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申論題 ............................................................ 1
第一章
消防法及其施行細則 ........................................ 3
第二章
災害防救法及其施行細則 ............................... 37
第三章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 安全管理辦法 ................................................. 55
第四章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 65
第五章
緊急救護法規 ................................................. 75
第二篇
測驗題 .......................................................... 87
第一章
消防法及其施行細則 ...................................... 89
第二章
災害防救法及其施行細則 ............................. 131
第三章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 安全管理辦法 ............................................... 163
第四章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 191
第五章
緊急救護法規 ................................................ 211
第三篇
附錄法規 ..................................................... 231
◎消防法 .................................................................... 233 ◎消防法施行細則 ...................................................... 245 ◎災害防救法 ............................................................. 253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 273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 理辦法 .................................................................... 279
1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 319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331 ◎緊急醫療救護法 ...................................................... 337 ◎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 ........................................ 351 ◎緊急救護辦法 .......................................................... 353
2
1 申論題
第一章
消防法及其施行細則
第二章
災害防救法及其施行細則
第三章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 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四章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第五章
緊急救護法規
– 1–
002
第一篇
申論題
第一章
第一章
消防法及其施行細則
003
消防法及其施行細則
1 試依最新修正消防法規說明下列用語之意義: 管理權人 六類公共危險物品 爆竹煙火
【96 四等】
管理權人:依消防法第 2 條規定,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 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 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 理辦法第 3 條: 公共危險物品之範及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二、第二類:易燃固體。 三、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四、第四類:易燃液體。 五、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六、第六類:氧化性液體。 爆竹煙火-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3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爆竹煙火,指 其火藥作用後會產生火花、旋轉、行走、飛行、升空、爆音或煙霧等現 象,供節慶、娛樂及觀賞之用,不包括信號彈、煙霧彈或其他火藥類製 品。爆竹煙火又分為一般爆竹煙火及專業爆竹煙火。
004
第一篇
申論題
2 依據消防法與消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請說明: 管理權人之定義 管理權人與防火管理人之從屬關聯性 管理權人對防火管理人工作任務指派、任用之資格及訓練等相關規定為何? 【102 一般三】
管理權人之定義-消防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 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 管理權人與防火管理人之從屬關聯性:二者依僱用契約權限委任,亦即 管理權人係僱主,防火管理人受其指派,前去受訓、取得資格,製定消 防防護計畫,並執行防火管理事項。 任務指派: 製定消防防護計畫。 依計畫辦理滅火、通報及避難逃生訓練。 規劃防火避難設施自行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維護管理。 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其他防火管理上必要事項。 資格及訓練: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 I本法第十三條所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 消防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 領有證書始得充任。 Ⅱ前項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複訓 一次。
第一章
消防法及其施行細則
005
Ⅲ第一項講習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複訓不得少於六小時。
3 為落實防火管理,平時須建立火災預防管理編組,請依強化防火管理制度指導綱 領,說明有關防火管理責任體系及應注意事項分別為何?
【100 三等】
為提昇現行防火管理制度、加強應實施防火管理場所之自衛消防編組能 力,並強化大型場所、高層及地下建築物之地震等天然災害之自主應變 機制,內政部消防署於 97 年 1 月 4 日訂定強化防火管理制度指導綱領, 將防火管理責任體系分為:管理權人、防火管理人、防火負責人及火源 責任者;火源責任者:係擔任某一關連性區域(包含辦公室、會議室、 電氣機房、茶水間等居室及非居室等指定範圍)內之火源管理工作,定 期檢查該範圍內之防火避難設施、用火用電設備器具、危險物品及消防 安全設備等之日常維護管理,並向防火負責人回報檢查情形;防火負責 人:大規模場所、高層建築物或該場所自行認定有其必要性時,得以樓 層或區域為範圍,設置防火負責人,其任務係輔助防火管理人,並指導 監督負責區域內之火源責任者,以落實場所內部之平時防火安全管理。 為落實日常用火用電管理,並依場所特性,進行平時火災預防管理編組, 並注意下列事項: 由防火管理人落實推動各項防火管理業務外,每一員工皆有火災預防 之共識,並得視場所規模、用途,依棟、樓或區,劃設責任區域,分 別設置防火負責人及火源責任者,並納入消防防護計畫,以明確分層 管制。 防火負責人之任務為輔助防火管理人,並指導、監督、彙整負責區域 內火源責任者之平時火災預防執行情形,並適時回報防火管理人。 火源責任者擔任防火管理人(如無防火負責人時)或防火負責人指定 範圍內之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工作,進行該範圍內平時之消防安全設備 及防火避難設施之簡易日常維護管理,並回報其執行情形。
006
第一篇
申論題
4 近年來多起醫院、老人安養機構火災,凸顯病患、老人等弱勢族群之避難問題。 假設你是醫院、老人安養機構的防火管理人,則你所擬定之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 那些事項?對老人與避難弱者之防火宣導重點又為何?試依消防法施行細則及相 關規定說明之。
【102 三等】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 消防防護計畫內容: 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 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 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等。 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 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防止縱火措施。 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應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 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 由於其注意力較低、行動緩慢,火災時易避難不及,造成不幸,依「加 強老人暨避難弱者防火宣導注意事項」規定,其宣導重點為:
第一章
消防法及其施行細則
007
有效灌輸老人火災發生時「避難第一」之觀念。 平時應熟悉屋內逃生避難方法及動線、電器用品使用安全、燃氣熱水 器裝設位置及一氧化碳中毒防範等。 抽煙應使用較深廣之煙灰缸,注意吸煙安全及良好吸煙習慣。 睡前關閉瓦斯、熄滅火種,儘量使用電蚊香替代傳統蚊香等微小火源 (種),並確保遠離可(易)燃物,以免引燃起火。 使用電熱器等,與可(易)燃物保持適當距離。 減少家中可燃物及雜物之堆放,避免爆竹煙火及焚燒紙錢引發火災。 優先輔導或補助設置獨立式住宅火災警報器。 烹煮食物時,不可離開現場,倘有接聽電話等其他事項,應即關閉火 源,燃燒器具附近不可堆積可燃物及雜物。
5 試述消防法第 6 條消防安全檢查之立法意旨及規定為何?另為避免消防安全檢查 產生風紀問題,請就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規定,論述其預防機制 為何?
【105 三等】
消防安全檢查,旨在使管理權人依法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能於火災時, 立即發揮應有之功能,依消防法第 6 條規定,管理權人不僅要設置,且 要維護其設備,消防機關得以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 查,其違反依同法第 37 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 合規定者,處管理權人新台幣 6000~30000 元,並得連續處罰,並得予 以 30 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依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之規定,分為第一種檢查(專責 小組)、第二種檢查(轄區分隊)及第三種檢查(專案檢查),以專責人 力落實消防安全檢查,且其人員對品操、風紀尤為重視,至檢查注意事 項,規範檢查前、檢查時及檢查完成時三階段,律定各項執行要求,檢
008
第一篇
申論題
查結果,紀錄在檢查完畢 48 小時輸入安管系統,期能預防各項安檢風紀 問題。
6 消防機關執行消防法第 6 條第 2 項消防安全設備之列管檢查,為明確行政程序及 強化勤務執行功能,根據內政部消防署所頒「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 項」,執行消防安全檢查前,應注意那些事項?
【98 四等】
消防安全檢查,旨在確保列管場所之公共安全,檢查分為第一、二、三種 檢查,依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規定,執行檢查制之注意事 項如下: 依排定檢查日程實施消防安全檢查,並準備下列事項: 依檢查日程表確認檢查分工。 準備受檢場所基本資料、歷次檢查紀錄及檢修申報書等資料。 實施消防安全檢查應備之器材及裝備。 依排定檢查日程事前通知受檢場所備齊下列文件: 原核准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最近一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 應實施防火管理業務之場所應備齊消防防護計畫、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紀錄、自行消防安全檢查紀錄等資料。 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應備齊保 安監督人業務執行資料、消防防災計畫及廠區平面配置圖等資料。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儲存及販賣場所應備齊爆 竹煙火監督人業務執行資料、安全防護計畫及廠區平面配置圖等資料。
第一章
消防法及其施行細則
009
7 消防法要求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為何?在建築物新建、改建或變更用途 等不同建築行為時,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設置義務為何?未依規定設置時,罰則 有處罰與否之設定,有關考量分別為何?
【101 三等】
依消防法第 6 條第 4、5 項之規定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亦即 不屬於第 1 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 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 維護之。不屬於第 1 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之管 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 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第 9 條規定: I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之場所,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一 日修正生效前既設者,應於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設置住宅用火 災警報器。 Ⅱ前項場所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至本辦法發布生效前 有新建、增建、改建、用途變更者,應於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設 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第 10 條規定:本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之場所,於本辦法發布生效前既設 者,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依消防法第 6 條第 4 項,係依法免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及老人福 利機構等低避難能力場所,而同條第 5 項係一般住宅,因其非避難弱者, 故修法時對第 4 項之營業場所,在同法第 37 條有處罰,而一般住宅尚未 有處罰之規定。
8 有鑑於民國 100 年 3 月 6 日臺中市哈克飲料店(PUB)因使用明火表演,不慎造 成 9 死 12 傷之不幸火災案件,關於明火表演殊有納入管理之必要,以加強公共安
010
第一篇
申論題
全之維護,避免類似案件再度發生,請依據「消防法」敘述有關施放天燈及室內 明火表演等易致火災之行為之規範及違反相關規定之罰則。
【103 一般三等】
施放天燈及室內明火表演,易致火災之行為,不幸往例迅速修法補救,茲 說明如下: 施放天燈-消防法第 14 條第 1 項: 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之行為,非 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 罰則-消防法第 41 條第 1 項: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法規有關安全防護措施、禁止從事 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 鍰,並得按次處罰。 明火表演-消防法第 14 條之 1 第 1 項: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外,非經場所之管理權人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以產生火焰、 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之活動。 內政部依消防法訂有「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以資執行之依據。 罰則-消防法第 41 條之 1: I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安全防護措施、 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 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 罰。 Ⅱ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之檢查者,處管理權人或 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或令其提 供相關資料。
第一章
消防法及其施行細則
011
9 試就「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及「爆竹煙火監督人」等三類人員,回答下 列問題: 遴聘該人員之法源依據為何? 在何種情況下才應遴聘該人員? 該人員初訓及複訓時數至少各應為多久? 每隔多久該人員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一次? 該人員應製定計畫名稱為何?
【103 三等】
法源依據: 防火管理人:消防法第 13 條。 保安監督人:公共危險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47 條。 爆竹煙火監督人: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18 條。 防火管理人: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保安監督人:製造、儲存或處理六類物品達管制量 30 倍以上之場所。 爆竹煙火監督人: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及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 30 倍之儲存、販賣場所。 防火管理人:初訓 12 小時,複訓 6 小時。 保安監督人:初訓 24 小時,複訓 8 小時。 爆竹煙火監督人:初訓 24 小時,複訓 8 小時。 防火管理人:3 年。 保安監督人:2 年。 爆竹煙火監督人:2 年。 消防防護計畫。
012
第一篇
申論題
消防防災計畫。 安全防護計畫。
10 消防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 遴用防火管理人,……。」 試述防火管理人資格為何?應受何種講習訓練? 防火管理人之任務為何? 何謂「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試舉三類說明。 【106 一般三等】
防火管理以自己財產自己保護之理念,由管理權人賦予防火管理人相當之 職責,本題分述如下: 資格: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 訓練: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 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 初訓:不得少於 12 小時,複訓不得少於 6 小時,每三年複訓一次。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 I本法第十三條所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 消防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 領有證書始得充任。 Ⅱ前項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複訓 一次。 Ⅲ第一項講習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複訓不得少於六小時。 任務: 製定消防防護計畫。 依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第一章
消防法及其施行細則
013
一定規模-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範圍如下: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 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 場所(MTV 等) 、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吧、PUB、酒 店(廊)。 三、觀光旅館、旅館。 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 等場所。 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 機關(構)。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11 請依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說明推動共同防火管理之步驟及方法為何? 【100 四等】
法令規定: 消防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 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014
第一篇
申論題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 I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者,由各管 理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協議製定,並將協議內容記載於共同消防 防護計畫;其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 之。 Ⅱ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召集人時,管理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 消防機關指定之。 步驟及方法: 共同防火管理協議會之設置。 共同防火管理協議會召集人之選任。 共同防火管理人之遴任。 共同防護計畫之擬訂與報核。 自衛消防編組之籌組。 自衛消防編組之演練。
12 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應於何時向當地消防機關完成報備?又施工中有停止消防安 全設備機能必要時,應注意事項為何?
【99 四等】
為確保施工安全,防止施工中發生火災,消防署訂有「製定現有建築物 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指導須知」 ,該須知規範,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管 理權人應於開工前三天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未依規定辦理申報經查 獲者,得依違反消防法第 13 條規定予以查處。 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有停止消防安全設備機能必要時,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停止機能之消防安全設備種類、停止時間及停止部分,應在最小必要 限度。
第一章
消防法及其施行細則
015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或標示設備停止使用時,應視工程 狀況,採臨時裝設方式,使其發揮作用。 滅火器、避難器具、標示設備等有使用障礙時,應移設至能確保使用 機能之場所。 自動撒水設備或水霧滅火設備等自動滅火設備之機能停止時,應增設 滅火器或室內消防栓之水帶等。 應採取增加巡邏次數等強化監視體制之措施。 停止消防安全設備機能之工程,應儘量在營業時間以外進行,但飯店、 旅館及醫院等全天營業之場所,應在日間進行。
13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之規定,消防防護計畫內容包含事項除「消防安全設備 之維護管理」、「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及「防止縱火措施」外,尚包含那些事 項?
【105 四等】
防火管理,旨在由管理權人指定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並 依該計畫執行防火管理工作,而本題有關防護計畫內容尚包括: 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 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應 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等。 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 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016
第一篇
申論題
另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應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監 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
14 為有效管理易致火災之行為,降低人為之火災損害,達到預防火災之效益,試述 「消防法」及依同法公告之易致火災行為有那些?對於引火燃燒有延燒之虞及易 致火災者,依「消防法施行細則」公告規定之事由及其應注意事項為何?對於違 反規定者依「消防法」規定處罰為何?
【105 一般三等】
消防法對易致火災之行為,設有限制,依第 14 條規定如下: I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之行為,非 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 Ⅱ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安全之必要,得就轄區內申請前項許可之資格、程 序、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 區域、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訂定法規管理之。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再行規範細部事由及注意事項如下: I山林、田野引火燃燒,以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等事由為限。 Ⅱ前項引火燃燒有延燒之虞或於森林區域、森林保護區內引火者,引火 人應於五日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後,於引火前在引火地點四週 設置三公尺寬之防火間隔,及配置適當之滅火設備,並將引火日期、 時間、地點通知鄰接地之所有人或管理人。其於森林區域或森林保護 區引火者,並應通知森林主管機關。 Ⅲ前項引火應在上午六時後下午六時前為之,引火時並應派人警戒監 視,俟火滅後始得離開。 違反之罰則:違反消防法第 14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所定法規有關安全防護 措施、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 三千元以下罰鍰。
第一章
消防法及其施行細則
017
15 依據「消防法」第 14 條之 1 與「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第 2 條之規定,請說明 「明火表演」之定義,與表演前申請規範為何?並請依「消防法」第 41 條之 1 規定,說明違反相關辦法時處罰內容為何?
【101 四等】
依據消防法第 14 條之 1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 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非經場所之管理權人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 使用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之活動。 內政部依第 14 條之 1 授權,訂有「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依該辦法 第 2 條之規定,所稱明火表演,指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之表 演活動。 表演前申請規範: 表演活動開始三十日前申請。 檢具文件: 申請書。 使用執照或使用許可文件影本。 法人登記證書、立案證明、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聯絡資料。 表演企劃書。 安全防護措施計畫。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影本。 安全防護措施計畫,包含表演前規劃、表演當日之安全整備及表演後之 回復機制。 表演前規劃內容如下: 可能產生之危害分析評估。
018
第一篇
申論題
表演人員與觀眾之距離。 辦理員工安全講習訓練。 用火用電、可(易)燃物品、縱火防制等安全監督管理規劃。 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安全檢查情形。 容留人數之管制措施及其他強化安全防護作為。 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影本及聯絡資料。 表演區域立面及平面、表演位置、表演動線、消防安全設備及逃生避 難設施之位置、觀眾及員工之概略位置及其他必要之現場簡圖(單位: 公尺)。 設有防火管理自衛消防編組或緊急應變機制,依滅火、通報、避難引 導等編組,運用第八目資料實際演練之情形。 罰則-消防法第 41 條之 1 規定: I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安全防護措施、審 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 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Ⅱ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之檢查者,處管理權人或行 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或令其提供相 關資料。
16 某營業場所違反「消防法」第 15 條規定時,其罰則為何?因違反「消防法」之規 定而連續處罰,並處以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後,該營業場所未見改善時,應如 何處理?試說明之。
【96 四等】
違反消防法第 15 條所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 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或儲存、處理及搬運 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
第一章
消防法及其施行細則
019
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 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行政罰以罰鍰、連續處罰,並得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為原則,惟部分 營業場所涉及重大公安時,得採停業或停止使用仍不改善得採斷水、斷 電之規定,違反消防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1 條第 1 項、第 15 條或第 15 條之 1 者,經依消防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42 條或第 42 條之 1 連續處罰, 並予以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後,仍不改善者,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30 條 處新臺幣 5 千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怠金。逾期不改善,並得依行政執行法 第 28 條第 2 項第 4 款及第 32 條規定斷絕其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 或其他能源。且應於處分書及公告書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以怠金或 斷水、斷電等之意旨。亦即,先以行政執行法處以怠金,並應於處分書 及公告書須書明不依限履行時,將採斷水、斷電、斷能源等措施,期使 業者能遵循法令,達公共安全之目的。
17 依據「消防法」及「消防法施行細則」 ,有關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備妥相關資料 並定期申報之規定為何?
【104 一般三等】
為防範液化石油氣使用之安全,消防法第 15 條之 2 訂有液化石油氣零售 業者之相關安全規範,說明如下: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備置下列資料,並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 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 容器管理資料。 用戶資料。 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業者灌裝證明資料。 安全技術人員管理資料。 用戶安全檢查資料。
020
第一篇
申論題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料。 前項資料,零售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以備查核。 另在消防法施行細則更有補充之規定分述如下: 第 19 條之 1: 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稱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指於每年四月 及十月向轄區消防機關各申報一次。 第 19 條之 2: I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安全技術人員,應經直轄市、縣 (市)消防機關,或由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 並領有證書,始得充任。 Ⅱ前項講習訓練時間不得少於十六小時。 Ⅲ安全技術人員每二年應接受複訓一次,每次複訓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 第 19 條之 3: 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六款所定用戶安全檢查資料,包括用戶地 址、檢測項目及檢測結果。
18 「消防法」第 17 條所稱「消防栓」,依相關規定分為那些型式之消防栓?為消防 需要於適當地點設置消防栓,依「消防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分別賦予直轄 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自來水事業機構以及直轄市、縣(市) 政府消防機關那些消防栓設置時的義務?
【98 四等】
消防水源為消防救災中重要之一環,消防栓分為地上型及地下型,又有 單口、雙口之分。 設置消防栓-依消防法第 17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消防需 要,應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適當地點,設置消防栓,所需費用由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