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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理論 ..................................................... 001 第一章

管轄 ............................................. 013

Q1-1: 如何認定支付命令聲請的管轄權?合意管轄與專 屬管轄的效力何者較大?如何認定再審的管轄? 再審期間如何計算?違背專屬管轄的確定裁判,得 否提起再審? Q1-2: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之「不動產物權」 涉訟,是指什麼?合意管轄與專屬管轄的效力何者 較大? Q1-3: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之「不動產物權」 涉訟,所指為何?上訴審法院(二、三審)應如何 處理下級審法院違背專屬管轄的判決? Q1-4: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之「不動產物權」 涉訟,與同條第 2 項規定之「其他因不動產涉訟」, 應如何區別?特別管轄與普通管轄間之效力何者 較大? Q1-5: 共同訴訟的管轄權應如何認定?共同訴訟人之一 人為本案言詞辯論,另一人則抗辯法院無管轄權, 應如何處理?


第二章

訴之種類 ..................................... 031

Q2-1: 確定不動產經界訴訟的特性為何?確定不動產經 界之訴與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之訴,二者如何區分? Q2-2: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的特性為何? Q2-3:裁判分割共有物,應如何下判決主文?訴請裁判分 割共有物,並訴請協同辦理分割登記,是否欠缺權 利保護必要而應予駁回?民事訴訟法第 190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視為(法律擬制)撤回其訴或上訴的 效力,是否因嗣後法院或當事人之訴訟行為而回復 訴訟繫屬?

第三章

當事人能力 .................................. 043

Q3: 分公司有無當事人能力?將當事人由分公司變更 為總公司,是否屬於訴之變更?

第四章

當事人適格 .................................. 049

Q4-1:何謂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之「不動產物 權」涉訟?專屬管轄的效力為何(是不是最大的)? 就繼承財產(所有不具一身專屬性的權利義務)為 請求,是否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Q4-2:行使公同共有的權利,是否應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同 意,或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當事人?於固有必要共 同訴訟,原告如何追加其他共同原告? Q4-3: 「當事人恆定原則」的內容為何?將聲明從「向形 式當事人給付」變更為「向實質當事人給付」是否 屬於訴之變更?


Q4-4:遺產被侵權而滅失,繼承人行使侵權行為的損害賠 償請求權,是否屬於行使公同共有權利,還是屬於 請求回復公同共有債權(民法第 828 條第 2 項準用 第 821 條),而無須一同起訴?如何區分判斷屬於 當事人不適格,還是實體請求無理由? Q4-5:繼承人中之一人訴請第三人返還占有之遺產不動 產,是否應以其他繼承人為共同原告?訴請拆除違 建返還土地,以對違建物有事實上處分權之人為被 告,當事人是否適格(被告是否適格)? Q4-6: 形成訴訟的當事人適格及撤銷社團總會決議之訴 的當事人適格的要件,應如何判斷?形成訴訟原告 敗訴判決的效力為何?民事訴訟法第 507 條之 1 規 定的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要件為何? Q4-7: 情報請求權的實現方式為何?執行業務合夥人是 否得認為是其他合夥人之任意訴訟擔當人?

第五章

共同訴訟 ..................................... 077

Q5-1: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人(共同原告)中之一人撤回「起 訴」的效力為何?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人(共同原告) 全體撤回「起訴」的效力為何?撤回起訴的要件及 效力為何? Q5-2:對固有必要共同訴人之一人或數人撤回的效力為 何?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人(共同被告)中之一人, 同意或視為同意對造撤回起訴,是否屬對全體共同 訴訟人有利?撤回起訴的要件為何? Q5-3: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被告上訴應如何計算訴訟費 用?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撤回「上訴」,


效力為何? Q5-4:確認他人法律關係的訴訟性質為何? Q5-5: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一人提起上訴的效力是否及 於未上訴的連帶債務人?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訴訟人 時,是否有合一確定必要而屬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Q5-6:何謂主觀預備合併之訴?主觀預備合併之訴是否合 法? Q5-7: 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時,有無合一確定必要?亦 即性質上屬「類似必要共同訴訟」還是「普通共同 訴訟」? Q5-8: 何謂主觀預備合併之訴?主觀預備合併之訴應如 何判決?

第六章

訴訟參加 ..................................... 109

Q6-1: 參加人是否受判決效力所及?何謂民事訴訟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之「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 (參加效之內容為何)? Q6-2:參加人地位為何?參加人是否受判決效力所及? Q6-3:參加效的發生要件為何?參加人的地位為何?

第七章

訴之客觀合併 .............................. 119

Q7-1: 何謂客觀預備合併之訴?客觀預備合併之訴,應如 何審理及裁判? Q7-2: 何謂訴之追加?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2 款 規定之「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所指為何?僅有單 一聲明,數個不可併存且有先後順序的訴訟標的, 是否屬客觀預備合併之訴以及是否合法?


Q7-3: 客觀預備合併之訴應如何裁判?於客觀預備合併 之訴,一審法院判決先位請求有理由,誤將備位請 求駁回,被告只就先位請求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先 位請求無理由,是否可以就備位請求為裁判? Q7-4:訴之客觀選擇合併之內容、審判方式及既判力範圍 為何?

第八章

訴之變更、追加與反訴 ..............137

Q8-1: 何謂訴之追加?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 定之「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所指為何?民事訴訟法 第 25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之「合一確定」所指為何? 二審追加新被告,是否應該得到新被告的同意? Q8-2: 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6 款「中間確認之訴」 的要件為何?中間確認之訴是否有牴觸民事訴訟 法第 253 條的重複起訴禁止原則?何謂同一事件? 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無權占有」的要件事實,應 由誰負舉證責任? Q8-3:第二審提起反訴的要件為何?

第九章

訴之撤回 ..................................... 153

Q9: 訴請機關返還溢繳的稅款,審判權是否屬普通法 院?撤回起訴的要件及效果為何?

第十章

訴訟程序 ..................................... 159

Q10-1: 已委任訴訟代理人,且未限制訴訟代理人收受送 達的權限,逕自向本人為送達,而未向訴訟代理 人為送達,送達是否合法?到庭之當事人拒絕辯


論之效果為何?如何認定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第 1 項規定之「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 Q10-2:如何從委任書記載的文字,判斷訴訟代理人有無 特別代理權?已委任訴訟代理人,得否直接向本 人送達文書? Q10-3: 已指定送達代收人,逕向本人送達是否生送達效 力?已委任訴訟代理人,且未限制訴訟代理人收 受送達的權限,逕自向本人為送達,而未向訴訟 代理人為送達,送達是否合法?到庭之當事人拒 絕辯論之效果為何? Q10-4:所有物返還請求與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二者合 併請求時,標的價額應如何計算?相當於租金的 不當得利是否屬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 第 2 項規 定之「附帶請求」? Q10-5: 對未成年人如何送達?公寓大廈管理員是否屬於民 事訴訟法第 137 條第 1 項規定的「受僱人」?小額訴 訟程序的適用條件及第二審管轄法院為何? Q10-6:何謂新、舊同一事件及其效果為何?於傳統訴訟 標的理論,如何認定訴訟標的? Q10-7: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的意義為何?及附帶請求 的訴訟標的價額應如何計算? Q10-8: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當事人恆定原則)規定之 「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所指為何?舊同一事件 說的當事人同一如何判斷? Q10-9:民事訴訟法第 276 條規定的逾時提出的失權要件 為何? Q10-10:訴訟救助是否及於訴訟承受人?訴訟救助是否及 於再審?


Q10-11:訴訟繫屬登記之要件為何?法院應如何處理許可 為登記之聲請? Q10-12:當事人一造死亡,全部權利義務僅由他造繼承時, 是否訴訟當然停止?被選定人中之一人死亡,是 否訴訟當然停止?是否影響其他被選定人之資 格?其繼承人是否得承受訴訟?

第十一章

闡明 ......................................... 195

Q11-1:補充法律關係的闡明,其要件為何?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無權占有」的要件事實,應由誰負舉 證責任? Q11-2:訴訟標的價額應如何核定?法院是否有除去不當 聲明的闡明義務? Q11-3:民事訴訟法第 199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闡明補充法 律關係的要件為何?虛偽自認的效力為何?

第十二章

證據 ..........................................207

Q12-1:「積極表示不爭執」應如何評價(是自認還是擬制自 認)?法院得否就自認之事實調查證據,而為與自認 事實相反之認定?自認及擬制自認的效果為何? Q12-2:債務不履行「可否歸責」的要件事實,應由誰負 舉證責任? Q12-3:如何區分認諾與自認? Q12-4:於票據債務人以執票人未交付借款而為原因關係 抗辯,執票人則否認票據係為償還借貸而簽發, 則原因關係為何(是不是為了償還借貸) ,以及原 因關係存否(未交付借款則作為原因關係的消費 借貸就不生效,原因關係即不存在)的二個事實, 應由誰負舉證責任?


Q12-5:民事訴訟法第 282 條之 1 的證明妨礙要件及效果為 何? Q12-6:何謂傳聞證人?傳聞證人的供述(傳聞證據) ,有 無證據能力? Q12-7:不完全給付中,誰就「債務人是否具可歸責事由」 負舉證責任?訴訟繫屬前發生妨礙他造舉證之行 為,是否有證明妨礙之適用?過失妨礙他造舉證 之行為,得否類推適用證明妨礙之規定? Q12-8:不當得利「無法律上原因」的舉證責任,應如分配?

第十三章

訴訟上和解 .............................. 235

Q13-1: 對限制行為能力人起訴,應否在書狀上記載其法 定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 137 條第 1 項規定的「同居人」為 何?訴訟上和解對於訴訟程序發生的效果為何? Q13-2: 訴之追加要件為何?訴訟上和解有無既判力?第三 人就自己的請求成立訴訟上和解,該和解效力為何?

第十四章

判決效力 .................................. 245

Q14-1: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的「顯然錯誤」所指 為何?和解筆錄如果有顯然錯誤之情形,應如何 處理?假執行宣告(包含免為假執行)失效,法 院就免為假執行部分,被告未聲明請求將其因免 假執行所為給付及所受損害,於判決內命原告返 還及賠償,法院應否依民事訴訟法第 395 條第 2 項規定,告訴被告可為前述聲明? Q14-2:經法院調解成立之效果為何? Q14-3:原告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訴請被告返還土地, 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將土地(訴訟標的物)


移轉於第三人,第三人是否受判決效力所及?原 告敗訴後,第三人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再訴請 被告返還土地,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Q14-4:抵銷之既判力客觀範圍為何?上訴不可分原則有 何效力? Q14-5: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2 款「請求之基礎 事實同一」所指為何?提起反訴的要件為何?民 事訴訟法第 401 條第 1 項中段、強制執行法第 4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繼受人」所指為何?

第十五章

略式程序 ................................. 265

Q15-1:應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為何?被告以原因關係抗 辯拒絕給付票款,法院應否改行通常程序?何謂 訴之追加?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 定之「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所指為何? Q15-2: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為何?小額訴訟程序 的訴之追加要件為何? Q15-3:民事訴訟法第 512 條規定,就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不訊問債務人,但是否也不能訊問債權人?支 付命令確定後之效力為何? Q15-4: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者,法院得否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向法院聲 請對連帶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嗣連帶債務人中一 人以非基於個人關係之事由提出異議,效力是否 及於未提出異議之其他連帶債務人? Q15-5:支付命令確定後之效力為何?救濟方法為何? Q15-6:就已有既判力的「請求」 (敗訴,請求不存在)提 起再審,得否再就這個「請求」聲請假處分?


第十六章

救濟程序 .................................. 285

Q16-1:附帶上訴之性質為何?第二審判決經第三審法院 廢棄發回或發交後,得否擴張上訴聲明? Q16-2: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更新權有何限制?一審未提 時效抗辯,二審才提時效抗辯,是否符合民事訴 訟法第第 447 條第 1 項但書第 6 款「如不許其提 出顯失公平」而得提出時效抗辯? Q16-3:當事人恆定原則的意義為何?上訴經原審法院告 知提出上訴理由而仍未提出,第二審法院得否逕 以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 Q16-4:上訴第三審之理由為何?上訴許可制之內容為何? Q16-5:債權人聲請假扣押被駁回,債權人提起抗告,抗 告法院於裁定前,應否通知債務人陳述意見? Q16-6:上訴三審的利益數額為何?訴之合併時,上訴三 審的利益數額應如何計算?

第十七章

特殊救濟程序 .......................... 305

Q17-1:對於判決提起上訴,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而無庸命 補正,予以裁定駁回,當事人對此裁定開啟抗告 程序,則判決何時確定?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的「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是否包含 原判決認定事實顯然錯誤?再審不合法,應裁定 駁回再審之訴;再審無理由,應判決駁回再審之 訴,再審之訴同時不合法又無理由時,應該用裁 定還是判決駁回再審之訴? Q17-2:原判決確定已超過 5 年,才知悉原確定判決之訴 訟未經合法代理,是否仍受民事訴訟法第 500 條 規定的 5 年限制?再審之訴的訴訟標的是什麼? Q17-3:共有人中之一人提起民法第 821 條的訴訟,是否 屬訴訟擔當?民事訴訟法第 507 條之 1,提起第三 人撤銷訴訟的要件為何?


基礎理論

003

一、民事訴訟的目的 權利保護說: 民事訴訟是為了保護個人私權。此說較偏向私的目的。 私法秩序維持說: 民事訴訟是為了調整或維持私法秩序。 紛爭解決說: 在沒有私法制度前,紛爭解決均靠民事訴訟,經由大量的裁判結果,始 有符合民事裁判的私法制度出現。 多元目的說: 前述目的,均為民事訴訟目的。 法尋求說 1: 當事人與法院,藉由民事訴訟的過程,共同尋求、發現程序利益與實體 利益的平衡點,該平衡點即為當事人所信賴的真實,而該真實即為法的 所在。 法續造說 2: 法院作成裁判,既依訴訟法規定為之,亦有依據法理與習慣續造實體法 之機能(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之 1) ,而非純粹法之創造,亦非純粹法的 發現。

二、民事訴訟的訴訟觀 3 自由的訴訟觀: 民事訴訟為私益,訴訟資料由當事人提出,法官僅被動聽審。

1

2 3

邱聯恭,民事訴訟之目的,程序制度機能論,頁 157、158;新世紀民事程序法制之基本課題,程 序制度機能論,頁 203、204。 呂太郎,民事訴訟法,初版,2016 年 3 月,頁 8、9。 邱聯恭講述、許士宦整理,口述民事訴訟法講義  ,2015 年筆記版,頁 119、120。


004

社會的訴訟觀: 民事訴訟涉及公益,法官應主動、積極介入。

三、訴訟權的內容(釋字第 482 號解釋理由書) 4 聽審請求權: 認識權(受通知權、知悉權): 為了使當事人能在程序上充分的攻防,應及時地通知當事人,使其可 認識到程序的開始、進行、他方的陳述及法院的卷宗資料。故當事人 有受收受相關書狀及閱卷的權利。 陳述權: 當事人有主張、聲明、聲請及陳述的權利。分類如下: 事實的陳述。 證明權: 證據提出權。 在場見證權。 發問權。 例如民事訴訟法第 200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為 必要之發問,並得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 法律見解的陳述。 法院審酌義務: 法院有義務認識並審酌當事人的陳述。 突襲性裁判禁止與法院之闡明: 突襲性裁判之主要型態 5: 發現真實的突襲,又細分為: 4

5

沈冠伶,訴訟權保障與民事訴訟─以大法官關於「訴訟權」之解釋為中心,訴訟權保障與裁判外 紛爭處理,二版,頁 4~34。 邱聯恭講述、許士宦整理,口述民事訴訟法講義  ,2015 年筆記版,頁 110。


基礎理論

005

認定事實的突襲。 推理過程的突襲。 促進訴訟的突襲。 法律適用的突襲。 於突襲性裁判,由於當事人未能充分提出事實、證據或法律見解, 即構成聽審權之侵害。法院如能於裁判前為適當之闡明,通常即可 避免突襲性裁判之發生,且有助訴訟促進。 失權規定: 當事人已被賦予陳述意見機會、法院適時盡闡明義務、當事人可歸責 而不盡早提出攻防方法、程序遲延原因非法院未履行訴訟促進義務所 致,上述情形非屬侵害當事人之聽審權。

適時審判請求權: 人民有要求法院於適當時期內以適當之方式為裁判的權利。 公正程序請求權: 要求法院於訴訟進行時,導向對當事人公正的訴訟指揮。其內容為,法 院的行為須可預測,不可自我矛盾。且不得強求當事人具有與法院相同 或比法院更高的法學知識。常舉的例子為判決誤載救濟期間為 30 日, 則應以 30 日為救濟期間,惟實務 6則認為仍應依原本法定不變期間為救 濟期間。

程序上平等權(武器平等): 地位平等: 要求保障當事人於法院面前地位平等,並實質平等適用法律。武器平 等原則就是從這個法理導出的。

6

最高法院 75 年度第 24 次民庭決議:「不變期間,法院不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伸長或縮短之。故送達 於當事人之判決或裁定正本內記載上訴或抗告期間,縱有誤記較法定不變期間為長,亦不生何等 效力。當事人提起上訴或抗告,仍應於法律所定期間內為之,本院二十三年抗字第三四三號、三 十年聲字第四二號判例已一再闡明此旨。」


第一章

第一章

管轄

015

管轄

Q1-1: 如何認定支付命令聲請的管轄權?合意管轄與專屬管轄的效力何者較 大?如何認定再審的管轄?再審期間如何計算?違背專屬管轄的確定 裁判,得否提起再審? Q1-2: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之「不動產物權」涉訟,是指什麼?合 意管轄與專屬管轄的效力何者較大? Q1-3: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之「不動產物權」涉訟,所指為何?上 訴審法院(二、三審)應如何處理下級審法院違背專屬管轄的判決? Q1-4: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之「不動產物權」涉訟,與同條第 2 項 規定之「其他因不動產涉訟」,應如何區別?特別管轄與普通管轄間之 效力何者較大? Q1-5:共同訴訟的管轄權應如何認定?共同訴訟人之一人為本案言詞辯論,另 一人則抗辯法院無管轄權,應如何處理?

1-1

(管轄的認定及效力)

甲(住所於高雄)因經商需要資金而向乙(住所於臺北)借款新臺幣 2 百萬元,雙方並以書面約定若因該借貸關係發生爭議,合意由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嗣後甲因經營不善,逾期未償還向乙所借之款項,乙乃向臺 北地方法院聲請依督促程序對甲發支付命令,問:臺北地方法院應如何 處理乙之聲請?若臺北地方法院依乙之聲請對甲作出支付命令並送達給 甲,甲接獲支付命令後自知理屈而未於 20 日內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確 定 5 日後又主張臺北地方法院欠缺管轄權而聲請再審,問:甲之聲請是 否合法?臺北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甲之聲請? 【103 關務二】


016

▍解析 本題關鍵在於第一小題部分,掌握督促程序係專屬管轄,以及專屬管轄效 力大於合意管轄,即可輕鬆解答。 第二小題較難,應掌握再審亦為專屬管轄、再審期間及期間計算,較難的 部分,在於違背專屬管轄的確定裁判,得否提起再審,這部分有所爭議。

題目

爭點破解 

甲(住所於高雄)……乙乃向臺北地方 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規定之「以原就 法院聲請依督促程序對甲發支付命令。 被」原則,甲為被告時,高雄地方法院 有管轄權;第 510 條,專屬債務人為被 告時,依第 1、2、6 或 20 條有管轄權 之法院管轄,所以本題聲請發支付命 令,由高雄地方法院專屬管轄。 雙方並以書面約定若因該借貸關係發 依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合意管轄應以 生爭議,合意由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書面為之,但要注意第 26 條,專屬管 轄排除合意管轄適用,所以臺北地方法 院對本題聲請發支付命令,無管轄權。  甲……支付命令確定 5 日後又主張臺 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所以得依民事訴 北地方法院欠缺管轄權而聲請再審。 訟法第 507 條準用第 499 條第 1 項、第 500 條,於確定後 30 日內,向發支付 命令之法院聲請再審。 依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第 2 項,支付命 令確定後,有第 496 條第 1 項之情形, 得提再審。違背專屬管轄是否屬於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


第一章

擬答

管轄

017

約 859 字

分數 題號 (作答請從第 1 行開始書寫,並請標明題號,依序作答) 臺北地方法院應裁定駁回乙之聲請: 按民事訴訟法(下同)第 510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 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 1 條、第 2 條、第 6 條或第 20 條規定 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故支付命令聲請之管轄,為專屬管轄。 次按第 26 條規定,合意管轄於專屬管轄不適用之。 查本題甲、乙雖有合意由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之書面約定,惟依 第 26、510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為專屬管轄,且甲為被 告時,依第 1 條、第 2 條、第 6 條或第 20 條規定,臺北地方 法院無管轄權,故甲、乙合意管轄之約定,於專屬管轄不適用之。 綜上所述,臺北地方法院依第 513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應以裁 定駁回乙之聲請。 甲之聲請合法;臺北地方法院應廢棄該支付命令: 甲之聲請合法: 按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支付命令確定後,若有再審事由, 得依第 507 條準用第 499 條第 1 項、第 500 條規定,於確定 後 30 日內,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聲請再審。 查本題甲未於 20 日內就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支付命令確 定。如前所述,甲得於支付命令確定後 30 日內,向專屬管 轄法院,即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再審。故甲之聲請合法。 臺北地方法院應廢棄該支付命令: 按第 521 條第 2 項規定,支付命令確定後,有第 496 條第 1 項之情形,得提起再審之訴,並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惟違背專屬管轄係否為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


018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得提起再審之訴,有所爭議: 學說 13:有認為違背專屬管轄之判決非當然無效,僅係得 在上訴審爭執之,且因非再審事由,故如判決確定,其欠 缺即獲補正,而否定之。亦有認為基於程序安定性,除已 造成裁判結果之不正確性或當事人對於裁判公正性已產 生重大懷疑,否則應否定之。 實務 14: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如違背專屬管轄,即屬消 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及當事人權益,依第507 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得聲請再審。 本文認為,基於專屬管轄之公益性考量,應以實務見解較 可採。故違背專屬管轄,得提起再審之訴。 查本題臺北地方法所發之支付命令違背專屬管轄規定,該支 付命令確定後,依前述實務見解,該支付命令適用法規顯有 錯誤,故甲提起再審之訴,臺北地方法院應廢棄該支付命令。

1-2

(所有物返還訴訟的管轄)

住所在高雄之甲出租其所有之 A 屋予乙,A 屋坐落於臺中市區。甲乙以 書面約定關於該租約以及日後 A 屋之返還若有紛爭,雙方同意以高雄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乙於租期屆滿後拒絕返還 A 屋予甲,甲遂於 高雄地方法院訴請乙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返還 A 屋。試問:高雄地方法 院應如何認定有無本案之管轄權並處理之? 【104 財稅法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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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世明,違背專屬管轄得否提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實例研習  ,2010 年 9 月,頁 165~167。 司法院  廳民一字第 1699 號:「支付命令係屬裁定之性質,如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即屬消極的 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及當事人權益,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 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自得以該確定支付命令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事由聲請再審。」


第一章

管轄

019

▍解析 本題關鍵在於,民法第 767 條的訴訟標的物如果是不動產的話,屬於專屬管 轄,且專屬管轄效力大於合意管轄,即可輕鬆作答。

題目 住所在高雄之甲。

爭點破解 民事訴訟法第 1 條規定之「以原就被」 原則,是指原告遷就被告,所以高雄地 方法院無法以「以原就被原則」取得本 題訴訟的管轄權。

甲乙以書面約定……日後 A 屋之返還 依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規定,合意管轄 若有紛爭,雙方同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 應以書面為之,所以高雄地方法院「目 第一審管轄法院。

前審查」取得本題訴訟的管轄權。

A 屋坐落於臺中市區……乙於租期屆 民法第 767 條的訴訟,如果訴訟標的物 滿後拒絕返還 A 屋予甲,甲遂於高雄地 是不動產,實務認為屬民事訴訟法第 方法院訴請乙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返 10 條第 1 項規定之「不動產物權」涉 還 A 屋。

訟 15,專屬 A 屋所在地的臺中地方法院 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 26 條規定,專 屬管轄排除合意管轄的適用,所以高雄 地方法院對本題訴訟沒有管轄權,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裁定 移送至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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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民法第 455 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債編「契約」上的請求權,民法第 767 條為「物權」 上的請求權,二者不同,民法第 455 條這個「契約」上的請求權,不在第 10 條第 1 項的專屬管轄 規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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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答

約 539 字

分數 題號 (作答請從第 1 行開始書寫,並請標明題號,依序作答) 高雄地方法院應以本案專屬於 A 屋所在地之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其對本案無管轄權,裁定移送至臺中地方法院。 本案專屬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按民事訴訟法(下同)第10條規定,因不動產物權涉訟,專屬 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次按實務見解 16 認為,因民法第767 條之請求權而涉訟,亦屬第10條「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專 屬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查本題甲訴請乙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返還 A 屋,而非民法第 455 條訴請乙返還 A 屋,依上開通說及實務見解,屬第 10 條 規定「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 ,專屬不動產 A 屋所在地之臺中 地方法院管轄。 高雄地方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應裁定移送至臺中地方法院: 按第 26 條規定,合意管轄於專屬管轄不適用之。是以,專屬 管轄具有排除合意管轄之效力,亦即,合意管轄之法院,並無 管轄權。 查本題甲乙以書面約定日後 A 屋之返還若有紛爭,同意以高 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雖符合第 24 條第 2 項對於書 面之要求,惟如前所述,本案專屬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專屬管 轄具有排除合意管轄之效力,亦即,除具專屬管轄權之法院 外,其他法院無管轄權。是以,高雄地方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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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74 年台上字第 280 號判例:「依被上訴人所訴之事實觀之,其請求上訴人塗銷系爭土地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顯在行使系爭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民 事訴訟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應專屬系爭土地所在地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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