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Q 立法程序與技術 -破題書 前言/前 1 ◎命題大綱/前 3
第一編 立法學總論/1 ◎主題一
立法程序與立法技術之基本認識/3
◎主題二
法制作業之原理原則/12
◎主題三
立法主體/27
◎主題四
立法權概論/35
第二編 立法程序/39 ◎主題一
立法院組織與會議/41
◎主題二
立法委員之特權/58
◎主題三
提案與審議程序/66
◎主題四
委員會審查/135
◎主題五
預決算審議/181
◎主題六
其他議案與立法職權/197
–目錄 1–
◎主題七
立法周邊制度論/227
第三編 行政命令與中央法規標準法/243 ◎主題一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245
◎主題二
中央法規標準法/274
第四編 地方立法/301 ◎主題一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劃分/303
◎主題二
地方自治團體與居民概論/309
◎主題三
地方法規之定義/340
◎主題四
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之立法監督/383
◎主題五
地方法規之訂定程序/398
◎主題六
地方財政與預算審議程序/407
◎主題七
中央與地方間之自治監督關係/423
◎主題八
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與特權/458
第五編 立法技術/473 ◎主題一
立法起草/475
◎主題二
立法條例/500
–目錄 2–
第一編
◎主題一
主題一
立法程序與立法技術之基本認識
003
立法程序與立法技術之基本認識 林沛老師碎碎念
本主題出題機率低,但可提供讀者對本科目全面性地瞭解,避免金榜題名後, 還是搞不清楚啥是立法程序、啥是立法技術,那就糟糕囉。
本主題考點彙整表 重要性
考點
出題年度
☆
政策合法化
82 升官
☆
立法技術的意義及其作用
82 高三
☆
立法技術與維持法律安定性之關係
88 高三
☆
立法品質
104 升官
☆
立法效率
104 升官
壹、立法程序之基本認識 立法機關是合議制,因此在立法過程中整合各方面影響立法的因素,必須經 由一定的程序為之,此種程序即稱為「立法程序」 ,為立法活動中之步驟與方法1。 簡而言之,立法程序是指立法機關為達到制定法律之目的,而在立法過程中,採 取一套既定程序,以整合影響立法之各種因素2。 廣義的立法程序乃立法機關行使制定法律、預算審查、質詢、同意權等所有 職權的程序。
1 2
羅傳賢著,《立法程序與技術》,台北:五南,2012 年 7 月六版,頁 338。 古登美、沈中元、周萬來編著,《立法理論與實務》,台北:空大,2002 年 9 月修訂三版,頁 220。
004
狹義的立法程序即專指法案的制定程序而言3。主要包括提案、委員會審查、 黨團協商、院會三讀、復議、覆議、行政命令之監督等程序。此為學者通說。
1-1 「立法程序即政策合法化過程」,試申其意。
【82 公務人員升等考】
▍解析 本題橫跨政治學範疇,屬基本概念題,讀者宜將政策、合法化過程等名詞內容, 背誦出來。
擬答 評分 題號 (作答請從第 1 行開始書寫,並請標明題號,依序作答) 政策合法化之涵義: 政策合法化係指公共政策經由合法機構加以審議通過的程序。例 如若干法案須由國會通過,經由國會審議通過的法案程序,即稱 4
為政策合法化 4。 政策與立法程序之關係: 現代民主國家政策規劃的工作,主要係由行政機關擔任。立法 機關的主要工作是同意或拒絕行政機關所提出之政策方案。一 項政策方案一但為立法機關經過合法、正當的立法程序,而被 採納並作成決議,即成為一項合法的政策,對於政策利害關係 人而言,即具有拘束力。 「合法化」是政策過程必經的一個歷程。經過立法機關合法化
3 4
羅傳賢著,《立法程序與技術》,台北:五南,2012 年 7 月六版,頁 338。 林嘉誠、朱浤源編著,《政治學辭典》,台北:五南,2001 年 9 月初版,頁 266。
第一編
主題一
立法程序與立法技術之基本認識
005
過程的政策,才能為廣大的民眾所接受,詳言之,人民若深信 政府制定的政策是合法的,即符合憲法之原則或憲法之精神, 亦即由政府依據正當程序制定出來的,人民必然會加以順從。 反之,若人民認為一項法規欠缺合法性,則人民違法的心理負 擔就大為降低。簡言之,政策合法化為政策得以付諸執行的先 5
決條件,而立法機關為合法化政策的主要機關 5。 政策合法性有時也考慮整個政府的合法性,亦即政府是否經合 法程序而成立,如是否定期改選產生,或由其他政變途徑產 生,有效統治區域如何等。
1-2 試界定何謂「立法品質」?並論述立法程序如何保障立法品質? 【104 公務人員升等考薦任】
▍解析 周萬來教授於 1997 年曾為文一篇〈如何提升立法院立法議事之效率與品質〉, 故本題似為周萬來教授出題,以其見解作答為佳。
擬答 評分 題號 (作答請從第 1 行開始書寫,並請標明題號,依序作答) 立法品質之意義: 立法品質就是人民權益的保障。民主法治國家盡量讓政策具有可 預測性,而建立穩定的法律系統,精確的法條敘述,是其要件。
5
羅傳賢編著,《立法學實用辭典》,台北:五南,2004 年 8 月初版,頁 96。
006
換句話說,立法品質是建立政府可預測性的基礎,不可預測的政 府是危險又恐怖的。立法品質低落之情形,包括條文的撰寫不夠 高明,與別的法律相矛盾也無法察覺。立法品質低落則有四大壞處: 民眾不知如何遵守法律。 法律條文敘述太過抽象或晦暗以致窒礙難行。 同一法條在不同法官引用時會出現多重標準,產生多種不同的 判決、難以服眾。 人民難以預測後果。 以立法程序保障立法品質之方式: 立法程序與技術之良善,有助於立法品質之提升,有學者提出下 列建議,以供參考: 嚴守第三讀會之程序: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1 條之規定,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 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出席委員如無異議亦得於二讀後繼續三 讀。為提升立法品質,防止立法疏漏,似可依照德制,法案在 二讀時,如係照案通過,即可繼續進行三讀,若有修正,則於 下次會議進行三讀。 注重法案格式及結構: 立法技術是將立法政策轉換成具體法條之技巧,為提升立法品 質,各提案主體實有必要注重法案格式及結構 6。 強化專業及中立之幕僚支援系統提昇立法委員提案品質。 法案黨團協商應派員記錄修正意旨,並刊登公報。 積極運用法案聽證制度,以充分檢討法案的正當性及法制協調 問題 7。 6 7
古登美等編著,《立法理論與實務》,台北:空大,2002 年 9 月修訂三版,頁 547。 羅傳賢著,《國會與立法技術》,台北:五南,2004 年 11 月初版,頁 83~85。
第一編
主題一
立法程序與立法技術之基本認識
007
1-3 試論述何謂「立法效率」 ,並從立法於民主法治社會中的應有功能,評析 「立法效率」一語在我國立法實務上之問題。 【104 公務人員升等考簡任】
▍解析 周萬來教授於 1997 年曾為文一篇〈如何提升立法院立法議事之效率與品質〉, 故本題似為周萬來教授出題,以其見解作答為佳。
擬答 評分 題號 (作答請從第 1 行開始書寫,並請標明題號,依序作答) 立法效率之意義: 立法院議事效率之緩慢,被社會詬病已久。許多行政部門欲早日 獲得立法授權,並賴以「依法行事」之法律草案,在立法院內可 以一擺經年。於是,社會與政黨間逐漸發展出一種「共識」,那 就是要求立法要有效率,民生法案應無爭議。所謂民生法案必是 牽涉到人民權利義務之更革,與社會資源重分配的法案。這類法 案的執行亦勢必影響社會中人與人或社團與社團間的互動。如果 民生法案的立法過程中,無法有制度地尋求社會利益間的平衡, 日後則將因利益之不均衡,而產生各種立法動機所始料不及的社 會問題。所以,在立法院內,民生法案才是民意代表們所應研議 的「政治性」法案。 立法效率在我國立法實務上之問題: 從公共政策之學理觀之,經行政部門草擬出之法律草案,在行 政部門中固然已經過研討之過程,但草案之觀點總難脫行政之
008
執行便利與相關考慮。立法部門是民主政治中一項重要的民意 匯集與發抒的政治機制,如果立法部門不經審慎的立法過程, 就在效率的要求下,迅速通過各種立法草案,一來難脫「行政 院立法局」或「橡皮圖章」之譏,二來民意不得正常管道之表 達,俟法案執行階段,必然產生新的問題,甚至民意的反撲 8。 立法議事效率不彰,朝野立委皆難辭其咎。各界改革矛頭,均 指向目前立院議事相關規定,尤其是朝野協商制度不合理,讓 立法效率無法反映政黨席次及其代表的民意,使民主制度失 效。專家建議國會改革要建立一套制度,協商制度透明,且該 表決就表決,立法效率才能提升。 以立法程序保障立法效率之方式: 推動立法計畫: 立法如無計畫而盲目地進行,將難以因應社會需求,議事效率 無法彰顯。 採行屆期不繼續原則: 我國立法院對於法案之審議,原採會期繼續原則,歷次會期未 能審畢之法案均未廢棄,可隨時抽出審議,造成法案長久累 積,更有因時勢變遷而難以審議之窘境。為改進上述缺失,立 法院職權行使法已改採屆期不繼續原則,將條文修正之。 限制保留發言權之時間與順序: 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我國有保留發 言權之制度。此種保留發言權,雖可保障少數者權利,惟不當 使用,將可影響議事效率,故宜加以限制。 增列同意議程: 8
胡念祖,立法效率不代表立法品質,聯合報,第 6 版,1991 年 1 月 21 日,http://marinepolicy. nsysu.edu.tw/files/15-1152-84381,c9428-1.php?Lang=zh-tw,最後上網檢視日期:2015 年 12 月 28 日。
第一編
主題一
立法程序與立法技術之基本認識
009
我國立法院只有一種議事日程,為提高議事效率,似可修正立 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格及議事規則,採行美國同意議程處理 議案方式,增列同意議程,將不具爭議之法案列入其中 9。 委員會審查獲共識之條文不宜在黨團協商再予推翻,如須協商 應尊重行政部門意見。 採用包裹立法技術,以提昇立法議事效率 10。
貳、立法技術之基本認識 一、意義 立法技術乃指有權立法機關依循法律之結構、體例與法案格式,運用妥適 之法律詞語,將立法政策轉換成具體法律條文的手段與技巧 11。
二、作用 立法技術具有以下六種重要作用12:
維持法律安定性: 立法技術可使法的規定至為明確,人人能夠明瞭易懂,使法規具有不可 輕易變更的固定性,不致朝令夕改。亦可使法規確實可行,避免產生窒 礙難行,更可使法規與國民的意志相結合,為社會大眾所共同接受。
實現國家立法政策: 民主政治乃法治政治,政策必須轉化為法律,始能執行;而立法技術係 將立法政策轉化成妥適條文的技巧。是以立法政策之得以實現,有賴立 法技術之運用。
9 10 11 12
古登美等編著,《立法理論與實務》,台北:空大,2002 年 9 月修訂三版,頁 544~547。 羅傳賢著,《國會與立法技術》,台北:五南,2004 年 11 月初版,頁 84~86。 古登美、沈中元、周萬來編著,《立法理論與實務》,台北:空大,2002 年 9 月修訂三版,頁 336。 古登美、沈中元、周萬來編著, 《立法理論與實務》 ,台北:空大,2002 年 9 月修訂三版,頁 337~339。
010
表達政治主張: 立法者為表達其政治主張,得在立法過程中,透過立法技術的運用而實現。
避免法律的漏洞: 立法技術既在講求立法的手段與技巧,如能妥適運用立法技術,自可避 免法律漏洞的產生,免除無謂的爭議。
影響立法政策之形成與制定: 在實務上,立法政策之制定,除行政機關主其事者之外,還受人民請願、 政黨、利益團體、國會議員、法律學者或其他學術研究機關之影響。是 以立法者在立法過程中,得運用立法技術影響立法政策之形成與制定。
實現正義: 正義亦為法律之理念,其主要內涵乃指平等。法律之合乎正義,係指法 律內容之公正平等。為實現上述正義的內涵,得運用立法技術以達成。
試述立法技術的意義及其作用。
【82 高考二級】
1-4 試述立法技術與維持法律安定性之關係。
▍解析 本題是前題的變化題型,強調法律安定性之涵義即可。
【88 高考三級】
第一編
主題一
立法程序與立法技術之基本認識
011
擬答 評分 題號 (作答請從第 1 行開始書寫,並請標明題號,依序作答) 立法技術的意義: 立法技術乃指有權立法機關依循法律之結構、體例與法案格式, 運用妥適之法律詞語,將立法政策轉換成具體法律條文的手段與 技巧。 立法技術與維持法律安定性之關係: 法律安定性是法律的重要理念,其目的乃在使人民對現行法的秩 序與體系有所認知,從而產生信賴感。因此,法律的制定與修廢, 須與現實社會相切合。倘因情勢變遷,而需要制定新法規或修正 舊法規時,為避免對人民生活產生衝擊,即可採用「過渡規定」 之立法技術,以維持社會安定。此外,立法技術可使法的規定至 為明確,人人能夠明瞭易懂,使法規具有不可輕易變更的固定 性,不致朝令夕改。亦可使法規確實可行,避免產生窒礙難行, 更可使法規與國民的意志相結合,為社會大眾所共同接受,此均 13
13
對法律安定性之維持有其一定作用 13。
古登美、沈中元、周萬來編著,《立法理論與實務》,台北:空大,2002 年 9 月修訂三版,頁 337。
012
◎主題二
法制作業之原理原則 林沛老師碎碎念
本主題讀者準備起來應不費腦力,因根本就跟憲法、行政法相關, 「法規制定 應遵循之一般法律原則」是一定得熟悉的內容,出題率還頗高的。
本主題考點彙整表 重要性 ☆☆☆
考點 超實證法與一般法律原則
出題年度
82 升官、89 高三、101 高三、 104 升官、 105 一般警三
☆☆
信賴保護原則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83 高二、 95 高三
☆
比例原則
100 警三
☆
法律之實效性
88 警三
壹、法規制定應遵循之一般法律原則【101 高考三級、104 升官簡任】 一般法律原則又稱為「超實證法」 ,先於實證法存在的根本法律規範,構成法 律內容的指導原則。並得作為法院為司法審查、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以及立法 機關訂定法規之依據。→超實證法之意義【82 升等薦任】 。 立法時必須遵守的一般法律原則,學者通說有下列七項14:
依法行政原則: 其概念包括法律優位及法律保留二個原則:
14
羅傳賢著,《立法程序與技術概要》,台北:五南,2013 年 1 月初版,頁 24~33。
第一編
主題二
法制作業之原理原則
013
法律優位原則: 為消極意義之依法行政原則,係指一切行政權之行使,不問其為權力 的抑或非權力的作用,均應受現行法律之拘束,不得有違反法律之處 置而言15。 法律保留原則: 亦即積極意義之依法行政原則,指行政權之行動,僅於法律有授權之 情形,始得為之。即行政欲為特定之行為,必須有法律之依據。故在 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之領域,雖因行為並未牴觸法律,不致違反法律優 位原則,惟因無法律之授權,有可能發生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問題16。
法律明確性原則: 指法律本身、法規命令、行政處分等之規定,內容必須明白正確,涉及 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時,始有清楚之界限與範圍,對於何者為法律所許 可,何者屬於禁止,亦可事先預見及考量,或採有效之法律救濟17。
平等原則: 法律限制人民之自由或權利,亦應符合「相同事物為相同對待;不同事 物為不同對待」的平等原則,而不可恣意為差別之對待。換言之,平等 原則並非要求不得差別對待,而是要求「不得恣意地差別對待」,如果 應區別對待而未區別,亦屬違反平等原則。
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當原則」、「損害最小原則」。比例原則係以法治 原則、基本人權之本質、平等原則為其法理基礎。比例原則是指為達成 某一特定目的而採取某一種方法或措施,必須符合合理、比例之原則。 因此,方法與目的之間必須要符合適當性、必要性、狹義比例性。行政 程序法第 7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 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 15 16 17
羅傳賢著,《立法程序與技術概要》,台北:五南,2013 年 1 月初版,頁 25。 羅傳賢著,《立法程序與技術概要》,台北:五南,2013 年 1 月初版,頁 26。 羅傳賢著,《立法程序與技術概要》,台北:五南,2013 年 1 月初版,頁 28。
014
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 之利益顯失均衡。」
誠實信用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 8 條前段規定: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 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之細則包括權利濫用之禁止、詐欺及不正當或不法 行為禁止、禁止反言、告知及通知義務、保護經濟上弱者、損害賠償及 有關公平等規定。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 8 條後段規定:「行政行為,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 賴。」信賴保護原則係指本於法之安定性,政府行政行為須具可預見性 和可預測性,俾人民能預先知所遵循,故人民對政府行政行為的外觀產 生信賴,有值得保護的信賴基礎,而使人民因而受到之損害有所補償。
考點補充 ◎信賴保護原則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關係
【 83 高考二級】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涵義: 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法律施行前所發生之事項當然不適用此法律, 亦即法律無溯及的效力。法律如有溯及的效力,舊法時的適法行為,可 能因新法變成不法行為,則人民已取得的正當權利將被剝奪,法律狀態 也因此而不安定,為尊重人民的既得權,保護人民對於法律的信賴,故 法律不得溯及既往18。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在立法技術上應考量之因素:
【 95 高考三級】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在法理方面之所以具有如此的重要性,自然是由於 其本身的客觀價值及在法制上採行的實際需要。分析言之,採行此項原 則的原因或作用主要約有三項,在立法技術上並應考量之19: 18 19
城仲模主編,《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 》,台北:三民,1997 年 7 月初版,頁 288。 羅傳賢編著,《立法學實用辭典》,台北:五南,2004 年 8 月初版,頁 49~51。
第一編
主題二
法制作業之原理原則
015
維持法律關係的穩定: 法律之穩定性係法律安定性內涵之一,立法者制定新法或修改法律, 應謹慎衡量,不可朝令夕改而使人民無所適從。於此,則可見法律安 定性對於立法之另一要求,即對於立法溯及既往之禁止與限制。 保障既得權益: 釋字第 589 號解釋文指出:「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 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行政法規公布 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 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信賴利益之保護,即為保障人民之既 得權益,故不應輕易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加以剝奪或否定。 維持法律尊嚴與政府威信: 人民亟需一可資信賴之法律秩序,以供其形成自我發展之空間,為達 此目的,法律之權利義務關係宜求安定,不宜因事後之法律變更而改 變或貶損其內容。易言之,法律秩序應具有持續性及穩定性,以免人 民失卻對法律與政府之信賴。 信賴保護原則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關係:
【 83 高考二級】
釋字第 472 號解釋吳庚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指出:「主張有信賴保護原則 之適用者,除應具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外,必須審酌符合信賴保護之 利益的性質以及衡量公益與私益之保障何者具有較高價值。倘形成信賴 利益之事實關係為過去存在之事實,制定法規溯及既往的使相對人遭受 不利之結果,原則上不得為之;倘制定法規係針對將來發生之事實關係 而適用,且公益因此而獲致益處顯然大於相對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私 益者,即非法所不許。」
公益原則: 行政之目的在於追求公益,故公益應優先於私益。公益非指多數人之利 益總和,而係指各個成果之事實上利益,經由複雜交互影響過程所形成 之理想整合的狀態。國家或其他公權力之行為應重視公益。公益在現代 國家,係以維持和平之社會秩序,保障個人之尊嚴、財產、自由及權利,
016
提供文化發展之有利條件等項為其內容。
試說明一般法律原則與立法程序規範之關係。 【104 公務人員升等考簡任】 草擬法規時,應注意的一般法律原則為何?試說明之。 【101 高考三級】 類似題型在草擬法規時,應注意那些一般法律原則?試分別加以說 明。
【89 高考三級】
立法時應遵守「信賴保護原則」的理由何在?其與「法律不溯及既 往原則」有無關係?
【83 高考二級】
何謂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我國立法實務上雖不受其拘束,惟於立 法技術上仍應考量那些因素?
【95 高考三級】
2-1 一般法律原則又稱「超實證法」,其對立法起草有何作用?依法治國原 理,法規制定時應注意之一般法律原則有那幾種? 【82 公務人員升等考薦任】
▍解析 本題第一小題必須背出「超實證法之作用」。
第一編
主題二
法制作業之原理原則
017
擬答 評分 題號 (作答請從第 1 行開始書寫,並請標明題號,依序作答) 超實證法對立法起草之作用: 因為法律內部一致性植基於一般法律原則,故超實證法在整個法 律領域內,不只在法律解釋上,甚至在法律補充上均有形或無形 地、直接或間接地、有意或無意地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故法規 制定時應注意掌握其涵義,以符合法治國原理 20。 立法時必須遵守的一般法律原則: 立法時必須遵守的一般法律原則,學者通說有下列七項: 依法行政原則: 其概念包括法律優位及法律保留二個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 為消極意義之依法行政原則,係指一切行政權之行使,不問 其為權力的抑或非權力的作用,均應受現行法律之拘束,不 得有違反法律之處置而言。 法律保留原則: 亦即積極意義之依法行政原則,指行政權之行動,僅於法律 有授權之情形,始得為之。即行政欲為特定之行為,必須有 法律之依據。故在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之領域,雖因行為並未 牴觸法律,不致違反法律優位原則,惟因無法律之授權,有 可能發生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問題。 法律明確性原則: 指法律本身、法規命令、行政處分等之規定,內容必須明白正 確,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時,始有清楚之界限與範圍,對於 20
羅傳賢編著,《立法學實用辭典》,台北:五南,2004 年 8 月初版,頁 24~32。
018
何者為法律所許可,何者屬於禁止,亦可事先預見及考量,或 採有效之法律救濟 。 平等原則: 法律限制人民之自由或權利,亦應符合「相同事物為相同對 待;不同事物為不同對待」的平等原則,而不可恣意為差別之 對待。換言之,平等原則並非要求不得差別對待,而是要求「不 得恣意地差別對待」,如果應區別對待而未區別,亦屬違反平 等原則。釋字第 412 號解釋理由書指出:「憲法第七條所定之 平等原則,係為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亦即法律 得依事物之性質,就事實情況之差異及立法之目的,而為不同 之規範。」 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當原則」、「損害最小原則」。比例原則 係以法治原則、基本人權之本質、平等原則為其法理基礎。比 例原則是指為達成某一特定目的而採取某一種方法或措施,必 須符合合理、比例之原則。因此,方法與目的之間必須要符合 適當性、必要性、狹義比例性。 誠實信用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 8 條前段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 法為之。」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之細則包括權利濫用之禁止、 詐欺及不正當或不法行為禁止、禁止反言、告知及通知義務、 保護經濟上弱者、損害賠償及有關公平等規定。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 8 條後段規定:「行政行為,並應保護人民正當 合理之信賴。」信賴保護原則係指本於法之安定性,政府行政 行為須具可預見性和可預測性,俾人民能預先知所遵循,故人
第一編
主題二
法制作業之原理原則
019
民對政府行政行為的外觀產生信賴,有值得保護的信賴基礎, 而使人民因而受到之損害有所補償。 公益原則: 行政之目的在於追求公益,故公益應優先於私益。公益非指多 數人之利益總和,而係指各個成果之事實上利益,經由複雜交 互影響過程所形成之理想整合的狀態。國家或其他公權力之行 為應重視公益。公益在現代國家,係以維持和平之社會秩序, 保障個人之尊嚴、財產、自由及權利,提供文化發展之有利條 件等項為其內容。
2-2 集會遊行法第 26 條規定:「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 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 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請就此規定說明其係 何一般法律原則的具體實現?又該法律原則之意義與內涵為何? 【100 警察特考三等】
▍解析 從條文內容可發現符合「狹義比例性」的內涵,故此規定為比例原則之具體實 現,可引行政程序法第 7 條幫助說明。
擬答 評分 題號 (作答請從第 1 行開始書寫,並請標明題號,依序作答) 此規定為比例原則之具體實現: 條文規定「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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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 度。」符合狹義比例性之要求,故為比例原則之具體實現。 比例原則之意義與內涵: 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當原則」、「損害最小原則」。比例原則係 以法治原則、基本人權之本質、平等原則為其法理基礎。比例原 則是指為達成某一特定目的而採取某一種方法或措施,必須符合 合理、比例之原則。因此,方法與目的之間必須要符合適當性、 必要性、狹義比例性。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 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 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 衡。」換言之,比例原則包括下列三原則: 適當性原則: 行為必須適合於達成所預期之目的。 必要性原則: 行為不得逾越法律目的之必要範圍。 狹義比例性原則或稱「相當性原則」: 某一行為縱屬達成法定目的所必要,惟若因該行為所生之不 利,與效果之償值不符合比例者,亦不得為該行為。
進階補充 ◎釋字第 472 號解釋吳庚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主張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者,除應具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外,必須審 酌符合信賴保護之利益的性質以及衡量公益與私益之保障何者具有較高 價值。倘形成信賴利益之事實關係為過去存在之事實,制定法規溯及既往 的使相對人遭受不利之結果,原則上不得為之;倘制定法規係針對將來發
第一編
主題二
法制作業之原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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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之事實關係而適用,且公益因此而獲致益處顯然大於相對人或其他利害 關係人之私益者,即非法所不許。 【使用時機】→信賴保護原則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關係。 ◎釋字第 525 號解釋文 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 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 【使用時機】→信賴保護原則之內涵。 ◎釋字第 589 號解釋文 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 賴保護原則之遵守。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 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受規範對象如 已在因法規施行而產生信賴基礎之存續期間內,對構成信賴要件之事實, 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之行為,且有值得保護之利益者,即應受信賴保護原則 之保障。 【使用時機】→信賴保護原則之內涵。
2-3 試申論憲法第 23 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 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本條之精神,應如何由立法技術來落實? 【105 一般警察特考三等】
▍解析 憲法第 23 條的具體內容分為公益動機、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立法落實 一般法律原則,即能落實憲法第 23 條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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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答 評分 題號 (作答請從第 1 行開始書寫,並請標明題號,依序作答) 憲法第 23 條之精神: 依據憲法第 23 條規定,唯於合乎本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如防止 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 始可依法律限制人民自由權利,而其限制程度亦不得超過「必要」 的範圍,亦即不得違反比例原則。此條是憲法拘束立法權與行政 權在貫徹憲法對人權直接保障主義之下,非在某種必要情形之 下,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否則即屬違憲,該法律為無效。且從使 限制亦僅得由立法機關以法律為之,不得由行政機關以命令為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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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即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
以立法技術落實憲法第 23 條之方法: 立法時必須遵守一般法律原則,憲法第 23 條的具體內容分為公 益動機、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故立法時遵守法律保留原 則、比例原則、公益原則,即為落實憲法第 23 條之精神: 法律保留原則: 亦即積極意義之依法行政原則,指行政權之行動,僅於法律有 授權之情形,始得為之。即行政欲為特定之行為,必須有法律 之依據。故在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之領域,雖因活動並未牴觸法 律,不致違反法律優位原則,惟因無法律之授權,有可能發生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問題 22。 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當原則」、「損害最小原則」。比例原則 係以法治原則、基本人權之本質、平等原則為其法理基礎。比 21 22
法治斌、董保成,《憲法新論》,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 年 10 月二版,頁 166。 羅傳賢,《立法程序與技術概要》,台北: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 1 月初版,頁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