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第一單元
錄
落點分析及修法重點研析 ...................................... 001
強制執行法概要歷屆試題落點分析 ........................................................ 003 100 年強制執行法修正重點研析 ............................................................. 005 103 年強制執行法修正重點研析 ............................................................. 007 107 年強制執行法修正重點研析 ............................................................. 008
第二單元
強制執行法概要歷屆試題暨解析 .......................... 011
99 年強制執行法概要試題暨解析(執達員、執行員) ......................... 013 100年強制執行法概要試題暨解析(執達員、執行員) ........................ 021 101年強制執行法概要試題暨解析(執達員、執行員) ........................ 028 102年強制執行法概要試題暨解析(執達員、執行員) ........................ 035 103年強制執行法概要試題暨解析(執達員、執行員) ........................ 044 104年強制執行法概要試題暨解析(執達員、執行員) ........................ 052 105年強制執行法概要試題暨解析(執達員、執行員) ........................ 059 106年強制執行法概要試題暨解析(執達員、執行員) ........................ 069 107年強制執行法概要試題暨解析(執達員、執行員) ........................ 078
CONTENT
落點分析及修法重點研析
強制執行法概要 單元
歷屆試題落點分析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一 執行名義 * * * 強制執行 * 二 之主體 強制執行 * 三 之客體 強制執行 * 四 之進行
003
命題重點
執行名義的種類 執行事件的管轄 * 執行當事人不適格的效果 責任財產的認定
債務人死亡之處理 停止執行之效力 執行瑕疵的救濟 聲請或聲明異議 強制執行 * * * * 債務人異議之訴 五 之救濟 當事人適格之爭議訴訟 第三人異議之訴 參與分配之聲明 六 參與分配 * * 金錢債權之雙重聲請執行 查封的效力 對動產之 * * * 七 拍賣及變賣 執行 查封的效力 對不動產 * * * 八 拍賣及強制管理 之執行 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之執行 對其他財 債務人對第三人之物之交付或移轉請求權 九 產權之執 * * 之執行 行 第三人爭議之處理 非金錢債 物之交付請求權與行為不行為請求權 十 權之執行 * * * 非金錢債權強制執行之方法 程序 保全執行 假扣押、假處分 十 之執行程 * 一 序 終局執行與終局執行之競合 終局執行與保全執行之競合 十 強制執行 * 保全執行與保全執行之競合 二 之競合 民事執行與行政執行之合併
004 第一單元
落點分析及修法重點研析
005
100 年強制執行法修正重點研析 強制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本次修正增訂要點分述如下: 一、 修正債權人得聲請執行法院命債務人報告其財產狀況,並增訂債務 人違反報告義務之法律效果。(修正條文§20) 二、關於拘提之事由及程序 修正拘提之事由。(修正條文§21Ⅰ) 配合除拘提、管收外之強制執行事件已交由司法事務官辦理,增 訂司法事務官得報請執行法院拘提債務人及拘提到場後得交由 司法事務官即時詢問之程序。(修正條文§21Ⅱ~Ⅳ) 三、關於管收之要件及程序 修正管收之要件,並增訂執行法院於管收債務人前應先命債務人 提供擔保、限期履行或限制住居之程序,及債務人違反執行命令 之法律效果。(修正條文§22Ⅰ~Ⅴ) 配合除拘提、管收外之強制執行事件已交由司法事務官辦理,增 訂司法事務官於詢問債務人後,認有管收必要,應報請執行法院 辦理之程序。(修正條文§22Ⅵ) 四、 配合修正條文第 20 條第 2 項、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項之規定,修 正債務人提供擔保規定之條次。(修正條文§23) 五、 債務人依本法應負義務有第 20 條之報告義務、第 77 條之 1 第 1 項 之陳述義務、提出文書義務及第 78 條之保管義務等,為明確準債 務人所負義務之範圍,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25) 六、關於執行費之徵收 法院依法科處罰鍰或怠金之執行,其執行費由國庫預納,執行後 再繳回國庫,為簡化行政作業程序,增訂此類事件免徵執行費。
006 第一單元
(修正條文§28-2Ⅳ) 法院依法徵收暫免繳納費用或國庫墊付款之執行,為避免國庫先 行預納執行費,增訂此類事件暫免繳執行費。(修正條文§28-2 Ⅴ) 關於強制執行費用本法未規定者,依第 30 條之 1 準用民事訴訟 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為免重複規定,刪除現行條文第 28 條 之 2 第 5 項。 七、 債權人聲請執行並請求逕行發給憑證者,為減輕其預納執行費之負 擔,增訂此類事件徵收執行費新臺幣一千元。債權人依憑證聲請強 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者,增訂應補徵收按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計 算執行費之差額。(增訂條文§28-3) 八、 修正債務人於執行法院調查不動產狀況時,不履行其陳述或提出文 書義務之法律效果。(修正條文§77-1) 九、 為保障人權,債務人未遵執行命令履行其不可代替行為義務或不作 為義務時,仍應符合第 21 條之拘提事由,執行法院始得拘提債務 人,爰刪除現行條文第 128 條第 1 項、第 129 條第 1 項關於拘提之 規定。又管收係實現強制執行目的之最後方法,於管收債務人前宜 先處怠金促其履行,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始許執行法院於符 合管收要件時,予以管收,爰修正現行第 128 條第 1 項、第 129 條 第 1 項關於管收之規定。(修正條文§128Ⅰ、§129Ⅰ)
落點分析及修法重點研析
007
103 年強制執行法修正重點研析 強制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本次修正要點說明如下: 一、增訂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 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 要限度,使執行程序更具妥當性。 二、增訂執行人員於實施查封時,就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 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 特殊情事,應現場調查,並將調查所得資料記載於查封筆錄,使 拍賣之不動產相關資訊充分揭露,以保障應買人權益。 三、 增訂執行人員為調查不動產相關資訊,得向警察及其他有關機 關、團體調查,受調查者不得拒絕,以強化執行法院之調查權。 四、增訂拍賣之不動產經調查有上開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法院 應載明於拍賣公告,俾使應買人知悉,以利其決定是否應買或願 出之價額。
008 第一單元
107 年強制執行法修正重點研析 強制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本次修正要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第 65 條動產拍賣公告 修正條文,「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動產所在地之鄉鎮 市(區)公所或拍賣場所,如認為必要或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 請,並得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 新聞紙。」 說明: 以法院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 後段「並得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如當地有其他習慣者,並得 依其習慣方法公告之。」文字修正為「並得公告於法院網站;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二、修正第 84 條不動產拍賣公告 修正條文,「I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或 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Ⅱ拍賣公告,應公告於法院網站;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說明: 以法院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 第 1 項後段「,如當地有其他習慣者,並得依其習慣方法公告 之」刪除。 第 2 項「拍賣公告,如當地有公報或新聞紙者,並應登載,但 不動產價值過低者,得不予登載。」文字修正為「拍賣公告, 應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 紙。」 三、增訂第 122 條第 3 項至第 5 項關於債務人生活所需之事項
落點分析及修法重點研析
009
修正條文,「I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 助,不得為強制執行。Ⅱ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 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 者,不得為強制執行。Ⅲ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 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 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Ⅳ債務人共同生活親 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 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V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 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 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 說明: 增訂第 3 項至第 5 項。 第 2 項所稱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數額,其計算 標準易生爭議,爰參考衛生福利部、直轄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 第 4 條第 2 項所定最低生活費,所得未逾之者,可獲扶助或補 助;逾之未滿一點五倍者,亦視個案情況可獲補助之制度。 增訂第 3 項,明定以最近一年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 二倍為計算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之標準。惟仍 應斟酌債務人其他財產,以免重複保留生活所必需,損及債權 人債權實現。 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與債務人初無二致,應準用 第 3 項計算基準(含斟酌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有無其他財 產)。惟應以債務人負扶養義務為度,倘扶養義務人有數人, 以債務人依法應負擔之比例為限,爰增訂第 4 項。 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之費用,逾第 3 項、第 4 項之數額,亦應予維持;若債權人仰賴債權實現以維 持生活(例如:債權人法定扶養權利受侵害),或依債權發生
010 第一單元
之原因或情節(例如:債務人故意犯罪損害債權人身體、健康 或勞動能力),僅保護債務人一方,則有失公平,均應由執行 法院斟酌債務人及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形,酌留債務人及 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之適當費用,為衡平之處理,不受 第 2 項至第 4 項規定之限制,爰增訂第 5 項。 四、修正第 142 條公布日期 修正條文,「I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Ⅱ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 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說明: 現行條文第 1 項未修正。 為配合第 65 條及第 84 條之修正,明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之日 期,爰增訂第 2 項。
第二單元
100年強制執行法概要試題暨解析(執達員、執行員) 101年強制執行法概要試題暨解析(執達員、執行員) 102年強制執行法概要試題暨解析(執達員、執行員) 103年強制執行法概要試題暨解析(執達員、執行員) 104年強制執行法概要試題暨解析(執達員、執行員) 105年強制執行法概要試題暨解析(執達員、執行員) 106年強制執行法概要試題暨解析(執達員、執行員) 107年強制執行法概要試題暨解析(執達員、執行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歷屆試題暨解析
99年強制執行法概要試題暨解析(執達員、執行員)
012 第二單元
強制執行法概要歷屆試題暨解析
99 年強制執行法概要試題暨解析 執達員│執行員
債務人甲積欠債權人乙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之借款,債權
Q1
人乙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債務人甲所有 A 土地在案,嗣後因債 務人甲亦積欠債權人丙十萬元之借款,經債權人丙向法院聲 請支付命令確定在案,丙持之向法院聲請執行甲所有 A 土 地,試問: 法院應否拍賣 A 土地? 倘 A 土地經拍賣所得二十萬元,乙與丙各分配十萬元完畢 後,另債權人丁聲明參與分配,法院是否應重新分配? 重要性:★★★☆☆
「強制執行之競合」及「參與分配」是每年必考的重點,考試 答題應該運用三段論法,本題的大前提應論述強制執行競合的
提 示
意義及處理方式,參與分配的意義及資格、時期等要件,再涵 攝到案例事實即可獲得結論。
法院應拍賣 A 土地: 數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之同一標的物為強制執行之情
擬 答
013
014 第二單元
形,稱為強制執行之競合。強制執行競合時執行法院如何 處理,應視相競合之執行程序,其執行目的相同而可以併 存或執行目的不同而無法併存而異其處理方法。 本題涉及假扣押與金錢終局執行之競合,因假扣押係保全 金錢債權,自可與金錢債權之終局執行併存。因此債權人 丙對假扣押執行之財產,聲請為金錢債權之終局執行,毋 庸重複踐行查封程序(強執§33),得直接調假扣押執行 卷宗,就已查封之土地實施換價。假扣押之債權人乙就其 保全之債權,當然發生參與分配之效果,惟其應受分配金 額應予提存(強執§133)。 法院不應重新分配: 參與分配之意義: 係指債權人依據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聲請就債務人之財 產強制執行,他債權人向執行法院請求就執行所得之金 額,同受清償之意思表示。 聲明參與分配者之資格: 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強執§34Ⅰ)。 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 人(強執§34Ⅱ)。 政府機關(強執§34-1)。 參與分配之時期: 參與分配之聲請須於強制執行開始後、終結前為之。倘若 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因已無價金可供分配,自不發生 參與分配之問題。 依題示,債權人丁是否得參與分配端視其是否符合前開參 與分配之要件。就資格而言,倘若債權人丁並非有執行名 義或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