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題大綱 ..................................................................... 前 1 ...................................... 001 第一章
犯罪學之基本概念 ............................................001
第二章
犯罪學理論(犯罪學理論之建構及發展) ....037
第三章
犯罪學理論(犯罪生物學及心理學理論) ....077
第四章
犯罪學理論(犯罪社會學理論) ....................121
第五章
犯罪學理論(整合與發展理論) ....................205
第六章
犯罪學理論(被害者學理論) ........................247
第七章
犯罪學理論(古典犯罪學的發展)與 環境犯罪學理論 ................................................275
.............................. 317 第一章
警察角色變遷與犯罪預防 ................................317
第二章
犯罪預防與警察預防犯罪策略 ........................339
第三章
犯罪被害人保護政策與犯罪預防 ....................385
第四章
婦女人身安全與兒少保護 ................................399
- 目錄 1-
............................... 431 第一章
暴力犯罪 ........................................................... 431
第二章
白領(經濟)犯罪 ........................................... 481
第三章
財產犯罪 ........................................................... 501
第四章
無被害者犯罪 ................................................... 525
第五章
幫派與組織犯罪 ............................................... 547
第六章
跨國犯罪 ........................................................... 571
第七章
少年犯罪 ........................................................... 587
.......................................................... 619 歷屆試題暨解答 ............................................................... 619
- 目錄 2-
第壹篇
犯罪學
犯罪學之基本概念
試題導讀 壹、何謂犯罪 一、前言 二、定義 三、犯罪行為與偏差行為之關係 四、犯罪現象之特性
貳、何謂犯罪學 一、犯罪學定義 二、研究目的與探討範疇
參、犯罪學觀點論 一、一致觀 二、衝突觀 三、互動觀
肆、犯罪測量(犯罪統計數據獲取方法) 一、犯罪測量目的 二、方法種類
伍、犯罪黑數 一、犯罪黑數意義 二、犯罪黑數特性 三、犯罪黑數產生原因 四、犯罪黑數研究方法(減少犯罪黑數)
陸、犯罪預測 一、犯罪預測定義 二、犯罪預測類型 三、犯罪預測問題 -1四、犯罪預測與刑事政策關係
第壹篇
第一章
第壹篇
犯罪學
002
第壹篇
第一章
犯罪學之基本概念
003
第壹篇
試說明從事犯罪矯正工作的人員必須研讀犯罪學的理 由及價值何在?
第壹篇
犯罪學
004
評分 題號 (作答請從第 1 行開始書寫,並請標明題號,依序作答)
第壹篇
犯罪學是一門研究犯罪行為和犯罪人的經驗科學−包括研究犯罪 發生的原因、犯罪之預防和受刑人的處遇等。而犯罪矯正工作位 處刑事司法體系的最末端,犯罪矯正人員也是所有刑事司法工作 人員中唯一天天與犯罪人朝夕相處的,於是研讀犯罪學、了解犯 罪原因和犯罪人就是從事該工作人員最重要的本職學能之一,以 下試就從事犯罪矯正工作的工作人員必須研讀犯罪學之理由及 價值分別闡述如下:
一、理由 為了學習如何衡量及印證真實的犯罪現象及犯罪行為: 學習透過各種研究方法,像是量化、質性研究或者各種測量犯 罪的方法−官方犯罪統計、自陳報告和被害調查來衡量犯罪發 生的數量、樣態、容易發生犯罪的時間、地點、犯罪人或被害 人的特質等。透過犯罪學學習過程中了解犯罪現象及行為之特 性並且在工作上與犯罪人互動中相互印證對照了解研究是否 貼近真實犯罪狀況。 為了了解犯罪行為的特質及發生之原因: 從古至今,犯罪就像貧窮和疾病一樣從未自人類的歷史上消失 過,故從事犯罪矯正工作的工作人員是面對犯罪行為的第一 線,吾人應該首先了解犯罪行為的特質和發生的所有相關原因 −像是生理、心理、家庭、環境或社會因素等。了解犯罪行為、 犯罪人的特質和犯罪發生的原因才能在犯罪矯正工作上找出 如何協助這些犯罪人復歸社會的方法。 為了控制犯罪和預防犯罪: 吾人研讀了犯罪學之後,在針對治標方面可以將前述的內容應 用在刑事政策、犯罪偵查和刑罰學上,將犯罪發生的數量或頻
第一章
犯罪學之基本概念
005
率控制到最低程度。進一步最終目的希望可以提出治本性的預
如此將可以在犯罪矯正工作中協助犯罪人最終得以脫離犯罪 生涯回歸正軌。
二、價值 犯罪學的研究除了了解犯罪發生的原因之外,更積極地應負起 提出預防犯罪或控制犯罪的對策責任以及提供刑事司法體系 擬訂對策之參考。 以各種實證研究的成果,架構更完整的犯罪學理論體系,希望 對於各種犯罪型態及犯罪現象提出更加明確且具體的解釋與 說明。 對於現行的法律及社會制度加以研究後,提出更完善的改革建 議。 投入對被害者的研究,了解被害者的特質或被害的原因以提出 減少或防止被害的具體建議。 提出對於犯罪人的最適當處遇方案,並加以評估以在犯罪矯正 工作上做出最人道、有效的、經濟的建議。 故,基於上述的理由及價值,犯罪學是從事犯罪矯正工作的工作 人員必須研讀的重要學問之一。
第壹篇
防犯罪之對策,冀望可以實現「預防勝於治療」之終極理念。
第壹篇
犯罪學
006
壹、何謂犯罪 第壹篇
一、前言 犯罪的定義,會隨著社會現象的變化而改變,在不同的時間、空間、社會 結構、政治體系、倫理道德規範與價值判斷下會有不同的定義及樣態,某 個社會當中認為是犯罪的行為在另外一個社會就不被當成是犯罪,像是西 德在 1969 年廢除通姦罪,但我國仍在刑法第 239 條規定將通姦行為當成 是犯罪行為處罰之。由此可知,並沒有一種觀點可以涵蓋所有的犯罪解 釋。犯罪的定義在本質上是一種相對性和複合性的概念,也就是很難有非 常清楚及明確之定義。但是我們仍然可以由三個角度來談犯罪的定義:法 律定義、社會定義和道德定義。
二、定義 法律定義
社會定義
道德定義
法律定義(Legal Definition)-最狹義的犯罪,形式定義: 犯罪是指:立法機關立法所禁止,而且做了以後會有刑罰(例如自由 刑、罰金刑等)來附加於上的行為。也就是說,法律明文(通常是刑 法)禁止你做的事情(或要求你做)但是你做了(或沒做),而國家就 會處罰你的行為。在我國刑法第 1 條即開宗明義的告訴我國人民:「行 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 分,亦同。」故以我國的刑事法律觀點認為:犯罪是一個人基於故意或 過失侵害刑法所保護之法益,即是違反了刑罰法規之規定並且在沒有 阻卻違法或罪責事由之下,必須接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例如:刑法第
第一章
犯罪學之基本概念
007
185 條之 3 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 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 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I)因而致 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Ⅱ)」
社會定義(Social Definition)─狹義的犯罪: 犯罪是指:一種社會偏差行為(Social Deviant Behavior),意指做 出和社會所公認的行為規範相衝突並侵害到社會公益,並且為社會所 否定或制裁的反社會行為。換言之,社會大眾公認錯誤的行為就是反社 會行為,即是社會定義下的犯罪行為,也是狹義的犯罪。例如: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 68 條規定: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 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 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 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這些 行為尚不足以構成刑法處罰的嚴重程度,但也仍為社會大眾公認錯誤, 是一種妨害安寧秩序的行為,即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規範處罰之。
道德定義(Moral Definition)─廣義的犯罪: 違犯道德上或宗教上的罪(Sin)就是犯罪行為,是廣義的犯罪。宗教 將一般人類社會的問題給予否定性的評價,將其概括為所謂的「罪惡」 , 認為此一罪惡是人類痛苦的根源,例如:天主教教義當中提出若人具有 這些罪行,指的是: 「驕傲、妒忌、暴怒、懶惰、貪婪、貪食及色慾。」 將會損害個人靈性之外也會帶來其他罪行。
三、犯罪行為與偏差行為之關係 學者認為所謂的偏差行為是偏離社會規範(Social Norms)的行為,所以 偏差行為所涵蓋的範圍顯然比犯罪行為要廣,從殺人到在公共場所高聲喧 譁都算在內 1。以下分成幾個部分談偏差行為與犯罪行為之間的關係: 1
許春金(2013),《犯罪學》(七版),臺北市:自印,第 15 頁。
第壹篇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
第壹篇
犯罪學
008
我國針對偏差行為有確切的法律定義: 第壹篇
指的是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第 2 款當中針對「少年虞犯」之規定: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一、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二、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 者。三、經常逃學或逃家者。四、參加不良組織者。五、無正當理由經 常攜帶刀械者。六、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七、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亦即我國針對少年有 何種行為算是虞犯,也就是偏差行為,有著確切的法律定義。
另在學界針對犯罪行為和偏差行為之關係有兩種看法: 隸屬關係: 意即狹義的偏差行為就是法律上定義的犯罪行為,廣義的偏差行為定 義就是社會上意義的犯罪行為,除了上述的法律上定義的犯罪行為以 外,還包括了像是:酗酒、自殺或遊蕩等行為。 犯罪行為(ex.竊盜、殺人)
偏差行為(ex.酗酒、自殺)
交叉關係: 不過仔細觀察也可以發現,並非所有的犯罪行為都是偏差行為,也不 是所有的偏差行為都是犯罪。例如,我國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第 266 條普通賭博罪是犯罪行為(法律定義的犯罪行為),但這些是否 都一定被認為是偏差行為仍值得被進一步討論的。另外,酗酒、逃學 逃家或者見死不救等會被社會認定為偏差行為,但並不是被法律定義 的犯罪行為。
第一章
009
偏差行為(ex.酗酒、逃學)
「犯罪化」 (Criminalization)VS.「除罪化」 (Decriminalization): 而如何區分偏差行為和犯罪行為的界限就是「犯罪化」 ( Criminalization) 和「除罪化」 (Decriminalization)兩個過程。如果偏差行為一旦被法律 立法定義為犯罪,那就是:該行為被「犯罪化」;但如果犯罪行為不再 被國家公權力所追訴那就是:該行為被「除罪化」。 例如: 施用安非他命在民國 87 年被犯罪化規定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內,定 義成毒品犯罪行為之一,於是施用安非他命就成為一種「犯罪行為」 。 原來規定在我國刑法第 100 條第 2 項規定之: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普 通內亂罪)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普通內 亂罪「陰謀犯」之規定於民國 81 年被刪除。即是普通內亂罪陰謀犯 之行為被「除罪化」而不罰。
四、犯罪現象之特性 2 犯罪現象的普遍性(規則性): 無論在任何社會、國家均存在著各式各樣的犯罪問題,唯一的差別只有 犯罪現象的嚴重程度的不同而已,且犯罪數量具有一種穩定的發展趨 勢,並不會因為時空的不同而有所差異或消失,也無法透過目前的犯罪 預防手段完全的消滅。就如法國社會學家涂爾幹(E. Durkheim)主張 犯罪是社會的正常現象。 2
黃富源、張平吾、范國勇(2012) , 《犯罪學新論》 ,桃園縣龜山鄉:臺灣警察研究學術學會,第 68 ~69 頁。
第壹篇
犯罪行為(ex.通姦、賭博)
犯罪學之基本概念
第壹篇
犯罪學
010
犯罪現象的相對性: 第壹篇
犯罪現象是會因為時間、地區不同而有不同的概念,某些犯罪行為在某 些社會會被界定是犯罪,但在另外一些社會可能就不會被界定為犯罪。 又或者某些犯罪行為在過去不是犯罪,可是現在已經被犯罪化。 例如: 我國「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行為」在刑法第 239 條上被規定為通姦 罪,但在日本並不是刑法中所處罰的犯罪行為。 我國在民國 88 年將「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為」列入規範於刑法 第 185 條之 3 所規定的「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犯罪原因的複雜性(多元性): 犯罪發生的原因很複雜,並不會因為單一因素就可以導致犯罪行為的發 生,常因為社會結構、個人特質、民眾態度及法律規定而顯得錯綜複雜。 例如,我們在探討少年為何會犯罪時,可能要從各種角度,像是心理因 素、生理因素、家庭因素、學校因素、社會環境因素等探討之。
刑罰威嚇的弱效性: 犯罪嚇阻理論主張:刑罰具備有嚴厲性、迅速性及確定性就能嚇阻或消 弭犯罪。刑罰威嚇的弱效性係指,自古以來,犯罪透過各式刑罰的威嚇, 仍從未消失且層出不窮、日新月異,至今仍無法將其消弭於無形。且根 據許多文獻指出,嚴刑峻罰和速審速決在短期內可能具有威嚇效果,但 長期而言可能不具成效,甚至可能會得到反效果。
犯罪現象的變異性: 犯罪現象的類型或犯罪手法並非一成不變,而是會因為時空背景不同而 改變,許多犯罪現象因時空背景不同而演化出新的類型或手法。 例如:過去詐欺犯罪的型態是以金光黨的手法,但現今的詐騙犯罪的型 態是以電話詐騙、公務詐騙(像是國稅局退稅、刑事案件凍結帳戶等) 等手法呈現。
第一章
犯罪學之基本概念
011
貳、何謂犯罪學 一、犯罪學定義 3 刑法學 這種統整性概念 刑事訴訟法學
很重要噢! 犯罪人類學
全 刑 事 法 學
犯罪心理學 犯罪生物學
犯罪生物學
犯罪原因學
廣義犯罪學
犯罪精神醫學
犯罪社會學
犯罪社會心理學 犯罪地理學 犯罪統計學
犯罪對策(防止)學
刑事政策學 監獄學(刑罰學) 警察學
法醫學 犯罪(偵查)學
被害者學
審判心理學 司法精神醫學
狹義: 狹義的犯罪學,是研究犯罪現象及犯罪發生原因的學問,故又稱為犯罪 原因學(Criminal Etiology)或犯罪發生學。所謂的犯罪原因學係指就 犯罪事實,闡明犯罪的發生原因以及原因和結果間的因果關聯性。由於 探討立場不同,大致可分為犯罪生物學和犯罪社會學兩類。
3
張甘妹(1999) , 《犯罪學原論》 ,臺北市:三民,第 19~22 頁。蔡德輝、楊士隆(2012) ,前揭書, 第 6~7 頁。
第壹篇
犯罪學
012
廣義: 廣義的犯罪學,是探討犯罪發生原因及犯罪預防(防止)對策的學問, 一般來說廣義的犯罪學包括了兩大部分:犯罪原因學及犯罪防止學(刑 罰學〈刑罰及其他矯治制度〉、監獄學、犯罪偵查學或警察制度)。
科際整合的犯罪學: 犯罪學是一門以科學研究方法來犯罪和犯罪人的經驗科學,為了解犯罪 發生原因和犯罪防治措施,用實證研究方法並具科際整合 (Interdisciplinary)方法和多元性理論,作客觀而整體的深入研究,一 方面它描述整體犯罪現象及各種類型的犯罪現象,分析探討這些犯罪現 象的社會基因;另一方面研究犯罪人,分析探討一切有關造成犯罪的個 人與環境因素,以建立解釋犯罪現象或犯罪成因的犯罪學理論,並對犯 罪的控制與預防問題,提出具體而可行的建議,以提供刑事立法、刑事 司法和社會政策上的參考。
第一章
犯罪學之基本概念
013
二、研究目的與探討範疇 4
目的
犯罪測量研究
犯罪相關因素研究
預防犯罪, 防範未然 降低刑罰, 減少監禁 協助復歸, 減少再犯 發掘不義, 維護正義
犯罪理論研究
犯罪類型研究
基本 內涵
古典學派 犯罪學
要素
實證學派 理論
犯罪生物學 犯罪社會學
犯罪被害者學
批判犯罪學 犯罪預防研究 實驗法
比較犯罪學研究
調查法 刑事司法研究
方法
觀察法 次級資料法 案例研究法
犯罪學研究目的−創造社會最大幸福: 預防犯罪,防範未然: 古典犯罪學派之誕生,除了改革 18 世紀的不公不義之外,最重要的 目的是要預防犯罪的發生。貝加利亞主張「預防犯罪比懲罰犯罪要來 得好」,最好的方法就是透過完善的教育系統。邊沁也認為法律的目 的在於使其所服務的社會產生最大的幸福,因此懲罰是被用來預防危 害的發生。所有各類型的犯罪學理論都是被研究來預防犯罪的。
4
許春金(2013),前揭書,第 31~41 頁。
第壹篇
犯罪學
014
降低刑罰,減少監禁: 自 18 世紀古典學派興起以來,即以大量使用監禁的方式來處理犯罪 問題,無論使用何種刑罰,目的都在使犯罪人感受到痛苦,使其心生 畏懼而不再犯罪。刑罰雖然給犯罪人帶來痛苦,不過太過嚴厲殘忍的 刑罰並不必要,且刑罰使用的費用也相當昂貴,因此監禁的使用必須 要謹慎,故犯罪學研究應協助社會減少監禁、降低刑罰。 協助復歸,減少再犯: 監禁並無法阻止犯罪人回歸社會的需要,除了死刑犯和少數無期徒刑 的受刑人之外,大部分犯罪人都必然要復歸社會,會再犯罪就是因為 復歸社會失敗,也是社會整合的失敗,當代一些社會的高監禁率及高 再犯率使協助犯罪人復歸社會這個目標帶來更大的挑戰。犯罪學應是 一個「改變的科學」,是希望改變一個人往光明希望和良善的生命道 路邁進以及改變社區成為一個關懷互助的生活領域。犯罪學不能放棄 任何可以改變個人生命往美好路途及良善的機會。 發掘不義,維護正義: 犯罪學除了要研究反社會行為以外,尚應對社會秩序的正當性加以探 討,因此犯罪學的研究最重要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建構正義、健康的 社會秩序」。正義是人類集體生活重要的基本價值,不可或缺。刑事 司法體系(Criminal Justice System)以字面上的翻譯可為「犯罪者正 義體系」,即是犯罪人正義的體系,所以刑事司法程序中要給予犯罪 人實體法上的正義(罪刑均衡),也要給予程序法上的正義(禁止非 法偵查、刑求等)。不過,除了要給予犯罪人正義,被害人也需要正 義,社會亦需要正義,三者如何平衡成了犯罪學研究重要的課題。綜 上所述,犯罪學最終目的是希望創造社會最大福祉,讓社會最大多數 人能夠生活在平安喜樂的環境當中。
犯罪學研究之範疇: 犯罪之測量: 使用更精確測量工具: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所以我們想要研究犯罪學,必然需要很 精準的測量工具,如此一來我們就能夠更加細緻地去描述我們所想
第一章
犯罪學之基本概念
015
要瞭解的犯罪現象。於是有些學者致力於精進測量工具的創新或修 正等,讓犯罪學研究理論能夠繼續前進與進步。而這樣的進步也將 會帶動政府機構制定出更精確、更有效的犯罪防治政策及計畫等。 透過測量犯罪可知: 犯罪的數量、類型和趨勢、犯罪發生時間地點、主要因素或犯罪人 是誰等,一般來說常用的有三種測量犯罪的方法,分別是:官方犯 罪統計、自陳報告問卷調查和被害調查。無論使用哪一種犯罪統 計,犯罪研究者都希望透過較為可靠、有效的犯罪測量來使犯罪學 研究更正確。 犯罪相關因素研究: 我們可以透過犯罪相關因素的研究(Correlates of Crime)或是犯罪 分布的研究(Distribution of Crime)討論,對於犯罪現象有更多的 理解。也就是吾人想瞭解犯罪的原因必需先瞭解犯罪相關的人事時 地物等,例如說:為何某些社區在凌晨時段有很高的竊盜犯罪發生 的比例?又為何動機是感情因素的殺人行為的犯罪者有相當高的 比率均是男性? 討論犯罪相關因素的角度可分為「微觀(Micro)」和「巨觀(宏觀) (Macro)」兩種角度: 「微觀角度」: 從犯罪人或被害人的社會特徵(Social Characteristics)或人類學 變項來討論,例如:性別、年齡、種族、社經地位、信仰或婚姻 關係等。 「巨觀角度」: 從像是犯罪率、社會結構、失業率、人口比率、平均薪資等。 犯罪理論的研究: 犯罪學研究裡其中一個主要的領域就是研究犯罪發生的原因 (Causes),這也是犯罪學研究主要的工作之一。在犯罪學發展歷 史過程當中,我們可以看見不同的理論學家提出的犯罪原因都不 同:像是古典犯罪學派認為人是有自由意志、理性選擇的,覺得犯 罪利益大於痛苦之後去選擇從事犯罪;實證犯罪學派則認為人會犯 罪是因為犯罪人的生理、心理或者環境等缺陷影響其從事犯罪與
第壹篇
犯罪學
016
否;亦有犯罪社會學理論的學者認為人會犯罪是因為受到社會或政 治等因素影響等……而這些觀點也不斷地再被推翻,從這裡我們知 道不同的學者秉持著不同的人性假設或角度而提出了不同的觀點 來探討犯罪發生之原因。 另外一個和理解犯罪行為相關的就是「犯罪行為的預測 (Prediction)」,假如我們可以很精準地瞭解犯罪行為發生的原因 及形成的相關因素,那我們應該也可以很正確地對犯罪行為做出預 測,目前犯罪預測仍有很多爭議。雖然至今大部分學者都同意討論 犯罪發生的原因是犯罪學研究很重要的工作之一,但是除非我們可 以有效地掌握犯罪的所有因素,不然我們很難絕對有效地去控制或 預測犯罪。 犯罪類型的研究: 許多犯罪學學者都非常有野心,想要提出一個可以解釋所有犯罪發生 原因的理論,不過在實際應用之後均發現所有的理論都有其界限。所 以犯罪類型的研究主要在描述和討論各式各樣主要的犯罪類型的本 質、特性或者與其相關的問題等。而犯罪類型的研究中,有時也會針 對犯罪人來分類討論,像是將犯罪人分類為:職業犯罪人或專業犯罪 者(Professional Criminal)、偶發犯(Occasional Criminal)、精神病 犯罪人或心理病態性格犯罪人(Psychopathic Criminal)等。 (目前已 多不這樣區分) 犯罪被害者學: 幾乎所有的犯罪學理論都關心犯罪人為何會犯罪,以及犯罪現象的特 性,但是很少人會關心在犯罪事件當中處在相對位置的被害者。所以 犯罪被害者學主要是想要探討被害者的行為、個人特質以及在犯罪事 件當中扮演怎樣的角色、如何降低被害者的傷害以及協助被害者復歸 社會。有學者認為犯罪事件當中的加害者及被害者是互動的,所以認 為有些犯罪其實是被害者所促發的。所以當我們研究犯罪人的同時也 應該要討論被害者在犯罪事件當中擔任的角色。犯罪被害者學是一個 新興的研究領域,資料也快速地累積當中。 犯罪預防研究: 犯罪預防是犯罪學研究的最終目的,也是犯罪學的出路和應用目
第一章
犯罪學之基本概念
017
的。就如同公共衛生在醫學領域扮演的角色,雖然醫療係被用來治 療疾病,但最終我們仍希望可以瞭解如何免於疾病之苦。故有效的 預防犯罪計畫將能讓人免於犯罪被害後所受到的傷害或者損失甚 至是生命的失去、家庭的破碎。所以在犯罪學研究上我們更應該要 重視犯罪預防之研究。 而犯罪預防的計畫有各種切入的角度: 像是目標導向之公共衛生犯罪預防模式、策略模式(例如發展性的 犯罪預防、情境犯罪預防等)或者以機構角度討論的模式(例如家 庭、學校、社區等),無論任何模式都必須要有實證研究作為基礎 (Evidence-based)。 比較犯罪學研究: 雖然前面我們有提過所有的犯罪學研究都非常有野心想要提出一個 跨越時間、空間,可以被普遍使用的原理原則,不過仍然必須透過長 時間的檢驗,才會知道該理論的價值何在。故各種不同領域提出的概 念可以截長補短、互相切磋就成為比較犯罪學研究的重要目的。例 如:我們可以透過不同國家的警察制度比較研究瞭解各自的優缺點何 在,然後截長補短後提出適合我國使用的制度讓我們的犯罪率可以得 到控制或降低。 刑事司法研究: 廣義的犯罪學研究包含刑事法律執行之探究。而刑事司法體系從偵 查、逮捕、審判到執行,其實也都與社會息息相關,所有的刑事司法 執行事件都會發生在我們生活中,故討論刑事司法體系的功能、運作 等各種相關問題也成為犯罪學研究相當重要的課題。
第壹篇
犯罪學
018 這三大觀點建構
參、犯罪學觀點論5
犯罪學理論基本觀念
一、一致觀(The Consensus View of Crime) 理論來源(價值規範形成)−功能學派: 一 致 觀 是 源 自 於 社 會 學 的 功 能 學 派 ( Functionalist School of Sociology)。功能學派認為社會是由各種不同的部分所組成,而且每一 個部分的改變都會牽動其他的部分。而在一個完整且功能正常的社會 中,社會所有成員對於所有的社會規範、社會目標、價值觀或習俗等都 採取一致、共同的觀點。
價值規範形成: 一致觀之價值規範形成係在於其認為在一個完整且功能正常的社會當 中,社會所有成員對於所有社會規範、社會目標、價值觀或習俗都採取 一致、共同的觀點。但是如果社會是混亂的、失序的,社會規範和價值 觀就會混亂。功能學派亦認為刑事法其實也反映了或法典化了社會共同 的價值觀和規範,所以違反刑事法的行為就是犯罪行為,除非刑事法有 規定的行為,否則就不能算是犯罪行為。而且刑事法是人人都應該遵 守,沒有區分性別、種族或階級等。
對犯罪的看法(犯罪定義)−法律觀點之犯罪定義: 一致觀的觀點是採取法律觀點的犯罪定義,也就是說一致觀認為違反了 刑事法規而且社會大眾一致譴責的行為就是犯罪。而且由於社會大眾對 於刑事法規都採取共同的、一致的觀點,也就是說刑事法反映了所有社 會價值觀、信仰及意見等,所以叫做一致觀的犯罪觀點。
犯罪預防控制: 由於一致觀的觀點認為社會所有成員對於社會規範、目標、價值觀或習 俗採取一致的、共同的觀點,故由此延伸出來之犯罪預防控制應由幾個 層面著手:
5
許春金(2013),前揭書,第 41~45 頁。
第一章
犯罪學之基本概念
019
一致、共同價值觀的建立及法治教育: 建立明確之律法、加強民眾法律教育、教導民眾知法、守法並崇法, 並且建構共同道德規範、一致性的價值體系。 透過社會控制力量協助犯罪防治: 主張由家庭、學校、社區等非正式社會控制力量協助預防犯罪。若係 已犯罪之犯罪人,則須透過嚴厲之刑事司法體系達到嚇阻犯罪之效 果。
影響之理論: 除了犯罪副文化理論、互動犯罪理論(標籤理論)及衝突犯罪理論之外, 包含古典犯罪學派以及除了上述以外的實證犯罪學理論,大部分的犯罪 學研究都是屬於此觀點。
二、衝突觀(The Conflict View of Crime) 理論來源: 一致觀犯罪論相當古老,影響許久直到現在,但到了 1970 年代初期, 社會劇烈震盪以及政治運動,像是民權、反越戰或其他政治示威和遊行 等活動,導致犯罪學家開始思考政府制定和使用法律的合法性衝突觀的 犯罪論開始在美國和歐洲發展。
價值規範的形成: 衝突觀之價值規範形成是認為社會係由許多利益相衝突的團體所組成 ─雇主、職員、專業工作者、學生、工人等。擁有足夠的政治和經濟力 量的團體會利用刑事司法體系維護自身利益。刑事法因此被當成有錢和 有權的人保障自己利益的工具,所以衝突觀之價值規範傾向社會經濟和 政治導向,而非法律導向。所以衝突觀對於犯罪之看法包括了和統治階 級利益相衝突的行為。
對犯罪的看法(犯罪定義)-犯罪化低下階層之工具: 衝突觀認為社會係由各式各樣的利益互相衝突的團體所組成,像是資方 和勞方、老師和學生等。所以如果握有足夠的政治或經濟力量的團體就 會利用刑事法規來維護自己的利益,也就是說,刑事法只是被有錢有勢 的人拿來保障自己利益的工具。所以衝突觀認為犯罪是有錢有勢的人用
第壹篇
犯罪學
020
法律犯罪化(Criminalization)低下階層的一種體現,而不是像一致觀 說的是全民的共同、一致的共識或信仰。犯罪可以說是政治性的概念被 設計來保障有錢有勢的上級階層的利益的。後來更有一些衝突理論根據 馬克斯的經濟決定論而提出犯罪是受到經濟地位影響的。
犯罪預防控制-揚棄資本主義,建立社會主義社會: 由於衝突觀認為犯罪是對於社會當中現存的財富和權力分配不均的一 種結果反應,且係一種政治性的概念被設計來保障有權和上階層者的利 益,故由衝突觀所延伸出來之犯罪預防控制手段為避免貧富差距過大、 建立更專業的警察制度以及更人道的犯罪矯治措施或發展社區處遇、改 變資本主義社會建立社會主義社會,使無犯罪社會誕生等。
影響之理論: 犯罪副文化理論和衝突理論均係屬於衝突觀的觀點。衝突犯罪觀點發展 出的犯罪學亦被稱為批判犯罪學(Critical Criminology)。
三、互動觀(The Interaction View of Crime) 理論基礎: 互動觀的理論可以追溯至形象互動理論。形象互動理論認為: 個體的行為是以他們對現實的解釋以及事物對他們的意義為基礎。 個體學習事物的正面或負面意義是透過別人對該行為是正面或負面 的反應而來。 個體根據從別人那裡學來的符號(反應)和意義來評估和解釋自己的 行為。
價值規範形成: 互動觀之價值規範形成係認為犯罪和法律乃獨立於絕對的道德律,犯罪 的定義係反應社會上有權者的意識型態,然後將其特有的影響力加諸於 其他人身上,犯罪者由於違反社會規範,所以被社會揀選並標籤成為偏 差行為者。
對犯罪的看法(犯罪定義)-沒有本質上的犯罪: 互動觀認為並沒有本質上的犯罪,犯罪是因為社會上有權勢的人將其之 價值觀強加到其他人身上,所以如果有人犯罪,社會就會給他貼上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