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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學 起-警察基礎 ▍第壹篇

警察學序論∕3

第一章

警察的意義與任務∕7

第二章

警察的重要性與分類∕14

第三章

警察學的重要性與研究途徑∕19

本篇相關試題練習∕21

▍第貳篇

各國警政歷史∕25

第一章

海洋法系國家警政歷史∕29

第二章

大陸法系國家警政歷史∕35

第三章

我國警政歷史∕43

第四章

現代警察產生因素∕49

本篇相關試題練習∕53

續-警察法制 ▍第參篇

警察權∕61

第一章

警察權的概念∕65

第二章

警察權的行使依據∕74

第三章

警察權的裁量行使∕78

第四章

警察權行使方式與救濟途徑∕83

本篇相關試題練習∕93 -目錄 1-


承-警察勤業務 ▍第肆篇

警察業務與警察功能∕101

第一章

警察業務概論∕105

第二章

警察業務範圍與類型∕109

第三章

警察功能概論∕114

第四章

我國警察功能的演進∕119

本篇相關試題練習∕126

▍第伍篇

警察勤務∕129

第一章

警察勤務意涵與原理∕134

第二章

警察勤務區∕144

第三章

警察勤務的規劃與執行∕147

第四章

警察勤務的指揮管制與督導考核∕159

本篇相關試題練習∕163

轉-警察行政 ▍第陸篇

警察組織∕171

第一章

警察組織的定義與特性∕175

第二章

謷察組織設計原理∕180

第三章

警察組織成員職責∕186

第四章

增進行政效率的組織因素∕190

第五章

警察組織的發展與變化∕196

本篇相關試題練習∕203 -目錄 2-


▍第柒篇

警察領導、警察文化與警察倫理∕207

第一章

領導的概念與警察領導的意涵∕211

第二章

警察領導理論∕216

第三章

警察領導者的角色與領導未來展望∕227

第四章

組織文化與警察文化∕230

第五章

警政倫理的意涵∕236

第六章

警政倫理的困境與改善作為∕242

本篇相關試題練習∕252

▍第捌篇

警察教育∕255

第一章

警察人員必備的核心能力∕259

第二章

警察教育訓練的理念∕264

第三章

各國警察教育制度∕272

第四章

我國警察教育制度∕280

本篇相關試題練習∕287

▍第玖篇

警察人事行政∕291

第一章

警察人事行政策略面∕295

第二章

警察組織人力規劃面∕301

第三章

警察人事管理制度面∕314

第四章

我國警察人事行政的未來展望∕327

本篇相關試題練習∕331

-目錄 3-


合-警政趨勢 ▍第拾篇

警察政策與未來警政發展趨勢∕339

第一章

警察政策概論∕344

第二章

警察發展過程∕361

第三章

警政未來發展取向與策略∕365

第四章

警察未來發展趨勢∕389

本篇相關試題練習∕395 其他試題練習∕405

▍附錄

∕409

壹、行政學專區∕411 貳、警政相關機關權限彙整∕421 參、申論寫作技巧∕425 肆、105、106 年警察學申論試題解析∕435 伍、各篇心智圖表∕440 陸、相關法規∕451 柒、參考書目∕615

-目錄 4-


065

警察權的概念

 警察權的要素: 國家為維持社會安寧秩序,有時得對人民行使命令強制之權力, 是即為警察權(Police Power)。從這個簡單的介紹可以看出警察 權的幾個要素:  警察權為國家所享有,屬於治權(統治權)的一種。  警察權的行使有其特殊目的,即在維持社會安寧秩序。  警察權對人民有命令強制的效果,人民不得抗拒。  為達到警察目的不一定要行使警察權,在必要時才可行使。

二、警察權在空間上的差異 以英、美等國為主的海洋法系國家,較強調個人自由,警察只是穿 著制服的人民;警察是基於地方民眾的需要而設立,權力小,業務 少。 而以法國、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較重視國家安全,警察代 表國家執行法令,受到中央政府的監督與控制,權力較大,業務較 多。

 海洋法系國家: 由地區居民自行負責治安或雇用專職者維護治安的制度,維持了 數百年,並且隨著移民影響了美、加、澳等國的警察制度,學者 稱之為海洋法系警察制度。警察職權範圍皆限縮在治安、交通與 服務三項,以行使司法警察權為主。  英國警察的起源,溯自 1066 年的警衛員。各地莊園法庭成為統 治與管理單位,莊園法庭選出莊園的壯丁兼任無給職的警衛 英國

員。1285 年的溫徹斯特法,將此習慣成文法化,由年輕的警衛 員以輪班的方式進行夜間監視及犯罪偵查。  1361 年的「治安法官法」,從地方貴族中任命「治安法官」作 為國王代理人,在其指揮下,警衛員擔任維持治安、偵查犯罪、

警察權的概念

一、警察權的概念

第一章

第一章


066

第參篇

送達傳喚書、執行法官令狀、實施追緝、對嫌疑犯起訴求刑, 以及監督課稅的任務。  18 世紀產業革命後,倫敦因為移民問題與宗教衝突造成治安敗

警察權

壞,警衛員的組織與專業能力難以維持治安。1829 年議會通過 內政部長皮爾爵士(Robert Peel)提出的「倫敦治安的任務」。 為消除民眾對警察限制人權的疑慮,皮爾強調警察的任務重在 犯罪預防,警察權的行使限定在達成任務的必要範圍內,不會 侵犯司法權,且須先以勸導無效後,方得採用必要之武力。制 服警察不配槍,以和平方式處理暴動等作法,也獲得民眾的支 持。  1856 年「鄉村及自治城市警察法」授權內政部透過監督、評估 及補助,要求各地方設立警察局。當時全國約計有 200 餘個。 不過,由於社會情勢的變化,小規模警察局實無法應付犯罪、 交通及各種動亂的需求,因此不斷有合併警察局的呼聲,經過 1960 年及 1974 年整合,目前總計獨立警察機關共計 52 個。  易言之,英國警察有從地方自治朝中央集權的取向。  英國人將英國早期警察制度全盤移植到美國。例如波士頓等城 市以法律規定設置無給職的警衛員從事治安工作;在偏遠的小 地方,則由州長任命警長擔負執行責任,警長的工作是逮捕罪 犯、簽發拘票、蒞庭作證、徵收稅捐。當時的殖民地人民忙於 安定家園,治安大致良好。  當城市規模逐漸擴大,執法變成既困難又耗時的工作時,美國 人就像當時的英國人一樣,開始規避這些責任或出資雇用專 人。紐約州於 1844 年立法在紐約市成立現代的全職警察,須穿 美國

著制服服勤。與英國不同的是,美國警察配槍服勤, 因為攜槍 自衛是人民的憲法權利,警察亦同。  美國是聯邦國家,聯邦政府的警察權由分設在各部會之內的執 法機關行使,例如國土安全部的運輸安全局、海關及邊境保護 局、海岸防衛隊、公民及移民事務局、密情局,財政部的菸酒 槍械管制局,法務部的調查局、緝毒局、內政部國家公園管理 局等,職權偏重逮捕、搜索、扣押等,以犯罪偵查為目的之司 法警察權。  各州、郡、市及校園才設有形式意義的警察機關,從事治安維 持(例如交通指揮、違規車輛攔停盤查、取締告發) ,犯罪偵查


067

等職權。

第一章

(逮捕、搜索、扣押等)以及犯罪預防(例如巡邏、為民服務)

 大陸法系國家: 洋法系國家警察相同外,明顯偏重行政警察權。  法國警察權源自羅馬時代即建立的結合司法與行政功能的傳 統,由國王任命各城市的警察局長,是公安長官也是治安法官。  17 世紀,法國路易十四的財政部長郭伯特建立了全國性的警察 體制,巴黎與其他省區的警察制度乃趨於統一。 法國

 1795 年法蘭西輕罪處罰法第 16 條則規定: 「警察是為維持公共 秩序、自由、財產及個人的安全而設。」當時警察代表統治者 管理人民各項生活事務,為了維持社會秩序,執行統治者的意 志,除犯罪偵查及巡邏等預防犯罪活動外,舉凡商業秩序、金 融秩序、建築安全、食品衛生管理、疾病防制、交通安全管理、 消防救災等業務無所不管,警察機關相當於現在的內政行政。  1794 年普魯士法典第 2 章第 17 節第 10 條: 「為維持公共安寧、 安全和秩序,並為排除對公共團體或其成員造成之危險,而採 取必要措施,乃警察之職務。」警察在此一概括條款的授權下 擁有極大權力,對人民各種生活領域,進行維持秩序的干涉性 業務,當時的警察依業務領域可再細分為:負責集會、結社、 鎮壓群眾活動的保安警察、維護國家安全的政治警察、維護文 化風俗的出版(文化)警察、風俗警察、維護經濟秩序的營業

德國

(經濟)警察、財稅警察、維護產業設施安全的工礦警察、維 護公共安全的建築警察、衛生警察、消防警察、交通警察等等。  根據 19 世紀德國警察為描述藍本,認為警察是「為了維護公共 安全和秩序,根據國家一般統治權,用權力的手段限制人民天 然自由的作用」 。學者並將警察分為司法警察與行政警察,所謂 司法警察是指搜查犯罪、逮捕嫌疑者等刑事司法輔助作用;而 行政警察則是為了行政上防止危害目的而行動的警察。行政警 察執勤通常穿著制服,故有稱之「制服警察」。  明治 6 年(1873 年) ,川路利良引進法國及普魯士的警察制度,

日本

將警察分成行政警察及司法警察。  行政警察依據明治 9 年頒訂的「行政警察規則」第 1 章第 1

警察權的概念

大陸法系國家的警察權,除犯罪偵查及巡邏等預防犯罪活動與海


068

第參篇

條規定:「行政警察的宗旨在於防止人民危害,保全安寧。」 在內務省指揮下,形成如軍隊般的金字塔型組織,擁有違警 處理、行政執行、思想統治、交通管理、消防救災、以及監

警察權

督建築、經濟、勞工、衛生等行政的權力,並介入各種證照 之核發以及濟貧、民防等工作。  司法警察則在檢察官指揮監督下,進行犯罪偵查工作,同時 讓憲兵也具有司法警察身分。  中央集權式的警察組織,具有由中央至地方一條鞭式的組織與 指揮體系,對於天皇十分忠誠,因而日漸成為統治者極具效率 的工具,謂之「天皇制警察」。  雖然在警察官制上隸屬於內務大臣(即內政部長)及各縣知事 (即各縣市長) ,但東京都的警察總監卻可越過內務大臣,直接 向總理大臣報告,各縣市的警察部長(即局長)也可越過各縣 知事,直接向內務大臣報告。甚至在絕對主義的天皇制確立後, 警察的政治活動更加頻繁,竟有越過總理大臣而直接與樞密院 議長或元老聯繫,而影響天皇組閣的情形。  警察是中國從清朝末年到民國成立後軍政、訓政時期統治者穩 定社會秩序的工具,當時諸般政令透過警察宣導與執行,除了 犯罪預防與犯罪偵查權外,更有繼受自日本「違警罪章程」 、 「違 警即決例」 、奧地利「行政罰法」與德國「秩序違反罰法」的違 警裁決權。  依據 1943 年的「違警罰法」,凡違反營業、衛生、風俗、交通 台灣

及其他秩序法令者,稱為違警人犯,交由警察機關裁罰,不需 經過法院審判。由警察管轄的違警裁決權,包括對人身自由、 財產、營業加以處罰,得裁決拘留 7 日、罰錢、沒入、勒令歇 業、停止營業、罰役、申誡等。  1991 年終止動員戡亂回歸憲政,有違憲之虞的「違警罰法」才 由「社會秩序維護法」取代,警察機關的違警裁決權受到相當 的限縮。  統治大陸的中共政權,公安制度與國民黨警察制度類似,依據 中共現行法規賦予公安機關職掌之治安行政管理事項,範圍極

中共

為廣泛,包括戶籍和居民身分證管理、公共秩序管理、危險物 品管理、特種行業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邊防管理、 外事管理、出入境管理等。


069

警察機關掌管事務更為龐雜,大致分為:

第一章

 公安機關為維護治安,依法得行使多種職權,職權範圍較台灣  公安行政措施:命令、禁止、許可。 證、限期出境、驅逐出境。  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強制傳喚、強制剷除、強制約束、強制 隔離、強制執行拘留、強制交納罰款、強制拆除、強制收容 教養治療、強制戒毒、強制停業、強行驅散帶離現場、強行 遣回原地、收容審查、勞動教養、收容遣送乞討者、縮短停 留期限、取消拘留資格、限期離境、遣送出境、查封、扣押。  緊急狀態處置:緊急徵用、緊急排險、隔離封閉、交通管制。

三、警察權在時間上的差異  二次大戰以前: 希特勒於德國主政後,納粹警察從 20 萬人快速成長至 150 萬人, 國家秘密警察及親衛隊是德國警察史上最專橫獨裁的組織。 警察對猶太人及政治異議份子,恣意地逮捕、拘禁,並且有極大 的自由裁量權,未經裁判就把被逮捕者送進「強制收容所」,警 察國家的印象被刻板化,造成人們對於警察(尤其是制服警察) 的不信任,影響到後來的警察法制與警察權範圍。

 二次大戰以後:  為徹底瓦解德日武力反抗根源,乃在佔領期間要求二國警察徹 底改造,引進佔領國警察制度與理念,將警察組織改為地方分 權化,警察職權限定在犯罪預防與偵查領域,凡與生命、財產、 公共秩序、犯行追緝等無直接關係者,如營業管理、執照發放 等,均排除於警察活動範圍之外,改由其他行政機關掌理。  德國:執行機關與人員不使用「警察」名稱,另改稱為「秩 序機關」,依據「秩序違反罰法」行使職權,此即所謂「警 察權分散化」。  日本:廢除「違警罪章程」、「違警即決例」,另定「輕犯罪 法」,將警察裁罰權限移交法院,警察權大幅限縮。

警察權的概念

 公安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拘留、吊扣駕駛證、吊銷駕駛


070

第參篇

 歐陸法系與海洋法系國家警察權的差異,在二戰後已趨近一 致,而侷限在「個人生命身體財產之保護、犯罪預防、犯罪偵 查、交通管理、公共安全與秩序之維護」上,至於其他行政機

警察權

關主管的事項,從規劃到執行,警察原則上不介入,僅於特殊 狀況,當其他行政機關無法處理,而向警察請求協助時,才例 外、補充介入,即「警察補充性原則」。

四、警察權與警察職權的比較  範圍不同:  警察權:概念較為廣泛,指「國家為維持公共安全與秩序,對 人民行使命令強制的權力」。  警察職權:指「執行職務之權力」,亦可稱為「權能」即,由 法律所賦予之一種得採取某種手段或措施以達成任務的資 格,專指依據組織法規定分配由形式的警察機關行使的權力。

 行使主體不同:  警察權:行使主體分散在各政府部門。國家為有效推行政務, 將行政事務作細密分工,各政府部門依法皆有「為維持公共安 全與秩序,必要時得對人民行使命令強制的權力。」故警察權 的行使主體分散在各政府部門。如法務部調查局、法警、監所 管理員、行政執行處執行員,商業、建築、衛生、環保、海巡、 消防等機關或人員,依法亦得對人民行使命令強制的警察權。  警察職權:專由形式意義的警察機關行使。從組織法的角度, 各機關皆有法定職掌,將警察權橫向平行分配給各機關,其中 分配給形式上的警察機關(指內政部警政署等中央警察機關、 及直轄市、各縣市等地方警察機關)掌理事務之範圍,稱為警 察職權。

逮捕逃逸移工不該是警察業務 吳宗哲/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常務理事 (106.02.22 蘋果日報)


071

第一章

警察權的概念

昨天(21 日)立委莊瑞雄在國會內提出,要求警政署增加警察查獲 逃逸移工的績效點數,希望藉此讓警察更積極去抓逃逸的外籍移 工,以抑制逃逸移工氾濫的情況。 我覺得這裡頭有兩個層次:  這不該是警察的工作。2007 年年底,立法院便已三讀通過「入出 國及移民法修正案」,賦予移民署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 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時,得配帶戒具或武器的完整司法警 察權。也就是說,過去移民署會以「需要強制力協助」為由,要 求警察配合逮捕逃逸移工之任務,但在 10 年前,政府早就已經 把完整的司法警察權交給了移民署,移民署人員甚至可以配槍用 槍,在抓逃逸移工這件事上,移民署是具備獨立作業能力的。可 是很奇怪,10 年過去了,警察仍然被要求協助逮捕逃逸移工,甚 至編專案算積分講求績效表現。等等,一開始明明只是情義相助 的外包業務不是嗎?為什麼後來協助變成了主力?怎麼搞得好 像現在這是警察份內的業務了一樣?我查了一下當初的理由,大 抵是說,這些逃逸的外籍移工,因為是遊蕩人口,有潛在犯罪風 險,所以警察有責任要介入。那照這種邏輯反正誰也都有可能會 犯罪啊,警政署這種甚麼工作都想攬在身上的習性,難道是某種 囤積症的變形嗎?想平步青雲步步高升,被拜託不想得罪人就通 通答應,結果通通推給底下的基層做到死,用基層的過勞來換長 官的面子,然後還變得好像理所當然般用績效來要求,這會不會 太好笑了啊?  看來政府是沒有打算要認真面對移工逃逸的問題了,只想用治標 不治本的方式敷衍,否則為什麼不是去追究怎麼會有那麼多移工 逃跑,而是居然想要用擴大警察逮捕的方式去壓下這個問題?會 有那麼多移工逃跑,這就是我們台灣的資方都在苛刻對待這些外 籍移工,而政府也姑息甚至是鼓勵這種事的結果啊!結果你不去 反思政策上讓僱主變成病態慣老闆,讓移工被壓迫到必須要冒著 被遣返永不被仲介的風險逃跑,這中間到底出了甚麼問題,反而 是把問題又丟給基層的警察與移民官去擦屁股,增加更多的警力 浪費,這難道是一個真的想要解決問題的政府的作法嗎?還是只 是想把問題掩蓋住增加更多問題也無所謂的政府呢?台北市議 員童仲彥用一句「了不起,負責」來自捧,我想問問這個政府, 是不是連最基本的負責都做不到?


072

第參篇

 行為方式不同:  警察權:

警察權

警察權係指「國家為維持公共安全與秩序,必要時得對人民行 使命令強制的權力。」故行為方式主要是指命令與強制:  命令權:指國家機關以具有法效果的意思表示,課予人民行 為或不行為、給付及忍受的義務。包括對不特定人的抽象下 令,及對特定人的具體下令。  強制權:指國家機關以實力排除抗拒,直接達成行政目的。  警察職權: 指「警察機關或人員為達成法定任務,依據警察法令行使的權 力。」故其內涵須從實定法中探求。而我國實定法中有二部法 律使用「警察職權」的用語,進一步分為廣狹二義:  廣義的警察職權: 指警察法第 9 條的職權規定,警察機關或人員為達成法定任 務,得採取之作用。其行為可分為:  行政警察活動:包括意思表示之決定,如警察命令、警察 處分等;以及公權力措施,如攔停、查證身分、治安資料 蒐集、鑑識措施、通知、即時強制、使用警械等。  司法警察活動:包括犯罪調查、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執 行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等刑事上保全犯罪證據之強制 行為。 警察法第 9 條的「職權」規定,並未就各種警察行為形式具 體明確規定發動要件、程序要求、權力界限,故其性質與組 織法上的「權限」或「管轄權」概念接近,係指機關學理事 務之權力與義務範圍。  狹義的警察職權: 警察職權行使法,對「職權」一詞之理解,即採狹義說,即 限於行使強制力之權力作用。而公權力措施之樣態,依據該 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可分為:  類型化措施:均屬行政警察活動常用之行為類型。該法以 逐條逐樣規範方式,將實務上常使用之警察行為,從名 稱、發動要件、程序、限制等要點明確規定。包括攔停、 盤查、查證身分、通知到場、鑑識身分、蒐集資料、跟監、


073

變質、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

第一章

佈線、對人的管束、驅離、直接強制、對物的扣留、保管、 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等。 補充類型化規定之不足。

五、警察權限  警察權限之意涵: 從憲法上中央與地方政府警察事權分配的角度,討論各級政府警 察事務的管轄範圍,也就是警察權的縱向垂直分配。學理上所謂 集權制警察,是指警察職權的立法及執行權屬於中央;分權制警 察,是指警察職權的立法及執行權屬於地方。不過實務上並不存 在純粹集權或分權的警察制度,大多在憲法或法律中將警察事權 分配給各級政府。

 我國憲政體制下之警察權限:  憲法:我國憲法第 10 章規定「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將「警察 制度」的立法及執行權分配給中央,中央亦可委交由地方(省、 縣)執行; 「省警政之實施及縣警衛之實施」的立法及執行權, 則屬於地方(省、縣)。  警察法:警察法第 3 條規定「Ⅰ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 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 由直轄市、縣(市)執行之。Ⅱ有關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 警衛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及執行,應分屬於直轄市、縣(市)」。

警察權的概念

 概括條款:指其他必要之公權力異體措施。概括條款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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