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考情概要與公務員法規綜覽 .............. 1 第一章
緒論 ....................................................................... 3
一、公務員法範疇與考試方向 ..................................................... 3 二、選擇題與申論題考試要訣 ..................................................... 7
第二部分 公務員.................................................. 9 第一章 第二章
公務員的意義、分類與範圍 ................................... 11 公務人員關係:從特別權力關係到特別法律關係 .. 40
第三部分 各階段會碰到的公務員法規 ............ 55 第一篇
公務人員關係的成立、變動與消滅 ....................... 57
第一章 第一節
第二章
成立 ............................................................................ 61 公務人員任用法 ............................................................................ 61
變動 .......................................................................... 108
第一節
公務人員考績法 .......................................................................... 108
第二節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 137
第二篇
公務人員關係的權利義務內容 ............................ 151
第一章
身分上及行為上 ........................................................ 155
第一節
公務員服務法 ............................................................................. 155
第二節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 192
第二章
財產上 ...................................................................... 222
第一節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 222
第二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235
第三篇
公務人員的保障、責任與救濟 ............................ 263
第一章 第一節
第二章 第一節
公務人員保障法制 .....................................................265 公務人員保障法 .......................................................................... 265
公務人員的責任事項..................................................278 公務人員懲戒法 .......................................................................... 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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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各階段會碰到公務員法規
第二節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看完身為公務員基本行為準則規範的公務員服務法後,我們大 致上了解公務員最重要的行為準則不管是保持品位、忠實服務其實 只有「依法行政」四個字,也就是以公益出發依照法律規定忠實執 行職務,維持公平公正不能徇私。然而,公務員所為的職務內容, 既以公益出發,因此實際上與政治間的關聯更是難捨難分。因此, 在要求公務員應有基本的行為準則之後,公務員法制又再把有關於 公務人員在執行職務與參與政治活動時,依然能夠維持住身為公務 員的行為準則,便制定了以對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應依法行 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並適度參與政治活動做進一步更具體規 範為目的之行政中立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 條 1便開宗明義 說得相當明白,說整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核心在於「行政中立 原則」也不為過。 以下我們就依序按照適用對象、應保持行政中立的事項、以及 遵守與違反行政中立的效果做介紹。
1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 條: 「Ⅰ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 並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特制定本法。Ⅱ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規範,依 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或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之法律。」
第二篇 公務人員關係的權利義務內容
壹、行政中立規範人員(什麼人須遵守行政中立) 什麼人在行使職務時須要行政中立不偏頗?是不是只有在法 定機關服務的公務人員才需要遵守?依照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界 定出三類應遵守行政中立的公務人員,分別是: 第 2 條最典型依法任派用之公務人員。 第 17 條各種非典型依法任派用的機關人員,而應予準用本法 公務人員亦須遵守行政中立的教師、聘用、僱用、進用之人員。 以及第 18 條政務人員準用本法公務人員亦須遵守行政中立 整理如下: 類型
須遵守行政中立之人
公務人員 2(行 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政中立法§2)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應予準用之教 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之教師。 師、聘僱進用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 人員 3
2
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 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3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7 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 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 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三、公立社 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四、各級行政 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 官。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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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各階段會碰到公務員法規
類型 (行政中立法
須遵守行政中立之人 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 17+ 細 則 § 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 9)
構研究 人員。 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 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公營事業機構人員兼任 政黨職務,是否違反行 政中立法之規定?請說 明之。(103 普考)
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但不包含公營事業機構的純 勞工。 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 員。 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之董(理)事長、首長、董(理) 事、監事、繼續任用人員及契約進用人員。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政務人員 4(行 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 政中立法§ 18) 但光看法條寫得這麼抽象,沒有一些例子實在是很難記憶,我
要決策責任之人員。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八、行 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第 9 條:「Ⅰ本法第十七條第六款所稱公營事業對經 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指公營事業機構董事長、總經理、代表公股之董 事、監察人及其他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等人員。 Ⅱ本法第十七條第八款所稱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指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之董 (理)事長、首長、董(理)事、監事、繼續任用人員及契約進用人員。」 4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8 條: 「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 權之政務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第二篇 公務人員關係的權利義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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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來看幾個實務見解,對於下列的各個人員是否適用行政中立法而 應遵守行政中立呢? 特殊人員
是否
銓敘部 100 年 5 月 30 日部
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
長?
相關函釋
適用
√
法二字第 1003341597 號書 函
國立大學未兼任行政職務 之教授?
銓敘部 98 年 12 月 10 日部 ×
法一字第 0983119221 號書 函 銓敘部 98 年 11 月 18 日部
機要人員?
√
法一字第 0983122019 號電 子郵件 銓敘部 98 年 11 月 2 日部法
各縣(市)政府之政務人
員、工友、臨時約僱人員及
×
按日計資臨時人員?
農田水利會、農會等人民團 體之理事長、總幹事?
一字第 0983124311 號電子 郵件 銓敘部 98 年 10 月 27 日部
×
法一字第 0983119259 號書 函
看完這些例子後,應該有點心癢癢的,想知道為什麼有些可以 有些不能嗎?上面各函釋的理由臚列如下:
甲為某直轄市以機要 人員方式進用之區 長,其於假日與數位老 友打牌時,為市長連任 拉票,請問是否違反公 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104 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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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各階段會碰到公務員法規
機要區長應為中立法第 2 條所稱之公務人員 ◆銓敘部 100 年 5 月 30 日部法二字第 1003341597 號書函:「 地方制度法(以下簡稱地制法)第 3 條、第 5 條及第 58 條規 定,區為直轄市之組織體系;直轄市之區設區公所;直轄市之 區公所,置區長 1 人,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 人員;又依內政部 99 年 10 月 20 日台內民字第 0990208515 號 函釋,機要區長之待遇,參照簡任第十職等本俸五級之標支 給。準此,區公所既為法定機關,且機要區長亦握有行政權力 與行政資源,以及享有政府職銜名器,並為有給專任之職務, 故中立法第 2 條規定所稱之『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 員』,自應包括機要區長,始符該法之制定目的。另地制法 第 5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縣(市)改制為直轄市者,其 區長之進用雖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以及以機要人員方式 進用 2 種方式,惟所職掌之事項及權責並無不同,因此,渠等 於行使職權及運用行政資源等之行為分際亦應相同,從而機要 區長自應與常任區長同受中立法之規範,始屬衡平。綜上,就 中立法之立法沿革、制定目的及機要區長之職掌事項觀之,機 要區長應為中立法第 2 條所稱之公務人員,而為該法之適用對 象。」 國立大學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授並非中立法適用或準用對象 ◆銓敘部 98 年 12 月 10 日部法一字第 0983119221 號書函:「公 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第 2 條規定,其適用對 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 依法任用之職員,亦即以常任文官為適用對象。又同法第 17
第二篇 公務人員關係的權利義務內容
條及第 18 條規定所列舉之準用對象,亦未包括國立大學未兼 任行政職務之教授。因此,國立大學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授並 非中立法適用或準用對象,是以,渠等得否具名推薦候選人, 或具名擔任相關活動發起人,尚非中立法規範範圍。」 機要人員雖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資格限制,惟仍係屬依公務 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故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依法任用之有 給專任人員,應屬中立法之適用對象 ◆銓敘部 98 年 11 月 18 日部法一字第 0983122019 號電子郵件: 「一、機要人員雖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任用資格之限 制,惟仍係屬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且亦依公務人員 俸給法規定受有俸給,故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 立法)第 2 條所稱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應屬中立法之適 用對象。二、另中立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項第 6 款所稱公開為 公職候選人拜票,係指透過各種公開活動或具銜具名向特定或 不特定人拜票之行為,故倘非透過各種公開活動,或未具銜具 名請託選民支持某候選人,則非該款規定之範圍。」 各縣(市)政府之政務人員、工友、按日計資臨時人員及非依行 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臨時約僱人員,則非屬 中立法適用或準用對象 ◆銓敘部 98 年 11 月 2 日部法一字第 0983124311 號電子郵件: 「依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第 2 條、第 17 條及 第 18 條規定,各縣(市)政府之機要人員為中立法之適用對 象;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約僱人員, 為中立法之準用對象;至於各縣(市)政府之政務人員、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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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各階段會碰到公務員法規
按日計資臨時人員及非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 法僱用之臨時約僱人員,則非屬中立法適用或準用對象。 農田水利會、農會等人民團體之理事長、總幹事非屬中立法適用 或對象 ◆銓敘部 98 年 10 月 27 日部法一字第 0983119259 號書函:「公 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第 2 條規定,其適用對 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 依法任用之職員,亦即以常任文官為適用對象。因此,除縣(市) 政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等相關法律任用之機關首長,為中立法 適用對象,須受該法規範外,其餘縣(市)政府列政務職之一 級機關首長,以及農田水利會、農會等人民團體之理事長、總 幹事等,均非屬中立法適用對象。又中立法第 17 條及第 18 條 所規定之準用對象,並未包括縣(市)政府列政務職之一級機 關首長,以及農田水利會、農會等人民團體之理事長、總幹事 等,是以,是類人員尚毋須受該法規範。」
貳、行政中立規範範圍(什麼事情需要行政中立) 介紹完誰需要遵守行政中立後接下來最重要的事情是「什麼事 情需要行政中立」的問題。更白話一點講,就是「行使職務時,什 麼樣的行為是必須嚴守行政中立的界線」這部分涉及行政中立範圍 的內容,同時這部分也是行政中立法考題的熱門考區精華所在。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4 條 5規定,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 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而就什麼行為需要 5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4 條: 「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 個人予以差別待遇。」
第二篇 公務人員關係的權利義務內容
遵守行政中立,大致上可分成政治行為及選舉行為兩種。換言之, 所謂的公務員的行政中立具體而言其實是指,公務員在執行職務 時,對於政治行為與選舉行為,仍應保持行政中立,不能因為不同 黨派意見或是不同選舉支持對象而偏頗或給予不同意見者差別待 遇。 在此所謂的政治行為,包含公務人員得否加入政黨,以及面對 政黨行為該如何處理;而「選舉行為」,則是當公務人員登記為公 職候選時,職務行為上應作如何中立,才不會侵犯國家及人民之利 益。分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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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各階段會碰到公務員法規
一、政治行為(重要程度:★★★★★) 在談論公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該如何面對政治行為 前,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4 條規定,公務人員須要以公 平公正態度面對每一個政治團體或個人,不得有差別待遇。 此條規定也是以下類型之核心思考: 類型 關於公務人員參與政治 活動之規範,公務人員 行政中立法有何規定? (104 上校轉考)
中立行為
可 活 動 之 政 治 範 圍 可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 (行政中立法§5)6
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 派紛爭。 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禁 止 干 涉 他 人 參 與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資源,干涉他人是 政治行為
否參與政黨或其他一切關於政治上之情事。
(行政中立法§6、 所 謂 「 政 黨 或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有 關 之 選 舉 活 細則§3) 7
動」,範圍如下: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規定之選舉、罷免活動。
6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5 條: 「Ⅰ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 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Ⅱ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 入黨派紛爭。Ⅲ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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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6 條: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 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 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第 3 條:「本法第六條所稱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 之選舉活動,其範圍如下: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 之選舉、罷免活動。二、推薦公職候選人所舉辦之活動。三、內部各項職務之選舉 活動。」
第二篇 公務人員關係的權利義務內容
類型
中立行為 被推薦之公職候選人所舉辦之活動。 內部各項職務之選舉活動。 原則: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 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所稱政黨或其他政治
政治活動時間限制
團體之活動,指由政黨或政治團體所召集之
(行政中立法§7、
活動及與其他團體共同召集之活動,包括於
細則§4) 8
政府機關內部,成立或運作政黨之黨團及從 事各種黨務活動等。 例外:依其業務性質執行業務所必須者。
禁止干涉政治捐助
不得運用職務上之資源,干涉他人在政治上一 款(行政中立法§8) 切之捐款與募款行為。 9
禁 止 之 政 治 行 為 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行政中立法§9、 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
8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7 條: 「Ⅰ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 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Ⅱ前項所 稱上班或勤務時間,指下列時間:一、法定上班時間。二、因業務狀況彈性調整上 班時間。三、值班或加班時間。四、因公奉派訓練、出差或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活動 之時間。」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第 4 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政黨或其他政治團 體之活動,指由政黨或政治團體所召集之活動及與其他團體共同召集之活動,包括 於政府機關內部,成立或運作政黨之黨團及從事各種黨務活動等;所稱依其業務性 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指依相關法令規定執行職務所應為之行為。」
9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8 條: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 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之捐助; 亦不得阻止或妨礙他人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法募款之活動。」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第 5 條:「本法第八條所稱擬參選人,依政治獻金法 第二條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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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行政中立 法的適用對象何以 未涵括政務人員及 民選地方行政首 長?又公務人員得 否為慈善公益活動 主持集會、發起遊行 或領導連署活動? 請申述之。(100 普 考) 嘉義縣縣立 B 國民 小學校長丁,請公假 獲准後,北上參加由 臺北市政府受教育 部委 託辦理之全國 國民小學校長研習 活動。研習會議中, 適逢活動場地外有 丁所屬政黨 正在舉 辦該黨黨慶遊行活 動。丁遂直接外出參 與遊行。請問丁之行 為是否違反公務人 員行政中立法之規 定?(104 年鐵特)
張三為某直轄市教育 局科長,其連襟李四 任教於市立某高級中 學兼總務主任。若張 三已登記參選而為市 議員候選人時,試問 李四得否擔任張三競 選總部之執行長?又 李四得否於下班後, 參加張三所舉辦之造 勢晚會活動,並公開 為之站台及助講?其 理由為何?(104 地特 四) 某公務人員的妻子決 定競選立法委員。請 問該公務人員能否為 其妻子助選?又應遵 守那些規定與限制? (104 年原民三)
第三部分 各階段會碰到公務員法規
類型 細則§6) 10
中立行為 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 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 章或服飾。 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 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 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公務人員對於可否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 等助選行為? 原則:
10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9 條: 「Ⅰ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 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 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 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三、主持集會、 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 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 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 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姻親,不在此限。 Ⅱ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 人力等資源。 Ⅲ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 項。」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第 6 條: 「I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所稱公開 為公職候選人遊行,指為公職候選人帶領遊行或為遊行活動具銜具名擔任相關職 務。所稱公開為公職候選人拜票,指透過各種公開活動或具銜具名經由資訊傳播 媒體,向特定或不特定人拜票之行為。 Ⅱ本法第九條第三項所稱職務上有關之事項,指動用行政資源、行使職務權力、 利用職務關係或使用職銜名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