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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刑法有約 解題趣 【分則篇】

第一單元 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1 第一篇

侵害生命法益之犯罪/1

第一章

殺人罪(§271~§276)/3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3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6 殺人罪之著手實行如何判斷?【104 年普考法律廉政】/6 無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同實行不純正身分犯之犯罪類型,應如何 論處?【101 年台北大學轉學考、92 年高等檢定、100 年鐵路人 員高員三級法律政風】/7 無身分者參與有身分者實行不純正身分犯之犯罪類型,應如何論 處?兼論殺人與墮胎之界限(即人與胎兒之區別界限) 【86 年律 師、93 年公費留學考、104 年行政警察】/12 有罪責身分者參與無罪責身分者實行不純正身分犯之犯罪類型 【97 年地方特考法制、法律政風】/16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272)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範圍【97 年地方特考法制、法律政風、102 年普考法律廉政】/19 –目錄 1–


義憤殺人罪(§273)【100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21 加工自殺罪(§275)之著手實行如何認定?【93 年司法四等、 82 年律師、93 年高雄大學法研所】/23 加工自殺罪中「謀為同死」 (§275Ⅲ)之體系定位及適用範圍【97 年司法事務官】/27 教唆(幫助)自殺罪(§275Ⅰ前段)之性質乃共犯之正犯化【92 年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監獄官、法院書記官、94 年東海大學法 研所】/30 得承諾殺人罪(§275Ⅰ後段)之「承諾能力」如何判斷?【102 年地方特考法律廉政、103 年原住民法制、94 年行政警察】/30 加工自殺罪與殺人罪之間接正犯如何區別?【文章題、98 年法院 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33

第二章

遺棄罪章(§293~§295)/36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36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39 遺棄罪之性質【筆者自行設計題、100 年司法官、99 年東吳大學 法研所、104 年調查局調查工作組、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92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39 依民法對無自救力之人負有扶養義務者是否限於扶養義務已屆 至?【筆者自行設計題】/46 無義務之遺棄罪(§293)與有義務之遺棄罪(§294)的行為均 包含作為與不作為?【97 年地方特考法律政風、104 年文化大學 法研所】/49 肇事逃逸罪與不作為遺棄罪【92 年交通升資佐級晉員級政風、101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79 年律師、104 年高考法制、法律廉 政、102 年原住民法制、95 年地方特考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 事行政】/51

–目錄 2–


第三章

墮胎罪章(§288~§292)/58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58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60 墮胎罪行為結果之認定【筆者自行設計題、102 年律師】/60 墮胎罪章各罪之關係【文章題】/65

第二篇

侵害身體法益之犯罪/69

傷害罪章(§277~§287)/71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71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74 重傷罪(§278Ⅰ)【92、94 年上校以上軍官轉任】/74 傷害致重傷罪(§277Ⅱ) 【98 年律師】/76 過失重傷(§284Ⅰ後段) 【103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78 過失傷害罪(§284)-交通事故常涉及之犯罪【90 年台灣大學 法研所、97 年司法四等、103 年警察人員升等考、103 年行政警 察、92 年原住民監所管理員、102 年高考法制、法律廉政、97 年 警察特考、101 年行政警察、101 年鐵路人員高員三級法律政風、 104 年高考法制、法律廉政】/80 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罪(§286)【102 年律師】/92

第三篇

侵害自由法益之犯罪/97

第一章 第一節

妨害自由罪章之犯罪(§296~§308)/99 侵害意思自由之犯罪(§304~§305)/99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99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102 強制罪(§304)之脅迫是否包括告知欲行使合法權利?【92 年 高考法制、103 年地方特考法制】/102 –目錄 3–


強制罪(§304)之違法性如何認定?【100 年成功大學法研所】 /105 恐嚇危安罪(§305)之「恐嚇」是否包括告知欲行使合法權利? 【84 年司法官、100 年成功大學法研所】/107 恐嚇取財得利罪(§346)之「恐嚇」是否包括告知欲行使合法權 利?【76 年司法官、104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109 恐嚇罪(§305)有關恐嚇內容之傳達方式為何?【文章題】/114

第二節

侵害活動自由之犯罪(§296~§303)/116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116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118 買賣質押人口罪(§296-1) 【107 年鐵路人員高員三級法律廉政】 /118 略誘婦女罪與略誘未成年人罪之適用客體範圍之區別【文章題】 /119 債權人在債權額範圍內對債務人實行暴力性質的財產犯罪,應如 何論處?【93 年高考法制、政風】/121

第三節

侵害隱私自由之犯罪(§306~§307)/124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124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125 侵入住居罪(§306Ⅰ)之「同意」可否有瑕疵?【文章題】/125 僅得部分共同住居人同意而進入,是否屬於「侵入」?【94 年 7 務人員、關務人員升官等薦任政風、安全保防】/127 違法搜索罪(§307)【94 年警察法制、101 年地方特考法制、法 律廉政、105 年移民行政】/129

第二章 妨害性自主決定自由之犯罪(§221~§229-1)/133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133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140 –目錄 4–


強制猥褻罪之猥褻行為須對他人身體有所接觸?【95 年律師、100 年公費留學考】/140 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有關「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所指為 何?【98 年調查局法律實務組】/143 強制猥褻、乘機猥褻、性騷擾防治法之區別【97 年司法四等】 /146 加重強制性交罪(§222)各款加重事由之性質為何?【101 年檢 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104 年行政警察、102 年身心障礙法制】/ 149 加重強制性交罪之著手實行如何判斷?Part1【97 年第一次司法事 務官】/151 加重強制性交罪之著手實行如何判斷?Part2【100 年政治大學法 研所】/154 妨害性交罪各條文之體系思維【91 年司法官】/155 乘機性交罪(§225) 【96 年東吳大學法研所、97 年檢察事務官偵 查實務組】/158 強制性交罪(§221)與乘機性交罪(§225)之區分界限【100 年行政警察】/162 妨害性自主之加重結果犯(§226)【104 年司法四等】/165 妨害性自主罪結合犯(§226-1)【101 年行政警察】/168 與幼童性交猥褻罪(§227) 【104 年普考法律廉政、106 年高雄大 學三年級轉學考】/170 與未滿 14 歲之男女為性交行為,應論以與幼童性交猥褻罪(§ 227)或加重強制性交罪(§221Ⅰ)-最高法院 99 年第 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判決時事題、103 年台北大學三年級轉學 考、103 年高雄大學三年級轉學考】/172 容易忽略的第 227 條之 1、第 229 條之 1 Part1【99 年調查局法 律實務組】/176 –目錄 5–


容易忽略的第 227 條之 1、第 229 條之 1 Part2【97 年觀護人】 /177

第三章

妨害秘密之犯罪(§315~§319)/178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178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181 妨害文件秘密罪(§315) 【99 年東吳大學法研所、102 年警察特 考】/181 窺視竊聽竊錄罪(§315-1)之「非公開」如何認定?Part1【文章 題】/184 窺視竊聽竊錄罪(§315-1)之「非公開」如何認定?Part2【判 決時事題】/186 窺視竊聽竊錄罪(§315-1)之「非公開」如何認定?Part3【102 年調查局調查工作組】/187 窺視竊聽竊錄罪(§315-1)之「非公開」如何認定?Part4【102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矯正、法制、103 年高考法制、法律廉 政、104 年退除役軍人轉任法律廉政、103 年台北大學三年級 轉學考】/188 便利妨害秘密罪(§315-2Ⅰ)之成立是否以該他人實現妨害秘密 罪(§315-1)之不法為成立要件?(即是否適用共犯從屬性) 【92 年交通事業港務人員升資、文章題】/191 製造散布播送販賣竊錄物品罪(§315-2Ⅲ)【92 年行政警察】 /194 與洩漏秘密有關之犯罪類型-§316、§317、§318、§318-1、 §109、§132【102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矯正、法制】/196

–目錄 6–


第四篇

侵害名譽及信用法益之犯罪(§309~§ 314)/199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201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205 侮辱與誹謗如何區分?【99 年司法四等、99 年觀護人、100 年高 考法制、法律政風、105 年司法官】/205

第五篇

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320~§363)/211

第○節

概說/213

一、財產犯罪的類型/213 二、侵害個別財產、整體財產之犯罪類型的特性/214

第一部 第一章

侵害個別財產利益之犯罪/215 竊盜罪(§320~§324)/215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215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221 竊盜罪有關「竊取」之概念【102 年身心障礙一般行政、一般民 政】/221 竊盜罪之著手實行如何判斷?Part1【91 年律師】/224 竊盜罪之著手實行如何判斷?Part2【100 年政治大學法研所、104 年司法官】/226 所有意圖之對象為何?【100 年成功大學法研所、98 年公費留學 考】/228 使用竊盜【93 年律師檢覈】/233 是否具備不法意圖之認定方法 Part1【94 年警察法制】/235 是否具備不法意圖之認定方法 Part2【99 年律師、司法官新制預 試】/238

–目錄 7–


加重竊盜罪(§321)【96 年司法四等、103 年警察人員升官等、 102 年退除役軍人轉任法律廉政】/240 加重竊盜罪-結夥人數之計算 Part1【99 年警察人員升官等】 /248 加重竊盜罪-結夥人數之計算 Part2【101 年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252 加重竊盜罪-結夥人數之計算 Part3【102 年普考法律廉政、103 年律師】/254 加重竊盜罪之幫助犯【100 年鐵路人員高員三級法律政風】/256

第二章

搶奪罪(§325~§326、§334-1)/258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258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260 搶奪行為之定義【103 年調查局調查工作組】/260 竊盜、搶奪、詐欺之區分【93 年司法四等、103 年司法官、102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廉政、警察行政、安全保防】/261

第三章

強盜罪及海盜罪(§328~§334-1)/267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267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271 強盜罪與擄人勒贖罪之區分(兼論加重強盜罪與強盜致死罪如何 競合) 【101 年司法官、104 年司法四等、104 年行政警察】/271 準強盜罪之特殊主觀不法要素-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湮滅罪 證?【99 年司法四等】/275 準強盜罪之行為前提-竊盜或搶奪(兼論準強盜之相續共同正犯) Part1【101 年司法四等】/278 準強盜罪之行為前提-竊盜或搶奪(兼論準強盜之相續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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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2【102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281 準強盜罪之強制手段是否須達於至使不能(難以)抗拒?【97 年 司法官、97 年行政警察、99 年調查局法律實務組、99 年警察人 員、鐵路人員員級法律政風、104 年司法官、104 年高考法制、法 律廉政、103 年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99 年高考法制、法律政 風】/285 準強盜罪罪數如何計算(兼論「達於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之判 斷方式)【筆者自擬】/296 準強盜既未遂之認定標準 Part1【文章題】/298 準強盜既未遂之認定標準 Part2【95 年司法四等】/302 加重準強盜罪(§330)【99 年司法官】/304 準強盜罪是否有處罰形式預備犯?【92 年薦任升等、101 年地方 特考法制、法律廉政、103 年高考法制、法律廉政、104 年高考法 制、法律廉政】/308 竊盜犯意變更為強盜(犯意升高)【89 年律師】/312 強盜罪之結合犯(§332)是否適用於準強盜罪?【101 年行政警 察、一般行政】/314 加重強盜罪之結合犯(兼論犯意變更) 【102 年檢察事務官財經實 務組】/317 強盜罪之結合犯─多重結合【104 年地方特考法制、法律廉政】 /321

第四章

侵占罪(§335~§338)/321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321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323 託運物之持有-兼論竊盜與侵占之區分【99 年警察特考、交通高 員級法律政風、106 年輔仁大學轉學考】/323 普通侵占罪(§335Ⅰ)之常見題型─借物不還並向警謊報遭竊

–目錄 9–


【103 年普考法律廉政、99 年警察特考、93 年行政警察、84 年高 考二級法制、90 年高考三級法制、政風、94 年第一次律師檢覈】 /327 侵占罪之「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是否限於有委託關係(亦即是否 限於合法原因所取得)為必要?【99 年書記官】/330 侵占罪之行為客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97 年東吳大學法研所】 /333 業務侵占罪(§336Ⅱ)之性質是雙重身分犯【99 年高考法制、 法律政風】/334 公務侵占罪(§336Ⅰ)之性質是雙重身分犯【102 年地方特考法 律廉政、102 年原住民法制】/337

第五章

毀損罪(§352~§357)/339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339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341

第二部

侵害整體財產利益之犯罪/342

第一章

詐欺罪(§339、§341、§343)/342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342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344 詐欺罪(§339)既未遂之判斷-以時下常見之詐騙手法為例【99 年高考二級法制】/344 詐欺罪之時事改編型考題【102 年調查局法律實務組】/347 詐欺罪之成立要件-相對人陷於錯誤【101 年身心障礙書記官】 /350 詐欺罪各要素之實現須有環環相扣的因果連結-貫穿因果關係 【99 年地方特考法制、法律政風、99 年原住民監所管理員、法律 政風】/352 詐欺罪之成立要件─相對人為財產上處分 Part1:三角詐欺與欺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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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竊盜(間接正犯式竊盜)如何區分?【98 年東吳大學法研所、 100 年台灣大學法研所】/357 詐欺罪之成立要件─相對人為財產上處分 Part2:相對人為財產上 處分必須出於自願性(兼論詐欺與竊盜、強盜之區別) 【89 年第 一次司法官、98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360 詐欺罪之成立要件─相對人為財產上處分 Part3:相對人為財產上 處分必須出於自願性(兼論詐欺與恐嚇取財之區別)【96 年檢察 事務官偵查實務組、103 年普考法律廉政、104 年警察特考、92 年行政警察、107 年東吳大學碩士班刑事法組】/363 詐欺罪之成立要件─受有財產上損害【100 年行政警察、104 年檢 察事務官偵查事務組】/367 詐欺罪之著手實行【102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廉政、安全保防】 /369 加重詐欺罪(§339-4)【103 年律師、105 年警察特考】/371

第二章

自動設備詐欺罪(§339-1~§339-3)/374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技巧/374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376 溢領金額、盜用金融卡如何論處-兼論自動設備詐欺罪(§339-2) 之「不正方法」【97 年第一次司法事務官】/376 盜用金融卡提款如何論處-兼論所有意圖之對象【100 年成功大 學法研所、102 年警察特考】/378 利用自動櫃員機之機器故障領款如何論處?【100 年行政警察】 /383

第三章

恐嚇取財得利罪及擄人勒贖罪(§346~§347)/385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385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388 恐嚇取財與詐欺之區別【96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103 年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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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法律廉政、104 年警察特考、92 年行政警察】/388 恐嚇取財得利罪(§346)之「恐嚇」是否包括合法內容之通 知(例如告知欲行使合法權利?)【76 年司法官、104 年檢察 事務官偵察實務組】/391 擄人勒贖罪(§347)【92 年司法四等】/393

第四章

背信罪(§342、§343)/395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技巧/395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396 竊盜、背信、侵占、詐欺等罪之適用【94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 組】/396 背信罪之本質及受託事務範圍【102 年調查局調查工作組】/ 398 背信罪-受託事務限於合法之事務【103 年身心障礙法制】/401

第五章 重利罪(§344~§344-1)/403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403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406 重利罪(§344)-何謂「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105 年司 法四等】/406 重利罪(§344)、加重重利罪(§344-1)【104 年行政警察】/ 408

第三部

其他類型/409

第一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358~§363)/409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409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413 電腦犯罪 Part1-複製他人電磁紀錄【94 年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413 –目錄 12–


電腦犯罪 Part2-將他人線上遊戲中之寶物移歸自己【99 年警察 特考基層行政】/414 電腦犯罪 Part3-輸入他人語音轉帳密碼將他人款項匯出【98 年 行政警察】/417 電腦犯罪 Part4-輸入他人密碼進入他人電腦瀏覽並列印資料【99 年調查局法律實務組】/423 電腦犯罪 Part5-進入他人網頁竄改賣家刊登供得標者匯款用之 帳號【97 年警察特考基層行政】/425

第二章

贓物罪(§349、§351)/426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426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429 贓物罪-準贓物(§349Ⅱ)【97 年東吳大學法研所、104 年司法 官、105 年調查局調查工作組】/429

第四部

財產法益綜合型考題/432

財產法益綜合型考題-財產不法行為人自行處分贓物型【100 年 行政警察、88 年律師、104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106 年臺 北大學轉學考】/432 財產法益綜合型考題-(財產不法行為人以外之)第三人處分贓 物型【81 年律師、96 年書記官、101 年鐵路特考法律政風】/437

第二單元 侵害整體法益之犯罪/443 第一篇

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443

第一章 第一節

公共安全罪(§173~§194)/445 放火系列(§173~§177)/445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447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451 –目錄 13–


放火罪(§173)之行為客體-須考慮在結構設計上是否具有整體 性【98 年基層行政警察】/451 失火罪(§173Ⅱ)之行為客體-「放火的不是人,失火的才是人?」 【101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102 年地方特考法律廉政、102 年身心障礙法制、107 年身心障礙四等書記官、107 年鐵路人員高 員三級法律廉政】/454 放火罪(§173)有關「現供人使用之住宅」 、 「現有人所在之建築 物」之意義為何?【86 年司法官、101 年律師】/458 放火失火燒燬住宅建築物及公眾交通工具以外之物罪(§175) 【197 年鐵路人員員級考試法律廉政】/461 漏逸或間隔氣體罪(§177)【93 年高考法制、政風、104 年地方 特考法律廉政、105 年司法官】/463

第二節

交通安全系列(§183~§185-4)/465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465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471 妨害往來安全罪(§185) 【95 年警察升等考、95 年交通港務人員】 /471 不能安全駕駛罪(§185-3Ⅰ)各款之適用情形如何區辨?【103 年警察人員升等考、103 年台北大學轉學考】/472 不能安全駕駛罪(§185-3Ⅰ)係己手犯之犯罪類型,無法成立共 同正犯【96 年地方特考法制、法律政風】/475 不能安全駕駛罪(§185-3Ⅰ)係繼續犯之犯罪類型【103 年警察 人員升等考】/476 不能安全駕駛罪之加重結果犯(§185-3II) 【107 年身心障礙三等 戶政】/479 肇事逃逸罪(§185-4)之保護法益【96 年東吳大學法研所】 /480

–目錄 14–


肇事逃逸罪(§185-4)之行為主體限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 之人」 【100 年警察特考】/484 肇事逃逸罪(§185-4)之「致人死傷」係構成要件要素或客觀處 罰條件?【99 年司法四等、97 年成功大學法研所、91 年律師、 95 年律師】/489 肇事逃逸罪(§185-4)之「肇事」是否限於行為人對於事故之發 生有過失為必要【107 年臺北大學碩士班刑事法組、92 年高考法 制、政風、98 年軍法官、103 年身心障礙法制、103 年律師】/ 498 肇事逃逸罪(§185-4)之「逃逸」如何認定?【103 年普考法律 廉政】/501 傾覆或破壞交通工具罪(§183)、妨害交通工具往來安全罪(§ 184)【95 年司法官、95 年台灣大學法研所】/503

第三節

危險物品系列(§186~§187-3)/505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505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508 供犯罪用之製造販運持有爆裂物及槍彈罪(§187)、使用爆裂物 罪(§186-1) 【102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105 年律師】/508

第四節

飲食衛生系列(§190~§191-1、§192)/512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512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515 千面人條款-毒化飲食物品罪(§191-1)【100 年司法官、94 年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515 毒化飲食物品罪之加重結果犯-毒化飲食物品致人於死或致重傷 罪(§191-1Ⅲ)【94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101 年地方特考 法制、法律廉政、103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調查局法律實 務組】/521

–目錄 15–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物品罪(§191)【100 年行 政警察、94 年身心障礙一般行政】/523

第二章

公共信用罪(§195~§220)/525

第一節

偽造文書及印文署押系列(§210~§220)/525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525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531 影文是否為文書?【103 年普考法律廉政、104 年退除役軍人轉任 法律廉政、104 年中正法研在職專班】/531 有形偽造(偽造)-冒名填寫取款條後向金融機構取款【92 年軍 人轉任司法行政、法制、83 年司法官、102 年行政警察、104 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105 年警察特考】/533 偽造署押罪(§217Ⅰ)與偽造私文書罪(§210)之區分【102 年高考三級法制、法律廉政】/541 (中獎之)統一發票的性質屬私文書或有價證券?【98 年書記官】 /543 無權代理(在文件上簽他人姓名,但表明係他人之代理人)是否 構成「偽造」?【102 年普考法律廉政】/545 「變造」之限制-不得達到破壞本質之程度,否則即屬「偽造」 【97 年律師】/546 若文書之內容與事實一致,是否該當「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96 年基層行政警察、97 年東吳大學期末考考題】/ 548 冒標合會會款【79 年律師、99 年司法官新制預試、102 年地方特 考法制、法律廉政、107 年輔仁大學碩士班刑事法組】/552 無形偽造(登載不實)-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事項為何?(假 買賣真脫產之社會案例) 【文章題、104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 組、105 年司法官】/557

–目錄 16–


假結婚真打工之社會案例【94 年高考法制、政風】/563 使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不罰【98 年軍法官】/565 偽造文書罪之罪數如何計算【102 年調查局法律實務組】/567

第二節

偽造有價證券系列(§201~§205)/570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570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573 偽變造有價證券罪(§201Ⅰ)、行使偽變造有價證券罪(§201 Ⅱ)之競合【100 年律師、100 年高考戶政、101 年地方特考法制、 法律廉政】/573 偽變造信用卡及行使應如何論處?【102 年司法官】/578 偽變造有價證券罪之罪數如何計算?【103 年地方特考一般行政】 /587 外國貨幣由於在國內不具有強制流通力,故為有價證券而非通用 貨幣【97 年司法官】/587

第三節

偽造貨幣系列(§195~§199)/590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590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593 偽造貨幣罪、行使偽造貨幣罪、詐欺罪之競合【101 年高考法制、 法律廉政、91 年司法官】/593 外國貨幣由於在國內不具有強制流通力,故為有價證券而非通用 貨幣【97 年司法官、102 年普考法律廉政】/597 偽造貨幣罪之實質預備犯-第 199 條【100 年公務人員、關務人 員升官等薦任矯正、法制、102 年身心障礙書記官】/600 收受後方知為偽幣而仍行使罪(§196Ⅱ前段)與詐欺罪(§339) 之關係【96 年原住民法警、監所管理員、85 年司法官、102 年高 考二級法制】/604

第三章

善良風俗(§230~§270)/608 –目錄 17–


第一節

妨害風化系列(§230~§236)/608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608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613 公然猥褻(§234)之「公然猥褻」意涵為何?【98 年律師】 /613 散布播送販賣猥褻物品(§235) : 「猥褻物品」之意涵-司法院釋 字第 617 號解釋【96 年司法官】/615 散布播送販賣猥褻物品(§235) : 「販賣」之意涵(刑事法中「販 賣」之解讀均相同) 【102 年高考二級法制】/617

第二節

妨害婚姻及家庭系列(§237~§245)/619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619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624 通姦與相姦罪(§239)-通姦及相姦之概念與性交是否相同?【94 年調查局法律實務組】/624 未滿 16 歲之人得否成立相姦罪?【95 年司法四等】/626 和誘未成年人罪(§240) 【100 年高考法制】/628 準略誘罪(§241Ⅰ)、圖利強制使人與他人性交罪(§231-1Ⅰ) 【104 年地方特考法律廉政】/629 準略誘罪(§241Ⅲ)-和誘未滿 16 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 監督權之人【95 年普考法律政風、101 年監獄官】/630 妨害風化罪章、妨害家庭罪章相關條文之綜合考題【89 年第一次 司法官】/631

第三節

妨害農工商罪(§251~§255)/634

妨害農工商罪(§251)【101 年調查局法律實務組】/634

第二篇 第一章

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637 侵害國家存立安全之犯罪(§100~§119)/639 –目錄 18–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639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641 普通內亂罪(§100)之立法是否妥適?【90 年律師】/641 洩漏或交付國防秘密罪(§109) 、刺探或收集國防秘密罪(§111) 【94 年調查局法律實務組】/643

第二章

侵害國家執行職務公正性之犯罪(§120~§134) /645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645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651 公務員賄賂罪之基本名詞概念闡釋【文章題】/651 違背職務受賄罪(§122Ⅰ)、受賄違背職務罪(§122Ⅱ)【100 年高考法制】/653 違背職務受賄罪(§122Ⅰ)之性質係對向犯(兼論違背職務行賄 罪(§122Ⅲ) )-以洩漏工程招標底價為例【85 年第二次司法官、 103 年司法四等、98 年地方特考法律政風、102 年公務人員升官 等薦任矯正、法制、100 年普考法律政風、104 年司法四等、103 年律師、107 輔仁大學碩士班刑事法組】/657 無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同實行性質上屬於純正身分犯之違背職務 受賄罪應如何論處?【100 年司法官、94 年地方特考法制】/665 非公務員欺瞞公務員使其向人民收取賄賂應如何論處?【96 年原 住民一般行政】/668 違背職務受賄罪(§122)係必要共同正犯與共犯【101 年高考法 制、法律廉政】/670 準賄賂罪(§123)【78 年司法官、77 年律師】/673 濫權追訴處罰罪(§125)之行為主體是否包括司法警察?【96 年警察特考、102 年司法四等、107 年高雄大學碩士班、104 年調 查局調查工作組】/676

–目錄 19–


抑留剋扣罪(§129Ⅱ)、圖利罪(§131)【96 年司法官】/680 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130)之重要考點【94 年司法官】/681 圖利罪(§131)【98 年高考法制、法律政風】/685 洩漏或交付國防以外秘密罪(§132)Part1【94 年薦任升官等法 制】/687 洩漏或交付國防以外秘密罪(§132)Part2【102 年司法四等、 107 年身心障礙三等戶政、107 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 人員考上校轉任廉政】/691 不純正瀆職罪(§134)【100 年調查局調查工作組、99 年政治大 學轉學考、102 年司法四等、96 年警察特考、104 年調查局調查 工作組】/696

第三章

侵害國家權力作用之犯罪(§135~§160)/702

第一節

妨害公務系列(§135~§141)/702

一、答題要領與寫作模式/702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704 妨害公務罪(§135) 、侮辱公務員罪(§140Ⅰ前段) 【95 年行政 警察、95 年基層行政警察、102 年調查局法律實務組、105 律師】 /704 妨害公務罪(§135Ⅰ)之「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是指公權力行 政事務【100 年鐵路人員高員三級法律政風、104 年普考法律廉政】 /708 妨害公務罪(§135Ⅰ)之罪數如何計算?【102 年調查局調查工 作組】/711 侵害公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138) 【96 年第二次行政警察】 /714

第二節

妨害投票系列(§142~§148)/717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717 –目錄 20–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723 投票受賄罪(§143) 、投票行賄罪(§144)-如何認定立法院長 或議長選舉之「有投票權之人」?【99 年政治大學法研所、97 年東吳大學期中考考題、102 年高考法制】/723 投票行賄罪之性質係接續犯或集合犯?【102 年高考三級法制、 法律廉政、100 年高考二級法制、103 年警察特考】/726 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146Ⅱ)【98 年高考戶政】/728

第三節

妨害秩序系列(§149~§160)/731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731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733 聚眾不遵令解散罪(§149)【94 年基層行政警察、102 年調查局 調查工作組】/733 恐嚇公眾罪(§151)【104 年普考法律廉政】/735 冒用公務員服章官銜罪(§159)、僭行公務員職權罪(§158) Part1【101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737 冒用公務員服章官銜罪(§159)、僭行公務員職權罪(§158) Part2【101 年司法四等、89 年第一次司法官、98 年檢察事務官偵 查實務組】/741

第四章

侵害國家司法權正當行使之犯罪(§161~§172) /746

第一節

脫逃系列(§161~§163)/746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746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749 脫逃罪章(§161~§163)【74 年司法官】/749 被私人逮捕之現行犯是否屬於「依法逮捕、拘禁之人」?【90 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103 年司法四等、96 年公務人員、關務 人員升官等薦任矯正、法制、93 年基層行政警察】/752 –目錄 21–


幫助脫逃罪之特別規定-便利脫逃罪(§162),是否及於教唆脫 逃?【100 年公務人員、關務人員升官等薦任矯正、法制、93 年 高考觀護人、102 年調查局調查工作組、103 年檢察事務官財經實 務組、調查局調查工作組】/757 脫逃罪之性質、既未遂之認定標準【97 年律師】/761 暴行脫逃罪(§161Ⅱ)與妨害公務罪(§135Ⅰ) 、傷害罪(§277 Ⅰ)、殺人罪(§271Ⅰ)如何競合?【102 年地方特考法制、法 律廉政、105 年警察特考、105 年移民行政】/765

第二節

藏匿人犯系列(§164、§167)/770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770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772 藏匿犯人罪(§164Ⅰ)【99 年原住民法警、104 年檢察事務官偵 查實務組】/772 頂替罪(§164Ⅱ) 【98 年司法官、104 年調查局調查工作組、104 年地方特考法制、法律廉政、102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774

第三節

妨害刑事證據系列(§165~§167)/778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778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779 妨害刑事證據罪(§165)-教唆他人湮滅刑事證據、教唆他人湮 滅自己刑事證據,教唆者是否成立教唆犯?【101 身心障礙一般 行政、103 年高考法制、法律廉政、103 年地方特考法律廉政、98 年司法官】/779 妨害刑事證據罪(§165) 【99 年律師、95 年司法官、101 年身心 障礙一般行政、100 年司法四等、101 年地方特考法制、法律廉政、 101 年律師、102 年司法官、102 年公務人員、關務人員升官等簡 任廉政、安全保防、102 年原住民監所管理員、104 年檢察事務官 偵查實務組、102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103 年地方特考法律 廉政】/784 妨害刑事證據罪(§165)-隱匿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證據【97 年 東吳大學法研所】/791

第四節

偽證系列(§168、§172)/794 –目錄 22–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794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796 偽證罪(§168)之性質係抽象危險犯、行為犯【100 年高雄大學 法研所】/796 偽證罪(§168)之性質係純正身分犯、己手犯-須有構成身分及 親自為構成要件行為者,始得成立正犯 Part1【89 年律師】/799 偽證罪(§168)之性質係純正身分犯、己手犯-須有構成身分及 親自為構成要件行為者,始得成立正犯 Part2【102 年檢察事務官 偵查實務組】/801 偽證罪有無「共犯從屬性鬆動」之適用?【98 年司法官、105 年 司法官】/804 偽證罪(§168)-「虛偽陳述」如何認定?【82 年司法官、102 年律師、105 年高考三級法制、法律廉政】/807

第五節

誣告系列(§169~§172)/809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809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815 誣告罪(§169Ⅰ)之保護法益為何?【86 年高考法制、103 年地 方特考一般行政】/815 誣告罪(§169Ⅰ)與偽證罪(§168)如何競合?【104 年檢察 事務官偵查實務組、103 年司法官】/818 準誣告罪(§169Ⅱ) 【100 年軍法官、103 年高考法制、法律廉政】 /820 未指定犯人誣告罪(§171Ⅰ)【99 年警察特考、103 年普考法律 廉政、93 年基層行政警察、84 年高考二級法制、90 年高考三級 法制、政風、94 年第一次律師檢覈、102 年退除役軍人轉任法律 廉政、103 年身心障礙法制、105 年原住民法制】/823

–目錄 23–


第一單元 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 ►第一篇

侵害生命法益之犯罪

第二篇

侵害身體法益之犯罪

第三篇

侵害自由法益之犯罪

第四篇

侵害名譽及信用法益之犯罪

第五篇

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


2

第一單元

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


第一篇

第一篇 第一章

侵害生命法益之犯罪

3

侵害生命法益之犯罪 殺人罪(§271~§276)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 殺人罪章(§271~§276)的基本構成要件為普通殺人罪(§271)。作答 時要注意的是,因殺人罪為非定式犯罪,任何行為都有可能是「殺」,從而須從 行為結果、因果關係、客觀可歸責性回過來確定哪一個舉止屬於本案例的「殺」 , 故寫作技巧在於先闡述行為結果(被害人死亡)發生,再描述行為人的某個舉 止(就是我們正在檢討的那一個舉止)與行為結果(被害人死亡)有因果關係 及客觀可歸責性。殺人罪(§271Ⅰ)之成立要件圖示如下: 行為主體:自然人(一般犯) 行為客體: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 客

行為:殺(非定式犯罪) 行為結果:行為客體死亡 因果關係

T

客觀可歸責性 主

故意

R S 其次,作答時要注意語句敘述之通順及符合邏輯。蔡聖偉老師在課堂上就 強調:以結果犯為例,像殺人罪的檢討,同學常常習慣寫成「甲持刀砍乙致其 死亡,其行為與結果具有條件理論下之因果關係……」,嚴格來說,這是重複論 述了。因為甲持刀砍乙「致」其死亡,這個「致」就已經說明了因果關係及客 觀可歸責性,所以又論述「其行為與結果具有條件理論下之因果關係及客觀可 歸責性」乃屬重複,因此在較嚴謹的寫作上,應該是「甲持刀砍乙之行為乃造 成乙死亡結果發生所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具備條件理論下之因果關係, 且該行為製造並實現不受容許之風險……」 。雖然是很小的細節,但同學若在這 種小地方可以稍加注意並養成習慣,就不致有失分之虞了。寫作模式如下:


4

第一單元

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

普通殺人罪(§271)的寫作模式(以甲持刀砍死乙為例): ※完整版: 客觀上,乙死亡,構成要件結果發生,甲持刀砍乙之行為乃造成乙死亡結果 發生所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具有條件理論意義下之因果關係,且該行 為製造並實現不受容許之死亡風險,具客觀可歸責性;主觀上,甲認識上開 事實並意欲使其發生,有殺人故意,構成要件該當。此外,亦無任何阻卻違 法事由或阻卻罪責事由,違法並有罪責,成立本罪。 ※稍精簡版: 客觀上,乙發生死亡結果,甲持刀砍乙之行為與乙之死亡結果有條件因果關 係及客觀歸責;主觀上,甲有殺人故意,構成要件該當。此外,違法並有責, 成立本罪。 ※再精簡版: 客觀上,乙死亡,甲砍乙之行為與乙之死亡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主觀上, 甲有殺人故意,構成要件該當。此外,違法並有責,成立本罪。 ※最簡略版: 甲基於殺人故意,持刀將乙砍死,侵害乙之生命法益,成立本罪。 要特別注意的是,殺人罪章的基本類型就是普通殺人罪(§271),其他的 條文則是由此所變體而生的加重或減輕類型。我們在刑法總則就說明過,刑法 分則條文中的要素,並非全部都是構成要件要素,而是必須與法益侵害有關之 要素才是構成要件要素(不法要素) ,若是與個人之特殊情況或期待可能性有關 之要素,則為罪責要素。因此,殺人罪章中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272)之 「直系血親尊親屬」、義憤殺人罪(§273)之「當場激於義憤」、生母殺嬰罪 (§274)之「生母與子女之關係」及「生產時或甫生產後」皆為罪責要素,解 題的位置是在第三階的罪責層次。不過,若命題焦點不是在無身分者與有身分 者一起實現身分犯之犯罪類型(即涉及§31Ⅱ),這個問題便不那麼重要,即便 將「直系血親尊親屬」、「當場激於義憤」、「懷胎婦女」、「生母與子女之關係」 及「生產時或甫生產後」當成是構成要件要素在第一階的構成要件該當性檢討 亦無不可,但若有想到,最好還是依通說見解作答,將上開要素放在罪責層次 檢討為妥。至於加工自殺罪(§275)之「受囑託或得其承諾」究竟是屬於不法


第一篇

侵害生命法益之犯罪

5

的減輕還是罪責的減輕,在文獻上有不同的看法,目前通說及實務認為是構成 要件要素 1,解題的位置是在第一階的構成要件該當性層次。茲將§271~§275 之體系圖示如下: 構成要件減輕-加工自殺罪(§275)、過失致死罪(§276) 普通殺人罪(§271)

罪責加重: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272) 罪責加重減輕 罪責減輕:義憤殺人罪(§273)、生母殺嬰罪(§274)

另外,過失致人於死罪(§276)有兩種寫作方式,一種是向來通說及實務 的看法,認為過失犯的構成要件該當性只有客觀要件,並無主觀要件,且強調 「客觀注意義務違反」及「客觀預見可能性(及可避免性)」 ,至於罪責則有「主 觀注意義務違反」及「主觀預見可能性(及可避免性)」。寫作模式如下: 通說及實務對於過失致人於死罪的寫作模式(以甲超速行駛不慎撞死乙為例): ※乙發生死亡結果,甲開車撞乙之行為與乙之死亡結果有條件因果關係,又甲超 速行駛而違反一般駕駛人應遵守之道路交通管理規則,具客觀注意義務違反, 且一般人均能預見超速行駛易生車禍造成傷亡,具客觀預見可能性及可避免 性,構成要件該當。此外,並無任何阻卻為法事由,具違法性。於罪責層次, 甲具備責任能力、不法意識,又甲超速行駛,違反其應遵守之道路交通管理規 則,具主觀注意義務違反,且其能預見超速行駛易生車禍造成傷亡,具主觀預 見可能性及可避免性。故甲成立本罪。 因為這種寫法比較不容易操作,且近來有力說認為過失犯與故意犯應只有 1

蔡聖偉老師對此有精闢的分析:「有認為本罪是關於罪責減輕的規定,因此發生錯誤時,完全以行 為人主觀的認知為準;但亦有學者認為本罪為不法的減輕。倘若認為『受被害人囑託或得其承諾』 為罪責要素,那麼誤減輕事由存在(實際上不存在)之行為人便還是得以適用第 275 條第 1 項的 減輕規定,即便客觀上並不存有受囑託的事實。然而,受死者的囑託或得其承諾這個事實,所涉 及者是否真的是『罪責』的減輕?在絕大多數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類型,學說上均承認『得被害 人承諾』是一個能夠阻卻不法的事由。當被害人面對自身內部的利益衝突做出選擇時,所依據的 一定是本身的利益衡量標準。因此,當他人順從、實現被害人的決定(有利選擇)時,對於被害 人來說不但並無所謂的不法,甚至是相反地有助於被害人個人的自我發展以及實現。立法者之所 以在殺人的情形特別設了第 275 條的處罰規定來排除被害人對於自己生命的處分可能性,顯然是 因為立法者將生命視為一種絕對的利益,所以不認為用自己的生命可以換到更有利益的東西,也 就是一種父權主義的思維。但無論如何可以確定的是,在行為人受被害人囑託而將之殺害的情形, 行為人並沒有侵害到被害人的意思決定自由。與一般未得被害人承諾或囑託的情形相較,在受囑 託獲得承諾殺害他人的情形,雖然因為立法者的明文指示而確定不能阻卻該行為違法性,但至少 該犯行沒有額外侵害到他人的意思形成及實現自由,其不法內涵應該是比較輕的。基此,第 275 條『得被害人囑託或承諾』這個要素應該被定性為不法減輕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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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單元

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

主觀面有所差異,從而認為過失犯的犯罪成立要件與故意犯除了主觀構成要件 該當性不同外(故意犯的主觀要件是故意,過失犯則是過失,也就是「主觀注 意義務違反」、「主觀預見可能性」,「主觀注意義務違反」也可省略),其餘皆相 同。其發展出的寫作模式如下: 近來有力說針對過失致人於死罪(§276Ⅰ)的寫作模式(以甲超速行駛不慎撞 死乙為例): ※完整版: 客觀上,乙發生死亡結果,甲撞乙之行為與乙之死亡結果有條件因果關係, 且製造並實現不受容許之風險,具客觀可歸責性;主觀上,甲超速而違反其 應遵守之道路交通管理規則,具主觀注意義務違反,且其能預見超速行駛發 生車禍造成傷亡,具主觀預見可能性,有過失,構成要件該當。此外,亦無 任何阻卻違法事由或阻卻罪責事由,違法並有責,成立本罪。 ※稍精簡版: 客觀上,甲超速行駛撞擊乙致乙死亡;主觀上,甲欠缺致人死亡之意欲,無 殺人故意,惟其應能預見到開車超速,而導致車禍撞死人,竟怠於注意而超 速行駛,乃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有過失。此外,違法並有責,成立本 罪。 ※最簡略版: 甲撞乙致乙死亡;主觀上,甲無殺人故意,惟其超速行駛撞死乙,乃違反注 意義務並具預見可能性,有過失,成立本罪。 ※其他寫法: 開車應遵守速限,此為道路交通管理規則所明訂,甲對此不能諉稱不知,且 按當時情形,並非不能注意,竟怠於注意,而超速行駛,致撞擊乙致乙死亡, 其過失行為與乙之死亡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成立本罪。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 殺人罪之著手實行如何判斷? 老婦人甲單獨扶養未滿十二歲的孫子乙,因經濟極為困頓,某晚將摻有安眠 藥的晚餐讓乙服用睡著後,在房內燒炭自殺。很幸運的,甲在外工作的女兒 丙於隔天清晨返家,發現後將兩人送醫因而獲救。試問:甲成立何罪? 【104 年普考法律廉政】


第一篇

侵害生命法益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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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著手實行之判斷標準,通說採主客觀混合理論,實務則傾向採取形式客觀 說,只要按照解題步驟循序檢討即可,是很基本的考題,沒有什麼特別的難度。

擬答 分數 題號 (作答請從第 1 行開始書寫,並請標明題號,依序作答) 甲燒炭之行為,構成第 271 條第 2 項之殺人未遂罪: 丙未死亡,故甲不成立殺人既遂罪。主觀上,甲對於燒炭後食用安眠 藥而昏睡之乙會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等事實,有認識並有意使其發 生,有殺人故意;客觀上,依通說採取之主客觀混合理論,依甲之犯 罪計畫,其燒炭之行為已對丙之生命有直接危險,係屬著手,縱採取 實務傾向採取之形式客觀說,燒炭係能致人於死之「殺」 ,亦已達於著 手實行,構成要件該當。此外,並無任何阻卻違法及阻卻罪責事由, 違法並有責,成立本罪。

無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同實行不純正身分犯之犯罪類型,應如何論處? 甲男和乙女一起把乙剛生下的男嬰丙一起丟到水溝溺斃。問應如何論處? 【101 年台北大學轉學考】

解析 無身分、資格之人與有身分、資格之人共同實行不純正身分犯之犯罪類型, 應如何論罪科刑之問題。這是筆者覺得對同學而言比較不容易解答的題目,並不 是觀念有多難,而是學說見解分歧,且實務也有自己的見解,雖然最後結論都一 樣,但論述過程卻不大相同,因而在答題時,如何答得周延又不得罪任何一派, 實在令人頭大。不過,在考場分秒必爭,只要掌握一種最有把握又言之成理的體 系架構去解題,相信改題者應不至於太刁難同學。這裡提供兩種解題法,一種是 完備型,另一種是精簡型,同學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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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單元

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

擬答 分數 題號 (作答請從第 1 行開始書寫,並請標明題號,依序作答) 乙女將丙丟到水溝,構成刑法(下同)第 274 條第 1 項之生母殺嬰罪: 構成要件該當性: 依通說對於人之始點採取「分娩開始說」 (陣痛說)之見解,嬰兒 出生後已成為殺人罪之行為客體「人」 。本例客觀上,乙女將丙丟 到水溝造成丙死亡;主觀上,乙女認識將丙丟到水溝將致其死亡, 並有意使其發生,有殺人故意,構成要件該當。 違法性: 乙女無阻卻違法事由,具違法性。 罪責: 乙女無阻卻罪責事由,具罪責。且本罪係不純正身分犯之犯罪類 型,原本亦為殺人罪之範圍,其法定刑之所以較普通殺人罪輕, 係考量生母心理特殊之例外情狀,基於期待可能性所為之罪責減 輕,故本條異於普通殺人罪之要素:生母關係(生母與子女)以 及行為時點(生產時或甫生產後),均應定性為罪責要素 2。而在 規範罪責理論下,罪責要素之具備與否須依據每個行為人自身狀 況來個別判斷。從而,乙女係丙之生母,且乙女之殺人行為係於 丙「甫生產後」 ,因此,乙女具備第 274 條減輕罪責要素,應依第 274 條第 1 項之生母殺嬰罪處斷。 甲男將丙女丟到水溝,構成第 271 條第 1 項及第 28 條之共同普通殺 人罪: 構成要件該當性: 共同正犯係二人以上基於犯意聯絡以共同實行不法行為,其連帶 之部分僅及於不法,而不及於罪責。既然生母殺嬰罪異於普通殺 人罪之要素均屬罪責要素,則是否具備此罪責要素須各自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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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完整的寫法如下:「本罪性質上屬不純正身分犯之犯罪類型,詳言之,生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 殺其所生之子女者,原本亦為殺人罪之範圍,立法者之所以在第 274 條訂出明顯低於普通殺人罪 的法定刑,係考量到行為人(生母)心理上的特殊例外情狀,亦即心理上所承受的強大壓力,故 本條之生母關係(生母與子女)以及行為時點(生產時或甫生產後)均應定性為罪責要素。」


第一篇

侵害生命法益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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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與他人連帶。依此,非生母與生母共同殺害剛生下的子 女,非生母並不構成生母殺嬰罪的共同正犯,而是成立普通殺 人罪之共同正犯,故甲可能成立者乃普通殺人罪的共同正犯 3。 客觀上,甲男與乙女共同基於殺人之決意,並分擔將丙丟到水 溝之行為,其貢獻乃犯罪不可或缺,具功能性犯罪支配,乃共 同正犯,依直接交互歸責原則,在犯意聯絡範圍內,須將他人 所為視為自己所為,而乙女構成殺人既遂業如上所述,故甲男 亦成立殺人既遂;主觀上,甲男有殺人故意,構成要件該當。 違法性: 甲男無阻卻違法事由,具違法性。 罪責: 甲男並無阻卻罪責事由,具罪責。且甲男並非丙之生母,不具備 第 274 條之減輕罪責要素,故僅依普通殺人罪處斷,無法依生母 殺嬰罪處斷。第 31 條第 2 項:「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 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之規定,亦 同此旨。 結論: 乙女成立生母殺嬰既遂罪 4;甲男成立共同殺人既遂罪。 【另一種寫作模式】 乙女將丙丟到水溝,構成刑法(下同)第 274 條第 1 項之生母殺嬰罪: 構成要件該當性: 本罪係不純正身分犯之犯罪類型,原本亦為殺人罪之範圍,其 法定刑之所以較普通殺人罪輕,係考量生母心理特殊之例外情 狀,基於期待可能性所為之罪責減輕,故本條異於普通殺人罪 之要素:生母關係(生母與子女)以及行為時點(生產時或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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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也可寫成:「甲男係與有減輕身分之乙女,共同違犯屬於不純正身分犯性質之生母殺嬰罪,故 不具身分之甲男應依第 31 條第 2 項來決定如何論罪科刑?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 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第 31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則不具備減輕責任身分之 甲男應成立通常之罪、科以通常之刑,而生母殺嬰罪之通常之罪係普通殺人罪。從而,甲男並無 減輕責任之生母身分,故成立第 271 條第 1 項普通殺人罪。」 也可寫成:「乙成立共同普通殺人罪,但依第 274 條第 1 項之生母殺嬰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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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 生產後),均應定性為罪責要素,先予敘明。 依通說對於人之始點採取「分娩開始說」 (陣痛說)之見解,嬰 兒出生後已成為殺人罪之行為客體「人」 。本例客觀上,乙女將 丙丟到水溝造成丙死亡;主觀上,乙女認識將丙丟到水溝將致 其死亡,並有意使其發生,有殺人故意,構成要件該當。

違法性: 乙女無阻卻違法事由,具違法性。 罪責: 乙女無阻卻罪責事由,具罪責。且在規範罪責理論下,罪責要素 之具備與否須依據每個行為人自身狀況來個別判斷。從而,乙女 係嬰兒之生母,且乙女係丙之生母,且乙女之殺人行為係於丙「甫 生產後」 ,因此,乙女具備第 274 條減輕罪責要素,應依第 274 條 第 1 項之生母殺嬰罪處斷。 甲男與乙女將丙丟到水溝,構成第 271 條第 1 項及第 28 條之共同普 通殺人罪: 構成要件該當性: 共同正犯係二人以上基於犯意聯絡以共同實行不法行為,其連 帶之部分僅及於不法,而不及於罪責。既然生母殺嬰罪異於普 通殺人罪之要素均屬罪責要素,則是否具備此罪責要素須各自 判斷,不可能與他人連帶。依此,非生母與生母共同殺害剛生 下的子女,非生母並不構成生母殺嬰罪的共同正犯,而是成立 普通殺人罪之共同正犯,故甲可能成立者乃普通殺人罪的共同 正犯。 客觀上,甲男與乙女共同基於殺人之決意,並分擔將丙丟到水 溝之行為,其貢獻乃犯罪不可或缺,具功能性犯罪支配,乃共 同正犯,依直接交互歸責原則,在犯意聯絡範圍內,須將他人 所為視為自己所為,而乙女構成殺人既遂業如上所述,故甲男 亦成立殺人既遂;主觀上,甲男有殺人故意,構成要件該當。 違法性: 甲男無阻卻違法事由,具違法性。 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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