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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章

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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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統合各學者之法學理論,有系統性的整理,使您閱讀更加得心應手, 達事半功倍之效! 法學,即有系統研究法律各學門之原理、原則及現象之社會科學,其研 究內容主要以權利為核心。現就法學緒論之基本概念敘述如下:

一、法律的意涵

意義: 廣義之法律(實質意義之法律) :廣義的法律泛指由制定法與非制定 法所構成的一切法律體系或秩序。其中包含憲法、立法機關通過的 法律、行政機關頒訂的規章以及非成文規定的一般習慣。 狹義之法律(形式意義之法律): 狹義法律是人類社會中依據一定程序制訂與公布,以國家權力強制 實行的社會生活規範。 依據憲法第 170 條規定: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 統公布之法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4 條規定: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 過,總統公布。」在此之法律著重於法律之形式意義。 又憲法第 63 條規定: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 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因此, 在我國法律之制定機關為立法院。 至於自治法規,並非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特徵: 依據狹義法律之意義,法律有以下的特徵: 法律為社會生活的規範。 法律是國家意思的社會生活規範。 法律為強制實行之規範。 法律是以國家權力強制實行的規範。 法律為依一定之程序而制訂公布之規範。 法律,依其性質乃行為規範、組織規範、裁判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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