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b503

Page 1

▍第一部分

普考等級

96-103 年公職(普考、四等) ‧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 .國營事業 歷屆試題新解/1 ◎96 年公職(普考、四等) ‧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歷屆試題新解/3 ◎97 年公職(普考、四等) ‧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歷屆試題新解/59 ◎98 年公職(普考、四等) ‧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歷屆試題新解/111 ◎99 年公職(普考、四等) ‧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歷屆試題新解/145 ◎100 年公職(普考、四等) ‧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歷屆試題新解/179 ◎101 年公職(普考、四等) ‧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歷屆試題新解/221 ◎102 年公職(普考、四等) ‧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歷屆試題新解/261 ◎103 年公職(普考、四等) ‧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歷屆試題新解/303

▍第二部分

高考等級

96-103 年公職(高考、三等) ‧不動產估價師 .國營事業 歷屆試題新解/315 ◎96 年公職(高考、三等) ‧不動產估價師歷屆試題新解/317 ◎97 年公職(高考、三等) ‧不動產估價師歷屆試題新解/367 ◎98 年公職(高考、三等) ‧不動產估價師歷屆試題新解/413 ◎99 年公職(高考、三等) ‧不動產估價師歷屆試題新解/451 ◎100 年公職(高考、三等) ‧不動產估價師歷屆試題新解/491 ◎101 年公職(高考、三等) ‧不動產估價師歷屆試題新解/533 ◎102 年公職(高考、三等) ‧不動產估價師歷屆試題新解/575 ◎103 年公職(高考、三等) ‧不動產估價師歷屆試題新解/615 -目錄 1-


▍第三部分

精選題庫/627

條文簡稱對照表 條文名稱

簡稱

土地法

土法

土地法施行細則

土法施

平均地權條例

平權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平權施

土地徵收條例

土徵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土徵施

土地稅法

土稅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土稅施

都市更新條例

都更

都市計畫法

都計

區域計畫法

非都市使用管制規則

非管

契稅條例

房屋稅條例

遺產及贈與稅法

遺贈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遺贈施

土地登記規則

土登

市地重劃實施辨法

市劃

土地法第 34-1 執行要點

執行要點

地政士法

地士

-目錄 2-


96 年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士級晉佐級土地法規大意解答

005

96 年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士級晉佐級 土地法規大意解答 1 試說明我國土地登記制度之特性。

意義: 我國土地登記制度採權利登記制與托崙斯登記制,兩種制度融合而 成,並以登記為權利之表徵,為保障交易安全於登記完畢後具有絕 對效力,亦稱平均地權登記制。 我國土地登記制度之特徵: 強制登記: 任何土地,皆須依法令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故土地採強制登 記;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則採任意登記,但第一次登記後, 則改採強制,故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為非全面強制性登記。 《土法§38Ⅱ參照》 權利變動採登記生效與宣示主義: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 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民法§758》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 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民法§759》


006

土地法規歷屆試題新解

登記採實質審查主義: 土地登記機關對申請登記案件,不僅審查其程序是否完備,對於 申請之內容亦具有實質審查之權限,必要時並得依法進行公告程 序,始得為確定登記。 登記具有絕對效力: 土地權利一經登記,賦予具有不可推翻效力之法律保障。 《土法§43 參照》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 土地權利一經登記,既具有不可推翻效力,是以登記若有錯誤、 遺漏或虛偽致生損害時,地政機關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地政機關 並就其收取之登記費,提撥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賠償之 用。

《土法§68Ⅰ、§70 參照》

登記完畢發給權利書狀: 所有權登記完畢後發所有權狀;他項權利登記完畢後,發給他項 權利證明書,以為權利人享有土地或建物權利之憑證。 《土登§65 參照》 登記同時完成規定地價程序: 土地法規定,人民申請登記時,應同時申報地價,並據以編造地 價冊及總歸戶冊,送該管直轄市或縣市財政機關,作為課徵土地 稅之依據。故規定地價,係因土地登記而完成法定程序。 《土法§156、159 參照》 登記簿公開: 任何人均得申請發給登記簿或地籍圖謄本或節本,以瞭解真正權 利狀態,除具有公示之效果,並能促進不動產交易安全。但須依 法繳交工本費或閱覽費。

《土法§79-2 參照》

登記簿採物的編成主義: 登記簿就登記機關轄區情形按(鎮、市、區)或地段登記之,並應 按地號或建號順序,採用活頁裝訂之。 《土登§17、§18 參照》


96 年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士級晉佐級土地法規大意解答

007

2 請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說明規定地價之程序。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 分區調查最近 1 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 員會評議。 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 30 日。 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平權§15》

3 試說明土地徵收之程序。

土地徵收之程序,可分為申請、核准、執行三個階段,各個階段之主 要內容,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說明如下: 公益性及必要性之評估分析: 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時,應依下列因素評估興辦事業之公 益性及必要性,並為綜合評估分析: 社會因素: 包括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及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 況、弱勢族群生活型態及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008

土地法規歷屆試題新解

經濟因素: 包括徵收計畫對稅收、糧食安全、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徵收費 用、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農 林漁牧產業鏈及土地利用完整性。 文化及生態因素: 包括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文化古蹟、生活條件或模 式發生改變,對該地區生態環境、周邊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永續發展因素: 包括國家永續發展政策、永續指標與國土計畫。 其他: 依徵收計畫個別情形,認為適當或應加以評估參考之事項。 101.01.04 新增《土徵§3-2》 舉行公聽會或聽證: 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 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但因舉辦具機密性之 國防事業或已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者,不在此限。《土徵§10Ⅱ》 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 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 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無須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除有第 2 項但書情形外,應於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前, 先舉行公聽會。

101.01.04 增訂《土徵§10Ⅲ、Ⅳ》

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申請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將其事業計畫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許可。

《土徵§10Ⅰ》


96 年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士級晉佐級土地法規大意解答

009

協議價購: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 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 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 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 收。

101.01.04 修訂《土徵§11Ⅰ》

核准機關: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

《土徵§14》

審議機制: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徵收案件,應遴聘(派)專家學者、民間團體 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方式辦理之。 前項專家學者應由地政、環境影響評估、都市計畫、城鄉規劃等專 業領域學者組成,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 一。

101.01.04 修訂《土徵§15》

公告期間: 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於接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徵收案 時,應即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 利人。 前項公告之期間為 30 日。

《土徵§18》

發給補償費: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 15 日內 發給之。但依第 22 條第 5 項規定發給應補償價額之差額者,不在 此限。

《土徵§20Ⅰ》


103 年交通事業鐵路人員員級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概要解答

305

103 年地政士土地法規解答 1 依土地法第一編第三章地權限制之規定,某些土地不得為私 有,茲請問該等土地如已成為私有者,權責機關應如何處理? 又此項規定之立法本旨為何?試就有關規定分別說明之。

不得為私有之土地,如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公共交通道路。 礦泉地。 瀑布地。 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名勝古蹟。 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第 1 項第 9 款名勝古蹟,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 公有,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者,不在此限。

《土法§14》

土地法第 14 條之立法意旨: 土地具有位置固定、數量不可增加等自然特性,更具有公共財之性 質,故肩負重要社會職能。故為顧及國防、經濟、資源、民生等社


306

土地法規歷屆試題新解

會公益,防止私人獨占壟斷,宜歸國家所有。而已成為私有者,基 於土地所有權社會拘束之義務,國家對不得私有之土地,已成為私 有者得依法徵收,以達臻平均地權。

2 土地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為實施平均地權基本國策的重 要基礎,試問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在辦理此項規定地價或重新 規定地價時,應遵循那些作業程序始為適法?請詳述之。

有關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程序,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 左: 分區調查最近 1 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 委員會評議。 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 30 日。 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平權§15》

重新規定地價之時機: 規定地價後,每 3 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 規定地價者,亦同。

《平權§14》


103 年交通事業鐵路人員員級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概要解答

307

3 就土地徵收程序言,為釐清土地權利之歸屬,方便土地徵收公 告通知及補償作業。必須配合徵收作業計畫,確定被徵收人。 試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述明如何確定被徵收人?應以何時 及何項資料為準?

土地徵收之被徵收人之確定: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已登記者,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 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之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姓名、住所辦 理公告及通知;其效力並及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 決已取得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而尚未辦竣登記之 人。

101.01.04 新增《土徵§18-1》

應以徵收公告日之登記簿記載資料為準: 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土地登 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者為準。但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 行、法院之判決或其他依法律規定取得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 或他項權利而未經登記完畢者,其權利人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向 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將其權利備案。 被徵收土地因前條第 2 項規定辦理登記,其權利以登記後土地登記 簿記載者為準。

《土徵§24》


308

土地法規歷屆試題新解

4 依地政士法之規定,地政士符合相關規定固得向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為簽證人登記,以便執行簽證業務,但並 非毫無資格限制。茲請問地政士有那些情形,依法不得申請簽 證人登記?試詳述之。

申請為簽證人登記之積極資格:(情形) 地政士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簽 證人登記,於受託辦理業務時,對契約或協議之簽訂人辦理簽證: 經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者。 最近 5 年內,其中 2 年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地政士執行業務收入 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

《地士§19》

申請為簽證人登記之消極資格:(不得有之情形) 地政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簽證人登記;已登記者,廢止 其登記: 經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撤回推薦者。 曾有第 22 條第 2 項因簽證不實或錯誤,致當事人受有損害者。 曾依第 44 條規定受申誡以上處分者。

《地士§20》


103 年交通事業鐵路人員員級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概要解答

309

103 年交通事業鐵路人員員級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概要解答 1 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除依規定配回原管理機 關及配售外,其區段徵收後土地之處理方式為何?實施區段徵 收時抵價地之計算基準為何?試說明之。

區段徵收後土地之處理方式: 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除依第 43 條(指公有土地) 規定配回原管理機關及第 43 條之 1 規定配售外(指農業專用區土 地),其處理方式如下: 發給抵價地: 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其應領回抵價地之面積, 由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按其應領地價補償費與區段徵 收補償地價總額之比率計算其應領之權利價值,並以實際領回抵 價地之單位地價折算之。 公共設施用地: 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 所及國民學校用地,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巿有、縣(巿)有或鄉 (鎮、巿)有。


96 年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員級晉高員級土地行政與土地法規解答

319

96 年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員級晉高 員級土地行政與土地法規解答 1 何謂土地徵收請求權?依現行規定得申請徵收者與前述徵收請 求權人有何不同?試分析之。

土地徵收請求權: 各級政府及國營事業機構,因興辦公益或公共事業或實施國家經濟 政策,對私有土地有其需要時,得向國家申請徵收所需土地之權 利,此即徵收請求權。 得申請徵收者與徵收請求權人不同,如下論述: 申請徵收者: 需用土地人應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提出徵 收土地請求,再由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核准。故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為申請徵 收者。 中央主管機關於核准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後,應將原案通知該 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

《土徵§17》

徵收請求權人: 徵收請求權專屬於各級政府及國營事業機構,即需用土地人應向 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徵收土地申請。


320

土地法規歷屆試題新解

2 何謂私有土地?私有土地依土地法規之相關規定,在那些情形 下其所有權消滅?試說明之。

私有土地: 指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之土地《土法§10 參照》,包括自然人與 私法人所有之土地。 私有所有權消滅之時機: 因天然變遷而消滅: 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 為消滅。

《土法§12Ⅰ》

因徵收而消滅: 國家因公共需要或實施國家經濟政策,得徵收私有土地。例如: 土法 14Ⅱ、208、209。 逾期未申辦土地總登記: 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 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 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土法§57》 土地總登記實際測量面積超過證明文件所載面積者: 土地總登記之證明文件所載四至不明或不符者,如測量所得面積 超過十分之二時,其超過部分視為國有土地。但得由原占有人優 先繳價承領登記。

《土法§63 參照》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 1 年未辦理繼承登記


96 年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員級晉高員級土地行政與土地法規解答

321

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 於 3 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 管理。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 15 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 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土法§73-1 參照》 照價收買: 政府為制裁低報地價、私有空地、私有荒地、低報移轉現值、超 額私有土地或出租耕地收回 1 年後不依照使用計畫建築使用者, 強制收買私有土地所有權之謂。《平權§16、§26、§26-1、§ 47-1、§72、§76 參照》照價收買之土地,其權屬為直轄市、縣 (市)有。

《平權施§47》

逾期未清理之土地: 政府為清理目前地籍登記已存在之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 令規定不符之土地,未申請登記或逾期無人申報;或經申報或申 請登記而被駁回,且逾期未提訴願或未訴請法院裁判;或經訴願 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 標售。代為標售之土地經二次標售而未完成標售,由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囑託登記為國有。《地籍清理§11,§15 參照》

3 試說明市地重劃與權利變換之差異。


322

土地法規歷屆試題新解

市地重劃與權利變換: 市地重劃: 市地重劃為一種綜合性土地改良與開發策略,可提高地主土地利 用價值,政府無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節省政府龐大財政支出, 紓解政府財政壓力,促進都市土地有效利用,帶動地方繁榮,再 透過交換分合方式,重行分配與原所有權人之土地開發制度。 權利變換: 係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 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 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 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 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

《都更§3》

市地重劃與權利變換之差異: 主管機關不同: 權利變換主管機關為都市更新主管機關。 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多數為地政機關。 適用時機不同: 權利變換僅適用於都市更新重建方式。 市地重劃雖亦得適用於都市更新之重建,亦得適用於新市區建設 或新市區之開發等。 實施內容不同: 權利變換除重新釐定界址,基地整平及公共設施之建設外,尚包 含建築物之重建。 市地重劃不包括建築物之重建。 參與分配主體不同: 權利變換之參與者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他項 權利人或實施者。 市地重劃僅為土地所有權人。


96 年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員級晉高員級土地行政與土地法規解答

323

共同負擔之原則: 權利變換按權利價值比例。 市地重劃按土地受益比例。 共同負擔之範圍(種類)不同: 實施權利變換時,權利變換範圍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 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停車場等七用地,除以各該原有公 共設施用地、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土地抵充外, 其不足土地與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與貸款利息、稅捐、管理 費用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之都市計畫變更負擔、申請各項建 築容積獎勵及容積移轉所支付之費用,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後, 由權利變換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按其權利價值比例共同負擔。 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 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 售市場等十項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 四項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 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 共同負擔方式不同: 權利變換以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折價抵付。 市地重劃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 共同負擔之比例不同: 權利變換後應共同負擔之比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考 量實際情形定之。 市地重劃依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 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 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 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103 年身障三等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解答

617

103 年身障三等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解答 1 何謂全國區域計畫?該計畫之法令依據及計畫範圍各為何?試 就相關土地法令詳予述明之。

全國區域計畫: 全國區域計畫主要規範內容為土地利用基本原則,係屬政策計畫性 質,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應依據本計畫之指導,進行實質土 地規劃,係屬實質計畫性質,該二層級計畫具有上、下位指導關係。 為因應都會區域發展及特定區域(如河川流域、重要水庫集水區或原 住民族土地等地區)之發展或保育需求,考量大多具有跨直轄市或 縣(市)轄區特性,屬本計畫範疇之一,以指導各該範圍內直轄市、 縣(市)區域計畫。 後續應視實際需要,整合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計畫及其資源,研 擬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計畫內容,以指導土地有秩序發展。 法令依據: 區域計畫法第 5 條。 左列地區應擬定區域計畫︰ 依全國性綜合開發計畫或地區性綜合開發計畫所指定之地區。 以首都、直轄市、省會或省(縣)轄市為中心,為促進都市實質 發展而劃定之地區。 其他經內政部指定之地區。


618

土地法規歷屆試題新解

計畫範圍: 計畫範圍包括臺灣地區及金門縣、連江縣等之陸域及海域。 陸域部分: 包括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桃園縣、新竹 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宜蘭 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基隆市、新竹 市、嘉義市等,計 5 直轄市、17 縣(市)。 海域部分: 臺灣本島及已公告領海基線之相關島嶼,係自已登記土地外圍之 地籍線起至領海外界線間(包括潮間帶、內水、領海範圍)未登 記水域;其他未公告領海基線者,則係自已登記土地外圍之地籍 線起,至該地區之限制、禁止水域範圍。 【註】以上參照自全國區域計畫 102 年 10 月 17 日公告實施版。

2 102 年 5 月間,監察院通過監察委員提案調查並糾正內政部,有 關截至 100 年 12 月底止,各級政府已徵收土地中,計有 132 案, 土地面積 137 萬餘平方公尺,於徵收計畫使用期限屆滿後,迄 未依核准興辦事業或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合計耗費公帑逾新臺 幣 58 億餘元,未施予後續管考及監督,核有嚴重怠失,爰依法 提案糾正。茲請針對此種違規情形,就土地徵收條例及相關法 令之規定,說明應如何導正處理,以健全土地徵收制度?

各級政府已徵收土地,於徵收計畫使用期限屆滿後,迄未依核准興辦 事業或徵收計畫完成使用,此種違規情形,依土地徵收條例及相關法 令導正,可予處理撤銷徵收廢止徵收、及行使收回權等,如下說明:


103 年身障三等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解答

619

應辦理撤銷徵收之法定原因(情形、條件、場合):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 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 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 理撤銷徵收: 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 開發。 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 者,不在此限。

101.01.04 修訂《土徵§49Ⅰ》

應辦理廢止徵收之法定原因(情形、條件、場合):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 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 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101.01.04 增訂《土徵§49Ⅱ》 收回權: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 20 年內,向 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 地,不適用土地法第 219 條之規定︰ 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 3 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 5 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第 3 部分

629

精選題庫

壹、地權篇  平均地權條例對於私有未建築用地面積最高額之限制為何? 五公頃

五公畝

十公頃

十公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 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前項所有面積 之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但工業用地、學校用地及經 政府核准之大規模建築用地,應視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 之。計算尚未建築土地面積最高額時,對於因法令限制 不能建築之土地,應予扣除。  下列何者並非為應辦理登記之他項權利? 地上權

《平權§71》 抵押權

承攬權

不動產役權

:土地登記規則第 4 條。  私人取得土地所附著之礦,其歸屬為何?

 「土地法」第十四條規定,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不得為私有。

省有

私有

國有

市縣有

:土地法第 15 條。 請問此「一定限度」的標準,原則上是由那些機關來決定? 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會同水利機關劃定之 市地政機關會同水利機關劃定之 機關劃定之

該管省

該管市縣地政機關會同農業

該管省市地政機關會同農業機關劃定之

:土地法施行細則第 5 條。 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對於私有超額建築用 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 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建築使用者,得予: 區段徵收

市地重劃

照價收買

土地徵用

:前條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 權人於 2 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 用者,得予照價收買,整理後出售與需用土地人建築使 用。但在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不在此限。《平權§72》


630

土地法規歷屆試題新解

 根據「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的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

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 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多少之同意行之? 二分之一

三分之二

三分之一

四分之三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 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 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 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土法§34-1I》

 「平均地權條例」於中央的主管機關為: 經濟部

交通部

內政部

農委會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 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其有關土地債 券之發行事項,中央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平權§2》

 土地或建物之全部或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部分公同共有人依本

法條規定出賣該共有物全部或應有部分時,他公同共有人得就該 公同共有物主張優先購買權,如有數人主張時,其優先購買權之 範圍?

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權人之潛在應有部分比率計算之

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權人之應有部分比率計算之 張優先購買權人之人數平均計算之

應按各主

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權人

抽籤決定之

:土地或建物之全部或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部分公同共 有人依本法條規定出賣該共有物全部或應有部分時,他 公同共有人得就該公同共有物主張優先購買權,如有數 人主張時,其優先購買權之範圍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權 人之潛在應有部分比率計算之。 《土法§34-1 執行要點第 10 點第 11 款》  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 取得所有權者,稱之為何種土地? 縣市有土地

私有土地

國有土地

省有土地


Turn static files into dynamic content formats.

Create a flipbook
Issuu converts static files into: digital portfolios, online yearbooks, online catalogs, digital photo albums and more. Sign up and create your flip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