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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論題答題技巧說明 ............................................... 前 1

第一編

警察法規體系概說

▍ 第一章

警察法之依據、任務與應遵行的原理 ......... 3

第一節

警察法的依據與警察的意義 ............................... 5

第二節

警察的任務 .......................................................... 7

第三節

警察適用的法律原則與法源 ............................. 11

▍ 第二章

警察之內部法 .............................................. 27

第一節

警察法制的立法與執行 ..................................... 29

第二節

警察的官制 ........................................................ 30

第三節

警察官規 ............................................................ 43

第四節

警察教育 ............................................................ 68

第五節

警察服制 ............................................................ 76

第六節

警察勤務制度 .................................................... 78

第七節

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 ......................................... 79

▍ 第三章

警察之外部法 .............................................. 83

第一節

警察職權與行政程序法 ..................................... 85

第二節

發布警察命令 .................................................... 89

第三節

警察處分 ............................................................ 94 -目錄 1-


第四節 第五節 第六節 第七節

其他職權應注意事項 ........................................ 99 警察法規各個法規之法律性質 ....................... 100 行政罰法適用之概說 ...................................... 101 警察法規中各種公權力措施的性質 ............... 105

▍ 第四章

警察法規的救濟程序 ................................. 107

第一節

訴願與行政訴訟 .............................................. 109

第二節

國家賠償法與損失補償 .................................. 115

▍ 第五章

其他重要法規 ............................................ 121

▍ 第六章

精選題庫 .................................................... 143

第二編

各種警察法規範概說

▍ 第一章

警察職權行使法 ........................................ 179

第一節

警察職權行使法-前言暨體系表 ................... 181

第二節

警察職權行使法-內容剖析 .......................... 183

第三節

其他重要法規 .................................................. 217

第四節

精選題庫 .......................................................... 222

▍ 第二章

社會秩序維護法 ........................................ 263

第一節

社會秩序維護法-前言暨體系表 ................... 265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社會秩序維護法-內容剖析 .......................... 267 其他重要法規 .................................................. 327 精選題庫 .......................................................... 366

▍ 第三章

行政執行法 ................................................ 415

第一節

行政執行法-前言暨體系表 .......................... 417 -目錄 2-


第二節

行政執行法-內容剖析 ................................... 418

第三節

其他重要法規 .................................................. 449

第四節

精選題庫 .......................................................... 459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與「即時強制」

問答手冊 .......................................................... 481

▍ 第四章

集會遊行法 ................................................ 491

第一節

集會遊行法-前言暨體系表 ........................... 493

第二節 第三節 附錄一 附錄二 附錄三

集會遊行法-內容剖析 ................................... 495 精選題庫 .......................................................... 516 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 ................... 538 釋字第 718 號 【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 ........... 547 李震山老師對釋字第718 號的不同意見重點摘錄.... 550

▍ 第五章

警械使用條例 ............................................ 559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警械使用條例-前言暨體系表 ....................... 561 警械使用條例-內容剖析 ............................... 562 其他重要法規 .................................................. 575 精選題庫 .......................................................... 584

▍ 第六章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 609

第一節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內容剖析 ................... 611

第二節

其他重要法規 .................................................. 617

第三節

精選題庫 .......................................................... 619

-目錄 3-


第三編

行政程序法論

▍ 第一章

行政程序法 ................................................ 629

▍ 第二章

精選題庫 .................................................... 667

附錄 ........................................... 687 一、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修正草案 ........................... 689 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草案 ........................... 696 三、最新國家考試試題觀摩 ................................... 709

-目錄 4-


第一章 警察法之依據、 任務與應遵行的 原理 第一節

警察法的依據與警察的意義

第二節

警察的任務

第三節

警察適用的法律原則與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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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警察法規體系概說


第一章

第一節

警察法之依據、任務與應遵行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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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的依據與警察的意義

壹、警察法的立法依據 第 1 條(立法依據) 本法依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十七款制定之。

考點說明 此種立法模式在學理上稱之為憲法委託,即憲法要求立法機關需 立法完成憲法所交付之事項。憲法做為國家的根本法,不可能將所有 有的事物皆詳盡羅列,故有些事務需委由立法機關制定法律為之,此 即憲法委託。由此可知,本法的法源依據如同國家賠償法一樣皆是來 自於憲法。考選擇題的同學需留意本法之立法依據為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17 款(設立警察制度)。

貳、警察的意義 警察的意義可從學理上將其分成廣義與狹義,分別說明之: 一、廣義: 依據梅可望教授之見解,凡是基於維護社會安寧秩序或公共利益之 目的,對於人民以命令或強制,並限制其自由之作用,均為警察(範 圍較廣) 。換言之,只要是實質上行使上述權限者皆為警察。例如: 行政執行法中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人員所為之拘提管收 行為,屬實質上之警察機關(釋字第 588 號解釋參照)。 二、狹義: 形式上由警察機關或是警察人員所行使之權力才是警察(範圍較 窄) 。具體而言,就形式外觀觀之,只有依據警察組織法規範並行使 警察權限者,方屬警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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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警察法規體系概說

三、比較: 換言之,廣義者重在實質(有無行使強制性公權力) ;而狹義者看形 式(組織上是否隸屬警察機關,考試上經常將此兩點內容互換混淆 考生。)。 四、警察權的集中與分散: 所謂的集中的警察權,是國家將所有的強制性公權力全部交由警察 機關來行使,不假手於其他機關。 而分散的警察權,強制性公權力的權限不再集中由警察機關來行 使,而是由各個行政機關自己行使,例如:菸害防制法的權力由衛 生福利部行使,當有不足時,方由警察機關給予協助輔導即可。此 種方式意義上較為接近廣義的,也就是實質意義的警察機關。

參、警察法的性質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 570 號解釋之解釋理由書: 「內政部為中央警察主管 機關,依警察法第二條暨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固得依法行使職權發布警察 命令。然警察命令內容涉及人民自由權利者,亦應受前開法律保留原則之 拘束。警察法第二條規定,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 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同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警察有依法發布 警察命令之職權,僅具組織法之劃定職權與管轄事務之性質,欠缺行為法 之功能,不足以作為發布限制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警察命令之授權依據。」 因此,可知本法的性質屬組織法,即非行為法。

考點說明 所謂組織法是指僅作為組織內部職權之事項劃定,不能直接對人 民發生效果。法律依據要對人民發生效果需有行為法性質之法律方可 以為之,警察法規中,僅警察法是單純之組織法,其餘如:行政執行 法、警察職權行使法、社會秩序維護法、集會遊行法、警械使用條例 等皆有行為法之性質。故在考試上常會問該法可否做限制人民之依 據,即是在問是組織法或是行為法 1。 1

所謂組織法是指行政機關內部設置單位及職權分布之法規,例如:警政署組織法。


第一章

警察法之依據、任務與應遵行的原理

第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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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的任務

壹、法理上之警察任務 第 2 條(警察任務) 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 進人民福利。 依據本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警察之任務乃是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 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是屬於主要之警察任務。而促進人民福利則 是屬於輔助任務。梅可望教授認為前兩項任務屬於消極任務,而後兩項 屬於積極任務。

考點說明 要知道主要與輔助,積極與消極之區別。這是選擇題考試上反覆 出現的重點。

貳、學理上之警察任務 依據李震山老師之見解,學理上警察之任務包括:保障人權與維護 治安。而維護治安又可以透過追緝犯罪與防止危害來發揮其之功能: 一、保障人權之任務: 人權之保障源自憲法之規定,為國家機關不可規避的責任。憲法主 要的目的之一即在保障基本人權,國家機關的組織及職權應是為配 合保障基本人權而存在。警察既為國家行政組織之一環,自然責無 旁貸。

而所謂的行為法是指可以對外與人民發生效力的法規,例如:警察職權行使法。 機關內部行為未必皆需要有行為法之性質,組織法亦可成為內部行為之依據,但 若是涉及公務員的基本權限保障者則仍須以法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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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警察法規體系概說

二、維護治安之任務: 警察維護治安之任務又可分為危害防止與犯行追緝兩部分: 危害防止: 警察首要任務為危害防止,係警察基於治安目的之單純行政作 用,與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司法行政作用或類似司法作用之性 質不同,警察危害防止任務已概括規定於警察法第 2 條及其施行 細則第 2 條中。此項任務又可分為: 公共性危害:警察危害防止之任務主要即在於防止公共性危害 之發生與抑制該種危害之情形,故應與「公共秩序」或「社會 安全」有關者為限。又可分為: 防止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危害。 職務協助(輔助任務)。 私權危害:警察於特殊情形下,如為免急迫狀態中自助行為之 產生及保障人民財產權,且在合乎嚴格要件,方得例外介入私 權危害之防止。 犯行追緝: 警察依法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並以犯行追緝為主要工作內 容。此在警察法及其施行細則中不乏相關規定,其主要為協助偵 查犯罪,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等職權,並依據刑事訴訟 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規定行之,屬輔助刑事司法作用之性質。 在行政危害防止和犯行追緝的刑事偵察任務競合時: 依李震山老師見解應以指令權與衡量權為其考量原則。一般而 言,檢察機關尚未介入時,此時指令權由警察機關長官為之;惟 檢察機關若基於犯罪偵查主體之法定地位介入指揮,則依檢察官 指令為主。另一方面,行政的危害防止與刑事之犯行追緝在衡量 權適用上則以「行政危害防止適用裁量原則」 「刑事犯行追緝適用 法定原則」為考量基準,若兩者之任務競合則適用「法益衡量原 則」 ,依據個案實際情形,輔以專業知識與事實狀況需求,合理判 斷並裁量決定之。雖實務操作上,屢有犯行追緝吸收危害防止, 刑法優先警察法的結果與想法,但基於無明確法律依據,仍應以 比例原則,就個案加以審酌。


第一章

警察法之依據、任務與應遵行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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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說明 警察在行使追緝犯罪時屬於司法警察,此時受到檢察官的指揮較 多,警察屬偵查輔助機關故自主空間較低,而警察若是行使防止危害 時,則屬行政警察自主空間較高也有較大的行政自主決定權 2。此外, 處理公共危害應是警察的主要目的所在,故只要是公共危害,警察都 應主動積極。

參、警察任務條款之問題 一、任務條款內容過大: 學者以為警察任務的立法目的,在於限縮警察機關不得從事任務以 外的行為。然而我國法制上的警察任務可謂是包山包海,此種立法 方式乃是將警察任務與國家任務畫上等號,如此將會造成我國警察 在實際遂行警察任務之困難,實然面也難以達成。也將會使警察應 以公共危害防止為主且不得從事任務以外的活動形成空談。此外, 此種立法方式也造成不論是公共事務或是私法事務皆是警察的任 務,將會使得警察對私法事件不介入之輔助性被架空,並會與其他 國家機關之職權競合產生衝突。 故論者以為,應將警察之任務限縮在與公共危害的防止與犯罪預防 有關為主。而與其他機關執掌重疊上則以警察補充性原則為之。將 警察權視為備位,在其他機關能現實其之法定職權時,警察機關應 不要介入,僅在其他機關不能實現且經請求方由警察機關介入輔助 之。(梁添盛,警察法專題研究,169 頁。) 二、任務條款可否作為限制人民權義之依據: 警察的任務條款是否可以成為警察對外活動的依據,要看該行為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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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種分類有其學理工具上之意義,但若將行政權的概念放大來看,則司法警察存 在的意義不大,因為不論是司法或是行政警察皆是在國家的行政權限之下,縱使 是檢察官在組織上也是隸屬於行政院法務部,故在此概念下無須將行政警察與司 法警察做二分,而應由機能性與警察作用之目的,將警察之作用區別為:犯罪危 害預防活動與犯罪偵查活動並各自建立法治規範。梁添盛,警察法專題研究, 1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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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警察法規體系概說

法律保留之程度而定,法律保留理論可以分成全面保留(所有的行 政行為皆需法律保留) ,侵害保留(憲法第 23 條) ,重要性保留(中 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 。若採全面保留則警察所有的行為皆須立法者 的授權,不能僅以任務條款作為行為依據,但若以侵害保留觀之, 則警察對人民的行為須有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方需有法律規定, 在未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之下則有警察的任意手段,在任意手段底 下得人民同意者不構成侵害,則此時縱使僅任務條款亦可成為警察 權限的依據。


第一章

第三節

警察法之依據、任務與應遵行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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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適用的法律原則與法源 第一款

警察法律原則之適用

警察法規中的法規範皆是屬於行政法規類別,因此行政法中相關的 法律原則於警察法規亦有適用。諸如:行政程序法中有提到的依法行政 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等,在警察法規亦有適用 3。

壹、依法行政的意涵 依法行政,所謂依法所指的是,法治國原則之下國家得依法行政, 包含法律優越與法律保留: 一、法律優位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者,係指行政作用與法律牴觸者不生效力,行政作用 應消極的不違反法律規定。蓋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 訂定的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的命令,牴觸者,無效。即中央法規 標準法第 11 條之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 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憲法第 172 條之規定: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法律優位在於確保行 政機關受法律的制約,避免行政權侵害人民權利,違反法治的基本 精神,行政機關僅是消極地不違反法律,所以,法律優位原則,也 稱為消極的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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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與警察法規適用的關係可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3 條之規定(內容請自行 參閱)警察所為之行為,一般定性為行政行為居多故除所為合乎該法第 2 項之排 除事項,否則皆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因此警察人員在行使職權之時除非法律有 特別規定排除否則都應考慮到行政程序法的規範。於考試上會排除行政程序法規 範者,除行政程序法第 3 條外尚有:執行行政執行事項(執行法優先) 、警察職權 行使事項、行政秩序罰之裁處(優先適用行政罰法)等,考生應注意法律的適用 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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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警察法規體系概說

二、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意義: 法律保留原則者,係指行政作用不僅應受法律限制,尤其有關人 民基本權的限制更必須以法律限制,不得以命令為之。即中央法 規標準法第 5 條之規定: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一、憲法或法 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 之者。」同法第 6 條之規定: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 定之。」 階層化體系保留: 法律保留原則,強調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就不能合法作成行 政行為,因為憲法已將某些事項保留給立法機關,必須由立法機 關以法律規定。行政行為不僅是消極的不牴觸法律,更必須有法 律明文的依據,所以,法律保留原則,也稱為積極的依法行政。 另外,依據大法官釋字第 443 號解釋提出保護規範密度理論,用 以補充法律保留的事項,依據其之解釋理由書說明: 「憲法所定人 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 保障。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 障;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 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 限制(參照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理由書) ,而憲法第七條、第 九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 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至何種事 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 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 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 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 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 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 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 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


第一章

警察法之依據、任務與應遵行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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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 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 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 及遷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選擇其居住處所及私人生活不受干預 之自由,且有得依個人意願自由遷徙或旅居各地之權利。對此人 民自由權利之限制,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以法律定之且不得逾 越必要之程度。又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 務,係指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均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 之命令予以規定。查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並無任何限制役男出 境之條款,且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五條僅授權行政院訂定徵兵規 則,對性質上屬於限制人民遷徙自由之役男出境限制事項,並未 設有任何具體明確授權行政機關訂定之明文,更無行政院得委由 內政部訂定辦法之規定,是上開徵兵規則第十八條授權內政部所 定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八條限制役男出境之規定,雖基於 防範役男藉故出境,逃避其應盡之服兵役義務,惟已構成對人民 自由權利之重大限制,與前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 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 整理如下: 憲法保留者:憲法第 8 條規定人身自由權之保障即較為詳盡, 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 法律加以限制。 絕對法律保留者:只有立法機關可以立法限制人民之權利,並 不可以授權行政機關為之,換言之,無法規命令訂立之可能。 此類之權利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 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再如:免職處分 之構成要件。 相對法律保留:立法機關可以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限制人民之 權利,換言之,有法規命令訂立之適用。但如以法律授權主管 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目 的、內容、範圍需具體明確) 。例如:對人民科處罰鍰訂立處罰 性交易的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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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規體系概說

非屬法律保留: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 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 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例如:警察勤務的分配方式! 三、法律保留之例外: 國家機關組織依前述係屬法律保留之層次,因此當行政機關有需 求成立新機關或是廢除不合時宜的機關時,皆須立法院立法通過 方可為之。然而行政機關的職權與組織員額編制的組織需求性甚 高,若機關之成立與廢止皆須仰賴立法機關,將有礙於行政效能 與行政之目的。因此在中央機關層次立法者,在中央部會四級機 關可以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定之,使得機關之組織權由立法者權 限範圍中鬆綁至行政機關手中,此稱之為組織鬆綁理論。 (亦有論 者稱為行政保留) 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 第 2 條:「本法適用於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簡稱機 關) 。但國防組織、外交駐外機構、警察機關組織、檢察機關、 調查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組織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行 政院為一級機關,其所屬各級機關依層級為二級機關、三級機 關、四級機關。但得依業務繁簡、組織規模定其層級,明定隸 屬指揮監督關係,不必逐級設立。」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機關:就法定事務,有決定 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以下簡稱組織 法規)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二、獨立機關:指依據法律 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 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三、機構:機關依組織法規將其部分 權限及職掌劃出,以達成其設立目的之組織。四、單位:基於 組織之業務分工,於機關內部設立之組織。」 第 4 條: 「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以命令 定之:一、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二、獨立機關。 前項以命令設立之機關,其設立、調整及裁撤,於命令發布時, 應即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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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之依據、任務與應遵行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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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行政機關名稱定名如下:一、院:一級機關用之。二、 部:二級機關用之。三、委員會: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用之。 四、署、局:三級機關用之。五、分署、分局:四級機關用之。 機關因性質特殊,得另定名稱。」

考點說明 一、由上述可知,警政署屬中央部會三級機關(警察大學亦同)在此 規定之下仍是立法者之權限,但警政署之下屬機關則是屬於四級 機關,變更由行政命令取代,另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國 家機關之組織須以法律為之,在學理上稱之為機關法定或是組織 法定原則。但為求行政機關組織之活化,以免受到立法機關的箝 制,因此,產生了組織鬆綁理論。讓國家機關第四級機關可以改 以命令為之,學理有人將此一鬆綁稱為行政保留。 二、警察為行政行為是否皆需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此要分成行政內部行為與外部行為說明之。行政內部關係要區分成 單純執行公務行為,此時只要符合法律優位原則即可,換言之, 勤務之執行可以用行政規則或是長官的下令處分即可為之;但若 涉及公務員重要的基本權利關係則仍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例如 對警察的免職處分。若是與人民有關,特別是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 者,則要堅守法律保留原則。若要以命令為之,需有法律授權行政 機關為之。換言之,此種事項之命令僅可以有法規命令。

貳、法律明確性原則 一、明確性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 5 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在一個法治國家,要求行政行為具有明確性、可預見性、可測量 性,以維持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就行政法規的立法而言,行政行 為的明確性及預測可能性,要求行政法規應盡可能具體明確,以 便人民可以毫無疑問的理解,什麼是被允許的、什麼是被禁止的、 行政機關可以對於人民採取什麼措施。例如:舊集會遊行法,就 是因為欠缺明確性原則,被大法官釋字第 445 號解釋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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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警察法規體系概說

二、授權明確性原則: 授權明確性原則,係指行政行為干涉人民權益時,必須有法律的授 權,而且授權的法律必須明確規定授權的內容、目的及範圍。此為 法治國家對於行政行為的預見可能性、衡量可能及審查可能性的必 然要求。大法官也認為,「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科處罰 鍰,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數額,應由法律定 之。若法律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授權之內容 及範圍應具體明確,然後據以發布命令,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以 法律限制人民權利之意旨。」 三、大法官相關解釋: 授權明確性原則: 依大法官釋字第 313 號解釋,對人民處以行政罰,其處罰構成要 件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範,對人民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之行為科處罰鍰,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 件及數額應由法律定之。若法律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以命令為補 充規定者。授權之內容、範圍應具體明確,然後據以發布命令, 始符合憲法第 23 條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法律保留)之意旨。如 要求在法律授權而未授權(職權命令)或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 圍不明確下(即概括授權之命令,僅得就執行法律為技術性、細 節性規定) ,不得以行政機關訂定之命令限制人民權利自由(授權 明確性、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 。依大法官釋字第 510 號解釋,對 於從事工作之方式及必備之資格及條件,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 權之法規命令及予以規範。 法律要件明確: 大法官釋字第 636 號解釋理由書針對檢肅流氓條例的要件: 「基於法治國原則,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符合法 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以確保 法律預先告知之功能,並使執法之準據明確,以保障規範目的之 實現。依本院歷來解釋,法律規定所使用之概念,其意義依法條 文義及立法目的,如非受規範者難以理解,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


第一章

警察法之依據、任務與應遵行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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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確認,即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本院釋字第四三二號、第四 九一號、第五二一號、第五九四號、第六○二號、第六一七號及 第六二三號解釋參照) 。……所謂霸佔地盤、敲詐勒索、強迫買賣、 白吃白喝、要挾滋事及為其幕後操縱,係針對流氓行為之描述。 依據一般人民日常生活與語言經驗,以及司法審查之實務,上開 構成要件行為之內涵,均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 查加以確認,俱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至霸佔地盤,依其 文義,所謂霸佔固然足以理解為排除他人合法權益、壟斷特定利 益之行為,而地盤,則可指涉特定之空間,亦可理解為佔有特定 之營業利益或其他不法利益;白吃白喝,應可理解為吃喝拒不付 帳,以獲取不法財物;要挾滋事之要挾,足以理解為強暴、脅迫 或恐嚇等行為。此等流氓行為構成要件所涵攝之行為類型,一般 人民依其日常生活及語言經驗,固然尚非完全不能預見,亦非司 法審查所不能確認,惟排除他人之壟斷行為,其具體態樣及內涵 如何,所謂地盤是否僅限於一定之物理空間,吃喝以外之生活消 費,是否亦可涵蓋於白吃白喝構成要件範圍之內,以及滋事所指 涉之行為內容究竟為何,均有未盡明確之處,相關機關應斟酌社 會生活型態之變遷等因素,檢討具體描述法律構成要件之可能 性。」

參、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係指相同的事件應為相同的處理,不同的事件則應為不 同的處理,行政行為除有合理正當事由外,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程序 法明訂平等原則,即行政程序法第 6 條之規定: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 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大法官對於平等原則認為是實質的平等,就是 允許合理差別待遇。如大法官即指出,「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 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 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 為合理之區別對待。促進民生福祉乃憲法基本原則之一,此觀憲法前言、 第七條、基本國策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規定自明。」故警察機關在 為行政行為時亦不得違反平等原則。例如違規情狀相同不得一人勸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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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人予以舉發。(但人民無不法的平等請求權,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判 字第 275 號判決: 「行政機關若怠於行使權限,致使人民因個案違法狀態 未排除而獲得利益時,該利益並非法律所應保護之利益,因此其他人民 不能要求行政機關比照該違法案例授予利益,亦即人民不得主張『不法 之平等』。」)換言之,人民不可以請求國家犯相同的錯誤。

肆、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係指警察機關於選擇達成目的的手段時,其手段與目的 必須與要相當。也就是使用的行政手段,必須與所要達成的行政目的間 不能不相當。比例原則源於十九世紀德國的警察法學,認為警察權力的 行使惟有在「必要時」,才能限制人民的權利,即所謂的「不可用大砲打 小鳥」 、 「殺雞焉用牛刀」 、 「不能用鐵鎚打蒼蠅」 、 「不要為吃烤肉而燒房屋」 。 今日,比例原則成為法治國家思想的一般法律原則,具憲法層次的 效力,拘束行政、立法及司法等行為。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 「行政行 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 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 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如大法官對於警察臨檢提出比例原則,禁止警察任意利用強制力對 人民進行臨檢。又例如:員警對在高速公路違規超速之駕駛人,予以開 槍警告,可能違反比例原則。又例如:歹徒已被執法人員擊中,棄槍負 傷單獨逃走時,若再攻擊頭部或心臟等致命部位,致其死亡,可能違反比 例原則。因警械使用條例第 6 條規定: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

伍、誠信原則、公益原則、裁量正當性原則 一、行政程序法第 8 條: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 信賴。 其內涵包括不出爾反爾、強人所難、權力應經常行使、權力行使 應摒棄個人情緒好惡等,故若警察人員對違法擺攤要求離去,即 不告發,卻在攤商欲收拾離去前予以開單告發,即屬違反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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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程序法第 9 條: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三、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 法條規範: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 授權之目的。 意義: 所謂行政裁量,乃係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授權,基於行政目的,自 由斟酌,選擇自己認為正確的行為,而原則上不受法院審查者。目 前我國通說認為裁量限於「法律效果」而非「構成要件」之裁量。 裁量瑕疵: 內涵: 裁量係指法律許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得為之自由判斷,但 裁量並非完全之放任,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限仍須遵守法律優 越原則,所作之個別判斷,亦應避免違背誠信原則、平等原則、 比例原則等一般法律的規範,如裁量係基於法律條款之授權 時,尤其不得違反授權之目的或超越授權之範圍,凡此均屬裁 量時應遵守之義務。裁量與上述義務有悖者,構成裁量瑕疵。 關於裁量瑕疵,可分為下列幾種: 裁量逾越:指行政機關裁量之結果,超出法律授權之範圍。 例如: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賭客,開出兩萬元罰鍰。 裁量濫用:指行政機關作成裁量與法律授權之目的不符,或 係出於不相關之動機之謂。例如:否准集會遊行,是因為當 事人與警察關係惡劣。 裁量怠惰:指行政機關依法有裁量之權限,但因故意或過失 而消極的不行使裁量權之謂。例如:不論情節輕重,對違反 交通法規一律採處最高額度處罰。 司法審查: 除因裁量瑕疵之情形,已影響裁量處分之合法性外,行政法院不 予審查,蓋法律既許可行政機關有選擇或判斷之自由,則其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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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之處置,在法律上之評價均屬相同,僅發生適當與否問題,而 不構成違法,行政法院係以執行法的監督為職責,自不宜行使審 查權限。至於循行政體系之救濟途徑時(如訴願或相當於訴願之 程序) ,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行使裁量權之當否,則有權加以審查。

陸、信賴保護原則 一、內容: 行政行為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二、要件: 一般而言,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必須具備三個要件: 信賴基礎(即國家行為)。 信賴表現(即人民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 信賴值得保護(人民之誠實、正當、並斟酌公益): 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規定: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 信賴不值得保護: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 作成行政處分者。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 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三、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 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 廢止(行政程序法§119、120、126 參照),即行政法規之廢止 或變更亦有其適用。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 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 之保護。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 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 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 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 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屬 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原則,除人民信賴政機關具體之行政處分 之信賴保護外,信賴行政法規(釋字第 525 號解釋:法律、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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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裁量或解釋性行政規則) ,現今尚包括法院的判決。所形成 之法律秩序應以保護,故行政機關欲修正或廢止行政法規時, 應考量制定過渡條款或為合理補救措施,如損失補償等保護法 秩序之安定性。 三、信賴保護的例外: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 525 號:至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 上位規範情形,或法規(如解釋性、裁量性之行政規則)係因主張 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其信賴即不 值得保護;又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則 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

柒、不當聯結禁止 所謂的不當聯結是將無關的事項作為行政行為的准否依據。如將警 察許可警械的售賣卻給予警察自強活動補助。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係指行政機關的行為不得任意聯結其他不相關 的法規,或與本來要求的目的不相關的附款,對人民為對待給付或課予 義務。就是說,行政機關使用的手段必須與所追求的目的間,具有實質 合理正當的連結關係。如行政機關核發許可建築執照,但是欲要求建築 人給付金錢改善市公園。如行政程序法第 94 條規定:「前條之附款不得 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如 行政機關以駕駛人未繳清交通違規之罰鍰為理由,拒絕該駕駛人辦理換 發行車執照之行為,即違反此原則。

捌、正當法律程序 一、意義: 源於英美法系,要求適用法律之程式須正當、公平、合理。 二、我國法制: 在我國憲法之基礎: 我國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配合憲法第 9 條、刑事訴訟法第 1 條及大法官釋字第 166 號、第 251 號解釋整體觀察,僅可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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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人民自由之剝奪或限制,須受到正當法律程式原則之限制」 。 亦有學者主張由憲法之整體推演出一般之「正當法律程式」原 則。 我國司法實務上: 大法官釋字第 384 號、第 392 號解釋針對檢肅流氓條例部分條 文違憲之解釋理由書認為「憲法第八條係對人民身體自由所為 之基本保障性規定,不僅明白宣示對人身自由保障之重視,更 明定保障人身自由所應實踐之程式」 ,明確宣示憲法第 8 條之規 定為限制或剝奪人身自由所應遵守之「正當法律程式」。 大法官釋字第 396 號解釋認為,憲法上公務員懲戒機關之成員 屬憲法上之法官,依憲法第 82 條及大法官釋字第 162 號解釋意 旨,該機關之組織與名稱應採法院之體制,且懲戒案件之審議, 亦應以「正當法律程式」之原則,對被付懲戒人予以充分之程 式保障,如採取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及辯護制度,並予 以被付懲戒人最後陳述之機會等,以貫徹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 訴訟權之本旨,並要求有關機關就公務員懲戒機關之組織、名 稱與懲戒程式,併予檢討修正,宣示人民訴訟權之保障應本諸 「正當法律程式」原則。 大法官釋字第 491 號解釋則認為,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 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係實質上之懲戒處分)既係限制憲 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自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式(包括作成 處分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之委員會決議、處分前給予受處分 人陳述及申辯機會、處分書應附記理由並表明救濟方法、期間 及受理機關等) 。警察人員為狹義公務員,屬事務官,因此亦有 本號解釋的適用。

第二款

警察特有的原則補充性原則

壹、補充性原則的緣起 來自於脫警察化,而脫警察化乃是來自於對警察權的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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