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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第一編

法院

 關於自然人之普通管轄法院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之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現實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 其住所 若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 住所在嘉義之甲,於雲林撞傷住所在彰化之乙,甲、乙用書面約定:此 車禍法律關係之訴訟,除原有管轄之法院外,台中地方法院亦有管轄 權。若乙就此車禍欲向甲訴請損害賠償,下列何法院對此訴訟無管轄 權? 【102 司五】 嘉義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台中地方法院

 關於法人及其他團體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 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外國法人則以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 以上皆是

 有關法院管轄權之規定,以下之敘述,何者為非? 管轄權有普通審判籍與特別審判籍之區分,而特別審判籍之法院並無 優先普通審判籍法院的管轄權 對於自然人所提起的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此稱為 以原就被原則 對於公法人亦可提起訴訟,應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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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法院

第一編

第一章

Ⅰ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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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 甲(住所地在臺北市)向乙(住所地在臺中市) 、丙(住所地在高雄市) 起訴主張分割甲、乙、丙公同共有座落於新竹市之土地。關於該訴訟, 下列何法院具有管轄權? 【102 身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下列事件之管轄,何者不屬於專屬管轄? 【101 司五】 再審之訴 支付命令之聲請 第三人撤銷之訴 不動產之債權涉訟者

 就形式之形成訴訟的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聲明之非拘束性 不可以原告之訴在實體法上無理由而加以駁回 不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上訴採形式不服說

 甲、乙、丙共有 A 地,甲以乙、丙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原物分 割 A 地。問: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本件訴訟應由 A 地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起訴時 A 地之交易價額為準 法院定分割方法不受甲、乙、丙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 上訴採實體不服說

 下列何種訴訟,不是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不動產物權涉訟 不動產分割涉訟 不動產買賣涉訟 不動產經界涉訟

 因不動產之租賃權涉訟者: 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得由原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應由被告之住所地之法院專屬管轄 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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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何者不屬於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者? 確認地上權、抵押權是否存在之訴 基於債權所生之不動產物權移轉登記請求權 物上請求權 確認所有權是否存在

法院

第一章

台南地方法院 台中地方法院

第一編

【101 身五】 桃園地方法院 苗栗地方法院


 法官有下列何種情形時,仍得執行職務,不構成自行迴避事由? 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 法官曾與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同為同窗友人 法官之配偶為該訴訟事件之當事人 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五親等內之姻親

 下列何者情形法官無須迴避? 甲法官之未婚妻乙為原告時 甲法官之伯母為被告時 該案一審時由甲法官承辦,案經上訴二審時由乙法官承辦之,惟判決 確定後,原告提起再審,二審再審法官丙將該案發回一審由丁法官審 理後,原告仍不服上訴二審,該案由甲法官承辦時 甲法官為該案一審受命法官,甲為該案上訴三審時之承審法官時

 下列何者情形之法官,無庸自行迴避? 僅參與下級審之中間判決 僅參與下級審之證據調查程序 參與再審前之確定終局判決 以上皆是

 法官曾參與前審判決者,應迴避之。所謂「前審判決」,下列敘述何者 有誤? 僅包括下級審裁判 除終局判決外,尚包括中間判決 參與除權判決為撤銷除權判決之前審 參與監護或輔助宣告為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前審

 關於聲請法官迴避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法官如有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為迴避者,可聲請之 當事人如認為法官進行訴訟遲延者,可聲請之 當事人如已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為陳述後,不得主張認為其執行職務 有偏頗之虞而聲請迴避 聲請迴避時,應舉出理由

 民事訴訟法第 32 條第 7 款規定,推事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者, 應自行迴避,茲所謂「前審裁判」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該訴訟事件下級審之終局判決 該訴訟事件下級審之中間判決 該訴訟事件下級審駁回訴之變更之裁定 對於本案訴訟有關假扣押之裁定

 甲向台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乙給付借款新台幣 100 萬元,由 A 法 官承辦,A 法官行言詞辯論一次未結,即調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該 事件由 B 法官接辦,B 開庭訊問證人丙後即他調,改由 C 法官接辦,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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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部分 Ⅰ民 |事 |訴 |訟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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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依現行實務,均由管轄該項事務之中央或地方機關為當事人,而於有此項 訴訟時,由該中央或地方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選項土地管轄:指衡量事件與法院之關聯,視其關聯將之分配於不同所 在地之法院管轄。 選項專屬管轄:本於公益之需求,禁止當事人合意訂定管轄之法院,如 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第 1 項之「不動產物權、其分割、經界確認訴訟」、第 499 條之再審之訴、家事事件法中有關離婚、婚姻撤銷等。 選項應訴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25 條規定,被告不抗辯無管轄權而為本 案言詞辯論者,該法院因而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選項合意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規定,指當事人合意就一定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以書面訂定管轄法院。

 選項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有關不動產物權、分割、經界涉 訟者,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確認抵押權存在之訴,即涉及不動 產物權,當為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專屬管轄。 選項依民事訴訟法第 15 條第 1 項及實務見解,侵權行為涉訟時,得由 侵權行為地、結果地管轄,非專屬管轄之規定。 選項家事事件法第 52 條第 1 項規定,離婚訴訟專屬於夫妻之住所法院、 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之法院、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 選項依民事訴訟法第 499 條第 1 項規定,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 院管轄。

 選項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物權、分割或經界涉訟者, 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選項民事訴訟法第 499 條第 1 項規定,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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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為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所明定,雖同法第十八條規定,因遺產 之繼承涉訟者,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此乃當事人 就前者之普通審判籍與後者之特別審判籍(非專屬管轄)有選擇其一起訴 之權而已。依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上訴人選擇上訴人住所地之地方法 院起訴,尚無不合。」此判例表示特別審判籍並不排除普通審判籍之規定。 選項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 1 項。 選項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 1 項前段。 選項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 1 項後段:「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 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故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提起民事訴訟,仍 有管轄權的問題。

法院

 選項最高法院 63 年台上字第 1863 號判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第一章

 民事訴訟法第 2 條規定,對於國家、直轄市、縣(市)、鄉、鎮之訴訟,

第一編

院亦有管轄權。


|||| 第壹部分 Ⅰ民 |事 |訴 |訟 |法

 下列何者非共同訴訟? 債權人向數連帶債務人提起給付訴訟 甲超速撞傷同車之乙、丙二人,乙、丙二人對之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訴訟 甲將房屋分層出租於乙、丙、丁三人,三人皆未繳交房租,甲以三人 為被告提起租金給付之訴訟 甲將房屋出租於乙,又將機車一部無償讓與乙之子丙使用,惟乙未繳 交房租外,甲請求丙將機車返還亦遭丙拒絕,甲以乙、丙二人為共同 被告,分別提起給付之訴

 甲、乙二人同搭火車小強號 538 列車,火車行經過程中翻覆,兩人因而 腦震盪,甲、乙二人一同起訴向台鐵主張損害賠償,兩人之所以可一同 起訴,乃屬於民事訴訟法第 53 條所規定之何種情形? 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 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 原因者 以上皆非

 下列何種共同訴訟屬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出租人以分別向其承租公寓之多數承租人為共同被告,訴請其給付租金 分別共有人共同為原告,向法院訴請無權占有共有物之人應將共有物 返還於共有人全體 因車禍受傷之旅客全體共同向法院訴請客運公司應賠償各旅客所受 之損害 第三人以夫妻為共同被告,向法院訴請撤銷其婚姻

 某甲對某乙主張依據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返還 A 地,某丙認為其為土地 所有人,故向某甲提起確認所有權存在之訴,對某乙主張返還 A 地之 訴,此種類型稱之為: 普通共同訴訟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主參加訴訟

 就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主參加訴訟之比較,下列何者有誤? 前者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後者未必 前者為一訴,只有單一聲明,後者可能單一聲明亦可能個別聲明 兩者均為同勝同敗 兩者均屬於共同訴訟之一種

 各共同訴訟人與相對人間各別請求,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並無合一 確定之必要。亦即提起共同訴訟與否,由當事人自己選擇,稱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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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主參加訴訟

 下列關於普通共同訴訟之敘述,何者正確? 【102 司五】 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二人以上所共同者,該等人得為共同訴 訟人 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該等人即得為共同訴 訟人 多數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即得對之提起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其利害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 下列何者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甲撞傷同車乙、丙,乙、丙以甲為被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甲運送貨物時,因超速撞傷乙,乙以甲及甲之雇主丙為被告,請求連 帶賠償 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地,甲以乙、丙二人為被告,請求法院裁判 分割 A 地 甲將其房屋出租於學生乙、丙、丁三人,三人因重大過失致房屋燒毀, 甲對乙等三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人必須合一確定,依據法律或法理必須數人一同 起訴或一同被訴始為當事人適格者,稱之為: 普通共同訴訟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主參加訴訟

 當事人之一造為多數人,必須一同起訴或被訴,且訴訟標的對該數人必 須合一確定之訴訟,為下列何種訴訟? 【100 司五】 普通共同訴訟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主參加共同訴訟

 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法律上數人非必須共同訴訟,亦未明 定得由一人單獨訴訟,數人中任何一人各有獨立實施訴訟之權能,該一 人訴訟所受之判決,其確定力及於未參與訴訟之他人,稱之為: 普通共同訴訟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主參加訴訟

 就共同訴訟人間之關係,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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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

 在普通共同訴訟中,當事人原則上有獨立之訴訟實施權,亦即其中一人 之行為不影響其他共同訴訟人之權能,稱之為: 共同訴訟獨立原則 主張共通原則 證據共通原則 以上皆非

第二章

第一編

普通共同訴訟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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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團體之要件,仍可依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第 3 項規定,有當事人能 力。 選項內政部警政署依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第 4 項規定,有當事人能力。 選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8 條第 1 項: 「管理委 員會有當事人能力。」

 最高法院 64 年台上字第 2461 號判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所謂 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必須有一定之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 所,並有一定之目的及獨立之財產者,始足以當之。」

 選項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3 款。

選項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第 4 項:「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 選項最高法院 50 年台上字第 1898 號判例:「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 人,雖不能認其為法人,然仍不失為非法人之團體,茍該非法人團體設有 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自有當事人能 力。至其在臺灣是否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則非所問。」 選項股東會僅是公司之內部組織(最高意思機關),不具有獨立人格與 權利能力,故其無當事人能力。

 選項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第 1 項:「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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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能力之判斷標準,是與民法上「權利能力」之有無,密切相關。與行 為能力相關者,應為民事訴訟法第 45 條之訴訟能力。 選項最高法院 40 年台上字第 105 號判例: 「分公司係總公司分設之獨立 機構,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時,自有當事人能力。又原告對分公司 起訴後於訴訟進行中,將被告更正為總公司應認為訴之變更。」 選項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第 2 項: 「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 人能力。」 選項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第 4 項:「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

 選項具體之訴訟,有訴訟實施權,乃當事人適格之意義。所謂當事人能

第壹部分 Ⅰ民 |事 |訴 |訟 |法

力,係一般抽象資格,於任何事件中均有當事人能力。 選項當事人能力並非等於民法上之權利能力,此於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 第 3 項規定不具權利能力之非法人團體,於符合特定條件下仍具有當事人 能力可得而知。 選項最高法院 44 年台上字第 271 號判例: 「某商行為某甲獨資經營,固 難認為有當事人能力,但某甲在一、二兩審既以法定代理人名義,代其自 己獨資經營之某商行而為訴訟行為,與實際上自為當事人無異,祇應於當 事人欄內予以改列,藉資糾正,不生當事人能力欠缺之問題。」 選項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第 4 項:「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

 選項依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第 2 項、民法第 7 條規定,胎兒於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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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之成年人無訴訟能力。 選項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依民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具有限制行為能 力,然訴訟能力只有有或無之分別,因此,限制行為能力人仍無訴訟能力。

 選項民事訴訟法第 46 條,視為「有」訴訟能力。

選項民事訴訟法第 51 條,受訴訟法院之審判長「依聲請」為無訴訟能 力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選項民事訴訟法第 45 條,須法律規定有行為能力者,方有訴訟能力, 例如民法第 85 條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為獨立營業行為,關於營業有行為 能力之情形。

 選項依「法人實在說」之法理,法人具有獨立之人格,有權利能力、行 為能力,故依民事訴訟法第 45 條規定,法人有訴訟能力。 選項民法第 13 條第 3 項:「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有 行為能力就有訴訟能力。 選項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第 4 項。 選項民法第 75 條規定: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 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故在若 當事人已心神喪失,縱未經監護宣告,亦無行為能力,自無訴訟能力。

 民事訴訟法第 45 條規定,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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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能力有無之判斷,原則上以有無行為能力為斷。 選項民法第 85 條規定,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 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故限制行為能力人能就營業 範圍之事項涉訟者,有訴訟能力。 選項受監護宣告之成年人,依民法第 15 條規定,無行為能力。 選項受輔助宣告之人,依民法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須經輔 助人之同意。 選項非法人團體並無獨立人格,自無訴訟能力。

 選項舊民事訴訟法第 584 條規定,於收養關係事件涉訟時,未成年養子

第壹部分 Ⅰ民 |事 |訴 |訟 |法

女雖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擔義務,亦有訴訟能力。新法已刪除,將是類 事件納入家事事件法規範,依家事事件法第 14 條規定: 「Ⅰ能獨立以法律 行為負義務者,有程序能力。Ⅱ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 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有程序能力。Ⅲ不能獨立以法律行 為負義務,而能證明其有意思能力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 及人身自由之事件,亦有程序能力。」 選項舊民事訴訟法第 624 條之 2: 「第六百十九條至第六百二十四條及第 六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於撤銷輔助宣告聲請事件準用之。」準用 同法第 624 條第 3 項:「第六百十條、第六百十二條至第六百十六條、第 六百十八條及第六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訴,準用之。」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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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民事訴訟法第 53、248 條參照。 選項民事訴訟法第 65 條、第 67 條之 1 參照。

 民事訴訟法第 67 條之 1。為使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能知悉訴訟而有 及時參與訴訟之機會,避免第三人嗣後再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以維持確 定裁判之安定性,並貫徹一次訴訟解決紛爭之原則,應賦予法院適時主動 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通知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之職權。第三人受 通知後得視其情形自行斟酌是否參與訴訟及參與之方式,例如依第 54 條 規定起訴,或依第 58 條規定參加訴訟,或依第 255 條、第 436 條之 1 第 2 項、第 446 條第 1 項之規定為當事人之追加,或依其他法定程序行使或防 衛其權利。另外,第 67 條之 1 之職權通知,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 終結前之相當時期均得為之,並不限於第一審之言詞辯論終結前。

 選項民事訴訟法第 64 條第 1 項規定,參加人需經兩造同意,才能代所 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並非當然得承當訴訟。 選項民事訴訟法第 64 條第 2 項規定,參加人承當訴訟後本案判決對脫 離之當事人仍生效力。 選項參加人原則上雖可為一切之訴訟行為,惟其受有限制,如民事訴訟 法第 61 條但書規定,其行為不得與當事人相抵觸。 選項民事訴訟法第 63 條之參加效力,僅於被參加人敗訴時使生效力, 與既判力無論勝敗皆及於當事人有所不同。

 選項依民事訴訟法第 58 條第 1、2 項規定:「Ⅰ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 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Ⅱ參 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惟參加人仍非當事人, 應以當事人之名義提起上訴。 選項依民事訴訟法第 58 條第 3 項規定: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 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 訴。」 選項依民事訴訟法第 61 條規定: 「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 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 由是可知,被參加人為訴之撤回當無須參加人之同意。 選項依民事訴訟法第 61、63 條規定可知,參加人已表明不提出之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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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民事訴訟法第 67 條規定: 「受告知人不為參加或參加逾時者,視為 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於訴訟,準用第六十三條之規定。」可知,縱未為參 加,仍受參加效力所及。

當事人

 民事訴訟法第 65、66、67 條。

第二章

 選項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參照。

第一編

效力及於原參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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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代理主義。

 選項上訴依照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採律師強制代理主義。 選項抗告只有在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2 第 1 項逕向最高法院抗告之情 形,才準用上訴第三審之規定,需律師強制代理。 選項提起再審之訴如係向最高法院提起,依照民事訴訟法第 505 條準用 上訴第三審之規定,亦需律師強制代理。 選項聲請再審並無強制律師代理。

 選項訴訟代理權不因當事人本人死亡而消滅(民訴§73)。 選項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原則上須於每審級為之,但有例外規定(民 訴§69Ⅱ但書)。 選項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 選項除非審判長許可,否則非律師不得為訴訟代理人(民訴§68Ⅰ)。

 訴訟當然停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 168 條以下。

選項當事人死亡依民事訴訟法第 168 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 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可知當事人死亡為訴訟當然停止之事由。 選項公司合併,依民事訴訟法第 169 條第 1 項規定:「法人因合併而消 滅者,訴訟程序在因合併而設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 停止。」 選項民事訴訟法第 170 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 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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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我國關於上訴第三審方採律師強

當事人

選項輔佐人,非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於期日偕同到場不得為之,故如偕 同到場之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退庭,亦即失其輔佐人資格,不得為訴訟行 為。

第二章

 民事訴訟法第 76 條。

第一編

選項民事訴訟法第 74 條第 3 項,由訴訟代理人終止委任者,自為終止 之意思表示之日起「15 日」內,仍應為防衛本人權利所必要之行為。 選項民事訴訟法第 74 條第 2 項。


外國人不得聲請訴訟救助 聲請訴訟救助,不限於第一審法院 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不及於訴訟費用之擔保 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不及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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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准予? 訴訟費用之擔保 訴訟費用之預納 訴訟費用之確定 訴訟救助

 下列關於訴訟救助聲請之敘述,何者有誤? 應向受訴法院為之 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 非顯無勝訴之望,應釋明之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 下列關於訴訟救助之敘述,何者正確? 外國人不得聲請訴訟救助 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 費為由駁回其訴 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不及於訴訟費用之擔保 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不及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

 關於訴訟費用之擔保,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被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原告之聲請, 命其提供 被告聲請命原告供擔保者,於其聲請被駁回或原告供擔保前,得拒絕 本案辯論 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有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之效力 受擔保利益人就供擔保之提存物,有與質權人有同一之權利

 關於訴訟費用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訴訟費用即為裁判費 訴訟費用之裁判得單獨聲明不服 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法院不得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

 下列關於訴訟費用之敘述,何者正確? 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但當事人得於和 解成立之日起一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二分之一 上訴人於該審級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訴者,得於撤回後 3 個月內聲 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原告未繳裁判費,但其訴顯無理由,法院應立即直接以案件無理由判

第壹部分

Ⅰ民 |事 |訴 |訟 |法

1-072 ──────


──────

1-079

 選項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

 選項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本文。

選項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但書。 選項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本文,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 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選項民事訴訟法第 109 條第 1 項,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 之。受訴法院,在起訴前是指本案將來應繫屬之法院。起訴後為本案繫屬 之第一審法院,本案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時,則指第二審或 第三審法院。

 選項民事訴訟法第 109 條第 1 項。

選項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 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然 是否顯無勝訴之望,由法院就該訴訟斟酌判斷之,非由當事人釋明之。 選項民事訴訟法第 109 條之 1。 選項民事訴訟法第 110 條。

 選項民事訴訟法第 108 條:「對於外國人准予訴訟救助,以依條約、協

||||

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因 此,若顯無勝訴之望者,不應准予訴訟救助。 選項民事訴訟法第 108 條:「對於外國人准予訴訟救助,以依條約、協 定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在其國得受訴訟救助者為限。」 選項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本文: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 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故法院不得依職權為之。 選項最高法院 28 年聲字第 124 號判例: 「對於財產權上訴訟之第二審判 決提起上訴,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達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所定 額數者,即為顯無勝訴之望,該當事人因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自屬 不應准許。」依此判例可以得知訴訟救助得於任何審級為之。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第三章

 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

第一編

益所必要,與憲法第十六條並無牴觸。」故必須無顯無勝訴之望者,方得 准予訴訟救助。 選項民事訴訟法第 108 條:「對於外國人准予訴訟救助,以依條約、協 定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在其國得受訴訟救助者為限。」故對 於外國人並非一律不應給予訴訟救助。 選項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 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故 法院不得依職權裁定訴訟救助。


自當事人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二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 其訴或上訴 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一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他造雖到場但拒絕辯論者,亦視 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續行訴訟後得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以一次為限

|||| 第壹部分 Ⅰ民 |事 |訴 |訟 |法

 就訴訟程序當然、裁定停止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法院、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訴訟行為 如法院仍繼續進行本案訴訟時,則該行為無效 期間停止進行 自停止終竣時起,期間更始進行

 關於訴訟程序之停止,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訴訟當然停止之事由發生時,不問有無委任訴訟代理人,訴訟程序均 停止 裁定停止之原因消滅時,訴訟程序即當然回復 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者,自停止終竣時起,其停止之期間繼續進 行 當事人兩造遲誤宣示判決期日者,不發生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效 果

 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時,若法院進行證據調查,稍後雙方當事人於言詞 辯論時未異議而對於該項調查證據之結果進行辯論,則法院以該項證據 調查結果為基礎之判決效力如何? 當然違法,若當事人上訴時,上級審應廢棄該判決 雖然違法,但瑕疵事後已治癒,上級審不得以此為由廢棄該判決 該判決因當然違法而無效 因係違反訓示規定,故該判決及訴訟程序皆無瑕疵,上級審不得以此 為由廢棄該判決

 下列何者屬於民事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事由: 被選定為當事人中之一人死亡 未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必要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死亡 當事人因天災與法院交通隔絕者 已委任訴訟代理人之當事人死亡

 甲(父)與乙(子)簽訂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甲將所有 A 屋移 轉登記予乙,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作為生活費。嗣甲列 乙為被告,主張略以:兩造所簽訂之系爭契約係屬買賣契約,乙未依約 履行,爰依系爭契約及買賣之法律關係,求為命乙給付 200 萬元之判

1-094 ──────


──────

1-097

 當事人關於同一訴訟標的,提出數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法院得 命: 再開辯論 強制調解 撤回起訴 限制辯論

 就再開辯論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法院在宣示判決前,認為實質上未達可為裁判程度者,可再開辯論 當事人對之不得抗告 當事人聲請再開辯論者,法院應就其聲請為裁定 原則上無庸更新程序

 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有變更者,當事人應陳述以前辯論之要領或由書記 官朗讀以前之筆錄,乃基於何種主義之要求? 直接審理主義 言詞審理主義 公開主義 以上皆非

 下列何者為言詞辯論筆錄,形式上應記載事項? 訴訟事件 法官、書記官、通譯、到場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姓名 辯論之公開或不公開 以上皆是

 下列何者非言詞辯論筆錄實質上應記載事項? 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及自認 訴訟事件 證據之聲明或捨棄及對違背訴訟程序規定之異議 本法規定應記載筆錄之其他聲明或陳述

 下列何者為言詞辯論筆錄實質上應記載事項? 證人或鑑定人之陳述及勘驗所得之結果 不作裁判書附卷之裁判 裁判之宣示 以上皆是

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欠缺陳述能力者,法院應如何處理? 法院得禁止其陳述,依他造之聲請,進行一造辯論

||||

訴訟程序

 法院得命「限制辯論」者係針對: 訴訟標的 反訴 追加之訴 攻擊、防禦方法

第四章

第一編

訴訟標的相牽連者或得以一訴主張者 須能行同種訴訟程序者


──────

1-131

 就訴之變更、追加,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訴狀送達後,原告原則上不得追加或變更 如經被告同意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 更或追加 以上皆是

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共有 A 地。乙抗辯:甲、 乙間已有分割協議云云;甲則主張,該協議係受詐欺所締結,已為撤銷 之意思表示云云。受訴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分割協議存在時,下列選項之 敘述何者為正確? 【102 司】 法院應逕以無理由駁回甲之請求而無須為任何闡明 受訴法院得闡明甲是否追加請求依協議分割 A 地  裁判 分割共 有物 之要件 事實 與分割 協議 共有物 之要 件事實 並不 相 同,就分割協議之請求不該當於訴之追加要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 一」,故原告不得為訴之追加 非經被告同意,原告不得為追加依協議分割 A 地之請求

 關於原告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為不正確? 被告同意者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小額訴訟程序,第二審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 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

 下列何種情形不屬於訴之變更或追加? 訴狀送達後原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因情事變更而原告以他項聲明代替最初之聲明 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法律上之陳述 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

通常訴訟程序

第一章

 關於訴之變更、追加,下列何選項之敘述何者錯誤?【102 司法官改編】 在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就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得為訴之變更 或追加 簡易訴訟程序因訴之變更或追加,致使其訴之全部應適用通常訴訟程 序者,應裁定適用通常程序,並由原法官審理 在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除了當事人合意繼續適 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能在新臺幣 10 萬元之範 圍內為之 在通常程序之第一審,起訴狀送達被告前,原告得任意為訴之變更或 追加,不須得被告同意

第二編


理分割登記,不得僅命被告就原告自己分得部分協同辦理分割登記。」

 選項既判力以訴訟標的經裁判者為其客觀範圍(民訴§400)。 選項訴訟標的為基於買賣契約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被告某甲為受 讓權利標的物之人,既未繼受該債權關係中之權利或義務,原確定判決之 效力,自不及於被告某甲(民訴§401)。 選項選定當事人雖係以選定人之名義為形式上之當事人,實際上選定人 仍為其潛在性之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第 2 項之規定,其判決效 力應及於選定人。

 選項原告對於其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已無需負舉證責任,法院應作成被 告敗訴之認諾判決。 選項被告認諾第一、二審法院之判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 384 條之 1 規 定處理,並非均應分別記載主文、事實及理由。 選項原第二審判決未本於當事人之認諾為裁判,第三審法院應將原判決 廢棄並自為判決(民訴§478Ⅰ)。 選項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 1 項。

 選項法院忽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被告得聲請法院補充宣告(民訴§ 394 準用§232),而不是聲請裁定更正。

 民事訴訟法第 434 條之 1 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判決書得僅記 載主文︰一、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二、受不利判決 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捨棄上訴權者。三、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 判決時,履行判決所命之給付者。」

|||| 第壹部分 Ⅰ民 |事 |訴 |訟 |法

1-214 ──────


 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2、4 項。乙類事件為家事事件中具有訟爭性,且當 事人就程序標的有處分權者,有關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 件係家事事件中較無訟爭性,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程序標的無處分 權限者,屬丁類事件。

 選項家事事件法第 4 條。

選項家事事件法第 5 條,應先準用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法未為規定時, 才準用民事訴訟法。 選項家事事件法第 6 條第 1 項。 選項家事事件法第 6 條第 2 項。

 選項家事事件法第 6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當事人得合意由該法院管轄。 |||| 第壹部分

其立法理由謂: 「……當事人雖有管轄之合意,但因就程序標的無處分權, 或該事件屬專屬管轄,而無法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合意管轄規定之情形, 為尊重當事人之意思,便利其使用法院,及平衡追求實體利益與程序利 益,亦應許當事人得以合意定其管轄法院,爰明定法院於此情形應受當事 人管轄合意之拘束,不得將該事件移送於其他法院……。」

 選項按家事事件法第 9 條之立法理由,因家事事件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

Ⅱ家 |事 |事 |件 |法

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之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 以利圓融處理。原則上採不公開審理。 選項家事事件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以確保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之到場 旁聽、閱覽卷宗或辯論時在場等程序主體權,並兼顧家事程序之特性。 選項家事事件法第 10 條第 1 項,家事事件之審理採辯論主義,惟家事 事件多與身分關係有關,並涉及公益,故在審理程序中,為求法院裁判與

1-324 ──────


──────

2-003 第一編

法例

 下列何者不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之特徵? 不告不理 糾問制度 當事人對等 審檢分立

 國家為實現刑罰權所必須為之一切訴訟程序稱之為: 刑事訴訟 民事訴訟 行政訴訟 以上皆非

 狹義之刑事訴訟,其起迄點應為: 起於偵查終於審判 起於起訴終於審判 起於起訴終於執行 起於偵查終於執行

 廣義之刑事訴訟,其起迄點應為: 起於偵查終於審判 起於起訴終於審判 起於起訴終於執行 起於偵查終於執行

 就刑事訴訟程序中,由代表國家行使追訴權之檢察官調查犯罪事證,稱 之為: 偵查程序 起訴程序 審判程序 執行程序

 就刑事訴訟程序中,由檢察官依據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為行為人有犯罪 嫌疑時,應將之提起公訴,請求法院予以審判者,稱之為: 偵查程序 起訴程序 審判程序 執行程序

 刑事案件如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後,由國家設置之法院,從事審判,以確 定國家刑罰權有無及其範圍者,稱之為: 偵查程序 起訴程序 審判程序 執行程序

 法院於科刑判決確定後,對於受判決人,應即執行其所科處之刑,稱之 為: 偵查程序 起訴程序

||||

法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章

第一編


──────

2-125

 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3 項規定,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

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第 301 條第 1 項:「不能證明被告 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1 項:「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 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 得為證據。」因此,尚須與事實相符,被告之自白,方得成為證據。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2 項。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3 項:「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 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 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故應由檢察官負舉證責 任,而非由被告負擔。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4 項:「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 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若已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 被告之罪行,即使被告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仍得推斷其罪行。

 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3 項:「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 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 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若被告之自白係出於不正方法 者,依本條第 1 項規定,不得為證據,即該自白不具有證據能力。

 刑事訴訟法第 157、158 條。 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157 條:「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4 項。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2 項。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3。

 「直接審理原則」又可分為形式直接性以及實質直接性,前者係指法官應 該親自到庭審判;後者係指法院直接接觸第一手證據,對該證據作審理; 「任意性原則」係指被告自白是出於被告自願之陳述,沒有受到脅迫; 「關 連性法則」係指該證據待證事實係有關連。

 請參照刑事訴訟法第 157 條至第 158 條之 1,第 158 條之 1 規定應予當事

||||

 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4 項:「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

證據

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 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第十二章

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即被告 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須有其他補強證據。

第一編

 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2 項:「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


先後起訴

合併審判

 如某甲為犯罪者,某乙冒名某甲自認犯罪,檢察官以某乙為犯罪人對其 起訴,審判中發現頂替,法院應如何處置? 逕行對某甲審判 對某乙為無罪判決 對某甲為無罪判決 以上皆非

 承上題,如犯罪者為某甲,被起訴者亦為某甲,然審判中某乙頂替某甲 到庭應訊被法院發覺,此時應如何處置? 逕行對某甲審判 另行對某甲起訴 對某甲為無罪判決 以上皆非

 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 於全部。」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稱之為公訴不可分原則 檢察官如對想像競合犯之一部犯罪起訴,效力及於他部分 已起訴之一部與未經起訴之他部須俱為有罪,且兩部之間具有審判不 可分之關係 以上皆是

 甲連續偷乙並偷丙,檢察官僅就甲偷乙部分提起公訴,承審法官認為甲 偷乙與甲偷丙均為有罪,請問承審法官得以審判之範圍為何? 僅甲偷乙之部分 僅甲偷丙之部分 甲偷乙及甲偷丙之部分均可審理 以上皆非

 甲基於殺乙之目的買槍,相隔幾天後,持槍將乙殺死,檢察官對甲殺乙 之部分提起公訴,承審法官認為甲殺乙與甲非法持有槍械均為有罪,請 問承審法官得以審判之範圍為何? 甲殺乙之部分 甲非法持有槍械之部分 甲殺乙與甲非法持有槍械均可審理 以上皆非

 甲開車過失撞死乙,丙受輕傷,檢察官僅就甲撞死乙提起公訴,承審法 官認為甲撞死乙與甲撞傷丙均為有罪,請問承審法官得以審判之範圍為 何? 甲撞死乙之部分 甲撞傷丙之部分 甲撞死以及撞傷丙之部分均可審理

||||

第貳部分 刑事訴訟法

2-156 ──────


 

 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本條規定案件之「審判」違背法令者,兼指「審理」 以及「判決」而言。

 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7 款。  非常上訴制度之立法目的乃在統一法令解釋以及兼保護被告利益,其中再 審制度亦有保護人權之功能,故本題以選項較妥。 ||||

 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  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

第貳部分

 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選項未確定之判決不得提起非常上訴。 選項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447 條第 1 項第 1 款。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444 條:「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

2-244 ──────


第八編 ■

 裁判應於何時執行? 判決確定後 言詞辯論終結後

執行 宣示判決後 以上皆非

 關於指揮執行裁判之機關,下列何者正確? 原則上由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 如駁回上訴抗告之裁判由上級法院之審判長指揮之 如卷宗在下級法院者,由該法院之受命推事指揮執行 以上皆是

 下列有關「執行」之敘述,何者正確? 執行裁判均應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 二以上主刑之執行,除罰金外,應先執行其輕者 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 10 日內在監獄內執行之 罰金易服勞役者,應與處徒刑或拘役之人犯,分別執行

 關於死刑執行之審核,下列何者正確? 如諭知死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 關 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 3 日內執行之 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 3 日內 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 以上皆是

||||

 死刑,應由以下何者令准? 檢察總長 總統

司法行政最高機關 最高法院院長

第貳部分

 死刑應於何處執行之? 看守所內 看守所內或監獄內均可

監獄內 檢察總長指定之執行處所

刑事訴訟法

 關於死刑之執行,下列何者有誤? 死刑應於監獄內執行之 執行死刑應由檢察官蒞視,並命書記官在場 為求發生刑法嚇阻之效,故執行死刑時,可由媒體記者採訪之

2-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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