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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主題式精選題庫

第一單元

郵政法/1

第一章

總則/4

第二章

郵費及郵票/43

第三章

郵件遞送及管理/57

第四章

郵件補償/74

第五章

罰則/89

第六章

附則/105

第二單元 第四章

第三單元 第一章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9 汽車裝載行駛/11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77 總則/180 –目錄 1–


第二章

汽車/196

第三章

慢車/271

第四章

行人/279

第五章

道路障礙/282

第六章

附則/288

第四單元 附 錄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299 歷屆試題暨解析/319 100 年第 1 次外勤人員(郵政法部分)試題解析/321 100 年第 2 次外勤人員(郵政法部分)試題解析/329 101 年外勤人員(郵政法部分)試題解析/336 102 年外勤人員(郵政法部分)試題解析/344 104 年第 1 次外勤人員(郵政法部分)試題解析/352 104 年第 2 次外勤人員(郵政法部分)試題解析/360 105 年外勤人員試題解析/368 107 年外勤人員試題解析/392

–目錄 2–


前言

甄試資訊

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職階人員甄試資訊 《專業職(二)外勤人員/郵遞業務‧運輸業務》 【以下資訊若有異動請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職階人員甄選公告為準】

一、甄試分二試舉行 第一試:專業職:普通科目 1 科及專業科目 2 科,共 3 科。 第二試:專業職外勤人員採口試及體能測驗(搬運郵袋) 。

二、應考資格/任用職等/薪資 高中(職)以上畢業。 應考資格 具有二輪 重型機車駕 照及小型汽 車駕照(持 照條 件:A-無限制或正常)者。 按中華郵政公司從業人員待遇表第 57 級薪級起薪 (月薪 28,155 元)。 任用職等/ 另依擔任工作之性質按中華郵政公司員工兼任工作 加給每月應發款額表規定發給兼任駕駛加給及收投 薪資 加給(郵遞業務類科全月約 5,903 元,運輸業務類 科全月約 7,619 元)。 實際薪資仍 應以筆試錄 取後分發報 到之機關核 算為 備註 準。


2

前言

甄試資訊

三、工作內容/筆試科目

工作內容

郵遞業務

外勤郵件收攬投遞工作

運輸業務

外勤大卡車駕駛、籃車運輸、郵件 交運、上收及其他郵政業務相關工 作

普通科目

※國文 (單選題 60%、閱讀測驗 40%) ※臺灣自然及人文地理

筆試科目 ※郵遞業務

專業科目

※運輸業務

※郵政法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含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 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 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專業職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為單選題

四、成績計算(均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 法進入第二位數) 筆試成績: 各科原始分數以 100 分計,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比例:專業職:普通科目占筆試成績 30%;專業科目 2 科各占筆試成績 35%。 普通、專業科目原始分數加權相加後為第一試(筆試) 成績。 第一試(筆試)成績與特殊身分加分分數之和為第一試 (筆試)總成績。 依應試人員第一試(筆試)總成績順序,按各類科錄取 分發區正取名額 2 倍之人數(不足 5 人者以 5 人計)通 知參加第二試。筆試成績相同者依序以專業科目、專 業科目、普通科目、普通科目等科目原始分數之 高低決定排序。


前言

甄試資訊

3

筆試原始分數加權相加後,未達 50 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 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通知參加第二試。 口試成績: 口試成績以 100 分計。 口試就下列項目綜合評分: 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等)。 語言表達與反應能力(包括聲調、言辭、理解、應變、 溝通等)。 才識(包括專業知識、技術與經驗、問題判斷與分析、 志趣、領導等)。 人格特質(包括價值觀、自信、抗壓、企圖心等)。 口試成績與特殊身分加分分數之和為口試總成績。 體能測驗成績: 體能測驗成績以 100 分計。 體能測驗成績與特殊身分加分分數之和為體能測驗總成 績。 甄試總成績: 筆試總成績占甄試總成績 35%;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 零分者,不予錄取,未到考者以零分計算。 口試占甄試總成績 30%、體能測驗占甄試總成績 35%; 惟口試、體能測驗任一項成績未達 60 分者,不予錄取。 甄試結果依甄試總成績順序擇優錄取,各類組正取或備取 名額最後一名甄試總成績相同者,均採增額錄取。正取人 員如係郵政現職員工,其原服務郵局同採增額錄取。


4

前言

甄試資訊

五、體能測驗(搬運郵袋)應注意事項 項目

注意事項

測驗時間

每人限為 1 分鐘;最多搬運 14 次(不論有無違 規)。

搬運場地

定為 5 公尺(兩端均劃有界線,中點劃有虛線)。

使用郵袋

第 140 號郵袋,內裝空袋連同外袋共重 30 公斤。

測驗方式

在測驗場地之一端放置郵袋 2 袋,另一端放置 1 袋,測驗開始前,應試人站在起點放置 2 袋郵袋 之間(可自行調整郵袋開口方向) ,聞主試人發「預 備」口令,應試人得採彎腰姿勢,惟雙手不得碰 觸郵袋。聞主試人發「開始」口令,即將其中任 1 袋搬至另一端界線外妥放落地,立即換搬另 1 袋(未換者扣 5 分)至起點界線外,如此往返換 袋搬運,至主試人發「停止」口令時即在原地放 落郵袋,退出測驗場地。搬運時姿勢不拘。

次數計算

開始之一端將郵袋搬至另一端放落在地(雙腳須 落地,且均在端線外) ,算為 1 次。未過中線者不 計次,已過中線未達另一端界線者,以半次計。 修正搬運前 8 次,每半次 5 分,達 8 次可得 80 分, 搬運第 8 次半起至第 10 次,每半次 2 分,第 10 次半起至第 14 次,每半次 1.5 分,達第 14 次即 得滿分 100 分。


第一單元 郵政法

第一單元

郵政法

郵政法體系表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總則 郵費及郵票 郵件遞送及管理 郵件補償 罰則 附則

§1~§13 §14~§18 §19~§28 §29~§35 §36~§46 §47~§49

3


4

第一單元 郵政法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立法目的) 為健全郵政發展,提供普遍、公平、合理之郵政服務,增進公共利益, 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 相關法規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1 條

為鼓勵國民儲蓄、促進資本形成,以配合國家政策,並增進民眾便利, 保障郵政儲金匯兌安全,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 規定。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1 條

為提供國民基本經濟保障,健全簡易人壽保險制度,便利全民投保, 增進社會福祉,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歷年試題 (

)  下列何者非屬郵政法之立法目的? 增進公共利益 提供普遍、公平、合理之郵政服務 健全郵政發展 促進產業創新 【105 年專業職內勤】 :

)  下列何者係郵政法立法目的之一?


第一章 總則

健全經濟發展

增進公共利益

改善城鄉差距

提升運輸效率

5

【100 年第 2 次專業職外勤】 : (

)  下列何者屬郵政法立法目的? 健全郵政發展

促進資本形成

保障民眾權益

增進社會福祉 【100 年專業職外勤】

: (

)  有關郵政法第一條之立法目的,下列何者非屬之? 健全郵政發展 提供普遍、公平、合理之郵政服務 增進民眾便利 增進公共利益 【99 年專業職(外勤)】 :

)  下列何者為郵政法之制定目的? 增進公共利益

增進就業機會

促進經濟發展

健全運輸市場 【97 年專業職外勤】

:

第 2 條(主管機關) 本法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 重點提示 郵政法中有關「交通部」之條文彙整:

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6

第一單元 郵政法

「交通部」為提供郵政服務,設國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信函、明信片及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資費,由「交通部」核定 後實施。 經「交通部」核定,中華郵政公司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 或經營法定相關業務。 經「交通部」核定後,中華郵政公司得將其發行之郵票廢止。 「交通部」得派員或會同警察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違反郵 政法之場所實施檢查。 「交通部」得交由中華郵政公司人員協助,執行郵政法所定之罰鍰。 「交通部」得委託中華郵政公司,代表政府與外國或國際郵政組織 談判國際郵政事務及簽署有關協定。 郵件種類、定義、處理程序、交寄、資費之交付等相關事項之規則, 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歷年試題 (

)  下列何者為郵政法所定之主管機關? 財政部

經濟部

交通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 年專業職內勤】

: (

)  下列何者為郵政法之主管機關? 內政部

交通部

財政部

經濟部

【104 年第 2 次專業職外勤】 :

第 3 條(中華郵政公司之設置) 交通部為提供郵政服務,設國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 華郵政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第四章 汽車裝載行駛

第二單元 第四章

11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汽車裝載行駛

第 77 條 汽車裝載時,除機車依第八十八條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 一、裝置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臭之貨物,能防止其發洩者,應嚴 密封固,裝置適當。 二、 載運人客、貨物必須穩妥,車門應能關閉良好,物品應捆紮牢固, 堆放平穩。 三、貨車駕駛室或小客車之前座乘人不得超過規定之人數。 四、車廂以外不得載人。 五、後車廂之貨物上不得附載人員。 六、框式貨車後車廂不得載人。 七、特種車除因其專門用途使用時必須附載之人員物品外,不得用以 裝載客貨行駛。 八、小型汽車應依核定附掛拖車,且附掛之拖車應僅限於裝載露營、 休閒遊憩、防疫及救災用具使用,且其車門應能關閉良好,物品 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行駛中不得附載人員及其側面車窗不得 向外開啟。 九、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交 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停車過磅。 十、小型汽車置放架,其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置放架及裝載物應固定妥適。如裝置於車輛後側,其長度不應超 過後側車身外五十公分;如裝置於車頂,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


112 第二單元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應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置放架及裝載物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與車輛後方燈光。

 相關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0 條第 1 項第 2、5、6、7 款

I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 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 六、車廂以外載客。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 模擬試題 (

有關汽車裝載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車廂以外不得載人 後車廂之貨物上不得附載人員 框式貨車後車廂不得載人 特種車一律不得用以裝載客貨行駛 :

第 78 條 客車之載運,應依下列規定: 一、 載運乘客不得超過核定之人數。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 過核定總重量者,不在此限。 二、拒載患有傳染、瘋狂病及攜有惡臭物品之乘客。 三、計程車不得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 四、計程車在設有停車上客處標誌之路段,應在指定之上客處搭載乘


第四章 汽車裝載行駛

113

客,不得沿途攬載。

第 79 條 Ⅰ貨車之裝載,應依下列規定: 一、裝載貨物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 二、裝載物必須在底板分配平均,不得前伸超過車頭以外,體積或 長度非框式車廂所能容納者,伸後長度最多不得超過車輛全長 百分之三十,並應在後端懸掛危險標識,日間用三角紅旗,夜 間用紅燈或反光標識。廂式貨車裝載貨物不得超出車廂以外。 三、裝載貨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 四、裝載貨物高度自地面算起,大型車不得超過四公尺,小型車不 得超過二.八五公尺。 五、 以大貨車裝載貨櫃者,除應有聯鎖裝置外,不得超出車身以外。 六、不符合規定之傾卸框式大貨車不得裝載砂石、土方。 Ⅱ除前項第二款之情形外,車身欄板應扣牢。

 歷年及模擬試題 (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貨車之裝載物必須在底板 分配平均,不得前伸超過車頭以外,體積或長度非框 式車廂所能容納者,伸後長度最多不得超過車輛全長 之多少比例?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四十

百分之五十

百分之六十 【105 年專業職外勤】

: (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貨車裝載貨物高度自地面 算起,小型車不得超過多少公尺?  2.65 公尺

 2.75 公尺


114 第二單元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2.85 公尺

 2.95 公尺 【105 年專業職外勤】

: (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貨車裝載貨物高度自地面 算起,大型車不得超過幾公尺,小型車不得超過幾公 尺?  4 公尺;2 公尺

 4 公尺;2.85 公尺

 4.85 公尺;2 公尺

 4.85 公尺;2.85 公尺

: (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貨車裝載貨物高度自地面 算起,大型車及小型車分別不得超過多少公尺?  3 公尺,2.65 公尺

 3 公尺,2.85 公尺

 4 公尺,2.65 公尺

 4 公尺,2.85 公尺 【107 年專業職外勤】

:

第 80 條 Ⅰ貨車裝載整體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具申請書,繪製裝載 圖,向起運地或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憑 證行駛: 一、裝載整體物品之長度、高度、寬度超過前條之規定者。 二、裝載整體物品之軸重、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超過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二款、第三款限制者。 Ⅱ前項裝載整體物品行駛於高速公路之汽車,其長度超過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重量超過前項第二款規定,寬度超過三‧二五 公尺,高度超過四‧二公尺者,接受申請之公路監理機關應先洽經 高速公路管理機關認可後,始得核發通行證。 Ⅲ同一事業機構或公司行號,經常以同一汽車裝載同一性質規格之物 品時,得依前二項規定申請核發六個月以內之臨時通行證。


第一章 總則

181

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 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 、 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九、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指大眾捷運法所定大眾捷運系統使用之專用 動力車輛。 十、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 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一、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 模擬試題 (

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稱 為? 道路

車道

人行道

行人穿越道

: (

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 止時間未滿幾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 3 分鐘

 5 分鐘

 10 分鐘

 30 分鐘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用詞定義,下列何者錯誤? 標誌係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 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 標線係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 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號誌係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 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182 第三單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臨時停車係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 不立即行駛 :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臨時停車係指車輛因 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幾分鐘, 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三分鐘

五分鐘

十分鐘

十五分鐘 【107 年專業職外勤】

:

第 4 條(道路安全設施之設置與管理及遵守;違反時應負之刑責) Ⅰ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之設置與管理,應提供車輛、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 等資訊,以便利行旅並確保交通安全。 Ⅱ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 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 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Ⅲ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 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 部定之。 Ⅳ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違反第二項規定肇事或 致人肇事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依法負其刑事責任。但因執行 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 揮有明顯過失而致之者,不在此限。


第一章 總則

183

 模擬試題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 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 則,由下列何機關定之? 內政部

交通部

內政部會同交通部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

第 5 條(道路通行之禁止或限制)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下列事 項發布命令: 一、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 止穿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 二、劃定行人徒步區。

 模擬試題 (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 時,得發布命令之事項,下列何者不包括? 劃定行人徒步區 指定某線道路禁止車輛、行人通行 指定某線道路禁止設置標誌、標線、號誌 指定某線道路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 :

第 6 條(道路通行之禁止或限制) 道路因車輛或行人臨時通行量顯著增加,或遇突發事故,足使交通陷 於停滯或混亂時,警察機關或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得調撥車道或禁 止、限制車輛或行人通行。


184 第三單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 條(稽查及違規紀錄之執行) Ⅰ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 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Ⅱ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 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 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 模擬試題 (

下列何者不得對違規停車逕行執行稽查? 交通勤務警察

交通義勇警察

交通助理人員

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

第 7 條之 1(民眾舉發之相關規定)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 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 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 歷年試題 (

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 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 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 起,超過幾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3日

4日

5日

7日

【105 年專業職外勤】 :


第四單元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四單元

301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五 項規定訂定之。

 模擬試題 (

下列何者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之母法? 公路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 :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動力機械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 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大眾捷運系統 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 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指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死亡人數在三人以上,或死亡及受傷人數在十人以上,或受傷人 數在十五人以上。 運送之危險物品發生爆炸、燃燒或有毒液(氣)體、放射性物質 洩漏等事故。


302 第四單元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 歷年及模擬試題 (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有關「重大道路交通 事故」之定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死亡人數在二 人以上 B.死亡及受傷人數在十人以上 C.受傷人數在 十五人以上 D.運送之危險物品發生爆炸、燃燒或有毒 液(氣)體、放射性物質洩漏等事故  A、B、C

 A、B、D

 A、C、D

 B、C、D 【105 年專業職外勤】

: (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2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非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之情形? 死亡人數在 3 人以上 受傷人數在 15 人以上 死亡及受傷人數在 7 人以上 死亡及受傷人數在 10 人以上 :

有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定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死亡人數在三人以上 B.死亡及受傷人數在五人以上 C.受傷人數在十人以 上 D.運送之危險物品發生爆炸、燃燒或有毒液(氣) 體、放射性物質洩漏等事故  A、B

 B、C

 C、D

 A、D

【107 年專業職外勤】 :

第3條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下列處置:


第四單元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303

一、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 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 二、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三、發生火災者,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四、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 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 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五、通知警察機關。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 在此限。

 歷年及模擬試題 (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 依法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錯 誤? 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發生火災者,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 通知消防機關 通知警察機關。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 行和解者,不在此限 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同意移置車輛時,仍不得先標繪 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 通之處所 【105 年專業職外勤】 :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之處置,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3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正 確? 事故地點在車道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


304 第四單元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 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衛生機關 得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 通知消防機關。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 行和解者,不在此限 :

第4條 Ⅰ前條第一款規定適當距離如下: 一、高速公路:於事故地點後方一百公尺處。 二、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八 十公尺處。 三、最高速限超過五十公里至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 十公尺處。 四、最高速限五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三十公尺處。 五、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 五公尺處。 Ⅱ前項各款情形,遇雨霧致視線不清時,適當距離應酌予增加;其有 雙向或多向車流通過,應另於前方或周邊適當處所為必要之放置。

 歷年及模擬試題 (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在最高速限 50 公里 以下路段之車道或路肩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駕駛人 或肇事人應於事故地點後方多少適當距離處,豎立車 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 即撤除?  60 公尺  30 公尺

 20 公尺

 10 公尺

【105 年專業職外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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