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緒論
001
總 則
一、權利的內容 債權:存在於特定人與特定人間,具「相對性」 財產權:
物權:存在於權利人與不特定多數人間,具「絕對性」 準物權:與物權效力相同,但客體不同 人格權:存在於權利人自身 身分權:存在於權利人以外之他人身上,但須有一定身分關係
編
非財產權:
債
無體財產權:與物權效力相同,但客體不同
二、權利的作用 支配權 直接支配客體之權利 物 權
可支配之範圍廣泛 ex.人格權、物權、身 分權、無體財產權等
身 分
請求權 抗辯權 形成權 意義 得要求他人為特定行 得拒絕請求權人行使 權利人之一方意思表 為之權利 請求權之權利 示即可變更法律關係 之權利 種類 財產上: 永久性:抗辯事由 終止權 解除權 債權 物權 撤銷權 撤回權 不會消滅 身分上: 一時性:抗辯事由 抵銷權 選擇權 純粹身分上之請 會消滅 承認權 求權 身分上之財產請 求權 其他 行使方式: 意思表示 向法院為之
002
權利-緒論
總 則 債 編 物 權 身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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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te
權利主體(一)-自然人
003
總 則
一、能力: 始期: 權利能力:
例外:未死產之胎兒(§7) 自然死亡(§6) 死亡宣告(§8)
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
責任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13Ⅲ) 滿七歲且未結婚之未成年人(§13Ⅱ) 受輔助宣告之人(§15-2)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13Ⅰ) 受監護宣告之人(§15)
物 權
無行為能力:
成年人(§12)
編
完全行為能力:
債
終期:
原則:出生(§6)
侵權責任能力(§187) 債務不履行責任能力(§221)
二、人格權:
種類:
一般人格權:法律明文承認者 特別人格權:學說或判例承認者
身 分
意義: 以人格上之利益為標的之權利
004
權利主體(一)-自然人
拋棄之禁止(§16、17Ⅰ) 總
保護:
侵害之認定:行為須具「不法性」
則
侵害除去請求權(§18Ⅰ前段):針對現在的侵害 侵害之救濟:
侵害防止請求權(§18Ⅰ後段):針對未來的侵害 損害賠償請求權(§184):針對過去的侵害
三、住所: 意義: 自然人法律關係之中心點 債 編
意定:
設定(§20):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地域 廢止(§24):廢止之意思+離去其住所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住所(§21)
種類:
法定:
未成年子女之住所(§1060) 擬制住所(§22、§23)
限制: 單一住所主義(§20Ⅱ) 物 權
◎關鍵實務爭點突破…………………………………………………………………………………… 最高法院 66 年台上字第 2759 號判例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子女得請求賠償相當數額之慰撫金,又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 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七條定有明文,慰撫金之數額如何始為相當,應酌量一 切情形定之,但不得以子女為胎兒或年幼為不予賠償或減低賠償之依據。
身 分
最高法院 62 年台上字第 2806 號判例 公司係依法組織之法人,其名譽遭受損害,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言,登報道歉已足回復其名譽,自無依民法第一 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精神慰藉金之餘地。
權利主體(二)-法人
005
總 則
一、能力 始期:登記(§30) 權利能力:
終期:清算(§40Ⅱ) 限制(§26 但):
法令上 目的上
○ ○ X
債
性質上
編
行為能力: 具完全行為能力(§30) ,由董事代表之(§27Ⅱ) 契約責任能力: 責任能力: 侵權責任能力:
有代表權者為之:法人之自己責任 無代表權者為之:法人之代負責任(§224) 有代表權者為之:法人之自己責任(§28) 無代表權者為之:法人之代負責任(§188) 物 權
二、社團及財團之比較表 社團
財團
許可原則:須得目的事業行政主管機關之許可 法律依據
準則原則:於具備法律規定之要件時,即可成立 特許原則:法人之設立,須由議會制定特別法特准成立
種類
營利社團、公益社團(公益法人)
公益法人
基礎
社員
捐助財產
性質
共同行為
單獨行為
身 分
強制主義:於具備法律規定之要件時,須依法組織成立法人
006
權利主體(二)-法人
董事:
董事:
總 則
執行機關 共同執行原則(§27Ⅰ後)
共同執行原則(§27Ⅰ後)
單獨代表原則(§27Ⅱ後)
單獨代表原則(§27Ⅱ後)
監察機關 監察人-單獨行使原則(§27Ⅳ後)
監察人-單獨行使原則(§27Ⅳ後)
意思機關 社團總會
X(蓋非以人為基礎)
特徵
他律性:向「法院」聲請必要處分
自律性:以「社員總會」變更章程
◎關鍵實務爭點突破…………………………………………………………………………………… 債
最高法院 73 年台上字第 595 號判例
編
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訴請法院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股東,應受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限制…除其提起 撤銷之訴,所應遵守之法定期間不同外,其餘要件,應無何不同。若謂出席而對股東會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 原無異議之股東,事後得轉而主張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為違反法令或章程,而得訴請法院撤銷該決議,不啻許 股東任意翻覆,影響公司之安定甚鉅,法律秩序,亦不容許任意干擾。
物 權 身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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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