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 罪 偵 查 概 要 第一章 條文內容摘錄∕1 第一節
相關法規條文∕1
第二節
法規期限規定∕132
第三節
重要名詞解釋∕137
第二章 刑案受理∕161 第一節
焦點整理∕161
第二節
測驗重點∕173
第三章 發現犯罪∕183 第一節
焦點整理∕183
第二節
測驗重點∕196
-目錄 1-
第四章 現場處理∕201 第一節
焦點整理∕201
第二節
測驗重點∕224
第五章 現場查訪∕245 第一節
焦點整理∕245
第二節
測驗重點∕252
第六章 跟蹤監視與通訊監察∕257 第一節
焦點整理∕257
第二節
測驗重點∕287
第七章 通知詢問與筆錄製作∕295 第一節
焦點整理∕295
第二節
測驗重點∕310
第八章 拘提與逮捕∕317 第一節
焦點整理∕317
第二節
測驗重點∕325
第九章 搜索扣押∕331 第一節
焦點整理∕331
-目錄 2-
本書六大特色 ●針對命題範圍,搜集最新資料。 ●系統整理分析,法規引證明確。 ●案例簡潔清晰,加速記憶重點。 ●現職溫故知新,必可更上層樓。 ●初學感受氛圍,增進學習效率。 ●廣蒐專家經典,精讀必備良書。
何春乾 編著
命題大綱 公務人員特考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 行政警察人員、交通警察人員 一、刑案受理 受理要領
報告程序
聯繫配合
管轄權責
資料探勘
情報整合
國際合作
跡證種類
現場保全
現場勘察
現場採證
跡證保存
跡證送驗
二、發現犯罪 情報諮詢 查察防制 三、現場處理
四、現場查訪 查訪要領
影響證言準確性之因素
證言常見之誤差
證言真假之確認
證人之心態 五、跟蹤監視與通訊監察 跟蹤監視與通訊監察之法制 通聯紀錄之分析與應用
跟蹤監視與通訊監察之要領
六、通知詢問與筆錄製作 通知之法制與要領
詢問之法制與要領
筆錄製作之法制與要領 七、拘提與逮捕 拘提之法制與要領
逮捕之法制與要領
八、搜索扣押 搜索之法制與要領
扣押之法制與要領
九、查贓、查證與指認 查贓之法制與要領
查證之法制與要領
指認之法制與要領 十、刑案移送與處理 刑事案件移送之法制與要領
少年事件之處理
軍人案件之處理
涉外案件之處理
家庭暴力案件之處理
性侵害與性騷擾案件之處理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案件之處理 備 註-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
第二節
測驗重點∕342
第十章 查贓、查證與指認∕349 第一節
焦點整理∕349
第二節
測驗重點∕359
第十一章 刑案移送與處理∕365 第一節
焦點整理∕365
第二節
測驗重點∕465
第十二章 其他相關問題探討∕479 第一節
焦點整理∕479
第二節
測驗重點∕499
參考資料∕519
-目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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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偵查概要
肆、管轄權責 ※管轄與偵查責任區分 一、刑事案件由犯罪行為發生地之警察機關管轄。但下列各款不在此 限: 犯罪行為之發生或結果橫跨二個以上警察機關管轄區域者,由 受理報案或接獲通報在先之警察機關主辦。 犯罪發生地,由專業警察機關管轄之案件,以該警察機關主辦 為原則,其他相關警察機關配合之,其中保三、保七總隊管轄 之案件,係指其專責任務案件。 捷運、輕軌移動車廂內發生之案件,以被害人下車停靠站所在 地警察機關管轄,惟機關間另訂有協調聯繫要點者,依其相關 規定。 經濟詐欺案件: 未涉及帳戶匯款之案件,由發生地之警察機關負責偵辦。 涉及帳戶匯款之案件,以犯罪發生地(財損地)之警察機關 負責偵辦,並由受匯款帳戶開立人之戶籍地或現住(居)地 之警察機關協助辦理帳戶開立人詢問筆錄為原則。但同時涉 及當面取款詐欺案件者,統一由面交發生地警察機關為主辦 單位。 ※金融詐欺案件之管轄責任最新規定: 若被害人多筆匯款(涉及同一人匯款至多個不同人頭帳戶) ,統一 由被害人第一筆匯款之人頭帳戶開立人戶籍地警察機關(分局偵 查隊)偵辦。若涉及境外匯款、外籍人士金融帳戶或無記名儲值 卡,以被害人第一次匯款地之警察機關(分局偵查隊)主辦。 當面取款詐欺案件,由面交發生地警察機關為主辦單位,若又涉 及帳戶匯款,統一由面交發生地警察機關為主辦單位。
第二章
刑案受理 169
未涉及帳戶匯款之網路詐欺案件(如線上刷卡購物、以物易物) 仍適用一般網路犯罪之管轄責任區分。 若同一人頭戶亦涉及數案,各管轄警察機關應注意是否有重複通 知詢問之情,並視個案狀況,利用囑託詢問之規定,以避免民眾 往返奔波。 對管轄責任有疑義時,應循行政程序報請共同之上級警察機關指 定。 恐嚇取財案件: 竊車恐嚇取財:由車輛失竊地之警察機關負責偵辦。 網鴿恐嚇取財:由被害人現住(居)地或飼養鴿子之所在地 之警察機關負責偵辦。 電話恐嚇取財:以被害人現住(居)地或戶籍地之警察機關 負責偵辦。 其他恐嚇取財案件:以發生地之警察機關負責偵辦。 網路犯罪案件: 以網路犯罪被害人現現住(居)地或戶籍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為管轄機關,並由受理報案在先之警察機關負責偵辦;無管 轄責任之警察機關接獲報案後,應先受理並作必要處置,並 迅速通報被害人現住(居)地之警察機關繼續偵辦。 以網路犯罪被害人上網發生權益受損之上網所在地之警察 機關為管轄機關。 以犯罪嫌疑人現住(居)地或戶籍地或上網從事犯罪行為之 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如被害人可提供懷疑對象) 。 以被害人發生權益受損之網站資料、社群網站、部落格、即 時通訊對話紀錄、網頁郵件、雲端儲存空間、點對點分享資 料等各項網路服務及網路位址伺服器或業者實際營運場所 之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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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偵查概要
境外犯罪,以被害人之現住(居)地、工作地、家屬現住(居) 地,依序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各款有爭議者,由共同上級 警察機關或本署指定之。 配合 95 年 7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刪除牽連犯、連續犯之規定,回 歸「一罪一罰」之處罰根據,以類似刑法學理上「犯罪行為」之概念, 用單一犯罪行為及非單一犯罪區分管轄責任,經近年實務運作,相關 概念難以明確區別,迭有爭議發生,且為維護被害人權利,爰回歸以 犯罪發生地為主要判斷,如涉兩以上機關管轄者,輔以受理報案或接 獲通報時間之先後,律定各機關管轄責任。將以犯罪行為發生(現) 地為定管轄機關之原則,做原則性規定。
二、為兼顧被害者權益並有效運用偵查資源,刑案分為重大刑案、特 殊刑案及普通刑案,區分如下: 重大刑案: 暴力犯罪案件: 故意殺人案件。 強盜(含海盜)案件。 搶奪案件。 擄人勒贖案件。 強制性交(指刑法§221、§222)案件。 重大恐嚇取財(係指已著手槍擊、下毒、縱火或爆炸等手 段)案件。 重傷害(含傷害致死)案件。 重大竊盜犯罪案件: 失竊物總值 100 萬元以上竊案。 竊盜槍械、軍火、爆裂物,或國防上、交通上、學術上之 重要設施、器材。 被害人員為具外交身分之外籍人員,或來訪之外籍貴賓。
第二章
刑案受理 171
竊盜重要儀器、文件等影響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情節重大 案件。 特殊刑案: 犯罪手段殘酷、情節離奇案件。 深切影響社會治安、震撼社會人心之案件。 新發現之嚴重犯罪手法,必須迅速偵破,予以遏止之案件。 對物或場所之槍擊案件。 重大縱火、群毆械鬥案件。 學校、醫院、公共場所或關鍵基礎措施放置炸彈(爆裂物) 案件。 普通刑案: 指特殊刑案及重大刑案以外之刑案。 配合警政署修正「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 ,修正特 殊刑案、重大刑案及重大竊案之定義。
三、 普通刑案、重大刑案及特殊刑案偵查責任區分如下: 普通刑案: 由分局負責偵辦,並報告該管警察局列管。如發覺案情複雜, 得報請警察局予以支援。 重大刑案: 直轄市、臺灣省各縣(市)警察局由各分局負責偵辦,並得 報告該管警察局主動支援,必要時得請求刑事警察局支援偵 辦。 金門縣警察局、福建省連江縣警察局及本署各專業警察機 關,必要時得請求刑事警察局支援偵辦。 特殊刑案: 得由署長指派刑事警察局主動支援,全面協調、統一指揮,合 力偵辦。刑事警察局得不經申請逕行派員指導支援偵辦。
172
犯罪偵查概要
~款之規定於專業警察單位準用之。
四、 刑事警察局支援各警察機關時,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應保全現 場,提供事證及有關資料,並盡力偵辦。
五、重大或特殊刑案發生後不能即時獲得線索予以偵破,而必須有關 單位協助偵查時,得成立專案小組負責偵查。專案小組之組成與 權責,依下列規定執行: 設於警政署者,由刑事警察局局長為召集人,並邀同相關警察 局長及刑警大隊長參加。 設於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者,由局長或主管刑事業務之副 局長親自主持或責由刑警大隊長為召集人,並邀同相關分局長 參加。 設於警察分局者,由分局長或副分局長親自主持或責由偵查隊 長為召集人,並邀同相關分局偵查隊長參加。 專案小組參加人數由主持或召集人視實際需要決定之。 前項第 2、3 款之規定於專業警察單位準用之。
六、未破重大刑案,經專案管制 1 年後,仍未偵破者,應將有關該案 之文書、證據等相關卷宗及證物清冊併同「未破重大刑案偵查報 告書」專卷建檔,並指定專責承辦人以專櫃或專有空間妥善保 存,定期分析、整理及妥善保存相關卷宗及證物,相關證物管制 及重行調查方式,應依「警察機關偵辦陳案管制作業規定」辦理。 (修正陳案之定義與相關卷證管制保存方式)
七、各警察機關偵查隊與分駐(派出)所偵辦案件,應注意下列聯繫 事項,以提升案件偵辦效能: 分駐(派出)所員警受理案情急迫案件或查獲現行犯案件,應 立即聯繫通知偵查隊,由偵查隊長視案情是否重大、所需偵辦 時間長短、是否需擴大查證查贓等綜合考量,指派刑事人員立 即前往分駐(派出)所協助案件偵辦移送。 刑事案件案情單純或犯嫌已拘捕且犯罪事證明確案件,由分駐
第二章
刑案受理 173
(派出)所主辦;重大及特殊案件或案情複雜、後續需追查案 件,由分駐(派出)所陳報偵查隊偵辦,分駐(派出)與偵查 隊偵辦案件權責或分工、獎勵等爭議,由分局長(機關主官) 裁定。 為利案情瞭解及複訊或卷資補齊,分駐(派出)所案件承辦員 警應隨案至偵查隊為原則。有拘捕人犯案件,偵辦時應掌握法 定解送人犯時間(檢、警共用 24 小時,警察機關為 16 小時), 並預留偵查隊辦理移送作業時間,如案情複雜或拘捕犯嫌多 人,分駐(派出)所主管應積極指揮其他員警協助偵辦,或向 偵查隊請求支援協助偵辦,避免發生超過法定解送人犯時限之 情形。 分駐(派出)所員警偵辦案件,陳報案卷資料應依「辦理刑事 案件移送檢核表」,檢視所附卷資,依序彙整 3 份,送偵查隊 辦理移送作業。 為提升分局偵查隊與派出所員警共同偵辦案件效能,爰增訂相關聯繫 機制與要求,以納入規範。
第二節
測驗重點
關於受理報案,下列正確敘述: 犯罪人對未被發覺之犯罪,親自或委託他人,向檢察官或警 察官申告犯罪事實,並表明願受法律裁判者,為自首。 受理告訴乃論案件,需未逾越 6 個月之告訴期限。 司法警察人員受理民眾報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是否頂替。 有無不正當之企圖。 身心是否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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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偵查概要
警察人員受理民眾報案時: 態度應誠懇和藹。 本轄案件,受理後迅速反應處置。 他轄案件,受理後作成紀錄備查。 無論本轄或他轄案件,均應開立報案三聯單。 警員受理報案後初抵刑案現場,應做的工作為: 救護傷患。 封鎖刑案現場。 追捕現行犯。 甲被訴打傷乙: 乙未經合法告訴,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乙撤回告訴,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乙已逾告訴期間,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乙撤回自訴,自訴案件經合法撤回後,訴訟關係即行消滅, 法院毋庸為任何裁判,且一經撤回立即生效;此與公訴案件 經檢察官撤回後,仍須經過再議期間始生訴訟關係消滅之效 果不同。 A 係某市政府警察局派出所的警員,某日民眾甲前來報案,渠 停放於屋外機車遭竊,正確程序為: 請民眾詳述失竊過程並製作筆錄。 了解失竊周遭有無監視錄影設備。 通報分局或有關單位。 下列為關於告訴權之正確敘述: 被害人未成年,無完全之行為能力,仍得獨立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得由其配偶提起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 與被害人明示意思相反。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下列屬告訴乃論之罪: 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
第二章
刑案受理 175
刑法第 240 條第 2 項和誘罪。 刑法第 315 條妨害文書秘密罪。 下列為有關告訴乃論案件之正確敘述: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遲誤告訴期間者,其效力 不及於他人。 已撤回告訴之告訴人,不得再行告訴。 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警察機關受理告訴乃論案件,經得為告訴之人撤回告訴者, 仍應移送檢察官核辦。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 6 個月內為之。 關於告訴乃論的敘述: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非告訴乃論罪應由檢察官逕行追訴。 關於告發的正確敘述: 告發只需申告犯罪事實,毋庸知悉犯罪嫌疑人。 可以書面或口頭為之。 警察人員受理言詞告發時應製作筆錄。 受理報案 e 化平台一般刑案規定,下列正確敘述: 立即偵破移送之案件得免開立三聯單,但報案人索取時仍應 開立。 一般刑案作業系統:一般刑事案件受理、筆錄製作、報案三 聯單製作及刑案紀錄表輸入等作業。 失車作業系統:汽機車失竊案類之受理、筆錄製作、四聯單 製作及刑案紀錄表輸入等作業。 第二聯交付報案人。 分駐(派出)所負責一般刑事案件基本資料之建立及上傳, 其資料上傳後不得再自行更改。 分局偵查隊負責該分局直屬隊及所屬分駐(派出)所 7 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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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偵查概要
內資料之修正事宜。 警察局刑警大隊負責該局直屬隊及所屬分局 2 個月以內資料 之修正事宜。 ※警察機關受理報案 e 化平臺作業要點(102.12.04 公布) 第1點 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各級警察機關受理報案e 化平臺作業,以簡化員警受理報案工作,縮減民眾報案時間及便 利提供報案資訊,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受理報案e化平臺作業,係指員警受理報案時,運用受理報案平 臺資訊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 ,進行案件受理、資料輸登、通報 及查詢等處理工作,全程以電腦管制作業。 第3點 本系統將前端文書與後端處理系統整合,其使用由員警登入受理 報案平臺,並進入下列系統進行作業(以下簡稱作業系統)。 一般刑案作業系統:一般刑事案件受理、筆錄製作、報案三聯 單製作及刑案紀錄表輸入等作業。 失車作業系統:汽機車失竊案類之受理、筆錄製作、四聯單製 作及刑案紀錄表輸入等作業。 兒少脫逃作業系統:兒少脫逃案件受理、筆錄製作及相關表單 輸入等作業。 查捕逃犯作業系統:查捕逃犯之查詢、緝獲登輸、通報及要案 專刊查尋等作業。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作業系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登 輸、處理、管制及統計等作業。 失蹤人口作業系統:失蹤人口案件查尋、受理、筆錄製作及相
第二章
刑案受理 177
關表單輸入等作業。 身分不明作業系統:身分不明案件查尋、受(處)理、筆錄製 作及相關表單輸入等作業。 其他案類作業系統:受理民眾檢舉、陳情等報案之登錄、處理、 通報及管制等作業。 第4點 本系統之權責單位 本署資訊室負責本系統之建置、維護及諮詢。 本署下列業管單位負責本系統之各該作業系統管理,並應規劃 督導各該管作業系統之上線使用及系統功能。 刑事警察局:負責一般刑案作業系統、失車作業系統查捕逃 犯作業系統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作業系統。 防治組:負責失蹤人口作業系統、身分不明作業系統及兒少 脫逃作業系統。 勤務指揮中心:負責其他案類(含共通部分)作業系統。 第5點 本系統建置之主要工作項目 標準化各類受(處)理案件表格、彙整各類案件所需偵訊資訊 及標準作業程序。 建置受理報案工作平臺。 整合後端各處理系統。 第6點 本系統之作業模式 案件於本系統離線版之「受理報案輸入軟體」處理(以下簡稱 離線版) :即單機不須網路連線即可受理報案,其作業功能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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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偵查概要
三、 可信度 檢測情資可信度的作為: 證人有適當的時機觀察到犯罪行為人嗎? 證人有足夠的行為能力,去觀察到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嗎? 在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的當時,證人有足夠的注意力嗎? 證人指認犯罪人完全是出於個人記憶,沒有受到其它影響 嗎? 檢測情資的可信度:
四、 情資管理與運作 ※在情資管理的運作中,情報的流程為何?又情資研判及濾除的 原則與要領為何? 情報的流程: 需求。 蒐集:公開;暗地。 評估風險:辨識;分析;評量。
第三章
發現犯罪 189
分析解釋:認知;定義;假設;立案。 分送。 再評估:結果;效果;建議。 適切修訂。 情資研判及濾除的原則: 掌握複式查證、實地驗證、是否吻合經驗法則與是否吻合客觀 情境等四個基本原則。 情資研判及濾除的要領: 與全部現有情資進行比對。 深入瞭解全部案情與關係人背景資料。 落實追查消息來源。 查核被檢舉人基本資料及能力。
情報處理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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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偵查概要
貳、資料探勘 一、 何謂資料探勘(Data Mining) Data Mining 是用來將資料中隱藏的資訊挖掘出來,所以 Data Mining 使用了許多統計分析與 Modeling(模仿或稱觀察學習 的方法),到資料中尋找有用的特徵(Patterns)以及關連性 (Relationships)。 Knowledge Discovery(知識發現)的過程對 Data Mining 的 應用成功與否,有重要的影響,只有它才能確保 Data Mining 能獲得有意義的結果。 資料探勘技術乃整合資料庫技術、人工智慧技術、統計技術、 資料檢索技術及資料萃取技術等,以自動或半自動的方式分 析、探索大量資料,以尋找資料之特殊型式(patterns)或規則 (rules)。近年來已被廣為應用於工商企業營運資料與文字資 料之分析,以萃取決策所需之參考資訊。
二、 資料探勘 是一種自動化的模式建立,這些模式代表隱藏在大型資料庫或其 他大量資訊儲存體中的知識。其功能有: 概念描述(concept description): 是要用簡單且容易瞭解的方式,來描述資料庫中的複雜狀況。 一個正確的描述,可能啟發更多對該狀態的解釋,概念描述包 含對資料特性的描述與資料辨別描述等。 關聯分析(association analysis): 目的在於發現交易資料庫中項目之間的關係,也就是說哪些事 件會同時發生,找出其中的關聯規則。關聯分析經常被運用在 購物籃或交易資料分析。例如:分析在超級市場中,哪些商品 常會一起被購買,藉此來瞭解顧客的消費習慣。衡量關聯規則 的兩大指標為最小支持率與最小信賴度。最小支持率指是否有
第三章
發現犯罪 191
足夠的資料支撐規則的效用,最小信賴度乃規則之前提與其結 果間信度。 分類(classification)與預測(prediction): 其功能在於找出能夠描述、區分資料類別的模型,並利用這個 模型來預測物件或資料的類別歸屬。它是屬於一種監督式的學 習,資料分類有兩個步驟: 首先使用包含各種特徵或屬性的訓練資料,而訓練資料中的 每一筆記錄必須事先標註其類別,利用這些訓練資料的各種 特徵和屬性進行分析,產生學習模型,從而建構一個分類器。 第二個步驟是使用與訓練資料特徵屬性相同,但內容不同的 測試資料對此模型進行測試,判斷是否與測試資料所給定的 類別相同,並評估模型的預測準確率,若準確率可以被使用 者接受,往後即可利用此模型來預測資料的分類。 目前已有許多分類的演算法被提出,包括決策樹歸納(Decision Tree Induction),是藉由分類已知的事例來建立一樹狀結構, 並從中歸納出事例裡的某些規律;而產生出來的決策樹,也能 利用來做樣本外的預測、貝氏分類(Bayesian Classification) 及類神經網路(Neural Network)等。 群集分析(clusteranalysis): 資料分群可以幫助簡化資料、建立資料的分類規則。簡單的 說,資料分群即是將 n 筆資料自動分成 k 個群(groups) 。除此 之外,在某些應用領域上,對於資料分群集之後,落在群集以 外的資料物件會成為分析研究的目標。分群演算法發展至今已 有多年的歷史,目前已經有許多的分群演算法可以用來做資料 分析,但不同的演算法適合不同的資料型態。分群演算法依其 分群方法可細分為分割式、階層式等不同種類。
三、 發覺犯罪 傳統警察工作的主要重點之一在於發覺犯罪,防患於未然。在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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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偵查概要
訊時代,隨著電腦的普及應用,利用電腦程式的擴散與執行而達 到犯罪目的之行為將日益增加,如以電腦病毒從事犯罪之行為。 因此如何於資訊社會發覺犯罪,防患於未然,亦將成為現代警察 之艱鉅挑戰之一。
四、 以案追案 資料累積會產生良性循環,促使辦案產生加乘效果,導致情報 與案件愈辦愈多的現象。 案件破案越多,對刑案的敏感度與直覺就愈好。 偵辦本案時,槓上開花,另破他案或意外發現其他情報或線索。 在合法範圍內給予實質協助或方便,取得嫌疑人的信任與尊 敬。 因辦案績效良好,獲得社會大眾的信任,主動提供犯罪情報。
五、 資料過濾與探勘 四卡辦案:指的是信用卡、健保卡、提款卡與晶片卡。 兩機辦案:指的是手機與攝影機。 凡走過必留痕跡,只要是數位資料,就可透過檢索的手段,甚 至使用軟體,主動進行過濾與探勘。 查贓資訊處理系統、全國治安管制系統、刑案資訊系統、治安 顧慮人口資訊系統、刑案知識庫、在監在所子系統、刑事移送 書子系統、涉案車輛追緝系統、機車車型查緝作業系統、DNA 資料庫、槍彈痕跡資料庫、指紋資料庫、車輛辨識系統、勞健 保資料庫、戶役政資料庫、國人入出境資料處理系統、通聯記 錄資料庫、地理資訊系統,全球衛星定位系統資料庫等,都可 以用於資料探勘,過濾犯罪嫌疑人,發現犯罪資料與線索。
六、 資訊統計之管理與分析系統(CompStat and CitiStat)之內涵 CompStat 是「computer comparison statistics」 (電腦統計比較) , 一個讓警方可以用來即時追蹤犯罪的系統。包含了犯罪資訊、 受害者、時間與發生地點,另外還有更詳盡的資料,讓警方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