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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緒論

總論˙001 第一章 法律制定與效力 ------------------------------ 2 第二章 法律淵源與分類 ---------------------------- 32 第三章 法律解釋與適用 ---------------------------- 68 第四章 法律制裁-------------------------------------- 98 第五章 法律與國家、社會現象----------------- 124 第六章 法系與法學派別 -------------------------- 136

憲法˙155 第一章 基本概念與總綱 -------------------------- 156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 160 第三章 總統------------------------------------------ 193 第四章 五院------------------------------------------ 199 第五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 214 第六章 地方制度------------------------------------ 215 第七章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217 第八章 基本國策------------------------------------ 219 第九章 憲法之實施及修改 ----------------------- 223


行政法˙269 第一章 行政法的基本觀念 ----------------------- 270 第二章 行政組織法 -------------------------------- 293 第三章 行政程序法 -------------------------------- 307 第四章 行政罰與行政執行 ----------------------- 319 第五章 行政救濟法 -------------------------------- 324

民法˙379 第一章 民法總則------------------------------------ 380 第二章 民法債編------------------------------------ 402 第三章 民法物權編 -------------------------------- 412 第四章 民法親屬編 -------------------------------- 417 第五章 民法繼承編 -------------------------------- 423

刑法˙481 第一章 刑法的基本觀念 -------------------------- 482 第二章 犯罪論--------------------------------------- 492 第三章 犯罪的類型 -------------------------------- 506


第四章 刑罰與保安處分 -------------------------- 510

其他各論˙553 法緒各論 ------------------------------------------------ 554

最新試題˙635


2

法律制定與效力 第一節 法律制定、修正與廢止 壹

概論

「法學緒論」是指研究法學之簡單論述。法學乃以「法律」為研究對 象的社會科學,舉凡法律的制定、法律之淵源、法律之分類、法律之效力 、法律之解釋及適用等等,都是法學研究範圍。

何謂「法律」

一、法律定義 憲法第 170 條:「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 律。」本條文明顯說明了「法律」制定程序,法律係由立法院制定,再 由總統公布。所以民法總則施行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地方稅法通則皆 為立法院制定之法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 、律、條例或通則。例如民法、刑法、勞動基準法、戰時軍律、獎勵投 資條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等。

我國憲法所稱之法律,須經下列那一程序?

僅行政院通過即可

僅立法院通過即可

僅總統公布即可

立法院通過,並經總統公布者 【基警四】

下列何者非法律的名稱? 條例

法

 通則

要點 【基警四】

依我國憲法第 170 條之規定,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 總統公布之法律,下列何者並非憲法所稱之法律? 民法總則施行法

地方稅法通則

勞工退休金條例

票據法施行細則

【身四】


第壹篇

第一章 法律制定與效力 有關法律的制定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應經立法院通過且由總統公布 經行政院通過且由立法院公布 經相關委員會通過且由立法院公布 經主管部會通過且由行政院公布

【原五】

以下何者不是憲法上意義的「法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法院組織法 地方稅法通則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二、廣義、狹義定義 廣義的法律: 由成文法與不成文法所構成之法體系,包括憲法,立法機關通過的法 律,行政機關訂頒的命令,也包括不成文法之習慣法、判例、解釋。 狹義的法律: 即為維持社會秩序,保障群眾安寧,而經由一定程序制定、公布、施 行於人類社會中具有強制力的生活規範。

法律制定、修正與廢止

一、制定機關 凡採三權分立之國家,法律之制定機關,應屬國會。 我國立法機關為立法院:依憲法第 62 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 法機關。 二、制定程序 一般法律之制定必須經過下列程序: 提案: 立法委員: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有 15 人以上之連署,其他提 案除別有規定外,應有 10 人以上之連署。 行政院: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 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考試院: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憲法§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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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篇

004 )。 監察院:依釋字第 3 號,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 律案。 司法院:依釋字第 175 號,司法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 法律案。 審查: 審查法案之權,屬於各委員會。委員會對於每一法案審議完畢後, 應向院會提出審議報告。 委員會於審查提案時,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 詢。 討論: 法律制定程序中應為討論,所謂討論,即是進行讀會程序,我國係採 三讀會方式: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 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 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20 人以上連署或 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 付二讀之議案。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第三讀會:除非發現內容相互牴觸時,得對內容重付討論外,僅得 作文字修正。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提付表決。 議決: 討論終結或有委員提出停止討論的議案,主席應將法案提付表決, 或者徵得出席委員的同意後,另定期日表決。 法律案的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取決於主 席。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 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法律案經立法院決議通過後,法律的制定程序,即告完成。 公布: 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應移請總統及行政院,總統公布法律,須經行 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憲法§37 )。


第壹篇

第一章 法律制定與效力

總統應於收到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案後,十日內公布之(憲法§72)。 覆議: 又稱「行政否決」,發動權屬於行政院,其條件為: 如行政院認為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窒礙難行時, 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二分之一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 接受該決議。 施行: 法律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 一般生效日: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 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此時應將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算入( 釋字 161)。例如社會秩序維護法於民國 80 年 6 月 29 日公布,80 年 7 月 1 日正式生效。 特定生效日期: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 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例如行政程序法於民國 88 年 2 月 3 日公 布,但一直到 90 年 1 月 1 日才正式施行。 三、法律修正 法律修正的意義: 所謂法律修正,乃對於現行有效法律的部份內容,加以變更、刪除、 追加或補正,致變更法律內容之謂。 法律修正的原因: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0 條規定,法規有下列情形者,修正之: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修正程序: 法律之修正程序,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準用有關 法規制定之規定。 四、法律廢止 法律的廢止,其情形有定因廢止及定期廢止二種,分述如下: 定因廢止: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規定,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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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篇

006 者,廢止之: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 者。 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 者。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定期廢止:即法律定有施行期限,期滿當然廢止,此為附期限立法 。其廢止不須經立法院之決議,僅由主管機關公告即可(中央法規 標準法§23)。 法律之廢止與失效: 法律經依法廢止後即應喪失其效力,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法規之 廢止與失效規定如下: 公布廢止:法律之廢止應經過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之廢止 ,由原發布機關為之。此公布廢止之法規自公布或發布日期起算第 三天失效(中央法規標準法§22)。 當然廢止:法律有施行期限,期滿當然廢止,無須經立法院通過, 亦無須經總統公布,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延長期限: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延長者,應於期限 屆滿前一個月送立法院審議,但其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者, 應於立法院休會前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中央法規標準法§24Ⅰ )。命令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 一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發布之(中央法規標準法§24Ⅱ)。

法律與命令比較

一、命令的種類 以命令之形式為標準:(單純命令與法規命令、行政規則) 單純命令:就個別事件為抽象或具體的宣示或指示,事件終了,其 命令隨即消滅。如政府機關公布法令、人事任免令以及上級機關對 所屬機關所為之訓令、指示等。 法規命令: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其特徵為法律授權訂定、


第壹篇

第一章 法律制定與效力

對象為不特定一般人民、具法效性。例如大學法授權訂定之「大學 法施行細則」。 行政規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長官對屬官,依其職權或依其 權限,為規範內部秩序與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 一般抽象性之規定」,由形式上觀之,其僅俱有內部規範之效力。 例如內政部營建署制訂之「違反國家公園法案件裁處罰鍰數額表」。 以命令之性質為標準:(委任命令、執行命令與緊急命令) 委任命令:乃各機關依據法律的授權,所頒佈的命令。如法律條文 中常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某機關定之」。 執行命令:指各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基於執行業務的需要,不待法 律明文委任,即得發布命令。 緊急命令:係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 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 但須於發布命令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 急命令立即失效。

下列有關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敘述,何者非為正確?

法規命令應有法律之明確授權;行政規則原則上無須法律授權 法規命令適用對象為一般人民;行政規則適用對象為行政機關及所 屬公務員 法規命令以對內生效為原則;行政規則直接對外發生效力 法規命令之廢止準用訂定程序之規定;行政規則得由發布機關廢止之 財政部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行使裁量權,制頒之「稅務違章案

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法律性質屬於下列何者? 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

行政處分

行政指導

以下有關法規命令敘述,何者為非? 法規命令沒有法律授權不得自定行政處罰 法規命令本身可以增加母法所未規定之限制 法律授權給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命令時,須在授權目的、內容、範圍 明確 法律如果概括授權,行政機關僅得為技術性規定,否則亦屬違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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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篇

008 律保留原則 行政法規何時生效?

公布之日起生效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時,自該特定日起生效 經主管機關確認生效之日起生效 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五日發生效力

【原五】

關於法律修正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由行政院報經監察院核可 無須經提案及審查程序,直接進入立法院三讀會議決 準用中央法規標準法有關法律制定之規定 由行政院以命令修正之,並報立法院備查

【國安五】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規定,因情勢變更,法規規定之事項無

繼續施行之必要時,應採取下列何種措施? 停止適用

修正法規

廢止法規

變更法規 【國安五】

二、法律與命令之不同 意義及名稱之不同: 法律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憲法§170)。名稱為法、 律、條例或通則。命令係國家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 之抽象性、具法效性之規範。名稱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 制定與修改機關不同: 法律之制定及修改由立法機關負責,命令之訂定與修正則由行政機關 為之。 制定及修改程序不同: 法律須經一定立法程序,並由總統公布。命令則依行政程序發布,政 府機關可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修改之。 公布程序不同: 法律經立法機關通過後,必須由總統公布,並須經行政院長副署,或 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的副署,始能生效。命令除由總統發布者 外,無須依照上述副署程序。


第壹篇

第一章 法律制定與效力

規定的內容不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規定,法律所規定者為: 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例如憲法第 46 條規定, 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人民權利義務者。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之事項如納稅、服兵役、受 國民義務教育等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總統府、五院及五院之隸屬各部會,其 法源、職權、組織、編制、員額等均以法律明確規定。 其他重要事項必須以法律規定者: 例如對公務人員所為免職之懲處處分,為限制人民服公職之權利 ,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其構成要件應由「法律」定之,方符憲 法第 23 條之意旨(法律保留原則)(參釋字 491)。 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予以裁罰性之行政處分,涉及人 民權利之限制,其處分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應由「法律」定 之,法律雖得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惟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 容必須具體明確,然後據以發布命令,方符憲法第 23 條之意旨 (參釋字 402)。

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予以裁罰性之行政處分,涉及 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分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應由法律定 釋字 313 之,法律雖得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惟授權之目的、範圍及 內容必須具體明確,然後據以發布命令,方符憲法第 23 條之 意旨。 國家對於大學自治之監督,應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為之,並須符 合憲法第 23 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大學之必修課程,除法 律有明文規定外,其訂定亦應符合上開大學自治之原則,大學 釋字 380 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由 教育部邀集各大學相關人員共同研訂之。」惟大學法並未授權 教育部邀集各大學共同研訂共同必修科目,大學法施行細則所 定內容即不得增加大學法所未規定之限制。 對於人民設立工廠而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予以停工或 勒令歇業之處分,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依憲法第 23 條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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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篇

010 釋字 390

釋字 535

釋字 607

釋字 614

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第 2 款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若法律授權 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 ,始得據以發布命令。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 :「工廠不依照本規則之規定申請設立登記,或不依照核定登 記事項經營,或違反其他工廠法令者,得由省(市)建設廳( 局)予以局部或全部停工或勒令歇業之處分」,涉及人民權利 之限制,欠缺法律授權之依據。 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 ,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 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 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 ,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 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 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明定之 。各該法律規定之內容且應符合租稅公平原則。 憲法上之法律保留原則乃現代法治國原則之具體表現,不僅規 範國家與人民之關係,亦涉及行政、立法兩權之權限分配。給 付行政措施如未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固尚難謂與憲法第 23 條規定之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惟如涉及公 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者,原則上仍應 有法律或法律明確之授權為依據,主管機關始得據以訂定法規 命令。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02 號解釋:「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

予以裁罰性之行政處分,……應由法律定之」,此乃闡明何種原則? 比例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優越原則

裁量濫用禁止原則

下列何者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

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關於行政院各部會之組織者 關於發給重陽節敬老津貼之福利措施者 何者非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應以法律定之「法律保留」事項?


第壹篇

第一章 法律制定與效力 憲法規定須以法律規定者

對人民基本權利加以限制者

增加人民義務者

有關地方自治團體之機關之規章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法律保留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處以有期徒刑之犯罪構成要件,得授權由法規命令定之 納稅主體及稅目等稅捐構成要件,得以財政部之釋示定之 執行法律之技術性、細節性規定不得概括授權由行政機關以法規命 令訂定之 警察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 之明確規範

【基警四】

凡是行政機關的行為,具有干涉或侵害人民之自由與權利的性質時,

必須有法律授權之明文依據始可為之,此稱為: 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優越原則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效力的強弱不同: 法律僅在不牴觸憲法之範圍內有其適用,其效力較命令為強。命令不 得與憲法及法律相牴觸,牴觸者無效。憲法第 172 條規定,命令與憲 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學理上稱為「法律優越原則」。 廢止不同: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2 條第 1 項的規定,法律的廢止,應經立法 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延長不同: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 前送立法院審議;命令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 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第二節 法律效力 壹

人的效力

一、立法例 屬地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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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篇

012 一國之法律效力,及於該國領土上之人,以居住該領土上之人為規範 對象,不問其國籍如何,全受該國法律所支配。 屬人主義: 乃以具有該國國籍之人民均受該國法律之支配,而不論其所在何地。 例如我國刑法第 6 條:「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 下列各罪者,適用之:一、第 121 條至第 123 條、第 125 條、第 126 條、第 129 條、第 131 條、第 132 條及第 134 條之瀆職罪。二、第 163 條之脫逃罪。三、第 213 條之偽造文書罪。四、第 336 條第 1 項之侵 占罪。」第 7 條:「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 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 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折衷主義: 乃謂屬人主義與屬地主義均有所偏,如採其一必有不便之處,因此各 國均採折衷主義,即屬地主義為主,而以屬人主義為輔;或以屬人主 義為主而以屬地主義為輔。例如我國國籍法規定即以屬人主義為主, 屬地主義為輔,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具中華民國國籍;另 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仍具中華民 國國籍。 二、我國情形 以屬地主義為原則,屬人主義為輔之折衷主義。 以屬地主義為主: 本國人抑或外國人,均應受本國法之支配,但其亦有例外: 依國際慣例所生之例外:外國元首及其家屬、外國使節等,依國際 慣例均不受所在國之法律的約束。 依國際條約之例外:訂有領事裁判權之情形,外國人在本國領土犯 罪亦不受本國法律之拘束。 以屬人主義為輔: 以具有本國國籍者即為本國法律效力所支配,但是其例外有二: 居住國內之本國人之例外: 身分特殊者:例如總統依憲法第 52 條規定,除犯內亂或外患罪 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此係憲法基於總統為 國家元首,對內肩負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等重要職責,對外代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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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制定與效力

華民國之特殊身分所為之尊崇與保障。又如立法委員除現行犯以 外,在會期中有不被逮捕特權。 對特殊身分或職業者所規定之特別法,若不具該特殊身分或職業 者,自不受該特別法之拘束,例如非軍人不受軍法審判。 無行為能力人。依民法規定,未滿七歲及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 為能力人1(民法§75,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 僑居外國之本國人之例外:例如依屬人主義之原則,本國人雖僑居 外國亦應全受本國法之支配,然事實上本國法所能支配者應僅限於 憲法上之義務(如納稅、服兵役)或刑法上某些特定犯罪,並非全 部受本國法之支配。

地的效力

關於地之效力,乃指法律效力所及之領域範圍,即在何種地方產生效 力,原則上我國係採屬地主義為主。 一、屬地主義原則 一國法律關於地的效力,以行使於該國之領土主權範圍內法域為原則, 而不能及於他國領域,領域乃指下列數項: 領土: 為統治權所及之土地、山、川、湖泊、河流,如我國憲法上所稱之固 有疆域。而領水界於兩國之間者,以中線為界。 領海: 以退潮時海岸線以外之十二海浬內之地為領海。 領空: 以圍繞該領土、領海之界線與天空之垂直線,為領空二範圍。 二、屬地主義之例外 屬地主義本來即以其該國法域為發生效力,然在下列情形,雖不屬於中 華民國領域內,我國法律亦可及於國外,計有: 本國船艦或航空機。 中華民國駐外使館。 中華民國軍隊佔領地。 1

行為能力指能獨立且有效為法律行為者,權力能力係指能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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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篇

014 無主地。 例如我國刑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 領域內犯罪論。」

事的效力

一、意義 所謂法律關於事之效力,乃指法律在施行時,僅能對法律所規範之事項 發生效力而言,至於不在其規定範圍內之事項,即不得對之發生效力, 例如兵役法及稅法各僅對其所明文規定之兵役事件、稅務事件發生效力。 二、在民、刑事及行政上之意義 刑事上之意義: 法律關於事之效力應以明文規定之事項為限,此在刑法上乃必須嚴守 之原則,刑法第 1 條前段:「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 定者為限。」是為「罪刑法定主義」,對犯罪行為之認定及處罰不得 類推適用,非有法律明文規定,不得科以罪刑。 民事上之意義: 至於民法則無此原則之適用,民法第 1 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 ,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可見民事法之適用並不以法律所明 文規定者為限,凡習慣或法理,具有法律價值者,均得援引適用使其 發生效力。 行政上之意義: 行政事件亦須視事件之性質及法律之規定,以斷定是否以法律所明文 規定者為限,以發生效力。以行政制裁事件為例,應注意「一事不二 罰」之原則2。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 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 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2

時的效力

「一事不二罰」係指違法行為人同一之違法行為,亦即基於單一之決定或自然意義下之 單一行為,違反數個法律,不得給予給予二次處罰,亦即「禁止重複處罰」。


第壹篇

第一章 法律制定與效力

法律關於時之效力,乃指法律於何時起發生效力?至何時始失其效力 ?對那些人發生效力?在什麼地方發生效力?另有二個原則需留意: 一、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意義: 法律經公布施行生效之後,只能對實施後之事實為規範,對於法律施 行前所發生之事項則當然不適用此法律,亦即法律無溯及既往之效力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乃法治國原則底下,基於法律安定性及信賴保 護之要求,而為憲法上拘束立法、行政及司法機關之基本原則,原則 上得適用於一切法律領域。 為適法原則非立法原則: 此原則只拘束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對立法者沒有絕對拘束力,立法 者基於政策或社會所需,仍可制定法律具有溯及之效力。例如民法總 則施行法第 3 條第 1 項:「民法總則第 8 條、第 9 條及第 11 條之規 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前失蹤者,亦適用之。」即屬立法者訂立有溯及 既往效力之法律。 二、後法優於前法(新法優於舊法) 意義: 同一事項,同時有兩種規定不同的法律存在,且該兩項法律居於同一 順位時,將後出的法律視為國家的立法意思,推定國家已改變以前的 意思,而適用新出的法律。 例外: 前法規定較後法規定有利於當事人時,則前法仍有優先適用的效力: 例如我國刑法第 2 條第 1 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 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 法律。」採從舊從輕原則。 例如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 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 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 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採從新 從優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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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法規當然廢止?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 要者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限屆滿 下列何者非中央法規標準法所規範之「命令」名稱? 規則

通則

細則

準則

下列何者為中央法規標準法所規定之適用原則?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

從新從重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

一事不再理原則

關於法律生效日期的規定見諸下列何者?

行政院組織法

立法院組織法

中央法規標準法

憲法

法律未定有施行期限者,其廢止應經那一程序?

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僅須立法院通過

僅須主管機關公告

僅須總統公布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若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經送程

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至少有幾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 決通過者,得不經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而逕付二讀?  20 人

 30 人

 40 人

 50 人

依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立法院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

,逾期未完成者,如何處理? 予以撤銷

視為已經審查

違法無效

違法失效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 定之,此規定與下列何者無關? 私法自治原則

租稅法定主義

罪刑法定主義

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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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制定與效力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原則上至遲應於

期限屆滿幾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 半個月

一個月

二個月

三個月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法律之名稱? 通則

條例

規則

律

法律條文的書寫,其邏輯結構由大到小依序為:

條、目、項、款

條、項、款、目

條、項、目、款

條、款、項、目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規定,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應以法

律定之,屬於: 行政保留

行政一體

比例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初等】

我國目前立法院之立法程序依次為:

提議、審查、複查、表決

提案、審查、討論、議決

提案、議決、副署、公布

提案、討論、副署、公布 【初等】

依照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的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

布日施行者,是指從何時起發生效力? 自公布或發布日當日起發生效力 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七日起發生效力 自公布或發布到達機關或人民時發生效力

【基警四】

法律之效力只能適用於法律公布施行後之事項,此原則稱為: 從新原則

從輕原則

比例原則

不溯既往原則 【基警四】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法規廢止之原因?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法官不予適用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

【基警四】

以下何一機關不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考試院

行政院

總統府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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