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
總
二、相關條文
罪刑法定原則之定義?及其派生原則為何?
論
一、問題意識
刑法第 1 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
構成要件該當性
罪刑法定原則
處分,亦同。」
競合論 刑罰論
非個人法益犯罪
個人法益犯罪
責
罪
正犯與共犯
律若無明文規定處罰,即無犯罪與刑罰可言。此原則乃現代法治國家最為重要的刑
錯誤論
罪刑法定原則,係指犯罪之法律要件以及法律效果均需以法律加以明確的規定。法
違法性
基本定義:
法基石,可以說是具有普世人權特性的共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之派生原則: 禁止類推適用原則:若行為人具體行為非刑法條文的抽象規定所能涵蓋或包攝 者,則法官只能判處被告無罪,而不得比附援引與行為相近似的條文而做為論罪 三、概念說明
科刑之法律依據,此即「禁止類推適用原則」 。 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指刑法之效力僅能及於法律生效後發生之行為,不得溯及 既往而追溯處罰該法律生效前業已發生之犯罪。 禁止習慣法原則:法律係通過國會之立法程序,習慣法則無,故於罪刑法定原則 之下,刑法規範一律排除習慣法之適用;一切罪與刑之宣判,均應以成文法為依 據。 罪刑明確性原則:此乃罪刑法定原則之「核心概念」 。刑法的內容需要明確,讓人 民得以預見。明確性原則包括「法律要件之明確」及「法律效果之明確」 。 罪刑相當性原則:罪刑之規定,必須符合處罰之必要性、正當性及均衡性。
◎關鍵實務爭點突破…………………………………………………………………………………… 釋 680 理由書(節錄): 立法機關以委任立法之方式,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以為法律之補充,雖為憲法所許,惟其授權之目的、內
總 論
構成要件該當性
002
罪刑法定原則
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至於授權條款之明確程度,則應與所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對人民權利之影響相稱。刑罰 法規關係人民生命、自由及財產權益至鉅,自應依循罪刑法定原則,以制定法律之方式規定之。法律授權主管 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須自授權之法律規定中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其授權始為明確,方符刑罰明確性 原則(本院釋字第五二二號解釋參照)。其由授權之母法整體觀察,已足使人民預見行為有受處罰之可能,即與 得預見行為可罰之意旨無違,不以確信其行為之可罰為必要。
罪 責
違法性
◎相關考題……………………………………………………………………………………………… 97 調查局三等調查工作組: 何謂「罪刑法定主義」(有稱為「罪刑法定原則」)?其意涵內容(有稱為「派生原則」)為何?試說明之。
錯誤論
競合論
正犯與共犯
刑罰論
非個人法益犯罪
個人法益犯罪
…………………………………………………………………………………………. …………………………………………………………………………………………. …………………………………………………………………………………………. …………………………………………………………………………………………. …………………………………………………………………………………………. …………………………………………………………………………………………. …………………………………………………………………………………………. …………………………………………………………………………………………. …………………………………………………………………………………………. …………………………………………………………………………………………. …………………………………………………………………………………………. …………………………………………………………………………………………. …………………………………………………………………………… Note
003
總 法律並非一成不變,一旦立法機關修正法令,則有新舊法適用之問題發生。針對刑法
論
一、問題意識
若有修正之情形,其法律適用上應採取何種方式應對?
構成要件該當性
從舊從輕原則
刑法第 2 條: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
競合論 刑罰論 個人法益犯罪
責
罪
非個人法益犯罪
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正犯與共犯
Ⅲ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
錯誤論
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Ⅱ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違法性
二、相關條文
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原則(95 年第 8 次刑事庭會議) : 適用原則: 新法第 2 條第 1 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 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新法第 2 條第 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 適用前提: 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 定者為限,必行為時與行為後之法律均有處罰之規定,始有新法第 2 條第 1 項之適 三、概念說明
用。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亦有罪刑法定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其因法律變更而發生新舊法律之 規定不同者,依新法第 1 條、第 2 條第 1 項規定,定其應適用之法律。至非拘束人 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仍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綜合比較: 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 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 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
總 論
構成要件該當性
004
從舊從輕原則
◎關鍵實務爭點突破…………………………………………………………………………………… 72 台上 6306 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係於七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公布施行,上訴人等攜帶武士刀、扁鑽等刀械行為當時之法 律,並無處罰之規定,依刑法第一條之規定,自不得因其後施行之法律有處罰規定而予處罰。法律不溯既往及 罪刑法定主義為刑法時之效力之兩大原則,行為之應否處罰,應以行為時之法律有無規定處罰為斷,若行為時 與行為後之法律皆有處罰規定,始有刑法第二條比較新舊法之適用。原判決竟謂上訴人等未經許可無故持有刀
罪 責
違法性
械,觸犯公布施行在後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並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自屬適用法則不當。
◎相關考題……………………………………………………………………………………………… 何謂空白構成要件(空白刑法)?其補充之行政命令變更,是否為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法律變更?
錯誤論
競合論
正犯與共犯
刑罰論
非個人法益犯罪
個人法益犯罪
…………………………………………………………………………………………. …………………………………………………………………………………………. …………………………………………………………………………………………. …………………………………………………………………………………………. …………………………………………………………………………………………. …………………………………………………………………………………………. …………………………………………………………………………………………. …………………………………………………………………………………………. …………………………………………………………………………………………. …………………………………………………………………………………………. …………………………………………………………………………………………. …………………………………………………………………………… Note
005
總
二、相關條文
刑法之效力範圍,原則上應與國家主權所涵蓋之範圍相當,於例外情形始包含主權領
論
一、問題意識
域以外之犯罪行為,其適用範圍應如何認定?
構成要件該當性
刑法地之效力
刑法第 3 條: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
競合論 刑罰論
非個人法益犯罪
個人法益犯罪
責
罪
正犯與共犯
「領域內」 :
錯誤論
刑法地之效力:
違法性
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主權領域:根據屬地原則,國家對於發生在我國主權領域內之所有犯罪行為,均 有刑罰權存在。所稱「領域」 ,包含領土、領空及領海在內。 浮動領域:所謂航空器、船艦,不問其所在之領域,都屬於我國「地」之擴張。 只要在地的範圍內,不問國籍為何,皆受我國刑法支配。 隔地犯: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均認屬在中華民國領域 內發生之犯罪行為。 三、概念說明
「領域外」 : 屬人原則: 第 6 條:中華民國公務員在領域外,犯瀆職、脫逃、偽造文書及侵佔等罪。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 5、6 條以外之罪。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罪地之法律須有處罰之規定(§7 但書) 。 保護原則: 第 5 條第 1~3 款(內亂、外患及妨害公務罪)。 第 5 條第 5~7 款(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及偽造文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