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 (內容+題庫 二合一) 第一篇 偵查法學/1 第一章
特種刑事法令/3
第一節
刑法/3
第二節
刑事訴訟法/13
第三節
特別刑事法律/62
第二章
偵查法制/177
第一節
偵查之相關概念/177
第二節
偵查之任意處分/183
第三節
偵查之強制處分/185
第四節
偵查之終結/222
第五節
問題精選/223
第三章
證據法學/231
第一節
證據法學之相關概念/231
第二節
證據法則與舉證責任/243
第三節
鑑定勘驗等相關概念/247
第四節
綜合重點/255
-目錄 1-
第四章
測驗評量/267
第一節
偵查法制/267
第二節
證據法學/292
第二篇 犯罪偵查/317 第一章
偵查作為/319
第一節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103 年)/319
第二節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部分修正)/371
第三節
刑案現場處理、現場保全與證物保管/388
第四節
偵查情資之管理與管制/479
第五節
偵查技術/492
第六節
偵訊作為與筆錄製作/514
第七節
偵查科技運用/540
第八節
其他/556
第二章
各類刑案偵查與處理/644
第一節
各類傳統刑案偵查與處理/644
第二節
新型態犯罪偵查與處理/721
第三章
測驗評量/753
第一節
偵查作為/753
第二節
各類刑案偵查與處理/795
參考資料/811
-目錄 2-
第二章
偵查法制 197
搜索的技術: 一般容易藏匿之處所。包括有屋內、屋外、汽車、船隻等。 注意特殊設計藏匿處所。 裝置暗門機關,必須找出開關。 酒櫃或廚房與臥房之間夾層設計。 住戶與住戶間通道設計。 細心搜尋證明犯罪證據。 特殊狀況之處理。 電磁紀錄之搜索扣押。 爆裂物之處理。 毒品與屍體等物品之發覺,必要時可借重警犬尋找。 擴大範圍或特殊場所之搜索
玖、扣押 :扣押之重要觀念 :扣押,為檢察官或審判長、受命法官對於可為犯罪證據或得沒收之物, 予以搜索,或命該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暫時予 以占有之強制處分。 扣押之目的,在於保全犯罪之證據,以防湮滅、偽造或變造,並保全 依法得於宣告沒收之物,以利將來之執行。 扣押之客體,包括動產與不動產,並不以被告所有者為限。 扣押之權力機關在偵查中為檢察官,審判中為審判長或受命法官。 扣押物不在法院管轄區域以內者,得由審判長或檢察官囑託應扣押地 之法官或檢察官行之。受託法官或檢察官發現應在他地行扣押者,該 受託法官或檢察官得轉囑託該地之法官或檢察官為之。 扣押除由檢察官或法官親自實施外,得命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 之。命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扣押者,應於交與之搜索票內,記 載其事由。
198
第一篇
偵查法學
扣押亦可不經搜索之手續,而命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即由檢 察官付與命令書,或法官付與裁定或處分書,持命扣押物之所有人、 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如遭拒絕時,再付與搜索票,實施搜索 強制扣押之。 實施扣押時,應制作收據,詳記扣押物之名目,付與該物之所有人、 持有人或保管人,不問所有人等有無請求均應給付之。收據之制作, 如係檢察官或法官親自實施扣押者,應由檢察官或法官出具之,不得 由書記官為之。如係命令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者,應由執行扣 押之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制作之。 扣押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由扣押之機關或公務員蓋印。不便搬運 或保管之扣押物,得命人看守,或命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 扣押物因防其喪失或毀損,應為適當之處置,其有喪失或毀損之虞或 不便保管者,如新鮮之魚、蝦、水果,得予拍賣保管其價金。易生危 險之物,得毀棄或移送有關機關處理之。 政府機關、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 件,如為其職務上應守祕密者,非經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允許不得 扣押,但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該機關或公務員不得率爾拒絕,以 致影響國家刑罰權之行使。至是否有妨害國家利益,應依客觀具體事 實以認定之。 關於郵政或電信機關或執行郵電事務之人員,所持有或保管之郵件、 電報,已有相當理由,可信其與本案有關,或為被告所發或寄交被告 者,方得扣押之。但與辯護人往來之郵件、電報,足可認為犯罪證據 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或被告已逃亡 者為限,始可扣押。 扣押物如非得沒收之物,又無留存作證據之必要者,得不待案件之終 結,由法院以裁定或檢察官以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 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 搜索扣押對象: 可能的對象:
第二章
偵查法制 199
有體物(有形存在)。 性質狀態。 無體物:聲音、電氣、權利、發明。 電磁記錄。 方法手段: 搜索扣押。 勘驗鑑定。 監聽。 電磁記錄為對象,法律似未完備。 76
拾、強制處分之綜合整理 一、對人對物之強制處分 傳喚 要式
一般
緊急
拘提
拘提
○
×
○
通緝
逮捕
羈押
○
×
○
與否 票之 傳票
拘票
種類
×(事後 通緝書
押票
扣押
○(有例 ○(有例 外)
外)
搜索票
搜索票
補拘票) 二 分 模二 分 模檢
決定
×
搜索
式
式
官、司法 式(檢察 機關 警
機關
察二 分 模同 執 行絕 對 法相 對 法相 對 法 官保留
官保留
官保留
察( 總 )
(官)
長、法院 院長)
司 法 警 檢 察 事 檢察官、 同拘提、 現行犯: 司 法 警 法官、檢 法官、檢 執行 察(官) 務官、司 司 法 警 逮 捕 之 任 何 人 察
察 ( 事察 ( 事
機關
務)官、 務)官、
法 警 察 察(官) 執 行 機 通 (官)
76
關
緝
犯:檢察
江玉女博士,刑事訴訟法講義,行政警察四等訓練授課教材,未出版。
司法警
司法警
200
第一篇
偵查法學
官、司法
察(官) 察(官)
警察官、 利 害 關 係 人 自 行 到 場 之被告: 檢察官 使 受 傳防 止 被保 全 被尋 索 被使 現 行防 止 被搜 尋 被取 得 應 喚 人 到 告逃亡、 告
告
犯 或 通 告逃亡、 告 及 應 扣 押 物
處分 場應訊
保 全 證
緝 犯 到 保 存 證 扣押物
目的
據
達 一 定 據、完成 處所
之占有
訴訟、保 全執行
有無 ×
○
○
○
○
○
○
○
○
事 後 補×
×
○
應 出 示應 出 示
強制 力 執行 ○ 時應
發
搜索票
搜索票、
否交
扣 押 後
票與
並 應 製
被告
作收據
或家 屬 無 特 別 §75 要件 規定
§76 §87Ⅰ
§88-1
§84
§87Ⅰ
§101
§88
§101-1
§122
§133Ⅰ
第二章
偵查法制 201
二、對質與詰問之比較 對質(§97、184) 程序 法院、檢察官
詰問(§166)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
決定權 法院拒 可,但被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除顯 不可,但審判長認有不當得禁止之 絕與否 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97Ⅱ) (§167) 對象 被告、證人 關係 範圍
證人、鑑定人
命對質者、對質者、被對質者間之三 詰問者與被詰問者之間 面關係 較狹、若逾越法院命對質之範圍時則 較廣 屬詰問
三、詢問(§163Ⅰ)與詰問(§166) 詢問
詰問
就待證事實,當事人、代理人、辯護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對證人、鑑
意義 人、輔佐人為使證人、鑑定人、被告 定人之陳述,認有不實或不明之處, 有所陳述或補充陳述
時期 順序 目的
予以質問、盤詰,以辨明事實
於調查證據時為之,且係對證人、鑑 於審判長人別訊問後為之,且僅得對 定人及被告為之
證人、鑑定人進行
無一定程序,可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 有一定順序 調查證據時隨時為之 在尋求證人、鑑定人或被告之陳述中 含有盤詰之意思,主要在發現證人或 之疑點
重點 重在形式調查及證據資料之發現
鑑定人之態度 重在事實之調查及證據價值之批評
拾壹、通訊監察 一、通訊保障及監察法─107.05.23 修正公布 第 1 條(立法目的) 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不受非法侵害,並確保國家安全,維
202
第一篇
偵查法學
護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通訊監察之限度) Ⅰ通訊監察,除為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外,不得為之。 Ⅱ前項監察,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侵害最少之適當 方法為之。 第 3 條(通訊之定義) Ⅰ本法所稱通訊如下: 一、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 其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 二、郵件及書信。 三、言論及談話。 Ⅱ前項所稱之通訊,以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 合理期待者為限。 第 3 條之 1(通信紀錄、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定義) Ⅰ本法所稱通信紀錄者,謂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所產生 之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 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 Ⅱ本法所稱之通訊使用者資料,謂電信使用者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明文件 字號、地址、電信號碼及申請各項電信服務所填列之資料。 第 4 條(受監察人之定義) 本法所稱受監察人,除第五條及第七條所規定者外,並包括為其發送、 傳達、收受通訊或提供通訊器材、處所之人。 第 5 條(得發通訊監察書之情形) Ⅰ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 經濟秩序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 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第一章
偵查作為 491
一、情報的流程 需求。 蒐集:公開、暗地。 評估風險:辨識、分析、評量。 分析解釋:認知、定義、假設、立案。 分送。 再評估:結果、效果、建議。 適切修訂。
二、情資研判及濾除的原則 掌握複式查證、實地驗證、是否吻合經驗法則與是否吻合客觀情境等 四個基本原則。
三、情資研判及濾除的要領 與全部現有情資進行比對。 深入瞭解全部案情與關係人背景資料。 落實追查消息來源查核被檢舉人基本資料及能力。
492
第二篇
犯罪偵查
第五節
偵查技術
壹、案情研判 一、案情研判的意義 案情研判乃根據現場偵查所得資料,詳加研判、推演,進而策劃偵查 的方法與實施的步驟。
二、案情研判的基礎
11
三、偵查邏輯推理在刑偵工作中的應用 偵查邏輯推理原理: 偵查邏輯推理可謂是一種「演繹剖繪」 ,是從行為跡證推論犯罪者 的人格和生活型態,依據物證及行為跡證、被害調查和刑案現場 11
林信雄博士,偵查管理概要、偵查作為管理簡報、偵查組織管理簡報,未出版。
538
第二篇
犯罪偵查
十、偵查筆錄的意義及有證據能力的筆錄,應具備何種要件以及 筆錄製作要領與內容 ※類似題:偵訊筆錄製作應把案件人、事、時、地、物、犯意等要件具 體載明,而上述要件之內容有那些?
偵查筆錄所代表的意義: 司法警察於刑事訴訟程序之主要任務,為確實依據法定程序與鑑定所 需之科學技術,合法蒐集一切對於被告有利或不利的證據,作為刑事 責任有無的判斷依據。司法警察為合法證據之蒐集者,而非刑事責任 有無之判斷者。(法官施俊堯觀點) 18
有證據能力的筆錄 :
筆錄製作要領: 先行瞭解。
態度誠懇。
結合案情與情資。
應有耐心。
給予犯嫌辯明機會。
記載事實與佐證。
證人證詞之記載。
製作處所。
女嫌犯偵訊,應有一女性同仁陪同偵訊並作安全檢查。
筆錄記載內容: 調查筆錄應記載要點:
18
林信雄博士,偵查作為管理簡報、偵查組織管理簡報,未出版。
第一章
偵查作為 553
聯絡電話、地址等。 犯罪事實資料:包括本文、螢幕畫面、原始程式之列印等。 從所蒐集的情報資訊中,即可研判本案係屬於何種犯罪類型, 進而瞭解犯嫌職業身分、動機目的、犯罪手法等,迅速正確研 判案情與犯嫌可能範圍。 追查犯罪嫌疑人之要領-程序之處理流程: 應秘密調查⇒依職務、專長、犯罪手法清查⇒依犯罪動機清查⇒ 依素行及工作習性清查⇒就生活背景清查⇒清查各種電腦相關紀 錄 蒐集、搜索及扣押電腦資料證據之要領-程序之處理流程: 蒐集證據⇒監聽網路通訊內容⇒搜索⇒扣押⇒鑑識與移送 23
四、網路誹謗犯罪模式、盜版光碟犯罪模式與妨害秘密犯罪模式 網路誹謗犯罪模式: 男女朋友分手
不滿他人作為
因細故爭執
撰寫誹謗文章(影射或指名道姓)
留下相片、不 實文字,公布 其電話及帳號
利用免費電子郵件、化名上網發送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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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有祿、李相臣,電腦犯罪-理論與實務,五南出版社,頁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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