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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第一編

法院

 關於自然人之普通管轄法院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之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現實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 其住所 若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 住所在嘉義之甲,於雲林撞傷住所在彰化之乙,甲、乙用書面約定:此 車禍法律關係之訴訟,除原有管轄之法院外,台中地方法院亦有管轄 權。若乙就此車禍欲向甲訴請損害賠償,下列何法院對此訴訟無管轄 權? 【102 司五】 嘉義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台中地方法院

 關於法人及其他團體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 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外國法人則以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 以上皆是

 有關法院管轄權之規定,以下之敘述,何者為非? 管轄權有普通審判籍與特別審判籍之區分,而特別審判籍之法院並無 優先普通審判籍法院的管轄權 對於自然人所提起的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此稱為 以原就被原則 對於公法人亦可提起訴訟,應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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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法院

第一編

第一章

Ⅰ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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