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大意命題大綱∕前 1 第一章
法院組織法之意義、重要性與性質∕1
第一節
法院組織法之意義∕2
第二節
法院組織法之重要性∕2
第三節
法院組織法之性質∕3
第二章
法院組織法之憲法基礎∕7
第一節
司法權∕9
第二節
法治國∕28
第三節
基本權∕29
第三章
人民與法院之關係∕31
第一節
司法請求權∕32
第二節
合法聽審權∕33
第三節
公正程序請求權∕34
第四節
有效權利保護請求權∕35
第五節
武器平等原則∕35
第六節
權利保護請求權∕36
第七節
法定法官原則∕37
第四章 第一節
法院組織法總則∕41 審級制度∕42
–目 1–
第二節
法院之意義與分類∕60
第三節
獨任制與合議制∕67
第四節
陪審制與參審制∕78
第五節
事實審與法律審∕81
第六節
庭長與審判長∕83
第五章
地方法院∕91
第六章
高等法院∕145
第七章
最高法院∕151
第八章
檢察機關∕169
第一節
意義與定位∕172
第二節
檢察機關之職權∕192
第三節
檢察一體原則∕197
第四節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204
第五節
特別偵查組∕209
第六節
檢察總長之人事規定∕216
第九章
司法年度與事務分配∕225
第一節
司法年度∕227
第二節
事務分配∕229
第十章
法庭之開閉及秩序∕245
第十一章
法院之用語∕271
第十二章
裁判之評議∕279
第一節
意義與原則∕281
第二節
評議組織∕282
第三節
評議方法∕283
第四節
裁判評議之決定∕286 –目 2–
第五節
評議之秘行∕291
第六節
裁判書之刊載∕295
第十三章
司法上之互助∕301
第一節
司法互助之意義∕302
第二節
司法互助之類型及內容∕302
第十四章
司法行政之監督∕309
第一節
意義及重要性∕310
第二節
對法官職務監督之種類∕311
第三節
對檢察官之行政監督∕315
第四節
監督之方法∕317
第五節
監督之限制∕323
第十五章
法庭席位布置規則∕327
第十六章
法庭旁聽規則∕343
第十七章
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 時開庭辦法∕353
第十八章
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359
第十九章
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371
第二十章
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 書記官服制規則∕385
第二十一章
相關法規∕391
–目 3–
–目 4–
每次在幫本書改版前,都會懷疑報名司法特考「庭務員」 類科的人數那麼少,再加上大部分非法律系出身的考生都會去 補習,那還有必要花費精神再出書嗎?每當筆者想放棄時,都 會上網看看相關的考取經驗談,結果都會發現真的有考生靠這 本書金榜題名,考生都沒放棄本書,那筆者又何必放棄幫助素 不相識的考生金榜題名的機會呢?以下遂分享二位考生使用本 書金榜題名的方法: 第一位是 2012 年考上司法五等庭務員化名「aspd111」讀者 的考取經驗談,他在 xuite 部落格中提到:「法條背誦是王道: 法組本法+其它規則只有短短約 200 條,相較之下好背誦,一定 要好好把握,背熟法條。準備的方式一樣採土法煉鋼法抄寫法 條 2 次,抄寫後隔天練習《法院組織法大意 (測驗題庫) 》(本 書改版前的書名)……」(參閱網址:http://blog.xuite.net/aspd111 /wretch/117423036-%E5%90%84%E7%A7%91%E6%BA%96%E5 %82%99%E6%96%B9%E5%BC%8F-+%E6%B3%95%E9%99%A 2%E7%B5%84%E7%B9%94%E6%B3%95%E5%A4%A7%E6%8 4%8F)
第二位是 2013 年考上身障五等庭務員化名「mike200293(大 麥)」讀者的考取經驗談,他在 ptt 國考版中提到: 作者 mike200293(大麥) 看板 Disabled 標題【心得】102 身障五等庭務員上榜心得 (含贈書回饋,已送出) 時間 Fri Jun 14 22:39:56 2013 從考古題觀之,法院組織法這科並不難,但考很細。可是 好在它就算加附則那些也才 100 多條而已。要全部熟記起來也 非難事才對。因此那時就決定以題目加考古題為主,準備這科 我實在很推保成那本《法院組織法大意(測驗題庫)》(本書改 版前的書名),因為它有短巧卻又切中要點的解說,不管是概念 還是釋字甚至易混淆的考點都有詳解。且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 是它照章節編排很輕薄 219 頁(不含附錄)很快就可以先讀完 一遍然後不停重複背誦記誦。…… (參閱網址:https://www.ptt.cc/bbs/Disabled/M.1371220800. A.D2B.html) 本次改版歸納 2014 年司法特考五等、身心障礙特考五等、 原住民特考五等庭務員類科共一百五十題考題,本年尤以身心 障礙特考五等的題目最難,理論題出現四題,甚至還出現本書 所介紹的姜世明教授與呂丁旺教授教科書中的獨門暗器;非本 科目考試範圍的其他法規也出現五題,令人防不勝防。
五等庭務員考試難度很高,每一題選擇題都是關鍵,金榜 題名考生本科目的分數幾乎都是滿分,所以本書所列出的每一 題歷屆試題與每一條條文,考生都要能熟記,金榜題名真的沒 有其他的法門與訣竅。 所以,讀者只要您照著本書的腳步走,認真複習,「下一 位上榜之士就是您!」 成功只會降臨在有準備的人的身上,林沛與您共勉之。 PS:上榜後請記得多幫筆者上網美言幾句,因筆者是位變 態的歐吉桑,沒看到推薦的話語,筆者就沒有再改版的動力, 請大家記得這個購買本書的條件喔,哈哈~~
林沛 於台北市某國立大學研究中心 2014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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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大意命題大綱
法院組織法大意命題大綱 ※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 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適用考試名稱
適用考試類科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五等考試
庭務員
一、了解法院之審級及職權。 二、了解法院、檢察署內部之組織、人員之職稱、 官等、員額設置基準。 三、了解機關內互相協助及司法行政監督。 專業知識及核心能力
四、了解法庭之開閉及秩序(包含法庭旁聽及席位 布置之規則)、法院之用語。 五、了解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臨時開庭相關 規定。 六、了解法庭錄音之相關規定。 七、了解法院便民禮民措施相關規定。 大綱內容
一、法院組織法總則 法院之審級 法院之職權 法院之審判制度-獨任制與合議制 二、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土地管轄 審級管轄 法院之組織 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分院之設置
第一章
第一章
法院組織法之意義、重要性與性質
法院組織法之意義、 重要性與性質
法院組織法之意義 實踐性之憲法 法院組織法之重要性
人民可獲得充分司法照顧 實現正義 公
法
實體法 法院組織法之性質
普通法 強行法 國內法
1
2
法院組織法大意-完全攻略
這個章節是法院組織法的傳統考題,屬於呂丁旺老師獨門暗器的射程 範圍。林沛老師個人認為,本章出現的題目屬於基本理論題,可帶領 同學進入法院組織法的世界。法院組織法的意義其實沒什麼問題,有 問題的是它的性質,法院組織法的性質包括公法、實體法、普通法、 強行法和國內法,在法學理論上,我們就必須先弄清楚「公法與私法 如何區別?」、「實體法與程序法如何區別?」、「普通法與特別法 如何區別?」、「強行法與任意法如何區別?」,以及「國際法與國 內法如何區別?」。這個部分,就讓老師透過下面的內容來告訴您。
第一節
法院組織法之意義
法院組織法者,乃規定國家裁判機關之組織及其權限之法規。易言 之,法院組織法乃規定國家審判機關之組織、任務分配、人事及部分法 庭活動基本原則之法規 1。
第二節
法院組織法之重要性
姜世明教授認為法院組織法有下列重要性 2:
壹、實踐性之憲法 法院組織法係個別審判權活動之一般原則,因而對於個別審判權乃 1
呂丁旺,《法院組織法論》,一品,修訂六版,2008 年 1 月,頁 3。
2
姜世明,《法院組織法》,新學林,二版,2010 年 1 月,頁 2~3。
第一章
法院組織法之意義、重要性與性質
3
具其共同性,自有簡化個別程序法之功能。對於個別審判權及各法院權 責之規定,乃對於審判權之任務分配,作成基本性之決定。因此,法院 組織法係承接憲法關於司法權之具一般性之實踐性規範,其較憲法具 體,故可認為係實踐性之憲法。
貳、人民可獲得充分司法照顧 法院組織法除其對憲法訴訟權之保障之意義外,對於審判權如何分 配、審判體如何組成,甚至如何對法院人事之選任及保障,均與人民能 否獲得充分司法照顧有關。
參、實現正義 司法公信力之提升或降低,訴訟制度原始目的,亦即實現正義,可 否被實踐,亦在法院組織法中已被決定。
第三節
法院組織法之性質
法院組織法之性質,為傳統學者注意之重點,茲分述如下 3:
壹、法院組織法為公法 法院組織法因其係規範審判權之組織及任務分配,並非規範私人間 之權利義務關係,應屬公法之性質。
從法律的結構體系區分,可分為公法與私法。但區分的標準不一,學 說上有「意思說」、「利益說」、「主體說」及「新主體說」,目前 3
呂丁旺, 《法院組織法論》 ,一品,修訂六版,2008 年 1 月,頁 3~5;姜世明, 《法 院組織法》,新學林,二版,2010 年 1 月,頁 1、4。
4
法院組織法大意-完全攻略
以「新主體說」為通說,該說認為,對任何人皆可適用,均有發生權 利義務可能之法規為私法,例如民法、商事法等;如僅能由公權力主 體或其機關作為權利或義務主體之法規為公法,例如憲法、行政法、 刑法、訴訟法等。
貳、法院組織法為實體法 法院組織法大部分著重於法院之權限,甚少及於民事、刑事或行政 訴訟辦理之程序,其應為實體法。
以法律規定的內容為區分標準,可分為實體法與程序法。直接規定人 之權利義務之實體關係,即規定權利義務之發生、變更、效果與消滅 之法律,稱為實體法,例如民法、刑法、商事法等;規定為實現實體 法上權利義務關係,即有關權利義務運用手續之法,稱為程序法,例 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
參、法院組織法為普通法 法院組織法因其係適用於一般人及一般訴訟事件,且施行於全國, 性質上應屬普通法。
以法律效力的範圍為標準,亦即視其法律適用範圍之屬於一般的,抑 屬於特殊的為其標準,可分為普通法與特別法。申言之,凡對於一般 的人、地、事適用之者,謂之普通法,例如民法、刑法等;而對於特 殊的人、地、事適用之者,謂之特別法,例如公司法、土地法、陸海 空軍刑法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
第一章
法院組織法之意義、重要性與性質
5
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 仍應優先適用。」
肆、法院組織法為強行法 法院組織法所規定之法律關係,其內容不許當事人之意思以為變 更,故具有強行之性質。
以法律之適用程度,即絕對適用或相對適用為區分標準,可分為強行 法與任意法。申言之,凡不問當事人之意思如何,而必須適用之法律, 稱為強行法,例如憲法、刑法、訴訟法等;受當事人之意思所左右者, 稱為任意法,例如民法、商事法等。
伍、法院組織法為國內法 法院組織法為施行於一國領土以內之法律,故為國內法而非國際法。
就法律所制定之主體,與法律實行之範圍為區別標準,可分為國際法 與國內法。國際法係規範在國際社會裡國家間或國際組織成員間之關 係的法律,在國家相互間之關係上有其法規效力之謂。國內法係規 範特定國家內部關係之法律,在該國主權所及之領域內有其法規效 力之謂。
6
法院組織法大意-完全攻略
有關法院組織法之性質,下列何者正確? 國際法
私法
特別法
【103 身五】 強行法
學者指出法院組織法之性質,包括:公法、實體法、普通法、 強行法、國內法。故本題答案應選。
第二章
第二章
法院組織法之憲法基礎
7
法院組織法之憲法基礎
解釋權 審判權 司法權之意義 公務員懲戒權 司法行政權 司法制度之意義 實質意義之司法
司法之定義
形式意義之司法 司法之意義 廣義之司法 狹義之司法
司法權 司法官 司法人員
法
官
其他司法人員 法官依法獨立審判 法官身分之保障 司法院及法院組織之授權規定 司法之社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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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大意-完全攻略
裁判權壟斷原則 法治國 法安定性及裁判之可預測性 基本權
司法院之地位及職權(憲§77) 法律解釋之最高機關(憲§78) 大法官之組成(憲增§5Ⅰ) 大法官之任期(憲增§5Ⅱ) 司法院之組成、違憲政黨審 查權及預算獨立(憲增§5)
大法官之職權(憲增§5Ⅳ) 政黨違憲審查標準(憲增§5V) 司法院之預算(憲增§5Ⅵ)
法官依法獨立審判(憲§80) 法官身分之保障(憲§81) 司法院及法院組織之授權規定(憲§82)
第三章
人民與法院之關係
39
旨,已如前述。 釋字第 530 號解釋文(節錄): 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 任何干涉,明文揭示法官從事審判僅受法律之拘束,不受其他任何 形式之干涉;法官之身分或職位不因審判之結果而受影響;法官唯 本良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職權。審判獨立乃自由民主憲政秩 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為實現審判獨立,司法機關應有其 自主性;本於司法自主性,最高司法機關就審理事項並有發布規則 之權;又基於保障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受充分而有效公平 審判之權利,以維護人民之司法受益權,最高司法機關自有司法行 政監督之權限。
某甲之竊盜案,依某地方法院之事務分配規則,原應分配給乙
法官審判,因該地方法院院長認為丙法官對於竊盜案件有深入 了解,乃自行要求乙法官將該案件簽出移轉給丙法官審判。此 情形係違反下列何原則?
【102 司五】
武器平等原則
合法聽審原則
法定法官原則
程序選擇權
法定法官原則是指任何人受法律所定法官審理之權利,不得 剝奪。此一原則乃法治國法院程序之基本要求,係為維護法 官獨立性之利益及確保公正裁判,藉此使有裁判權限之法官應 非依逐一個案決定,而係事先即以一般規範作為決定準則,其 且非可依個案改變。亦即此一原則乃用以確保法官獨立性,並 使當事人及公眾對於法官不偏倚性及客觀性之信賴獲得確保。
有關人民與法院的關係,下列何者錯誤?
【103 身五】
40
法院組織法大意-完全攻略
公正程序請求權
合法聽審權
言論免責權
法定法官原則
姜世明教授指出有關人民與法院的關係,包括:司法請求權、 合法聽審權、公正程序請求權、有效權利保護請求權、武器 平等原則、權利保護請求權、法定法官原則。故本題答案應 選。
第四章
法院組織法總則
45
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大法官 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大法官 法院組織法第 1 條規定。
我國法院(即普通法院)分為幾級? 二級
三級
四級
【103 原五】
五級
法院組織法第 1 條規定。
下列有關審級之敘述,何者錯誤?
【103 身五】
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間之關係 上級法院有變更下級法院之權力 為求審判之周詳及法律見解之統一 基於人民憲法第 16 條之訴訟權 呂丁旺教授教授指出審級之內涵,包括:審級者僅指上級 法院對下級法院間之關係而言。審級者指上級法院有變更 下級法院之權力。審級之設立,為求審判之周詳及法律見 解之統一。故本題答案應選。
伍、司法裁判系統之意義 我國關於司法裁判系統之規範,規定在憲法本文與憲法增修條文 之中: 憲法第 77 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 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憲法第 78 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 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司法 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 78 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 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由以上規定可以知道,我國司法裁判 系統可以分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公務員之懲戒,以及司 法院大法官會議共五種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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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大意-完全攻略
陸、各裁判系統管轄之案件
法院組織法第 2 條(普通法院審判範圍): 法院審判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 事件。
下列何者,非屬法院之職掌? 民事訴訟
行政訴訟
【95 司五】 犯罪偵查
非訟事件
法院組織法第 2 條規定。
下列何者,不屬法院之管轄範圍? 刑事審判
民事執行
非訟事件
【96 原五】
刑事執行
法院組織法第 2 條規定。
下列那一種事項非屬法院管轄的事件?
【98 原五】
民事訴訟事件
行政罰鍰案件
刑事訴訟案件
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法院組織法第 2 條規定。
一、民事訴訟 民事,指由平等的私人間生活關係而生之私法上之事件而言。訴訟, 指國家司法機關之法院,就對立的當事人間之紛爭,適用法律,予以 判決解決之法律的程序而言。是民事訴訟,即為保護私法上之權利, 請求國家司法機關確定其權利存否之法定程序。易言之,凡屬人民與 人民相互間在私權上有關私法性質之爭執事件,均應受各該普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