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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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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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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統合各學者之法學理論,有系統性的整理,使您閱讀更加得心應手, 達事半功倍之效! 法學,即有系統研究法律各學門之原理、原則及現象之社會科學,其研 究內容主要以權利為核心。現就法學緒論之基本概念敘述如下:

一、法律的意涵

意義: 廣義之法律(實質意義之法律) :廣義的法律泛指由制定法與非制定 法所構成的一切法律體系或秩序。其中包含憲法、立法機關通過的 法律、行政機關頒訂的規章以及非成文規定的一般習慣。 狹義之法律(形式意義之法律): 狹義法律是人類社會中依據一定程序制訂與公布,以國家權力強制 實行的社會生活規範。 依據憲法第 170 條規定: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 統公布之法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4 條規定: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 過,總統公布。」在此之法律著重於法律之形式意義。 又憲法第 63 條規定: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 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因此, 在我國法律之制定機關為立法院。 至於自治法規,並非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特徵: 依據狹義法律之意義,法律有以下的特徵: 法律為社會生活的規範。 法律是國家意思的社會生活規範。 法律為強制實行之規範。 法律是以國家權力強制實行的規範。 法律為依一定之程序而制訂公布之規範。 法律,依其性質乃行為規範、組織規範、裁判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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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篇-總論

名稱: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 通則。」茲敘述如下: 法:凡法律所規定之事項,不論民刑事或行政事項,或一般典章制 度,如屬於一般性或全國性的長期事項之規定,均得定名為「法」。 如民法、刑法。 律:如屬於戰時軍事機關之特殊事項規定者,均可定名為「律」 。如 戰時軍律。 條例:如屬於地區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之規定者,則 可定名為「條例」。 地區性: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已廢止)。 專門性:獎勵投資條例(已廢止)。 特殊性:警械使用條例。 臨時性: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已廢止)。 通則:如屬於同一類事項共通適用的原則或組織的規定者,則可定 名為通則。如憲法第 112 條規定: 「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會,依據省 縣自治通則,制定省自治法……」(本條文現已遭凍結)。

成立要件: 形式要件: 須經立法院制定通過(參後述)。 須經總統公布(參後述)。 須具備條文形式及定名。 實質要件: 須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規定:「左列事項應 以法律定之: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二、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四、其 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茲敘述如下: 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如各種選舉規定婦女 當選名額之辦法(憲§134) 、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憲§154)。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如憲法第二章關於人民權利義務之規 定(憲§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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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如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 監察院之組織、國防之組織(憲§137)等等。 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如國徽國旗事項、公文程式事 項、宣示事項,而制定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公文程式條例、宣 示條例等。 法律不能牴觸憲法: 憲法第 171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規定: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 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須不牴觸其他法律:法律之制定以不得牴觸其他法律為原則,以得 牴觸為例外,此即「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以及「後法優於前法 原則」之適用(參後述)。

二、法律的淵源 從形式意義探求法源,法源之形式不僅限於成文法源,亦包括不成文法 源,茲敘述如下:

成文法源: 意義:指可以直接發生法律效力者稱為直接法源,又稱為成文法源。 類型: 憲法: 實質意義:憲法乃是國家的根本法,亦即規定國家之基本組織及 國家活動之基本原則的法律,而包含了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兩 種。換言之,憲法在實質上必須是規定國民的基本人權、國家的 重要機關以及兩者的相互關係。 形式意義:認為只要是以國家根本法型態制定公布的成文憲法或 憲法典,即視為憲法。換言之,形式意義的憲法則指經制憲機關 通過,即稱為憲法之法典而言。 法律: 意義:依據憲法第 170 條規定: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 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4 條規定: 「法律應 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在此之法律著重於法律之形式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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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篇-總論

名稱: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 例或通則。」 命令: 意義:係指行政機關為行使公權力,單方面訂定具有抽象及一般 性拘束力的規範。 名稱: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規定:「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 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自治法規: 意義:係指自治團體所訂定具有抽象及一般性拘束力之規章。 法源依據: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第 1 項與憲法第 118 條所制 定的「地方制度法」(民國 88 年 1 月 25 日通過,取代原有的省 縣自治法以及直轄市自治法)。 型態:學理上之「自治規章」 ,地方制度法稱為「自治法規」 ,其 中又分為兩種: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者,稱為「自治條例」;由 地方行政機關訂定者稱「自治規則」。前者之位階高於後者。 條約: 意義:係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國際組織或其他國際法主體, 為規範彼此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締約之協定。 效力:就我國法制而言,不問其名稱為何,在行政部門與外國政 府簽署並送交立法院審議者,即為憲法第 58 條第 2 項之條約案, 如遇條約與法律牴觸時,實務上傾向承認條約優先(最高法院 23 年上字第 1074 號判例)。

不成文法源: 意義:需經過國家的承認,始能發生效力,稱為間接法源或不成文 法法源。 類型: 習慣(法): 意義:習慣依規範效力的強弱區分為「事實上的習慣」與「習慣 法」兩種。「事實上的習慣」僅屬一種「慣行」,尚缺法之確信, 不具法源地位,無補充法律之效力,不能做為民事裁判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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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慣法」係指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人的反覆慣行且具有法之確信 的無形規範,為法律上之間接的淵源。 實例:如民法第 1 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 無習慣者,依法理。」在此所稱之習慣,依通說係指「習慣法」 而言,並非事實上之習慣,具有補充法律之效力。 法理:關於其意義學者見解不一。 有人主張法理係指正當的法律原理(客觀的)。 有的主張是「條理」,亦即法律自然之道理。 有的主張法理係指自然法。 更有主張是法律通常的道理。 小結:不論上述說法如何,法理應是由法律精神演繹而出的一般 法律原則,為謀社會生活事物圓滿、和諧所不得不然的道理,與 「條理」 、 「自然法」 、 「法律通常的原理」等用語所指稱的事物, 均應相同。如在具體案件中可經由解釋而適用法律,則無必要以 法理作為裁判的依據。 判例:係指法院對於訴訟案件所為之判決,成為以後裁判同類案件 所沿用的慣例。 解釋:係指包括行憲前司法院所為之解釋,以及行憲後司法院大法 官會議所為之解釋,均有拘束全國各級法院、各個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學說:係指學者就法律問題所主張之見解,本無法律之效力,然學 說常對制度及政策產生影響,並採為編纂法典之參考。 外國法:如我國於民國初年之法制多仿自歐陸大陸法系,如民、刑、 商法均繼受外國法律如日德法例。美國則多繼受英國之普通法。

三、法律的制定 一般法律的制定須經提案、審查、議決、覆議等程序,敘述如下:

 提案 : 在我國,關於法律案之提案機關與方式如下: 立法委員: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8 條規定:「Ⅰ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 案,應有十五人以上之連署;其他提案,除另有規定外,應有十人 以上之連署。Ⅱ連署人不得發表反對原提案之意見;提案人撤回提 案時,應先徵得連署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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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憲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 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 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司法院:釋字第 175 號解釋指出,司法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基於五權分治彼此相維之憲政體制, 就其所掌有關司法機關之組織及司法權行使之事項,得向立法院提 出法律案。 監察院:釋字第 3 號解釋指出,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 提出法律案。 考試院:憲法第 87 條規定:「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 出法律案。」

 審查: 由各委員會加以審查:憲法第 67 條規定:「Ⅰ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 會。Ⅱ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邀請官員與相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憲法第 71 條規定:「立法院開 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 議決: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 條規定:「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 議決之。」因此,法律案須經三讀議決,茲敘述如下: 第一讀會: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 宣付朗讀行之。」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 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 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以上連署或 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8 條第 3 項規定: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 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體討論,議決交付審 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第二讀會: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 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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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 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9 條第 3 項規定:「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 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 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 第三讀會: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 「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 之下次會議行之。但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 經表決通過,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 「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 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 正。」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 「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 付表決。」

 覆議: 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 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 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 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 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 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 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四、法律的公布

公布法律的權限屬於總統:憲法第 37 條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 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 副署。」

總統應於收到立法院法律案後 10 日內公布: 憲法第 72 條規定: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 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公布法律之方法: 學理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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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誦法:將法律於人民集合場所朗誦,使人民知悉。 公簿登記法:將法律登記於公簿,置於公共場所,供人民閱讀。 傳觀法:將法律的規定,製成多份輾轉傳遞,供人民閱覽。 揭示法:將法律規定揭示於公共場所,使民眾知悉。 公報公布法:國家將法律刊登於政府公報,公告週知。 我國實務:兼採公報公布及揭示法。

五、法律的施行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2 條規定:「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 定施行日期。」茲敘述如下:

公布日與施行日相同: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規定:「法規明定自 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公布日與施行日不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4 條規定:「法規特定有 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同一法律有不同之施行日期及區域者: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5 條規 定:「法規定有施行區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區域者,於該特定區 域內發生效力。」

六、法律的修正 意義:乃對現行法律的部分內容,加以變更刪除、追加或補正及意識 性地變更法律內容之謂。 修正原因: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法規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修正之:一、基於政策及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三、規定之主管機關 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 分別存在之必要者。」茲敘述如下: 政策與事實需要。 有關法律已修正或廢止。 規定之機關有變更。 規定之內容有重複。

修正程序: 準用法規制定: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法規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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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單元係依歷屆考題加以詳加分類與歸納,閱讀本單元,讓你輕鬆掌 握本章之命題核心

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我國目前之解決制度為何?  總統命令解決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定之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最高法院判決定之 〔94 普考〕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審理法第 4 條規定。  特別重視「判例法」的法系是: 大陸法系 英美法系 東 亞法系 回回法系

〔94 普考〕

:英美法系係以判例所構成龐大的法律系統,故為英美法系。  下列關於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敘述,何者錯誤? 我國法律體 系屬於大陸法系,但亦有部分法規受到英美法系的影響 英美法 系屬於不成文法傳統,沒有成文法律 大陸法系的法院訴訟,一 般並沒有陪審團 英美法系的法院系統,並沒有區分普通法院與 行政法院 〔95 身三〕 :大陸法系重視法典編纂,習慣於編纂較為系統的部門法典; 英美法系有著不成文法傳統,雖然也有成文立法(諸如美國 有成文憲法),但多是單行法規,不傾向於制定系統較強的 法典。因此,選項有誤。  證人保護法於民國 89 年 2 月 9 日經總統令公布施行。該法第 23 條 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那麼該法自何日起發生效力?  民國 89 年 2 月 9 日 民國 89 年 2 月 10 日 民國 89 年 2 月 11 日 民國 89 年 2 月 12 日 〔95 身三〕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 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其次, 釋字第 161 號解釋文指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所定 法規生效日期之起算,應將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算入。」 因此,本題從 89 年 2 月 9 日起算 3 日,應選民國 89 年 2 月 11 日。  法律體系內,何者位階最高? 刑法 民法 行政法 憲法 〔95 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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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 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 命令。」因此,憲法位階最高。 何種法學提出法位階理論? 社會法學 分析法學 純粹 法學 歷史法學 〔95 高考〕 :依純粹法學派大師 Kelson 發展的理論,法律秩序的形成,源 於層級性的序列結構,其順序依次為「基本規範」、「一般 規範」與「個別規範」。依此概念,我國法秩序結構依序為 「憲法」、「法律或條約」、「命令(法規命令)」、「地 方自治規章」。在此位階關係中,憲法之效力最高,法律及 條約次之,命令又次之,地方自治規章則位於最下層。 下列關於法律廢止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應經立法院通過,總 統公布 總統公布日,即為失效日期 由目的事業主管行政機 關公布即可 法規明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且不需主 管機關公告 〔95 高考〕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2 條第 1 項:「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 院通過,總統公布。」第 2 項:「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 關為之。」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鑑於德國納粹及義大利法西斯利用法律實證 論,鞏固其統治權,因而產生: 自然法的復興 宗教法的復 興 文藝復興 忠孝復興 〔95 普考〕 :法實證主義是希特勒當權時德國法學的主流理論。二次世界 大戰結束後,德國法學出現了自然法學復興,出現對實證主 義法學的批判。到 60 年代,在對納粹德國極權統治的聲討和 反思浪潮中,自然法理論迎來了自己的復興時期。 依照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的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 日施行者,是指從何時起發生效力? 自公布或發布日當日起發 生效力 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 3 日起發生效力 自公布 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 7 日起發生效力 自公布或發布到達機關或 人民時發生效力 〔95 基警〕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 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法律之效力只能適用於法律公布施行後之事項,此原則稱為:  從新原則 從輕原則 比例原則 不溯既往原則 〔95 基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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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係指法律自施行之日起發生效力,而效 力約束之對象僅及於法律生效後所發生之事件。換言之,即 法律之效力不溯及於該法律發生效力以前所發生之事件。  法院適用法律完全處於被動,非經當事人請求,不得對法律爭議逕 為裁判,此一原則稱為: 一事不再理原則 不告不理原則 罪刑法定主義 審判獨立原則 〔95 基警〕 :關於不告不理原則: 意義:係指法院適用法律完全處於被動,非經當事人請 求,不得對於法律爭議逕為裁判。此一原則適用於所有的 訴訟案件。換言之,對於民事案件,非因有請求權之人(原 告)主張(起訴);對於刑事,則非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 被害人自訴,法院不得受理為裁判。 實例:如刑事訴訟法第 268 條:「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 犯罪審判。」 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法規廢止之原因? 機關 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法官不予適用 法規規定之 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 同一事項 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 〔95 基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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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 之: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二、法規規 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 者。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 獨施行之必要者。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 布施行者。」

 下列何者為直接法源? 命令 習慣 法理 學說 〔95 基警〕 :直接法源包含:憲法、法律、命令、自治法規與條約;間接 法源包含習慣、法理、判例:係指法院對於訴訟案件所為之 判決,成為以後裁判同類案件所沿用的慣例、解釋、學說以 及外國法。 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屬何種規範? 憲法 法律 命令 判決 〔95 基警〕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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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概念篇-總論

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我國的民法刑法繼受歐洲大陸的法律,而歐洲大陸各國的法律大多 又繼受下列何一類型法律? 普通法 伊斯蘭法 希臘法 羅馬法 〔95 警三〕 :羅馬法是古代社會最發達最完備的法律體系,是以私有制為 基礎的法律的最完備形式,其輝煌的法律文化成果影響了 人類從古至今的法律史識。11 世紀末至 12 世紀初期,隨 著西歐城市的興起與商品經濟的發展,羅馬法的作用與價 值日益受到重視。以義大利為發源地,西歐各國先後出現 了研究羅馬法的熱潮,史稱羅馬法復興。爾後,羅馬法的 適用範圍不斷擴大,直到今日歐洲大陸各國的法律大多繼 受羅馬法。 奧地利著名的法學家凱爾生(HansKelsen)創立了下列那一種法學 學說? 自由法學 歷史法學 社會法學 純粹法學 〔95 警三〕 :凱爾森所創立的純粹法學(也稱規範法學或維也納法學)在 歐洲大陸廣為傳播,影響頗大,本說以奧斯丁的分析實證主 義法學和康得的先驗哲學人微言輕思想基礎。凱爾森在方法 論原則和研究目的等方面,與奧斯丁的分析法學沒有什麼差 別,認為法律理論必須要消除政治的和意識形態的價值判 斷,使法律理論擺脫一切外部的因素和非法律的因素,以進 一步實現法律「純粹」之目標,並試圖通過把法律工作者或 法官的工作中具有嚴格「法律意義」的活動獨立出來,以恢 復法律的純潔性。在《法和國家的一般理論》、修訂的《純 粹法學》等著作中,凱爾森完善了純粹法學理論,修正了自 己早先最為堅持的某些極端觀點。 法律之作用若在於指示人民於社會上何者應為或何者不應為,則其 屬於何種規範? 裁判規範 行為規範 倫理規範 組 織規範 〔95 警三〕 :就法律之規範而言,可區分為「行為規範」、「組織規範」 與「裁判規範」等三類。法律之作用若在於指示人民於社會 上何者應為或何者不應為,則其屬於行為規範。 下列何者為法國法學家狄驥的法律理論? 肯定國家主權  接受權利觀念 提倡義務概念 贊成天賦人權 〔95 警四〕


◎含初考、基層警察、警察、高普、司法、地方等 考試試題暨解析


第三篇

歷屆試題暨解析 561

92 年農田水利會考試「法學緒論」試題

 我國的法律制度屬於: 英美法系 歐洲法系 日本法系 大陸法系 :本題選,關於我國繼受大陸法系之情形:清末修法之過 程:背景:鴉片戰爭以後,中國逐漸淪為次殖民地,因而不 得已進行法律西化的工作,以謀救亡圖存。在這種背景下, 清廷於 1902 年派沈家本與伍廷芳為修定法律大臣,命其參 考各國法律,制定中外同行的新法。1904 年成立修訂法律 館,延聘各國精通法律的專家為顧問,一方面進行各國法律 的翻譯,一方面進行新法的制定。其主要參考對象,則都是 日耳曼法系的成文法典。這可能是因為成文法典較易於短期 內仿照學習,也可能是因為日本都是以大陸法系為主要學習 對象。民國初年之情形:民國成立以後,清廷所留下之民 律與刑律草案仍然是民國政府進行法制現代化的重要參 考,並分別又在十餘年間進行多次的修正工作。我國現行民 法則是在民國 18 年至民國 24 年分別公布實施。  法律只適用於其施行以後之事件,對於施行前已發生之事件不適 用,此即何種法律原則之體現? 後法優於前法 普通法原則 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不告不理  何謂「目的性解釋」? 參考立法史,立法過程之資料,藉以作 為解釋依據 從整體法律規範目的出發,闡明規範意旨之解釋技 術 依照法律文字字義而來解釋 以上皆非  下列何者屬「有權解釋」? 律師對爭訟案件所為之評論 記 者對於新聞的法律評斷 承審法官就承審案件於判決中所為之 法律涵義釐清 大學教授於其著作上所提出之見解 :關於有權解釋: 意義:又稱為強制解釋或法定解釋,蓋由國家機關所為之 有權解釋效力最高,此種解釋毫無疑問當優先於其他解 釋,直接適用於各個具體的事實。 類型:由於國家機關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機關,此三 種機關所為之解釋分別為立法解釋、行政解釋與司法解


562 第三篇 歷屆試題暨解析

釋,茲敘述如下: 立法解釋:即立法機關所為之法律解釋: 法律解釋:立法機關以法律書面來解釋法律的意 義: 直接解釋:以法律規定直接對某用語解釋者,稱 為直接解釋。如刑法第 10 條:「稱以上、以下、 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間接解釋:係指雖未在法律條文直接解釋,但規 定某事件的意義時,已間接解釋其他事件的意義 者。 機關解釋:由立法機關可否依其職權解釋,有肯定 與否定兩說: 肯定說:認為立法機關應有權解釋,此因立法機 關最能掌握法律之原義。 否定說:認為立法機關不具備解釋權,其原因在 於維護權力分立並貫徹司法院統一解釋法令權。 行政解釋: 意義:係指行政機關執行法令時,所為關於法律之 解釋。包括本機關及上級機關就法令涵義所為之解 釋。 界限: 行政機關之解釋僅限於職權範圍內,始得為之。 基於指揮監督關係,上級機關所為之解釋有拘束 下級機關之效力,因此下級機關不得超越上級機 關的職權而為解釋。 行政解釋僅以法令為限,憲法只能由司法院解 釋。 司法解釋: 意義:法官或司法機關對於法規所為的解釋。 類型: 審判解釋:乃法院就訴訟案件適用法律加以闡明 的解釋,此種解釋可以形成判例,依照判例拘束 原理,最高法院的判例對於下級審法院有事實上 之拘束力。換言之,承審法官就承審案件於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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