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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第一單元

落點分析及修法重點研析 ...................................... 001

刑法概要歷屆試題落點分析 .................................................................... 003 102 年刑法修正重點研析 ......................................................................... 006 103 年刑法修正重點研析 ......................................................................... 008 104 年刑法修正重點研析 ......................................................................... 018 105 年刑法修正重點研析 ......................................................................... 033 107 年刑法修正重點研析 ......................................................................... 035

第二單元

刑法概要歷屆試題暨解析 ...................................... 041

94 年刑法概要試題暨解析(法院書記官、法警、執達員、監所管理員)... 043 95 年刑法概要試題暨解析(法院書記官、法警、執達員、監所管理員)... 050 96 年刑法概要試題暨解析(法院書記官、法警、執達員、監所管理員)... 058 97 年刑法概要試題暨解析(法院書記官、法警、執達員、監所管理員)... 068 98 年刑法概要試題暨解析(法院書記官、法警、執達員、監所管理員)... 077 99 年刑法概要試題暨解析(法院書記官、法警、執達員、監所管理員)... 086 100年刑法概要試題暨解析(法院書記官、法警、執達員、監所管理員)... 096 101年刑法概要試題暨解析(法院書記官、法警、執達員、監所管理員) .. 105 102年刑法概要試題暨解析(法院書記官、法警、執達員、監所管理員) ....115 103年刑法概要試題暨解析(法院書記官、法警、執達員、監所管理員) ... 123 104年刑法概要試題暨解析(法院書記官、法警、執達員、監所管理員) ... 131 105年刑法概要試題暨解析(法院書記官、法警、執達員、監所管理員) ... 142 106年刑法概要試題暨解析(法院書記官、法警、執達員、監所管理員) .. 149 107年刑法概要試題暨解析(法院書記官、執達員) .................................. 155 107年刑法概要試題暨解析(法警、監所管理員)...................................... 160

CONTENT


第三單元

刑法概要測驗題試題暨解析 .................................. 165

壹、刑法總論 ........................................................................................... 167 貳、刑法各論 ........................................................................................... 199

CONTENT


第一單元

102 年刑法修正 重點研析 103 年刑法修正 重點研析 104 年刑法修正 重點研析 105 年刑法修正 重點研析 107 年刑法修正 重點研析

落點分析及修法重點研析

刑法概要歷屆試 題落點分析


002 第一單元


落點分析及修法重點研析

刑法概要 單元 一 二

歷屆試題落點分析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刑法的解

釋與適用

003

罪刑法定主義

構成要件

刑法的效力範圍 *

該當性

命題重點

因果關係 構成要件錯誤 正當防衛

違法性

緊急避難 依法令行為 違法性錯誤

罪責

可罰性

未遂犯

犯罪參與

競合

刑罰

原因自由行為 期待可能性 阻卻刑罰事由

* * *

不能未遂 中止未遂 共同正犯 教唆犯 幫助犯

* *

沒收、累犯、緩刑、易 服 內亂罪

國家法益

外患罪 妨害國交罪


004 第一單元

十一

十二

公務員 信賴 公權力 信賴

* *

瀆職罪 *

妨害公務罪 妨害秩序罪 妨害公務

妨害投票 妨害秩序 脫逃罪

十三 妨害司法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

罪 偽證及誣告罪 放火、失火

十四 公共危險

危險駕駛 危險物品 肇事逃逸 偽、變造貨幣罪

十五 公共信用

偽、變造有價證券罪 偽、變造文書罪

* 十六 妨害自由

妨礙性自主罪

* 妨礙自由罪

強制罪 妨害風化 妨害家庭婚姻

十七 善良風俗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 妨害農工商 賭博

十八 生命法益

* 殺人 * 傷害


落點分析及修法重點研析

005

遺棄

墮胎 妨害名譽罪

十九

妨害名譽、

隱私

妨害秘密罪 洩漏業務上知悉持有 之秘密罪 竊盜罪 搶奪罪 強盜罪

二十 財產犯罪

侵占罪

* *

* *

詐欺罪 背信罪 恐嚇罪 擄人勒贖罪 贓物罪 毀損罪

二一

妨害電腦 使用

妨害電腦使用罪


006 第一單元

102 年刑法修正重點研析 第 50 條(數罪併罰之要件) Ⅰ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Ⅱ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 條規定定之。 一、 現行數罪併罰規定未設限制,造成併罰範圍於事後不斷擴大有違 法安定性,為明確數罪併罰適用範圍,爰增訂但書規定。 二、 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造成得易科罰金之 罪無法單獨易科罰金,故宜將兩者分開條列。故於第 1 項將易科 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分別列舉得易科、不得易科、得易服 與不得易服等不同情形之合併,以作為數罪併合處罰之依據。 三、 增列第 2 項,規範第 1 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 行刑者,依第 51 條有關數罪併罰之方法所規定之情形,以作為定執 行刑之準則。 第 185 條之 3(不能安全駕駛罪) 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


落點分析及修法重點研析

007

全駕駛。 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Ⅱ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不能安全駕駛罪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爰 修正原條文第 1 項,增訂酒精濃度標準值,以此作為認定「不能 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以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 二、 至於行為人未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或測試後酒精濃度未達前揭標 準,惟有其他客觀情事認為確實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 仍構成本罪,爰增訂第 2 款。 三、 修正原條文第 2 項就加重結果犯之處罰,提高刑度,以保障合法 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 第 185 條之 4(肇事遺棄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 185 條之 3 已提高酒駕與酒駕致死之刑度,肇事逃逸者同基於僥倖 心態,延誤受害者就醫存活的機會,錯失治療的寶貴時間。爰修正原 條文,提高肇事逃逸刑度。


008 第一單元

103 年刑法修正重點研析 第 251 條(不法囤積商品、哄抬物價牟利之罪) Ⅰ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Ⅱ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Ⅲ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Ⅳ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原條文須以強暴、脅迫或詐術為妨害農工商之行為,方科以刑事 責任,惟我國早已由農業社會遞嬗至資訊社會,現行手法,也已 由暴力等脅迫方式,改以倚靠經濟或資訊優勢力量為之,法律規 範顯有不足,應與時俱進,以遏止不法囤積商品、哄抬物價之牟 取暴利行為,爰增訂第 1 項,其理由如下:  囤積目的在於影響價格牟取暴利,爰參考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以「意圖抬高交易價格」規範行為人之主 觀犯意;又增訂本項目的在於處罰不肖廠商藉囤積商品以影響 價格之行為,為區隔合理正常進貨庫存與藉囤積牟利行為,故 以「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作為處罰之構成要件。  本條性質係屬妨害農工商罪,保護客體宜以農工物品為範圍, 不宜擴大至所有民生物品,是以仍維持原條文規定範圍。惟原 條文所稱「穀類」、「種子」等物品在定義上易生疑義。爰參照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糧食管理法」


落點分析及修法重點研析

009

等規定,修正用語,以臻明確。  行為人惡意囤積行為,藉以抬高交易價格,造成物價波動,影 響民眾權益甚鉅,實有處罰之必要。而現今物流通暢,與本條 立法時貨無法暢其流情形迥異,如須「致市上生缺乏」之結果 始處罰,不但不符現狀,在現行實務舉證亦不易,爰不將致市 上生缺乏之要件納入考量。 二、 原條文第 1 項移列第 2 項,除配合第 1 項為文字修正,並刪除「致 市上生缺乏」之要件外,以現今資訊流通時代,原條文欲以詐術 方式,妨害販運,可能性甚微,爰加以刪除。但仍有以強暴、脅 迫方式,妨害第 1 項物品之販運,並造成物價高漲之可能,且其 可罰性遠高於第 1 項,爰仍維持原條文有期徒刑之刑度,並依一 般體例修正提高罰金刑之額度,且增加併科罰金之規定,以杜不 法。 三、增訂第 3 項,以在證券交易法為維持市場公平與公正,對於以不 實謠言炒作股價,亦加以處罰。在實務上也常見有以此手法影響 物價,其可罰性與第 1 項相當。爰參照第 1 項及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增訂對該行為之處罰,避免業者以此方式 影響物價,形成犯罪死角。 四、原條文第 2 項移列至第 4 項,配合項次調整並作文字修正。 第 285 條(傳染花柳病罪)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業於 97 年 8 月 13 日公布施行。 該條例第 2 條第 2 項規定: 「其他法令所稱之痳瘋(癩)病與痲瘋 (癩)病病人,自本條例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各主管機關應依本 條例修正之。」是以,原條文之「痲瘋」用語已不符時宜,且漢


010 第一單元

生病並無法透過猥褻或性交行為傳染,爰予修正刪除。 二、原條文罰金刑金額過輕,為兼顧衡平,爰酌予修正提高額度。 第 315 條之 1(窺視竊聽竊錄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 身體隱私部位者。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原條文有關罰金之規定已不符時宜,爰予提高至三十萬元,以增加法 院之審酌裁量空間。 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 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Ⅱ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Ⅲ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 原條文之罰金刑原規定為一千元以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 1 條 之 1 規定,即為新臺幣三萬元,顯已不符時宜,應予提高,爰原 條文第 1 項酌予修正提高罰金刑額度,以求衡平。 二、原條文第 2 項、第 3 項未修正。 第 339 條之 1(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 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Ⅱ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Ⅲ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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