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等相關法規
體系架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直轄市政府
省政府
處、室 農田水利會
農田水利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
主管事務 設置各處室
企劃處 畜牧處 輔導處 國際處 科技處 農田水利處 秘書室
設置各機關
農糧署 森林及自然保育署 水土保持局 農業金融局 試驗所 研究所 改良場 漁業署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署、局、試驗所等
第一章
農委會組織條例、農業發展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005
內容精析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 立法目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1) 配合國家建設。 主管全國農、林、漁、牧及糧食行政事務。 委員會之職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2、§3、§15) 關於農業政策之審議事項。 關於農業發展計畫、方案之審議、考核事項。 關於農業法規之審議事項。 關於農業發展基金之審核事項。 行政院農委會之主任委員或委員提議之審議事項。 對於省(市)政府執行行政院農委員會主管事務,有指示、監 督之責;以及就主管事務,對於省(市)政府之命令或處分, 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報請行政院停止或撤銷之。 行政院農委會之組織架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4、 §4-1、§5、§6、§17、§18、§19、§20、§21、§22) 內部單位: 企劃處。 畜牧處。 輔導處。 國際處。 科技處。 農田水利處。 秘書處。 人事室 會計室。 統計室。 政風室。 外部機關:
028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等相關法規
考題觀摩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 選擇題 我國主管農、林、漁、牧及糧食等行政事務之最高行政機關為 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內政部 金管會 法務部 :參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 條。 下列哪一機關單位並非直接隸屬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企 劃處 農糧處 各級農會 農業金融局 :參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4 條、第 4 條之 1、 第 5 條、第 6 條。 下列哪一隸屬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對外機關或內部單位之職 責,與農田水利會有最密切之直接關聯性? 企劃處 輔 導處 水土保持局 農田水利處 :參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2 條之 2。 下列哪一行政事項,並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處之職 掌? 農田水利政策 農業科技政策 水污染 民生 及工業用水之調撥支援 :參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2 條之 1、第 12 條 之 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最高主官職稱為何? 委員長 部長 會長 主任委員 :參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4 條。
簡答題 一、請略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處之職掌業務事項。
第五章
第五章
相關考試歷屆試題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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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試歷屆試題及解答 基礎編
92 年度「各農田水利會新進職員聯合統一甄試」試題 應試類科:管理人員 科 目:相關法律
選擇題 農田水利會之中央主管機關為何? 經濟部 內政部 財政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參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4 條規定: 「本通則所稱主管 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 政府。」 農田水利會之法律屬性為何? 私法人 公法人 政府 機關 公司組織 :參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1 條第 2 項規定: 「農田水利 會為公法人。」 農田水利會會長之任期為幾年? 一年 二年 三年 四年 :參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20 條規定:「農田水利會會 長任期四年。」 農田水利會會長因故出缺時,由總幹事代理,並應於代理之日 起幾日內重新補選? 三十日 四十日 五十日 六 十日 :參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21 條規定:「農田水利會會
第五章
相關考試歷屆試題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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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階編 82 年度「中央暨地方機關公務人員∕ 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試題 升 等 別:薦任升等考試 科 別:水利行政 科 目:水利法規
是非題 我國水利行政依水利法之規定,但地方習慣與水利法不牴觸者 得從其習慣。 :參見水利法第 1 條規定: 「水利行政之處理及水利事業之 興辦,依本法之規定。但地方習慣與本法不相牴觸者, 得從其習慣。」 水為天然資源,可屬私有自由使用。 :參見水利法第 2 條規定:「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 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我國水利法第 3 條所指水利事業有洗鹹、保土、築港及便利水 運等事業。 :參見水利法第 3 條規定: 「本法所稱水利事業,謂用人為 方法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以防洪、禦潮、灌 溉、排水、洗鹹、保土、蓄水、放淤、給水、築港、便 利水運及發展水力。」 我國水利法第 4 條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中央水利主管機 關,該機關為行政院。 :參見水利法第 4 條規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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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憲法、行政法及相關法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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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憲法、行政法及相關法規概要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1 月 1 日公布》
第一章
總綱
第 1 條(國體)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 2 條(主權在民)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 3 條(國民)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 4 條(國土)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 5 條(民族平等)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 6 條(國旗) 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 7 條(平等權)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 平等。 第 8 條(人身自由) Ⅰ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