461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466 妨害往來安全罪(§185) 【95 年警察升等、95 年交通港務人員】 /466 不能安全駕駛罪(§185-3Ⅰ)各款之適用情形如何區辨?【103 年警察人員升等考、103 年台北大學轉學考】/468 不能安全駕駛罪(§185-3Ⅰ)係己手犯之犯罪類型,無法成立共 同正犯【96 年地方特考法制、法律政風】/471 不能安全駕駛罪(§185-3Ⅰ)係繼續犯之犯罪類型【103 年警察 人員升等考】/472 肇事逃逸罪(§185-4)之保護法益【96 年東吳大學法研所】 /474 肇事逃逸罪(§185-4)之行為主體限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 之人」 【100 年警察特考】/478 肇事逃逸罪(§185-4)之「致人死傷」係構成要件要素或客觀處 罰條件?【99 年司法四等、97 年成功大學法研所、91 年律師、 95 年律師】/483 肇事逃逸罪(§185-4)之「肇事」是否限於行為人對於事故之發 生有過失為必要【92 年高考法制、政風、98 年軍法官、103 年身 心障礙法制、103 年律師】/492
–目錄 14–
肇事逃逸罪(§185-4)之「逃逸」如何認定?【103 年普考法律 廉政】/494 傾覆或破壞交通工具罪(§183)、妨害交通工具往來安全罪(§ 184)【95 年司法官、95 年台灣大學法研所】/497
第三節
危險物品系列(§186~§187-3)/499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499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502 供犯罪用之製造販運持有爆裂物及槍彈罪(§187)、使用爆裂物 罪(§186-1) 【102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105 年律師】/502
第四節
飲食衛生系列(§190~§191-1、§192)/505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505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508 千面人條款-毒化飲食物品罪(§191-1)【100 年司法官、94 年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508 毒化飲食物品罪之加重結果犯-毒化飲食物品致人於死或致重傷 罪(§191-1Ⅲ)【94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101 年地方特考 法制、法律廉政、103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調查局法律實 務組】/514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物品罪(§191)【100 年行 政警察、94 年身心障礙一般行政】/516
第二章 第一節
公共信用罪(§195~§220)/519 偽造文書及印文署押系列(§210~§220)/519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519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525 影文是否為文書?【103 年普考法律廉政、104 年退除役軍人轉任 法律廉政、104 年中正法研在職專班】/525 有形偽造(偽造)-冒名填寫取款條後向金融機構取款【92 年軍 –目錄 15–
人轉任司法行政、法制、83 年司法官、102 年行政警察、104 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105 年警察特考】/527 偽造署押罪(§217Ⅰ)與偽造私文書罪(§210)之區分【102 年高考三級法制、法律廉政】/535 (中獎之)統一發票的性質屬私文書或有價證券?【98 年書記官】 /536 無權代理(在文件上簽他人姓名,但表明係他人之代理人)是否 構成「偽造」?【102 年普考法律廉政】/539 「變造」之限制-不得達到破壞本質之程度,否則即屬「偽造」 【97 年律師】/540 若文書之內容與事實一致,是否該當「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96 年基層行政警察、97 年東吳大學期末考考題】/ 542 冒標合會會款【79 年律師、99 年司法官新制預試、102 年地方特 考法制、法律廉政】/546 無形偽造(登載不實)-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事項為何?(假 買賣真脫產之社會案例) 【文章題、104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 組、105 年司法官】/551 假結婚真打工之社會案例【94 年高考法制、政風】/557 使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不罰【98 年軍法官】/558 偽造文書罪之罪數如何計算【102 年調查局法律實務組】/560
第二節
偽造有價證券系列(§201~§205)/563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563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566 偽變造有價證券罪(§201Ⅰ)、行使偽變造有價證券罪(§201 Ⅱ)之競合【100 年律師、100 年高考戶政、101 年地方特考法制、 法律廉政】/566
–目錄 16–
偽變造信用卡及行使應如何論處?【102 年司法官】/572 偽變造有價證券罪之罪數如何計算?【103 年地方特考一般行政】 /580 外國貨幣由於在國內不具有強制流通力,故為有價證券而非通用 貨幣【97 年司法官】/581
第三節
偽造貨幣系列(§195~§199)/583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583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586 偽造貨幣罪、行使偽造貨幣罪、詐欺罪之競合【101 年高考法制、 法律廉政、91 年司法官】/586 外國貨幣由於在國內不具有強制流通力,故為有價證券而非通用 貨幣【97 年司法官、102 年普考法律廉政】/590 偽造貨幣罪之實質預備犯-第 199 條【100 年公務人員、關務人 員升官等薦任矯正、法制、102 年身心障礙書記官】/593 收受後方知為偽幣而仍行使罪(§196Ⅱ前段)與詐欺罪(§339) 之關係【96 年原住民法警、監所管理員、85 年司法官、102 年高 考二級法制】/598
第三章
善良風俗(§230~§270)/601
第一節
妨害風化系列(§230~§236)/601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601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604 公然猥褻(§234)之「公然猥褻」意涵為何?【98 年律師】 /604 散布播送販賣猥褻物品(§235) : 「猥褻物品」之意涵-司法院釋 字第 617 號解釋【96 年司法官】/606 散布播送販賣猥褻物品(§235) : 「販賣」之意涵(刑事法中「販 賣」之解讀均相同) 【102 年高考二級法制】/608
–目錄 17–
第二節
妨害婚姻及家庭系列(§237~§245)/610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610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615 通姦與相姦罪(§239)-通姦及相姦之概念與性交是否相同?【94 年調查局法律實務組】/615 未滿 16 歲之人得否成立相姦罪?【95 年司法四等】/617 和誘未成年人罪(§240) 【100 年高考法制】/619 準略誘罪(§241Ⅰ)、圖利強制使人與他人性交罪(§231-1Ⅰ) 【104 年地方特考法律廉政】/620 準略誘罪(§241Ⅲ)-和誘未滿 16 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 監督權之人【95 年普考法律政風、101 年監獄官】/621 妨害風化罪章、妨害家庭罪章相關條文之綜合考題【89 年第一次 司法官】/622
第三節
妨害農工商罪(§251~§255)/625
妨害農工商罪(§251)【101 年調查局法律實務組】/625
第二篇
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629
第一章
侵害國家存立安全之犯罪(§100~§119)/631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631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633 普通內亂罪(§100)之立法是否妥適?【90 年律師】/633 洩漏或交付國防秘密罪(§109) 、刺探或收集國防秘密罪(§111) 【94 年調查局法律實務組】/635
第二章
侵害國家執行職務公正性之犯罪(§120~§134) /637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637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643 –目錄 18–
公務員賄賂罪之基本名詞概念闡釋【文章題】/643 違背職務受賄罪(§122Ⅰ)、受賄違背職務罪(§122Ⅱ)【100 年高考法制】/645 違背職務受賄罪(§122Ⅰ)之性質係對向犯(兼論違背職務行賄 罪(§122Ⅲ) )-以洩漏工程招標底價為例【85 年第二次司法官、 103 年司法四等、98 年地方特考法律政風、102 年公務人員升官 等薦任矯正、法制、100 年普考法律政風、104 年司法四等、103 年律師】/649 無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同實行性質上屬於純正身分犯之違背職務 受賄罪應如何論處?【100 年司法官、94 年地方特考法制】/656 非公務員欺瞞公務員使其向人民收取賄賂應如何論處?【96 年原 住民一般行政】/659 違背職務受賄罪(§122)係必要共同正犯與共犯【101 年高考法 制、法律廉政】/662 準賄賂罪(§123)【78 年司法官、77 年律師】/665 濫權追訴處罰罪(§125)之行為主體是否包括司法警察?【96 年警察特考、102 年司法四等、104 年調查局調查工作組】/668 抑留剋扣罪(§129Ⅱ)、圖利罪(§131)【96 年司法官】/671 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130)之重要考點【94 年司法官】/673 圖利罪(§131)【98 年高考法制、法律政風】/677 洩漏或交付國防以外秘密罪(§132)Part1【94 年薦任升官等法 制】/679 洩漏或交付國防以外秘密罪(§132)Part2【102 年司法四等】 /682 不純正瀆職罪(§134)【100 年調查局調查工作組、99 年政治大 學轉學考、102 年司法四等、96 年警察特考、104 年調查局調查 工作組】/686
–目錄 19–
第三章
侵害國家權力作用之犯罪(§135~§160)/692
第一節
妨害公務系列(§135~§141)/692
一、答題要領與寫作模式/692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694 妨害公務罪(§135) 、侮辱公務員罪(§140Ⅰ前段) 【95 年行政 警察、95 年基層行政警察、102 年調查局法律實務組、105 律師】 /694 妨害公務罪(§135Ⅰ)之「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是指公權力行 政事務【100 年鐵路人員高員三級法律政風、104 年普考法律廉政】 /698 妨害公務罪(§135Ⅰ)之罪數如何計算?【102 年調查局調查工 作組】/701 侵害公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138) 【96 年第二次行政警察】 /704
第二節
妨害投票系列(§142~§148)/707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707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713 投票受賄罪(§143) 、投票行賄罪(§144)-如何認定立法院長 或議長選舉之「有投票權之人」?【99 年政治大學法研所、97 年東吳大學期中考考題、102 年高考法制】/713 投票行賄罪之性質係接續犯或集合犯?【102 年高考三級法制、 法律廉政、100 年高考二級法制、103 年警察特考】/716 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146Ⅱ)【98 年高考戶政】/718
第三節
妨害秩序系列(§149~§160)/721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721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723
–目錄 20–
聚眾不遵令解散罪(§149)【94 年基層行政警察、102 年調查局 調查工作組】/723 恐嚇公眾罪(§151)【104 年普考法律廉政】/725 冒用公務員服章官銜罪(§159)、僭行公務員職權罪(§158) Part1【101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727 冒用公務員服章官銜罪(§159)、僭行公務員職權罪(§158) Part2【101 年司法四等、89 年第一次司法官、98 年檢察事務官偵 查實務組】/731
第四章
侵害國家司法權正當行使之犯罪(§161~§172) /736
第一節
脫逃系列(§161~§163)/736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736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739 脫逃罪章(§161~§163)【74 年司法官】/739 被私人逮捕之現行犯是否屬於「依法逮捕、拘禁之人」?【90 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103 年司法四等、96 年公務人員、關務 人員升官等薦任矯正、法制、93 年基層行政警察】/742 幫助脫逃罪之特別規定-便利脫逃罪(§162),是否及於教唆脫 逃?【100 年公務人員、關務人員升官等薦任矯正、法制、93 年 高考觀護人、102 年調查局調查工作組、103 年檢察事務官財經實 務組、調查局調查工作組】/747 脫逃罪之性質、既未遂之認定標準【97 年律師】/751 暴行脫逃罪(§161Ⅱ)與妨害公務罪(§135Ⅰ) 、傷害罪(§277 Ⅰ)、殺人罪(§271Ⅰ)如何競合?【102 年地方特考法制、法 律廉政、105 年警察特考、105 年移民行政】/755
第二節
藏匿人犯系列(§164、§167)/760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760 –目錄 21–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762 藏匿犯人罪(§164Ⅰ)【99 年原住民法警、104 年檢察事務官偵 查實務組】/762 頂替罪(§164Ⅱ) 【98 年司法官、104 年調查局調查工作組、104 年地方特考法制、法律廉政、102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764
第三節
妨害刑事證據系列(§165~§167)/768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768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769 妨害刑事證據罪(§165)-教唆他人湮滅刑事證據、教唆他人湮 滅自己刑事證據,教唆者是否成立教唆犯?【101 身心障礙一般 行政、103 年高考法制、法律廉政、103 年地方特考法律廉政、98 年司法官】/769 妨害刑事證據罪(§165) 【99 年律師、95 年司法官、101 年身心 障礙一般行政、100 年司法四等、101 年地方特考法制、法律廉政、 101 年律師、102 年司法官、102 年公務人員、關務人員升官等簡 任廉政、安全保防、102 年原住民監所管理員、104 年檢察事務官 偵查實務組、102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103 年地方特考法律 廉政】/774 妨害刑事證據罪(§165)-隱匿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證據【97 年 東吳大學法研所】/781
第四節
偽證系列(§168、§172)/784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784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786 偽證罪(§168)之性質係抽象危險犯、行為犯【100 年高雄大學 法研所】/786
–目錄 22–
偽證罪(§168)之性質係純正身分犯、己手犯-須有構成身分及 親自為構成要件行為者,始得成立正犯 Part1【89 年律師】/789 偽證罪(§168)之性質係純正身分犯、己手犯-須有構成身分及 親自為構成要件行為者,始得成立正犯 Part2【102 年檢察事務官 偵查實務組】/791 偽證罪有無「共犯從屬性鬆動」之適用?【98 年司法官、105 年 司法官】/794 偽證罪(§168)-「虛偽陳述」如何認定?【82 年司法官、102 年律師、105 年高考三級法制、法律廉政】/797
第五節
誣告系列(§169~§172)/799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799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805 誣告罪(§169Ⅰ)之保護法益為何?【86 年高考法制、103 年地 方特考一般行政】/805 誣告罪(§169Ⅰ)與偽證罪(§168)如何競合?【104 檢察事 務官偵查實務組、103 年司法官】/808 準誣告罪(§169Ⅱ) 【100 年軍法官、103 年高考法制、法律廉政】 /810 未指定犯人誣告罪(§171Ⅰ)【99 年警察特考、103 年普考法律 廉政、93 年基層行政警察、84 年高考二級法制、90 年高考三級 法制、政風、94 年第一次律師檢覈、102 年退除役軍人轉任法律 廉政、103 年身心障礙法制、105 年原住民法制】/813
–目錄 23–
第一單元 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 ►第一篇
侵害生命法益之犯罪
第二篇
侵害身體法益之犯罪
第三篇
侵害自由法益之犯罪
第四篇
侵害名譽及信用法益之犯罪
第五篇
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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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單元
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
第一篇
第一篇 第一章
侵害生命法益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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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生命法益之犯罪 殺人罪(§271~§276)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 殺人罪章(§271~§276)的基本構成要件為普通殺人罪(§271)。作答 時要注意的是,因殺人罪為非定式犯罪,任何行為都有可能是「殺」,從而須從 行為結果、因果關係、客觀可歸責性回過來確定哪一個舉止屬於本案例的「殺」 , 故寫作技巧在於先闡述行為結果(被害人死亡)發生,再描述行為人的某個舉 止(就是我們正在檢討的那一個舉止)與行為結果(被害人死亡)有因果關係 及客觀可歸責性。殺人罪(§271Ⅰ)之成立要件圖示如下: 行為主體:自然人(一般犯) 行為客體: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 客
行為:殺(非定式犯罪) 行為結果:行為客體死亡 因果關係
T
客觀可歸責性 主
故意
R S 其次,作答時要注意語句敘述之通順及符合邏輯。蔡聖偉老師在課堂上就 強調:以結果犯為例,像殺人罪的檢討,同學常常習慣寫成「甲持刀砍乙致其 死亡,其行為與結果具有條件理論下之因果關係……」,嚴格來說,這是重複論 述了。因為甲持刀砍乙「致」其死亡,這個「致」就已經說明了因果關係及客 觀可歸責性,所以又論述「其行為與結果具有條件理論下之因果關係及客觀可 歸責性」乃屬重複,因此在較嚴謹的寫作上,應該是「甲持刀砍乙之行為乃造 成乙死亡結果發生所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具備條件理論下之因果關係, 且該行為製造並實現不受容許之風險……」 。雖然是很小的細節,但同學若在這 種小地方可以稍加注意並養成習慣,就不致有失分之虞了。寫作模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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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單元
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
普通殺人罪(§271)的寫作模式(以甲持刀砍死乙為例): ※完整版: 客觀上,乙死亡,構成要件結果發生,甲持刀砍乙之行為乃造成乙死亡結果 發生所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具有條件理論意義下之因果關係,且該行 為製造並實現不受容許之死亡風險,具客觀可歸責性;主觀上,甲認識上開 事實並意欲使其發生,有殺人故意,構成要件該當。此外,亦無任何阻卻違 法事由或阻卻罪責事由,違法並有罪責,成立本罪。 ※稍精簡版: 客觀上,乙發生死亡結果,甲持刀砍乙之行為與乙之死亡結果有條件因果關 係及客觀歸責;主觀上,甲有殺人故意,構成要件該當。此外,違法並有責, 成立本罪。 ※再精簡版: 客觀上,乙死亡,甲砍乙之行為與乙之死亡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主觀上, 甲有殺人故意,構成要件該當。此外,違法並有責,成立本罪。 ※最簡略版: 甲基於殺人故意,持刀將乙砍死,侵害乙之生命法益,成立本罪。 要特別注意的是,殺人罪章的基本類型就是普通殺人罪(§271),其他的 條文則是由此所變體而生的加重或減輕類型。我們在刑法總則就說明過,刑法 分則條文中的要素,並非全部都是構成要件要素,而是必須與法益侵害有關之 要素才是構成要件要素(不法要素) ,若是與個人之特殊情況或期待可能性有關 之要素,則為罪責要素。因此,殺人罪章中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272)之 「直系血親尊親屬」、義憤殺人罪(§273)之「當場激於義憤」、生母殺嬰罪 (§274)之「生母與子女之關係」及「生產時或甫生產後」皆為罪責要素,解 題的位置是在第三階的罪責層次。不過,若命題焦點不是在無身分者與有身分 者一起實現身分犯之犯罪類型(即涉及§31Ⅱ),這個問題便不那麼重要,即便 將「直系血親尊親屬」、「當場激於義憤」、「懷胎婦女」、「生母與子女之關係」 及「生產時或甫生產後」當成是構成要件要素在第一階的構成要件該當性檢討 亦無不可,但若有想到,最好還是依通說見解作答,將上開要素放在罪責層次 檢討為妥。至於加工自殺罪(§275)之「受囑託或得其承諾」究竟是屬於不法
第一篇
侵害生命法益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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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減輕還是罪責的減輕,在文獻上有不同的看法,目前通說及實務認為是構成 要件要素 1,解題的位置是在第一階的構成要件該當性層次。茲將§271~§275 之體系圖示如下: 構成要件減輕-加工自殺罪(§275)、過失致死罪(§276) 普通殺人罪(§271)
罪責加重: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272) 罪責加重減輕 罪責減輕:義憤殺人罪(§273)、生母殺嬰罪(§274)
另外,過失致人於死罪(§276)有兩種寫作方式,一種是向來通說及實務 的看法,認為過失犯的構成要件該當性只有客觀要件,並無主觀要件,且強調 「客觀注意義務違反」及「客觀預見可能性(及可避免性)」 ,至於罪責則有「主 觀注意義務違反」及「主觀預見可能性(及可避免性)」。寫作模式如下: 通說及實務對於過失致人於死罪的寫作模式(以甲超速行駛不慎撞死乙為例): ※乙發生死亡結果,甲開車撞乙之行為與乙之死亡結果有條件因果關係,又甲超 速行駛而違反一般駕駛人應遵守之道路交通管理規則,具客觀注意義務違反, 且一般人均能預見超速行駛易生車禍造成傷亡,具客觀預見可能性及可避免 性,構成要件該當。此外,並無任何阻卻為法事由,具違法性。於罪責層次, 甲具備責任能力、不法意識,又甲超速行駛,違反其應遵守之道路交通管理規 則,具主觀注意義務違反,且其能預見超速行駛易生車禍造成傷亡,具主觀預 見可能性及可避免性。故甲成立本罪。 因為這種寫法比較不容易操作,且近來有力說認為過失犯與故意犯應只有 1
蔡聖偉老師對此有精闢的分析:「有認為本罪是關於罪責減輕的規定,因此發生錯誤時,完全以行 為人主觀的認知為準;但亦有學者認為本罪為不法的減輕。倘若認為『受被害人囑託或得其承諾』 為罪責要素,那麼誤減輕事由存在(實際上不存在)之行為人便還是得以適用第 275 條第 1 項的 減輕規定,即便客觀上並不存有受囑託的事實。然而,受死者的囑託或得其承諾這個事實,所涉 及者是否真的是『罪責』的減輕?在絕大多數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類型,學說上均承認『得被害 人承諾』是一個能夠阻卻不法的事由。當被害人面對自身內部的利益衝突做出選擇時,所依據的 一定是本身的利益衡量標準。因此,當他人順從、實現被害人的決定(有利選擇)時,對於被害 人來說不但並無所謂的不法,甚至是相反地有助於被害人個人的自我發展以及實現。立法者之所 以在殺人的情形特別設了第 275 條的處罰規定來排除被害人對於自己生命的處分可能性,顯然是 因為立法者將生命視為一種絕對的利益,所以不認為用自己的生命可以換到更有利益的東西,也 就是一種父權主義的思維。但無論如何可以確定的是,在行為人受被害人囑託而將之殺害的情形, 行為人並沒有侵害到被害人的意思決定自由。與一般未得被害人承諾或囑託的情形相較,在受囑 託獲得承諾殺害他人的情形,雖然因為立法者的明文指示而確定不能阻卻該行為違法性,但至少 該犯行沒有額外侵害到他人的意思形成及實現自由,其不法內涵應該是比較輕的。基此,第 275 條『得被害人囑託或承諾』這個要素應該被定性為不法減輕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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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單元
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
主觀面有所差異,從而認為過失犯的犯罪成立要件與故意犯除了主觀構成要件 該當性不同外(故意犯的主觀要件是故意,過失犯則是過失,也就是「主觀注 意義務違反」、「主觀預見可能性」,「主觀注意義務違反」也可省略),其餘皆相 同。其發展出的寫作模式如下: 近來有力說針對過失致人於死罪(§276Ⅰ)的寫作模式(以甲超速行駛不慎撞 死乙為例): ※完整版: 客觀上,乙發生死亡結果,甲撞乙之行為與乙之死亡結果有條件因果關係, 且製造並實現不受容許之風險,具客觀可歸責性;主觀上,甲超速而違反其 應遵守之道路交通管理規則,具主觀注意義務違反,且其能預見超速行駛發 生車禍造成傷亡,具主觀預見可能性,有過失,構成要件該當。此外,亦無 任何阻卻違法事由或阻卻罪責事由,違法並有責,成立本罪。 ※稍精簡版: 客觀上,甲超速行駛撞擊乙致乙死亡;主觀上,甲欠缺致人死亡之意欲,無 殺人故意,惟其應能預見到開車超速,而導致車禍撞死人,竟怠於注意而超 速行駛,乃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有過失。此外,違法並有責,成立本 罪。 ※最簡略版: 甲撞乙致乙死亡;主觀上,甲無殺人故意,惟其超速行駛撞死乙,乃違反注 意義務並具預見可能性,有過失,成立本罪。 ※其他寫法: 開車應遵守速限,此為道路交通管理規則所明訂,甲對此不能諉稱不知,且 按當時情形,並非不能注意,竟怠於注意,而超速行駛,致撞擊乙致乙死亡, 其過失行為與乙之死亡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成立本罪。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 殺人罪之著手實行如何判斷? 老婦人甲單獨扶養未滿十二歲的孫子乙,因經濟極為困頓,某晚將摻有安眠 藥的晚餐讓乙服用睡著後,在房內燒炭自殺。很幸運的,甲在外工作的女兒 丙於隔天清晨返家,發現後將兩人送醫因而獲救。試問:甲成立何罪? 【104 年普考法律廉政】
第一篇
侵害生命法益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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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著手實行之判斷標準,通說採主客觀混合理論,實務則傾向採取形式客觀 說,只要按照解題步驟循序檢討即可,是很基本的考題,沒有什麼特別的難度。
擬答 分數 題號 (作答請從第 1 行開始書寫,並請標明題號,依序作答) 甲燒炭之行為,構成第 271 條第 2 項之殺人未遂罪: 丙未死亡,故甲不成立殺人既遂罪。主觀上,甲對於燒炭後食用安眠 藥而昏睡之乙會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等事實,有認識並有意使其發 生,有殺人故意;客觀上,依通說採取之主客觀混合理論,依甲之犯 罪計畫,其燒炭之行為已對丙之生命有直接危險,係屬著手,縱採取 實務傾向採取之形式客觀說,燒炭係能致人於死之「殺」 ,亦已達於著 手實行,構成要件該當。此外,並無任何阻卻違法及阻卻罪責事由, 違法並有責,成立本罪。
無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同實行不純正身分犯之犯罪類型,應如何論處? 甲男和乙女一起把乙剛生下的男嬰丙一起丟到水溝溺斃。問應如何論處? 【101 年台北大學轉學考】
解析 無身分、資格之人與有身分、資格之人共同實行不純正身分犯之犯罪類型, 應如何論罪科刑之問題。這是筆者覺得對同學而言比較不容易解答的題目,並不 是觀念有多難,而是學說見解分歧,且實務也有自己的見解,雖然最後結論都一 樣,但論述過程卻不大相同,因而在答題時,如何答得周延又不得罪任何一派, 實在令人頭大。不過,在考場分秒必爭,只要掌握一種最有把握又言之成理的體 系架構去解題,相信改題者應不至於太刁難同學。這裡提供兩種解題法,一種是 完備型,另一種是精簡型,同學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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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單元
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
擬答 分數 題號 (作答請從第 1 行開始書寫,並請標明題號,依序作答) 乙女將丙丟到水溝,構成刑法(下同)第 274 條第 1 項之生母殺嬰罪: 構成要件該當性: 依通說對於人之始點採取「分娩開始說」 (陣痛說)之見解,嬰兒 出生後已成為殺人罪之行為客體「人」 。本例客觀上,乙女將丙丟 到水溝造成丙死亡;主觀上,乙女認識將丙丟到水溝將致其死亡, 並有意使其發生,有殺人故意,構成要件該當。 違法性: 乙女無阻卻違法事由,具違法性。 罪責: 乙女無阻卻罪責事由,具罪責。且本罪係不純正身分犯之犯罪類 型,原本亦為殺人罪之範圍,其法定刑之所以較普通殺人罪輕, 係考量生母心理特殊之例外情狀,基於期待可能性所為之罪責減 輕,故本條異於普通殺人罪之要素:生母關係(生母與子女)以 及行為時點(生產時或甫生產後),均應定性為罪責要素 2。而在 規範罪責理論下,罪責要素之具備與否須依據每個行為人自身狀 況來個別判斷。從而,乙女係丙之生母,且乙女之殺人行為係於 丙「甫生產後」 ,因此,乙女具備第 274 條減輕罪責要素,應依第 274 條第 1 項之生母殺嬰罪處斷。 甲男將丙女丟到水溝,構成第 271 條第 1 項及第 28 條之共同普通殺 人罪: 構成要件該當性: 共同正犯係二人以上基於犯意聯絡以共同實行不法行為,其連帶 之部分僅及於不法,而不及於罪責。既然生母殺嬰罪異於普通殺 人罪之要素均屬罪責要素,則是否具備此罪責要素須各自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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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完整的寫法如下:「本罪性質上屬不純正身分犯之犯罪類型,詳言之,生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 殺其所生之子女者,原本亦為殺人罪之範圍,立法者之所以在第 274 條訂出明顯低於普通殺人罪 的法定刑,係考量到行為人(生母)心理上的特殊例外情狀,亦即心理上所承受的強大壓力,故 本條之生母關係(生母與子女)以及行為時點(生產時或甫生產後)均應定性為罪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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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生命法益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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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與他人連帶。依此,非生母與生母共同殺害剛生下的子 女,非生母並不構成生母殺嬰罪的共同正犯,而是成立普通殺 人罪之共同正犯,故甲可能成立者乃普通殺人罪的共同正犯 3。 客觀上,甲男與乙女共同基於殺人之決意,並分擔將丙丟到水 溝之行為,其貢獻乃犯罪不可或缺,具功能性犯罪支配,乃共 同正犯,依直接交互歸責原則,在犯意聯絡範圍內,須將他人 所為視為自己所為,而乙女構成殺人既遂業如上所述,故甲男 亦成立殺人既遂;主觀上,甲男有殺人故意,構成要件該當。 違法性: 甲男無阻卻違法事由,具違法性。 罪責: 甲男並無阻卻罪責事由,具罪責。且甲男並非丙之生母,不具備 第 274 條之減輕罪責要素,故僅依普通殺人罪處斷,無法依生母 殺嬰罪處斷。第 31 條第 2 項:「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 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之規定,亦 同此旨。 結論: 乙女成立生母殺嬰既遂罪 4;甲男成立共同殺人既遂罪。 【另一種寫作模式】 乙女將丙丟到水溝,構成刑法(下同)第 274 條第 1 項之生母殺嬰罪: 構成要件該當性: 本罪係不純正身分犯之犯罪類型,原本亦為殺人罪之範圍,其 法定刑之所以較普通殺人罪輕,係考量生母心理特殊之例外情 狀,基於期待可能性所為之罪責減輕,故本條異於普通殺人罪 之要素:生母關係(生母與子女)以及行為時點(生產時或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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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也可寫成:「甲男係與有減輕身分之乙女,共同違犯屬於不純正身分犯性質之生母殺嬰罪,故 不具身分之甲男應依第 31 條第 2 項來決定如何論罪科刑?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 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第 31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則不具備減輕責任身分之 甲男應成立通常之罪、科以通常之刑,而生母殺嬰罪之通常之罪係普通殺人罪。從而,甲男並無 減輕責任之生母身分,故成立第 271 條第 1 項普通殺人罪。」 也可寫成:「乙成立共同普通殺人罪,但依第 274 條第 1 項之生母殺嬰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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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單元
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 生產後),均應定性為罪責要素,先予敘明。 依通說對於人之始點採取「分娩開始說」 (陣痛說)之見解,嬰 兒出生後已成為殺人罪之行為客體「人」 。本例客觀上,乙女將 丙丟到水溝造成丙死亡;主觀上,乙女認識將丙丟到水溝將致 其死亡,並有意使其發生,有殺人故意,構成要件該當。
違法性: 乙女無阻卻違法事由,具違法性。 罪責: 乙女無阻卻罪責事由,具罪責。且在規範罪責理論下,罪責要素 之具備與否須依據每個行為人自身狀況來個別判斷。從而,乙女 係嬰兒之生母,且乙女係丙之生母,且乙女之殺人行為係於丙「甫 生產後」 ,因此,乙女具備第 274 條減輕罪責要素,應依第 274 條 第 1 項之生母殺嬰罪處斷。 甲男與乙女將丙丟到水溝,構成第 271 條第 1 項及第 28 條之共同普 通殺人罪: 構成要件該當性: 共同正犯係二人以上基於犯意聯絡以共同實行不法行為,其連 帶之部分僅及於不法,而不及於罪責。既然生母殺嬰罪異於普 通殺人罪之要素均屬罪責要素,則是否具備此罪責要素須各自 判斷,不可能與他人連帶。依此,非生母與生母共同殺害剛生 下的子女,非生母並不構成生母殺嬰罪的共同正犯,而是成立 普通殺人罪之共同正犯,故甲可能成立者乃普通殺人罪的共同 正犯。 客觀上,甲男與乙女共同基於殺人之決意,並分擔將丙丟到水 溝之行為,其貢獻乃犯罪不可或缺,具功能性犯罪支配,乃共 同正犯,依直接交互歸責原則,在犯意聯絡範圍內,須將他人 所為視為自己所為,而乙女構成殺人既遂業如上所述,故甲男 亦成立殺人既遂;主觀上,甲男有殺人故意,構成要件該當。 違法性: 甲男無阻卻違法事由,具違法性。 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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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無阻卻罪責事由,具罪責。且甲男並非丙之生母,不具備第 274 條之減輕罪責要素,故僅依普通殺人罪處斷,無法依生母殺嬰 罪處斷。第 31 條第 2 項:「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 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之規定,亦同此旨。 結論: 乙女成立生母殺嬰既遂罪;甲男成立共同殺人既遂罪。
類似考題 甲男和乙女未婚而懷胎,自行產子,嬰兒甫出生,二人即一起將之丟入地下 排水溝溺死。問:本案如何論處?
【92 年高等檢定】
與上一題完全相同,不再贅述。
類似考題 甲、乙為同居人,兩人經常處於失業狀態,經濟困窘。一夜,甲在住處產下 一嬰,甲、乙兩人自知無法扶養嬰兒成長,商議棄之於近郊深溝,任其死滅。 決議已定,乙隨即騎機車將嬰兒丟在深溝,倉皇離去。翌日,路人發現棄嬰, 送醫救治,幸得不死。問:甲、乙成立何罪?如果法官認為,對於甲、乙以 最輕法定刑仍嫌太重,有何法律依據減輕處罰? 【100 年鐵路人員高員三級法律政風】
本題與上一題剛好相反,實行殺人行為的是不具罪責身分的父親乙,則 乙成立殺人未遂罪(§271Ⅱ);甲雖未親自為殺人行為,但其因與乙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故與乙乃共同正犯,依共同正犯法理直接交互歸責原則(整 體承擔原則) ,甲具共同殺人未遂罪之不法,在罪責層次,因甲女係嬰兒之「生 母」,且與乙之共同殺人行為係於嬰兒「甫出生時」,因此,甲之行為具備刑 法第 274 條減輕責任事由之罪責要素,應論以第 274 條第 2 項之生母殺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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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
未遂 5。
無身分者參與有身分者實行不純正身分犯之犯罪類型,應如何論處?兼論殺 人與墮胎之界限(即人與胎兒之區別界限) 甲女懷孕 2 個月後,為早日知曉該胎兒之性別,乃至某婦產科醫院,請醫師 乙為其作絨毛膜篩檢手術,惟因乙手術上之失誤,致該胎兒出生後雙腳傷殘。 甲之夫丙見狀,傷心欲絕,遂唆使甲覓機將該嬰兒勒斃。甲雖於心不忍,惟 顧慮將來教養之困擾,乃於產後翌日藉餵乳之機會,以乳房壓住該嬰兒之鼻 孔,而使其窒息而死。試問甲、乙、丙三人各應負何刑責?
【86 年律師】
解析 本題爭點在於刑法「人」的概念,以及關於第 31 條第 2 項如何解題,亦 即無身分、資格之人與有身分、資格之人共同實行不純正身分犯之犯罪類型, 應如何論罪科刑的解題方式(本題中兩人的關係為共犯,而非如上一題兩人 的關係為共同正犯),透過本題,希望同學能對於如何解析此類題型,有更深 入的認識與體會。
擬答 分數 題號 (作答請從第 1 行開始書寫,並請標明題號,依序作答) 甲女之部分: 懷孕期間至醫院做絨毛膜刺穿篩檢手術,不構成刑法(下同)第
288 條第 1 項之墮胎既遂罪: 墮胎罪依通說係保護胎兒之生命法益,且性質上係實害犯之犯罪 類型,以胎兒發生死亡結果為成立要件。本例客觀上,胎兒並未 死亡,且甲主觀上並無墮胎之故意,故不成立本罪。 將嬰兒悶死,構成第 274 條第 1 項之生母殺嬰罪: 構成要件該當性: 依通說,母體懷孕之對象自分娩開始時起即為刑法上之「人」, 5
也可寫成,「甲成立殺人未遂之共同正犯,但依第 274 條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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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生命法益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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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例客觀上,甲以乳房壓住該嬰兒鼻孔之行為致嬰兒窒息而發 生死亡結果;主觀上,甲對於其行為將致人死亡之事實有認知, 並意欲其發生,該當於本罪之構成要件。 違法性: 甲並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具備違法性。 罪責: 甲無任何阻卻罪責事由,且本罪係不純正身分犯之犯罪類型, 原本亦為殺人罪之範圍,其法定刑之所以較普通殺人罪輕,係 考量生母心理特殊之例外情狀,基於期待可能性所為之罪責減 輕,故本條異於普通殺人罪之要素:生母關係(生母與子女) 以及行為時點(生產時或甫生產後),均應定性為罪責要素 6。 本例中,生母甲係於產後「翌日」始殺害該嬰兒,是否屬「甫 生產後」?所謂「甫生產後」 ,係指胎兒脫離母體後,尚未經過 相當時間,然而如何具體認定,學說實務見解則不一致 7。亦即, 限於胎兒出生未久,緊接生產之時間。若認係「甫生產後」 ,則 甲成立本罪 8。 結論: 甲成立生母殺嬰罪。 丙夫之部分: 丙唆使甲將嬰兒勒斃,構成第 271 條第 1 項及第 29 條之教唆殺人罪: 構成要件該當性: 依限制從屬原則,共犯從屬於正犯的程度僅限於不法,而不 及於罪責。既然生母殺嬰罪當中異於普通殺人罪之要素均屬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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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學界通說主張應從行為人主觀的心理狀態來判斷「甫生產後」的久暫;依此,條文中的行為 時期就應該結束於(透過生產所引發的)病理情緒激動狀態(Gemütserregung)的平息(蔡聖偉, 一不做二不休-論墮胎既遂之認定,月旦法學教室,79 期,2009 年 5 月,頁 73~74)。 有認為開始獨立呼吸後不久(周冶平,刑法各論,2 版,1972 年 5 月,頁 625;陳樸生,實用刑法, 重訂初版,2000 年 9 月,頁 689),有認為緊鄰生產之時間,行為人尚未為撫育之行為(褚劍鴻, 刑法分則釋論(下) ,增訂版,2001 年 2 月,頁 916) ,有認為最多以生產完畢當日為限(梁恆昌, 刑法各論,修訂 13 版,1993 年,頁 312),有認為應區分婚生與非婚生而定,而對後者從寬認定 (林東茂,刑法綜覽,7 版,2012 年 8 月,頁 2-22),而我國司法實務上則僅有指出出生後第五日 即非屬「甫生產後」(見最高法院 28 年上字第 2240 號判例)。 若認為不符合「甫生產後」,則會解成:「甲構成普通殺人既遂罪。然法官於量刑時,須依據甲之 特殊情況,妥加考量第 57 條之相關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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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 罪責要素,則是否具備此罪責要素須依各行為人的情況來個 別判斷,不可能從屬於他人。依此,非生母教唆生母殺害剛 生下的子女,非生母並不構成生母殺嬰罪之教唆犯,而是成 立普通殺人罪之教唆犯,故丙應成立普通殺人罪的教唆犯。 客觀上,丙之唆使行為喚起甲殺害嬰兒之決意,乃教唆行為, 甲因而著手殺人並達於既遂,雖然甲之實行行為(用乳房壓 住鼻孔使其窒息)與丙所建議(勒斃)不盡相符,惟二者均 屬同一犯罪之實行,此等細節之出入並不影響丙喚起甲犯意 的基本教唆屬性,仍該當於教唆殺人既遂罪之客觀要件;主 觀上,丙有教唆殺人故意與教唆殺人既遂故意,具備主觀要件。 違法性: 丙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具備違法性。 罪責: 丙無任何阻卻罪責事由,且丙並非乙之生母,不具備第 274 條 之減輕罪責要素,故僅依普通殺人罪處斷,無法依生母殺嬰罪 處斷。第 31 條第 2 項: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 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之規定,亦同此旨。
結論: 丙構成教唆殺人既遂罪。 醫師乙之部分: 乙做絨毛膜刺穿篩檢手術,不構成第 288 條第 1 項之墮胎既遂罪: 本罪依通說以胎兒死亡為成立要件。本例中,胎兒並未早產,且 乙無墮胎之故意,故不成立本罪。 乙手術失誤致嬰兒雙腳殘缺,不構成第 284 條第 1 項之過失傷害罪: 本罪以對人傷害為成立要件。而通說認為傷害罪行為客體性質之 認定,應以行為對於行為客體開始發生作用之時為準,而非結果 發生之時。本例中,乙實施手術失誤造成胎兒受傷係於分娩開始 前即已存在,且持續存在至出生後,而非自胎兒出生成為「人」 之後始造成 9。故乙不成立本罪。 9
對於婦女懷胎期間所為之行為,導致嬰兒出生後身體殘障者,可否成立故意傷害罪或過失傷害罪, 學說上有不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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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乙不成立犯罪。
類似考題 甲為有家室之人,因工作關係,而與其女助理乙發生感情,二人為共結連理, 乃飛往美國舉行婚禮後,再行返國。一年後,乙女產下一男嬰,惟該嬰兒係 先天腦性麻痺患者,甲遂唆使乙趁無人注意之際,暗將該嬰兒勒斃。試問甲、 乙應負何刑責?
【 93 年公費留學考】
與上一題命題焦點相同,請各位自行參照。
類似考題 甲男與 A 女係夫妻關係,甲從 10 年前即照顧中風臥病在床之 A,由於 10 年 間已經花費全部積蓄而無力再照顧 A,因此囑咐長子乙將其母 A 送至殯儀館 放置,以求早日脫離困境。某日夜晚,乙將尚有氣息而無法言語之 A 送至某 殯儀館,交代殯儀館人員母親已經過世,請先予存放,待隔日再辦理殯葬事 宜。殯儀館人員未查明 A 尚活著,將 A 先予放置後,而與乙離開殯儀館,結
肯定說: 認為此等行為乃對「人」發生傷害之結果,且殘障雖在胎兒期形成,可是直至成為傷害罪之行 為客體,即出生為人時,始顯現於外。又外界事物對於軀體之功能是否有所損傷,必須至軀體 功能形成之時,始能決定,在胎兒時期,根本無法顯現,必至出生後,始能使軀體之殘障顯現 於外,此時既能肯定軀體或健康已受損,則行為客體已屬出生後之「人」,故可成立傷害罪或過 失傷害罪(林山田,刑法各論(上),5 版,2005 年 9 月,頁 118)。 否定說: 傷害罪或過失致傷罪之行為客體為「人」,而非胎兒。行為客體究屬「胎兒」,抑屬「人」,應 以行為對於行為客體開始發生作用之時而決定,不能以結果發生時為斷。上開情形,行為對 於行為客體開始發生作用之時,行為客體仍屬妊娠中之胎兒,而非「人」,故不能成立傷害罪 或過失致傷罪,且因刑法並未涉有傷害胎兒或過失行為致胎兒於傷之處罰規定,故屬刑法所 不處罰之行為。 傷害乃狀態犯,而非繼續犯,經由傷害行為而造成之傷害情況,雖可能繼續存在一段時間, 但構成要件已不再繼續實現。準此,造成胎兒受傷之結果係自分娩開始前之妊娠階段即已存 在,且持續存在至出生後。易言之,出生嬰兒之殘障係在胎兒階段即已形成之傷害結果,而 非自胎兒出生成「人」之後始造成者,故刑法對於行為評價,應就行為客體仍屬胎兒之階段, 造成胎兒之受傷結果,而認定為傷害「胎兒」之行為,而非傷害「人」之行為;惟因墮胎罪 章中並無傷害胎兒或過失行為致胎兒於傷之處罰規定,故屬刑法所不加處罰之行為。否則, 因過失致胎兒於死者法無處罰明文,因過失傷害胎兒時,情節較輕微,若仍須依傷害罪處罰, 反失事理之平(林山田,刑法各論(上),5 版,2005 年 9 月,頁 119~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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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導致 A 因天寒且體弱而不幸死亡。試問:甲、乙二人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 104 年行政警察】
本題比較令考生感到困擾的地方在於題意有不同的解讀空間,光是行為 人究竟是實害故意(殺人故意)或僅是危險故意(遺棄故意),就可能有不同 的認定,隨之答案也會不太一樣。筆者認為,依題意觀之,A 中風臥病在床, 雖有氣息但無法言語,若無人照料,且在天寒情形下,會發生死亡結果,此 應為甲、乙所預見,故甲、乙應具有實害故意(殺人故意),非僅止於危險故 意(遺棄故意)。 定性甲、乙係涉犯殺人罪後,題目就相對簡單許多,考點在於「無罪責 身分者參與有罪責身分者實行不純正身分犯之犯罪類型,應如何論處?」乙 殺害母親,具備普通殺人罪之構成要件該當性及違法性,在罪責層次,乙具 備第 272 條加重罪責要素,應依第 272 條第 1 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處 斷。至於甲教唆乙殺乙之生母,在限制從屬形式下,共犯從屬於正犯之程度 僅限於不法,而不及於罪責。既然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異於普通殺人罪之 要素均屬罪責要素,則是否具備此罪責要素須各自判斷,不可能從屬於他人。 依此,非直系血親卑親屬教唆直系血親卑親屬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非直系 血親卑親屬並不構成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教唆犯,而是成立普通殺人罪 之教唆犯,故甲應成立普通殺人罪之教唆犯。
有罪責身分者參與無罪責身分者實行不純正身分犯之犯罪類型 甲失業多時,窮愁潦倒,嗣獲悉其父 A 曾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有鉅額之壽險, 遂以事成給付一百萬元代價為餌,唆使其友乙趁 A 外出散步時,開車自後將 其撞斃。試問甲,乙應如何論罪科刑?
【97 年地方特考法制、法律政風】
解析 考點在無罪責身分者參與有罪責身分者共犯不純正身分犯之犯罪類型 時,應如何論罪科刑(即§31Ⅱ之問題) 。解題架構與上一題基本上是相同的, 只是題目改成教唆者有罪責身分,正犯無罪責身分,基於共犯從屬性之限制 從屬形式,教唆者從屬於正犯之故意不法行為,正犯所實現者乃普通殺人之 不法,則教唆所從屬之不法即為普通殺人,僅在罪責依每個行為人之狀況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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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認定是否要對所為之不法行為(壞事)負責或要負多大責任。從而,有罪 責身分者即可依該罪責身分調整所應負之責任,無罪責身分者自不得依該罪 責身分調整責任,如此而已。
擬答 分數 題號 (作答請從第 1 行開始書寫,並請標明題號,依序作答) 乙開車撞 A,構成刑法(下同)第 271 條第 1 項之殺人既遂罪: 構成要件該當性: 客觀上,A 發生死亡結果,乙開車撞 A 之行為乃造成 A 死亡結果 發生所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且該行為製造並實現不受容許 之風險,具客觀可歸責性;主觀上,乙認識開車撞 A 會造成 A 死 亡,並有意使其發生,有殺人故意,構成要件該當。 違法性: 乙無阻卻違法事由,具違法性。 罪責: 乙無阻卻罪責事由,具罪責,成立本罪。 甲唆使乙開車撞 A,構成第 272 條第 1 項及第 29 條之教唆殺害直系 血親尊親屬罪: 構成要件該當性: 客觀上,甲喚起乙之殺人決意,乃教唆行為,而乙實現了故意殺 人既遂罪之不法,已存有一個可供從屬的故意不法主行為;主觀 上,甲亦有教唆殺人故意與教唆殺人既遂故意,具備教唆犯之雙 重故意。 違法性: 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具違法性。 罪責: 甲並無阻卻罪責事由,具罪責。且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係不純 正身分犯,其原本亦為殺人罪之範圍,其法定刑之所以較普通殺 人罪重,係考量倫常關係,基於期待可能性所為之罪責加重,故 該罪異於普通殺人罪之要素:直系血親尊親屬,應定性為罪責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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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 素。而在規範罪責理論下,罪責要素之具備與否要依據每個行為 人自身的情況來個別判斷。依此, A 係甲之父,甲具有直系血親 卑親屬之罪責身分,須依該罪責身分加重責任,故依通說見解, 甲成立普通殺人罪之教唆犯,但應適用加重其刑的教唆殺害直系 血親尊親屬罪,加以處斷。第 31 條第 2 項:「因身分或其他特定 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之反面解釋,亦同此旨。
【另一種寫作模式】 乙開車撞 A,構成刑法(下同)第 271 條第 1 項之殺人既遂罪: 構成要件該當性: 客觀上,A 發生死亡結果,乙開車撞 A 之行為乃造成 A 死亡結果 發生所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且該行為製造並實現不受容許 之風險,具客觀可歸責性;主觀上,乙認識開車撞 A 會造成 A 死 亡,並有意使其發生,有殺人故意。構成要件該當。 違法性: 乙無阻卻違法事由,具違法性。 罪責: 乙無阻卻罪責事由,具罪責,成立本罪。 甲唆使乙開車撞 A,構成第 272 條第 1 項及第 29 條之教唆殺害直系 血親尊親屬罪: 構成要件該當性: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係不純正身分犯,其原本亦為殺人罪之 範圍,其法定刑之所以較普通殺人罪重,係考量倫常關係,基 於期待可能性所為之罪責加重,故該罪異於普通殺人罪之要 素:直系血親尊親屬,應定性為罪責要素,先予敘明。 客觀上,甲喚起乙之殺人決意,乃教唆行為,而乙實現了故意 殺人既遂罪之不法,已存有一個可供從屬的故意不法主行為; 主觀上,甲亦有教唆殺人故意與教唆殺人既遂故意,具備教唆 犯之雙重故意。 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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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具違法性。 罪責: 甲並無阻卻罪責事由,具罪責。且在規範罪責理論下,罪責要素 之具備與否要依據每個行為人自身的情況來個別判斷。依此,甲 係 A 之子,具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罪責身分,須依該罪責身分加 重責任,故依通說見解,甲成立普通殺人罪之教唆犯,但應適用 加重其刑的教唆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加以處斷。第 31 條第 2 項: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 之人,科以通常之刑。」之反面解釋,亦同此旨。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272)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範圍 甲自幼被 A 收養,長大後因遊手好閒,時與 A 發生爭吵。某日,因 A 責其不 知上進,乃憤而持刀將 A 殺害。同時,甲對其生父 B 將其送人扶養之事,一 直懷恨在心,旋於殺 A 後,轉赴生父家將 B 砍斃。試問甲應如何論罪科刑? 【 97 年地方特考法制、法律政風】
解析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中的標準考點,就是直系「血親」包括自然血親(親生 父母)及法定(擬制)血親(養父母),但要注意繼父母在民法上僅為「姻親」 關係,並非血親,故殺害繼父或繼母不成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另外,自然血 親因為血緣關係始終存續,即便養子女於收養期間雖於本生父母之民事法律關係 暫時終止,但其與親生父母的血緣關係並不會改變,故期待行為人不殺害之可能 性自較一般人更高,因而縱於收養期間殺害親生父母,行為人仍成立殺直系血親 尊親屬罪。要提醒同學的是,因為養父母與養子女之血親關係乃擬制的,既然法 院裁定認可收養有期間,則擬制為血親的期間屆滿後,就恢復一般人的關係(沒 有一日為父母、終身為父母的觀念,或許曾經很熟悉,但於收養期間屆滿後,也 變成最熟悉的陌生人了),因而,若於收養期間屆滿後,始將曾為其養父母的人 殺害,行為人僅成立普通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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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單元
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
擬答 分數 題號 (作答請從第 1 行開始書寫,並請標明題號,依序作答) 甲持刀將養父 A 殺害,構成刑法(下同)第 272 條第 1 項之殺害直 系血親尊親屬罪: 客觀上,A 發生死亡結果,其持刀砍 A 之行為與 A 之死亡結果具 備條件因果關係及客觀可歸責性;主觀上,甲對於上開不法事實 亦有所認知,並有意使其發生,具備殺人故意,構成要件該當。 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具備違法性。 甲無任何阻卻罪責事由,且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在立法上之所以 較普通殺人罪刑罰加重,係慮及被害人既係行為人之直系血親尊 親屬,期待行為人不將之殺害之可能性應較一般人更高,則既然 是罪責之考量,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中異於普通殺人罪之構成要 件的要素均屬罪責要素,是以,本罪性質上屬不純正身分犯之犯 罪類型,以行為人與被害人具備直系血親尊卑親屬關係之罪責身 分(加減身分)始得成立本罪。又通說及實務認為第 272 條之「血 親」包含自然血親(親生父母)及法定(擬制)血親(養父母)。 本例中, A 乃甲之養父,係甲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故甲具備此罪 責要素,得以該罪責要素調整責任,就其殺害養父 A 之行為,成 立普通殺人罪,但應適用加重其刑的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加 以處斷。 甲持刀將生父 B 殺害,構成第 272 條第 1 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客觀上, B 發生死亡結果,其持刀砍 B 之行為與 B 之死亡結果具 備條件因果關係及客觀可歸責性;主觀上,甲對於上開不法事實 亦有所認知,並有意使其發生,具備殺人故意,構成要件該當。 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具備違法性。 甲無任何阻卻罪責事由,且第 272 條之直系血親尊親屬為罪責要 素,且通說及實務認為第 272 條之「血親」包含自然血親(親生 父母)及法定(擬制)血親(養父母) ,而自然血親因為血緣關係 始終存續,即便被人收養,惟其與親生父母之血緣關係並不會改 變,期待其不殺害親生父母之可能性仍較一般人高,因而縱於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