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226

Page 1

目錄

contents

第一編

總則編 ........................................................ 001

第二編

第三編

物權編 .............................................................. 547

第四編

親屬編 .............................................................. 729

第五編

繼承編 ........................................................ 897

編 .............................................................. 347

─目 1─


總則編

第一單元

第一編


002

3Q 民法(申論題)解題書


第一編

第一編

總則編

總則編

1-1 甲女懷孕 8 個月,民國 90 年 10 月 1 日因 X 百貨公司週年慶前去參觀、 購物,豈知是日乙攜帶槍枝前去 X 公司尋找董事長丙討債、洩恨,甲 為流彈擊中,雖經 X 公司警衛人員緊急送醫治療。但甲中槍之後一直 處於昏迷狀態。一個月後甲情況惡化,醫院評估甲恐不治,乃緊急對 甲施以剖腹,並在甲死亡後的半小時順利取出嬰兒 A。惟 A 因甲遭受 槍傷關係,出生時即罹患腦神經麻痺致一生弱智。問: 本案若 X、乙、丙有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理由,A 可否以自己在胎 兒時,即有身體及健康之受害而請求賠償?  A 對在其出生前已死之母親甲,得否以自己受有損害,依民法規定, 對乙、甲及 X 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99 地三(一般行政)】

破題關鍵 關鍵字: 懷孕 8 個月、X 百貨公司、出生時即罹患腦神經麻痺致一生弱智、胎兒。

爭點: ◎胎兒係採法定解除條件說、概括保護主義。 ◎胎兒人格權受其損害,得否請求損害賠償。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是否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003


004

3Q 民法(申論題)解題書

擬答 分數 題號 (作答請從第 1 行開始書寫,並請標明題號,依序作答) 胎兒 A 對 X、乙、丙請求權: 胎兒 A 對乙部分: 民法第 6 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 亡。本條所謂權利能力,係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法 律上資格或地位而言。惟權利能力,始於出生,通說 採獨立呼吸說。同法第 7 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 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本 條之立法意旨,關於胎兒之權利能力,僅限於個人利 益之享有,而無負擔義務部分,本質稱「為部分限制 之權利能力」,通說採「法定解除條件說」。依題意, 甲女懷孕 8 個月,尚未出生,為胎兒為保護之利益, 視為已出生。故為保護胎兒之利益,視為既已出生, 得行使其權利。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 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法第 216 條 第 1 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所謂健康權,係指身體機能之完整性。依題意,A 出 生罹患腦神經麻痺致一生弱智,已符合獨立呼吸說, 取得權利能力,無溯及之問題。惟乙的過失不法侵害 胎兒健康權,致胎兒受其損害。故 A 得向乙請求侵權 行為之損害賠償,以填補其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民法第 193 條規定,請求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財產上


第一編

總則編

之損害賠償及民法第 195 條規定,非財產上之損害賠 償。所謂損害賠償,係依被害人受侵害前健康、教育 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為判斷。依題意,A 健康 權受其損害,與 X、乙、丙間有因果關係。故 A 得向 乙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及精神慰撫金。 胎兒 A 對 X 公司及丙部分: 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提供服務之企業經 營者,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 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本案甲至 X 公司購物,是 否符合服務之定義?實務見解認為應目的性限縮之解 釋,僅限其提供服務之行為態樣上,以該自然科學上 高度危險性係因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服務所惹引起, 始足當之。倘係消費者自身抑或第三人之行為所引起 者,除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或因果關係中斷外,亦不 應責令服務之提供者負擔無過失責任,否則無異令企 業經營者負擔幾近天災事變責任。依題意,乙攜帶槍 枝前去 X 公司尋找董事長丙討債洩恨,甲為流彈擊 中,身體權、健康權受其傷害(胎兒在內) ,X 公司負 有過失責任,對消費者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故 A 得向 X 公司及丙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94 重 訴 1002 判決)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 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法第 193 條 規定,請求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及 民法第 195 條規定,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如上述,

005


006

3Q 民法(申論題)解題書

A 健康權受其損害,故 A 得向 X 公司及丙請求財產上 損害賠償及精神慰撫金。  A 對 X、乙、丙請求權: 殯葬費用請求權: 民法第 192 條第 1 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 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所謂殯葬費用,衡量當事人的身分、 地位、年齡及經濟情況等因素判斷,並以實際支出為限。 依題意,甲為流彈擊中,雖經 X 公司警衛人員緊急送往 醫院治療。但甲中槍之後一直處於昏迷狀態。一個月後 甲情況惡化,醫院評估甲恐不治,對於支出之醫療費用, 或殯葬費用,得請求損害賠償。故 A 得向 X 請求醫療費 用及殯葬費用,其數額以實際支出為限。 扶養費用請求權: 民法第 192 條第 2 項規定,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 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 1114 條第 1 款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 義務:直系血親相互間。所謂法定扶養義務,係指直系 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依題意,X、乙、丙不法侵 害甲致死者,甲對於 A 負有法定扶養義務,X、乙、丙 對於該 A 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故 A 與甲間為直系血親 之關係,A 得向 X、乙、丙請求扶養義務。 (87 台上 2727 判決) 精神慰撫金請求權: 民法第 194 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


第一編

總則編

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依題意, X、乙、丙不法侵害甲致死者, 被害人甲之子女 A,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得請求賠償相 當之金額。惟慰撫金斟酌被害人所受精神痛苦之程度, 與死者之關係,債權人與債務人經濟狀況、社會地位、 債務人故意過失及其他一切相關情事而定之。但不得以 子女為胎兒或年幼為不予賠償或減低賠償之依據。故甲 死亡時 A 因受精神上痛苦,A 得向 X、乙、丙請求精神 慰撫金,其數額按一般客觀情事判斷之。( 66 台上 2759 判例)

1-2 甲原住居於 A 地,於民國 90 年 3 月間出外購物而失去行蹤已逾 7 年, 迄今仍無音訊,惟其配偶乙深信甲仍存在,不願向法院對之為死亡宣 告之聲請,則檢察官得否不顧乙之反對,逕向法院聲請對甲為死亡之 宣告?若甲經法院為死亡之宣告,嗣發現甲仍存在而在 B 地生活,並 在該地向丙借款新台幣 30 萬元,則該借款行為是否不生效力? 【 102 高(戶政)】

破題關鍵 關鍵字: A 地、已逾 7 年、配偶乙深信甲仍存在、B 地、借款。

爭點: ◎死亡宣告之學說爭議。 ◎死亡宣告裁定確定時,其效力是否及於住居所以外之地方。

007


008

3Q 民法(申論題)解題書

擬答 分數 題號 (作答請從第 1 行開始書寫,並請標明題號,依序作答) 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民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 7 年後,法院得 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法院得 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所謂利 害關係人,係指私法上之利害關係人。換言之,具有身 分上或財產上利害關係之人。依題意,甲失蹤已逾 7 年, 配偶乙與甲間具有身分關係,係屬利害關係人,得向法 院為死亡宣告之聲請。故乙得向法院聲請甲為死亡宣 告,經裁定確定時推定甲死亡。 檢察官聲請死亡之宣告,是否應尊重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輔助地位說:基於尊重利害關係人之意思,若不願聲 請死亡宣告時,檢察官不得向法院聲請之。 獨立地位說:利害關係人有徵詢意見時,衡酌情況加 以決定。但若失蹤人之配偶或子女僅係基於保守觀念 不為死亡宣告之聲請,為避免使失蹤人之法律關係久 懸不決,檢察官仍得死亡宣告之聲請,此說為通說見 解。 管見認為,甲妻乙執著甲仍生存之想法,不欲向法院 聲請死亡宣告,致與生存者間身分及財產上關係無法 確定。故檢察官基於公權力,自得向法院聲請甲為死 亡宣告。 消費借貸契約,有效: 民法第 9 條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第一編

總則編

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 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依題 意,甲在 90 年 3 月失蹤,一般法定期間滿 7 年,利害關 係人得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故乙向法院聲請甲死亡宣 告經裁定時,推定甲死亡時間為 97 年 3 月下午 12 時整。 民法第 6 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同法第 474 條第 1 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 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 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所謂死亡, 包括死亡宣告在內。惟死亡宣告實際上生存時,權利能 力仍存在,不受其影響。換言之,死亡宣告之效力,僅 以住所為中心之私法關係,趨於消滅。依題意,甲在 90 年 3 月失蹤後,居住於 B 地生活,同時向丙借款新台幣

30 萬元,死亡宣告之效力不及之。故甲與丙成立之借貸 契約,不因死亡宣告之判決而失其效力。

1-3 甲與乙結婚育有一子丙,甲失蹤滿七 7 年,乙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甲遺留 A 屋與 B 屋,委任地政士辦理繼承登記,經協議 A 屋乙繼承,

B 屋則由丙繼承。經數年後甲返還住所,向法院撤銷死亡宣告。試問: 乙將 A 屋出售 500 萬元後支付醫療費用 100 萬元,甲向乙請求權為 何? 丙將 B 屋贈與丁,甲向丁請求權為何?

009


010

3Q 民法(申論題)解題書

破題關鍵 關鍵字: 甲與乙結婚育有一子丙、滿 7 年、委任、協議、出售 500 萬元、支付醫 療費用 100 萬元、B 屋贈與丁。

爭點: ◎撤銷死亡宣告時,善意第三人是否負返還責任。 ◎撤銷死亡宣告,本人與第三人發生利益衝突時,第三人是否負返還責 任。

擬答 分數 題號 (作答請從第 1 行開始書寫,並請標明題號,依序作答) 甲向乙請求權返還 400 萬元: 民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 7 年後,法院得 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所謂利 害關係人,係指私法上之利害關係人。換言之,具有身 分上或財產上利害關係之人。依題意,甲失蹤已滿 7 年, 配偶乙與甲間具有身分關係,係屬利害關係人,得向法 院為死亡宣告之聲請。故乙得向法院聲請甲為死亡宣 告,經裁定確定時推定甲死亡。 民法第 1147 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同 法第 1164 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 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同法第 528 條 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 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依題意,甲死亡宣告裁定確 定後推定死亡,經由乙與丙協議分割遺產各繼承 A 屋及

B 屋,委任地政士辦理繼承登記。故地政士向地政機關


Turn static files into dynamic content formats.

Create a flipbook
Issuu converts static files into: digital portfolios, online yearbooks, online catalogs, digital photo albums and more. Sign up and create your flip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