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單元
法學大意
法學大意歷屆試題落點分析 .............................................................2 97 年五等錄事試題暨解析 ...............................................................3 98 年五等錄事試題暨解析 .............................................................20 99 年五等錄事試題暨解析 .............................................................35 100 年五等錄事試題暨解析 ...........................................................49 101 年五等錄事試題暨解析 ...........................................................65 102 年五等錄事試題暨解析 ...........................................................83 103 年五等錄事試題暨解析 ......................................................... 102 104 年五等錄事試題暨解析 ......................................................... 119 105 年五等錄事試題暨解析 ......................................................... 142 106 年五等錄事試題暨解析 ......................................................... 167
第貳單元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民事訴訟法大意歷屆試題落點分析 ............................................... 184 刑事訴訟法大意歷屆試題落點分析 ............................................... 185 97 年五等錄事‧庭務員試題暨解析 ............................................... 186 98 年五等錄事‧庭務員試題暨解析 ............................................... 204 99 年五等錄事‧庭務員試題暨解析 ............................................... 224 100 年五等錄事‧庭務員試題暨解析 .............................................. 247 101 年五等錄事‧庭務員試題暨解析 .............................................. 269 102 年五等錄事‧庭務員試題暨解析 .............................................. 294 103 年五等錄事‧庭務員試題暨解析 ............................................ 320 104 年五等錄事‧庭務員試題暨解析 ............................................ 338 105 年五等錄事‧庭務員試題暨解析 ............................................ 362 106 年五等錄事‧庭務員試題暨解析 ............................................ 382
-目錄 1-
第參單元
法院組織法大意
法院組織法大意歷屆試題落點分析 .............................................. 408 97 年五等庭務員試題暨解析 ....................................................... 409 98 年五等庭務員試題暨解析 ....................................................... 427 99 年五等庭務員試題暨解析 ....................................................... 442 100 年五等庭務員試題暨解析 ..................................................... 460 101 年五等庭務員試題暨解析 ..................................................... 477 102 年五等庭務員試題暨解析 ..................................................... 495 103 年五等庭務員試題暨解析 ..................................................... 517 104 年五等庭務員試題暨解析 ..................................................... 537 105 年五等庭務員試題暨解析 ..................................................... 556 106 年五等庭務員試題暨解析 ..................................................... 579
-目錄 2-
法學大意 歷屆試題落點分析 歷年考試試題暨解析
錄事‧庭務員-歷屆試題全解 002
法學大意
101 102 103 104 105
單元 一 二
歷屆試題落點分析
憲法基本理論與 * 重要原則 人民基本權利與 * 重要義務
*
*
*
*
*
106
*
*
*
*
三
政府組織
*
*
*
*
*
四
地方地目
*
*
*
*
*
五
行政法基礎理論 *
*
*
*
*
*
六
行政作用法
*
*
*
*
七
行政組織法
*
*
*
*
八
行政救濟法
*
*
*
*
*
命題重點 法律保留原則 比例原則 人身自由 隱私權 法院組織 彈劾總統 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 比例原則 法律保留 行政罰法總論 明確性原則 公務人員懲戒 申訴、復審 國家賠償 行政救濟期間
003
97 年五等錄事試題暨解析 下列關於法規命令訂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特殊而有必要者外,毋須於政府公報或新 聞紙公告 法規命令之訂定,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者外,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應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舉行聽證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得先行發布後,再報請上級機關核定
:
★★☆☆☆
選項 :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行程§157Ⅲ)。 選項 :規定於行政程序法第 152 條第 1 項,此為保障人民參與之機會。 選項 :行政程序法第 155 條規定: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 舉行聽證。」故乃「得」舉行聽證,非「應」舉行聽證。 選項 :應在核定後始得發布(行程§157Ⅰ),此乃因為法規命令會涉 及到人民權利義務,故應由上級機關核定後再發布為宜。 國稅局發單課徵遺產稅,於稅單納稅義務人欄填載某甲等五人,係違反下列何 項法原則? 平等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明確性原則
:
比例原則
★★★☆☆
行政程序法第 5 條規定: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國稅局所發稅單之納 稅義務人欄填載某甲等五人,未具體填載其他四人之姓名,沒有將納稅義 務人明確記明,有違明確性原則。 下列何者不得作為限制人民權利之法源? 憲法
法律
:
自治條例
行政規則
★★☆☆☆
錄事‧庭務員-歷屆試題全解 004
可以限制人民權利之法源,必須是具有外部效力之法規範,憲法、法律均 是具外部效力之法規範,而可限制人民權利,自治條例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之規定,在直轄市或縣(市)所制定之自治條例亦可限制人民權利(可 對人民處行政罰) 。至於行政規則,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之規定,並不具 有直接外部效力,故不能限制人民權利,僅得規範行政機關內部。 A 公司欠稅三百萬元,其負責人 B 遂遭主管機關予以限制出境,請問此係對 B 的何種基本權利為限制? 遷徙自由
人身自由
居住自由
:
表現自由
★★★☆☆
選項 :憲法第 10 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而限制出境影 響人民之入出國之遷徙自由。 下列何者之任命,無須經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 大法官
考試委員
檢察總長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
★★☆☆☆
選項 、:大法官與考試委員均由總統提名由立法院同意之(憲增§5 Ⅰ、§6Ⅱ)。 選項 :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第 8 項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 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 選項 :依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 4 條第 1 項之規定: 「本會置委員七 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 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任命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 主任委員。」故現行法下,公平交易委員會之委員亦須經立法院同意任 命之,而 100 年修正廢止的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 「本會置委員九人,任期三年,任滿得連任。其中一人為主任委 員,特任,綜理會務;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職 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均由行政 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從而在舊法之下,公平交易委員會之委員並
005
不需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故當年度考選部公布之答案為 。 藉助電子設備,以竊聽私人之電話內容,將構成對人民何種權利之限制? 秘密通訊自由權 居住自由權
遷徙自由權
人身自由權
:
★★★☆☆
選項 :釋字第 631 號解釋:「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 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 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 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 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竊聽私人電話內 容,已對於人民秘密通訊之內容構成限制。 企業經營者有重大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時,下列何者 得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之? 公設辯護人
檢察官
任何公益團體
消費者保護官
:
★☆☆☆☆
選項 :消費者保護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消費者保護官或消費者保護 團體,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本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得向法院 訴請停止或禁止之。」 違反債權不得讓與之特約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絕對無效
絕對有效
效力未定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
選項 :民法第 294 條第 2 項規定: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 之對抗善意第三人。」其所稱前項第 2 款即是指債權有不得讓與之特約。 甲、乙、丙相約行竊,三人抵達目的地,丙忽覺不安,企圖勸退甲、乙,兩人 不從,丙逕自離去。甲、乙入室翻搜,見無貴重物品可取,空手而返。問如何 評價甲、乙、丙的行為? 甲、乙、丙均為竊盜的普通未遂
錄事‧庭務員-歷屆試題全解 006
甲、乙、丙均為竊盜的中止未遂,均得減輕或免除刑罰 甲、乙為竊盜的普通未遂,丙為中止未遂,得減輕或免除刑罰 甲、乙為竊盜的普通未遂,丙為預備竊盜
:或
★★★★☆
選項 、 :本題題目看似簡單,但存有深厚之刑法理論與爭議在。甲、 乙二人入室翻搜,已構成竊盜之著手,僅因無貴重物品可取,空手而返, 故為竊盜之普通未遂(不構成中止未遂是因為非基於己意中止,因無貴重 物品不得已才空手而返) 。而丙僅抵達該目的地,並未達於著手搜取財物, 故丙未達於竊盜之著手,但因為甲、乙、丙相約行竊,三人為共同正犯, 而共同正犯是一部行為要負擔全部責任。然而,刑法第 28 條於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公布修正,其立法理由明確表示排除「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 共同正犯」 ,而甲、乙、丙三人原先相約行竊而抵達目的地,僅為「預備共 同正犯」,丙是否該當於刑法第 28 條之共同正犯仍有爭議。因為多數說認 為只要共同正犯中有一人著手,其他行為人即使未為著手,亦應被視為共 同正犯;亦有認為未為著手之人,不得視為共同正犯。故丙在法律評價上, 依多數見解應該仍是竊盜之未遂,因為甲、乙二人已經著手,故即使丙未 達於著手竊盜之階段,仍應負全部責任,且丙雖勸退甲、乙,但因甲、乙 不從,而在共同正犯中要成立中止未遂,必須所有共同正犯皆為中止行為, 始得該當中止犯,不得僅因一人中止而構成中止未遂,所以丙不成立中止 犯。若依少數說看法,因丙僅達於預備階段,故丙並非刑法第 28 條之共同 正犯,丙所為僅是預備竊盜(竊盜罪不預備犯)。 關於父母懲戒子女之行為,是否成立犯罪之問題,應在何種階層來加以檢驗? 構成要件該當性
違法性
有責任
應刑罰性
:
★★☆☆☆
選項 :民法第 1085 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故父 母懲戒子女之行為,可依刑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來主張阻卻違法。
007
甲企圖謀害丙,交給乙毒藥,謊稱是養生補藥,請乙轉交丙。乙並未察覺異狀, 將藥物交給丙,丙食用後死亡。問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 甲為殺人的教唆犯,乙為殺人的間接正犯 甲為殺人的直接正犯,乙為殺人的間接正犯 甲為殺人的間接正犯,乙為殺人的幫助犯 甲為殺人的間接正犯,乙並未違反注意義務,無罪
:
★★★☆☆
甲利用不知情之乙,交給乙毒藥而謊稱是養生補藥,由乙轉交丙,丙食用 後死亡,乙不知是毒藥並沒有殺人之故意,故無罪。而甲乃是利用沒有殺 人故意之乙來達成其殺丙之行為,學說上稱此種行為人為「間接正犯」 ,此 乃因其利用不構成犯罪之人,間接達成其犯罪行為,故稱之為「間接正犯」 。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87 號解釋之意旨,行政院院長向總統提出辭職時,下 列何者無須一併提出辭職? 行政院副院長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政務委員
行政院秘書長
:
★★★☆☆
選項 :釋字第 387 號解釋理由書: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 會之政務委員,則係由行政院院長依其政治理念,提請總統任命,並依憲 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出席行政院會議,參與行政決策,亦應隨同行政院 院長一併向總統提出辭職以彰顯責任政治。至於不具政務委員身分之行政 院所屬機關首長,其辭職應依一般行政程序辦理,其中任期法律有明文規 定者,不受上述行政院總辭之影響,乃屬當然。」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之委員,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享有四年任期保障,故無須一併提 出辭職。 收養契約於何時發生效力? 父母同意出養時 收養契約成立時 法院認可時
錄事‧庭務員-歷屆試題全解 008
自法院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
:
★★★☆☆
選項 :民法第 1079 條之 3 規定:「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 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下列關於合意終止收養關係的敘述,何者正確? 請求法院許可
聲請法院認可
呈報法院備查
法院無須介入
:
★★★☆☆
選項 :民法第 1080 條第 1、2 項規定: 「Ⅰ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 雙方合意終止之。Ⅱ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 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下列何人得認領非婚生子女? 生父
生母
生父之父母
:
生母之父母
★★★☆☆
民法第 1065 條第 1 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因為生母與生父未結婚,故須 由生父來認領,始取得婚生子女之同等地位。至於生母因生出該子女,可 由該生育之事實來認定,不須藉由像生父認領之程序,來使其子女取得婚 生子女之地位。 下列何種物權,不得在設定時,定有存續時間? 地上權
抵押權
:一律給分
地役權
典權
★☆☆☆☆
地上權、不動產役權(修法前稱地役權)及典權均屬於用益物權,而用益 物權均可於設定時,設定存續期間而由用益權人為使用收益(典權之存續 期間依民§912 規定不得逾三十年,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則無此限制),在 存續期間屆滿時,該用益物權即會消滅。至於擔保物權,因為其從屬於所 擔保之債務而存在,故無法單獨就該擔保物權定其存續期間,而應視該擔 保物權所擔保之債務來決定擔保物權之存續。然而,在設定最高限額抵押
009
權時,常常所欲擔保之主債權尚未發生(無發生上之從屬性) ,故此時會對 於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一個存續期間,約定在該期間內所發生之債權,皆 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效力所擔保。此種存續期間,僅是在確定抵押權所擔保 債權範圍的一個期間而已,並非表示在該存續期間屆滿時,抵押權亦隨同 消滅。故四個選項皆可設定存續期間,僅抵押權所設定之存續期間與用益 物權之存續期間其意義上有所不同。所以原本答案公布選項 ,後考選部 改為一律給分。 甲將 A 錶出質於乙,試問甲不得以何種方式將 A 錶交付於乙? 現實交付
商務交付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
:
★★☆☆☆
動產之交付方式有現實交付(民§761Ⅰ本文)、簡易交付(民§761Ⅰ但 書)、占有改定(民§761Ⅱ)及指示交付(民§761Ⅲ)。民法第 884 條規 定: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 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故設定質權(即出質), 應移轉該質物占有給質權人乙。又民法第 885 條第 2 項規定: 「質權人不得 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而「占有改定」並未有實際之交付, 而是由出質人來代替質權人占有質物,此與民法第 885 條第 2 項規定有所 衝突,故選選項 。至於「商務交付」,一般稱為「簡易交付」,較少稱之 為「商務交付」。 於何種情形下,因收養關係終止,一方得依民法第 1082 條之規定,請求他方 給與相當之金額? 因收養關係終止而生活陷於困難 因收養關係終止而生活陷於困難,且請求一方無過失 收養關係經判決終止,且請求一方無過失 收養關係經判決終止而生活陷於困難,且請求一方無過失
:
★★★☆☆
民法第 1082 條規定:「因收養關係終止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得請求他方給 與相當之金額。但其請求顯失公平者,得減輕或免除之。」故應選選項 。
錄事‧庭務員-歷屆試題全解 010
下列何種物權一定要對價? 地上權
地役權
典權
質權
:
★★☆☆☆
民法第 911 條規定: 「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 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至於其他三者並無規定必 須要有對價。 選項 民國 99 年修法刪除地役權,改為不動產役權。 甲將自用轎車出賣與乙,乙應為何行為始能成為該汽車所有權人? 辦過戶登記
受汽車交付
書面締約
交付價金
:
★★☆☆☆
選項:轎車屬於動產,故以交付即可生移轉所有權之效力,至於監理單位 辦理的過戶登記僅是行政上的管理措施,與民法上是否發生私權效力無關。 債務屆清償期,債務人縱未經債權人同意,仍有下述何種權利可為主張? 一部清償之權利
代物清償之權利
分期給付之權利
抵銷之權利
:
★★☆☆☆
選項 :債務人無一部清償之權利(民§318Ⅰ本文)。 選項 :此為債權人之權利(民§319)。 選項 :屬於法院斟酌之權限(民§318Ⅰ但書)。 選項 :規定於民法第 334 條中,故選之。 種類之債,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 者外,其清償地應為: 債權人住所地
債務人住所地
第三人住所地
保證人住所地
:
★★★☆☆
民法第 314 條規定:「清償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 慣,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應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以給 付特定物為標的者,於訂約時,其物所在地為之。二、其他之債,於債權人 之住所地為之。」故應依同條第 2 款之規定,清償地為債權人之住所地。
011
關於代理權之授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代理權為一種法律上資格 其為債之發生原因之一 其為單獨行為 代理權之授與與其基本法律關係係屬二事
:一律給分
★★★★★
代理權之授與,規定於我國民法「債之發生」一節中,因此引起代理權之 授與是否為債之發生原因之爭議。我國通說皆認為代理權之授與並非債之 發生原因,因代理權之授與為單方行為,故代理權之授與不須得到代理人 之同意即可生效,代理人僅因代理權之授與得到一個代理權之資格,並未 因此而負有義務,代理人之負有義務乃是有另一基本法律關係(如委任) 之存在。所以在通說之見解下,代理權之授與並非債之發生原因之一,故 應選選項 。然在考選部所公布之參考解答一律給分。 甲欠乙錢,丙出面願代替甲清償債務,甲嚴正拒絕丙之好意,但乙卻仍然私下 收受丙之給付,關於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乙之受領給付,對甲不生效力 乙應得甲之同意,始得受領給付 甲縱然反對,但對乙之債務仍然消滅 乙為不當得利,應返還丙之給付
:
★★★☆☆
民法第 311 條第 2 項規定: 「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 絕其清償。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故第 三人丙來清償時,債務人甲雖有異議,但原則上僅債權人乙得拒絕清償, 債務人甲無拒絕第三人清償之權利,故選選項 。 當事人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 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通 稱為: 遲延抗辯
不安抗辯
錄事‧庭務員-歷屆試題全解 012
窮困抗辯
同時履行抗辯
:
★★★☆☆
民法第 265 條規定: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 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 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此即學說所稱「不安抗辯權」 ,故選選項 。 窮困抗辯規定於民法第 418 條中,同時履行抗辯則規定於民法第 264 條。 下列何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內政部
各級民意機關
各級地方政府
:
★☆☆☆☆
選項 :規定於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1 款中,此乃因民意機關本質 上屬於立法權,與行政權有別,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至於其 他三個選項,均屬於行政機關,故仍應適用之。 工作物或竹木滅失時,地上權消滅的情形為何? 消滅 不消滅 視土地所有人之意思而定其是否消滅 視地上權人之意思而定其是否消滅
:
★★★☆☆
「地上權不因工作物或竹木之滅失而消滅。」 選項 :舊民法第 841 條規定: 修法後則規定: 「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此乃地 上權之永續性,因地上權之標的物為土地,並非工作物或竹木。 依學理上之分類,下列何者為「可分物」? 土地
房屋
:
牛
雞
★☆☆☆☆
「可分物」是指把物分割之後,不影響其經濟用途或不降低其經濟價值物, 反之,會影響其經濟用途或降低其經濟價值,則為「不可分物」。 選項 :土地經分割後,亦不會使得其原來效用喪失,故為「可分物」。
013
選項 、 、 :房屋、牛、雞若經分割後,將使得原來之物不能為原 來之效用,而為「不可分物」。 民國 99 年 9 月 9 日上午 9 點至下午 9 點止,在民法上稱為: 期末
期間
期日
期限
:
★★★☆☆
選項 :期間之末日。 選項 :一段之時間點。 選項 :特定之時間點。 選項 :在某個時間點以前。 男童甲六歲,女童乙五歲,雙方之父母情誼深厚為大學之同窗好友,在雙方家 長皆同意下,約定甲、乙二人之婚約。其效力為何? 無效
得撤銷
效力未定
有效
:
★★★★☆
選項 :民法第 972 條規定: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民法第 973 條規定:「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甲、乙 皆未滿訂立婚約之法定年齡,且非甲、乙二人自行訂定,實務及通說皆認 為違反上開條文規定者,其婚約為無效。 有關冒用姓名的民法規定或學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冒用他人姓名而為法律行為者,為無權代理 冒用他人姓名而為法律行為者,為無因管理 冒用他人姓名係侵害他人姓名權的一種形態 姓名被他人冒用者,可依民法規定更改姓名
:
★★☆☆☆
選項 :民法第 19 條規定:「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冒用他人姓名,使得他人姓名權受侵害。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關於法院裁判之評議,下列何者錯誤? 裁判之評議以審判長為主席 評議時法官應各陳述意見,其次序以女性法官為先,遞至審判長為終
錄事‧庭務員-歷屆試題全解 014
評議時法官應各陳述意見,其次序以資淺者為先,遞至審判長為終 評議時法官應各陳述意見,其次序在資同時以年少者為先,遞至審判長為終
:
★☆☆☆☆
選項 :規定於法院組織法第 102 條。 選項 :同法第 104 條規定: 「評議時法官應各陳述意見,其次序以資淺 者為先,資同以年少者為先,遞至審判長為終。」 甲經營美容美髮業,由乙美容美髮材料行供應材料,並約定每筆交易均應載明 於字據。如甲向乙訂購某批美髮材料的帳單記載「貨款總共參萬陸仟參佰伍拾 元(36530.00 元) ,……前開參萬伍仟陸佰參拾元請於十月一日前付清為荷。」 請問甲就該批材料對乙的付款義務,其金額應以下列何者為準? 0 元。無付款之義務
參萬陸仟參佰伍拾元
36530 元
參萬伍仟陸佰參拾元
:
★★☆☆☆
選項:民法第 4 條規定:「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 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 準。」故應以文字為準。又依民法第 5 條規定:「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 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 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參萬伍仟陸佰參拾元為最低額,所以選之。 我國人民團體法,主要目的在規範人民的何種權利? 集會自由權
表現自由權
結社自由權
宗教信仰自由權
:
★★★☆☆
選項 :憲法第 14 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而人民團體法 乃是規範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涉及到結社自由權,故應選之。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何人在法庭執行職務時不須服制服? 錄事
法官
:
檢察官
律師
★☆☆☆☆
選項 :法院組織法第 96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及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
015
時,應服制服,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及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時,亦同。」 甲申請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除非該生物材料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易於獲得時以外,甲最遲應於申請日對該生物材料採取何種行為? 保存
保留
寄存
寄託
:
★★☆☆☆
選項 :專利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 明專利,申請人最遲應於申請日將該生物材料寄存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 國內寄存機構。但該生物材料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易於獲得 時,不須寄存。」 下列何者不是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前,必為之程序? 彌補虧損
提出法定盈餘公積
完納稅捐
提供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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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 :公司法第 232 條第 1 項規定: 「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 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公司法第 237 條第 1 項規定: 「公 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故應完納稅捐、彌補虧 損、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才得為分派股息及紅利。 下列何者不是股東會普通決議之事項? 董事之選任及其報酬 監察人之選任及其報酬 董事競業禁止之許可 董事違反競業禁止之所得由公司行使歸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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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 174 條規定: 「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 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此為股東會普通決議,至於股東會特別決議則是提高股東會出席股份總數 之門檻。
錄事‧庭務員-歷屆試題全解 016
選項 :規定於公司法第 196、198 條。 選項 :監察人則依公司法第 227 條準用董事之相關規定。 選項 :選項 、、 均未提高其出席股份總數之門檻,為普通決議。 而公司法第 209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 「I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 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 可。Ⅱ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 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故應由股東會 特別決議才能許可董事競業禁止。 選項 :規定於公司法第 209 條第 5 項。 公司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是指下列何者? 財政部 經濟部 內政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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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 :公司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那一機關得調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 官至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 最高法院檢察署
司法院
法務部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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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 :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法務部得調高等法院以下 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或候補檢察官至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承 檢察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及 書類之草擬等事項。」 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者,如控 制公司對從屬公司有債權,在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應負擔之損害賠償限度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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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效果以下列何者為是? 不得主張抵銷
得主張抵銷
得優先受償
有別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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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 :公司法第 369 條之 7 第 1 項規定: 「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 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者,如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有債 權,在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應負擔之損害賠償限度內,不得主張抵銷。」 依訴願法第 1 條規定請求撤銷處分之訴願有理由時,不得為下列何種處置? 受理訴願機關撤銷原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分 受理訴願機關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變更原處分或另為處分時,於訴願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之變更 受理訴願機關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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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 、 、 :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規定:「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 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 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 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選項 :訴願法第 82 條第 1 項規定: 「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 定之處分。」此乃是依訴願法第 2 條第 1 項所提之訴願,並非第 1 條之 撤銷訴願,因二者性質有別,故其處置方法亦有所不同。 不得上訴之判決,因行政法院錯誤告知當事人得上訴,其效果如何? 當事人因信賴保護,可據以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得據以提起上訴 行政法院應於十日內通知更正,始得阻止當事人上訴 行政法院應於三十日內通知更正,始得阻止當事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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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法第 211 條規定: 「不得上訴之判決,不因告知錯誤而受影響。」此
錄事‧庭務員-歷屆試題全解 018
係因原本不得上訴之判決,亦不會因錯誤之告知而影響其不得上訴之效果。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處分附款的種類? 期限
條件
負擔
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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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之附款種類有: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保 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行程§93Ⅱ)。至於行政罰為裁罰性之行政處 分,本身即屬行政處分。 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因受託事件涉訟,而無須先經訴願 者,其行政訴訟被告為何? 委託機關
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
委託關係之監督機關
受委託之團體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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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 :行政訴訟法第 25 條規定:「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 人,因受託事件涉訟者,以受託之團體或個人為被告。」 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時,利害關係人得召集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請問:下 列何者不是利害關係人? 債權人
受遺贈人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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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
★★★☆☆
債權人、受遺贈人均對於遺產有利害關係,而國庫,依民法第 1185 條規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 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故國庫對於此亦有利 害關係。而民法第 1178 條第 2 項規定:「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 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 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檢察官與利害關係人並列, 由此可知檢察官並非利害關係人,蓋檢察官僅是在無利害關係人出面下, 基於公益考量來為必要之處置。 行政機關尚未發文之裁罰決定,學理上稱為: 非行政處分
未完成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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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撤銷之處分
無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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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 :未發文之裁罰決定,因為並未對外發出而實際上發生效力,並未 完全完成其應有之程序,故屬於未完成之行政處分。 下列何組織為公法人? 財政部
證券交易所
海峽交流基金會
農田水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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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 :為行政機關。 選項 :全名為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為私法人。 選項 :全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亦是私法人。 選項 :釋字第 518 號解釋理由書: 「農田水利會係秉承國家推行農田水 利事業之宗旨,由法律賦與其興辦、改善、保養暨管理農田水利事業而 設立之公法人。」 外國人亦得享有下列何種基本權利? 選舉權
服公職權
財產權
創制及複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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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 、 均屬於公民權,涉及到參政相關權利,只有我國公民才得 享有之,財產權則屬於一般之基本權,故外國人亦得享有之。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其效力如何? 自始不生效力
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一律向未來失其效力
一律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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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 :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規定: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 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 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錄事‧庭務員-歷屆試題全解 020
98 年五等錄事試題暨解析 甲於餐廳與乙發生口角,遭乙痛毆後逃離現場。甲心有不甘,於一小時後夥同 友人數名重返餐廳,將仍在用餐的乙打成重傷。甲之行為是: 正當防衛
緊急避難
自助行為
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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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雖有被乙痛毆,但甲已逃離現場,於一小時後才夥同數名友人回來打乙, 並非「現在」不法侵害,故無法主張正當防衛,其所為是犯罪行為。 甲交毒藥給不知情的女傭,謊稱補藥,給太太服用,太太死亡。應如何評價甲 與女傭的行為? 甲為殺人的間接正犯,女傭為幫助犯 甲為殺人的教唆犯,女傭成立殺人罪 甲為殺人的間接正犯,女傭無罪 甲為殺人的幫助犯,女傭成立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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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甲企圖謀害其妻,交給女傭毒藥,謊稱是補藥,甲乃是利用不知 情之工具人女傭,來達成其殺害甲妻之目的,甲為殺人罪之間接正犯,女 傭為工具人並無殺人故意所以不犯罪。 甲開槍殺乙,乙倒臥血泊中,同時求饒。甲心生不忍,電召救護車,並快速離 去。救護車未到,鄰居開車將乙送醫急救,幸得不死。問應如何評價甲的行為? 依照中止犯的法律效果處理
障礙未遂,得減輕處罰
依照不能未遂處理
障礙未遂,但得免除刑罰
:或
★★★★☆
選項 :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 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