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 (含相關情境實務) 第一部分
總論∕1
第一章 基本原理∕2 第一節 警察的意義∕2 第二節 警察勤務的意義∕4 第三節 警察勤務制度的發展∕8 第四節 我國警察勤務法制之沿革∕13 第五節 警察人員基本素養∕15 第六節 警察人員服務守則∕15 第七節 警察機關職務協助執行原則/17 歷屆試題∕19
第二章 勤務組織∕30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組織原理與結構∕30 基本單位∕33 執行機構∕41 監督規劃機構∕46 其他勤務組織∕48 -目錄 1-
第六節 警察機關員額設置∕51 歷屆試題∕52
第三章 勤務制度∕67 第一節
服勤人員之編組∕67
第二節
勤務方式之互換∕74
第三節
服勤時間之分配∕77
第四節
勤務規劃∕80
第五節
科學化的勤務分配∕93
歷屆試題∕95
第四章 勤務模式∕108 第一節
運作原理∕108
第二節
法律原則∕110
第三節
勤務類型∕114
歷屆試題∕118
第二部分
勤務執行∕127
第一章 勤區查察與警勤區訪查(原家戶訪查、戶口查察)∕128 第一節
基本原理∕129
第二節
勤區查察之運作∕133
第三節
家戶訪查∕146
第四節
戶警聯繫∕161
第五節
治安顧慮人口∕162
第六節
流動人口∕165
第七節
失蹤人口∕166
-目錄 2-
歷屆試題∕174
第二章 巡邏∕184 第一節
基本原理∕184
第二節
任務及工作內涵∕185
第三節
巡邏方式與原則∕186
第四節
勤務規劃∕191
第五節
執行要領與程序∕195
歷屆試題∕203
第三章 臨檢∕209 第一節
基本原理與臨檢法制之變革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35 號解釋)∕209
第二節
臨檢法制之建構-警察職權行使法∕214
第三節
臨檢規劃及查證身分要領∕221
第四節
取締酒後駕車作業∕226
第五節
路檢∕235
歷屆試題∕241
第四章 守勢勤務∕253 第一節
守望∕253
第二節
值班∕256
第三節
備勤∕272
歷屆試題∕274
第五章 勤務指導與勤前教育∕278 第一節
勤務指揮∕278
第二節
勤務督導∕306 -目錄 3-
第三節
勤前教育∕319
第四節
常年訓練∕322
第五節
服勤裝備∕325
歷屆試題∕333
第三部分
勤務策略與實務∕349
第一章 勤務策略∕350 第一節
問題導向警政∕350
第二節
社區警政∕352
第三節
Compstat 方案∕354
第四節
預防性巡邏實驗∕355
第五節
犯罪熱點巡邏實驗∕356
第六節
犯罪預防理論∕356
第七節
第三造警力(第三方警政)∕362
第八節
其他概念∕363
歷屆試題∕365
第二章 警政實務∕377 第一節
專案∕377
第二節
重大專案工作∕378
第三章 交通警察勤務∕396 第一節
交通疏導(指揮)與取締∕396
第二節
執法安全∕401
第三節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405
歷屆試題∕407
-目錄 4-
第四部分
警察情境實務∕423
第一章 行政類∕424 第一節
巡邏∕424
歷屆試題∕434 第二節
臨檢∕436
歷屆試題∕449 第三節
值班、守望、備勤∕449
歷屆試題∕457 第四節
管束∕457
歷屆試題∕463
第二章 防治類∕464 第一節
家戶訪查∕464
第二節
失蹤協尋∕471
第三章 交通類∕480 第一節
交通疏導勤務∕480
歷屆試題∕484 第二節 取締一般交通違規∕485 歷屆試題∕490 第三節
取締酒後駕車∕491
歷屆試題∕505 第四節
交通事故處理∕507
歷屆試題∕513
-目錄 5-
附錄一
重要相關法規∕517
警察法∕520 警察法施行細則∕523 警察勤務條例∕526 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532 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534 警察職權行使法∕549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557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559 內政部警政署強化警勤區治安顧慮人口查訪實施計畫∕566 戶警聯繫作業要點∕569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571 警察服制條例∕575 警察教育條例∕577 強化警察勤務功能策進作法∕580 提升「路檢盤查」效能策進作法∕583 勤務規劃(編配)策進作為∕585 解送人犯辦法∕587 警察人員對酒後駕車當事人實施強制作為應注意事項∕591 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601 警察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609 警察勤務區勤務規範∕611 警察機關強化勤務業務紀律實施要點∕613 戶口查察作業規定(停止適用)∕617 警察勤務規範(節錄)(停止適用)∕630 ※ 警察勤務規範已於 95 年 9 月停止適用,但於實務上仍有此規範 之適用,故本書特將此規範予以保留,僅供讀者參考。
附錄二
最新相關考試試題暨解答∕663 -目錄 6-
第
總
第一章
基本原理
第二章
勤務組織
第三章
勤務制度
第四章
勤務模式
1
論
部分
2
第一部分
總
1
論
基 本 原 理 第一節
警察的意義
一、警察的意義 警察是「依據法令,以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 人民福利為目的,並以指導、服務、強制為手段的行政作用」;亦說明了警 察的「本質」、「任務」、「手段」(梅可望氏)。
二、警察本質 係指以法令為依據的行政作用,分述如下:
行政行為係依行政權所為一切行動: 事實行為:如調查統計、反毒宣導。 法律行為:行政機關依公法所為行為,能發生特定的法律效果。 依法令: 法律:透過我國憲法上所規定的立法機關,根據一定的程序通過,並經 過總統正式公布的各種法案。 命令:根據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
三、警察任務 警察法第 2 條: 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 福利。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2 條: 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為警察之「主要」任 務。 依法促進人民福利,為警察之「輔助」任務。
Chapter 1 基本原理
3
說明: 主要任務:立法機關制訂或授權警察機關發布之法律、命令事項。 輔助任務─協助一般行政機關推行一般行政,應具「臨時性」、「輔助 性」、「被動性」,形態有三類: 依法令規定。 其協助並遇有障礙非警察不足以排除或障礙有妨害安寧秩序為限。 內政部同意之他種行政命令為限。 學理分析(梅可望氏): 「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稱為「消極」任務。 「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則為「積極」任務。
四、警察的手段(梅可望氏) 指導(樹信): 具「教育性」的意義手段,對於人民不合規定或足以妨礙他人的行為(但 須尚未構成危害、或屬於行政裁量權),予以教導、糾正、制止、勸告, 使其合乎規定。 服務(懷德): 在法律範圍內,為達成警察任務,解除人民困難,促進人民幸福的手段。 例如,英美等國對警察業務不稱之為警察工作,而常稱之為警察服務 (Police Service)。 強制(立威): 為達到警察目的,以權力加諸人民,使其順從警察的指導和指示,包括火 場交通的封鎖,泥醉者行動的拘束。
五、警察意義之變革(梅可望氏) 空間性: 國家與國家之間所奉行的理念、政策或其所實施的政治制度各不相同時, 則警察意義也不會完全相同。 時間性: 時代演進會引起警察意義、角色的變化。 我國警察工作在時空上最大的變動,就是「法制」變革。
4
第一部分
總
論
第二節
警察勤務的意義
一、警察勤務(police operation)的內涵 警察勤務(Police Operation),英譯為警察職責之執行(the carrying out of Police duty)。 警察機關與其所屬人員為達成「警察任務」,依法辦理警察「行政事務」 及「警察業務」之行為或活動,稱為廣義之警察勤務。進一步的說,將警 察機構之警察人員,以最有效之方法編組或分班,配賦警用裝備,機具, 責其按預排之服勤起迄時間,並循預定之勤務方式(勤區查察、巡邏、臨 檢、守望……),執行各種特定之警察業務(戶口查察、防制犯罪、整理 市容、維持交通秩序……),經規劃而有紀律、有效率,且能發生預期治 安效果之警察活動(陳立中氏)。 警察勤務係警察機關為達成警察任務,對警察機構與人員,以最嚴密之編 組,運用警察裝備使其按分配時間,循不同方式,執行各種警察工作之一 切有規劃、有效之活動(警察勤務規範§1)。 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規範勤務方式計有「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 值班、備勤」等 6 種。 註:警察業務的涵義
警察業務係指警察機關為達成警察任務的具體工作項目: 全國性警察業務:警察法第 5 條所指稱之保安、外事、國境、刑事、水 上、專業警察業務。 有關警察業務事項及以警察組織法令規定之職掌:警察法第 9 條及該法 施行細則第 10 條所指稱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 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 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以及其他有關警察業務:警察法第 9 條及該法施行 細則第 10 條未包括之其他業務,如保防、民防業務。 由警察任務衍生而來的警察業務,可分為「主辦」 、 「協辦」業務, 《警 察百科全書》將警察依上述法令所執行之「協辦」業務區分為: 專業警察業務:各種行政中設置警察單位,協助該項行政的推行(如鐵 路警察、電信警察、國家公園警察等)。
Chapter 1 基本原理
5
警察兼辦業務:若干行政業務非警察所應執行,但政府明令由警察負責 執行或協助,俾其推行順利(如協辦民防、動員、送達)。
近年我國警察業務之重大變革: 警察業務一方面在簡化,一方面也隨著外在政治環境的改遷與新型犯罪的 出現,而增加其執法的功能。例如: 移出: 民國 72 年有關建築項下之違章建築查報與拆除之執行。 民國 81 年戶警分立。 民國 84 年警消分立。 民國 89 年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水上警察)併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民國 96 年 1 月 2 日原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升格為內政部入出 國及移民署,整合外籍人士、大陸、港澳地區人民在臺居停留管理事 宜。 105 年訂定「警察機關職務協助執行原則」,明定警察機關應依行政 程序法第十九條規定及相關法規提供職務協助。 新增: 民國 77 年執行集會遊行業務。 民國 81 年警備總部裁撤後,接管安檢及檢肅流氓業務。 民國 83 年納入野生動物保育業務。 民國 84 年執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業務。 民國 86 年性侵害犯罪防制業務。 民國 88 年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業務。 民國 90 年 6 月完成「警察機關分駐(派出)所常用勤務執行程序彙 編」、91 年 5 月因應大法官會議第 535 號解釋再次修訂該彙編。 民國 91 年 5 月完成「專業警察常用勤(業)務執行程序彙編」。 民國 92 年 6 月 25 日公布「警察職權行使法」 、同年 12 月 1 日施行, 11 月 27 日訂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民國 96 年原戶口查察業務轉變為家戶訪查(社區警政) 、107 年 4 月 再修正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辦法,刪除「家戶」2 字為「警察勤務區 訪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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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總
論
二、警察勤務類型 功能論: James Q. Wilson 研究指出,警察功能的不同係因警察組織為了適應該地區 之環境而形成的勤務(角色)型態,包括 3 類: 看守人(Watchman):多非處理犯罪情況,並以秩序維護(而非執法) 為其主要功能。 專案執法者(Legalistic):強調執法功能,講求專業化,科技、效率、 單一標準、政治中立等觀念。 服務者(Service):重視社區民眾的需要,強調顧客導向的警政。 競值論: 警察資源有限,民眾的需求亦不同,因此, 「朱愛群氏」以「犯罪預防」、 「刑案偵破」及「為民服務」三者視為我國警察機關中三個競值的組織典 範,也因而造成警察工作內容、勤務方式的變動。
三、警察勤務的執行原則 警察勤務之實施,應晝夜執行(值班) ,普及轄區(巡邏) ,並以行政警察為 中心,其他各種警察配合之(警察勤務條例§3) ;其執行的基本原則如下(梅 可望氏、李湧清氏): 因時因地因事制宜: 「時間」:考量警察業務的繁簡有季節性、時間性。 「地點」:考量同一城市市中心與郊區、新興與舊式商業區。 「事故」:同一地區不同時間、或同一時間不同地區。 永不間斷無處弗屆: 內外勤工作均不間斷。 凡有警察地區(不論城鄉)勤務均不間斷,勤務編排應普及每一土地, 或在事故發生時,能在極短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或將全面置於控制之中 (警察勤務條例§3 前段)。 「外勤」重於「內勤」。 「巡邏」重於「守望」: 巡邏係流動性、可以主動地發現問題,廣泛地接觸民眾,具有機動性及 遍及性。
Chapter 1 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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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係於一定點觀察四周局勢或接受民眾報告與詢問,屬被動性(故缺 乏機動性及遍及性)。 雖守望利於民眾尋覓及求助,上級易執行考核,但礙於警察資源有限, 以及現今社會通訊發達,故守望工作,已逐漸納入巡邏工作之中。 控制「預備警力」。 註:警察業務的基本原則: 「事前預防」重於「事後處置」。 「主動」重於「被動」。 「經常」重於「臨時」。 「最先」五分鐘重於「最後」五分鐘。 運用「民眾」力量與運用警察力量並重。
四、任務、業務、勤務之關聯性 警察為完成其存在之目的(任務) ,衍生出種種工作項目(業務) ,而工作 的推行,又必須透過各種活動的實施(勤務)(章光明氏)。 任務是警察工作之目的(體或根本),業務是由任務所產生的工作具體項 目(用);勤務是執行業務的方法(實際行動)。 勤務執行之優劣,關係於業務之能否推行;業務推行之優劣,又關係於任 務之能否達成(楊清江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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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總
論
警察任務 主要任務 輔助任務
警察業務 主辦業務 協辦業務
警察勤務 行政警察勤務(中心) 其他各種警察(配合)
第三節
警察勤務制度的發展
現代警察的起源,咸以西元 1829 年英國皮爾爵士提出警察法案,並且成 立倫敦首都警察廳為通說;其出現的三大因素為「科學發達、萬能政府、民主 思想」 (梅可望氏) 。另李湧清氏則認為,警察的發展的因素為「是地方化的產 物」、「是都市化及工業化的產物」、「是社會性的產物與資本主義、財產權有 關」。
一、歐美警察制度的重要發展 西元 1786 年,英國都伯林城建立全天候的警察力量,官方首次採用 Police
Chapter 1 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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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詞。 西元 1829 年,英國內政部部長皮爾爵士提出「都市警察法案」 ,建立「新 式(現代)警察」: 以「民眾的警察」 (People’s Police)的概念作為規範警察行政思想之發 展方向。 現代警察具有「奉獻精神、倫理道德感、類似軍隊體良好組織、受過良 好訓練、受政府統一控制、全職且支薪的」等要件。 西元 1909 年,美國和麥氏(August Vollmer)擔任加州柏克萊警察局長時 期,實施「專業化」改革: 被尊稱為「現代警察之父」。 專業化改革: 採用車巡(西元 1920 年代、提高執勤人員的機動性)。 建立回召信號制(為臨時傳達命令)。 採用智力測驗選才。 任用大學畢業生擔任基層警員。 運用專業人才辦理鑑識工作。 運用測謊機偵辦刑案。 組織少年警察。 西元 1960 年,美國威爾遜擔任芝加哥警察局長時期,全力支持專業化、高 教育水準及科學方法之採用;而其於西元 1950 年著有「警察行政」一書, 對後代警政管理具有重大影響,係為美國警察學之泰斗。 同時期擔任美國司法部聯邦調查局長數十年的胡佛,開創了新 FBI 時期,對 美國執法制度的建立貢獻很大。
二、警政模式的發展階段與變革 政治看守時期: 時間:西元 1850 年至 1920 年間。 特色:政治力量主導了警察執法過程,警察與地方政治勢力結合,成為 政治人物控制人民的手段。 組織:分權、地方化。 勤務方式:以「守望」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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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總
論
績效評估者:政治人物。 缺失:警察大部分缺乏訓練及專業素養。
(依法)專業時期: 時間:西元 1920 年至 1960、1970 年間。 特色:為了提高執法效能及擺脫政治的控制,運用科技導入刑事科學、 科技、通訊、機動車輛之運用,並以犯罪抗制者及專業執法者自居;即 「專業化」策略。 組織:標準化、集中制。 勤務方式: 強調見警率。 快速的報案反應時間。 隨機性的汽車機動巡邏以嚇阻犯罪。 提高逮捕率。 績效評估者:犯罪數據。 缺失: 機動化隔離了警察與民眾之接觸。 導致巡邏之原始目的「查察奸宄」,成為被動地等待處理案件。 社區警政時期: 時間:西元 1960(或 1970)年之後。 特色: 為修正專業化時期過分強調與地方政治勢力的切割,只著重組織發 展,反而與人民生活疏離之缺失。 具有警政復古運動之性質,其策略強調社區資源的整合及預防犯罪策 略之運用。 組織:分權、授權。 勤務方式: 預防與偵查並重。 結合社區資源與民力以控制犯罪等。 以主動式解決社區問題(問題導向)為其勤務目標。 警察是社區秩序維護者以及社會服務工作者。 績效評估者:民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