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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Q 民法總則 解題書 前

各類考試考生的服用方法/前 1 準備須知及答題要領/前 3

第一章

權利主體/1 體系圖表/1 基礎題型/15 胎兒的權利能力與死亡宣告的要件 【99 高員三級-事務管理】 /15 法人的解散事由【104 高員三級-事務管理】/17

一般題型/20 胎兒的權利行使【99 地特三等-一般行政】/20 撤銷死亡宣告之效果【105 政大-轉學考】/24 社團代表所衍生的「契約責任」及「侵權責任」 【102 原住民特考三等-一般行政】/26 – 目 1 –


社團法人相關問題之集大成(入社行為、投票行為、 總會決議相關瑕疵及救濟) 【100 臺大-轉學考】/28 類似考題:加入系學會及投票行為的效力 【100 高考三級-一般行政】/33 董事代表權之「剝奪」或「限制」 【100 地特三等-一般行政】/36 類似考題:董事代表權之「剝奪」或「限制」 ,無權代表之外 部法律關係【98 高考三級-一般行政】/38 類似考題:董事代表權之「剝奪」或「限制」 ,無權代表之外 部法律關係【100 高考二級-一般行政】/41 章程「目的」對於法人權利能力之影響 【99 高考三級-一般行政】/42 董事所為侵權行為及緊急避難 【104 地特三等-一般行政】/45 法人之侵權責任 【106 北大一轉學考】/47

進階題型/49 胎兒權利能力相關問題集大成;權利能力、行為能力、 責任能力之比較【101 北大-轉學考】/49 類似考題:胎兒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 【102 東吳-轉學考】/52 設立中法人之法律行為效力歸屬 【106 臺大-轉學考】/55

法條爭點索引/58 – 目 2 –


第二章

權利客體/64 體系圖表/64 基礎題型/72 與「物」相關的名詞定義題【98 身障特考三等-一般行政】/72 種在土地上的樹木之性質(物?從物?成分?) 【100 地特三等-一般行政】/74 樹木分離前後之所有權概念【103 地特三等-戶政】/75 天然孳息與收取權人、混合之法律效果 【100 身障特考三等-一般行政】/77 從物與天然孳息受處分後對於所有權影響 【102 東吳-轉學考】/78 意定之債對天然孳息收取權人的影響【102 北大-轉學考】/81

一般題型/84 樹木問題綜合、未完工不動產的性質【103 臺大-轉學考】/84

進階題型/87 天然孳息收取權之優先順位【105 輔大-法研所公法組】/87 天然孳息收取權進階問題【106 臺大-轉學考】/90 違章建築常見相關問題【98 臺大-轉學考】/93

法條爭點索引/98

第三章

法律行為(權利之變動)/101 專題-中性行為/107 – 目 3 –


專題-限制行為能力人之重要問題比較/112

第一節

法律行為綜覽、權利的內涵/121

體系圖表/121 基礎題型/122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分【102 地特三等-戶政】/122 撤銷權之性質【100 地特三等-一般行政】/126 單獨行為、契約行為、合同行為之區分;限制行為能力 人為法律行為的效果【99 原住民特考三等-一般行政】/128 「得撤銷」之法律行為與「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的差異 【99 高考二級-一般行政】/131 「催告」之法律性質與法律效果 【98 地特三等-一般行政】/133 何謂權利失效理論【100 高考二級-一般行政】/135

第二節

「當事人」要有「行為能力」/137

體系圖表/137 基礎題型/139 監護宣告之法律要件與效果【102 高考三級-一般行政】/139 輔助宣告與死亡宣告之差異【103 臺大-轉學考】/141 輔助宣告與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比較 【100 身障特考三等-一般行政】/144 類似考題:「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之異同 【99 身障特考三等-一般行政】/146 類似考題:輔助宣告之法律效果 – 目 4 –


【102 薦任-一般行政】/147 輔助宣告之法律效果【106 高考三等-戶政】/148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契約行為之基本問題、限制行為能力 人為詐術【103 身障特考三等-一般行政】/150 類似考題:限制行為能力人為詐術、無意識狀態的行為能力 【101 身障特考三等-一般行政】/152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交易效力之基本題型 【107 高考三等-一般行政,第二題】/154

一般題型/157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之效力 【104 高考三級-一般行政】/157 限制行為能力與強行規定之結合問題 【104 地特三等-一般行政】/159 零用錢與打工所得所衍生之行為能力相關問題 【106 高考三等-一般行政】/162 零用錢與打工所得所衍生之行為能力相關問題 【103 高員三級-事務管理】/165 類似考題:擔任公務員所獲得薪水,所衍生之行為能力相關 問題【99 律師】/167 限制行為能力人經允許為營業行為所生後續責任 【101 高員三級-事務管理】/169

進階題型/173 無權處分與行為能力之結合問題 【105 高考三級-戶政】/173 – 目 5 –


(圖解)無權處分與行為能力之結合問題 【經典案例】/176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法律行為相關問題集大成 【101 政大-轉學考】/179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法律行為相關問題集大成 【101 東吳-轉學考】/183 (圖解)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與行為能力綜合題 【105 律師(節錄) 】/185

法條爭點索引/190 第三節

「標的」需「適法、妥當、可能、 確定」/195

體系圖表/195 基礎題型/197 暴利行為成立與否之認定【101 地特三等-一般行政】/197

一般題型/200 競業禁止條款之效力【103 高考三級-一般行政】/200 類似考題:競業禁止條款效力之認定 【105 高員三級-事務管理】/203

進階題型/205 不融通物之買賣契約效力【107 臺大-轉學考】/205 標的適法與否相關問題集大成(取締規定與效力規定之 區別)【96 臺大-轉學考】/207 違反公序良俗約定效力【106 北大-轉學考】/211 – 目 6 –


法條爭點索引/215 第四節

「意思表示」需「健全無瑕疵」/216

體系圖表/216 基礎題型/219 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103 身障特考三等-一般行政】/219 對話意思表示與非對話意思表示生效與否之認定 【102 地特三等-一般行政】/221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法律效果【102 北大-轉學考】/224 類似考題: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法律效果、相對無效與善意 取得之競合【102 薦任-一般行政】/226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法律效果 【99 高考二級-一般行政】/230 受僱人詐欺是否屬第三人詐欺 【102 特考三等-稅務人員(民法) 】/232 受僱人詐欺行為所衍伸之相關請求權基礎 【102 特考三等-關務人員(民法) 】/234 「不作為詐欺」與「錯誤」之認定【102 東吳-轉學考】/236

一般題型/239 非對話意思表示及要約之生效時點問題 【106 高考三等-一般行政】/239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與「債之相對性」 【100 身障特考三等-一般行政】/241 借名登記契約之內部效力及外部效力 – 目 7 –


【106 司法三等—書記官】/244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與「借名登記」約定之區分 【99 高員三級-事務管理】/247 專題-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之內部效力與外部效力/250 專題-借名登記契約之內部及外部效力/255 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但書善意第三人之範圍 【97 高考三等—財稅行政】/255 表示行為錯誤之撤銷與轉賣之效力 【105 東吳-法研所 C 組】/258 專題-「缺乏讓與合意」與「意思表示錯誤之差別」/260 缺乏表示意思之法律效果【106 政大—轉學考】/262 「善意的謊言」是否構成詐欺行為 【100 高考三級-一般行政】/263 詐欺與動機錯誤成立與否之認定【98 薦任-一般行政】/266 (圖解)輔助宣告人所為意思表示受脅迫之效力 【105 高考三級-一般行政】/267 專題-無效法律行為的撤銷/270 類似考題: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意思表示受詐欺之效力 【104 司法三等-書記官】/275 代理人向本人為詐欺之效力【104 高考三級-一般行政】/276 「非因過失」而發生之錯誤、依錯誤規定撤銷意思表示 之後續效果、同一瑕疵理論【99 高考三級-一般行政】/280 依錯誤規定撤銷意思表示之後續效果 – 目 8 –


【101 地特三等-一般行政】/284 動機錯誤與無效行為之轉換【105 高考三級-一般行政】/286

進階題型/288 凶宅之說明義務與不作為詐欺【105 臺大-轉學考】/288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與「凶宅」之相關問題 【101 高考三級-一般行政】/290 是否屬「非因過失」而發生錯誤之認定,依錯誤規定撤 銷意思表示之後續效果【102 北大-轉學考】/294 第三人脅迫之認定及後續法律效果【101 北大-轉學考】/297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行為「善意第三人」範圍之認定 【99 司法官(節錄) 】/299 出賣他人之物之法律效果,「指示交付」有無善意取得規 定適用【103 臺大-法研所】/303

法條爭點索引/308 第五節

特別生效要件,法律行為之「要式、 要物性」要求/311

進階題型/311 消費者保護法與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規定,是否屬 法律行為「要式性」之要求【102 高考二級-一般行政】/311

法條爭點索引/314 第六節

特別生效要件,法律行為之「條件」 與「期限」/315

體系圖表/315 – 目 9 –


基礎題型/318 條件與期限之定義【98 身障特考三等-一般行政】/318 類似考題:條件與期限之差異,不正當行為阻止或促成條件 成就之效果【99 東吳-轉學考】/319 類似考題:條件與期限之差異【101 成大-轉學考】/320 不許附條件之法律行為及違反之效果【101 東吳-轉學考】/320

一般題型/324 「條件」之認定【102 政大-轉學考】/324

法條爭點索引/326

第四章

代理/327 第一節 代理權的授予行為、代理之法律關係/338 體系圖表/338 基礎題型/339 代理權授予行為之性質(無因性及獨立性) ;代理權授予 行為屬「中性行為」 【100 北大-轉學考】/339 「代理權授予行為」與「代理行為」之比較;代理權授 予行為屬「中性行為」 【102 高考三級-一般行政】/341 「冒名行為」與「無權代理」行為之比較; 「限制行為能 力人」為無權代理行為之責任【101 東吳-轉學考】/344 「代理人詐欺」是否屬「第三人詐欺」;代理人受詐欺之 法律效果【101 身障特考三等-一般行政】/347 雙方代理之法律效果;關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代理權 – 目 10 –


授予行為」及「代理行為」之效果比較 【98 原住民特考三等-一般行政】/349 類似考題:雙方代理之法律效果、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代理 行為之效力【103 高考三級-戶政】/351 「自己代理」規定之「目的性限縮」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 為法律行為之細部分析【100 東吳-轉學考】/352 「自己代理」規定之「目的性限縮」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法 律行為之細部分析【106 司法三等-書記官】/355

一般題型/357 自己代理為清償行為【103 高考三級-一般行政】/357 代理人詐欺、「詐欺故意」之認定 【98 高考三級-一般行政】/358

法條爭點索引/362 第二節

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364

體系圖表/364 基礎題型/365 無權代理之基礎法律關係;「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 之區別【103 高員三級-鐵路人員】/365 專題-無權處分、無權代理之比較/367 類似考題:「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之區別 【98 地特三等-一般行政】/368 「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之區別 【106 北大-轉學考】/370

– 目 11 –


「代理權授予行為」與「代理行為」效力之判斷、「表見 代理」成立與否之判斷【103 臺大-轉學考】/372 無權代理本人之承認權行使【103 高考二級-一般行政】/375

一般題型/378 冒名行為與無權代理之區別及效果 【105 高員三級-事務管理】/378 無權代理行為之效力【104 司法四等-書記官】/381 「表見代理」成立與否之判斷 【100 原住民特考三等-一般行政(改編) 】/385 類似考題:「表見代理」成立與否之判斷 【100 政大-轉學考】/386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無權處分行為、法律行為存有 「複數」 「瑕疵」之問題;「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 之區別【102 臺大-轉學考】/389

進階題型/395 受輔助宣告之人與無權代理之混合題型【107 高考三等-一般 行政,第一題】/395 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相關問題之集大成 【105 臺大-轉學考】/398 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相關問題之集大成 【99 臺大-轉學考】/403 代理人之不作為詐欺 【107 臺大-轉學考】/408 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代理人詐欺【100 臺大-轉學考】/412 – 目 12 –


法條爭點索引/416

第五章

消滅時效與期日期間/419 體系圖表/419 基礎題型/430 違約金債權之時效抗辯 【107 高考三等-財稅行政】/430 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異同、適用消滅時效之權利類型 【102 原住民特考三等-一般行政】/433 二年之短期消滅時效【103 地特三等-戶政】/435 消滅時效之起算與屆滿【100 薦任-一般行政】/437

一般題型/439 時效中斷之認定與法律效果【101 北大-轉學考】/439 時效制度於不動產事件之例外【106 臺大-轉學考】/441 時效制度於不動產事件之例外(釋字第 107、164 號) 、仲 裁對於時效之影響、婚姻關係所生「時效不完成」之效果 【102 東吳-轉學考】/444 類似考題:時效制度於不動產事件之例外(釋字等 107、164 號) 【105 輔大-法研所民法組】/447 天然孳息收取權人、時效之回溯計算【100 北大-轉學考】/449 「時效中斷」與「時效不完成」之比較【99 臺大-轉學考】/452 消滅時效之其他特別規定【105 身障特考三等-一般行政】/455 侵權行為之消滅時效【107 司特四等】/457 – 目 13 –


進階題型/462 違章建築所衍伸之時效問題、「事實上處分權」之概念、 「權利失效理論」適用與否之認定【102 臺大-轉學考】/462 「時效起算時點」及「時效中斷」之認定 【103 政大-轉學考】/467 時效制度於不動產事件之例外,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 之適用及類推適用【101 高考三級-一般行政】/472

法條爭點索引/476

民法總則

法條爭點索引/481

– 目 14 –


第一章

第一章

權利主體

1

權利主體

定義:得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 始期:出生,採獨立呼吸說 終期:死亡,不包括死亡宣告

胎兒有無權 利能力?

權利能力

胎兒之保 護

停止條件說:以 出生作為取得權 依§7, 利能力之停止條 採 解 除 條 件 件說 解除條件說:還未 出生即取得權利 能力,死產為解除 條件,溯及喪失權 利能力

§7 所稱「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 ,指胎兒 僅享受權利不負擔義務 胎兒得否請求非 財產上損害賠償? 自然人

與行為能力 、責任能力 之區別

行為能力:得獨立以「意思表示」,使「法 律行為」發生法律效果的資格 責任能力:違反法律規定時而應負責的能 力,即判斷一個人於違反法律規定時應否負 責的問題,§187、221 之問題

與死亡宣告之關係為何? 死亡宣告 內涵 人格權

死亡宣告並不剝奪失蹤人之 權利能力

要件 失蹤人歸來之效果

一般人格權§18 特別人格權§19、195 侵害除去請求權

之保護 救濟

實 務 採 肯 定 見 解 ( 66 台上 2759 判例)

不作為請求權§18 侵害防止請求權

不以加害人有故意過 失為必要,要件需探 討加害行為是否有 「不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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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Q 民法總則 解題書

損害賠償請求權

財產上損害

侵權行為§184

非財產上損害

債務不履行§227Ⅱ、227-1 不當得利請求權 要件§8 失蹤人若仍生存,不喪失權利能力 家事§155 撤銷

死亡宣告 失蹤人歸來之法律效果

家事§163I 但,裁定前 需雙方皆屬善意 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家事§163Ⅱ有限責任 設立:共同行為

社團法人

決議:共同行為 入社:契約行為

分類

財團法人

設立:捐助行為,屬單獨行為

中間社團(非營利亦非公益目的) 章程或捐助章程所定解散事由發生§48、 61 共通解散事由

撤銷許可,法人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者, 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34 法人受破產宣告§35

法人

宣告解散§36

解散

社團獨有的解散事由:§57、58 財團獨有的解散事由:§65 性質上限制、法令上限制 法人之能力及限制 章程目的限制?

代表權行使

通說採否定說,蓋為保護交 易安全,且法無明文

對內事項:數代表人 共同行使,多數決 對外事項:各代表人 均得行使

代表

§27I、Ⅱ,章程得另 為規定

代表:包括法律行為、事實行為、侵權行為 代表與代理 之不同

代理:限於法律行為


第一章

權利主體

3

依§48、61 董事 之姓名(代表)屬 應登記事項

代表權之限制 與剝奪

未登記或未變更 否 , 代 表 登記,依§31 不 權的剝奪 得對抗「第三人」

區分方式: 是否仍具代 表之資格

§31 所稱第三人 通說認包含善意 及「惡意」第三人 是,代表 權的限制

依§27Ⅲ不得對 抗「善意」第三 人 代表權人為之

代表人為之

執行職務,需有內 §28 之要件 部牽連 代表權人所為符 合一般侵權行為 要件

法人的責任

非代表權人所為

侵權責任§188 契約責任§224

一、本章閱讀上應注意事項 本章考試重點滿固定的,譬如常考到的胎兒「權利能力」之問題, 涉及民法第 6 條及第 7 條之解釋,究採取「停止條件說」抑或「解 除條件說」 ,也就是胎兒是否及如何享有民法上的權利的問題;承續 權利能力延伸考難一點則是, 「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 「責任能 力」之比較(詳見 101 年北大轉學考第一題)。 「監護宣告」 、 「輔助宣告」與「死亡宣告」的問題,三者有何差異, 各需依循何種程序聲請,以及各自發生什麼效果,此類考題由於法 條上就找得到標準答案,因此對於不能翻法條又專門考給非法律系 學生的高考類科便有其可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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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Q 民法總則 解題書

法人的問題,包括董事代表權的剝奪及限制、法人與董事間彼此要負 什麼責任,此類問題重點在於對法條的理解跟熟悉程度,亦是「高考」 熱門題目,而「轉學考」因為法律人常常把此議題丟到公司法來講, 所以學習民總時往往忽略,但近幾年包括臺大、政大的轉學考都有出 題紀錄,實在不可不慎。

二、關鍵爭點及概念解析 胎兒權利能力: 按民法第 7 條: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 視為既已出生。」 ,所必須處理的問題便是「胎兒」是否得「享有權 利」、「負擔義務」1,即是否有「權利能力」的問題,而此議題可具 體成兩個子問題。 胎兒何時取得權利能力? 關於此問題的爭議在於法條中「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該如何解 讀,雖然有兩種解讀可能,即「解除條件說」、「停止條件說」 2, 但現今此爭議已不復存,通說及實務皆採取「解除條件說」 ,即胎 兒於出生前,就先取得權利能力,倘將來死產時,方「溯及」的 喪失權利能力;採此說法的理由在於,如此解釋對胎兒保護較為 周全。 結論:胎兒時期,尚未出生時,即取得權利能力。 胎兒是否須負擔義務? 胎兒不須負擔任何義務,理由在於,民法第 7 條既稱「關於其個 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僅提「利益」之保護而未論及 義務,故應解讀胎兒對於「義務的負擔」一事上,並不視為既已 出生。 結論:不用,胎兒於未出生前,僅享受權利,不能負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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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即「權利能力」的定義,但稍微需留意的是,胎兒是否享有「權利能力」的結論上是, 胎兒僅享有權利,不負擔義務。 即胎兒以「出生」作為「停止條件」,出生才享有權利能力。


第一章

權利主體

如果胎兒須負擔義務,可能的奇怪場景就是:一個胎兒出生變成嬰 兒時,就揹了一屁股的債,這將使得這個嬰兒將來的發展受到非常 大的侷限,而造成更多的社會問題。

死亡宣告(權利能力的終期): 我國民法上,設有死亡宣告的制度, 見於民法第 8 條: Ⅰ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 死亡之宣告。 Ⅱ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Ⅲ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 之宣告。 即死亡宣告之規定可分作三項要件,說明如下: 聲請 3人須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利害關係人:指「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之人,譬如失蹤人之配偶、 債權人、受遺贈人;所以如果只是單純情感上、事實上有關連之 人並非得為聲請之主體,譬如失蹤人之男女朋友、同學、里長皆 不得為聲請。 需有失蹤之情事: 指生死不明的情形。 需達法定期間: 一般情形:失蹤滿七年得為聲請。 失蹤人達八十歲以上:失蹤滿三年得為聲請。 特別災難:失蹤達一年即得聲請;飛機失事則得於失蹤達六個月 3

向法院是用「聲請」,譬如「聲請」死亡宣告;向行政機關則是用「申請」,譬如法人「申 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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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Q 民法總則 解題書

為聲請。 所稱特別災難係指出於自然或外在之於「不可抗力因素」 ,實務 上曾有個奇怪的爭議在於「失足落水」是否屬於此項特別災難? 實務的見解認為單純「失足落水」非屬特別災難 4,此僅係個人 意外事件;但筆者須另為提醒,此問題重點應在於個案中失足 落水一事,有無出於不可抗力的災難介入(譬如颱風、海嘯), 如果是的話,則此時落水而失蹤會該當民法第 8 條第 3 項所稱 的特別災難。 此項爭議確實在國考考出來過,詳見【99 高員三級—事務管理】 。

觀念補充 航空法特別規定: 上述條文對於各類不能翻法條的考試有其重要性,務必記憶,在 此補上飛機失事的特別規定,並整理死亡宣告之要件於下,方便各位 考生們記憶。 民用航空法第 98 條:因航空器失事,致其所載人員失蹤,其失蹤 人於失蹤滿六個月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 之宣告。 死亡宣告是否為權利能力的消滅事由? 按民法第 6 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所衍生 的問題在於「死亡宣告」是否為「權利能力」的消滅事由,亦即 有無剝奪失蹤人「權利能力」的效果? 關於此問題的前提,在於失蹤人假如仍然生存 5,如此才有討論死 亡宣告的效果為何的實益。另按民法第 9 條,受死亡宣告者,以 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可知死亡宣告並非權利 能力的消滅事由,因為死亡宣告僅是種「推定」6,除容許推翻外, 4 5 6

參司法院 73 廳民字第 852 號函復台高院函。 因為如果真的已經死亡,人死了當然該當民法第 6 條的死亡,則此問題將變得毫無實益。 推定與視為的差別在於,前者容許舉反證推翻;但後者僅生擬制效果,不容許舉反證推翻。


第一章

權利主體

亦僅是使失蹤人以其住所為中心之私法關係,趨於消滅,而非因 此剝奪失蹤人之權利能力,使其從此不得再享有權利 7。 結論:否定。

只要是人,縱使沒有意識、昏迷不醒(譬如植物人),都有權利能 力,這是無法剝奪也無法放棄的,所以如果「死亡宣告」剝奪一個 人的權利能力,而這人又剛好沒死,那這樣會形成很詭異的狀況: 等同這個人被法律宣告變成了個「鬼」,因為這人變成根本不具有 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

受死亡宣告之人歸來之處理: 死亡宣告之撤銷: 按家事事件法第 155 條: 「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可知死亡宣告之撤銷,其程序 亦係需經向法院聲請做成。 死亡宣告撤銷後之權利義務關係: 此可參家事事件法第 163 條第 1、2 項: 第 163 條第 1 項: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 何人均有效力。但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此處之善意「行為」 ,依其文義,所指涉者應係「法律行為」; 繼承等事實行為不屬之。 至於「善意」此要件,由於並非限於善意之第三人,故須交易 「雙方皆屬善意」方屬之。 第 163 條第 2 項: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裁定失其 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7

此即為權利能力的定義: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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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Q 民法總則 解題書

需注意本條文,並未區分善惡意,也因此衍生了學說的爭議。 (下述觀念補充處第三個問題說明)。

觀念補充 此處筆者要補充的,是比較進階的概念,同學們可以當作吸收新 知輕鬆看過即可,因為涉及家事事件法的部分已經超出範圍了,所以 要出題只有可能出在司律三等或法研所的考試。 如果雙方皆屬善意: 例題一:甲為乙之父親,甲於一次船難後失蹤,乙於甲失蹤期滿後 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乙繼承取得甲之遺產 A 屋後,將之出售並辦 理移轉登記與丙,之後甲失蹤歸來後自行向法院聲請撤銷死亡宣 告,試問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 由於撤銷具有溯及效力,且因繼承非屬法律行為,未涉交易安全, 不適用家事事件法(下稱家事法)第 163 條第 1 項但書及善意取 得之規定,形同乙自始未取得該 A 屋,故乙將 A 屋出售於丙,屬 出賣他人之物。 乙、丙之債權行為有效,蓋債權行為本不以處分人有處分權為 必要;物權行為則因乙、丙皆為善意,故依家事事件法第 163 條第 1 項但書亦屬有效,故丙取得 A 屋之所有權,甲不得向丙 主張返還 A 屋。 於撤銷死亡宣告後,形同乙自始未取得A屋所有權,而處分他人 之物,甲得依不當得利規定向乙主張返還責任,惟因乙亦屬善意, 故依家事法第 163 條第 2 項,乙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 財產之責。 如果雙方皆屬惡意: 例題二:甲為乙之父親,乙趁甲長年臥病在床之際,向警察局申報 甲為失蹤人口,並經失蹤期滿後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乙繼承取得 甲之遺產 A 屋後,將之出售並辦理移轉登記與丙,丙亦知悉甲仍存 活之事,之後甲於痊癒後自行向法院聲請撤銷死亡宣告,試問當事 人之權利義務關係?


第一章

權利主體

就乙所繼承遺產部分,由於撤銷具有溯及效力,故乙就所繼承之 遺產負返還之義務。且因雙方皆屬惡意,故無家事事件法第 163 條第 1 項但書之適用。 另因撤銷具有溯及效力,形同乙自始未取得該 A 屋,故乙將 A 屋 出售於丙,屬出賣他人之物,債權行為有效(因為債權行為不以 處分人有處分權為必要 8) ,惟物權行為屬無權處分,依民法第 118 條,屬效力未定,且因丙係屬惡意,不得主張善意取得。 故甲得向丙主張民法第 767 條、179 條要求塗銷 A 屋所有權移轉登 記及返還 A 屋之占有。 如果一方屬惡意,一方屬善意: 例題三:承前題,如果甲為惡意,丙為善意,試問當事人之權利義 務關係? 就乙所繼承遺產部分,由於撤銷具有溯及效力,故乙就所繼承之 遺產負返還之義務。且因雙方並非皆屬善意,故無家事事件法第 163 條第 1 項但書之適用。 乙將 A 屋出售於丙,屬出賣他人之物,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 屬無權處分,依民法第 118 條,屬效力未定;且因丙屬善意,得 依民法第 759 條之 1 第 2 項主張善意取得 A 屋之所有權,故甲不 得向丙主張返還 A 屋。 有疑義之處在於,甲向乙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乙可否主張 依家事事件法第 163 條第 2 項,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 財產之責? 此問題點來自於家事事件法第 163 條第 2 項並未規定善意才得 主張有限的返還責任。 就此通說認為,基於「惡意不受保護」之原則,此時應類推民 法第 182 條第 2 項: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 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 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使乙負惡意不當得利受領人之返還責任。 8

此處同學們如果不懂,可以待第三章看完再回過頭來看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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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Q 民法總則 解題書

代表的效力,與代理的差別: 依民法第 27 條第 2 項:「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 人。……」董事與法人間為一個人格關係,所謂「代表」 ,不同於 「代理」 ,除法律行為外,董事之行為縱使係「事實行為」或「侵 權行為」 ,均仍為法人之行為。於法理上,董事就如同法人之手足 延伸,董事之行為即法人自身之行為。 為方便比較,兩者之同異處整理如下: 此二制度皆於特定要件下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具有擴張本人 私法自治的效果。 代理限於法律行為;代表則尚包括法律行為以外之事實行為、侵權 相異處 行為。 相同處

代表權的「剝奪」與「限制」的差別: 依照民法第 27 條第 2、3 項的規定如下: Ⅱ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 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Ⅲ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上列規範其實區分兩種,若欲使原本的董事不再執行董事職務, 則須變更第 2 項對外代表之董事,即董事代表權之「剝奪」;第 3 項則屬董事代表權之「限制」,二者所生的效果並不相同。 民法第 27 條第 2 項(董事代表權的剝奪): 有代表權的董事依照民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8 款、第 61 條第 1 項第 7 款,有代表權之董事之姓名,屬「應登記事項」 ,因此若 欲「剝奪」董事之代表權,應為變更登記,若不為變更登記, 則生民法第 31 條: 「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 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 抗第三人。」不得對抗「第三人」之效果。且需特別留意者, 此處所稱「第三人」,通說認為包含「惡意之第三人」,以強化 法人登記之公信力。 譬如【100 地特三等—一般行政】的題目中提到: 「A 社團法人有甲、乙、丙三位董事,社員總會決議通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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