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Q 民法總則 解題書 前
言
各類考試考生的服用方法/前 1 準備須知及答題要領/前 3
第一章
權利主體/1 體系圖表/1 基礎題型/12 胎兒的權利能力與死亡宣告的要件 【99 高員三級-事務管理】 /12 法人的解散事由【104 高員三級-事務管理】/14
一般題型/17 胎兒的權利行使【99 地特三等-一般行政】/17 撤銷死亡宣告之效果【105 政大-轉學考】/20 社團代表所衍生的「契約責任」及「侵權責任」 – 目 1 –
【102 原住民特考三等-一般行政】/22 社團法人相關問題之集大成(入社行為、投票行為、 總會決議相關瑕疵及救濟) 【100 臺大-轉學考】/24 加入系學會及投票行為的效力 【類似考題:100 高考三級-一般行政】/29 董事代表權之「剝奪」或「限制」 【100 地特三等-一般行政】/32 董事代表權之「剝奪」或「限制」 ,無權代表之外部法律 關係【類似考題:98 高考三級-一般行政】/34 董事代表權之「剝奪」或「限制」 ,無權代表之外部法律 關係【類似考題:100 高考二級-一般行政】/37 章程「目的」對於法人權利能力之影響 【99 高考三級-一般行政】/38 董事所為侵權行為及緊急避難 【104 地特三等-一般行政】/41 法人之侵權責任 【106 北大一轉學考】/43
進階題型/45 胎兒權利能力相關問題集大成;權利能力、行為能力、 責任能力之比較【101 北大-轉學考】/45 胎兒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 【類似考題:102 東吳-轉學考】/48 設立中法人之法律行為效力歸屬 – 目 2 –
【106 臺大轉學考】/51
法條爭點索引/54
第二章
權利客體/60 體系圖表/60 基礎題型/68 與「物」相關的名詞定義題【98 身障特考三等-一般行政】/68 種在土地上的樹木之性質(物?從物?成分?) 【100 地特三等-一般行政】/70 樹木分離前後之所有權概念【103 地特三等-戶政】/71 天然孳息與收取權人、混合之法律效果 【100 身障特考三等-一般行政】/73 從物與天然孳息受處分後對於所有權影響 【102 東吳-轉學考】/74 意定之債對天然孳息收取權人的影響【102 北大-轉學考】/77
一般題型/80 樹木問題綜合、未完工不動產的性質【103 臺大-轉學考】/80
進階題型/83 天然孳息收取權之優先順位【105 輔大-法研所公法組】/83 天然孳息收取權進階問題【106 臺大-轉學考】/86 違章建築常見相關問題【98 臺大-轉學考】/89
– 目 3 –
法條爭點索引/94
第三章
法律行為(權利之變動)/97 專題-中性行為/103 專題-限制行為能力人之重要問題比較/108
第一節
法律行為綜覽、權利的內涵/116
體系圖表/116 基礎題型/117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分【102 地特三等-戶政】/117 撤銷權之性質【100 地特三等-一般行政】/121 單獨行為、契約行為、合同行為之區分;限制行為能力 人為法律行為的效果【99 原住民特考三等-一般行政】/123 「得撤銷」之法律行為與「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的差異 【99 高考二級-一般行政】/126 「催告」之法律性質與法律效果 【98 地特三等-一般行政】/128 何謂權利失效理論【100 高考二級-一般行政】/130
第二節
「當事人」要有「行為能力」/132
體系圖表/132 基礎題型/134 監護宣告之法律要件與效果【102 高考三級-一般行政】/134
– 目 4 –
輔助宣告與死亡宣告之差異【103 臺大-轉學考】/136 輔助宣告與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比較 【100 身障特考三等-一般行政】/139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之異同 【類似考題:99 身障特考三等-一般行政】/141 輔助宣告之法律效果 【類似考題:102 薦任-一般行政】/142 輔助宣告之法律效果【106 高考三等-戶政】/143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契約行為之基本問題、限制行為能力 人為詐術【103 身障特考三等-一般行政】/145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詐術、無意識狀態的行為能力 【類似考題:101 身障特考三等-一般行政】/147
一般題型/150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之效力 【104 高考三級-一般行政】/150 限制行為能力與強行規定之結合問題 【104 地特三等-一般行政】/152 零用錢與打工所得所衍生之行為能力相關問題 【106 高考三等-一般行政】/155 零用錢與打工所得所衍生之行為能力相關問題 【103 高員三級-事務管理】/158 擔任公務員所獲得薪水,所衍生之行為能力相關問題 【類似考題:99 律師】/160 – 目 5 –
限制行為能力人經允許為營業行為所生後續責任 【101 高員三級-事務管理】/162
進階題型/166 無權處分與行為能力之結合問題 【105 高考三級-戶政】/166 (圖解)無權處分與行為能力之結合問題 【經典案例】/169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法律行為相關問題集大成 【101 政大-轉學考】/172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法律行為相關問題集大成 【101 東吳-轉學考】/176 (圖解)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與行為能力綜合題 【105 律師(節錄) 】/178
法條爭點索引/183 第三節
「標的」需「適法、妥當、可能、 確定」/188
體系圖表/188 基礎題型/190 暴利行為成立與否之認定【101 地特三等-一般行政】/190
一般題型/193 競業禁止條款之效力【103 高考三級-一般行政】/193
– 目 6 –
競業禁止條款效力之認定 【類似考題:105 高員三級-事務管理】/196
進階題型/198 標的適法與否相關問題集大成(取締規定與效力規定之 區別)【96 臺大-轉學考】/198 違反公序良俗約定效力【106 北大-轉學考】/202
法條爭點索引/206 第四節
「意思表示」需「健全無瑕疵」/207
體系圖表/207 基礎題型/210 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103 身障特考三等-一般行政】/210 對話意思表示與非對話意思表示生效與否之認定 【102 地特三等-一般行政】/212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法律效果【102 北大-轉學考】/215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法律效果、相對無效與善意取得之 競合【類似考題:102 薦任-一般行政】/217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法律效果 【99 高考二級-一般行政】/221 受僱人詐欺是否屬第三人詐欺 【102 特考三等-稅務人員(民法) 】/223 受僱人詐欺行為所衍伸之相關請求權基礎 【102 特考三等-關務人員(民法) 】/225 – 目 7 –
「不作為詐欺」與「錯誤」之認定【102 東吳-轉學考】/227
一般題型/230 非對話意思表示及要約之生效時點問題 【106 高考三等—一般行政】/230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與「債之相對性」 【100 身障特考三等-一般行政】/232 借名登記契約之內部效力及外部效力 【106 司法三等—書記官】/235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與「借名登記」約定之區分 【99 高員三級-事務管理】/238 專題-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之內部效力與外部效力/241 專題-借名登記契約之內部及外部效力/246 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但書善意第三人之範圍 【97 高考三等—財稅行政】/246 表示行為錯誤之撤銷與轉賣之效力 【105 東吳-法研所 C 組】/249 專題-「缺乏讓與合意」與「意思表示錯誤之差別」/251 缺乏表示意思之法律效果【106 政大—轉學考】/253 「善意的謊言」是否構成詐欺行為 【100 高考三級-一般行政】/254 詐欺與動機錯誤成立與否之認定【98 薦任-一般行政】/257 (圖解)輔助宣告人所為意思表示受脅迫之效力 – 目 8 –
【105 普通考試-一般行政】/258 專題-無效法律行為的撤銷/261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意思表示受詐欺之效力 【類似考題:104 司法三等-書記官】/266 代理人向本人為詐欺之效力【104 高考三級-一般行政】/267 「非因過失」而發生之錯誤、依錯誤規定撤銷意思表示 之後續效果、同一瑕疵理論【99 高考三級-一般行政】/271 依錯誤規定撤銷意思表示之後續效果 【101 地特三等-一般行政】/275 動機錯誤與無效行為之轉換【105 高考三級-一般行政】/277
進階題型/279 凶宅之說明義務與不作為詐欺【105 臺大-轉學考】/279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與「凶宅」之相關問題 【101 高考三級-一般行政】/281 是否屬「非因過失」而發生錯誤之認定,依錯誤規定撤 銷意思表示之後續效果【102 北大-轉學考】/285 第三人脅迫之認定及後續法律效果【101 北大-轉學考】/288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行為「善意第三人」範圍之認定 【99 司法官(節錄) 】/290 出賣他人之物之法律效果,「指示交付」有無善意取得規 定適用【103 臺大-法研所】/294
法條爭點索引/299 – 目 9 –
第五節
特別生效要件,法律行為之「要式、 要物性」要求/302
進階題型/302 消費者保護法與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規定,是否屬 法律行為「要式性」之要求【102 高考二級-一般行政】/302
法條爭點索引/305 第六節
特別生效要件,法律行為之「條件」 與「期限」/306
體系圖表/306 基礎題型/309 條件與期限之定義【98 身障特考三等-一般行政】/309 條件與期限之差異,不正當行為阻止或促成條件成就之 效果【99 東吳-轉學考】/310 條件與期限之差異【類似考題:101 成大-轉學考】/311 不許附條件之法律行為及違反之效果 【101 東吳-轉學考】/311
一般題型/315 「條件」之認定【102 政大-轉學考】/315
法條爭點索引/317
第四章
代理/319 第一節 代理權的授予行為、代理之法律關係/329 – 目 10 –
體系圖表/329 基礎題型/330 代理權授予行為之性質(無因性及獨立性) ;代理權授予 行為屬「中性行為」 【100 北大-轉學考】/330 「代理權授予行為」與「代理行為」之比較;代理權授 予行為屬「中性行為」 【102 高考三級-一般行政】/332 「冒名行為」與「無權代理」行為之比較; 「限制行為能 力人」為無權代理行為之責任【101 東吳-轉學考】/335 「代理人詐欺」是否屬「第三人詐欺」;代理人受詐欺之 法律效果【101 身障特考三等-一般行政】/338 雙方代理之法律效果;關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代理權 授予行為」及「代理行為」之效果比較 【98 原住民特考三等-一般行政】/340 雙方代理之法律效果、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代理行為之 效力【類似考題:103 高考三級-戶政】/342 「自己代理」規定之「目的性限縮」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 為法律行為之細部分析【100 東吳-轉學考】/343 「自己代理」規定之「目的性限縮」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法 律行為之細部分析【106 司法三等—書記官】/346
一般題型/348 自己代理為清償行為【103 高考三級-一般行政】/348 代理人詐欺、「詐欺故意」之認定 【98 高考三級-一般行政】/349 – 目 11 –
法條爭點索引/353 第二節
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355
體系圖表/355 基礎題型/356 無權代理之基礎法律關係;「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 之區別【103 高員三級-鐵路人員】/356 專題-無權處分、無權代理之比較/358 「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之區別 【類似考題:98 地特三等-一般行政】/359 「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之區別 【106 北大—轉學考】/361 「代理權授予行為」與「代理行為」效力之判斷、「表見 代理」成立與否之判斷【103 臺大-轉學考】/363 無權代理本人之承認權行使【103 高考二級-一般行政】/366
一般題型/369 冒名行為與無權代理之區別及效果 【105 高員三級-事務管理】/369 無權代理行為之效力【104 司法四等—書記官】/372 「表見代理」成立與否之判斷 【100 原住民特考三等-一般行政(改編) 】/376 「表見代理」成立與否之判斷 【類似考題: 100 政大-轉學考】/378 – 目 12 –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無權處分行為、法律行為存有 「複數」 「瑕疵」之問題;「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 之區別【102 臺大-轉學考】/381
進階題型/386 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相關問題之集大成 【105 臺大-轉學考】/386 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相關問題之集大成 【99 臺大-轉學考】/391 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代理人詐欺【100 臺大-轉學考】/396
法條爭點索引/400
第五章
消滅時效與期日期間/403 體系圖表/403 基礎題型/412 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異同、適用消滅時效之權利類型 【102 原住民特考三等-一般行政】/412 二年之短期消滅時效【103 地特三等-戶政】/414 消滅時效之起算與屆滿【100 薦任-一般行政】/416
一般題型/418 時效中斷之認定與法律效果【101 北大-轉學考】/418 時效制度於不動產事件之例外【106 臺大—轉學考】/420 時效制度於不動產事件之例外(釋字第 107、164 號) 、仲 裁對於時效之影響、婚姻關係所生「時效不完成」之效果 – 目 13 –
【102 東吳-轉學考】/424 時效制度於不動產事件之例外(釋字等 107、164 號) 【類似考題:105 輔大-法研所民法組】/427 天然孳息收取權人、時效之回溯計算【100 北大-轉學考】/429 「時效中斷」與「時效不完成」之比較【99 臺大-轉學考】/433 消滅時效之其他特別規定【105 身障特考三等-一般行政】/435
進階題型/440 違章建築所衍伸之時效問題、「事實上處分權」之概念、 「權利失效理論」適用與否之認定【102 臺大-轉學考】/440 「時效起算時點」及「時效中斷」之認定 【103 政大-轉學考】/445 時效制度於不動產事件之例外,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 之適用及類推適用【101 高考三級-一般行政】/450
法條爭點索引/454
附
錄
民法總則
法條爭點索引/459
– 目 14 –
第一章
第一章
權利主體
1
權利主體
定義:得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 始期:出生,採獨立呼吸說 終期:死亡,不包括死亡宣告
胎兒有無權 利能力?
權利能力
胎兒之保 護
停止條件說:以 出生作為取得權 依§7, 利能力之停止條 採 解 除 條 件 件說 解除條件說:還未 出生即取得權利 能力,死產為解除 條件,溯及喪失權 利能力
§7 所稱「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 ,指胎兒 僅享受權利不負擔義務 胎兒得否請求非 財產上損害賠償? 自然人
與行為能力 、責任能力 之區別
行為能力:得獨立以「意思表示」,使「法 律行為」發生法律效果的資格 責任能力:違反法律規定時而應負責的能 力,即判斷一個人於違反法律規定時應否負 責的問題,§187、221 之問題
與死亡宣告之關係為何? 死亡宣告 內涵 人格權
死亡宣告並不剝奪失蹤人之 權利能力
要件 失蹤人歸來之效果
一般人格權§18 特別人格權§19、195 侵害除去請求權
之保護 救濟
實 務 採 肯 定 見 解 ( 66 台上 2759 判例)
不作為請求權§18 侵害防止請求權
不以加害人有故意過 失為必要,要件需探 討加害行為是否有 「不法性」
2
3Q 民法總則 解題書
損害賠償請求權
財產上損害
侵權行為§184
非財產上損害
債務不履行§227-1 不當得利請求權 要件§8 失蹤人若仍生存,不喪失權利能力 家事§155 撤銷
死亡宣告 失蹤人歸來之法律效果
家事§163I 但書,裁定 需雙方皆屬善意 前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家事§163Ⅱ有限責任 設立:共同行為
社團法人
決議:共同行為 入社:契約行為
分類
財團法人
設立:捐助行為,屬單獨行為
中間社團(非營利亦非公益目的) 章程或捐助章程所定解散事由發生§48、 61 共通解散事由
撤銷許可,法人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者, 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34 法人受破產宣告§35
法人
宣告解散§36
解散
社團獨有的解散事由:§57、58 財團獨有的解散事由:§65 性質上限制、法令上限制 法人之能力及限制 章程目的限制?
代表權行使
通說採否定說,蓋為保護交 易安全,且法無明文
對內事項:數代表人 共同行使,多數決 對外事項:各代表人 均得行使
代表
§27I、Ⅱ,章程得另 為規定
代表:包括法律行為、事實行為、侵權行為 代表與代理 之不同
代理:限於法律行為
第一章
權利主體
3
依§48、61 董事 之姓名(代表)屬 應登記事項
代表權之限制 與剝奪
未登記或未變更 否 , 代 表 登記,依§31 不 權的剝奪 得對抗「第三人」
區分方式: 是否仍具代 表之資格
§31 所稱第三人 通說認包含善意 及「惡意」第三人 是,代表 權的限制
依§27Ⅲ不得對 抗「善意」第三 人 代表權人為之
代表人為之
執行職務,需有內 §28 之要件 部牽連 代表權人所為符 合一般侵權行為 要件
法人的責任
非代表權人所為
侵權責任§188 契約責任§224
一、本章閱讀上應注意事項 本章考試重點滿固定的,譬如常考到的胎兒「權利能力」之問題, 涉及民法第 6 條及第 7 條之解釋,究採取「停止條件說」抑或「解 除條件說」 ,也就是胎兒是否及如何享有民法上的權利的問題;承續 權利能力延伸考難一點則是, 「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 「責任能 力」之比較(詳見 101 年北大轉學考第一題)。 「監護宣告」 、 「輔助宣告」與「死亡宣告」的問題,三者有何差異, 各需依循何種程序聲請,以及各自發生什麼效果,此類考題由於法 條上就找得到標準答案,因此對於不能翻法條又專門考給非法律系 學生的高考類科,就屬熱門考點。
4
3Q 民法總則 解題書
法人的問題,包括董事代表權的剝奪及限制、法人與董事間彼此要負 什麼責任,此類問題法條同樣有決定生死的重要性,亦是「高考」熱 門題目,而「轉學考」因為法律人常常把此議題丟到公司法來講,所 以學習民總時往往忽略,但近幾年包括臺大、政大的轉學考都有出題 紀錄,實在不可不慎。
二、關鍵爭點及概念解析 胎兒權利能力: 按民法第 7 條: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 視為既已出生。」 ,所必然需處理的問題便是「胎兒」是否得「享有 權利」、「負擔義務」1,亦即是否有「權利能力」的問題,而此議題 可具體成兩個問題。 何時取得? 而關於此問題的爭議在於法條中「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該如何 解讀,雖然有兩種解讀可能,即「解除條件說」 、 「停止條件說」2, 但現今此爭議已不復存,通說及實務皆採取「解除條件說」 ,即胎 兒於出生前,就先取得權利能力,倘將來死產時,方溯及的喪失 權利能力;採此說法的理由在於,如此解釋方對胎兒保護較為周 全。 結論:胎兒時期,尚未出生時,即取得權利能力。 是否亦需負擔義務? 理由在於,法條上所講係「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 「視為既已出 生」,本於反面解釋,代表對於「義務的負擔」一事上,並不視為 既已出生。 結論:不用,僅享受權利,不負擔義務。
1
2
此即「權利能力」的定義,但稍微需留意的是,胎兒是否享有「權利能力」的結論上是, 胎兒僅享有權利,不負擔義務。 即胎兒以「出生」作為「停止條件」,出生才享有權利能力。
第一章
權利主體
如果胎兒需負擔義務,可能的奇怪場景就是:一個胎兒出生變成嬰 兒時,就揹了一屁股的債,這將使得這個嬰兒將來的發展受到非常 大的侷限,而造成更多的社會問題。
死亡宣告(權利能力的終期): 我國民法上,又設有死亡宣告的制度, 見於民法第 8 條: Ⅰ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 死亡之宣告。 Ⅱ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Ⅲ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 之宣告。 即死亡宣告之規定可分作三項要件,說明如下: 聲請 3人需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利害關係人:指「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之人,譬如失蹤人之配偶、 債權人、受遺贈人;所以如果只是單純情感上、事實上有關連之 人並非得為聲請之主體,譬如失蹤人之男女朋友、同學、里長皆 不得為聲請。 需有失蹤之情事: 指生死不明的情形。 需達法定期間: 一般情形:失蹤滿七年得為聲請。 失蹤人達八十歲以上:失蹤滿三年得為聲請。 特別災難:失蹤達一年即得聲請;飛機失事則得於失蹤達六個月 3
向法院是用「聲請」,譬如「聲請」死亡宣告;向行政機關則是用「申請」,譬如法人「申 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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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Q 民法總則 解題書
為聲請。 所稱特別災難係指出於自然或外在之不可抗力因素,因此實務 上曾有個奇怪的爭議在於「失足落水」是否屬於此項特別災難? 實務最終的結論係認為非屬特別災難,僅係個人意外事件,但 實際上重點其實在於失足落水一事上,有無出於不可抗力的災 難介入(譬如颱風、海嘯),如果是的話,則此時落水而失蹤才 會該當民法第 8 條第 3 項所稱的特別災難。 此項爭議確實在國考考出來過,詳見【99 高員三級—事務管理】 。
觀念補充 航空法特別規定: 上述條文對於各類不能翻法條的考試有其重要性,務必記憶,在 此補上飛機失事的特別規定,並整理死亡宣告之要件於下,方便各位 考生們記憶。 民用航空法第 98 條:因航空器失事,致其所載人員失蹤,其失蹤 人於失蹤滿六個月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 之宣告。 死亡宣告是否為權利能力的消滅事由? 按民法第 6 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所衍生 的問題在於「死亡宣告」是否為「權利能力」的消滅事由,亦即 有無剝奪失蹤人「權利能力」的效果? 關於此問題的前提,在於失蹤人假如仍然生存 4,如此才有討論死 亡宣告的效果為何的實益。另按民法第 9 條,受死亡宣告者,以 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可知結論上並無爭議為 否定,即死亡宣告並非權利能力的消滅事由,因為死亡宣告僅是 種「推定」5,除容許推翻外,亦僅是使失蹤人以其住所為中心之 私法關係,趨於消滅,而非因此使失蹤人喪失權利能力,使其從 4 5
因為如果真的已經死亡,人死了當然該當民法第 6 條的死亡,則此問題將變得毫無實益。 推定與視為的差別在於,前者容許舉反證推翻;但後者僅生擬制效果,不容許舉反證推翻。
第一章
權利主體
此不得再享有權利 6。 結論:否定。
只要是人,縱使沒有意識、昏迷不醒,都有權利能力,這是無法剝 奪也無法放棄的,所以如果「死亡宣告」剝奪一個人的權利能力, 而這人又剛好沒死,那這樣會形成很詭異的狀況:等同這個人被法 律宣告變成了個「鬼」,因為這人變成根本不具有享受權利、負擔 義務的能力。
受死亡宣告之人歸來之處理: 死亡宣告之撤銷: 此可參家事事件法第 155 條: 「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 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可知死亡宣告之撤銷, 其程序亦係需經向法院聲請做成。 死亡宣告撤銷後之權利義務關係: 此可參家事事件法第 163 條第 1、2 項: 第 163 條第 1 項: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 何人均有效力。但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此處之行為,依其文義,所指涉者為法律行為;繼承等事實行 為不屬之。 此處之「善意」,必須交易「雙方皆屬善意」方屬之。 第 163 條第 2 項: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裁定失其 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需注意本條文,並未區分善惡意,也因此衍生了學說的爭議。 (下述觀念補充處第三個問題說明)。 6
此即為權利能力的定義: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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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Q 民法總則 解題書
觀念補充 司律三等法研所限定: 此處筆者要補充的,是比較進階的概念,準備轉學考或高考的同 學們可以當作吸收新知輕鬆看過即可,因為涉及家事事件法的部分已 經超出範圍了,所以要出題只有可能出在司律三等或法研所的考試。 如果雙方皆屬善意: 例題一:甲為乙之父親,甲於一次船難後失蹤,乙於甲失蹤期滿後 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乙繼承取得甲之遺產 A 屋後,將之出售並辦 理移轉登記與丙,之後甲失蹤歸來後自行向法院聲請撤銷死亡宣 告,試問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 由於撤銷具有溯及效力,且因繼承非屬法律行為,不適用家事事 件法(下稱家事法)第 163 條第 1 項但書,形同乙自始未取得該 A 屋,故乙將 A 屋出售於丙,屬出賣他人之物。 乙、丙之債權行為有效,蓋債權行為本不以處分人有處分權為必 要;物權行為則因乙、丙皆為善意,故依家事法第 163 條第 1 項 但書亦屬有效,故丙取得 A 屋之所有權,甲不得向丙主張返還 A 屋。 於撤銷死亡宣告後,乙形同自始未取得A屋所有權,而處分他人 之物,屬侵害甲之權益歸屬,甲得依不當得利規定向乙主張返還 責任,惟因乙亦屬善意,故依家事法第 163 條第 2 項,乙僅於現 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如果雙方皆屬惡意: 例題二:甲為乙之父親,乙趁甲長年臥病在床之際,向警察局申報 甲為失蹤人口,並經失蹤期滿後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乙繼承取得 甲之遺產 A 屋後,將之出售並辦理移轉登記與丙,丙亦知悉甲仍存 活之事,之後甲於痊癒後自行向法院聲請撤銷死亡宣告,試問當事 人之權利義務關係? 就乙所繼承遺產部分,由於撤銷具有溯及效力,故乙就所繼承之 遺產負返還之義務。且因雙方皆屬惡意,故無家事法第 163 條第 1
第一章
權利主體
項但書之適用。 另由於撤銷具有溯及效力,形同乙自始未取得該 A 屋,故乙將 A 屋出售於丙,屬出賣他人之物,債權行為有效(因為債權行為不 以處分人有處分權為必要 7,),惟物權行為屬無權處分,依民法 第 118 條,屬效力未定,且因丙係屬惡意,不得主張善意取得。 如果一方屬惡意,一方屬善意: 例題三:承前題,如果丙為善意,試問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 就乙所繼承遺產部分,由於撤銷具有溯及效力,故乙就所繼承之 遺產負返還之義務。且因雙方並非皆屬善意,故無家事法第 163 條第 1 項但書之適用。 乙將 A 屋出售於丙,屬出賣他人之物,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 屬無權處分,依民法第 118 條,屬效力未定;且因丙屬善意,得 依民法第 759 條之 1 第 2 項主張善意取得 A 屋之所有權,故甲不 得向丙主張返還 A 屋。 有疑義之處在於,甲向乙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乙可否主張 依家事法第 163 條第 2 項,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 之責? 此問題點來自於家事法第 163 條第 2 項並未規定善意才得主張 有限的返還責任。 就此通說認為,基於「惡意不受保護」之原則,此時應類推民 法第 182 條第 2 項,使乙負惡意不當得利受領人之返還責任。
代表的效力,與代理的差別: 依民法第 27 條第 2 項:「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 人。……」董事與法人間為一個人格關係,所謂「代表」 ,不同於 「代理」 ,除法律行為外,董事之行為縱使係「事實行為」或「侵 權行為」 ,均仍為法人之行為。於法理上,董事就如同法人之手足 延伸,董事之行為即法人自身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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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同學們如果不懂,可以待第三章看完再回過頭來看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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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Q 民法總則 解題書
為方便比較,兩者之同異處整理如下: 此二制度皆於特定要件下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具有擴張本人 私法自治的效果。 代理限於法律行為;代表則尚包括法律行為以外之事實行為、侵權 相異處 行為。 相同處
代表權的「剝奪」與「限制」的差別: 依照民法第 27 條第 2、3 項的規定如下: Ⅱ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 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Ⅲ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上列規範其實區分兩種,若欲使原本的董事不再執行董事職務, 則須變更第 2 項對外代表之董事,即董事代表權之「剝奪」;第 3 項則屬董事代表權之「限制」,二者所生的效果並不相同。 民法第 27 條第 2 項(董事代表權的剝奪): 有代表權的董事依照民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8 款、第 61 條第 1 項第 7 款,有代表權之董事之姓名,屬「應登記事項」 ,因此若 欲「剝奪」董事之代表權,應為變更登記,若不為變更登記, 則生民法第 31 條: 「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 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 抗第三人。」不得對抗「第三人」之效果。且需特別留意者, 此處所稱「第三人」,通說認為包含「惡意之第三人」,以強化 法人登記之公信力。 譬如【100 地特三等—一般行政】的題目中提到: 「A 社團法人有甲、乙、丙三位董事,社員總會決議通過變更 章程,明定僅甲有代表權,但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嗣乙逕 以 A 社團法人代表人之名義向 B 建設公司之代表人(代銷業者) 丁訂購房屋,雙方已簽訂買賣契約。」 本題明定僅甲有代表權,故乙、丙之董事代表權因章程之另為 規定而被剝奪,卻未辦理變更登記,故縱使 B 公司就乙無代表 權一事屬惡意,依民法第 31 條,A 法人仍須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